范文一:试用期女工怀孕能否辞退
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能否辞退?
这个问题属于一种常识性的,但是人力资源经常会遇到的问题。问题难度不高,不过多数人力资源还是不是特别了解。
三期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是法律对于弱势劳动者的一种特别的关照。三期女职工因为身体的自然情况,导致如果失业的话,寻找新的工作,难度会比较大,这是一个社会现实问题。所以需要对这个群体进行特殊保护。因此法律要求对于三期女职工,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不能因业绩或者能力问题而单方辞退等。但是这种保护并非漫无边际,如题中所示,在试用期,女职工如果怀孕的话,是不会得到特殊性的保护的。
试用期女职工怀孕,其待遇跟一般的职工是一样的,并不能享有特殊的保护或者关照。对这一问题,可以拆解为如下几点予以解读:
一、试用期怀孕女职工可以辞退,但是辞退理由必须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予以辞退。这种辞退不需要提前通知,没有经济补偿金。但是企业必须证明员工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这个要求是对所有员工的统一要求,对于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也不例外。
二、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能否以怀孕本身作为辞退理由?
这就是一个较为可笑的问题了。在劳动关系里,无论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正常的劳动合同期限内,企业都是不允许以员工怀孕为由进行单方辞退的。
三、如果员工入职之前,企业明确要求员工在入职后一年内不能怀孕,员工也书面同意,但是仍然在试用期内怀孕的,能否辞退?
在这一种情形下,一般公司的人力资源都会抱有较为强烈的情绪,对员工的人品等抱有很大的质疑。比如有一家公司,因为销售要经常出差,考虑到员工怀孕的话,不利于出差工作,所以在招聘时就明确说明了公司的情况,明确提出来,入职之后一年内不能怀孕,但是仍然发生了如题所示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对员工的人品、诚信有所质疑,这都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要明白,生育是一种法赋的权利(不考虑计划生育),不能受到企业的限制,企业也没有权利予以限制。所以企业在员工入职之前,无论是基于什么原因,限制员工的生育权利,都不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整个事件的前提,是企业越过了法律的界限所造成的。
其次对于员工的诚信问题,是否可以认定其构成了违约?
劳动关系之中,员工的诚信十分重要。我们在跟很多仲裁员进行沟通时,他们在裁决案件时,也十分重视员工的诚信,并且希望个案的裁决,能够有利于建立一个诚信的用工环境。但是诚信问题要进行全盘考虑。如果员工提供假学历意图谋求高位,或者获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之后再去违约竞争,这些行为都是受到严重质疑,并且会承担很大责任的。但是如果员工不诚信只是为了生育,只是为了得到一个法赋的权利,只是为了得到一份工作获取基本的生活所需,法律对于诚信的要求,就会削弱很多。一方面法律要构建一个诚信的环境,另一方面,法律也要保护员工的基本生活,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之时,多数法官或者仲裁员,都会舍前者取后者。所以认定违背诚信、构成违约是难以成立的。
四、试用期内,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是否可以辞退?
严重违纪的员工,在任何时间段之内,皆可以辞退,所以试用期怀孕的女职工,如果存在有违纪行为,当然也是可以辞退的。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企业仍然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
四年之前,诺和诺德中国在成都有个女职工,试用期内怀孕,但是公司发现此员工在职期间存在虚报销量冒领奖金的事情,而且证据比较确凿。我有幸在当时参与设计了对此女职工的辞退事项。当时在考虑辞退这个女职工时,考虑了三个方面,一个是试用期,一个是严重违纪,一个是怀孕。最终公司决定与此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向此员工支付了部分经济补偿并部分产假工资。这样的一种处理结果,是十分人性化的。
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能否辞退?这只是一个常规化的问题。其中包含有诸化变化,实非一句可以获知结论的。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作为公司的人力资源,还要具体针对不同的情形,设计不同的解决方案。
范文二:怀孕女职工能否在试用期内辞退
怀孕女职工能否在试用期内辞退 【案情简介】
某女大专生A,毕业后分配到B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近4个月时,确实证明A明显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准备辞退A。但这时才发现,A已经怀孕6个月了,但其并未登记结婚,且A在入职时向用人单位隐瞒了此事。B单位通知要辞退A,理由是A明显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入职时隐瞒已经未婚怀孕的事。A不同意,认为怀孕期间就算是试用期也不能解除自己,自己愿意去补个结婚证。劳动者A和B单位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朗山评析】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用人主体一方,其依法享有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该项权利除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外,还受到法律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便是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该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这种限制仅仅适用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据该两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
在本案中,劳动者A尚处于试用期内,且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B提出与A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第三十九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因此,即使劳动者A处于孕期,但是其并不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庇护,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行为。相应的,劳动者A主张其处于孕期,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律依据的。
【朗山提示】
劳动合同法对于弱势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如限制用人单位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受工伤、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对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工龄较长的劳动者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的这种限制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据其他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受第四十二条的限制。
在本案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关于试用期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案例中劳动者A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是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才能达到法定的最大值6个月。如果本案例中,A与B之间的劳动合同为3年以下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那么该试用期约定是不合法的,那么用人单位则有可能不能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文章请查阅:女职工的辞退限制
范文三: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辞退试用期内怀孕员工
2009-2-20 14:43:38 人力资源管理2008年第7期
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当时李
某已经怀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终止试用期通知书”,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李某未签字的情况下辞退了李某。公司的这种行为合法吗?
关于这个问题出现了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只要提
前通知即可。因为设置试用期本来就是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劳动者在
试用期不满意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辞工;同样用人单位不满意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
这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主体平等、意识自治的原理。
第二种意见: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某怀孕,就是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最
好证明,所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
第三种意见:公司不能以李某怀孕为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规定的“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包括怀孕这种情形,否则就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
益。
案例解析:
首先,在试用期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的,2008年1月1日起正式
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的条件是“在试用期间被证
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具备这个条件,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七条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了用人单位就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劳动者的
特殊保护。
其次,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标准,也是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的依据。录用条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业年龄,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内容。
但是用人单位确定的录用条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
“能陪客户跳舞”等作为录用条件显然是无效的。而把“怀孕”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显然也是不恰当的。
第三,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则公司是可以单
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李某怀孕在身。用人单位若要有效应对法律风险,应当从以下几
个方面加强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与劳动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确界定“录用条件”。
(二)对新员工进行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背景调查,如果能证明员工提供了虚假信息或是隐瞒
了重要的且应当向用人单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可视其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三)要建
立相应的规范化绩效考评制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当告知劳动者,单位将在
试用期内对其进行严格考核。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作为留用或辞退的客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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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作者单位:安徽省马鞍市人民检察院
2
范文四:《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怀孕女职工能否在试用期内辞退
XX年民主评议党员自评汇报材料
今年来~本人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指导下~在党员同事的热忱帮助下~通过认真学习和交流~对党章、党史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自身的理论水平、知识层次、业务能力、政策水准和思想觉悟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更深刻体会到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伟大的党、光荣的党、先进的党~是中国人民的忠实代表~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更加坚定了跟党走的信念。以下我将今年来的显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入职时隐瞒已经未婚怀孕的事。A不同意~认为怀孕期间就算是试用期劣也不能解除自己~自己愿意去补个结婚证弪。劳动者A和B单位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评析】
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 的用人主体一方~其依法享有与劳动者解И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的该项权利 除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外~还受鼢到法律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哗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便是对用人单位完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该条第项规土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绞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罗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条规定檀可知~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本位解除劳酮动合同权利的限制并非是绝对的~这种限邢制仅仅适用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闹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北的情况下。在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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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规定用人单贶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第三十六条、ロ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依据该两条规定与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受劳动合同陴法第四十二条的限制。
在本案中~盾劳动者A尚处于试用期内~且在试用期内ζ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B提出屦与A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第三十九第项——在影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分析可贰知~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不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 条的限制。因此~即使劳动者A处于孕期趁~但是其并不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疝条的庇护~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合法行为。相应的逛~劳动者A主张其处于孕期~单位不能与析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法律依据的。
【提妙示】
劳动合同法对于弱势劳动者提萼供了一定的倾向性保护~如限制用人单位咤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受 工伤、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对于孕期、产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工龄较长的劳动者柠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的这种限 制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一定限度的。即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于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仅适用于峥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氪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苛位依据其他条款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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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届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关于试用期约对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案例中劳动汉者A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依据劳动合同 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有在劳动合同是三锝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督劳动合同时~试用期才能达到法定的最大?值6个月。如果本案例中~A与B之间的婴劳动合同为3年以下固定期限合同~试用雍期约定为6个月~那么该试用期约定是不燥合法的~那么用人单位则有可能不能再依镊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解除劳动锴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约定试泔用期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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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2014-10-27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能否辞退试用期内怀孕的女职工
摘要:
《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参与就业有特殊的保护,并且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规定了不得随意辞退。如果试用期内有女职工怀孕的,单位能否辞退呢?
模拟案例:
小A应聘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工作,公司与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期间,小A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认为在应聘时已经规定在一年内不得怀孕,公司认为小A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就此事向律师咨询。
青岛劳动法律师徐朋基律师分析:
一、三期女职工是否一概不能辞退?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一点,虽然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有特殊规定,但并不是说公司一概不能辞退三期女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六种情况没有约定只适用于正式员工,因此,在试用期内的员工,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公司也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二、“怀孕”是否可以作为公司辞退试用期女职工的理由?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不论是在试用期还是正式员工,怀孕都不是合法辞退员工的理由。女性有生育的权利,国家为了保证女性的生育权有特殊的保护规定。那么员工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一年内不怀孕”的约定是否有效呢?青岛劳动法律师徐朋基律师认为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当然有的岗位确实不适宜怀孕女职工工作的,公司可以在入职时与员工约定一旦出现怀孕的情况,公司有权在保证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以及薪资待遇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为怀孕女职工调岗。
三、如何合法辞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职工? 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试用期怀孕女职工与辞退试用期其他员工并没有不同。具体操作办法是: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应当向员工出示员工所在岗位的《岗位说明书》或者明确的岗位职责,并且将试用期内对员工的考核标准及形式告知员工,要求员工签收。在试用期到期前,公司应当及时安排试用期员工考核,对于达不到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在试用期内书面通知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对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果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情形,企业应当固定证据,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合同。同时,出于人性化管理考虑,建议与女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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