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及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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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发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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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 反倾销制度 反补贴制度 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 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 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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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 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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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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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九。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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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实施期限
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
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
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十二、保护的对象
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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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
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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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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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反倾销与反补贴
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而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相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针对主体及其行为方式不同。反倾销制度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反补贴制度针对的主体是出口国政府,其行为方式是向本国的生产者或者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包括现金补贴或者其他政策优惠待遇,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保障措施针对的主体也是企业和特定行业,其行为方式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发展或因一成员承担协定(《1994年GATT》)义务而产生的影响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可见,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涉及面更加广泛,调查范围可能包括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危害很大。
实施的前提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实施的条件是:倾销存在、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补贴存在、严重损害或实质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制度实施的条件是:进口急增、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同时进口急增的原因是“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
发起调查的条件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必须由国内企业、企业联合体申请。而保障措施制度则既可以由企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实施范围和实施期限不同。反倾销制度和反补贴制度都是属于歧视性的,是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的。而保障措施属于非歧视性的,它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制度实施的期限一般都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且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实施的具体措施不同。反倾销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制度的措施有:临时反补贴措施、取消补贴的承诺、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制度的措施有:提高进口关税、数量限制、维持关税配额。
摘要: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他们即有共同点,也是不同点: 1、共同点: 1)两者均是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2)两者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3)两者(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4)两者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保障措施:损害是由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损害是由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2、不同点: 1)反倾销针对的是某国某产品(甚至某公司);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某产品,而无论其国别和公司。 2)当一国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达不成协议时,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国对另一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进行磋商;反倾销无此规定。 4)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的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正常的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都是WTO规则允许的贸易补救措施。他们即有共同点,也是不同点:
1、共同点:
1)两者均是保护国内产业的行政措施;
2)两者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3)两者(大部分)均是由国内相关产业因受到损害提出申请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
4)两者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有因果关系时(保障措施:损害是由有关进口产品的大量增加造成的;反倾销:损害是由有关进口产品倾销造成的)才能采取的行政措施。
2、不同点:
1)反倾销针对的是某国某产品(甚至某公司);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某产品,而无论其国别和公司。
2)当一国限制进口以保护其国内产业而采取保障措施时,原则上必须给予相应的补偿,达不成协议时,还可以采取报复措施;而当一国对另一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必给予相应的补偿,也未规定可以报复。
3)一成员方若决定采取保障措施,该成员必须与有重大出口利益的成员进行磋商;反倾销无此规定。
4)保障措施针对的是正常的公平贸易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正常的不公平贸易的行为。
范文三: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09经济学2班 3109010657 韩维伟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
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49%-15.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36%-15.78%裁决结
果上进行了修正。此外,11月5日,美商务部裁定对石油钢管征收税率
36.53%-99.14%的高额反倾销税,预计未来几个月商务部和ITC就是否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作出终裁和损害裁决。
2、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销税。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格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13%-145%。5月29日,美国两家企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格板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此案涉及18家中国钢铁企业,价值9000万美元。
3、美国拟对从中国进口钢绞线征收12%关税。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拟向从中国进口的钢绞线征收反补贴税,税率7.5%-12%。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三家企业是在5月27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调查申请的。2007-2008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总量增长了7.83%,2008年的进口额约为1.78亿美元
4、美国对中国无缝钢管发起“双反”调查。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就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初步裁决。美国商务部表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输美无缝钢管增长了132%,2008年达到3.82亿美元。美方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征收98.37%的反倾销税,并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
5、美国对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征收反倾销税。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施反倾销税令。4月23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为3月24日商务部的终裁即征收73.87%-101.10%反倾销税扫清道路。2008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6、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在本案中,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但其中没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7、欧盟对华盘条作出反倾销初裁。2009年2月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土耳其和摩尔多瓦的盘条作出反倾销初裁。但由于自土耳其进口的涉案产品未对
欧盟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未对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土耳其作为计算中国和摩尔多瓦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有2家中国企业应诉: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2.湖南香港Huaguang盘条有限公司。
8、阿根廷对华低碳钢焊接链条采取反倾销措施。2009年2月12日,阿根廷生产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发布第42号决议,宣布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低碳钢焊接链的反倾销调查并发布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采取1.83美元/千克的FOB最低限价措施。上述措施自2009年2月13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9、美国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2009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肯定性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10.53%~55.21%)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0、美国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2009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肯定性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补贴率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补贴率为1.10%~299.16%)。
11、哥伦比亚对华螺丝螺母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3月10日,哥伦比亚贸易、工业和旅游部外贸司贸易实践副司函告中国驻哥伦比亚使馆李长华大使,通告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螺丝螺母作出反倾销终裁,具体内容为:(1)哥伦比亚对税则号为73181590.00的碳钢或合金钢螺钉(直径为0.125~1英寸,或3~25毫米),以及带螺纹的螺钉(直径最长为4英寸),如报关FOB价低于1.31美元/千克,则反倾销税为1.31美元/千克与报关FOB价之间的差额。(2)哥伦比亚对税则号为73181600.00的碳钢螺母(直径为0.25~1英寸,或6~20毫米),以及六角形螺母不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12、美国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做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3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作出反倾销终裁。2008年11月
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7.83%~81.52%。
13、美国对华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损害裁决。2009年3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肯定性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定,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的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4、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初裁。2009年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南非、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的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初裁。
15、美国对华钢制螺杆发布反倾销征税令。2009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实施反倾销税令,税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8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550.60。2009年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5.16%~206%。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裁决。
16、印度对热轧板卷材作出保障措施初裁。2009年4月23日,印度对热轧板卷材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对涉案产品加征最高20%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在本案中,印度财政部向如下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宏忠钢铁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9日,印度财政部对热轧板卷材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17、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管道附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09年4月29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第15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管道采取FOB离岸价格每公斤3.94美元的临时最低限价措施。该措施从5月7日生效,有效期4个月。
18、欧盟对华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作出反倾销终裁。2008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
绞线进行反倾销调查。2008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1%~52.2%。
19、美国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发布反倾销税令。2009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施反倾销税令,税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第10起双反调查,涉案金额约为1.65亿美元。2008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3.87%~101.10%。2009年4月23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6名委员均投票支持上述肯定性损害裁定。
20、俄罗斯对进口自中国大口径钢管加征关税。2009年5月14日,《俄罗斯商业咨询日报》报道,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中国生产的508毫米以上大口径钢管征收8%的特别关税。此决定于5月8日通过,有效期为2009年6月13日~12月21日。俄政府此举意味着将中国与发达国家等同视之。俄罗斯从2006年12月起,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大口径钢管征收8%的特别关税,有效期为3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当时不在受限制之列。
四、欧盟为保护境内企业拟对中国光面纸实施反倾销
2010年11月17日欧盟对中国制品出口施加高达39.1%的关税,以遏制廉价商品进口,保护萨佩等欧洲造纸企业免受竞争之苦。欧盟27个成员国责怪中国的低价纸品让欧洲光面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据悉,欧盟将从明天开始对进中国光面纸征收“反倾销”税,且会长达6个月,甚或5年之久。
五、欧盟首次对我数据卡发起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
在刚刚闭幕的G20峰会上,各国首脑一致认为应继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话音刚落,2010年6月30日,欧盟就对中国数据卡(又称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同时发起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约41亿美元。这也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及保障措施调查。
六、轻工业反倾销案例:
案例一:中企临阵脱逃致美对织带征反倾销税
2010年2月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窄幅织带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倾销部分的初裁结果,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中,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姚
明织带”)倾销幅度为0,另一家由于未应诉,被裁定为231.40%的惩罚性税率。13家获得平均税率资格的企业被裁定为115.70%的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31.40%。
案例二:印度初裁征收部分陶企反倾销税
2010年3月印度商工部已发布对中国的陶瓷反倾销案件初裁,广东宏陶、新明珠、萨米特、新中源等陶企的陶制釉面砖获得零关税,其他佛山陶企则被征收137卢比/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范文四:最近三年中国遭遇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例
一、中欧钢铁扣件反倾销案胜诉,击破欧盟贸易保护: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二、中美轮胎特保案: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2009年6月29日提出建议,对中国输美乘用车与轻型卡车轮胎连续三年分别加征55%、45%和35%的从价特别关税。根据程序,2009年9月11日,美国总统巴拉克·奥巴马决定对中国轮胎特保案实施限制关税为期三年。2010年12月13日,WTO驳回中国提出的美国对其销美轮胎征收反倾销惩罚性关税的申诉,仲裁小组表示美国在2009年9月对中国销美轮胎采取“过渡性质保护措施”征收惩罚性关税未违反WTO规定。2011年9月5日,世界贸易组织(WTO)裁定中国败诉。
三、国际对华钢材反倾销案例:
2009年,国际方面对中国钢铁反倾销案共计21例,主要集中在美国和欧盟,美国7起,欧盟4起,俄罗斯3起,印度3起。从品种上看,中国的钢管产品又成为各国主要的反倾销对象,总计有12起之多,未来中国钢管出口环境将受到严峻的威胁和挑战。
1、美国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补贴税。12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表决认定,美国国内钢铁工业受到从中国进口石油钢管产品的损害,该裁决为美国商务部11月24日的终裁结果扫清了道路。美国商务部现已公布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10.49%-15.78%反补贴税令,在之前的10.36%-15.78%裁决结果上进行了修正。此外,11月5日,美商务部裁定对石油钢管征收税率
36.53%-99.14%的高额反倾销税,预计未来几个月商务部和ITC就是否对中国石油钢管征收反倾销税分别作出终裁和损害裁决。
2、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销税。12月29日,美国商务部初裁对从中国进口的钢格板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税率13%-145%。5月29日,美国两家企业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钢格板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诉讼,此案涉及18家中国钢铁企业,价值9000万美元。
3、美国拟对从中国进口钢绞线征收12%关税。10月27日,美国商务部拟向从中国进口的钢绞线征收反补贴税,税率7.5%-12%。6月17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美国三家企业是在5月27日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调查申请的。2007-2008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用钢绞线总量增长了7.83%,2008年的进口额约为1.78亿美元
4、美国对中国无缝钢管发起“双反”调查。10月7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并将分别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2月就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的初步裁决。美国商务部表示,2006年至2008年,中国输美无缝钢管增长了132%,2008年达到3.82亿美元。美方要求对自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征收98.37%的反倾销税,并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
5、美国对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征收反倾销税。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施反倾销税令。4月23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为3月24日商务部的终裁即征收73.87%-101.10%反倾销税扫清道路。2008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6、欧盟对华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1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钢铁制紧固件作出反倾销终裁。在本案中,欧盟选择印度作为计算中国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在本案中,有123家中国企业应诉,但其中没有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7、欧盟对华盘条作出反倾销初裁。2009年2月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土耳其和摩尔多瓦的盘条作出反倾销初裁。但由于自土耳其进口的涉案产品未对欧盟成员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未对其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在本案中,
欧盟选择土耳其作为计算中国和摩尔多瓦涉案产品正常价值的替代国。有2家中国企业应诉:1.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2.湖南香港Huaguang盘条有限公司。
8、阿根廷对华低碳钢焊接链条采取反倾销措施。2009年2月12日,阿根廷生产部贸易管理及政策副国务秘书处发布第42号决议,宣布结束对原产于中国的低碳钢焊接链的反倾销调查并发布终裁,裁定对中国涉案产品采取1.83美元/千克的FOB最低限价措施。上述措施自2009年2月13日开始实施,有效期5年。
9、美国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2009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肯定性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10.53%~55.21%)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0、美国对华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2009年2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不锈钢焊接压力管作出肯定性反补贴产业损害裁决。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补贴率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补贴税(补贴率为1.10%~299.16%)。
11、哥伦比亚对华螺丝螺母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3月10日,哥伦比亚贸易、工业和旅游部外贸司贸易实践副司函告中国驻哥伦比亚使馆李长华大使,通告其对原产于中国的螺丝螺母作出反倾销终裁,具体内容为:(1)哥伦比亚对税则号为73181590.00的碳钢或合金钢螺钉(直径为0.125~1英寸,或3~25毫米),以及带螺纹的螺钉(直径最长为4英寸),如报关FOB价低于1.31美元/千克,则反倾销税为1.31美元/千克与报关FOB价之间的差额。(2)哥伦比亚对税则号为73181600.00的碳钢螺母(直径为0.25~1英寸,或6~20毫米),以及六角形螺母不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12、美国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做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3月2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作出反倾销终裁。2008年11月
6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67.83%~81.52%。
13、美国对华钢制螺杆作出反倾销损害裁决。2009年3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作出肯定性反倾销产业损害裁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6位委员经投票一致认定,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的倾销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肯定性损害裁决,美国海关将按照商务部最终裁定的倾销幅度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4、印度对华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初裁。2009年3月27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日本、韩国、欧盟、南非、中国台湾、泰国和美国的不锈钢冷轧平板作出反倾销初裁。
15、美国对华钢制螺杆发布反倾销征税令。2009年4月14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实施反倾销税令,税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8年3月6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钢制螺杆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181550.60。2009年2月27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55.16%~206%。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中国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裁决。
16、印度对热轧板卷材作出保障措施初裁。2009年4月23日,印度对热轧板卷材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对涉案产品加征最高20%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208。在本案中,印度财政部向如下中国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宏忠钢铁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4月9日,印度财政部对热轧板卷材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17、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管道附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2009年4月29日,阿根廷生产部发布第15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管道采取FOB离岸价格每公斤3.94美元的临时最低限价措施。该措施从5月7日生效,有效期4个月。
18、欧盟对华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作出反倾销终裁。2009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绞线作出反倾销终裁。2008年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预应力非合金钢丝和钢
绞线进行反倾销调查。2008年11月15日,欧盟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1%~52.2%。
19、美国对华环形碳素管线管发布反倾销税令。2009年5月13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实施反倾销税令,税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这是美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第10起双反调查,涉案金额约为1.65亿美元。2008年4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环形碳素管线管进行反倾销调查。2009年3月3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73.87%~101.10%。2009年4月23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美国国内产业遭受中国环形碳素管线管产品的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6名委员均投票支持上述肯定性损害裁定。
20、俄罗斯对进口自中国大口径钢管加征关税。2009年5月14日,《俄罗斯商业咨询日报》报道,俄罗斯政府决定对中国生产的508毫米以上大口径钢管征收8%的特别关税。此决定于5月8日通过,有效期为2009年6月13日~12月21日。俄政府此举意味着将中国与发达国家等同视之。俄罗斯从2006年12月起,对来自发达国家的大口径钢管征收8%的特别关税,有效期为3年,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当时不在受限制之列。
四、欧盟为保护境内企业拟对中国光面纸实施反倾销
2010年11月17日欧盟对中国制品出口施加高达39.1%的关税,以遏制廉价商品进口,保护萨佩等欧洲造纸企业免受竞争之苦。欧盟27个成员国责怪中国的低价纸品让欧洲光面纸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据悉,欧盟将从明天开始对进中国光面纸征收“反倾销”税,且会长达6个月,甚或5年之久。
五、欧盟首次对我数据卡发起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
在刚刚闭幕的G20峰会上,各国首脑一致认为应继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话音刚落,2010年6月30日,欧盟就对中国数据卡(又称无线宽域网络调制解调器)同时发起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约41亿美元。这也是欧盟首次对中国产品同时发起反倾销调查及保障措施调查。
六、轻工业反倾销案例:
案例一:中企临阵脱逃致美对织带征反倾销税
2010年2月6日,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窄幅织带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倾销部分的初裁结果,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中,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姚
明织带”)倾销幅度为0,另一家由于未应诉,被裁定为231.40%的惩罚性税率。13家获得平均税率资格的企业被裁定为115.70%的税率,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31.40%。
案例二:印度初裁征收部分陶企反倾销税
2010年3月印度商工部已发布对中国的陶瓷反倾销案件初裁,广东宏陶、新明珠、萨米特、新中源等陶企的陶制釉面砖获得零关税,其他佛山陶企则被征收137卢比/平方米的反倾销税。
范文五: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的区别与联系
在WTO的一系列多边贸易规则中多是维护与发展自由贸易的规则,如关税减让、禁止数量限制、非关税壁垒规则等,在保护国内产业方面只有3个有关的国际规则,这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在加入WTO多边贸易体制以后,如果因为这个国家履行了入世时开放市场和减让关税的承诺,造成某一种产品大量进口会冲击国内的相关产业的话,这个国家可以利用WTO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有关国际规则紧急限制外国的这种产品进口,以有效保护国内受冲击的弱势产业。从保护国内产业角度来看,3个规则实施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保护性质、保护范围、法律规则、条件差异、保护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归纳如下表所示。
项目 反倾销制度 反补贴制度 保障措施制度
一、实施目的
反倾销制度: 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反补贴制度: 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保障措施制度:紧急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有关产业
二、保护性质
反倾销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反补贴制度:针对不公平贸易,维护公平竞争
保障措施制度:针对公平贸易,客观上限制了公平竞争
三、依据的国际规则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四、主体和行为方式
反倾销制度:主体是出口商,方式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
反补贴制度:主体是出口国政府,方式是给予企业特殊的经济或者财政上的补助。 保障措施制度: 主体是国内产业,方式是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五、实施的前提条件
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被反倾销的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制度:倾销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反补贴制度:补贴存在、损害存在、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制度:进口激增、产业损害、两者存在因果关系
六、损害判断
反倾销制度:实质性损害和实质性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反补贴制度:严重性损害和实质威胁,或对国内新建工业有实质性妨碍
保障措施制度: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
七。因果关系
反倾销制度:倾销是损害或威协的原因之一
反补贴制度:补贴是损害或威胁原因之一
保障措施制度:短期内进口激增造成国内工业的严重威害
八。发起调查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九。实施范围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十、实施期限
反倾销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反补贴制度:一般是5年,如果具备条件可以不断使用
保障措施制度:只能是4年,延长后不能超过8年,
十一、实施的具体措施
反倾销制度:征收反倾销关税或者价格承诺
反补贴制度:征收反补贴关税或者取消补贴的承诺
保障措施制度:可以提高进口关税,也可以对数量限制或维持关税配额
十二、保护的对象
反倾销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反补贴制度:仅保护货物贸易
保障措施制度:不仅保护货物贸易,也可以保护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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