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配电室防火设计要求
配电室防火设计要求
中国消防在线 | 时间: 2007-12-13 | 文章来源: 贵州 | 作者: 贵阳消防支队
高压配电室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混凝土地面,长度大于7米的高压配电室和长度大于10米的低压配电室至少应有两个门,并应向外开启。相临配电室之间一般不宜设门,如必须设门时,则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配电室可以开窗,但必须采取措施,如设网格不大于20毫米的铁丝网和遮雨棚,以防雨雪侵入和小动物进入。高低压配电装置如布置在同一室内,装置见的距离不应小于1米。室内单台断路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的总油量为60公斤以下时,一般要安装在两侧都有隔板的隔间内;总油量为60?600公斤时,应安装在有防爆隔墙的隔间内;总油量超过600公斤时,应安装在单独的防爆间内。室内单台断路器、电流互感器总油量在60公斤以上及10千伏以上的油浸电压 互感器,还应设置储油或挡油设施,以防爆裂时,燃烧着的油流散,扩大火灾损失,若门开向建筑屋内时,应设置能容纳100%的储油设施和容纳20%的油量的挡油设施,当门开向建筑物外时,应设置能容纳100%油量的挡油设施。
范文二:防火设计规范
防火设计规范
火灾对一个建筑物来说,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故,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火灾事故也引起了人们对建筑设计中防火设计的重要性的深思。防火设计作为建筑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影响着建筑的完整性。因此在我们的客运站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防火设计规范。
在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中提到:
1.建筑防火设计
1.1 汽车客运站防火及疏散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2 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不应低于三级。
1.3 站房的吊顶及闷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等构造不应采用易燃及受高温散发有毒烟雾的材料。
1.4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停车场和发车位除设室外消火栓外,还必须设置适用于扑灭汽油、柴油、燃气等易燃物质燃烧的消防设施。体积超过5000m3的站房应设室内消防给水。
2.疏散设计
2.1 候车厅内安全出口不得少于两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
2.2 候车厅安全出口必须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2.3 候车厅安全出口净宽不得小于1.40m,太平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设锁,不得设门槛。如设踏步应距门线1.40m处起步,如设坡道,坡度不得大于1/12,并应有防滑措施。
2.4 候车厅内带有导向栏杆的进站口均不得作为安全出口计算。
2.5 楼层设置候车厅时,疏散楼梯不得小于两个,疏散楼梯应直接通向室外,室外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m。
2.6 安全出口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2.7 候车厅及疏散通道墙面不应采用具有镜面效果的装修饰面及假门。
范文三:网吧防火设计规范
一、设置部位和防火分隔要求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以上的楼层时,要符合特定的防火条件,如: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平方米、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等。
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一个建筑物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要与其他场所隔开,其中,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h,楼板耐火极限不低于1h,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二、安全疏散要求
安全疏散设施是建筑物发生火灾后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措施,主要指建筑物的对外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引导人员疏散的应急照明和指示标志。安全疏散的基本要求有:
1、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为了防止人员拥挤,安
全出口要分散布置,相邻2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物超过3层或设置在地下一层时,疏散楼梯要采用封闭楼梯间形式。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要采用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直通室外并设置明显标志,在隔墙上开设的门要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3、安全出口、疏散楼梯、走道的宽度要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疏散场所容留人员。
4、安全出口要保持畅通,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窗、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5、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小于20min。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20m。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
1、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三层时,营业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顶棚材料采用不燃性(A级)装修材料,墙面、地面、隔断材料采用难燃性(B1级)
装修材料;营业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含本数)的,顶棚、墙面、地面材料采用B1级装修材料。
2、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建筑内时,室内装修材料的顶棚材料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3、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装修的顶棚、墙面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为了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疏散楼梯间、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内部装修材料要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地面不能铺设地毯。
四、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
设有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物应设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基本要求有:
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场所: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单层、多层建筑,建筑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立方米的,或超过800个座位的剧院、电影院,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内的。
五、开办网吧有哪些消防要求
根据网吧的设置部位、建筑面积不同,消防的要求也有不同。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网吧消防设置的常规要求。
1、网吧应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或三层。
2、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内;不得在居民住宅内改建网吧,商住楼内的网吧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分开设置;
3、网吧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两个安全出口的最近边缘距离不得小于5米;
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疏散宽度不应小于1.4米;
4、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不得采用卷帘门、专门、吊门和侧拉门,疏散通道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网吧的顶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装修;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烧材料);
6、每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9、应根据网吧面积配备ABC型干粉灭火器。
范文四:最新防火设计规范
最新防火设计规范
2009-12-17 20:51
防火重点知识归纳
1. 电梯设置
1.1层数和使用功能
*《住宅设计规范》4.1.6: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必须设置电梯。
注:室外设计地面起计,包括底层商店、架空、跃层、中间层。
4.1.7: 十二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不应少于2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4.1.8: 宜每层设站,不设站的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4.1.9: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梯中最大轿箱深度,且不得小于
1.50m 。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4:老年人建筑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 和0.65m 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直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4: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门诊、病房楼应设,且不少于2台,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1.6: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挽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3.1.2疗养院建筑不宜超过四层,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3.1.8:电梯
一、二级旅馆 3层及以上 台数计算确定
三级旅馆 4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四级旅馆 6层及以上 服务梯据等级和需要
五、六级旅馆 7层及以上 (乘客梯与服务梯可合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3.1.3:陈列室不宜布置在4层或以上,大、中型馆内2层或以上的陈列室宜设客货两用电梯;2层或2层以上的藏品库应设载货电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2.10: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书库应有提升设备,四层及四层以上提升设备宜不少于两套,六层及六层以上的书库宜另设专用电(货)梯。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4.1.4:四层及四层以上设有阅览室的图书馆宜设乘客电梯或客货两用梯。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3.1.6: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的文化馆应设电梯。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4.1.4:查阅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五层和五层以上时就设电梯,超过二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3.1.3: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室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3.5.3:居住层距入口层地面高度大于20m 时,应设电梯。
1.2 消防电梯设置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一类公共建筑。塔式住宅。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住宅。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每层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1500m2设1台 ≥1500 m2 ≤4500 m2设2台 ,>4500m2设3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 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3.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4. 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
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 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 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 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2. 电梯台数及排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2005)6.8.1: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排不宜超过2x4台; 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侯梯厅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 ;5、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7、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住宅设计规范》4.1.7十二层以上,不应轿箱深,>1.5m 。
㈣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名词解释 安全出口 凡符合本规范规定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 o,且每级离扶手25cm 处的踏步深度超过22cm 时,可不受此限。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术语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取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o ,且每级离扶手0.25m 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 时,可不受此限。
1.1首层安全出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8:楼梯间的首层应直通室外,当不超过四层时,梯间至出口10m 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其他的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可设置封闭楼梯间(其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注○1:超过六层的塔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
○2 公共建筑门厅的主楼梯如不计入总疏散宽度,可不设楼梯间。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3:汽车库、修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5.1.2高层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不超过32m 的二类建筑、裙房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1:11层及11层以下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梯间应*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2:12层至18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11层及11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32m 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防烟楼梯间。
6. 防烟楼梯
6.1应设防烟楼梯的建筑或部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7: 地下商店和设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当地下层数≥3层,以及地下层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时,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需要设防烟楼梯间的建筑,其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防烟楼梯,但其净宽不应小于90cm ,倾斜角度不应>45o,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
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平台耐火极限不低于1h ,梯段不低于0.25h 。在楼梯周围2m 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设其他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一类建筑、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建筑、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3.3:19层及19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4:超过11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
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2.1:(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应*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0.3:建筑高度>32m的高层汽车库的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地下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及高层建筑裙房内的汽车库,其楼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疏散楼梯的宽度应≥1.1m。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净宽应>0.90m,当倾斜角度≤45o,栏杆的高度≥1.10m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
6.2前室、入口阳台或凹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2.1:楼梯间入口处应设前室、阳台或凹廊。
6.2.2.2:前室的面积,公共建筑>6.00m2,居住建筑>4.50m2。
6.2.2.3: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剪刀楼梯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6.1.2.2两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墙分隔。6.1.2.3分别设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设分别加压送风系统。
6.4室外楼梯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室外楼梯可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0.90m 。当倾斜角度不大于45o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
1.10m 时,室外楼梯宽度可计入疏散楼梯总宽度内。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 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
窗、洞口。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2: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10。
7.位置、通至最小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 :建筑中的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建筑中相邻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5:高层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距离不应小于5m 。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6.0.10: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
8. 错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A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9. 通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3:超过六层的组合式单元住宅和宿舍,各单元的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顶,如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通至屋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4.6:高度超过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有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但不应面对老虎窗,并宜离地面3m 设置宽、度不应小于50cm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1.1.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 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2.7: 除本规范第6.1.1条第6.1.1.1款的规定以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外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屋顶的门应向屋顶方向开启。
10. 避难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1.13:高度>100m,应设置避难层(间);
6.1.13.1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上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
层。
6.1.13.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6.1.13.3避难层的净面积宜按5.00人/m2计算。
6.1.13.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6.1.13.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1.13.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6.1.13.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6.1.13.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 照度不应低于1.00lx 。
㈤消防电梯
5.1. 应设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一类公共建筑。
6.3.1.2:塔式住宅
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高度超过32m 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5.2. 设置数量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时,应设1台。
6.3.2.2:当大于1500㎡但不大于4500㎡时,应设2台。
6.3.2.3:当大于4500㎡时,应设3台。
6.3.2.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5.3. 前室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3.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6.3.3.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
6.3.3.3:消防电梯前室宜*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
6.3.3.4: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动能的防火卷帘。
5.4. 机房、梯井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隔开,当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范文五:防火设计规范讲解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为: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 (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 (CMSA)喷头。
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
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
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
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
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
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
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
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
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
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