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信用社(银行)第 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产生和选举办法
××信用社,银行,第 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产生和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届社员代表的结构和本次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理事、监事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觉实践**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可靠~作风正派。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定。
?热爱、关心信合事业~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有参政、议政能力。
?了解熟悉本地区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能够代表广大社员的意志和利益。
?无违法、严重违规行为记录。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信用社职工理事、监事候选人除具备上述?至?项条件~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本业经营管理专业知识~有与所承担职责相适应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
?熟悉和正确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具有五年以上从事经济、金融管理工作经历。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理事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由县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县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县联社第一届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实行差额预选方式产生~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推荐理事候选人。
1、根据本届社员代表的组成结构~本次大会组成三个社员代表团:自然人社员代表团 人~法人社员代表团 人~职工社员代表团 人。
2、由大会秘书处按理事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推荐理事候选人预选人选 名~其中:自然人理事候选人 名~法人理事候选人 名~职工理事候选人 名~并报银监分局审核。
?预选理事候选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召集人~以代表团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按照大会秘书处推荐的理事候选人预选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县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名。
根据《章程》规定~为有效地行使理事会作为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机构的职能~使理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广大社员的意愿和要求~
每个代表团应保证《章程》规定比例人数出任理事人选。各社员代表团产生理事候选人人数为:自然人社员代表团产生理事候选人 名~法人社员代表团产生理事候选人 名~职工社员代表团产生理事候选人 名。每张选票的赞成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候选人人数~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
三、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县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由县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在县联社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联社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组织。县联社第一届监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实行差额预选方式产生~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
?推荐监事候选人。
1、根据本届社员代表的组成结构~本次大会组成三个社员代表团:自然人社员代表团 人~法人社员代表团 人~职工社员代表团 人。
2、由大会秘书处按监事候选人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推荐监事候选人预选人选 名~其中:自然人监事候选人 名~法人监事候选人 名~职工监事候选人 名~并报银监分局审核。
?预选监事候选人。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召集人~以代表团为单位召开社员代表会议~按照大会秘书处推荐的监事候选人预选人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县联社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名。
根据《章程》规定~为有效地行使监事会作为联社监督机构的职
能~使监事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体现广大社员的意愿和要求~每个代表团应保证《章程》规定比例人数出任监事人选。各社员代表团产生监事候选人人数为:自然人社员代表团产生监事候选人 名~法人社员代表团产生监事候选人 名~职工社员代表团产生监事候选人 名。每张选票的赞成票不得超过规定的候选人人数~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
四、选举办法
?正式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产生县联社第一届理事会理事 名~监事会监事 名。
?参加选举的社员代表必须达到应到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实行资格股社员代表一人一票~投资股社员按股权大小确定票权的表决制度。
?所选名额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为无效票,收回选票少于或等于发出票数时~投票有效~如果多于所发出的票数时~则应进行重新投票。
?监事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当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仍按上述程序~对未达到《章程》规定比例应选监事人数的~在其代表团预选的候选人中进行补选~直至选出为止。
?选举设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监票人、计票人由大会秘书处提名~提交社员代表大会举手表决通过。已提名为监事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计票人员负责代表人数的清点和选票
的分发、审核、统计~并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范文二: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监事职责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
合作社理事长职责
一、主持理事会的全面工作,组织召开理事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二、制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主管合作社财务部工作,按照费用开支制度审批合作社的费用开支。
四、代表合作社承担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产业发展的科技推广应用,全面负责合作社的生产、加工和营销,并代表合作社签订营销及收购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生产、加工、营销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搞好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做好协调服务。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 5月10日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
合作社理事职责
一、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的工作,按照本社的分工各司其责,协调配合,负责做好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二、解决好社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热心帮助社员、专业队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三、研讨项目,并负责对社员、专业队进行技术培训。
四、代表社员处理有关事务,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社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五、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社员大会交给的其他工作。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5月10日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
合作社监事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 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情况。
六、提出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的业务交 易量(额)情况。
百泉镇聚民多胎肉羊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5月10日
范文三:0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监事会)
涿鹿县金农葡萄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2 年2月 12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崔艾军、 等人发起,于2012 年 2月 12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涿鹿县金农葡萄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11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崔艾军
本社住所:涿鹿县温泉屯镇吉家营村,邮政编码:0756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葡萄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
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
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
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2次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六条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
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 第三十三条
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五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5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2。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
之 70 ;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二条 本社委托 涿鹿县审计局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3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公告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定期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月
范文四:[经济/管理]0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监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示范文本(不设理事会和执行监事/监事会)
说明,本示范章程中的隶书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其他字体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本示范章程由秦皇岛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编制。
转载请注明出处。
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
【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注,上述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选择进行。】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 【注,业务范围内的主业农副产品名称】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吸收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 、 等【注,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由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 日【注,或者每季度第 月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
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五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三十八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
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一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二条 本社委托 【注,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四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四十六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年 月 日
范文五:信用社(银行)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信用社(银行)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为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实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根据《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评价人员范围
本联社绩效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联社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监事、联社主任、副主任。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三) 坚持注重实际原则;
(四) 坚持群众公认原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标准以各自工作岗位职责和所分管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德,主要指政治立场、思想作风、道德品质、政策水平、全局观念、法纪观念、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和团结同志等方面的表现;
能,主要指专业知识水平、专业技术水平、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管理管理能力等内容;
勤,主要指学习和工作态度、事业心、责任感、实干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情况;
绩,主要指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的完成、工作效率、任务目标完
成和对信用社的贡献等业绩方面的情况。
廉,主要指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等方面情况。
第四条 考核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考核评价采取百分制,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内容分别为20分。
优秀: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模范遵守省联社和锦州办事处以及经营班子的规章制度,精通分管业务,工作勤奋,廉洁求实,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分管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考核分值90分(含)以上。
称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自觉遵守省联社和锦州办事处以及经营班子的规章制度,熟悉分管业务,工作积极肯干,廉洁奉公,分管工作取得较好的成绩,年度考核分值80分(含)以上。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省联社和锦州办事处以及经营班子的规章制度,基本掌握分管工作,能够完成做分管的工作,年度考核分值60分(含)以上。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自觉遵守省联社和锦州办事处以及经营班子的规章制度,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分管工作质量、效果较差,或由于责任心不强,导致经营决策、决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政治社会影响,年度考核分值60分(含)以下。
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人数不超过高级管理人员总数
的30%。
第五条 考核程序
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可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方法进行。
(一)个人述职。被考核人写出述职报告,全面、客观的总结年度工作业绩和各方面的表现,并在各自的理事会、监事会和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按述职范围对述职人员进行民主测评,确定考核结果。民主测评可采取填制测评票、个人谈话的方式进行。联社高管人员民主测评由锦州办事处组织进行。
(三)调查核实与考核评价:考核组织根据被考核人的有关资料进行考察核实、分析、汇总、综合考评情况,对被考核人做出评价,提出考核意见,建立考核档案。
(四)考评反馈:具体考核工作完成后,考核组织要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主要领导进行反馈,对涉及重大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不得反馈。
第六条 对高级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结果要向社员代表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者晋升、晋级、奖励、培训、降级、解聘等方面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
修改亦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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