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
1、什么是知识产权?
世界上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创造~它指的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
发明专利
专利权 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
商品商标 商标权 工业产权 服务商标
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厂商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权, 演出、录音、录像、广播作品,邻接权, 版权,著作权, 制图、技术绘图 计算机软件
3、知识产权有哪些主要特征?
(1)专有性。也称垄断性(独占性或排他性)。指知识产权专属权利人所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权利的客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对权利的一种空间限制。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授予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的范围内受到保护~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知识产权所有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独占权~则应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申请。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受空间(即地域)的限制外~还要受时间的限制。知识产权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届满~权利即自动终止。
专 利 权
4、什么是专利,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5、专利的种类有几类,
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类型。“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他们的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 是指
1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6、什么是专利的“三性”,
指的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三个条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因此也常把它们统称为专利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7、什么叫专利侵权,专利权如何获得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专利侵权行为。 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对于外观设计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收到侵害时~为了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局,处理。 8、有了新的发明创造~就有专利权吗,
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不能自动获得的~就是说对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保护~都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提交专利申请文件~经过法定的审查、审批程序~最后审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9、怎样向外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中国单位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后~如果决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中国的个人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其非职务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后~如果决定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经审查同意后~再向外国申请专利。
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10、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10年~自申请日起开始计算。
商 标 权
11、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的一种标志。
12、什么是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哪些途径,
2
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目前我国注册商标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可以委托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指定或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也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13、什么是注册标记,注册标记使用有什么要求,
注册标记指的是与注册商标一起使用的~用来说明该商标已经注册的特定标记,表示为“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或“R”,
注册标记使用要求是:在使用时通常置于商标的右下角或者右上角。
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由谁来认定, 14、什么是
驰名商标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和信誉度~经过市场检验为公众所熟知的并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5、什么是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由商标主管机关授予的~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包括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继承权、法律诉讼权等,商标专用权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16、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应向谁投诉,
侵犯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以下4种: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标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著 作 权
17、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其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邻接权等。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与专利权、商标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18、《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种类有哪些?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共有九类:即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9、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登记,如何进行登记,
在我国~著作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司法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
3
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
国家版权局发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详细规定了申请须提交的表格、文件和登记手续。
20、《著作权法》保护哪些权利?
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它是由多项权利构成的一个权利综合体。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1、什么是软件的合理使用?
软件的合理使用~是指既不构成侵权~也无需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和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软件。《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于软件的合理使用是这样规定的:“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2、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案应向谁投诉,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
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窃他人作品,(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案应向版权局投诉
4
知识产权相关政策法规
法律及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地方性政策法规
成都市专利保护办法
成都市加强商品流通领域知识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5
范文二: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西北工业大学专利中心
慕安荣
TEL 88494370
科研厂所的任务
国防科研
科技开发
型号任务
产品开发
技术转让
技术研发
国家任务
研究
在科技生产活动付出了智力劳动,必定会产生的具有创新特征的成果: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新的管理模式。
表现形式:工艺、方法、配方、结构,实现方法的软件;工程图纸;集成电
路等;
创新成果运用到生产和产品中必然会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不能不讲的话
Θ Б ν σ τ Д З ω Θ Б ν σ τ Д З ω
问题,~
如果研究的新技术被他人无偿利用,新产品被他人无偿仿制,会影响我们什
么,
这种无成本的挑战对我们的影响究竟存在吗, 研制方与仿制者谁的成本更低,谁的利润更大, 预计的市场是否会被瓜分,
研究的投资是否能够收回,
是否能够得到预期的利润回报,
? ?
所以:
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市场。
在中美贸易中引发中美知识产权谈判;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形成知识产权协议。
发生在中国本土的专利之战
数码摄象机
彩电
DVD
可写光盘
刻录机
拉链
摩托
仅以专利的教训为例
2000多厂家
100多厂家
24厂家
电池
7个厂家
PC机
专利对决箭在弦上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管理相互作用的产物,从产生之日起就与贸易利益紧密相关。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矛盾。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的摩擦与纠纷的应对能力取决于国家整体技术竞争能力。
341>.6%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金额达500多亿美元,损失金额高达200亿美元。
国外跨国公司正在加紧步伐,利用专利获取最大利润,掌握市场。
厂家每生产一台,,,要支付4(5美元专利许可费
已经赔付了30亿元人民币
今后还要赔付200亿元人民币
这不过是大陆企业与国外巨头进行“商业游戏”的开场白。跨国企业在大陆的专利的布局业已完成,中外专利大战已在大陆打响。
在移动通信发展过程中,我国已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付出了百亿美元的代价,自1995年发展GSM移动通信,我国用了大约4000亿元资金用来进口移动通信产品。我国为获得部分移动通信标准各项专利的使用权,付出了100多亿元的专利费。
TCL为了生产CDMA手机,不得不向掌握CDMA专利的美国高通公司交纳5000万元技术使用费。
。
残酷的现实告诉我们,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而且在标准中建立专利池我们才能与国外同行竞争,才能不眼睁睁地看着中国移动通信市场这块巨大的蛋糕被别人分食殆尽。
谁在订购未来20年大陆的市场
从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纷纷加重在大陆专利的部署。目前各国家和地区在大陆专利部署的重点项目,主要集中在生物科技、无线通讯、光电、IT,韩国的无线通讯、光电、IT和冷冻空调等。
一个公司要把核心专利布局到位的话,大概需要5年的时间。按此测算,国外大公司在大陆的多个领域核心专利布局已基本完成 。
生物工程领域专利分布
药物生产领域专利分布
人类DNA序列专利分布
在未来世界竞争的关键高科技领域,国外依靠专利在我国市场抢滩,我
国专利申请所占份额太低、局面被动。
中国
外国
通用 西药 半导体 生物 电视 通讯 光学
计算机 工程 系统 记录
0.0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4.80%
95.20%
8.80%
91.20%
12.60%
87.40%
12.70%
87.30%
14.70%
85.30%
30.70%
69.30%
34.00%
66.00%
我国受理的航空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外分布状况
我国受理的舰船技术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外分布领域状况
? 国外在中国申请的有关航天领域的专利申请量最多的是美国,占50.7,,其次是日本18.8,,法国7.5,,德国3.0,,申请专利的内容大多是关于卫星及其应用技术,可见航天技术的主控权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手中,而同期我国申请的数量两者相差,倍多。
航天、航空等国防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偏低,是否也会导致DVD的局面。值得警惕的是,俄罗斯与我国经过3~4年的谈判,签署了“中俄武器装备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被美国人称为“终止中国仿俄武器计划”。紧接着意大利要求中国政府向其开放国防专利,随之而来的将是以色列等与我国有着武器装备贸易的国家~
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市场受制于他人
专利+标准的趋势,不但导致出口受阻,更可怕的是国内市场的沦陷
入世后壁垒
提高关税
行政限额
歧视性壁垒
技术标准壁垒
知识产权壁垒
非歧视性壁垒
温州打火机出口受阻
温州年产打火机8.5亿只,占世界市场份额的80,。 出口价格多在1欧元左右
欧盟拟在2月份通过一项《产品安全条例》。 该法规规定:凡是进口价格在两欧元以下的 打火机,必须要有安全装置。
数字电视选标准选出专利空白
2001年,国内先后完成5套数字电视地面传输技术标准 以其中一套评估国内企业数字电视技术自有知识产权情况,以便确立产业标
准
1000多项
59项
核心专利
非核心专利
2亿多元
几千亿美元
科技创新
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
在法律上表现为一种权利
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
使一个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以专利的独占权,取得该产品的市场占
有。
英国人普拉纳在他的《公司走向》一书中这样描述:
“无法在技术更迭的潮流中跟上节奏,你只能听命于那些技术的领导
者,他们拿走多数的附加值,而你不得不在充满陷阱的底层徘徊,除非有新的突
破。”
沉重
科技界、企业
责任
行动
年轻一代
第一讲
知识产权制度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与特点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可定义为智力活动在工业(产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所产生
的合法权利,或
符合一定标准,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自动产生的,在一段时间内享有
独占权,具有时间性、地域性的智力创造成果。
(二)马克思主义de 劳动创造价值观
劳动创造价值。
商品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
知识产权产生在商品经济时代,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贯彻而建立与完善。 知识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的保证。 (三)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财富
“知识就是力量”,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和技术的进步。 知识产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商品,也是财富,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与其它有形的财富相比,知识产权是一种最重要的财富,
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因为她能够创造更多的财富。
知识产权创造财富理论
价 值
使用价值
创造更多财富
商 品
无形财富
知识产权
共知技术
知 识 经 济
(四)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点 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商品,也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价值(体力劳动+创造性脑力劳动) 知识
产权
使用价值(创造新财富,满足人们 物质文化和精神文明需要)
特殊商品
特殊财产权
精神权利 : 署名
经济权利: 所有权,支配权,担保与 质押权,转让权与继承权
财产权及其法律规范
财产权
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 动产
知识产权 不动产 债权等 物权法 用益物权 所有权 知识产权等 相关法律 担保物权 知识产权特点
?独占性 ?地域性 ?时间性 是战略问题
企业的生存 关
系
到
明
天
的
技术优势
产品的市场占有 ?私权性
?客体的无体性 ?法定性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与分类
知识产权分类图表 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
版权(著作权) 作者权
邻接权
计算机软件
货源标记
商标权
商号
反不正当竞争权 专利权
边缘保护对象
集成电路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部门的规章制度
四、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 国际性或地区性条约和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世界贸易组织(WTO)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合作条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注册条约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世界著作权组织
专利法
什么是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通过法律保护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
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的制度。
专利制度就如国家和发明人之间达成一种契约:
发明人将其发明创造充分公知于众,待保护期限届满
后,全社会就可以无偿地使用;国家则保证发明人在
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的权利,并通过
使用这种权利,获取经济报酬。
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
激励发明创造;
有效配置资源;
促进新技术商品化、市场化;
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形成公平竞争秩序;
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
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
“专利制度是给
发明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林肯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
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中国专利制度的发展演变
1984年 中国加入巴黎公约
1985年 中国第一部专利法颁布实施
1993年 中国专利法第一次修改
1993年 中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
1996年 中国加入布达佩斯条约
2000年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2001年 中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
1979年,我国启动了制定专利法的准备工作。当时,许多人对专利制
度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尚存在种种疑虑,在我国要不要建立专利制度的问题上经历了长达数年的争论。
经过反复酝酿,历时达5年之久,先后经历24稿草案的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85年4月,日起施行。
三次专利法修改的起因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1992.9.4)
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方针。
为了复关。
为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作出的承诺。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
(1)扩大专利保护的领域,规定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可以授予专利权;
(2)完善对专利权的保护,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延长专利保护的期限,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
(4)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公共利益目的,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5)将授予专利权之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予专利权之后的撤销程序。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2000.8.25)
为了入世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于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主要涉及:
(1)将国有单位“持有”专利权的规定改为“所有”,扩大了其行使、处分专利权的权利;
(2)对职务发明的定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作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3)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以及诉前临时措施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
利权的保护;
(4)增加了关于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规定;
(5)取消撤销程序,仅保留无效宣告程序;
(6)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作出的复审决定以及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作出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8.12.27)
是为了我们自己科技、经济的发展。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我国专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寻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
完善执法措施,加强专利权保护;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专利保护的水平
更加严格
犯罪程序
11
更加严格
海关强制执行
10
原则上相同
诉前临时禁令
9
相同
损害赔偿
8
相同
司法审议
7
原则上相同
未经授权的许可 6
相同
专利处理过程中证据提供
5
相同
保护年限
4
相同
权利授予
3
原则上相同
可专利的主要内容 2
同TRIPS协定比较 主题内容
1
中国不断增长的专利申请量
外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增长
在中国申请专利案量前5名的国家 (2001-2006)
3,614 3,190 2,465 1,941 1,932 1,521 法国
3,721 3,988 2,960 1,376 2,147 1,397 荷兰
8,676 7,502 5,917 4,522 4,015 3,524 德国
10,596 9,300 6,660
5,015 3,626 2,498 韩国
23,494 20,395 16,187 12,221 10,012 8,994 美国
37,848 36,221 30,444 24,241 18,275 13,736 日本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数量
国家
专利授权量在中国的增长
234,282 202,113 63,098 65,391 2009
14.16万
17.67万
5.96万
9.37万
2008
13.4万
15.0万
3.6万
6.8万
2007
32,709 32,600 31,119 25,750 15,605 国外
国内
102,561 81,349 70,255 76,166 53,442 外观
设计
107,665 79,349 70,623 68,906 57,483 实用
新型
57,786 53,305 49,360 37,154 21,476 发明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专利
2.专利保护范围 (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类型与标准
发明创造
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
发明
发明:
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 与产品相结合
,) 是关于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
,) 富有美感
,) 适于工业上应用
5) 新设计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规定:
发明是发明人的一项思想,能在实践中解决技术领域的某一特定问题。
专利法保护的主体
职务发明的保护主体为单位
非职务发明的保护主体为个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
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保护主体为:发明人所在的单位
4、专利保护期限
中国专利法保护期限
申请之日起10年
申请之日起10年
申请之日起5年+3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申请之日起20年
申请之日起20年
申请之日起15年
发明专利
2000年
1992年
1985年
专利类型
5、专利授权的条件
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
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
申请的人。
专利条件(三性)
发明和实用新型
实用性
创造性
新颖性
新颖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创造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的条件
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
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
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与现有设计或者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 区别。
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6.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
(1)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产品;
(2) 使用专利方法 ;
(3) 使用和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品;
(4) 进口权;
(5) 许诺销售权利。
本田的崛起
利用技术创新,冲破马斯基法案的壁垒
关于限制汽车排气的法案要求汽车排出废气中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
氧化物必须减少到原有含量的1/10。
全力投入技术开发
“CVCC”发动机
制定专利申请计划
执行言论钳制令
100
多件
专利
申请
日本特许厅
美国、欧洲
召开记者
招待会
在专利保护下,占领美国汽车市场,并发展壮大。
如果没有专利保护,仿制必然,市场占有率、利润减少,研制成本无法收回 高通、专利、标准
高通公司的总部在美国圣地亚哥。一堵厚厚的墙上镶嵌着高通所持有的
CDMA的1400多项专利,横亘在一进大门的地方。
高通的先行者和后来者总是像到麦加朝圣一样向这面墙致注目礼,因为高通
的一切都凝聚在这里:财富、地位、声望。这就是高通生命的基础。
高通,一家专门经营和销售知识产权的公司。它所创造的赢利模式,被几乎
所有的技术性公司艳羡不已,也正在逐渐成为知识经济下顶尖企业的生存方式。
成功地“军转民”
十六年前的高通还什么都不是。
高通的创始人,艾文 ?雅各布看上了原属于美国军方所有的CDMA技术 ,利用CDMA技术作成了专门为外出的卡车和总部联络提供通讯的卫星定位装置。
雅各布此时产生了一个奢望:把这个东西变成被全世界采用的全球移动通信标准。
三年之后,雅各布召集了20多个技术天才成功地将CDMA技术 “军转民”;可用于个人移动通信的CDMA技术诞生了。
当时高通清一色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许不懂经营,但是他们做了最重要的两件事:
第一,高通把CDMA研发过程中所有大大小小的技术一股脑儿都申请了专利;第二,把高通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申请被确立为世界移动通信标准;
标准和专利,成为高通日后抵御比自己庞大百倍的对手的利器。
从市场垄断到标准垄断 知识产权的专卖店
从市场垄断到标准垄断
通过和拥有少数CDMA知识产权的公司交叉许可专利,高通拥有了CDMA全部的知识产权,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 。
都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风险。
标准的垄断相比市场的垄断是质的超越
高通完成一个过程:从卖产品到卖标准。
收紧自己的核心领域,将标准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放弃低层次的市场垄断,集中力量追求更高层次的技术垄断。 很多公司: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另辟蹊径,在走一条“技术专利化、专利
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道路,以期获得最大化的利润。 专利申请、审查程序
专利文件的撰写
必交文件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请求书
说明书及其附图
说明书摘要及其附图
权利要求书
附加文件
费用减缓请求书
减缓证明
其他
撰 写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 符合要求 授予专利权 提出无效宣告 驳回申请 提出复审 启
动
复
审
程
序
发明专利 的 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 初步审查 符合要求 实质审查
公布专利申请
符合要求
授予专利权
提出无效宣告
驳回申请
驳回申请
提出复审
启
动
复
审
程
序
8、国外专利申请
在中国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程序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
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先申请一个中国专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
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9.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侵权的行政处理序 侵 权
中级法院
高级法院
地方行政管理机构 侵权行为 – 立刻终止 服
不服
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倒置 。
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实行专利保护制度的国家及
国际性专利组织,在审批专利过程中产生
的官方文件及其出版物。
专利文献的特点
数量巨大,内容丰富;
系统详尽,实用性强;
寓技术、法律、经济情报为一体;
出版迅速,反映新技术快。
专利文献是重要的科技情报源
WIPO:90-95%的发明创新成果能在专利文献中找到。 USPTO:专利文献中约70%的内容未在非专利文献中披露。 全世界近100个国家,用30种文字出版专利文献,反映世界每年大于100
万项发明。
全球累计专利文献量>4千万件。
专利文献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详尽记载法律主体及代理人、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律师及其事
务所。
发明专利的基本法律特征。
申请号和申请批准日期。
优先权:在何国申请,申请号,申请和批准日期。
同族专利,在不同国家的法律状态。
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
专利文献的作用
研究前、中以及取得成果时,都要检索专利文献,以避免重复,确定主攻方向,对所产生的成果及时申请专利。WIPO认为,可节约40%科研经费,少花60%的研发时间。
产品出口前,要查清出口国有关技术和产品的专利法律状况,避免“地雷阵”。
开发新技术,避开侵权。
研究某技术领域权利要求保护界限,用于侵权纠纷处理。
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了解其研发方向。
研究某个技术领域的专利状况,了解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有利于制订工业发展计划和技术引进计划。
如何从网上检索和下载专利文献
最常使用的专利文献检索网站有:中国知识
产权局网站、美国商标专利局网站、欧洲专利
局网站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如果要检索
日文专利,则日本特许厅网站不容错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
网址为://.sipo.gov.cn
在该主页右侧点击“高级检索”可以对1985年以来已经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进行检索、下载。专利文献为TIFF图像格式,需要下载专门的TIFF浏览器插件即可在IE浏览器中直接阅读专利文献。
这里是检索中国专利的必到之处。
在“高级检索”下方有“国外及港澳台专利检索”。可以检索港澳及美、日、英、瑞士、欧洲专利局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文献,还可以链接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关于专利的典型案例
一、 6C联盟的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
2000年11月,6C在北京宣布了他们的“DVD专利许可激励计划”。 2002年向中国的DVD生产企业提出了征收事业费的要求,每出厂1台DVD就应
向专利权人付4.5美元,并规定期限为3月1日。6C向中国DVD厂家发难,其实质是要利用专利这个杀手锏把中国DVD产品赶出国际市场。
2002年1月9日,中国广东出口到欧盟的3864台DVD在英国海关被扣。自此,一个又一个中国产业部门被专利费纠纷缠上:从DVD到数码相机,从电池到手机,直到加拿大开始向中国彩电企业收取“童锁”专利费。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这些不请自来的国外专利费“债主”,将会越来越多。
二、中国人是VCD机的发明者,但没有申请专利保护
1992年,在美国举办的国际广播电视技术展览会上,美国,
,CUBE公司展出的一项不起眼的MPEG(图像解压缩)技术引起
了时为安徽现代集团总经理姜万勐的兴趣,他凭直觉立刻想到,
用这一技术可以把图像和声音同时存储在一张小光盘上。此后,
姜万勐先后出资57万美元,于1993年9月,将MPEG技术成功地应
用到音像视听产品上,研制出一种物美价廉的视听产品—VCD。
同年12月,他又与美籍华人孙燕生共同投资1700万美元成立了万燕
公司,万燕推出的第一批1000台VCD机,几乎都被国内外各家电
公司买去做了样机,成为解剖的对象。
关于专利的典型案例
三、中国企业盲目地使用他人的技术,而一旦遭到专利权人的指责就乱了阵脚,无所适从。
中国DVD企业除了劳动力成本优势之外,没有核心技术优势,没有
知识产权,一直处于被动状态。由于不掌握核心技术且技术门槛日渐 提高,国产DVD不再像以往的VCD、超级VCD那样风光无限,反倒是 飞利浦等洋品牌在市场上渐露峥嵘。不掌握核心技术,成了DVD生产 企业的致命伤。
回首中国DVD市场的发展历程,最令人感慨的还应是在价格战中得 来的伤痛。20世纪末,受价格制约又被价格挑起的DVD照着VCD的方 子抓了一把药,却没见多大的成效。是何原因,有专家说,中国VCD 只有组装的手艺而没有过硬的核心技术的顽症, DVD也没有。VCD没 能治愈,DVD也就好不了。
姜万勐所犯的最大的错误是不懂专利保护,他后来说起这事时说: “在当时的情况下,自己认为申请不申请专利似乎意义不大,关键是 要让产品尽快占领市场。”
关于专利的典型案例
也许正是这一念之差,使姜万勐失去了一次极好的统领市场的 会,同时也使中国在这一产业的发展中失去了本应占有主动权的 半壁江山。
姜万勐创办万燕树起了中国VCD机的旗帜,他也应该为此得 到国人的赞许。但从万燕最终的结局上看,万燕的兴衰多少又有 些悲怆。如果说,当姜万勐开发出第一台VCD机时就立刻申请 了专利;如果说,当时国家投资2.4亿元,将安徽作为中国VCD
机的生产开发基地的计划成为现实;如果说??中国,乃至世界
的VCD机发展史,也许应该是另外一种写法。
关于专利的典型案例
从“DVD专利事件”
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
企业核心技术是与产品关键部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即关键部件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企业DVD产品受制于国外大企业的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经营没有抓住价值链的战略环节,基础研发(R&D)投入严重不足,对人才重视不够,企业专利意识不强,以及企业缺乏战略眼光等。中国制造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必须要重视核心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可以通过引进与自主开发,建立技术联盟等措施来加快中国企业核心技术的前进步伐。
如何真正扼住命运的咽喉,
2006年07月,在青岛举办的 2006 年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 ( SINOCES 2006)上,朗科和华旗双方就闪存盘专利侵权一案握手言和,历时四年的中国知识产权闪存盘专利第一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郎科总裁邓国顺也就本土企业技术创新和专利战略发表了自己的心得。 邓国顺指出:在移动存储产业该如何进行技术创新,朗科的经验主要是:
一、实施知识产权“三步走”战略
第一步是专利的申请
第二步是专利的维权
第三步是专利的运营
目前朗科公司在全球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累计申请了几 百项专利,其中大部分是发明专利。在美国、中国、韩国、 中国香港等地区,已经获得了不少发明专利的授权,并逐步 形成了一道严密的专利防护网。可以说,朗科已经成功迈出 了第一步。第二步,朗科目前通过积极的专利维权,已经取 得了明显的成果。这一成果不仅表现在朗科品牌知名度、在 移动存储领域的专业度均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高,还表现在 市场占有率的大幅度提升。2006年,朗科在国内移动存储 市场的增长率是行业平均增长水平的两倍多,这对于一个日 渐成熟的市场来说,是十分罕见的成绩。目前,朗科公司的 专利战略已经步入了第三步——“运营”阶段。这一阶段将主 要着手专利授权的谈判,通过专利授权获得专利费和合作机 会等。目前朗科正在和全球多家厂商谈判闪存专利事宜,这 将会给朗科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由此,朗科将走出一 条与众不同的发展道路。
二、以“开放”与“合作”的知识产权策略,促进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促
进民族产业的发展壮大。
目前朗科的闪存盘基本专利技术、分区专利技术、启动专利技术、超稳定专利技术、自动执行技术等多项专利技术,将为制定中国的闪存盘产业标准奠定可靠的技术基础和法理基础。
三、采用激励与创新高度结合,以专利促进技术、以专利保护技术,以专利储备技术。
在研究开发前,朗科通常先进行技术与专利的全球检索,以提高开发研究起点;同时建立了透明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挖掘、激发每个员工的创新潜能;做到一成果一专利,一产品一专利或一产品多专利。只有将知识产权的创新制度化,靠制度推动创新,才能获得持续不断的竞争力。
商标法
什么是商标
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生产者或
销售者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用于区
别与其它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商品
不同质量的一种专用标志。
商标的特征
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
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
具有财产属性
具有排他性
具有竞争性
商标权的特征 商标的主要作用
命名作用
区别作用
宣传作用
商标的经济属性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社会,商标是一种无
形资产,其本身亦成为一种凝结着企业物化劳
动和活劳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
商标保护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商标是使用于商品上的专用标志,在没有商品的时代是不会有商标的。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生产者在自己的产品标记某种记号,形成了商标的雏形。
我国商标法的制定与发展
1982年,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修订了实施细则,1993年2月,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决定。
商标的构成要件
五个构成要件:
名称:唱呼方便,内容健康,产生联想;
图案:重要要件之一。简单明了,易于辨认;
色彩:使图案更具有吸引力。
特别显著性:相对于其他商标而言,要易于辨认;
指定使用的商品。必须附着于商品之上。
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不得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飞亚达 海尔HAIER
美加净
快译通
商标的种类
一、商标的分类
按商标的构成分类
文字商标:指单纯用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各种语言文字,不 分形态。
图形商标:指单纯用图形构成的商标。
记号商标:简单的记号构成的商标。
组合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文字和记号、图形和记号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
国外还有气味商标
商标的种类
按特殊用途分
服务商标:即服务标记;(邮局、银行、医院的专用标记) 联合商标:同一厂商在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 (娃哈哈、全聚德)
防御商标:同一厂商在不同类商品上注册的同一驰名商标以防止其他厂商在
其他商品上申请注册而使用该驰名商标。(李宁、兔子系列)
保证商标: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征的商标(纯羊毛标志)。
防伪商标。一种采用特殊工艺制造的商标标示。
海信 与西门子的商标之争
在1994年,海信确定了以字母组合“Hisense”做为公司的英文名称,同时
也是海信的国内注册商标。
1999年1月,海信参加了在德国科隆召开的中国机电商会主办的中国家电
展。其后不到1个月,西门子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集团公司(简称博西公
司)在德国注册了“HiSense”商标,该商标和海信的“Hisense”极其相似,细
微差别仅在其中“S”字母的大小写不同,而就在此前九天,“Hisense”成为中
国驰名商标 。 “HiSense”商标使用的词是自己创造的,在任何课本或者辞典
上从来没有同样一个词语。对此,海信愤怒指称西门子行为为恶意抢注,并
表示“商标一定要讨回来”。
为了了解西门子的真实目的,海信开始在欧盟市场上搜集大量的资料,
还通过中国大使馆、商务会馆、在德国的客户以及中国驻外的一系列机构来
验证西门子商标的使用范围,甚至对包括博西公司出资方之一的博世公司在
网站上的商标记录中也进行了搜索。但海信并没有在市场上发现“HiSense”
的任何线索。
海信想收购回原属于自己的商标,开始和西门子谈合理转让。
但是,价格成为问题核心
在最初的谈判中,西门子向海信方面提出了4千万欧元(约合4亿元人民币)的转让价。双方不欢而散。海信认为,就“HiSense”商标的范围和影响力而言,它只值几万欧元。过于悬殊的差距使得双方的谈判暂时告停。
西门子的漫天要价激起了海信方面的强烈反弹。“他们这是敲诈~并且西门子并未将‘HiSense’商标大规模地用于产品,而是束之高阁。”据此,海信方面认为这足以证明西门子是在恶意抢注,他们在等待海信进一步成长,并以此要挟作为市场竞争的砝码,即使出让这个商标也要增加对方的成本。
1( 2004年9月9日,海信向外界彻底披露了自己和西门子长达5年的商标之争,不仅赢得了中国市场的同情,更激起了中国媒体对西门子的不满。意欲更深层次介入中国市场的西门子感受到了来自各界的压力。
2(中国商务部曾出面进行协调;在施罗德访华前夕,由商务部欧洲司出面联络主持,海信集团的代表郭庆存与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经济商务处代表进行了约1个小时的沟通,主要是就案件相关的情况跟欧盟方面进行阐述。欧盟官员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表示将把相关情况向德国专利商标局及欧盟有关专业机构反馈,并会将信息再反馈给中国商务部。
3(当一次次谈判失败后,海信集团明确表示,除了法律手段之外再没有别
的解决办法,并明确称对方是在讹诈。
4(2006年2月,在北京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专家召开了商标保护研讨会,声讨西门子的侵权行为,向西门子施加压力。
2006年4月18日,双方正式发布联合声明,“HiSense”商标正式“物归原主”,而双方之间的互相起诉也一并取消,并约定将加强业务合作。关于商标回收的具体价格,海信、博世—西门子以及从中进行斡旋的中国家用电器协会方面均拒绝透露,但有消息称,西门子方面是免费转让该商标的。
被外国人抢注的中国商标已经高达数百起,由此我们已经丧失了很多市场。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亚洲的日本、印尼、菲律宾、韩国、中国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总结被抢注行为,主要分为3种:
1、善意型的抢注,这种抢注人往往是国内产品在国外的代理。由于中国企业的商标意识淡漠,国外代理多次提醒生产企业进行当地注册无效以后,不得已自己对商标进行了注册,这种抢注属于善意型的,这种案例的解决往往很简单,费用方面也只是注册费用而已。
2、商标掮客的抢注,这种抢注人往往是投机分子,他们看到很多很有潜力的品牌就在其本国进行注册,并伺机待价而沽。这种商标抢注案件只要多交付些钱就可以取回。
3、垄断型的抢注,这种抢注是恶意垄断市场资源的行为,这种情况在菲律宾等亚洲国家比较多。
“王致和”在德国被抢注;
“六必居”在加拿大被抢注;
“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
“红塔山”在菲律宾被抢注;
“竹叶青”在韩国被抢注;
“青岛啤酒”在美国被抢注;
“金龙” 和 “海格”在智利被抢注 ;
“长虹”彩电在印尼、泰国等地被抢注;
“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荷兰人注册;
“红星”二锅头酒在瑞典、爱尔兰、新西兰、英国等地被抢注;
“龙井茶”、“碧螺春”、“大红袍”、“信阳毛尖”等在韩国被抢注;
“陈麻婆”、“赖汤圆”、“蜀香”、“郫县豆瓣”、“露露”、“洽洽”、“桂发祥十八街”麻花在加拿大被抢注。
??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每年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15,的中国企业商标已经无法在境外申请注册。
在“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例更是高达76。
商标是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世界语”,也是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最宝贵的知识产权。由于品牌意识淡漠,忽视商标注册,大量国内知名企业的知名商标在国际市场被纷纷抢注,成为这些企业挥之不去的知识产权之痛。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关注商标国际注册,应是有志开拓国际市场的国内企业的当务之急。
联想的代价引人深思 2003年4月28日,联想集团改换了它沿用多年的标志,由“legend”换成“lenovo”。何以舍弃200亿元价值的旧品牌,花费巨资再创一个全新品牌, 早在1988年联想开始使用“legend”商标时,就知道“legend”已被许多国外公司注册。在联想开始大规模进入海外市场时,曾专门对商标进行了国际检索,发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存在着“legend”商标,有些商标的存在时间甚至早于联想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协商、回购,用法律方式解决,成本太高。为了国际化战略的需要,联想毅然启用新商标。
“艺术人生”栏目被人抢注,还未获批,抢注人即开价500万元。
“齐达内撞人”被北京一民营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抢注成商标,开价100万。
“刀郎”的酒精饮料类注册商标,拍卖叫价3000万。
刘翔的记录12:88,也不能幸免.
“中央一套”成为避孕套的商标;“中央二套”成为女式内衣的商标。
驱鼠器商标抢注“章子移”
布什被抢注为尿不湿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注册商标
商标法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使用人对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只有向商标局申请并核准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即为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才拥有商标专用权,而未注册的商标一般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注册商标的保护
注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两个方面:商标的使用和商标的禁止。
商标的使用:指商标注册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不能擅自更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只能将其使用在核定的商品上。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商标的禁止权主要有: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在与核准的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印制、销售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标示。
禁止他人以其他形式给注册商标信誉造成损害。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
商标的保护期限
我国商标法规定,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为十年。期满可续展,每次续展时间为十年。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各种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由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权保护的特点
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除了拥有商标法赋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相关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使用禁止权:
禁止相同或类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权利。
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会暗示他人该商品和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权保护的特点
注册禁止权:
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注册的权利。如他人将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非类似商品上,驰名商标注册人可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消;如该申请尚未或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依职权给予驳回。
驰名商标权保护的特点
商号禁止权:
禁止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在企业名称上使用的权利。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用于商品上的具有特殊地理来源和与原产地相关的品 质或声誉的标记。最通俗地讲,地理标志是由商品的原产地名称 构成的。
地理标志可以用在各种类型的农产品上,如“图斯卡尼亚”, 表示产于意大利某一特定地区的橄榄油,“罗克福尔“,则是指 产于法国的奶酪。
地理标志还可以突出地显示可以在产品原产地发现的因人类因 素致使产品具有的特殊品质,例如这些因素可以包括特殊的生产
技能和传统。原产地可以是一个村庄或城镇,一个地区或国家。
如“瑞士手表”
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一种特殊类别,用于那些单纯
或基本上是因产品生产的地理环境而具有特殊品质的产品
上。地理标志的概念包括了原产地名称。在《保护原产地
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成员国中受保护的原产地
名称可以举出以下几种作为例子:“波尔多”指产于法国
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哈瓦那”系指在古巴哈瓦那地区
种植的烟草、“特基拉”则指在墨西哥一些特定地区生产
的烈酒。
布莱斯鸡
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后,开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中予以保护。
自1995年3月中国开始受理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总局共受理国内外地理标准申请500多件,核准注册129件,其中包括中国的“库尔勒香梨”、“章丘大葱”、“安溪铁观音”、 “郴州水仙”、“美国的佛罗里达柑桔”、泰国的“泰国香米”、“泰国丝绸”等。陕西的“清涧大枣”、周至“猕猴桃”、“洋县黑米”、“白水苹果”等都注册了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的作用
地理标志表明产品所来源的决定其特殊品质的某一特定产地或产区。产品的品质和声誉源于该产地。鉴于这些产品品质取决于地理生产地,因而在此种产品及其原产地之间就存在着一种特殊的“联系”。
地理标志和商标之间的区别
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和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和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亦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市场机制与竞争
市场机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争取最有利的产销条件,必然进行市场竞争。这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结果。
竞争促使各种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更合理、更健康。
公平竞争的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
制止不正当竞争虽也属于工业产权的范畴。但与专利权、商标 权等权利相比,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并不是一种专有权利,只是 法律赋予经营者一种特权,使经营者运用这种特权以维护自己的合 法经营,权利本身并不具有财产性。
商业秘密的保护
什么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网络、 开发计划、营销策略、经营资料、管理方式等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
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与商业性。
客观上:保持秘密效果
秘密性表现在
主观上: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性表现在必须是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信息。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客观上相对的保密效果
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该 秘密并不破坏其秘密性;
商业秘密并不具有独占权。
对同一内容的秘密,不同组合的权利人实际上都是 互相隔离,彼此独立的“各取其密,各得其权;各保其 密,各行其权”。只要不为公众所知悉,相互间都不破 坏对方得保密效果和秘密。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主观上合理的保密措施
主观上的保密性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又一主要条 件。
不要求其保密效果万无一失,而仅要求具备合理 性。
案例: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USM公司诉MF公司制钉机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被告指出原告并未对制钉机采取保密措施,所以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原告向法庭举证了其保密措施:
有隔离围墙,员工和外来人员要经过门卫森严的厂门;
员工只能在自己所在的工作区内活动;
员工不能带出除饭盒和手提包以外的东西;
外来人员参观须经厂里同意,由专人陪同,并在接待区内活动;
制钉机研制地点在厂里偏僻的地方,加盖罩子,不能直接看到机器内部的构造,设计图纸由专门部门保管,工作需要调阅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厂方和本厂全体员工都签了保密合同。
由于举证有力,证据有效,USM公司诉胜。
商业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只须在当事人、当时和当
地之间尽显合理即可。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是“一扇关上,但没上锁的门”,而“一扇未上锁的门,并非等于一
张请路人入内的请柬”。
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法律要求应当是在合理范
围内。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只能如同路旁的一道栅栏,
提醒路人不得入内。过分要求企业建造可防范任何不可
预测、不可察觉的间谍行为的堡垒是不可能的。
“家贼”难防—
记我国首例法人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
1997年,山东省阳谷县方舟集团公司耗资数百万元,用近两年时间研制成功“诺亚”牌双层高档水晶玻璃杯。这种造型别致的保健口杯一上市便深受市场欢迎,并获得“全国十佳优秀发明成果暨第九届发明展览会金奖”及8项国家专利。消费者有口皆碑,“诺亚”很快风靡全国,当年便创下1(5亿元销售额的记录。
很快仿冒品出现了。“诺亚”在市场上独领风骚还不到一年,同一包装、同一款式、同一商标的仿冒货就在市场上堂而皇之地出现了,而且就出现在方舟集团的家门口~方舟集团当即向阳谷县公安局报案。公安部门经过缜密的侦察,终于揭开假“诺亚”的黑幕——假冒仿制的始作俑者竟是身为方舟集团副总经理兼销售公司经理的王文奎~
身为方舟集团副总经理兼销售公司经理的王文奎在山东省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30万元的诱惑下,明知生产“诺亚”的接口技术是企业机密,严禁泄露,却铤而走险,诱使公司技术骨干王福陆绘制了“诺亚”口杯生产线接口设备零件图纸37张,送到了滕州市,并指使王福陆去为光明公司做技术指导。
就这样,耗费数百万元研制费、有着8项国家专利、被方舟集团做为技术秘密严密控制的“诺亚”口杯技术轻而易举地被滕州市光明实业公司窃取了。
1998年3月,光明公司开始生产出双层玻璃口杯。同年6月,已能批量
生产。其间,王文奎又三次向光明公司提供“诺亚”的烫花纸,使其外形足以乱真,并主动包销全部假“诺亚”口杯的要求与俞成君等联手,组成了一个完整的生产、包装、销售体系。
1998年6月中旬到7月中旬,滕州光明公司以每只70,9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文奎双层玻璃口杯5000余只。王文奎等用“诺亚”口杯的注册商标、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包装箱将假诺亚打扮得足以乱真。然后,通过方舟集团的销售网络以每只170元、171元的价格将假“诺亚”销往西安、武汉、滕州、阳谷等地。
截至案发,光明公司共销售给王文奎假诺亚 5000余只,销售额40余万元。王文奎等人共销售假诺亚3000余只,销售额60余万元。
1999年元月,王文奎、俞成君等7人及光明公司被阳谷县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1999年4月19日至23日及7月6日,阳谷县人民法院在大法庭连续几天公开审理了这起轰动全国的“家贼”泄密制假售假及法人犯罪案。能容纳几百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门外还挤满了关注此案的各界群众。当王文奎戴着手铐、低着头被法警押解而入时,在场的方舟集团职工无不咬牙切齿。
方舟集团副总经理刘建华痛心地对记者说,王文奎每月仅基本工资就有3800元,再加上销售奖励等,他每月收入都过万元。公司还为他提供了150平方米的住房,空调、取暖、电话,甚至孩子的上学费用一应由公司负担,然而,如此丰厚的待遇仍未能使王文奎“养廉”~对于已“贵”为副总何以要做“家贼”,
王文奎在庭审最后陈述中一语中的:就是为了钱。
1999年7月20日,轰动全国的“诺亚”口杯生产线技术被盗案在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王文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61200 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舟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109375 元。
被告单位光明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90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赔偿方舟集团经济损失人民币328125元。
被告人俞成君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其他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2.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
王文奎等人和光明公司疯狂制售假劣“诺亚”的行为只持续了不到一个月,就被公安机关破获,但由此带给方舟集团的灾难却是难以估算的。1998年1月,6月,“诺亚”口杯的销售额一直以每月300万元的速度递增,但进入7月以后,受假“诺亚”冲击,销售曲线由上升急剧逆转,至1998年底,月销售额已
比7月份又下降了30,,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33万元。
灾难还远不仅此。技术秘密的泄露,使鱼龙混杂的市场掀起了一股仿制“诺亚”口杯的狂潮。真假“诺亚”虽在功能上天壤之别,但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却常常上当受骗。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为了企业的生存,方舟集团专门成立了打假组织,在全国28个省市的销售联络处配合公安、工商全面打假。至结案时,已查获的劣质仿冒口杯就有14种之多。经专利部门鉴定,仿冒品全部为“诺亚”专利侵权产品。迄今,假劣口杯的猖獗已使方舟集团蒙受了上亿元损失。而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也使假“诺亚” 有恃无恐。
这起疯狂的法人法人侵犯商业秘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使一个红红火火的企业,被“家贼”害得元气大伤。
著作权法
著作权(即版权)是作者依法对自
己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
著作权的特点
著作权是一种他用权。
著作权的权利不是体现为对手稿、原作等实物的占
有,而是一种基于他人对作品的使用,并将由此产生
的精神和经济的收益体现在作者身上的权利。
著作权的权利只有在他人使用作品时才能够体现 出来。
著作权是随着作品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符合:
独创性:作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而非剽窃、抄袭;
客观性:作品内容本身是从自然界或社会在人的头脑中的直
接或间接反映的客观世界的认识来创作的;
以客观形式表现出来:作者的智力创作物必须通过某种载体 表现出
来。
著作权不是关于思想和思维方式的权利
著作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产生的,并有思想的表
现和思维方式的运用。但著作权只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
而不是作者的思想或思维方式。
不同表现形式--戏曲、电影
同一主题
不同表现手法—报告文学、小说、连环画
当作品完成后,可根据原作派生出一系列其他作品小说,可以改编成为电影、戏曲、电视剧、连环画、评书、动画片等等。
著作权具有再生性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保护的是作 品。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一切作品的总称。
作品的表现形式有文字、符号、图画、音乐、表演或其组合。 作品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有独创性(原创性)。是作者独立构思
创作完成的成果。
作品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的“创造性”和“新颖 性”,不需要与现有作品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
更不要求是独一无二、前所未有的,作品的独
创性不排斥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只要是作
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内容相同的两件作品均可
分别享有著作权。
必须具有可复制性。要能够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
有形形式:小说或电影等,能反映作者的思想与智
慧,构成智力劳动成果,具有精神价值。
复制:不仅使作品能被人们的感官所感知,而且通
过复制可获取一定的收益,具有经济价值。
必须属于智力创作成果。这些成果应表达作者的思想 和感情,从而
成为传递某种信息的工具。
文字作品: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
情、思想的作品。其特点是利用了文字本身的特点含义来表达作品的内容。如小说、诗歌、散文、剧本、论文、专著、教材、编辑作品、书信、译文、译著等等。案例
口述作品: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口述作品是作者借助口头表达来表现自己的思想内涵。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
音乐、戏剧、曲艺、舞台作品。
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美术、摄影作品。
工程设计、产品图纸及其说明。
计算机软件。
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及说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特点是世代相传、无确定的
作者、无固定的有形载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
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目前尚无具体规
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案例
五、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及其权利
完成作品创作的自然人作者
著作权人 视为作者的法人、非法人单位
依法通过继承、合同、赠送等方
式取得权利的公民或单位
自然人
有独创作者和合作作者之分。
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是作者,享有著作权。 如无相反证明,不能否定作者。
法人、非法人单位作者
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 品,视单位为作者。
著作权的继受人
指通过创作以外的渠道,如继承、遗赠、合同约定获
得著作权的主体。可以是公民、单位,也可以是国家。
著作权人的权利 人身权
是作者对作品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割的权利。体现
了作者的风格、修养、才干和身份。
著作权
精神权利
物质权利
发
表
权
署
名
权
修
改
权
保
护
作
品 复 制 权 表 演 权 播 放 权 展 览 权 发 行 权 摄 制 权 改 编 权
翻
译
权
编
辑
权
?
邻接权
出
版
者
表
演
者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
广播 、电 视组 织
?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
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
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
月31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其
经济权利不再享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作品在50年后发
表,其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还应当受到法律的保 护。
地域限制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我国 的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境外发表的作品, 依据我国与其所属国签定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 约享有著作权。
合理使用的限制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 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案例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
己的独创作品发表;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
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未经同意,擅自将自己创作的职务作品发表;
未经其他合法继承人同意,擅自处理共同继承的著
作权;
未经作者同意修改作品;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出版;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主要是假冒名人手迹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相对计算机硬件而言,是计算机运行不可缺少的部分。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为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计算机程序:
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按表现形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按应用范围:操作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
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文档是为程序的应用提供的服务性文件,能够被非软件设计专业人员使用,其中包含了许多软件设计人的技术秘密,具有很高的经济、技术价值。
文档:
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含计算机软件的发明
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法保护;
计算机装置—产品类型:可专利保护;
程序+计算机装置:
无技术效果—符号变换:不可专利保护;
非完整方案—智力活动参与:不可专利保护;
完整的技术方案、有技术效果:可专利保护;
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
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
3.用于测量测试过程控制的
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的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可续展二十五年,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4(软件的登记管理
软件登记不是取得权利和获得保护所必须的,只是起到一种证明的作用。
软件登记应本着“一件软件、一份登记”的原则。即一项软件登记申请仅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独立运行的软件。
THE END
范文三: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试卷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试卷
一、 填空题:
1、 知识产权,亦称________,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________和_______等领域,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___________。
2、 知识产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其他智慧成果权等。
3、 知识产权是一种____________,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权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规定。
4、 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___________性、___________性和_____________性。
5、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重权力。
6、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原则是:____________的原则、_____________的原则和__________的原则。
7、 专利是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 专利的种类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专利权具有五个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重性和公开性。
10、要想取得专利,必须具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都可以申请专利。
11、在我国审批专利的原则是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的确定以清晰的__________为准,否则以专利局的________________为准。
12、发明人有了技术成果之后,一定要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以免因过早公开技术而丧失_____________的机会。
13、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申请专利,即直接到_______________申请专利或通过挂号邮寄申请文件方式和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代办专利申请。
14、专利只在保护期内受法律保护,专利的保护期分别是:发明专利_____年,实用新型专利_____年,外观设计_____年。
15、新_______及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都可申请发明专利。
16、只有涉及产品___________、________或其__________时,才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17、只要涉及产品的形状、_________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__________,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18、对违反__________、___________或者妨害___________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9、执行本单位的_________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___________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______________。
20、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________或者_______不得压制。
21、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___________或者________的,必须经_______________批准。
2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经__________________批准。
23、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当事人______订立书面合同,经______________后生效。
24、科研立项和申请专利前,应当进行__________,以免重复研究,侵犯他人________,事先检索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25、检索专利的途径可到国家知识产权局______________手工检索,也可______检索或用专利光盘检索。
26、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专利的授予不符合_______________有关规定,可以在专利授权决定_____后的任何时候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______________请求。
27、专利的有效性是靠每年_______交纳_____________来维持的,不按时交纳,________就会丧失,任何人都可以__________________。
28、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归单位,单位作为专利人有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其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没有这些权利。
29、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享有___________和获得_________________的权利。
30、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可请当地知识产权局处理或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诉。
31、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所生产的________和________,同别人的_____和________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___________。
32、商品名称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33、获得商标专用权需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
34、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__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35、目前国家规定实行商标强制注册的商标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
36、著作权就是版权,包括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个方面。
37、著作权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复印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出租权、改编权、广播权等17项权利。
38、商标具有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等特点。
39、印制商标的单位必须具备____________资格才能承揽印制商品业务,否则是违法行为,将受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处罚。
40、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____________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41、职务作品是为完成单位规定的__________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_________。单位有权在正常业务范围内使用。
42、法人作品是在法人或其他组织________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_________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_______的作品。著作权法由法人__________享有。
43、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只保护______年。公民作品为_______第50年12月31日后不受保护;法人作品为___________后第50年12月31日后不受保护。
44、作品的使用权有___________即不必_________________也不必向其_________报酬。
45、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未经许可________;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_____________;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的作品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他人作品;___________他人作品等19种行为。
46、世界贸易组织的英文缩写是_______,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共同遵守的____________的国际规则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缩写是_________。
47、“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领域有_______、_________、地理标志(即原产地名称)、工业品__________、_______及其相关权利、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以及保密的实验数据)、_____________和其他知识产权。
4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原则是:__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____原则,____________原则。
49、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要承担_________,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性质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可以是( )
A 文字 B 字母或数字 C 颜色的组合 D 文字和图形的组合
2、专利权具有( )
A 独占性 B 专有性 C 地域性 D 时间性
3、专利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A 停止侵权 B 公开道歉 C 赔偿损失 D 追究刑事责任
4、专利纠纷包括( )
A 专利侵权纠纷 B 专利申请权纠纷 C 专利权属纠纷 D 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等
5、发生除专利侵权纠纷外的其他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
A 请当地知识产权局调节 B 到法院起诉 C 提请市政府处理 D 提请仲裁委员会处理
6、以下哪些文字或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
A 同我国名称、国旗、国徽相同或相近的;
B 同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相近的,该政府同意的除外;
C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
D 带有民族歧视的。
7、我国著作权的适用范围,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 )
A 国籍原则 B 地域原则 C 平等原则 D 互惠原则
8、知识产权法的礼法原则( )
A 专有性原则 B 有偿使用原则 C 各方利益协调原则 D 遵循国际惯例原则
9、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 )
A 知识产权基本法 B 相关法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10、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 )
A 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B 为国防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C 为教学和科研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
D 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1、版权许可他人时必须订立局面合同,内容主要包括( )
A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否专有;
B 地域范围、期间
C 付酬标准和办法
D 违约责任
12、以下那些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 )
A 美术创作 B 设计图纸 C 计算机软件 D 口述
13、以下哪些作者在我国受到版权保护( )
A 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
B 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发行的外国人
C 在中国境内进行现场表演的外国人
D 音像制品在中国制作并复制发行的外国人
14、以下哪些是违反了TRIPS 规定的行为( )
A 独占性返授条件
B 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C 强迫性一揽子许可证
D 专利到期失效仍要买方付费等
15、国际上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大体分为两类( )
A 有关工业产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
B 有关版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如《保护文学文艺作品伯尔尼公约》等
C 有关人权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D 其他方面的国际公约和协定
三、判断题:
1、知识产权的指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它属于有形财产权。( )
2、专利是一种财产权。( )
3、发明成果获得专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保护。( )
4、没有受专利保护的公开技术任何人都能够使用。( )
5、在我国,专利只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6、科学发现、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等不授予专利权。( )
7、商标是企业的智力成果,不属于知识产权。( )
8、版权就是著作权。( )
9、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可按继承法继承。( )
10、侵权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
11、动植物新品种可授予专利。( )
12、企业名称改变,原商标的专有权原名称的企业所有,不能自然转移给新更名的企业。( )
13、买卖假冒商标的商品是违法的。( )
14、不能将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
15、可将汉语作品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在国内使用。( )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试卷答案
范文四: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
THEWINDOWSOFHASEE培训资讯
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
文/总裁办孙会龙
知识产权基盈知识知识产权的概念
1,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
成果,具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中所创造
的成果,表现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作品.
知识在法律上并不等同于智力成果:其一.有知识并
不当然产生智力成果,需要有创造性劳动的参与并完成转化.
其二.法律不仅仅是保护知识,更重要的是保护利用知识
进行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及与其相关的各种权益,
这种智力成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三.智力成果
在享有了法律的一定保护期后.即成为一般意义上的知识.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词,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
知识产权是由法律确定的,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对于自己
创造或拥有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包括人
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同
人身权,物权,债权并列的一种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包括着作权和工业产权两个主要部分.着作
权.也称版权,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
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工业产权是指人们
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
的权利.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
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等产权.
1,专利权:由专利法规定和规范,是基于发明创
造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保护发明创造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ngt,观设计.
2,着作权:由着作权法规定和规范;是公民,法
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
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
3,商标权:由商标法规定和规范,是基于注册商
标所产生的-fCo权利.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
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4,商业秘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和规范,于
1993年9月2日通过,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
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
要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国家科委1997年7月2日颁布
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
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于1996年1月1日
颁布,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
均对技术秘密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5,其他形式的权利:由国家有关的科学技术法规确定.
三.知识产权的特性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法基盈知识
一
.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知识产权的取得,
使用,转让和保护等过程中的各种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规利又是可以转让的.这种权利的双
重性是其他权利所不具有的.
范的总和.
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所谓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是指人们之间因知识产权的
取得,使用,转让和保护等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比如
许可使用关系,权利转让关系,智力成果的归属关系,民
事法律关系等.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体系
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
1,知识产权的确立依赖于法律的规定:权利,都是因法
律规定所产生并给予保护的,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权利,
权利和法律是分不开的.在198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专利法》颁布实施之前,在中国是绝对没有专利权的.
2,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
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排他的权利,即未经权利人的许可.
任何人不得行使权利人享有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根据一国法律取得并获得保护
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生效,并不当然对其他国家
生效,如果想要在其他国家得到保护,应当在欲保护国履
行规定的手续,国际公约并不能改变这种性质.但着作权
及驰名商标的保护除外.
4,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根据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的
保护一般是在一定的期限内,期限届满,权利便告终止,
任何人均可使用原来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但注册商标
得以续展及技术秘密的保护等情形除外.
5,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一方面,知
识产权和人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不能随意转让:另一方面,
权利的行使可以直接创造物质财富,可以直接创造财富的权
五.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人才和知识的原则:2,鼓励创造性劳动的原
则:3,积极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原则;4,有偿使用智
力成果的原则;5,有利公益,反对滥用权利原则;6,遵
守国际公约,尊重国际惯例原则.
六.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近30年的时间里,我国几乎没有完整,规
范的知识产权法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开始改革开
放,重点抓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为与国际接轨,创造良好的
法制环境,我国开始建立和完善各种立法.分别于1982年,
1984年,1990年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着作权法;并先后
于1980年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
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此后又参加了专利合作
条约和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经过短短的10年时
间,中国不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而且参
加了世界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和条约.随着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我国还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和
完善,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积极和巨大的影响.
但还不能说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己尽善尽美,尚有很多地
方有待进一步的健全和完善:(1)法律要进一步的修改,
一
方面要有利于实施,另一方面要和国际接轨,也就是说
知识产权立法的共性越来越和国际的共同原则相融合.(2)
除了制定和完善一些专门法规外,还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法规,
以求多方面,多方位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如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有关
行政规蕈等.(3)在具体实施上,各法除保持自身特点外,
还应相互衔接,避免矛盾和冲突保持原则上的统一.(4)
以司法审判权为发展导向,逐步削弱,取消变相的行政司
法权.(5)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应尽快完成统一,结
束分散管理的混乱局面.
假以时日,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定会更加健全,将更
有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
保护.
范文五: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一、知识产权概论
2011年春晚最火的可能就是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了。一曲《春天里》,唱出了草根的挣扎与奋斗,加之他们为命运奋斗的背景,的确让人感奋。然而俩个人刚刚走红,著名音乐人汪峰就下了禁唱令,不允许他们再演唱他的歌曲《春天里》,这让很多人不解,这个汪峰也太小气了吧,唱首歌也不让,对他的指责声不在少数。这其中到底谁是谁非呢,其实这里就有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旭日阳刚当初在地下通道里、歌厅里唱一唱,弄俩钱花也就罢了,现在出名了,有出场费了,那就是商业演出了,是一种经营行为了,那就需要付费了。不然就是对作品作者的一种侵害,所以汪峰的禁唱,情理上好像有点说不过去,但实际上是一种维权行为。他通过这件事,再次向人们提示,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还任重道远。 对知识分子劳动的蔑视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痼疾,这也是导致我国最早发明纸和印刷术却长期没有版权法的重要原因。比如《红楼梦》,曹雪芹写出这样伟大的作品,但他当时的生活却非常的困难。
清人敦诚曾写一首诗《赠曹雪芹》,描述了这位世界级的文学家当时的生活窘境。这首诗是乾隆二十六年辛巳秋天,敦诚与其兄敦敏去西郊访唔雪芹后写的。
满径蓬蒿老不华,
举家食粥酒常赊。
衡门僻巷愁今雨,
废馆颓楼梦酒家。
司业青钱留客醉,
步兵白眼向人斜。
何人肯与猪肝食,
日望西山餐暮霞。
《红楼梦》按照现在的出版量,能够付给他稿费,他也就用不着“举家食粥酒常赊”了。《水浒传》、《三国演义》、《西游记》等名著,连作者是谁还争论了几十年,更谈不上保护作者的其他权利了。
新中国成立后,知识分子的地位得到提高,但由于长期极左思想的影响,也是知识分之的劳动一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音乐家施光南很出名,但也很穷。八十年代后期,仅有每月工资105元。他创作了大量的优秀作品,如祝酒歌、打起手鼓唱起歌、在欢乐的日子里、洁白的羽毛寄深情、吐鲁番的葡萄熟了、月光下的凤尾竹 、假如你要认识我、在希望的田野上等,但这些并不能给他带来多少收入。《十五的月亮》稿费只有16元。施光南生前曾多次慨叹:“我的艺术居然养活不了我的艺术~”
《山西日报》1988年报道山西的业余音乐家史掌元曾当过山西音协副主席,是个石匠。16岁就开始打石头,他曾创作民歌歌曲一千多首,现在70多岁了,生活很困难。他创作的许多歌曲在国内外是很有名的,如《唱得幸福落满坡》、《请到我们山村来》、《我为总理扎花圈》在广播电台播放,学生、音乐团体都唱,唱片社制成唱片、录音带在国内外发行。像
1
这样一个来自民间的音乐家到晚年生活很困难。这么多单位使用其伤口如果是在版权制度健全的国家,他早就可以用版税过上非常好的生活,可他现在呼吁社会上能给他一些帮助。他向记者是这样讲的:"我已年老弱,实在打不动石头了,我跟党干了一辈了文化工作,晚年就不能得到一点社会的帮助吗,"对他的脑力劳动被人撇在一边,无人向他付版税,这实际上是一种剥夺。
到了现在,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逐渐觉醒,知识的价值逐渐得到体现。比较著名的例子就是10万元买断版权,韩红一人独唱“天路” 的故事了。
“黄昏我站在高高的山岗,看那铁路修到我家乡。一条条巨龙翻山越岭,为雪域高原送来安康……”06年7月1日青藏铁路正式通车。那时,央视、东方卫视、西藏卫视以及全国众多电视频道播出的青藏铁路宣传片、纪录片里都把这首歌颂青藏铁路的歌曲《天路》作为主题歌或背景音乐,让观众听后无不为之震撼~其实《天路》是2001年专门为青藏铁路谱写的,但一直沉默了4年,直到韩红在2005年央视春晚演唱后,才一炮走红。 “天路”的词作者,二炮文工团团长屈塬,曲作者是总政歌舞团团长印青。 据当时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当创作员,现在的二炮文工团团长屈塬自己说:“那是一道命题作文,总政领导?点将?,要我们两个(印青,时任总政歌舞团编导,现在是总政歌舞团团长)为西藏军区歌舞团藏族歌手巴桑写首新歌。”
那段时间集中住在西藏军区的招待所,“天天听着巴桑在楼上练声,清甜脆亮莺啼婉转,可我一个字也写不出来”。日子一天天过去,屈塬和印青一筹莫展,无从下手。有一天,屈塬随手翻看解放军报,一则关于青藏铁路开工的新闻,标题很醒目,灵感顿时就来了~他们来到青藏铁路施工现场采风,在火热的工地上,在藏族同胞的家里,两位词曲作家在对铁路工人、藏族群众采访中发现:只要一谈起青藏铁路,人们都非常激动,他们把青藏铁路形象地称为“天路”,而不叫铁路。一位叫拉姆的藏族老阿妈激动地对两位词曲作家说:“青藏铁路是共产党为我们藏族人民修的天路~多少年来,我们西藏人民就一直渴望能有一条通往远方的路,这条路可以带我们走出贫穷,走出落后,走向富裕,走向北京。”老阿妈的一席话,让两位词曲作家心情非常激动。几天之后,一首专门歌颂青藏铁路的歌曲《天路》很快就创作出来了。很快,巴桑用她那天籁般的嗓音、荡气回肠的演唱和对音乐的理解演绎出来的意境,令两位词曲作家非常感动。
从此,巴桑获得了《天路》的首唱权。在西藏的日子里,无论下部队,还是到青藏铁路为建设者演出,巴桑最喜欢唱的就是《天路》。2001年8月,在总政举办的建党80周年大型文艺晚会上首唱《天路》;2002年,在首届全军新人新作大赛中获演唱类金奖,同年获全国第二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金奖;2004年7月被聘请为中国铁路文工团名誉演员;2005年4月,因演唱《天路》获得“青藏铁路杯”,几年来,巴桑凭着宽广的音域和嘹亮的嗓音把《天路》演唱得出神入化,该歌也成为她的保留曲目。巴桑出版的第一张个人专辑也是选择《天路》为主打歌。但由于地域限制,《天路》一直没在全国流传开来。 话说2005年春节前,著名歌星韩红几次为央视春晚送歌,都被剧组“枪毙”。正当韩红为找不到好歌发愁时,剧组有人给韩红出了一个主意:“韩红,西藏军区政治部文工团有一位女歌手巴桑,曾演唱过一首专门歌颂青藏铁路建设者的歌曲《天路》,还获得过大奖。不过,
2
因为巴桑在内地知名度不高,这首歌一直没有流传起来。你何不试一试,去问一问印青、屈塬,《天路》的演唱权到底卖了没有,如果没卖,你赶快买下来,立即送春晚,说不定很有戏。”
韩红闻讯立即向印青、屈塬打听,印青、屈塬回话:“藏族歌手巴桑演唱过,但一直没有买断演唱权。”韩红立即要来曲谱,小声哼唱:“……那是一条神奇的天路哎,带我们走进人间天堂……”哼完,韩红一下子激动了,她当即决定购买演唱权~
印青、屈塬是两个现役军人,本不想把歌卖给谁,便随口说:“好歌太难创作了,10万人民币吧~”谁想韩红连想都没想,当即支付10万买下了《天路》的演唱权。紧接着,韩红立即请人编曲、配器,然后录音。几天后,韩红版《天路》被送往春晚剧组,负责节目审查的朱彤、郎昆一听,当即准予过关。在春晚亮相后,《天路》一下子火遍了全国。 2005年4月,当韩红奔赴西藏拍摄《天路》MV的时,《天路》的首唱者巴桑才知道韩红已经以10万元的价钱买断了《天路》的演唱权。她不得不接受自己从此不能在大型晚会上演唱《天路》的尴尬事实。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呢,P14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最早来自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一种说法是说最早出现于18世纪中叶的德国。台湾译成智慧财产权,香港原来译为智力产权,我国1973年将其译为知识产权。
P15知识产权的范围
1967年一些国家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约》。该公约于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个成员国。该公约第,条对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是:
1、著作权或版权。即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邻接权。即与表演者、广播、录音制作者有关的权利。
3、专利权。即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
4、发现权。即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外观设计权。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商业标志权。即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识别性标志有关的权利 7、反不正当竞争权。即与防止不正当经营竞争有关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前述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著作权(含邻接权)
2、 专利权
3、 商标权
4、 商业秘密权
3
5、 科技奖励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6、 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特殊标志权等
7、 植物新品种权
8、 拓朴图权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第一、无形性
(一)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富。“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这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更容易被他人侵犯。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例:一只手表财产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占有或控制,秘密占有为盗窃、乘人不备地占有为抢夺、暴力占有为抢劫。法律将这些不当占有一律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但是,一只手表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则并不考虑占有关系,而是将非法使用专利权人的技术方案视为侵权行为予以制裁。认识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都是围绕着非法利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而进行规定的。
“无形”这一特点,使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比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和认定复杂得多。 (二)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知识产权与有形物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智力成果必须能被认识、被感知才能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常常依附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如纸张、石头、胶片、磁盘等。学习知识产权法,应当从无形之物联系有形之物,准确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并正确地加以区分。
如:美术作品必须有物质载体才成为版权客体。一个画家如果这样说:“我创作了一幅美丽的山水画。”只说不做,没有载体,他不享有版权。但他把山水画在纸上或刻在石头上,就享有版权。如果他把画卖了、烧了或丢了,他仅丧失画的所有权,仍享有版权。买画的买主仅有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版权(展览权除外)。
第二、专有性
(一)含义
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2、对于一项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
4
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三、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如,一个中国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有另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一个人在中国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到了美国仍然会被作为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或公民为投资或贸易,将其财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不会发生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销售地国家及时申请注册,否则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的多达300多起。如: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为“九星”啤酒,销售大减;上海的“芭蕾牌”珍珠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200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 每支笔销售利润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第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有性的相对性。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版权中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在80年代,钱钟书的《围城》火了之后,随后又有鲁兆明著的《围城之后》,副题《围城续集》;随后农村读物出版社出版了魏人著的《围城大结局》,都因未经许可改编人家的作品被控侵权。《光明日报》登载一篇文章为其辩解说:“难道郭沫若写《蔡文姬》也侵犯了《三国志》的版权,”这种比拟显然是荒唐的。因为《三国志》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当代作者的作品还在保护期之内,享有版权保护。
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长期受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地理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密法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外人无法知晓其内容。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只能保护20年。 第五、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又称为工业再现性,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可以固定在有形物上,并可以重复再现,重复利用的特性。换言之,通过知识产权的利用,可以将其客体和其本身体现在某种
5
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之上。
知识产权具有可复制性是知识产权可以被视为一种财产权的基本原因之一。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一种资产,是一种特殊的无形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是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的使用价值在于它是专有的,而且通过使用可以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体现在与之相关的某种产品,作品及其复制品或其他物品等物质载体中,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可复制性,才能使知识产权向其他客体物质载体的价值转移成为可能。
案例:某甲觅到一根天然树根,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外观设计权,
答:用天然树根制作的根雕作品,不能申请外观设计,即使申请也得不到批准。 利用具有天然的特殊构型,色彩的玉石,经过精心设计,巧夺天工制成的玉雕工艺品,虽然是一项智力成果,可以版权保护,却无法取得专利或外观设计保护,这是因为,根雕作品不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工业方式重复生产),这一智力成果无法批量生产,因此不符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P379)
1、知识产权是一种重要的财富。
2、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
3、知识产权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4、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本。
5、知识产权成为一种重要的非关税壁垒。
6、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发展战略。
因此,知识产权成为WTO保护的重要内容。P27
1、知识产权纳入WTO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直以来,我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不太上位,意识比较匮乏,相反觉得用盗版心安理得,像微软的操作系统,安装正版软件,每一台机子需要向它支付达几百上千元的使用费,成了很大的负担,每年光这项费用就达几百亿,用了盗版,觉得不让美国人把我们的钱都挣走,好像还挺爱国似的。盗版盛行到什么程度,郭德纲说相声,说他儿子会说的第一句话就是“光盘”,看来没少抱着上街。一上街就有人追着问,要光盘吗,
中美在贸易方面的问题,最大的方面主要是两个,一个是汇率,一个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美国人除了在政府层面施压,从企业层面,也不断发起对中国的诉讼。比如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诉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Twentieth Century For Film 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特拉华州肯特县多佛市南州大街229号。
代表人:玛丽?安妮?哈里森,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张斌,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潘洪业,总经理。
6
委托代理人: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版权事务所版权代理人。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以下简福克斯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以下简称音像大世界)发生侵犯著作权纠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是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DIE HARD 1、2)著作权的合法拥有者 。 根据中国政府与美国政府1992年1月17日签订的《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以及1992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的《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原告所拥有的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从未授权被告发行销售原告的电影作品,也未授权任何第三人许可被告进行同样的行为。原告发现近一个时间以来,被告未经授权而发行、销售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的激光视盘。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录像、发行等方式使用作品,是对原告著作权的严重侵犯,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 故请求人民法院:
1、责令被告提供侵权制品的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2、查封并没收被告未售出的全部侵权制品; 3、责令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发生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追究被告侵权责任所付出的费用。
被告辩称:(1)本案涉及的电影作品出版物商品,是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这一事实在该商品上已经明确标注。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有以摄制录像的方式使用电影作品才是侵权 。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经销、代销不能明确辩认为侵权出版物商品的,应负侵权责任;更没有规定经销、代销出版物商品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著作权法第,,条第,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是侵权行为。因此,只有为特定目的、未经授权提供作品复制件的,才是非法的发行行为。发行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出售、出租行为将作品复制件直接提供给公众而实现其发行目的,也可以通过出售、出租等营销环节间接向公众提供作品复制件来实现发行目的 。 出版物的营销者 ,不一定是出版或发行者。
原告指控被告“以录像方式使用作品”,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没有法律依据向非出版和发行人的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仅是本案涉及的出版物的一家代销商,无法向法院陈述该出版物的全部销售情况。原告对该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及营销情况应当清楚,并应当向未经授权的著作使用人主张权利。原告仅因音像大世界是北京市内最具规模、最具影响的录音录像商品营销企业,就以音像大世界为唯一被告,任意扩大权利主张内容。其诉讼动机不良,不应予以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原告福克斯公司是在美国注册的一家电影公司。福克斯公司于1985年、1990年分别对其制作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COMMANDO)、《虎胆龙威2》(DEI HARD2)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获得了版权登记证书, 拥有上述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1994年6月6日,原告的律师在被告音像大世界购得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版发行的激光视盘《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原告的上述购买行为经北京市公证处进行了
7
证据保全公证。被告对指控其销售和北京市公证处的公证无异议 。 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虎胆龙威》是经文化部(1989)第118号、《独闯龙潭》是经文化部(1990)年第200号文件批准出版。被告还提交了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其内容不涉及本案电影作品。
被告音像大世界是依法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包括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音像制品。被告所述其与深圳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的代销法律关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1995年11月,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对被告音像大世界的帐目进行了证据保全 , 并委托审计事务所对音像大世界销售有关激光视盘的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是:1993年10月16日至1995年10月31日期间,音像大世界经销情况为:(一)《独闯龙潭》进货21盘,金额4589.76元;销售20盘,金额5993.40元,存货1盘,金额218.56元,利润为806.40元;(二)《虎胆龙威》进货32盘,金额6539.04元;销售22盘,销售金额5603.40元;存货10盘,金额1987.20元,利润为469.04元。
原告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被告销售侵权制品中的经营费用,是与侵权行为相联系的,故在销售收入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 , 而应以销售毛利润作为其非法收入。即非法收入应当是销售收入减销售成本(进价)、税金后所得的余额。
被告未对该审计报告提出自己的意见。
在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由于不知道被告销售的激光视盘的制作时间是否在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之后,故对该激光视盘的制作者、出版者暂不起诉。本案只起诉销售商。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费用包括:(1)为取得证据而购买被告所售激光视盘的费用:《独闯龙潭》 350.3 元 ,《虎胆龙威2》 350.30 元×2,700.60元,共计1050.90元。(2)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562.50元。(3)为诉讼文件所作的中英文相符公证费600元。(4)为诉讼需要付给翻译公司的诉讼文件翻译费用638.75元。(5)律师代理费4662.41元。以上共计7514.56元。
原告还提出被告应当赔偿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预付的审计费等共计1.9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福克斯公司注册证明、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的版权登记证明、北京市公证处第1219号证据保全公证书、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 《独闯龙潭》 、 《虎胆龙威,》、审计报告、收费收据、音像大世界营业执照、出版报批说明、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代销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了根据原告福克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制作的激光视盘。该激光视盘的复制,系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所为,故音像大世界的销售的上述激光视盘属侵权制品。这是本案的主要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 音像大世界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对福克斯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对此,应根据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来认定: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侵权激光视盘是有过错的。被告认为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主要理由,是其没有审查经销的激光视盘版权合法性的义务。国家版权局国权,1993,
8
28号文件《关于为特定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规定,国际著作权条约在我国生效前,中国公民或者法人为特定目的拥有和使用的外国作品的特定复制本,在1993年10月15日后均应取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才能销售, 否则,按侵权处理。 音像制品的销售商不仅要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而且要注意销售的音像制品是否可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中国加入有关国际著作权公约、条约后,对于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外国作品,销售商在经营中更应该加以注意。被告作为音像制品的专业销售商,没有注意销售的激光视盘属于第三方提供的正式出版物,要求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从客观方面看,由于中美两国签订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原告福克斯公司对电影作品《独闯龙潭》、《虎胆龙威2》 在美国取得的著作权,也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五)项规定:“发行,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因此,销售也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发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是侵权行为。被在北京销售他人出版的侵权激光视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然 ,销售商在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合同向出版者追偿。 被告音像大世界销售的激光视盘,虽然有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号,但是该批准号均是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在我国生效前作出的,当时该部门并不审查版权许可问题。被告没有提供销售激光视盘已经经过版权许可的证据,故不能免责。音像大世界提交的海外文艺音像制品进口出版许可证,不涉及本案的电影作品,故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抗辩证据。被告所述其与出版者深圳市激光节目出版发行公司之间是代销法律关系 , 不仅因没有相应证据不能采信,而且根据法律规定,无论双方是代销还是购销关系,均不影响对第三方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考虑侵权损害的赔偿,应当顾及被告音像大世界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 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销售侵犯商品的损害后果以及侵权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原告提出的关于销售侵权商品的利润中不应扣除经营费用的意见,具有合理性, 应予采纳。因此原告的损失,可以按每张视盘原告应获的合理利润和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来计算。原告为 保护自己 的合法权益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支出的合理费用7514.56元,也应当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有不属于民事判决应当解决的责令被告书面保证不侵权等内容,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判决:(1)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著作权的激光视盘。 (2)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9日内向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支付赔偿金20114.56元人民币。
(3)驳回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10元,审计费1万元,其他诉讼费用125元,均由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9
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北京市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库存的侵权激光视
盘予以收缴。
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知识产权是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
3、TRIPS是WTO中最重要的的协议之一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人类在智力创造活动中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 (一)专利法
这一部分需要我们了解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专利的基本概念P69
专利(Patent)是专利权(Patent Right)的简称,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2、专利权客体的范围
P71
3、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P74,79
4、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
这P86
5、专利权的内容
P88
6、专利侵权含义P108如何判定,P112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P117 (二)商 标 法
1、商业标记的概念。
商标(Trade Marks)是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法律实体或自然人的商
品或服务加以区别的可识别的标记。
商标的内涵:P132
商标的功能:P132,133
2、商标权的概念。P133
商标权(Righs of Trade Marks)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
权利。
3、商标的分类P133驰名商标。P136
4、商标权的内容。P156
5、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这P163
6、商标侵权。168假冒商标P169
(三)版 权 法
1、什么是版权187
10
版权(Copyright)又成为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在大陆国家法系国家,称之为作者权(Author?s Right),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版权(Copyright),日本称之为著作权。
版权从内容上包括两类权利,一类是经济权利(Economic Rights),又称为财产权,另一类是精神权利(Moral Rights),又成为人身权(Personal Rights)。
版权的经济权利188
1、复制权2、出版权3、发行权利4、演绎权5、传播权6、追续权7、质押权 版权的精神权利192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
案例1:顾客甲到影楼乙,由该影楼的摄影师丙为其拍摄了一幅其肖像的艺术照片。 (1)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著作权法,这幅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 (2)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这幅艺术照片的底片应当归谁所有, (3)未经顾客甲的同意,影楼乙将这幅艺术照片放大,放在自己的橱窗内展示,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对顾客甲的侵权,
(4)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洗印了几张分别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5)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许可某广告公司用于制作广告,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1、顾客甲到影楼乙,由该影楼的摄影师丙为其拍摄了一幅其肖像的艺术照片。 (1)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依据中国著作权法,这幅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谁所有, 答:这幅照片的著作权应该归影楼所有。
(2)在没有专门约定的情况下,这幅艺术照片的底片应当归谁所有, 答:在采用胶片时是有底片的,现在多用数码的,是没有“底片”的。在有底片的情况下,底片的所有权应当归著作权人即影楼所有,但在习惯上胶片是交给顾客的,这在实质上是顾客购买了所有权,或影楼赠与了所有权。
(3)未经顾客甲的同意,影楼乙将这幅艺术照片放大,放在自己的橱窗内展示,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对顾客甲的侵权,
答:著作权不等于肖像权。如果影楼以商业赢利目的使用顾客的肖像应当取得顾客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就是侵犯肖像权。
(4)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洗印了几张分别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答:“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显然不是商用,不会构成侵权。
(5)未经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许可,顾客甲将这幅艺术照片许可某广告公司用于制作广告,顾客甲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影楼乙和摄影师丙的侵权,
答:广告显然是商业赢利目的,这顾客与广告公司共同侵犯了影楼的著作权。 案例2、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
[案情]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
11
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 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 [问题]该论文的著作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者的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形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 作品只要创作完成, 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甲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规定,肖丙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小结]著作权的取得在国际上有二种作法:一种是无手续主义,也称自动保护主义,即作品只要创作完成即自然而然地取得著作权,而无需履行其他手续;另一种作法也称有手续主义,即作品不但创作完成,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取得著作权。我国采取的是自动保护主义。 2、版权的邻接权193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是指通过传播媒体将作品内容传播给公众的传播者,对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用的民事权利。 狭义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
广义的邻接权包括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除了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还包括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
表演者权
录制者权
广播组织权
2、版权与版权邻接权的关系197
3、版权法
版权法是调整因作者创作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版权法是一种主要的知识产权法
4、版权与工业产权的比较199
(一)共性
(1)同是知识产权
(2)同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
(3)同样在经济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12
(4)两者之间存在重叠、交叉、制约关系
(二)区别
(1)工业产权强调工业再现性(实用性),版权强调可复制性(如艺术品与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和版权保护)
(2)工业产权保护条件较严格,版权保护条件较宽松(如计算机软件) (3)工业产权保护的力度一般比版权保护力度要大(如计算机软件、外观设计与版权保护) (4)版权注重精神权利保护,工业产权设计精神权利较少(商号、商誉、商业秘密、商品化形象等属于例外)
(5)版权强调艺术性、美感,工业产权基本不强调美感(外观设计属于例外) (6)版权一般为自动生成,无需登记;工业产权大多需要履行法定程序方可产生(商业秘密、商誉等属于例外
(7)版权保护期较长,工业保护期一般较短
5、版权保护的对象
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享有保护的主体和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指保护的客体—作品。 (一)作品(Works)P200
作品就是作者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绘画、雕塑、音乐、图像等人们可以感知或通过机器感知的形式,表达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学、艺术、科学的智力劳动成果。作品是版权法保护的客体。简而言之,作品就是人的思想的表达。
(二)作品的分类
1、职务作品(雇佣作品)
2、非职务作品(非雇佣作品)
3、委托作品(Commissioned Works)
4、合作作品(Works of Joint Authonship)
5、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品
6、汇编作品(Collective Works)
7、演绎作品
8、视听作品
9、计算机软件作品
案例:
原告:张延华,山西省临猗县北景乡景寺庙上北村人,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宏智,山西省运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民,运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振龙,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万荣,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荆爱平,山西省临猗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新杰,山西省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原副主任,退休干部。
13
原告张延华因与被告山西省临猗县县志编纂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宁新杰发生著作权纠纷,向山西省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编委会主编、出版的《临猗县志》一书,使用我的作品约10万字,其中在使用我提供的方言志初稿时,不仔细校对,以至发生140余处错误。在被告宁新杰的指使下,编委会使用我的这些作品, 既不给我署名, 也不付我稿酬,侵犯我的著作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纠正错误,在相应的报刊上声明公开道歉,并赔偿我的稿酬、因追究侵权而造成的差旅费、误工损失等2.8万元。
被告编委会辩称:《临猗县志》是众人智慧 的结晶,著作权属于被告所有,其中无任何个人作品,因此不存在侵犯任何个人著作权的行为。
被告宁新杰辩称:《临椅县志》的著作权属于编委会,其法定代表人是刘振龙。被告作为一个自然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83年6月至1985年10月,原告张延华借调到被告编委会下属的临猗县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按被告编委会的指示,张延华编辑了《临猗县地名志》一书。该书于1985年出版,书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系张延华创作。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还通过下乡采访,收集整理了“王干的故事”。
《临猗县志》是被告编委会根据临猗县县委、县政府的部署主持编纂,在数百人及70多家单位的参与下,历经12年完成的地方志。全书约120万字,由《人口志》、《经济志》、《社会志》、《人物志》等九个分志和《大事记》、《附录》、《志余》 三部分组成, 各分志内按章、 节编排。该书1993年正式出版,首次印刷3000册。
《临猗县志》中,使用了原告张延华收集整理的“王干的故事”约1800字,还使用了张延华编辑的《临猗县地名志》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等内容约2万余字。1991年,张延华调到新的工作单位后,被告编委会负责人口头委托张延华给《临猗县志》提供部分初稿。张延华为完成委托,除了撰写部分初稿,还将其1989年发表的作品《临猗县方言志》4万余字的原稿都提供给编委会。经编委会修改,《临猗县志》的《人口志》部分,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2万字;《社会志》第一章 “民俗风情” 中,利用张延华的初稿编辑成民俗风情、歌谣、谚语等内容;《社会志》第三章“方言”中,采用了张延华的初稿约3万字。“方言”采用初稿的这些内容中,因校对不慎,出现了135处印刷错误。 《临猗县志》一书,书前有被告编委会成员、县志办公室成员、编辑等人员的署名,书后有后记、提供资料单位名单,还以“志人掠影”为各分志的主编、编辑等16人列了传记。原告张延华认为,他是《临猗县志》中约10万字作品的作者,却被编委会剥夺了著作权,遂提起诉讼。1995年10月25日,编委会将所有参加志书或者提供资料者“补记”在《临猗县志》书后, 张延华名列其中。 运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属于被告编委会。鉴于该书系多人合作作品,故作者对各自独立创作的作品可单独享有著作权,对职务作品享有署名权。原告张延华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充分保护,应当由被告编委会负责,与被告宁新杰无关。据此,该院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
一、对《临猗县志》中的《人口志》和《社会志》第一章“民俗风情”中的“婚丧庆祭”、“陋习
14
禁忌”两节,第二章“婚姻家庭”,第三章“方言”,第四章“俗语”中的部分内容,以及“古地名考”、“建置沿革及沿革表”、“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的故事”等作品,原告张延华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在上述作品中署张延华之名。
二、《临猗县志》再版发行时,被告编委会对第三章“方言”中的135处错误予以更正。 三、被告编委会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原告张延华赔礼道歉。 四、被告编委会付给原告张延华劳动报酬款1万元,赔偿张延华的经济损失1.5万元。 被告编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 1、《临猗县志》是官方立志,是整体作品,不能分割, 只能由编委会署名。被上诉人张延华 给县志提供的是资料,不是作品,并且已经领取了资料费。县志中的有关篇章与张延华提供的材料雷同,是因为这是客观历史事实。
2、《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是经专家审定的,不存在135处错误问题。 3、《临猗县志》发行面窄,又搞了“补记”,已经说明张延华做了工作。判令在《山西日报》、《光明日报》上向张延华赔礼道歉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延华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张延华答辩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判决要旨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地方志,是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地方政府确定的编纂委员会主持编辑、并由该委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编辑作品。虽然地方志与其他作品相比,具有反映地方政府意志的特殊性,但是它也应当和其他作品一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调整。资料,是用作参考的材料。被上诉人张延华提供给上诉人编委会的,是其通过脑力劳动创作出来的文字作品,并非资料。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第十四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临猗县志》一书是由上诉人编委会主持完成的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应归编委会。该书中所有被编辑作品的创作人,依法对各自的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编委会在行使自己的编辑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临猗县地名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编辑而成,其中的“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 “春秋令狐之战”等作品和“王干的故事”,依照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张延华的职务作品,张延华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上诉人编委会享有。由于《临猗县地名志》与《临猗县志》的著作权同属于编委会,《临猗县志》可以使用《临猗县地名志》的内容,但是编委会除了应当保证张延华的署名权外,还应当给付适当的报酬。 《临猗县方言志》是被上诉人张延华独立创作的作品,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张延华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使用《临猗县方言志》中的大部分内容,上诉人编委会应当保障张延华享有这些权利。张延华要求更正《临猗县志》社会志第2章方言部分出现的135处印刷错误,是其行使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编委会有义务履行。
15
上诉人编委会口头委托被上诉人张延华为《临猗县志》写作的其他初稿,由于委托不明,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张延华所有。
上诉人编委会在《临猗县志》“志人掠影”中对各分志的主编、副主编或者编辑作了传记,却不给《临猗县地名志》的编辑、被上诉人张延华作传记, 显失公平。 张延华 起诉后引起编委会的 重视,对所有参加志书者进行了“补记”,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编委会认为一审判令登报赔礼道歉不当的问题,本院认为赔礼道歉是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一审依法判令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二审中也未发现免责事由,故该请求不能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但是判决结果中没有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区别对待,由此导致赔偿损失数额有误,应当变更。
综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于1998年8月31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为:张延华对《临猗县志》社会志中的方言部分享有全部著作权,对“王干的故事”、“人口志”部分享有署名权。《临猗县志》再版时应在“志人掠影”中对张延华及其作品进行介绍。
三、变更一审判决的第四条为:编委会付给张延华劳动报酬款2100元,补偿张延华经济损失15000元。
一审案件诉讼费等共计1900元,编委会负担14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1100元,编委会负担600元,张延华负担500元。
三、意义
本案区分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职务作品与个人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与个人创作的作品等内容是非常成功,此案中各个作品的性质的认定使得该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另外此案中关于赔礼道歉的运用也是恰当的。
四、分析
(一)《临猗县志》的著作权性质
一般来讲,由于县志的内容纷繁复杂,涉及面广,因此个人或几个人往往无法这样的工作,因此各地的县志往往是成立专门的机构组织编写,如在本案中是 《临猗县志》 编纂委员会,由其组织各方面的人员分头撰写、采集,然后进行汇集、整理、修改和编排。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临猗县志》分为多个章节,多个专志内容,并由各个系统的编写人员提供初稿,然后再汇集、整理、编辑而成,因此属于编辑作品,即对数个作品或作品片段进行收集整理而形成一个集合作品的过程。因此《临猗县志》是一个编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在此案审理中,一审法院将 《临猗县志》 作为合作作品处理,二审法院将其定性为编辑作品,笔者认为二审法院的认识是完全正确的。编辑作品与合作作品,特别是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存在如下区别: 1、编辑作品常常有一个独立立于各位作者的编辑者,他一般不参与具体被编辑作品的创作,而只是进行编辑工作。而合作作品则通常由一律平等的创作者共
16
同创作。
2、编辑作品以编辑者的名义发表,而合作作品则通常以各位作者共同的名义发表。 3、编辑作品的具体作者对编辑作品整体不享有著作权,而合作作品的每一个作者都分享整体著作权。
4、编辑作品的具体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合意, 例如 一期杂志的各篇文章往往各不相干。而合作作品之间往往应当具有合意,因此作品各部分的内部关系较密切。从上述的几个区别来看,《临猗县志》应当属于编辑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
同时《临猗县志》又是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下,组织编写人员进行创作,并由当地党委、政府承担责任的作品。因此《临猗县志》属于职务作品。对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1条有明文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者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 辞书、教材、 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在此案中,《临猗县志》的整体著作权就应当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享有。
当然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作为编辑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明作者的姓名,因此无论将该《临猗县志》定性为编辑作品还是职务作品,都应当署上原告的姓名,否则就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二)原告作品的性质
在本案中,原告向《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提供的作品,有的属于在县志办工作时完成的作品,有的属于原告根据 《临猗县志》 编纂委员会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因此其性质是不同,应当分别处理。
1、原告在县志办公室工作期间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因为此时其完成县志工作的创作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创作的作品也应当属于职务作品。但是《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了两种职务作品,其中第一款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那么原告的作品应当属于第一款的规定还是第二款的规定呢,笔者认为,应当属于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因为原告的职务作品创作 期 间, 其 创作条件包括工资收入都是由县志办公室提供的。而且这些作品创作完成后,一旦为县志所采用显然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承担责任。因此应该由《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使用权等。二审法院采纳的就是这种意见。当然需要明确的是,不论是哪种职务作品,原告均享有其署名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获得报酬权的不同。
2、原告提供的《临猗县志方言志》应当属于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完全属于原告
17
个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 ,《临猗县方言志》 是原告多年对临猗方言研究的成果,并在1989年获山西省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六五”国家重点项目《山西省各县市方言志》优秀成果奖。1991年接受《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负责人的委托,将这篇文章提交。因此这篇文章在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前已经创作完成,应当属于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不属于委托作品。至于《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委托原告创作的其他作品,二审法院认定这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在委托作品权利归属不明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属于受托人所有。对于这个观点实际上也有值得商榷的余地。 因为作 为 《临猗县志》 编纂委员会负责人的口头委托,其性质更类似于一种约稿,即一种要约,而非《著作权法》第17条所规定的委托作品。原告同意将其作品提供给《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这是许可《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以编辑方式使用其作品。当然这种许可的内容应当包括编辑者就作品进行修改、编辑的权利。
(三)关于被告的抗辩事由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答辩认为,原告的文稿属于资料,而不是作品。资料从本来的含义上讲,应当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即不仅包括那些没有著作权的、 零散的、 不系统的材料,也应当包括那些具有著作权的作品。但是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资料,主要指与作品相对应的没有著作权的、零散的、不系统的材料。被告指称的“资料”就属于这个含义。分析原告提供的文稿到底属于作品,还是资料,首先需要判断原告提供的文稿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的条件,然后应当考察被告是如何使用原告的文稿的,即在县志编纂的过程中,只是作为参考,还是直接利用原告的稿件直接进行修改、编辑。
首先判断原告的文稿是否属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 指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涉案文稿主要有:《建置沿革表》、《古地名考》、《春秋令狐之战》、《王干的故事》、《临猗县方言志》、《人口志》部分初稿、《社会志》部分初稿。其中前五个文稿在被县志采纳之前,已经分别发表在不同的书籍及杂志上,后两个是原告应被告主编之约专门撰写的内容。根据这些内容,笔者认为应当符合作品的要求。其实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构成条件本身要求并不高。只要作者的创作的文稿能够体现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可。即体现一定的思想与情感、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具有独创性。 作为原告的文稿,前两个条件显然具备,至于其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也是不容置疑的。因为这些文稿是原告经过收集、整理并独立创作的结果,虽然其中的内容大都是客观事实的描写,但并非客观事实的描写就不具备独创性。这实际上从原告作品已经出版发行这一点上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 关于第二个问题,从法院调查的事实来看,《临猗县志》在使用原告提供的稿件时,不是简单的参考,而是将其作为县志某一部分内容的初稿,对其进行加工、修改、完善。成品的大部分文字内容都属于原告的文稿。因此 《临猗县志》的这种加工、 修改, 至多只能认为是对原告作品的演绎,而不能是对原告作品的参考。因此原告向《临猗县志》编纂委员会提供的文稿属于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且《临猗县志》直接利用了原告的这些作品。
18
6、版权的权利归属
版权的归属
著作权原始归属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9条)
案例4、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张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自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出版权在内的所有权, 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甲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 , 杨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7、版权保护期
版权的保护期(50年)
版权保护期的起算
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的保护期
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8、版权的内容和限制
P216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著作权内容。
P218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邻接权内容。
19
9、版权和邻接权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一)民事责任
停止侵权
损害赔偿(50万元以下)
民事制裁(罚款)
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 非法经营额的3倍或者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217、218条
三年以下或三到七年
10、版权和邻接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1、协商或调解
2、仲裁
3、行政处理
4、司法诉讼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