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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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驾驶人管理方面 ,规定了许 多以人 为本 的便民措施 ,如机动车 的安全技 术检验应当根据机动车用途 、载客载 货数量 、 使用年限不同情况区别进行 , 简化 了机动车登记、停驶、复驶和补 领、换领牌证等手续 ,扩大 了在暂住 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 围,减少了群 众往返路程。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
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 的审验期。 四、依法管理的原则
本法具体体现在 :①对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 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②
一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
累积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人,扣留机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 围、幅度,方
第一 ,防止 “ 带病”车辆 上路行 动车驾驶证 ,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重 式执法 ,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和滥用 自
驶。~是对营运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 新 考试 。
由裁量权。③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 离。④交通警察必须接 受行政监
入制度;二是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
度。通过以上措施 , 从制度上杜绝 “ 带
二,提高通行效率的原则
为了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提 察、公安机关内部督察和上级对 下级
处理 办 法 )作 了较 大 的改革 :一是 未 ⑤对违法执法行 为承担法律责任。 )
病”车辆上路行驶,可以有效预防重 高通行效率 ,本法对 ( ( 道路交通事故 的层级监督 ,以及社会公众 的监督 。
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 , 防止超载运输。本法规定: 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 质量 ,严禁超载 对严重超载车辆 , 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是不再把
五. 机动车, 非机动车右侧通行, 为了保 障道路 交通有序、安 全、
机 动车 装载 应 当符 合核 定 载人 数 、载 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由当事人 自行 各行 其道 平等与优先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扣留其机动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 畅通 , 在道路交通过程 中, 要求人、 车、
至违法状态消除,再根据 不同情 节, 偿的调解作为民事 诉讼 的前置程序 。 路 三 者之 间 相互 协调 ,在这 一指导 思
给 予处 罚 。
三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实行机动车 想的要求下 ,本法规定 了机 动车、非 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各行其道 、平 第三, 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等 与 优先 相结 合 的原 则 。 三
、方便群众原则 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 门 各行其道原则 ,反映了道路交通
一
本法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符合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 ;经考
试合格 ,取得驾驶证 ,方可按照驾驶 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垒技术标 准允许 , 中的时空关系,具体表 明交通通行路 证载明的准驾车 型驾驶机动车。并对 企 业投 人 生产 的机 动车 型 出厂 获 得合 权 。同时 ,还是交通管理部 门判断、
驾驶人严霞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格证的,新车注册登记时免于安全技 控 制 交通 违 法行 为的 法律 依 据 。我 国
以及相应的处罚作了规定。为 _ 『 加强 术检验 。二是公开办理机动车登记 的 实行各行其道原则 ,取决于道路交通 对驾驶人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除依法 条 件 、程 序和 期限 ,对符 合规 定 条件 的基本特点 , 平面混合交通 , 机动车 、
行人都在一条道路上行驶 , 给予处罚外,实行 累积计分制度 ,对 的 ,发给号牌和行驶证。三是在车辆 非机动车、
2 6 间 O. 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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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 交 叉干 扰严 重 。 因此 ,需 要采 用 保 险 、 医疗
相应交通控制设施,实行人与车辆 、 机构无条件 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分离 ,维护正常的 救助交通事 交通秩序,以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故 受 伤 人 员
平等与优先相结合的原则,是指 及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实行普遍平等与特种车辆运 救助基金。
行依法 实行优 先相 结合 的原 则 。
八 。 维
六 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则
护道路交通
从事故处理的原则等方面 ,则更 秩序全社会 加强调 了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的 有责原则 政策,尤其注重 了对交通事故 当事人 本法 的 中弱势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和赔偿。在 颁 布 实 施,
未 造成 人 员伤亡 的 道路 交通事 故处 理 促进 了道路
中,允许当事人 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 交通安全管 偿事宜。这种机制的引入 ,不但可以 理工作的社会化 ,形成了 “ 交通安全 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对当事 大大降低事故对道 路通行能 力的影 人人有责,交通安全人人有为”的工 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恰如其
响,而且赋予了事故当事人进行 “ 私 作机 制 。
了” 的权利 。
分 ,做到过罚得当 ,即违法行为的种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 类 、程度与所应受的处罚种类、幅度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本 较强 、 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 以人 、 、 相 一致 ,不 能畸
轻畸 重 。这 也是 法理 车
法形成 了三种解决机制:一是当事人 路 、环境为主线 ,涉及到社会的各个 的比例原则。同时 ,公安机关交通管 自行协商解决 ;二是请求公安机关交 领域和诸多方面 ,是 一项系统的全社 理部门在进行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
通 管理部门调解 ,三是提 起民事 诉 会管理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活动 中,还享有很大的 自由裁量权。 讼 。嘁予了事故当事人更多的选择权 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本法明确规 这就要求在行使 自由裁量权时公正、
利 ,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 平等没有偏私,进行行政处罚时要合
调解作为提起 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 , 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 乎本法的宗 旨,对受处罚者要公正对
充分体现了尊重事故当事人意愿的立 相适应的法定职责 。这对协调发展道 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更不 法指导思想。 路交通,加 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协 能以感情代替原则。 七 .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交通参 调配合,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 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 十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本法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本 法 充 分 体 现 了以 人 为 本 的 思 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 在实施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 ,要 想 ,增 强 了道路 交通 安全 工作 的人 性 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 加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 ,使当事人在
化 。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工作破列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 门的 真正认识交通行为违法性、危害性的 在本法里面体现得非常充分,设立 了 议事 E ,成为全社会普遍关心的工 基 础上 纠正 违法 行 为 ,改 正错误 ,提 l 程 机动车的强制保险、第三者强制责任 作,推动各地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 高法制观念。教育与处罚两者相辅相 门主动 、 职能联合、 成 ,缺一不可 。单靠教育不用处罚 , 交通联管、事故联 教育的效 力不能充分 发挥;只采取处 防、隐患联治 、上 罚不进行教育, 就难以收到积极效果。
下联 动 的 “ 交通 ” 处 罚是 教育 的一 种辅 助 手段 ,只处 罚 大
格局。
不 教 育则完 全失 去 了处 罚应 有的 惩戒
九 、体现过罚 功能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重
相当的法律责任追 在教育 ,既反对教育万能 ,又要防止
究原 则
惩罚主义。教育与处罚具有
不同的功
本 法 要 求 道 路 能,在采取处罚手段时 ,必须伴之以
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教育,以便使受处罚人提高法制观念 具 体行 政行 为时, 和守 法意识 。◇
m
《 酶 06 z 》 26 0.
范文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
则
摘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体现出来的秩序和效率相统一原则、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方便群众原则、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社会有责原则、过罚相当的法律追究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基本原则 0引言
正如民法中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区别于其它法律体系的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灵魂。它能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价值观念和最显著特征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分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_E作实际,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秩序和效率相统一原则
秩序和效率不仅仅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样也是交通法律法规的价值追求。效率是交通管理的生命,没有基本
的交通管理行政效率,交通管理权就不可能发挥维护交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作用。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既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要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才能真IE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
2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在交通管理行政行为中要充分保障交通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应让无辜的人受到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参与人在交通活动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地为交通活动参与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而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
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要重视和关心人的因素,激发和调动广大交通参与人守法的自觉性,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3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化的道路交通管理应该是科学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结合,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科学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基础,而依法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保障。要通过依法管理来明确交通参与人的权利,来保障整个交通系统的出行有序。
科学管理就是在大量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手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通行权利的分割来调整交通,在时间上和空间分布上提高交通系统效率。
依法管理就是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一方面具体体现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方便群众的原则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规定了许多以人为本的便民措施,如,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根据机动车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放宽了残疾人驾车和准驾车型的身高限制,延长了驾龄,保障了一部分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力,方便了日常生活。简化了机动车登记、停驶、复驶和补领、换领牌证等手续,扩大了在暂住
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减少了群众往返跑路。
5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社会有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形成了“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交通安全人人有为”的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工作,以人、车、路、环境为主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的全社会管理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条款。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被列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成为全社会普通关心的工作,推动各地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动、职能联合、交通联管、事故联防、隐患联治、上下联动的“大交通”格局。
6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处罚与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是相应的,做到过罚得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与所应受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
这也是法理的比例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对受处罚者妥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复无常。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提高法制观念,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这样才能达到处罚的真正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时不能为处罚而处罚,一罚了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应当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并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当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也不是以教代罚,毕竟教育与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对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则完全失去了处罚应有的惩戒功能,也不能够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实施。
8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交通权利和交通义务分配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视同仁,赋予交通参与人基本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要注意既要看到交通
权利和交通义务的均衡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又要看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特殊性,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时应注重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如目前北京、石家庄等城市实施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对某些小型车辆的禁行规定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益关系的具体体现。
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就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对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l]周河祥.实用交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范文三: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论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论
摘要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论出的秩序和效率相论一体来
原论、保论交通人合法论益原论、科管理和依法管理相论合参与学
原论、方便群原论、论论道路交通秩序全社有论原论、论论相的众会当
法律追究原论、育论论相论合原论、论利论论均衡原论以及道路教与与
交通安全管理论论建论和社论展相适论原论论行了论论。与会
论论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基本原论
引言0
正如民法中的等价有论、论论信用原论、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论、刑事论论法中的无罪推定原论一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论论是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系论于其法律系的论志~体区它体
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魂。能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灵它体
本价论论念和最论著特征
通论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论行分析~论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作论论~可以论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论包括以下若干_E
方面。
秩序和效率相论一原论1
秩序和效率不论论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同论也是交通法律法论的价论追求。效率是交通管理的生命~有基本的交没
通管理行政效率~交通管理论就不可能论论论论交通活论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作用。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要论论道既
路交通秩序又要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才能真体论IE《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论本。
保论交通人的合法论益原论参与2
在交通管理行政行论中要充分保障交通活论人的合参与法论益。论一原论的基本要求是不论论无辜的人受到论论~要使论法:
的人得到公正的论论~受到论法论论的人得到论救。论保论其论论~法
律论予人在交通活论中享有论述论、申论论、论论、申论论论论、论论论参与听
以及论论论求论。道路交通管理部论论论地论交通活论人行使当极参与
论些论利提供便利~而不能意加以论或限制。随剥
保论交通人的合法论益原论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与
中要重论和论心人的因素~激论和论论大交通人守法的自论广参与
性~共同论造有序、安全、论通、和论的道路交通论境。
科管理和依法管理相论合的原论学3
论代化的道路交通管理论论是科管理依法管理相论合~学与
论者是相论相成的。科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基论~而依法管理两学
是科管理的保障。要通论依法管理明交通人的论利学来确参与~来个保障整交通系论的出行有序。
科管理就是在大量科究的基论上用科手段~学学研运学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论通行论利的分割论整交通~在论论上来
和空论分布上提高交通系论效率。
依法管理就是交通管理部论要依法论事~保障交通参与
人的合法论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论一方面具论在体体论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及其交通警察的行论做了具论定~提出了论体
格的要求控制论法的意性~防止论用论法论力随论论法论法行论承;;
担法律论任。
方便群的原论众4
在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便民原论~就是要国
求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在依法论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尽参与从参与可能论交通人提供便利和方便~而保障交通人
交通活论的论利论论。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论论和论论人管理方面~论定了论多以人论本的便民措施~如~机论论的安全技论论论论根据机论论用途、论当
客论论量、使用年限论不同情论行。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数区况
律、法论~在一年无累论论分的机论论论论人~可以延论机论论论论论的内
论论期。放论了疾人论论和准论论型的身高限制~延论了论论~保障残
了一部分人论论机论论的论力~方便了日常生活。论化了机论论登论、停论、论论和论论、论论牌论等手论~论大了在论住地论理机论论登论的范论~
减众跑少了群往返路。
论论道路交通秩序全社有论原论会5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论布论施~促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化~形成了“交通安全人人有论~交通安全人人会
有论”的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论社性论强的工作~以人、论、路、会
论境论主论~涉及到社的各论域和论多方面~是一论系论的全会个
社管理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论通需要全社的共同会会参
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论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明论定了各论人民政府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论论建论和社论展当与会
相适论各论人民政府论论常论行道路交通安全育~提高公民当教;
道路交通安全意论等款。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被列人各论政府条、各有论部论的论事日程~成论全社普通论心的工作~推论各地逐会
步形成政府论论、部论主论、论能论合、交通论管、事故论防、论患论治、上下论论的“大交通”格局。
体当论论论相的法律论任追究原论6
道路交通管理部论论施具行政行论论~必论做到客论、公平、体
公正~合理论论事人的交通论法行论论是相论的~做到论论得与当当
当即与~论法行论的论论、程度所论受的论论论论、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论偏重~更不能畸论畸重。论也是法理的比例原论。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在论行交通论法行论行政论论论程中享有大的自由裁很
量论~但在行使自由裁量论论论公正、平等~有偏私~要合乎没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论受论论者妥公正论待~一论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论无常。
教与育论论相论合原论7
教与育论论相论合的原论~要求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在论施
交通论法行政论论的同论要加强论论法者论行育~使其知道自教己行论的论法性~提高法制论念~保论今后自论守法~论论才能到论达论的正真目的。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在论论论不能论论论而论论~一论了之。公安机论交通管理部论在论论事人的同论论使当当真他论正论论到自己行论的论法性、危害性~论正论法行论~并当改正论论。然~教与教教与育论论相论合也不是以代论~论竟育论论具有不同的功能~论交通论法行论只教育不论论论完全失去了论论论有的论戒功能~也不能论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论施。
论利论论均衡原论与8
通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论论行交通论利和交通论论分配论~论当况参与与根据论论情一论同仁~论予交通人基本平等的论利论论。在适用论一原论论要注意要既看到交通论利和交通论论的均衡是法律公平正论的必然要求~又要看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论的特殊性~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论论论即与注重论理好公平效益的论系。如目前北京、石家庄等城市论施的公交论用论道和论某些小型论论的禁行论定就是在论一原论指论下~正论理公平效确与
益论系的具论。体体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论论建论和社论展相适论原论与会9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当论定各论人民政府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论论建论和社论展相适论~论就明论定了与会确
政府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定论论~论加强政
府论论和相论部论论论配合~建立道路交通管理论论机制具有论的极意论。
参献考文
周河祥论用交通行政法〕北京中政法大出国学版社[l].[M.:
王论昌行政法学【北京中政法大出国学版社~[2].M].:
1998
范文四: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则【精选文档】
道路交通安全法论文:试论《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原
则
摘要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体现出来的秩序和效率相统一原则、保护交通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相结合原则、方便群众原则、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社会有责原则、过罚相当的法律追究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基本原则
0引言
正如民法中的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一样,《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应是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区别于其它法律体系的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灵魂。它能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基本价值观念和最显著特征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分析,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_E作实际,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秩序和效率相统一原则
秩序和效率不仅仅是交通安全管理的要求,同样也是交通法律法规的价值追求。效率是交通管理的生命,没有基本
的交通管理行政效率,交通管理权就不可能发挥维护交通活动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作用。所以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既要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又要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率,才能真IE体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以人为本。
2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在交通管理行政行为中要充分保障交通活动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不应让无辜的人受到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救。为保证其实现,法律赋予参与人在交通活动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地为交通活动参与人行使这些权利提供便利,而不能随意加以剥夺或限制。
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要重视和关心人的因素,激发和调动广大交通参与人守法的自觉性,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3科学管理和依法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现代化的道路交通管理应该是科学管理与依法管理相结合,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科学管理是依法管理的基础,而依法管理是科学管理的保障。要通过依法管理来明确交通参与人的权利,来保障整个交通系统的出行有序。
科学管理就是在大量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手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通行权利的分割来调整交通,在时间上和空间分布上提高交通系统效率。
依法管理就是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保障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一方面具体体现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对违法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方便群众的原则
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尽可能为交通参与人提供便利和方便,从而保障交通参与人交通活动的顺利实现。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面,规定了许多以人为本的便民措施,如,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根据机动车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放宽了残疾人驾车和准驾车型的身高限制,延长了驾龄,保障了一部分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力,方便了日常生活。简化了机动车登记、停驶、复驶和补领、换领牌证等手续,扩大了在暂住
地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范围,减少了群众往返跑路。
5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全社会有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化,形成了“交通安全人人有责,交通安全人人有为”的工作机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工作,以人、车、路、环境为主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诸多方面,是一项系统的全社会管理工程,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方面有了重大突破,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条款。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被列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成为全社会普通关心的工作,推动各地逐步形成政府领导、部门主动、职能联合、交通联管、事故联防、隐患联治、上下联动的“大交通”格局。
6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合理处罚与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是相应的,做到过罚得当,即违法行为的种类、程度与所应受的处罚种类、幅度相一致,不能偏轻偏重,更不能畸轻畸重。
这也是法理的比例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公正、平等,没有偏私,要合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宗旨,对受处罚者妥公正对待,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反复无常。
7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的同时要加强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使其知道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提高法制观念,保证今后自觉守法,这样才能达到处罚的真正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时不能为处罚而处罚,一罚了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罚当事人的同时应当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并纠正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当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也不是以教代罚,毕竟教育与处罚具有不同的功能,对交通违法行为只教育不处罚则完全失去了处罚应有的惩戒功能,也不能够有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实施。
8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交通权利和交通义务分配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一视同仁,赋予交通参与人基本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在适用这一原则时要注意既要看到交通
权利和交通义务的均衡是法律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又要看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特殊性,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时应注重处理好公平与效益的关系。如目前北京、石家庄等城市实施的公交专用车道和对某些小型车辆的禁行规定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益关系的具体体现。
9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这就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对加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道路交通管理协调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l]周河祥.实用交通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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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方案5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的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指标控制在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内。全区安全生产高危领域和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面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安排
我局现有在册行政执法人员14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2014年我局总法定工作日为3500个工作日,其中:综合执法工作日为2000个工作日;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日为80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为700个工作日。
在综合执法工作日中,实施行政许可为5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为85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为200个执法工作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为200个执法工作日;开展机动执法为200个执法工作日等。
(二)监管执法计划任务分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对危险化学品、冶金、烟花爆竹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年度安全等级确定现场检查的频次;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则上组织1次安全执法检查。根据专项检查工作日确定全年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是160家。其中:安全监督管理科28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46家;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27家;监察大队59家。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执法检查内容。局成立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全面负责。各业务科室(大队)负责人负责具体执法工作,要明确本科室(大队)执法检查的主办和协办人员。全局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管监总局《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暂行规定》第八条提出的19项内容认真实施检查,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制定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确保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认真执行计划任务。各业务科室(大队)要严格按照月度计划细化分解执法任务,根据月度计划制定每周计划。检查人员在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前,应当明确检查的项目、内容、方法和标准,准备必要的检查测试工具、仪器及法律文书等执法检查准备工作,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涉及专业性内容的,也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检查中,应当作出书面现场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并及时把执法检查记录录入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暨重大危险源预警信息系统。要统筹兼顾,上下沟通,要优先安排每月到期必须进行复查的生产经营单位。确需对计划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和备案。
(三)严格执法,健全执法检查考核制度。要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案件,应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及时移交。建立执法检查季度督查制度和半年执法检查完成进度通报制度,确保执法检查工作任务的有效开展。各业务科室(大队)要定期对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进展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安全监督检查的结果依法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局牵头部门每季度对计划完成进度进行督查,计划的执行结果和执法效果作为各科室(大队)和执法人员年终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强化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查处各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改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基本达到国家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
二、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加大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抓好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电镀和化工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接触人员多、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企业的监督执法。
(二)突出重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的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或普查的情况;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开展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警示标识的设置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的开展情况;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工发放个体防护用品的情况;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的情况。具体可参照《省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的要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三)突出建立长效机制。注意总结和梳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要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确保执法质量。
三、实施步骤
全区“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分为发动、推进、总结三个阶段。
(一)发动阶段(4月15日-5月15日)。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根据区安监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年度工作,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进阶段(5月16日-10月31日)。结合年度执法计划和“百日”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对查出的问题,要逐条提出整改措施、明确时限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区安监局适时对各地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确保按照方案要求,完成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工作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1日-11月10日)。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按照本方案所列附表内容,做好本地区执法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的报告连同附表报送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切实加强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组织配备执法人员和装备,督促执法计划实施,逐级抓好落实。
2、统筹推进。开发区、各街道安监站要把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与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进行统筹安排、统一推进。
3、督查考核。区安监局将结合全年重点工作,开展“四个专项督查”;一季度集中开展执法计划制定和执法资料、信息台账建立情况专项督查;二季度集中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普查专项督查;三季度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专项督查;四季度开展“三同时”落实情况和年度职业卫生执法计划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区安监局将把“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三篇
为有效落实全局重点工作,根据市安监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常安监〔2014〕3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7月25日在全区开展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百日”集中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
一、“百日”行动重点
“百日”行动主要针对安全隐患、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重点地区和企业。
重点地区指:有亡人事故发生,或高危企业相对集中、涉及职业危害企业数量相对集中的街道、行政村。
重点企业指:事故频发、隐患众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薄弱的企业;职业危害相对突出的企业。
二、“百日”行动内容
(一)重点地区
查街道、行政村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是否到位和是否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重点企业
1、查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到位、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是否到位、基础管理是否到位;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查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是否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及时、如实申报;是否请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是否如实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是否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健全健康监护档案)。
三、“百日”行动组织
本次“百日”行动由区安监局统一协调,全区安监执法队伍联合行动。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组织计划阶段(4月15日—4月2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广泛宣传本次“百日”行动的目的意义,依靠基层安监组织摸排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并于4月22日前汇总上报本辖区“百日”行动的重点地区和企业,4月25日前区监察大队汇总并制定全区“百日”行动计划。
(二)具体实施阶段(4月26日—7月15日)
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安全生产监察人员按计划到各重点地区、企业开展“百日”行动。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7月16日前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上报“百日”行动情况总结,区安监局根据工作成效进行绩效评估,并予以通报。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科室(大队)、各安监站要高度重视“百日”行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处理“百日”行动与日常执法检查的关系,并与年度执法计划有机结合,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对于在“百日”行动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予以媒体曝光。
(三)廉洁自律。所有参加“百日”行动的监察执法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己,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坚决杜绝假公济私和徇私舞弊现象与行为。
第四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为核心,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为手段,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依法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全力防范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年内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企业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企业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发现自控系统应改未改、改而弃用的情况应作出责令停产整改、行政处罚等处理。同时,也要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大型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每年覆盖检查一次。定期组织梳理与核实,全面掌握“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管理动态。
3.注重危化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要按照危化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组织做好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要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相关工作。按照《关于调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常安监〔2014〕110号)的要求,组织做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使用许可和生产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法做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工作。组织做好申请企业核定、申报材料初审以及指导协调等相关工作。根据《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梳理出不再需要换(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类企业名单,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督促企业及时申请注销许可证。
3.提高安全许可的效率和质量。要依据国家危化品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和市局关于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努力缩减时间,提
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实行闭环管理,所有审批工作使用统一的网上操作系统。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企业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区全面完成首轮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企业安全标准化持续运行、持续改进的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注意行政许可与安全标准化的配合协调,加强指导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二是结合专项整治,组织开展成品油、危化安全标准化、生产经营许可现场核查等专项检查;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开展各类安全检查中,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要注重检查效果,强调检查闭环管理。
继续推进和深化危险化学品制度化监管,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指导督促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重点打击危化品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肃查处由于未批先建、未验先用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
行为;督促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导企业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继续深入开展第三轮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化治办”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区域环境整治和产业提升改造等行动,继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工艺装备落后的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加快重点区域(主城区)危化品企业搬迁、关闭、转产计划的实施,凡因安全距离不足等无法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业,要提请政府予以停产、转产或关闭。
(五)进一步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
1.推行危化安全行政指导工作。各级危化监管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提升安全监管和指导协调能力,以行政指导为新的安全管理方式,指导督促企业消除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做好全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指导和跟踪服务。
2.夯实危化安全监管基础。要认真收集、汇总和报送行政许可、专项整治、“打非治违”、隐患治理、执法检查、事故统计、行政处罚等危化监管统计数据,并建立完善相关台帐资料。
3.加强危化事故查处和应急处置工作。要高度重视危化事故事件管理,第一时间报告事故信息并按规定组织统计上报,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要建立健全应急队伍、装备和技术支撑,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应对突发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和针对性处置能力。
第五篇
一、时间安排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时间为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与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责任相一致的奖惩考核机制;努力提升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实现安全生产长效管理。通过查隐患、抓整改,达到“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目的,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范围
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情况,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储罐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从严查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排查液氨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突出检查涉氨冷藏冷冻食品加工企业、农副产品冷藏冷冻企业、肉禽鱼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饮料食品制造及加工企业、超市商场及其配套的冷藏冷冻场所等安全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等。
四、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责任清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和及时修订。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危险工艺岗位操作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各岗位操作人员。重大隐患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3(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改造和运行情况。涉及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按规定完成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自动控制系统、监测监控系统是否适用并有效维护、正常运行,是否对相关安全设施、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合格。
4(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管理基本情况。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内、外部安全距离以及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依法开展定期安全评价,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整改完成。
5(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八大作业规章制度和检维修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认真落实,是否做到危险作业前风险分析到位、作业许可证会签审批到位、现场监督监护到位、防范措施到位。是否落实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资质审查、施工方案审查、教育培训、现场监督等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是否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装。是否严格落实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管理制度。
6(夏季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针对夏季持续高温、雷雨多发的特点,落实防雷、防汛、防坍塌、防泄漏爆炸等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对防雷电设施、生产区排水系统、化学品储存区域和露天存放化学品、化学品管道充装系统以及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等重点进行检查,落实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7(城市企业搬迁和化学品输送管道整治情况。城市中心区、人口密集区等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是否按照全省化工专项整治的要求,制订并落实搬迁关停方案,落实搬迁前防范事故的安全措施,按计划组织实施。涉及穿越公共区域的化学品输送管道,是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日常巡检、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是否存在危及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的重大隐患。
五、时间进度安排
1(自查自纠阶段(6月中旬至8月31日)。各安监站根据本地实际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发动和督促企业开展全面的安全大检查。区安监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组织重点抽查。
2(督查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20日)。区安监局按照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对开发区、各街道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3(总结提升阶段(9月21日至10月31日)。开发区、各街道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安监局。
六、组织机构
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是在特殊时段采取的监管举措。要充分认识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要根据近期危险化学品监管的特点,认真开展检查整治,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区安监局成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安监局副局长黄冬青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危化科和各安监站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危化科。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应深入一线开展督查,指导整改。各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以防范事故为目标,全员行动,责任到人,措施到
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做到“场所必查,有患必治,重患必停”,确保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即查即改,注重治本。要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要对隐患实行“零容忍”。在铁腕整治隐患的同时,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管理等方面深挖隐患形成原因,针对问题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完善规章制度、落实政策保障措施,切实消除隐患产生的根源,提升地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三)强化措施,确保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要组织专门的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查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四)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利用辖区户外大型视频、游动字幕及“360”智慧社区、《新》等宣传资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引导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检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被动应付的单位,要公开曝光。
(五)汇总情况,及时上报。请开发区、相关街道安监站于6月20日前制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每月3日前汇总上报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31日前上报全面总结。区安监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范文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内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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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内容说明
《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内容。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公安部研究提出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的意见,邀请部分院校法律专家、部分律师和专业运输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现将送审稿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刑九”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中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为了与这一规定相衔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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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载客运输,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一方面,超员导致车辆超出其载质量,增加了行车不稳定性,还会引发爆胎、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危险,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面,超员载客往往会加大事故的伤亡后果。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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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载客超过核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和财产罚,包括超过核定乘员的,将罚款由二百元至五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核定乘员情节较重的,将罚款由五百元至二千元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拘留处罚;对严重超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同时,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不让行为人从违法行为中获利(送审稿第三条第一款)。
此外,鉴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与“刑九”相衔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三条第二款);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以及货运机动车超载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处罚的对象由“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扩大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取消了“经处罚不改的”限制条件(送审稿第三条第五款)。
(二)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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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的超速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速行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是导致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全国校车、营运客车超速违法导致交通事故6649起,死亡2891人,其中,上述车辆负有责任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超速行驶导致的占53%。对超速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速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一,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尚不构成犯罪的,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资格罚、人身罚,包括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将罚款由二十元至二百元提高至五百元至二千元;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节较重的,将罚款提高至二千元至五千元,并增加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和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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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处罚;对严重超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送审稿第四条第二款)。此外,为了与“刑九”相衔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四条第三款)。
(三)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如2014年7月19日,一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吨液体乙醇上路行驶。“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为与“刑九”规定相衔接,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二,对在道路上驾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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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送审稿第四条第四款)。此外,为了与“刑九”相衔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相应的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送审稿第四条第五款)。同时,还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送审稿第四条第六款)。
当前,在道路交通管理和执法实践中存在着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主动接受交通违法处理缺乏有效约束手段,惩治买卖交通违法记分行为无法可依,个人所有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监管难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规定,以确保公共安全。
(一)将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条件。依法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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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几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确在车辆定期检验环节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责任,为执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据。为此,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做了修改,规定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送审稿第二条)。这样规定,一是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除因查明事故原因检验鉴定需要外,不得扣留交通事故车辆。如果当事人拒绝或者以各种理由拖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将持续处于不稳定状态,受害人的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有违社会公平正义。修改这一规定,能够督促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觉主动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履行相关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有效督促当事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由于全社会诚信体系还未形成,一些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执法实践中,对发现并通知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少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主动、不积极接受处理。修改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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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二)对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的行为增加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对于警示、教育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约束和矫正其驾驶行为,不断提升驾驶人的安全守法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提高了部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进一步严格了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在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取得了明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执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问题,一些违法人员以他人名义顶替实际驾驶人接受违法处罚和记分,并借此牟取经济利益,进而产生买卖交通违法记分的“黄牛”非法中介,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严重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行为的查处尚无明确规定,查处这类违法行为无法可依。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之三,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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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驾驶证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送审稿第四条第七款),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治和教育警示作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德。
(三)禁止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个人名义登记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对其检查监督难度大,车辆安全隐患多,未取得运输许可运输危险化学品、非法改装车辆和罐体、未按要求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以及驾驶车辆严重超速、严重超载等违法行为多发,容易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规定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送审稿第一条),以与相关法规相衔接,确保管理制度有效落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这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建议主要是为了保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与“刑九”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补充规定相衔接,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1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国务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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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论证,并将适时提出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全面修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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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品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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