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范文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管理资料]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范文三:安徽徽风律师事务与您分享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安徽徽风律师事务与您分享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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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日期:2014-08-21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 1(物。既可以是物质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既可以是消费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2(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也可以是行政相对方的行为。
2 3(精神财富。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学术著作、专利、发明等。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3 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那些法律事实,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有意识的能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活动,如行政主体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行政相对方申请某种许可证的行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 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4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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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论教育行政执法的要素构成
法律园地
论教育行政执法的要素构成
粟湘福 (吉首大学,湖南吉首
416000)
摘要:有效实施依法治教的首要步骤是理清教育行政执法的要素构成。本文将教育行政执法的构建归结为教育行政
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的职权、执法的程序、执法的依据和执法的效力等六个要素,并具体分析了这六个教育行政 执法要素的具体特征。 关键词:依法治教;教育行政执法;要素 在El常生活中,法的执行通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基于 第三,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 政执法行为。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狭义的定义,教育行政执法是指f司家教育行政机关依照法定 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内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并以 职权和程序,针对特定事项和特定的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 自己的名义予以执行。在教育行政机关中的某螳内设机构, 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并产生法律效力的活动。教育行政执法 如办公室、人事处(科、股)、基础教育处(科、股)等,因为不具 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教育立法目的的基本途径 有对外管理职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 和推进依法治教的关键和核心。而有效实施教育行政执法 为,所以不能成为教育行政执法主体。 的首要步骤就是理清教育行政执法的构成要素。 第四,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能够独立承担因执法行为而产 一、教育执法的主体 生的法律责任。任何类型的行政执法主体都必须独市地对 己 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具有教育行政执法权力,能以自 自己实施的行政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教育行 的名义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并能够承担由此产生的相政执法主体的这一基本特征是确认教育行政组织能否具有 应责任的组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同时具有以下四个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条件。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 基本特征: 代理人、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公务员可以实施教育行政执 或 第一,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一种组织。组织经法律规定法行为,但不能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不能成 授权可以成为教育行政主体,但个人不能成为教育行政主为教育行政执法主体。 体。尽管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是由公务员去实施的,但公务员 在实施具体教育行政行为时只能以有人认为,一般行政的主体就是行政执法的主体。[1 3笔 一定组织的名义而不能 者认为,一般行政的主体与行政执法的主体还是有区别的: 以个人名义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作为一种组织,主要是 第一,一般行政主体的范围要比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更大;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但各级政府中的其他部第二,由于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必须是依法取得,事实上并 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也负有教育行政执法的职责,如教育行政不是全部的行政主体都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成为 投入就涉及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两个部门,又如《学校行政执法的主体;第三,许多经特定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 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法规的贯彻实 法主体本身并不是行政主体,如某些鉴定机构。同样地,教 施,就涉及体育、卫生等政府部门的配合甚至主要由这些部 育行政主体与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有区别的。 门负责。 可见,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 第二,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法成立。根据教育行政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我国现 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不同,町将教育行政执法主 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各级人民 体划分为职权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教育行政执法 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依法具有教育行政 主体。职权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执法权力的其他行政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 的规定,在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教育 出机构(派出机关指一级政府设屯的派出组织。如行政公署、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教育行政执法主体 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指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生 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县 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体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授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授权性教育行政执法主 二、教育执法的对象 权获得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 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授权性教育行政执法主 教育行政执法对象是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法律关系中教 育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对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体的突出特点,就是它们不是以其组织机构的成立而取得教 教育行政执法对象又称教育行政执法相对人。自然人,就是 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而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性规定 而获得的。 享有法定权利与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依法独
90 理论研究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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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来说,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教育法律、教育法规和 立组成享有权利与义务的团体或机构。地方各级教育行政
教育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但是,其他法律规范或条款 机关是本地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主体,但对于上级教育行政 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教育作出的,却对教育工作起着规范性、 机关而言又是教育行政执法对象。成为教育行政执法对象 指导性的作用。比如,教育行政机关和审计机关在教育行政 的自然人,在国家范围内,是指国民(公民);在地方范围内, 过程中所实施的统计、审计等教育行政行为,就是教育行政 是指当地居民(公民);在教育领域内,主要包括学生及其他 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教育行政活动中适用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父母及其他监护者、与教 育有关的社会人员。成为教育行政执法对象的法人和其他 《统计法》《审计法》的教育行政行为。又如,教育行政机关 对参与赌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机关工作人员和教职工 组织,包括公法人(地方公共教育组织等)和私法人(私立学 进行教育行政处罚、处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 校、私立教育财团法人等)。 为 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而非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或 教育行政执法对象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但是,也有人认 条款。可见,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 教育行政执法对象除自然人及法人以外还应当包括特定 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这是我国教育行政执法最主要的法 的事项。笔者认为,教育行政执法涉及的具体事项,都必定 律依据;另一部分是其他涉及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其中,是以一定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存在的载体的,也就是说教育 行政执法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都必定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组织 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款和其他规范性教育文件包括: 的事项,不归属于一定自然人、法人或特定组织的事项是不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2)教育基本法;(3)教育单行
法;(4)教育行政法规;(5)地方性教育法规;(6)教育部门规 存在的。因此,教育行政执法对象应当是与教育行政执法权 章;(7)地方政府教育规章;(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 力主体相对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教育行政执法的职权 单行条例关于教育的条款,以及有关的教育的国际条约和
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依照法 协定。[朝 定的职权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在其权限
施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六、教育行政执法的效力 范围内实
教育行政执法效力是指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对相 才是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教育行 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通过本文政执法机关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如果超越法定权限,即是
无效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教育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法定权 开头部分所述教育行政执法概念可以看出人们对此有不同限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只能行使国 的认识。有的人认为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会对相对人 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是直接的,有的认为并不 家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能行使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是所有的教育行政执法行为都会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产 的权力。第二,教育行政执法机关只能行使法律赋予的教育 生影响。笔者认为,教育行政执法的实施必然会对相对人的 行政执法权,不能行使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根据有关 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明显的, 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些行政执法行为只能由特定的行政机关 有时是间接的、不明显的。一般来说,具有强制性或单方性 作出。比如,行政处罚中的自由罚(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 的处理决定类教育行政执法对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影响是 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教育行政机关如果对 直接的和明显的;服务类和指导性教育行政执法对相对人权 相对人处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就属超越职权的行为。第 利和义务的影响是间接的和不明显的。教育行政机关实施 三,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只能在法定的管理范围内 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只能在本行政区域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后果,不能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消灭的其他行为,比如教育行政机关内部的文件 内行使,而不能在其他行政区域内行使。此外,上下级之间 不能随意代替进行教育行政执法活动。[21收发、一般性工作检查、学习培训等日常活动,不属于教育行
四、教育行政执法的程序 政执法范畴。 教育行政执法除了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外,还 必须严格按照 参考文献:法定程序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是指教育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 [1]赵德明等(行政执法知识读本F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 序之公正获得结果之公正。在教育行政执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程 社,2003(18( [2]李连宁,孙保森(教育法制概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 法过程中,教育行 造成了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对 版社,1997(125( 政执法主体和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这种不对等性 [3]朱卫国,陈韶峰(教育行政执法的理论与务实[M](南 实体权利处分的不平 政执法主体的 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2—29( 衡。公正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可以保障相对人不受教育行 任意支配,实现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 效克服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地位过分不平等倾向。同时,公正 作者简介: 科学的教育行政执法程序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粟湘福,湖南省吉首大学人事处研究员;研究方向:高等教育 五、教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教育行政执法依据是指教育行政执法的法法学、高教管理。
律依据。一
91理论研究
万方数据
范文五:2、简述行政体制的构成要素:
2、简述行政体制的构成要素:
a.行政组织: 行政管理不是个人的工作,而是多数人通力合作的团体行动、必须先有好的行政组织、合理的权才能收指挥协调的功效。 故如何建构一个组织,成为行政第一项要素。 组织错误,则一切均无法正常运作, 可见行政组织之重要性。
b.行政人员: 「为政在人」,不论任何时代,任何政体,「用人」总是「行政」的根本。 近代管理学家,更特别着重 维持良好之「人群关系」。 尤其近来「人力资源管理」(HRM)更成为各机关首要之务,组织无法找到好的人才,即使空有组织,亦无法达成任务。
c.行政物质: 任何行政,都有其特定的任务与目的,为完成任务达成目的,除组织与人员外,尚须有金钱及物以为工具与手段。 这些供行政之用的金钱与物材,同样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须,例如:行政学中所研究的 「财务行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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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管理」尤其是「资讯管理」更为重要,此乃「e世纪」行政不可或缺的。
d.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就是公务员以实际的行动,直接推行政府功能,完成国家使命。 前述行政组织、行政人行政物质,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只是工作的准备而非工作的本身。 只有这行政行为或政令推行才是行政的 直接之目标和工作之主体,故它为行政最重要的要素。 尤其行政管理,就动态观点来说,行为更是一切 行政的根源,没有管理行为组织无法动起来,因此,行政行为最为行政机关所重视。
还有一个比较简单,就是“行政组织,行政目标,行政职能,人事行政,财务行政,行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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