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视力残疾标准解读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的变化与特点如下: (一)与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的关系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 1.定义: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2.分级: [注]①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②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③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 1.定义: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以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分级: 由此不难看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定义较第一次的更为科学准确,并且在定义中引入《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要素;而两次抽样调查标准均分为4级而且分级标准一致,只是称谓不同,体现了二者间良好的延续性。 (二)与世界卫生组织(WHO)视力残疾诊断标准的关系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视力残疾的标准依然沿用世界卫生组织(WHO)视力残疾诊断标准。 WHO视力残疾诊断标准: [注]中心视力好,但视野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盲;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盲。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与WHO视力残疾诊断标准的关系: 由此可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基本与国际统一标准接轨,体现在分级标准一致,只是WHO标准分为5级,且5级代表重残。为了与我国其他类别残疾相一致,将WHO标准的5级和4级合并为我国本次标准的一级,既符合我国国情,国际交流时又完全接轨。 (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视力残疾标准的可操作性 由于本次调查标准是第一次标准的延续,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加之视力残疾检查具有标准化等特点,因此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
范文二: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 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 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 (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 复视功能者 ) ,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 或视野 半径小于 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 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 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 视力 盲 一级盲 <><5度 二级盲="">5度><0.05;或视野半径>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10度><0.3 《注》:1.="" 盲或="" 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 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 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0.3><><10度者, 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 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 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 (经治="" 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 。=""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 听说交往两类。="" 2.="" 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 (dbspl)="" 言语="" 识别率="" (%)="" 一级="">90(好耳 ) <15 二级="" 71-90(好耳="" )="" 15-30="" 三级="" 61-70(好耳="" )="" 31-60="" 四级="" 51-60(好耳="" )="" 61-70="" 《注》:本标准适用于="" 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 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 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 导致的言语障碍="" (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 ,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 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 言语残疾="" 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 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 语音清="" 晰度在="" 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 音能力,="" 语音清晰度在="" 31-50%,="" 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 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 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 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级别="" 语音清晰度="" (%)=""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15><10% 未达="" 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 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本标准适用于="" 3岁以上儿童或成="" 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 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 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 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 发育期间,=""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 智力发育成熟以后,=""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 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 (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 (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 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 )="" 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 度="" 一级="">10%><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 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 智商="" (iq)是指通过某种智="" 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 iq="" 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 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 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20>
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 肢瘫 偏瘫: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 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 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 节、 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 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 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 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 1分,实现困难算 0.5分,不能实现 的算 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 ) 重度 (一级 )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 动 (0-4分 ) 。 1. 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 截瘫、 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 严重偏瘫, 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 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 三肢截肢或缺肢 (腕关节和踝关 节以上 ) 。 6.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 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 ) 中度 (二 级 )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分 ) 。 1. 截瘫、 二肢瘫或偏瘫, 残肢有一定功能。 2.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 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 以上截肢或缺肢。 4. 双手拇指伴有食指 (或中指 ) 缺损。 5. 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 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 ) 轻度 (三级 )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分 ) 。 1. 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 二肢 功能轻度障碍。 3.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 70度;脊柱侧凸大于 45度。 4. 双下肢不等 长大于 5cm 。 5. 单侧拇指伴食指 (或中指 ) 缺损; 单侧保留拇指, 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 侏儒症 (身高不超过 130cm 的成人 ) 。 列表如下: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 完全 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 疾范围 1. 保留拇指和食指 (或中指 ) , 而失去另三指者。 2. 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 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 5cm 。 4. 小于 70度驼背或小于 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 疾标准 1. 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 同时导致 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 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 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
范文三: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 2(?视力残疾的?分级
?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表如下: ? 列
?
类 别 ? ? 级 别? ? ? 最 佳 ?矫 正 视? 力
盲? ? ? 一级盲 ? ?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 ? ? 二级?盲 ? ? ?O(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 ?一级低视力? ? ?0(0?5——0(?1
? ? ? 二级低视?力 ? ?0(?1——,0?(3
?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
?
范文四: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鼎网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24日08:59:35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类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 二级低视力≥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的检查方法
1、视力检查
视力检查主要以测远视力为准,采用小数视力记录法。为了检查方便,可将视力表的0。
1及0。3之E字剪下,做成硬纸卡,检查者可随身携带。
检查方法:检查应用此二卡,在足够明亮处被检查者与视力卡相距5米,遮盖一眼看0。3卡,E字方向任意调换,若有一眼能看到0。3,即不属视力残疾人。 若被检查者不能分辨0。3卡,则用针孔镜矫正再看,若仍不能分辨0 。3卡,则改用0。1卡,若好眼通过矫正能看到0。1卡,则属二级低视力。若被检查者好眼通过矫正在5米距离看不到0。1卡,则嘱被检查者向前移动,每向 视力表移动1米,则由0。1减去0。02,即患者视力为0。08,如被检查者向视力表移动2米,则视力为0。06(0。1----0。02*2),属一级低视力。移动3米为0。04,为二级盲,以此类推。
也可以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被检眼与视力表距离(米)
视力
矫正方法:定残标准必须为最佳矫正视力,为了调查方便,可用串镜或针孔镜进行矫正,串镜是由不同屈光度的正及负球镜镶嵌在木制的镜框上,被检者在5米不拿看 到0。3时,应用此镜进行矫正,但这必须由有一定的眼科知识的医生进行,简单的方法用针孔镜,当被检者在5米看不到0。3时,将针孔镜置于眼前进行矫正。 针孔镜的制作方法简便,应用一一拉罐空筒剪一圆片,中间扎一0。5---1毫米直径的孔即可。
儿童视力的检查:对于较年长儿童可用儿童视力表,制作方法及检查方法同上述。年幼儿童可用实物估算,用以下公式计算:
1。5 实物距离(米)
视力
实物大小(厘米)
婴幼儿则根据其能否追随目标及外眼情况来确定残与非残。
2、视野检查
(1)对照法:被检查者与检查者对坐湖对立,彼此相距1米,两眼分别检查。检查右眼时,被检查者遮盖左眼,检查者闭合右眼,同时嘱被检查者注视检查者的左眼,然 后检查者伸出手指或视标于检查者与被检查者中间,从上下左右各不同方向由外向内移动,直到检查者自己看见手指或视标时即询问被检查者是否也已看见,并嘱其 看见视标时立即告之,以此来估计被检查者的视野。
(2)视野卡法:用白色硬纸板卡,标出10度视野范围,被检查者与卡片相距1米,嘱其遮盖一眼,注视10度视野卡中央注视点,询问被检查者是否能看到10度视野范围。若不能看见则属于盲(指双眼),若能看到则不属于视力残疾人。
(3)伪视力残疾鉴别
在检查视力或测量视野时,如怀疑被检查者有作假情况,当请眼科专业医生坚定。
范文五:视力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 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能做到一般人所能从
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2、 视力残疾的分级
(1)、盲
一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2)、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等到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5。>5。>
二级盲 <><10.>10.>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1~0.5>0.1~0.5>
二级低视力 <0.3~0.1>0.3~0.1>
注:
(1) 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 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 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
的视力。
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1、 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
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
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一)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二)听力丧失而能
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三)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
2、 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1) 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不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2)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列表如下:
(2) 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等级。
注:
(一) 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二) 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
(三) 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智力残疾标准
(1) 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
或智力
迟缓: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
(2) 智力残疾的分级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能迟缓协会(AAMD)的智力残
疾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一)残疾(极重度):IQ值在20或25以下。适应行为为极差,面容明显呆滞;终生
生活需生活由他人照料;运动感觉功能极差,如通过训练,只在一肢,手及颌的运动方面有
所反应。
(二)二级智力残疾(重度):IQ值在20-35或25-40之间,适应行为差:生活能力即
使经过训练也很难达到自理,仍需要分阶段照料,运动、语言发育差,与人交往能力也差。
(三)三级智力残疾(中度):IQ值在35-50或40-55之一间。适应行为不完全,实用
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达到部分自理,能做简单的家务劳动,具有初步的卫生和安全常识,
但阅读和计算能力很差,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四)四级智力残疾(轻度):IQ值在50-70或55-75之间,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的水
平,具有相当的实用技能,如能自理生活,能承担一般的家务劳动或工作,但缺乏技巧和创
造性,一般在指导下能适应社会,经过特别教育,可以获得一定的阅读和计算能力,对周围
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列表如下:
级别 分度 与平均水平差距-SD IQ值 适应能力 一级智力残疾 极重度 ?5.01 20以下25 极重适应缺陷
二级智力残疾 重度 4.01-5 2 0-35或25-40 重度适应缺陷
三级智力残疾 中度 3.01-4 35-50或40-55 中度适应缺陷
四级智力残疾 轻度 2.01-3 50-70或55-75 轻度适应缺陷 注:
?智力迟缓(MR),是根据美国智能迟缓协会1983年的诊断标准:1、智力明显低于平均水平,IQ值在人群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以下,即70、75以下,2、适应行为(包括生活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不足;3、年龄在18岁以下。
?智力商数(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所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 不同的智力测定方法,有不同的IQ值,但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
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1)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而截除或先天性残缺;
(2)上肢或下肢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
(3)脊椎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功功能障碍;
(4)中枢、周围神经因外伤、病变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从人体运动系统有几处残疾、致残部位高低和功能障碍程度综合考虑,并以功能障碍为
主来划分肢体残疾的等级。
一级肢体残疾:
1、四肢瘫;下肢截瘫,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偏瘫,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2、四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先天性缺肢;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
缺肢,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双全臂(或双全腿)截肢或缺肢。
3、双上肢功能极重障碍;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二级肢体残疾:
1、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
2、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单全腿(或全臂)和单上臂(或大腿)
截肢或缺肢;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或缺肢。
3、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肢体残疾:
1、双小腿截肢或缺肢;单肢在前臂、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重度障碍;两肢功能中度障碍。
3、双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
四级肢体残疾:
1、单小腿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椎(包括颈椎)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椎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大于5厘米。
5、单侧拇指伴有示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注:
以下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示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推动足的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小于5厘米者。
(4)小于70度的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椎侧凸。
精神病残疾标准
一、精神病残疾的定义
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实社交能力和在家庭、
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病残疾包括:
(一)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 发的精神障碍;
(二)中毒性精神障碍,包括药物、酒精依赖;
(三)精神分裂症;
(四)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周期性精神病等 造成的残疾。
二、精神病残疾的分级
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所列十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病残疾的等级。
(1)一级精神病残疾(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三个或三个
以上问题评为"2分"的。
(2)二级精神病残疾(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问题被评
为"2分"的。
(3)三级精神病残疾(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
评为"2分"的。
(4)四级精神病残疾(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
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1)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2)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各题均被评为"0分"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10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