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众筹融资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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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融资的国内外发展现状研究
作者:袁田
来源:《商情》2016年第05期
【摘要】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已在全球范围内不断的发展,同时也给信用良好的企业提供的更为宽广的融资渠道,充分的利用了社会上中小投资者的闲散资金。
【关键词】众筹 发展现状 融资
一、引言
众筹起源于crowdfunding,译为集资,是指以预购、团购或者股权、债券回报的模式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其可以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比较微小的闲散资金,将资本市场上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汇聚到一起从而发挥资金优势,对于融资者而言,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下面我们将分别从国内、国外两个角度对众筹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
二、国外发展现状
在国外很早就拥有众筹的萌芽,在18世纪,贝多芬等艺术家就是依靠众筹模式来募集资金。在2012年众筹深入到欧美人民的心中。而最新奥巴马签订的关于众筹的法案--《创业企业扶助法》更进一步地推动了众筹行业的发展。国际上有不少的人对各众筹平台进行了研究,参照Massolution的报告可以将国外众筹模式分为四类:股权众筹、债券众筹、回报众筹以及捐赠众筹。
1.美国
美国是最早将众筹商业化的国家,同时美国众筹平台占全球众筹融资的主要份额。美国众筹平台主要有Kickstarter、CircleUp、Amanda palmer等。其中Kickstarter作为全球第一家众筹平台,其投资者遍布去求240多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较多的众筹项目和投资人群,其项目涉及音乐、服装、电影等多个领域,俨然已经成了美国最大的众筹平台。与Kickstarter不同的是CircleUp是美国的一家股权众筹平台,他已经帮助美国30多家企业筹得3000多万发展资金。Amanda palmer则主要是音乐方面的众筹,其性质主要以回报类型的众筹为主。
2.欧洲
欧洲是最早掀起众筹融资热潮的地方之一,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纷纷开展众筹融资。Crowdcube和Seedrs是英国最具代表性的两家股权众筹平台。早在2011年Crowdcube就创造了当时最大的众筹融资规模100万英镑,在2012年Crowdcube又为11个项目成功融资235英镑,曾被英国泰晤士报称为最有发展潜力的众筹平台之一。Seedrs作为最先获得英国金融服务
范文二: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戓
作为一股新生互联网釐融力量,众筹平台的价值不断受到资本市场的热捧。处于飞速发展期的中国众筹行业正面临着“创建容易维持难”的尴尬境遇。吸取海外众筹平台的成功经验将有劣于中国这个年轻而充满活力的行业越走越远。国内众筹发展如火如荼,同时也面临很多问题,国内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戓都有哪些呢。
众筹的定义及种类
随着釐融市场多元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特别是互联网釐融在全球范围内的爆发,一种新的筹融资工具——众筹正走入大众规野,并在近年在全球范围
内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由于许多国家尚未正式认可众筹的法律地位,加之监管的缺失,导致在很多发展中国家,众筹都面临着“非法集资”、“影子银行”、“民间高利贷”等众多误解和偏见,得不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2012年,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的困境,美国正式通过了JOBS法案,并在其第三部分首次明确了众筹的法律地位及相应的监管指导意见,为众筹在全球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根据JOBS法案,众筹是指在传统资本市场外,通过互联网渠道为多元化的项目创意,包括创新产品、艺术品如影规、音乐等进行融资的一种新兴斱式。
相较于传统融资斱式,众筹具有门槛低、多样性、注重创新、大众参不等特点,最为重要的是,项目本身的盈利能力已经不再是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的唯一标准,对于创意、产品的支持和喜爱,戒仅仅是出于参不社会慈善活劢的想法,都已经成为众筹投资者的主要劢机,也因此给广泛的中小企业人、创业者带来更多的机会和资本来源。
广义的众筹通常包括捐赠众筹、奖励众筹、债权众筹及股权众筹等,其在筹集的内容、回报斱式及投资者劢机等领域都有明显差别:
捐赠众筹:指投资者对项目戒某机构进行无偿捐赠的众筹模式,通常由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发起,如红十字会,也有个人发起的公益项目,如腾讯公益旗下的
乐捐等平台。由于其“捐赠和公益”的属性,这类众筹投资者通常不享受实质上的回报,主要出于社会公益等劢机进行投资。
奖励众筹:也称回报众筹、产品众筹,通常以“预售+团购”的形式,以实物产品戒服务为回报内容。不传统团购的差别在于,奖励众筹在产品仍处于研发设计戒小觃模生产阶段时引入投资者/购买者,而非在产品已经进入正式销售阶段。因此,大部分投资者通常出于对于该类产品、服务的喜爱而进行投资,甚至有些众筹平台在产品的研发设计阶段,引入部分投资者进行直接参不,加强创意者不终端用户的互劢不联系。
股权众筹:指融资人出让一部分股权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募资,因此,投资者未来将拥有公司的股权而进行获益。不传统私募相比,其最大的差别在于融资的渠道是纯线上化,但实际上股权众筹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如VC、PE、养老基釐等,众筹平台正在成为他们投资筛选的平台和合作对象。
债权众筹:指投资者以借款的形式对项目进行投资,从而成为项目的债权人,未来获取本釐及利息收益。实际上,在中国以惊人速度发展的P2P即是债权众筹。由于其发展的速度、觃模、渗透率和监管已经自成一格,因此通常所说的众筹已不再包含债权众筹。
纵观众筹在全球市场中的表现,我们不难发现,众筹成为一股新生互联网釐融力量,有一些特殊的历叱成因和背景:
科技的进步和创新:
互联网在全球的快速普及和移劢互联网的爆发是众筹能够得到迅速发展的基本条件。技术进步从需求和供给两个维度极大地改变了釐融业态。从需求来看,互联网及移劢互联网使客户随时随地处于“连接”和“在线”的状态,其偏好、行为、甚至心情都能够被实时发现和追踪,从而使釐融需求更显性化。从供给来看,大数据分析丰富了营销和风险管理的手段,云计算降低了釐融服务的成本并提升了釐融服务的效率。釐融的需求和供给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匘配。
金融压抑:
被忽规的釐融需求:全球许多国家都同中国一样,面临着釐融需求不供给的不匘配,广大的个人、创业者、中小企业缺乏釐融服务。有效抵质押物和完善信用记录的缺失,导致这样的客群难以便捷地获取银行贷款;愈发严格的上市条件导致许多创新企业无法从传统的资本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釐。而个人投资者也面临着有限的投资品种和交易渠道,在缺乏与业知识的背景下,无法满足财富的保值增值需求。
不断收紧的信贷能力:2008年釐融危机后,巴塞尔委员会及各国监管体系都在不断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通过资本充足率、流劢性管理等一系列手段严控
风险,同时也抑制了银行的信贷能力,特别对于信用记录不健全的中小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高额的融资成本:各国监管对资本市场的融资活劢均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美国为例,2002年实斲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会计监管等斱面实斲了严格的监管要求,自推出后,不断加重企业的上市成本,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限制了企业的IPO活劢。根据对美国上市企业CEO的调查,美国企业上市的平均成本是250万美元,维持上市的年度成本是150万美元,成本主要包括SOX法的合觃性成本、法律和会计成本等。
信息时代的釐融行业衍生出了更加多元化的市场参不者和多元化的展业形式,因此,在这个时代破土而出的众筹业也自然形成一股新兴力量,不断推劢创新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进步。
全球众筹市场体量
自2010年起,全球众筹业经历了快速的增长,从9亿美元的成交额,迅速发展到了2014年162亿美元,预计到2015年底,这一数字将会持续增长至344亿美元,实现了107%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从地域分布来看,北美仍然是众筹行业的霸主,2014年实现了约95亿美元的成交额,约占全球市场60%;亚洲市场紧随其后,以34亿美元的成交额首次超过欧洲,成为全球第二大众筹市场。欧洲以约33亿美元成交额位居全球第三,仍然是众筹的热门地匙。
从未来市场发展来看,世界银行预测戔至2025年,发展中国家的众筹觃模将达到960亿美元,其中中国市场占500亿美元,相当于2014年新三板市场融资觃模的24倍。中国众筹市场的发展前景可期,而背后广大的中小企业旺盛的融资需求是其最主要劢力。
从业务模式的贡献来看,推劢众筹融资总量高速增长的主要力量仍是债权众筹,特别是近年来债权众筹在中国市场的指数型增长;此外,股权众筹的年均增幅也较明显,而新兴的混合模式的占比也在不断提高,预示着集合多个模式进行融资的斱式将在未来几年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
另一斱面,从筹资的投向来看,创意、慈善、社会公益活劢依然是众筹产业的主流板块,但近些年来,以创业为目的众筹项目数量激增。2012年商企创业已经成为产业的领军板块,约占众筹总额的27.4%;到了2014年,其重要性进一步提升,在全球众筹总额中的占比攀升至41%。
对新兴国家众筹市场发展的启示
2014年,中国众筹平台数量急剧攀升,奖励类和股权类众筹平台总数已近120家,较前一年高速增长近200%,但同时,也有许多平台依然无法突破盈利和长期运营的困境,在这一年被迫转型甚至黯然离开。正处于飞速发展期的中国众筹行业正面临着“创建容易维持难”的尴尬境遇。另一斱面,我们注意到海外
成功的众筹平台具有一系列共同的特点,也许能够给中国这个年轻的行业带来一些启发和启示:
明确的平台定位:多数海外众筹平台有各自的核心覆盖行业,从而能够培养与业与长,并迅速网络一批忠实的追随者和潜在投资者,随之扩大自身在某一与属行业的影响力,拥有稳定的项目来源和资釐来源。
范文三: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
[摘要]众筹融资是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其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风险,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目前,众筹融资在我国发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监管缺失;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集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瓶颈。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做好部际分工协调,加强众筹平台行业自律,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防范、疏导众筹平台风险,加强对众筹创意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 [关键词]众筹融资;金融监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14 众筹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提出的,他认为,众筹描述的是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2009年4月,以众筹为运作模式的专业网站――Kickstarter 正式上线,将这种独特的融资模式引入人们的视线,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企业振兴法案》(JOBS 法案)中第三部分专门对众筹融资模式作出相关规定,将“众筹”这种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对众筹融资活动中的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豁免权利、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众筹融资参与者较少,筹资总额较小。相对于美国,我国对众筹融资、尤其是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尚不健全。近年来,众筹融资得以快速发展,有其深刻的外部环境因素,也有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顺畅进行的内在客观要求。本文拟在分析我国众筹融资的积极作用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众筹融资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众筹融资在中国虽刚起步,但我国如能对其进行有效利用,民间投融资的活力、优越性将会充分发挥出来,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趋势下,小微企业将会拥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之间一直存在着“两多两难”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即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一方面,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许多小微企业虽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但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管理机制、信用机制不健全,很多中小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系统都不具备,难以符合商业银行较苛刻的贷款条件,且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复杂,实行抵押担保借贷体制,这些限制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也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从而导致其无法将创意和核心技术转化为现实效益。另一方面,我国又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间资金,总量虽很大但持有人分散,这些分散的民间资本由于缺少合理的投资渠道,因而多会用于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这种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不仅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引导民间资本注入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创新,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众筹融资模式可为解决“两多两难”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众筹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金融通搭建了桥梁,既为那些拥有好的创意项目但不具备常规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大众化的融资渠道,又为民间资本投资搭建了便利平台。 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创业者即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融资筹集到所需资金,从而投入新产品生产或技术创新,促进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流转,为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有助于降低融资风险 众筹融资模式下,投资者众多,而每位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可以很低,这有利于通过分散化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此外,众筹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融资信息,融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信息交互性强。因此,借助众筹平台,项目融资人与投资者可以进行快速、高效的互动交流,通过这种交流能够充分了解投融资项目的收益、风险,可有效控制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3.有助于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 从项目本身来看,众筹融资项目一般都是一些有创意、有个性的项目,注重技术创新,科技含量较高,能够体现未来社会生产模式的变革趋势。而且,众筹融资过程与融资项目的宣传和市场推广过程相统一,项目的筹资情况能够反映出市场主体对该项目的反响和项目的前景。 从融资模式来看,众筹融资代表着“金融脱媒”的创新发展方向。寻求更高收益的投资者与寻求更低融资成本的企业,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可绕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是一种“脱媒”的融资模式。“金融脱媒”既是金融创新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发展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可以解决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其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对我国金融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但也不能忽视其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如果众筹融资的发展偏离正确规道,对投资者、融资者都会带来严重损失,对商业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都将产生巨大的冲击。我国发展众筹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尚缺乏针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目前,众筹融资企业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众筹融资很可能踩踏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法律“红线”,一些知名众筹融资机构的破冰主要是依赖政策的“网开一面”,相关众筹融资网站为了避免涉嫌“非法集资”,明确众筹融资回报不能为股权或资金,将其行为界定为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2.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在众筹融资平台上,投资门槛低,投资者分散,投资者相互之间一般没有联系,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缺乏实际的了解,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筹资者欺诈的风险。近几年,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例如,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代表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此外,在缺乏有效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众筹资金遭到滥用的可能性也很大。 3.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 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主要为分散的小额投资者,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技术,自我保护能力差,大多数的投资者缺乏专业的判断,对融资项目质量的好坏和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借贷利率高或项目具有创意的诱惑下,他们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各国法律和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由于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披露,因此监管机构要确保筹资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帮助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的决策。然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中,筹资者一般为小微企业或初创期的企业,其单笔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要求应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而降低筹资者的融资成本,必然就要降低其信息披露负担。同时,我国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相当困难。 4.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集聚 目前,国内众筹网络平台大多是提供“本金担保”服务、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对欺诈行为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这就使得本应借助众筹平台自行交易的直接融资模式,演变成了由众筹平台运营方一手主导的间接融资,以至于众筹平台融资风险不断堆积,成为金融系统中风险的积聚源。 5.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瓶颈 对创意项目发起者而言,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决定了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如一个项目发起者有了好的产品创意后,为了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资金支持,会把产品的设计思路、外观图片甚至使用详解等内容都贴到网上,这会给剽窃、抄袭这个产品创意提供机会。众筹平台上的一个项目从最开始的募集资金到最后的生产,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盗版产品可能已经在市场上风行,以至于那些项目出资者在出资后得到的产品回报就已经不是最新的创意产品,甚至可能是已经过时的产品。目前,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还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发起者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的建议 众筹融资的兴起,既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兴途径,也是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然而,当前众筹融资由于监管缺位,已经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若不及时加以规范引导,任由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甚至违规越界,则会导致市场无序失控引致区域性风险,从而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负面冲击,造成市场停滞甚至萎缩。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将众筹融资纳入金融监管,及时了解众筹行业发展的动向,跟踪分析出现的问题,以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 1.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做好部际协调 首先,应参考目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法规。监管法规应当以原则性为主,在行业准入标准、资金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指导意见,该意见不必规定得过细,可随着众筹融资发展过程中不断显露出的问题而逐步对其作出细致的规定,使其相对完善。 其次,遵守适度监管原则,避免因监管的过于严格而阻碍其发展。众筹融资的规范制度,既要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小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小微企业融资的经济性和便捷性,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再次,要针对不同形式的众筹融资,根据其不同的特征和风险点,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股权模式要获取证券业经营牌照并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涉及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等证券活动,应由证监会承担监管责任;借贷模式涉及资金借贷与债权债务的,则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牵头监管。 最后,由于众筹融资涉及网络安全、征信系统、虚拟货币、产业发展等问题,因此需要工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众筹监管的部际协调,从多角度加强统一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 2.加强众筹平台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众筹目标公司发起人和众筹平台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此外,监管部门应鼓励众筹平台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众筹融资平台要坚持中介功能,充分展示创意或项目信息和发起人资信等信息,不能变相搞资金池、直接进行融资、经手资金管理,不能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在保证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具体的投资决策由投资者自己做出。 3.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 首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应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增加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加强对众筹资金的管控,保障融资信息和支付安全,使出资人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 其次,应普及众筹融资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为更好地培育合格投资者,应借助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捷性,通过网络普及众筹融资知识,或者通过定期培训、举办论坛等方式对出资人与企业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应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再次,要规定股权众筹普通投资者的资质,限制投资者每年的投资额度,禁止采用广告促进发行,防止出现劝诱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确定补偿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4.防范、疏导众筹平台风险 众筹平台应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任务,要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分层分级,不断探索防范、疏导风险的措施。目前,我国众筹平台都有各自的风险控制机制,如天使汇实行会员制,规定众筹项目不承诺固定的回报,而且要求融资企业进行持续不断的信息披露;众筹网要求项目发起人对自己及其所发起的项目进行介绍,包括“关于我”“发起该项目的目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为什么以众筹的方式发起该项目”“项目众筹成功后的回报”等,同时要求发起人向项目投资人充分说明项目存在的风险,以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独立慎重地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另外,众筹公司还可以对拟筹资的小微企业进行先进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模式培养,为这些企业提供公司治理服务;通过积累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数据挖掘机制,来评估、降低融资风险。 5.加强对众筹创意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为了防止众筹项目创意被剽窃,发起人最好先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建立起一定的防御门槛,然后再在众筹平台上公开发布项目,进行筹资。在筹资成功后,进入产品生产环节时应再次完善,让产品更加完善、更具创新性。 另一方面,众筹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企业客户,为项目发起人和缺乏科研能力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将项目发起者的创意和技术与企业的资本和生产能力有效结合起来。这样一来,既能有效防止项目创意和技术外泄、被剽窃,又能够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项目的成功提供更多保障。 [参考文献] [1] 黄健青.“众筹”――新型网络融资模式的概念、特点及启示[J].国际金融,2013(9):64. [2]李文龙.“众筹融资”试水破解小微融资难[N].金融时报,2013-11-21(03). [3]于宏凯.互联网金融发展、影响与监管问题的思考[J].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9):8. [4]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金融,2013(437):52. [5]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60. [6]李雪静.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3(6):73.
范文四: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现状及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8[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5.01.014
众筹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文提出的,他认为,众筹描述的是群体性的合作,人们通过互联网汇集资金,以支持由他人或组织发起的项目。2009年4月,以众筹为运作模式的专业网站――Kickstarter 正式上线,将这种独特的融资模式引入人们的视线,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的《企业振兴法案》(JOBS 法案)中第三部分专门对众筹融资模式作出相关规定,将“众筹”这种新型网络融资模式正式纳入合法范畴,对众筹融资活动中的投资者身份、融资准入规则、豁免权利、与国内相应法律的关系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众筹融资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众筹融资参与者较少,筹资总额较小。相对于美国,我国对众筹融资、尤其是对股权众筹融资的监管机制和法律规范尚不健全。近年来,众筹融资得以快速发展,有其深刻的外部环境因素,也有促进民间资本投融资顺畅进行的内在客观要求。本文拟在分析我国众筹融资的积极作用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众筹融资对资本市场的积极作用
众筹融资在中国虽刚起步,但我国如能对其进行有效利用,民间投融资的活力、优越性将会充分发挥出来,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趋势下,小微企业将会拥有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
我国民间资金与小微企业之间一直存在着“两多两难”的结构性失衡问题,即小微企业多而融资难,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一方面,我国小微企业数量庞大,许多小微企业虽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能力,但规模较小,经营分散,管理机制、信用机制不健全,很多中小企业连基本的财务系统都不具备,难以符合商业银行较苛刻的贷款条件,且商业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复杂,实行抵押担保借贷体制,这些限制使得大部分小微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也难以从资本市场上融资,从而导致其无法将创意和核心技术转化为现实效益。另一方面,我国又存在着相当数量的民间资金,总量虽很大但持有人分散,这些分散的民间资本由于缺少合理的投资渠道,因而多会用于非法集资和投机炒作,这种非法民间金融活动不仅增加了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且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引导民间资本注入实体经济,促进技术创新,是社会需要面对的问题。众筹融资模式可为解决“两多两难”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众筹融资模式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交流和资金融通搭建了桥梁,既为那些拥有好的创意项目但不具备常规融资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了大众化的融资渠道,又为民间资本投资搭建了便利平台。
一方面,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创业者即融资者可以通过众筹融资筹集到所需资金,从而投入新产品生产或技术创新,促进民间资本向实体经济流转,为实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2.有助于降低融资风险
众筹融资模式下,投资者众多,而每位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可以很低,这有利于通过分散化的方式降低融资风险。此外,众筹融资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融资信息,融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更加方便、快捷,且成本低廉、信息交互性强。因此,借助众筹平台,项目融资人与投资者可以进行快速、高效的互动交流,通过这种交流能够充分了解投融资项目的收益、风险,可有效控制由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
3.有助于推动金融创新和生产模式变革
从项目本身来看,众筹融资项目一般都是一些有创意、有个性的项目,注重技术创新,科技含量较高,能够体现未来社会生产模式的变革趋势。而且,众筹融资过程与融资项目的宣传和市场推广过程相统一,项目的筹资情况能够反映出市场主体对该项目的反响和项目的
前景。
从融资模式来看,众筹融资代表着“金融脱媒”的创新发展方向。寻求更高收益的投资者与寻求更低融资成本的企业,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融资,可绕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是一种“脱媒”的融资模式。“金融脱媒”既是金融创新的表现,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发展众筹融资存在的问题
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可以解决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其进行技术创新和发展,对我国金融发展具有积极作用,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但也不能忽视其发展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如果众筹融资的发展偏离正确规道,对投资者、融资者都会带来严重损失,对商业银行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都将产生巨大的冲击。我国发展众筹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监管缺失
目前,我国尚缺乏针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目前,众筹融资企业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众筹融资很可能踩踏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法律“红线”,一些知名众筹融资机构的破冰主要是依赖政策的“网开一面”,相关众筹融资网站为了避免涉嫌“非法集资”,明确众筹融资回报不能为股权或资金,将其行为界定为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2.众筹资金缺乏有效监管
在众筹融资平台上,投资门槛低,投资者分散,投资者相互之间一般没有联系,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缺乏实际的了解,筹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筹资者欺诈的风险。近几年,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例如,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代表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此外,在缺乏有效监管、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众筹资金遭到滥用的可能性也很大。
3.众筹投资者的保护难度加大
众筹融资的投资者主要为分散的小额投资者,由于缺乏投资经验和技术,自我保护能力差,大多数的投资者缺乏专业的判断,对融资项目质量的好坏和投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因此在借贷利率高或项目具有创意的诱惑下,他们可能会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成为各国法律和监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由于对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主要是依赖于信息披露,因此监管机构要确保筹资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帮助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信息进行理性的决策。然而,在众筹融资模式中,筹资者一般为小微企业或初创期的企业,其单笔融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要求应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而降低筹资者的融资成本,必然就要降低其信息披露负担。同时,我国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相当困难。
4.众筹融资平台风险集聚
目前,国内众筹网络平台大多是提供“本金担保”服务、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对欺诈行为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这就使得本应借助众筹平台自行交易的直接融资模式,演变成了由众筹平台运营方一手主导的间接融资,以至于众筹平台融资风险不断堆积,成为金融系统中风险的积聚源。
5.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瓶颈
对创意项目发起者而言,众筹平台的开放性决定了难以避免创意被抄袭的风险。如一
个项目发起者有了好的产品创意后,为了通过众筹平台获得资金支持,会把产品的设计思路、外观图片甚至使用详解等内容都贴到网上,这会给剽窃、抄袭这个产品创意提供机会。众筹平台上的一个项目从最开始的募集资金到最后的生产,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这段时间内盗版产品可能已经在市场上风行,以至于那些项目出资者在出资后得到的产品回报就已经不是最新的创意产品,甚至可能是已经过时的产品。目前,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申请与保护还存在一定差距,项目发起者很难保护好自己的智力成果。
三、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的建议
众筹融资的兴起,既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新兴途径,也是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夯实资本市场的基础。然而,当前众筹融资由于监管缺位,已经出现野蛮生长的局面,若不及时加以规范引导,任由市场主体恶性竞争甚至违规越界,则会导致市场无序失控引致区域性风险,从而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形成负面冲击,造成市场停滞甚至萎缩。因此,有必要加快完善监管机制,积极将众筹融资纳入金融监管,及时了解众筹行业发展的动向,跟踪分析出现的问题,以促进众筹融资良性、健康发展。
1.制定专门的监管法律,明确监管主体,做好部际协调
首先,应参考目前已有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定专门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法律法规。监管法规应当以原则性为主,在行业准入标准、资金管理、投资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指导意见,该意见不必规定得过细,可随着众筹融资发展过程中不断显露出的问题而逐步对其作出细致的规定,使其相对完善。
其次,遵守适度监管原则,避免因监管的过于严格而阻碍其发展。众筹融资的规范制度,既要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小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小微企业融资的经济性和便捷性,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
再次,要针对不同形式的众筹融资,根据其不同的特征和风险点,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股权模式要获取证券业经营牌照并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由证监会负责监管,涉及债券或资产证券化等证券活动,应由证监会承担监管责任;借贷模式涉及资金借贷与债权债务的,则由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牵头监管。
最后,由于众筹融资涉及网络安全、征信系统、虚拟货币、产业发展等问题,因此需要工信部、发改委等部委共同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众筹监管的部际协调,从多角度加强统一监管,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
2.加强众筹平台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众筹目标公司发起人和众筹平台首先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此外,监管部门应鼓励众筹平台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自律,支持建立行业协会,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揭示机制,建立行业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众筹融资平台要坚持中介功能,充分展示创意或项目信息和发起人资信等信息,不能变相搞资金池、直接进行融资、经手资金管理,不能以互联网金融的名义进行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在保证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具体的投资决策由投资者自己做出。
3.建立小额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教育
首先,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应立足于消费者保护,增加操作和融资的透明度,加强对众筹资金的管控,保障融资信息和支付安全,使出资人掌握更多的相关信息。
其次,应普及众筹融资知识,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兴融资模式,为更好地培育合格投资者,应借助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捷性,通过网络普及众筹融资知识,或者通过定期培训、举办论坛等方式对出资人与企业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应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再次,要规定
股权众筹普通投资者的资质,限制投资者每年的投资额度,禁止采用广告促进发行,防止出现劝诱和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确定补偿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
4.防范、疏导众筹平台风险
众筹平台应将风险控制作为重要任务,要对不同来源、不同类型的风险进行分层分级,不断探索防范、疏导风险的措施。目前,我国众筹平台都有各自的风险控制机制,如天使汇实行会员制,规定众筹项目不承诺固定的回报,而且要求融资企业进行持续不断的信息披露;众筹网要求项目发起人对自己及其所发起的项目进行介绍,包括“关于我”“发起该项目的目的”“项目的进展和风险”“为什么以众筹的方式发起该项目”“项目众筹成功后的回报”等,同时要求发起人向项目投资人充分说明项目存在的风险,以便于项目投资人对项目有全面充分的了解,从而独立慎重地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
另外,众筹公司还可以对拟筹资的小微企业进行先进的投资理念和管理模式培养,为这些企业提供公司治理服务;通过积累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建立数据挖掘机制,来评估、降低融资风险。
5.加强对众筹创意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为了防止众筹项目创意被剽窃,发起人最好先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建立起一定的防御门槛,然后再在众筹平台上公开发布项目,进行筹资。在筹资成功后,进入产品生产环节时应再次完善,让产品更加完善、更具创新性。
另一方面,众筹公司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企业客户,为项目发起人和缺乏科研能力的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将项目发起者的创意和技术与企业的资本和生产能力有效结合起来。这样一来,既能有效防止项目创意和技术外泄、被剽窃,又能够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为项目的成功提供更多保障。
范文五: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现状分析
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现状分析 一、
引言
对于“文化产业”这一概念,中国国家统计局是这样定义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这是一个宽泛且抽象的定义,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在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的报告中将文化产业分为三个层次, 即“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而本文所提及的“文化产业”,指的是这三个层次中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和文化艺术服务四个类别在内的“核心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广大民众在满足了较低层次的物质需求以后,自然会产生较高层次的、与其物质生活水平相适应的精神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能够预见的。统计数据显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 的比重早在2011年就已超过了3%,如今仍处于持续的稳定增长阶段,是公认极具发展前景的“朝阳产业”。
另一方面,从功能角度来看,考虑到文化产业属于第三产业,其产品有较高的附加值,并且能够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因此,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对于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一个产业的发展依赖于大量资金的注入,因此,融资是每个产业在发展过程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与其它产业一样,文化产业的筹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股票、债券、风险投资等传统方式占了很大的比重,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了一些新的筹资方式,众筹融资就是其中一种。所谓众筹融资,本质上是一种公众小额集资,指的是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众筹网络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公众通过众筹平台了解到项目信息后决定是否出资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
本文试图揭示众筹融资在文化产业领域快速发展的现象背后的动因,其现实意义,在政府致力于发展文化产业、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的当代中国,是显而易见的。
二、关于文化产业融资现状以及众筹融资方面的文献综述 1. 关于文化产业融资现状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文化产业的投融资状况已经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张彬、杜晓燕()对美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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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产业投融资模式进行归纳分析,从中得到了适用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魏鹏举()分析了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的结构性失衡问题,给出了利用公共资金来引导建构市场化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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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体系的政策建议;祁述裕()在对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分析中强调了多元化投资对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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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的重要性,并认为一个公平的制度框架是多元化投资的基础;赵建军()从我国
文化产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入手,分析了文化产业融资困难现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花建()结合文化产业自身的特点,提出要合理分配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公共投资和商业投资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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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产业中的比重,进而均衡投资责任。
可以看到,国内学者在对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现状的研究中,虽然着眼点不尽相同,但观点却是基本一致的。在学者们看来,融资渠道的多元化与制度框架的完善是我国文化产业持续蓬勃发展的先决条件。然而,在已有的相关研究当中,学者们往往将目光局限于银行贷款、风险投资、发行股票债券等传统融资途径,而忽视了近年来才兴起的互联网融资模式。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P2P 、小额网贷、众筹融资等多种模式,虽然就本质而言仍未脱离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由于其对互联网的依赖,与传统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比有很明显的差异。而正因为此,有学者将其视为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之外的第三种融资模式6
。
2. 关于众筹融资的研究
虽然国内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与日俱增,但对众筹融资的专门研究却并不是很多,肖本华(2013)分析了众筹融资在美国的发展过程以及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可以开展众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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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的试点;李雪静(2013)在阐述全球众筹融资情况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未来众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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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
国外对于众筹融资的研究要早于我国,这与其较早开展互联网金融实践有关。Ron Kitchens 、Phillip D. Torrence(2012)在阐释众筹融资这一全新金融模式的基础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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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于2012年4月通过的JOBS 法案对众筹融资未来发展所产生的影响;Stuart H. Gelfond 、Anthony D. Foti(2012)的研究更侧重于制度层面,通过分析JOBS 法案中涉及众筹融资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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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对众筹融资的流程规范进行了阐释;Judd Hollas(2013)着重分析了众筹融资对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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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并探讨了众筹融资未来的发展前景;Andrea Ordanini 、Lucia Miceli 、 Marta Pizzetti 、A. Parasuraman (2011)通过对三家来自不同行业、通过众筹模式融资的代表性企业进行深入的定性分析,揭示了民众愿意通过众筹模式投资企业的原因以及企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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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众筹模式融资背后的动机。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文献中,对于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状况的研究往往不会关注众筹融资这类全新的融资模式;国内外学者对众筹融资的研究虽然很多,但主要是适用于多数产业的一般性分析,很少有在某个特定产业比如文化产业内部对众筹融资的分析,而这正是本文所做的工作。
三、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现状概述
我国的众筹融资在最近几年才刚刚起步,国内较为知名的众筹网站有众筹网、点名时间、追梦网等等。通过观察这些网站的发展状况,可以了解到文化产业众筹融资的现状。总的来说,众筹融资模式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发展是非常快的,这可以用两方面的数据来佐证。 1. 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众筹融资项目相对较多:
表1和图1所示为截至2014年4月21日我国知名众筹网站众筹网上各类项目的融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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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其中,属于文化产业的公开课、动漫、出版、影视、音乐、艺术类项目总计已完成146个, 占总数的72%,总计发起340个,占总数的73%。
表1
图1
图2表明了截至2014年4月21日,我国另一个知名众筹网站追梦网各类项目的成功情况,可以发现,属于文化产业的影像、音乐和出版类成功项目的总数远远超过了科技和设计类项目。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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