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劳动合同约定固定加班费,还用另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吗?(看完懂了)
■文?吴晓东 谢英?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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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是某酒店的保安领班,工作实行早中晚轮班制,每天工作8.5个小时,法定节假日也要经常上班。为方便工资结算,酒店和刘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向刘某支付工资2000元,另支付固定加班工资300元。由于长期与家人聚少离多,刘某不满于酒店的工作安排,要求酒店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酒店以已经支付固定加班工资且安排了补休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工资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领取固定加班工资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加班工资差额。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有不可剥夺的休息权利,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调休补休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
一般来说,加班费不应是固定的,否则就会被裁判者认为是固定工资的一部分。小编就曾遇到过这种情形,用人单位提供的员工考勤表显示员工当月仅加班1天,但当月工资条上却显示固定加班费数千元,而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无论怎样计算也得不出上述数额。
o(∩_∩)o 最后的结果可以脑补,小编也是醉了,真为这样的智商捉急。
要知道,加班工资强调的是要“另外支付”,而不是“事先预付”。所以,要提醒企业HR,签订劳动合同时还是要慎重,最好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加班制度和薪酬制度,做到实际的工作安排与规章制度相统一,切忌出现冲突和矛盾,以应对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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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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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字之差断送3年
加班费
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
记者联系了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打工”来形容。那既然是打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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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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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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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
加班费
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
昨天,记者联系了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打工”来形容。那既然是打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最新精选范文分享--------------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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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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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字之差断送3
年加班费
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记者联系了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打工”来形容。那既然是打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范文五:“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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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一字之差断送3年加
班费
市民李先生三年来一直在王家湾物流中心从事保安工作,白班要上10小时,夜班要上14小时,其工作时间大大超出了法定工作制每日8小时。一个星期前,他觉得干这份工作实在吃不消,就向单位提出了辞职,在离职前他向物流中心讨要三年的加班费,但是却被单位一口拒绝了,理由是他们是劳务关系,没有资格要加班费。
昨天,记者联系了王家湾物流中心人力资源部,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解释,老李内退后到他们中心工作时,没有跟原单位断绝劳动关系,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具备,因此他与中心的关系是雇用关系与被雇用的合同关系,这份工作可用“打工”来形容。那既然是打工,就不会有“加班”的概念。不过,基于保安工作时间长的性质,他们可以与他协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此,南京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表示,按照劳动法规定,双重劳动关系是不允许的。由于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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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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