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仁县农村建房管理浅谈
安仁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浅谈
“建房子~缴子弟”一直是安仁人最传统的奋斗目标。近年来~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在改善居住条件的诉求上~表现出了十分强烈的愿望。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有新房无新村、有新村无新貌”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现状
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和政策。2008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中就有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内容~要求各地政府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给予奖励或补助。2004年~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各地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并提出省,区、市,在下达给各县,市,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增设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2008年~国土资源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对农村宅基地发证政策做出了具体规定。我省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创新~积累了许多经验。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建房用地管理~但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某些惠农政策的片面理解等诸多方面因素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混乱甚至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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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局面。从我县2013年查处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情况看~占用耕地甚至基本农田建住宅的约占违法用地总宗数的60,。
二、我县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美丽乡村”规划建设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效益低下。主要表现为:部分单户用地面积较大~且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破坏和浪费了大量土地,个别乡镇存在一户多宅~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现象~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臵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臵或低效利用。
,三,个别乡镇违建现象较为严重。自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中央、省市推行农村减负惠农政策之后~农民个人建房除缴纳减半的耕地占用税~再无其他行政性收费项目~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部分农民认为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下降。还有部分危房改造工程~为赶在要求期限内竣工领取补贴~不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随意选址、违法建设。
三、农民建房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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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最新的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以乡镇规划为主体~能够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庄建设规划仍然还未编制、出台实施~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成为一句空话。
,三,基层管理力量不足。安仁县土地面积1461平方公里~17个乡镇~共有4个基层国土资源中心所~在岗干部职工35人~每百平方公里不到3个人。为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县国土部门聘请了8名专职巡查监察人员和225名村干部担任国土资源协管员~对农村个人建房非法占地行为发现、制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大量的动态巡查、案件查处任务还是落到基层国土所。基层人员不够~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不理想~非法占地发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乡镇管理职责缺失。《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在乡镇国土资源所人事、财政收归县国土资源局管理之后~乡镇政府同县直相关部门一样~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国土部门的事~管理力度不够~没有完全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天平上倾向了经济发展~这种职责缺失是造成土地违法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长期以来~由于政策法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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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普及不够~农民对建房是否要规划、设计、报建、验收等~均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规划了解不够。加上受传统封建思想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农民建房历来有由“风水先生”决定房屋朝向、方位和结构的习惯~缺少科学建房、依法建房的观念。加上建房审批牵涉的部门多、手续较繁杂、审批的流程复杂~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的耗时~也严重影响了农民依法报批的积极性。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但在实际执法中~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执行。而农村宅基地涉农政策敏感性~导致相关单位不愿意配合~使得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
四、规范农村个人建房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坚持规划引领是加强和规范农民建房管理的关键所在。将科学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放在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首要位臵。以自然村为编制主体~充分考虑山区现状~结合地形地貌和风土人情~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没有规划绝不允许建设”~逐步实现村民建房相对集中~用地行为规范有序~既保障农民基本生活设施用地~又保护耕地。
,二,明责确权~建立齐抓共管联动机制。
一是健全机构队伍。切实提高对农民建房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成立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高规格领导机构~部署、指导、协调、督查农民建房管理各项工作。根据郴州市《关于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推进简政放权~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核报批、监管、查违等工作。实行乡镇属地管理原则~真正把乡镇作为农民建房管理的责任主体~各村村委会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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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房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村委会要及时掌握村民建房动向~发现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并坚决予以制止。建立健全县、乡镇、村组三级监管巡查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新格局。
二是严格考核奖惩。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将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内容~把农民建房管理纳入与计划生育、信访维稳同等重要的位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农村建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干部的升迁或调动就无门。这无疑是给干部头上套了“紧箍咒”~也给“土地红线”装上“高压电”和“安全防护网”~有利于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三,积极创新联合执法机制建设。要从国土资源执法“三难”,有效制止难~调查取证难~查处到位难,中寻求出路~就要破解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问题~树立联合执法的理念。加快建立由县乡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公安、检察、法院、建设、规划、农业、林业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建立完善与公检法纪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诸如~成立专门的国土资源警察队伍~向国土资源部门派驻公安民警~成立国土资源公安管理办公室~组建专门从事国土资源执法的公安民警协管员队伍~赋予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强制执行权~建立快速反应中心~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建立国土资源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联合开展巡查工作等~都是很好的联合执法机制。实践证明~建立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能有力地拓展执法手段~有效保护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有效降低执法的成本~是破解执法难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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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探索建立健全农民建房政策激励和利益导向机制~促使农民统一规划建房。加强政府主导、整合资金~加大农民建房资金扶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整合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移民安臵补助资金、避险安臵补助资金、沉陷区安臵补助资金等各类农村建房资金~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标准图集建设的农村建房户可以给予适当奖励~有条件的可以提供财政贴息贷款~引导、支持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五,全面清理建档~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开展一次全县农村住房建房情况普查~摸清底数~对全县农村每户人口、年龄结构、宅基地位臵、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新旧程度和用地审批等实行严格登记造册~完善宅基地台账登记管理~为 “一户一宅 ”政策的严格执行奠定基础。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制度~对于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条件的~未办理建房手续已建房户~按程序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六,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村民建房法制意识。县乡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风格的村民集中连片建房典型大张旗鼓地宣传推介~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予以曝光。各乡镇、村组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农村村民建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村民切实改变建房陋习~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意识~杜绝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共同建设宜居、利居、乐居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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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助推新农村建设——以湖北英山为例浅谈农村建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助推新农村建设——以湖?北英山为例浅谈农村建??
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助推新农村建设——以湖?北英山为例浅谈农村建??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助推新农村建设? 以湖北英山为例浅谈农村建房??管理的问题与对策作者:?
陈龙义 李建立? 陈剑 | 来源:?
资源网
?(一)坚持规划管理,农村建房做到有规?可遵? 规划是土地管理?工作的龙头,在引导和规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最基础?的只到乡镇级,在村庄?土地?利用规划上没作具体要求,但英山县局为?了使农村建房有规可遵?,始?终坚持把农村建房当作新农村建设? 龙头工程? 来抓,将规划管理工作,?作为促进新农村建设规划管理的法宝?。?
一是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对全县的?312个村(居)进?行了实地调查,广泛征求了镇、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意愿,把?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房的选址工作落实到了具?体位置;?
二是稳步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X年高标准完成了?9个省级示范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201X?年与县规划局配合,完成了?60个村的村庄整治和新建居民?点规划。今年上半年又?与县规划局一起,已?
完?成了51个村的村庄整治规划工作,力争在?201X?年村庄规划覆盖率?达到100%;
?三是坚持实地踏勘制度,协助规划选址。对?于新农村建设规划尚未??编制完成的村,县局坚持由分管领导签头,规?划、耕保、利用及所在??乡镇国土所、镇村干部一起到现场踏勘,对于?占用基本农田和大量占??用耕地的坚决予以制止,尽量使农村建房依山?就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自201X年以来,我们累计现场踏新农?村建设?320余起,安置农?民建房3000余户,制止拟占用基本农?田建新村?15起,调整选址?36处,保护了耕地?380余亩,达到了 ?土地管理,规划先行 ?的目的。
(二)坚持计划管理,农?村建房做到有序可行?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
设的方针是?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这就意味着并不是单一搞建设,为避免各乡镇?、村? 一窝风 搞建设,?造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浪费土地资源的局?面出现,我们从?201X?年起就要求各乡镇每?年年初上报1 2个重点示范村,?3 5个新农村的建?设方案,在全县范围内根据建设的必?要性、各村的经济能力?、自然特?色等条件进行综合排序后,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使新农村?建设有序?可行。
?(三)坚持建设管理,农村建房做到有据可?依? 新农村建设坚持以集?中连片为主,并作为 ?田、水、路、林、村 ?综合配套整治中的一部分,?其建设高度、墙面装饰、附属设施用地?安排、社会公共设施配?套等内?容都必须有统一的安排和管理,突出体?现出新农村建设的? 新 ?特色。因此,我们在新农村建设选址确定后?,县建设部门和设计部?门负责按? 一村一精品、一点一特色? 的要求设计图纸,县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卫生等部门负责其相应的配?套设施建设。同时,我?们以全市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试点县?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初步形成了? 政府主导、部门监管、村民自治、齐??抓共管、规范运作 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新机?制,及时出台了《落实?英山县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清查处理意见?的工作方案》,确保农?村建房历史?遗留问题稳妥处理到位。在落实农?村建房清查处理工作中?,已审查税?改以来拖欠农民土地证?3700份,已发证?1200份。?
(四)坚持项目管理,农村建房做到?有利可获? 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是 社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农民群众?得到更大实惠 ,要达到这一目标,仅?仅依靠村级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实力难度很大。为解决这一根本问?题,英山县委、县政府??把农业综合开发、小流域治理、村村通道路工?程、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的立?项选址与新农村建设计划紧密结合在一?起,各部门? 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 ,突出产业特色,整合项目?,聚集资金,形成了项?目所到?之处,新农村建设亮点频现的局面。自?201X?年以来,国土部门共成?功申报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整理项目?2?个,低丘岗地改造项目?2个,联合投资项目1?个,市级联合投资项目?4个,市批县级占补项目?47个,总规模达40000?亩,总投资1.5?亿元,预计净增耕地?10500亩,
项目覆盖了?220个行政村,?290个自然村落,项目所到之处的新村?建?设面貌得到了极大改观。?
(五)坚持执法管理,农村建房?做到有法可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农民建房,难点也是农?民建房。因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管?理,使农民建房依法依规进行也是?国土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民建房管理本来就是国土执法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法制宣传力?度小、村级管理力度弱、农民的法?制观念淡薄都是存在的?突出问题,?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加强了?执法管理力度。?
一是强化了法律法规宣?传。我们结合? 4 22 ?、 6 25 、 12 4 ?等主题日,通过召开会议、播放?专题片、设立宣传栏、?发表电视讲话、印?发宣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赠送法规读本、?发放明白卡等多种?形式,广开宣传渠道,让农?民充分了解国家的土地?政策;?
二是加强了农村土地管理基层基?础阵地建设。自?201X?年以来,我们建立了100?个村级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每个村都?设立了监督员,?把土地管理工作从乡镇联动到?了村;?
三是加大了执法查处力度。加强?动态巡查,对农村建房?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举报、早制止、早处?理。对于无视土地管理?法规、无视?新农村建设规划,乱搭乱建的,我?们坚决查处,依法拆除?。我们结合?农村建房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试点?工作,先后拆除了草盘?地镇伍桂村、?杨柳湾镇锣响坳村、金家铺镇夹?铺村等多处农民违法建?房,并在电视?上公开曝光,坚持做到? 查处一起、教育一片、稳定一?方? ,充分发挥了法律的威慑作用。?
二、主要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整体推进农村全面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土部门在管理过程中?既要履职尽责,管好?
用好农村土地资源,又要?多途径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
又快发展,面临的困难和?压力很大。我县的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
成绩,国土部门切合英山?实际,探索了一条农村?建房合理规划的新路?
子,形成了一套农村建房?科学管理的好制度,构?建了一个农村建房长?
效监督的新机制,营造了?一个农村建房节约集约?的好氛围。但在实际?
管理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县级国土部门无?法解决的难题,需要?
各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解决。? 1/3 123?下一页尾页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程缓慢,而?上轮规划中涉及新农村??建设内容少,规划没有系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从?201X年提?起,但一直因为规划基础数据使用的问题,?今年才制定县级规划,?乡?镇规划修编按现在确定的思路,现有的发展??空间太少,有的还是负数,?基数回退存在难以逾越的障碍,很难做到?图数一致,何时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而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认识问题、技术力量?问题?等因素对新农村建设一块基本没有涉及,?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没有?规划可用的问题。 ?
(二)村庄规划编制主体未定位,经?费没有保障性。目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这五级规划法律法?规上明?文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而村?庄规划是乡镇级规划的?延伸,?由谁负责没有明确规定。我县当前是国?土部门在县级安排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费中挤出了一点,完成了?9个示范村的规划,?同时参与了建设和规划部门以项目形?式设计的村庄整治和新?村建设?规划,但这种规划仅局限于改造和建设?的部分土地,对全村的?土地缺?少系统性的安排,不能替代村庄规划。?而要完成全县各村的村?庄规划,?任务重、工作量大,需要花费的经费?至少要六百多万元,经?费从哪里?来没有保障。 ?
(三)新农村建设的部门政策配套不?到位,管理没有可操作?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在土地管理法出台?后提出的新生事物,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出台了很多激励措施,但上?级国土部门没有出台如?何解决?新农村建设用地的规划、计划、农用地?转用、占补平衡等一系?列现实?当中无法回避的具体问题。特别是?201X?年税费改革以来,湖北省规?定农民建房只收工本费,造成了很多?地方放弃了新农村建设?的管理。?我县尽管按 职能不抛,管理不弃? 的要求,把新农村建设?管理始终抓?在手上,但也有一些问题用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解决。比?如有些建设?选址很合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上轮规划因?为图数不一?致(指标有,但图纸上未落实预留?地位置)而无地可调;?有些占用耕?地要利用占补项目指标进行补充,?项目指标用了,开垦费?又无法收取,?造成指标短缺,? 链条 断裂;国土部门拿出自己的办?公经费去组织新?农村建设的报批资料,每个批?次至少花成本费用近万?元。?
(四)共同责任机制建立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责任缺?乏明确性。?实施土地违法问责制的核心,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然而?,少数基层?领导在任期内往往注重上项目、争?投资,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粗放经?营、外延扩张的方式发展区域经济?现象依然存在。作为国??土部门既要面对上级国土部门? 保红线 的严格要求,又要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国土部门往往面临既要保发?展又要保红线的两难境?地。同时,共?同责任机制谁落实谁监督谁考核?,考核指标体系如何设?计得更加完善?更合实情?,仍需进一步研究。 ?
(五)违法案件刚性执法依据不够全面?准确,查处显出软弱性?。权?限大小导致打击违法案件力度强弱,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缺乏?具备国土资源执法的刚性条件。执法人员?对违法用地行为,只能?口头?和书面制止,没有?赋予强制手段,效果不明显,威胁、对抗执法?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强制执行权在法院,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关键就是及时,?而执?行难,给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被?动与阻碍,从而导致《?土地?管理法》执行起来?软弱无力。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的抽象表现出?了操?作性不强的缺陷。有些法律条款看起来似?乎非常严格,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一律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这?一条执行难,且操作性差。广大农村是我?国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农?村甚至是贫困地区,有的农民耗尽一辈子?甚至两代人的积蓄修建?一栋?房屋,因违法而被?拆除,其执法难度和社会影响可想而知。且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后建房超过批准面积几个平?方的现象时常发生,多?占用?的几个平方米要退还,其地上建筑物要拆?除,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本条虽然规定明确且刚性十足,但其?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太差?,形?同虚设。此外,如?果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搞房地产开发等,则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和设施予以?没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这对非法建住宅的农?村村民是不公平的,非?法占?
地修建赖以生存的住宅一律拆除,而另外?的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厂房及其他用于经营的建筑物则存在不拆?除的可能性。加上只对?农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农?民建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违?法用地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特别是近?年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和农?民工群体性返乡激发了新一轮农村建房热?潮,而对农民建房规定?只收?取工本费后,农民建房曾一度失控,耕地?占补平衡措施根本无法?落实。?
三、有关建议?
(一)国土部门要尽快出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规?定,让基层管?理部门好?操作。主要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如?何调整、农用?地转用如何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问题如何落?实、按农民意?愿确需有偿使用的费用如何收取?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变被动为主动,?使基层国土部门更好地依法依?规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全面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二)在土地整理项目列?出一定比例资金,直接?投入项目区内的新?
农村建设。目前,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的低丘岗地改?造和基本农田整理?
项目,在地方影响很大,很?受基层干部群众欢迎,?但因为项目资金主?
要是用于土地整理、农田水?利、田间道路三个方面??的建设,其中的拆迁费用、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的管理费用很低,对于?一些确定通过拆迁?
建设新农村,能更好地促进?土地利用,达到根本整?治目的的工程,我?
们无法组织实施,因此建议?在项目资金中列出一定?的比例资金,在规?
划设计和预算编制过程中一?并上报,使基层国土管?理部门在支持新农?
村建设方面有实质性的投入?。?
(三)明确村庄规划编制主体,落?实编制经费。村庄规划?是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在农?村的落脚点,其指导农?村土地管?理和新农村建设的意义重大,因此到?底由谁组织编制,经费?从哪里落?实是必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2/3 123?下一页尾页 ?
(四)全面推进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变国土资源? 一家管、大家?用 为 大家管、大家用? 。加快建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改、公安、检察、法院、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工商?、水利、?电力等部门协调配合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违?法用地报?告制度。建立完善与公检法纪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按照? ?既查事、
又查人 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建立正常的相?互通报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在案件移送方面?寻求新突破。同时,尽?快出台土地违?法用地问责机制具体实施办法。?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修订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坚决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但目前问责机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就拿此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行动来说,考核体?系设计还不够科学,如?果新增建设用?地少,出现一起违法用地,比率??就高,新增建设用地多,出现一起同?等面积的违法用地,比率则低,?同等面积的违法用地如?果只对超过比?率的实施问责不太合乎情理。建?议上级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建立一整?套问责具体详细的操作办法,便?于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不断推进?和完善。比如卫片问责可否从违?法用地的相对值和绝对?值上来区别后,?综合起来加以考核后超过比率?实施问责。当然,作为?我们国土部门,?要充分利用上级国土部门执法?动态巡查、专项检查、?开展创建? 土地
执法模范县?(市) 活动以及卫片执法检查等机会,?多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沟通、汇报和交流,??上下协调,扮好重要角色,力促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的全面建立。? ?
(五)加大法律的强制力度,并赋予?土地管理部门适当的强?制执行?权。要尽快建立对地方领导干部实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积极实?行干部离任 耕地审计? 制度,不仅将?干部 乌纱帽 与 耕地保护? 挂钩,
还将政绩与土地节约绩效挂钩?。只要? 耕地审计 不过关,干部的升迁?或调动就无门。就耕地保护?的离任审计而言,只有?跟进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制度,这种制度设计才可能成为一个?有效增量,在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释放后发?制人的效能。否则,就?只会是纸上谈兵。?若能把离任审计这一制度用?好,甚或以此激活其他?制度,那么它对?18亿亩耕地红线的捍卫就能?起到积极作用。要建立?顺畅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体制,切实保障??执法设备,树立严肃的执法形象,恢复?执法监察人员的执法着装,同?时解决执法监察人员的?办案车辆、补贴、?福利等实际问题,提高执法?队伍战斗力。是否可以?参照林业、海事等?部门,成立? 国土公安 机构,实行垂直行政管理?,对国土资源管理法?
律法规进行适当调整,给?予执法人员适当的强制?拆除权,一改过去软?
执法为刚性执法的局面,?树立执法权威。要加快?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使之趋于科学合?理,全面规范。关于农?村村民违法建房一律?
限期拆除,可否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实在不?能拆除的能否予以重?
罚。明确对简易构筑物在?建筑物未建成之前,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一旦发现?违法占地后,及时制止?、限期拆除和直接强?
行拆除的权力。这样可减?少当事人的损失,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
态?。而对由于土地管理部门未及时发现,已在违?法用地上建成或已要?
使用的建筑物与其他设施?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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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农村建房管理规定
YZCR-2011-00010
永政发〔2011〕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
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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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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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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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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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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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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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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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 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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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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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 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 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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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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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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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TDR-2013-00001
冷政发?2013?1号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区直有关单位:
《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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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民用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加快新农村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村镇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80号,、《湖南省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湘建规[2012]300号,、《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内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永政发[20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冷水滩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及镇,乡,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以外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全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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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州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原址建房或按规划另选新址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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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严格按电力设施要求退让建房间距~严格按国道、省道、县道、乡道道路退让标准退让道路红线。
经批准的建筑物应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 米。临路建筑物应按《公路安全保卫条例》规范要求退让相应的道路红线~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根据《公路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1、国道不少于20米,2、省道不少于15米,3、县道不少于10米,4、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1、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2、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另选新址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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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永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
,一,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标准:镇区、集镇内、城镇郊区以及人均耕地不足776平方米的建制村~每户用地不超过120平方米~人均耕地超过776平方米的建制村~每户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丘陵区利用荒山荒地每户用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村民住宅建设建筑面积标准:4人以下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过4人的大户不超过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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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鼓励相对集中,10户以上,建新村~并享受优惠政策,1、提供建房样图~包括效果图、施工图等,2、整合项目资金~对新村的基础设施优先建设~如道路、沼气、改水改厕等,3、验收合格后~适当予以奖励,。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原址原面积危房改建。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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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提供方案的~可选择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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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房事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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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图、工程设计方案,无法提供方案的~可选择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建局。
,四,区住建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区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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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政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国土所、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严格按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站、国土所、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区住建局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区国土资源分局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是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并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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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九条 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职责:
,一,配备机构主要为:城乡规划管理办公室、城乡规划执法大队、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房产管理办公室,
,二,负责对乡镇年度村庄规划编制计划的考核及村庄规划的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核发村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提供村民建房图集。
,五,负责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对村民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审批后的管理执法及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八,负责《房屋所有权证》发放。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分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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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五,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六,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七,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八,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配备机构主要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二,负责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
,三,负责组织年度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监督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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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七,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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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分局 、国土所、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站、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村组相关工作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凡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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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区政协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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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农村个人建房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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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在规划、用地、建筑设计、外形、质量安全等方面 的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 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按照城乡一体发展 的要求,突出山区特色,高起点、高质量、科学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农村个人建房必须服从规划,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数量和规模,实现城乡规划“一盘棋”,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 的发展新格局。
2、节约用地原则。农村个人建房要坚持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合理用地 的原则,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3、集中集约原则。引导和鼓励农民建房由村庄向集镇、一般村向中心村、小自然村向大自然村集聚。推进土地集约利用,改进农村建房模式,推行全坡屋顶式、多层式、集中连片建房,控制独立式住宅建设。
4、以人为本原则。本着经济、适用、美观、安全 的原则,加快推进危房改造解困工程、移民下山工程建设,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农村住房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
5、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 的原则,按程序规范审批农村个人建房。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二、严格用地条件,切实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即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 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场地,属于拆旧建新 的,必须先拆后建。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房 的,必须符合下列土地和建房条件:
1、建设用地条件。
(1)每户原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 的,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宅基;人均占地面积达到3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达到50平方米,不予批准新宅基。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 的,不予批准。
(3)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征用、购买、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4)农村村民占用集体土地,异地新建房屋除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原有住宅占地面积小于140平方米或人均占地面积小于30平方米。
?与村委会签订了退回原宅基地用地协议 的(拆旧建新 的除外)。
?农村村民零星建房必须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 的土地。
?建房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5)对要求分户 的,严格按照以下条件审批:
2、房屋规划建筑设计条件。
(1)农村个人建房选址地点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村庄规划 的不得批准建设手续。
(2)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二层以上 的住宅(含暂建一层、以后续建 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 的单位进行设计,也可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没有进行设计或未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的不予审批。
(3)符合建房条件 的,由国土部门无偿进行泥石流、滑坡体等土地环境评价。
三、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建房审批程序
各乡镇要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科学编制村庄土地利用规划、集镇和村庄建设规划,指导和引导农民依法依规科学建房,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对农民新建(翻建)住宅 的,必须选址建造在村庄建设规划划定 的区域内,并严格落实拆旧建新、一户一宅 的要求,把好农民建房 的统一规划关、建筑设计关、审查批准关、实地放线关、跟踪管理关和复查验收关。对符合规定批准建设用地 的个人建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建房 的农村村民向所在地 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建房申请,并予以张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且符合本文件规定 的,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同时附具村民委员会与申请建房农村村民签订 的原有住房拆除协议或无偿交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的协议,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
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现场核实,并踏勘用地现场是否符合村镇规划,绘制建设地点图,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组织供电、供水、路政、水务、消防等单位到现场,按照各自管理规定进行选址。严格控制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 的最小间距为:高速路5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5米。符合要求 的,各相关单位签署可行性意见。相关质量安全操作和其他审批程序按照《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四)农村个人建房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对符合规划 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由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乡(镇)长审批。严格使用《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的全县农村个人建房统一审批表,发放“一书一证”。国土资源管理所依据“一书一证”下发用地通知书。
(五)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请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放线动工。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等相关单位参加放线。
(六)乡(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村庄、集镇建设 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房产转移、分户登记 的进行税费清理检查,对违法违章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村民建房进行全程管理。
范文五:福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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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农民建房热情高涨,建房以注重出行便捷、建房较为随意、浪费大量耕地、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现象,农村建房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下文是福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福建农村建房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镇乡、村庄(不含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村民建房按照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开发区的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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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第五条 村民建房规划管理要方便群众,高效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
第二章 规划及用地要求
第六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或者未编制上述规划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和住宅用地。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镇乡、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进度。村庄规划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福建省村庄规划导则》(试行)。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充分听取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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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整治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禁止村民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的空闲宅基地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结合村庄土地整理,重新规划后统一安排使用。
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村村民旧住宅用地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前款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三章 建房审批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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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取得规划许可。镇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民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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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村民个人申请住宅建设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或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整治规划要求,与建房户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建房宅基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或者每一个月集中申请材料,依法召开村委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材料和村民建房宅基地安排情况进行审议,在本村张榜公布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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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和确认宅基地情况,并报镇乡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村委会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条件,是否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房屋建设技术标准,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事项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镇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分新建、扩建和改建两种情形报批。
第十六条 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镇乡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属新建、扩建的,应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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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镇乡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镇乡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期限除外)进行审核,予以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八条 采取集中建房的,村民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村民住宅建设和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影印件;
(三)申请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诺书(没有旧住宅的除外)。
由组织集中建房的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依据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建房户需求和数量,划定集中建房范围,制定统一建设方案,按照十五条、十七条新建扩建情形规定程序,统一、分户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属于文物保护建筑和控制性保护建筑范围内的危房改建,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审批前,应将其改建方案书面征得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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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村民建房规划申请不予批准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镇乡人民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镇乡人民政府应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一并发给申请人,并组织镇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一同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施住宅建设,逾期不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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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等相关规定和村民建房审批情况进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将村民建房申请和审批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建房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和检查,被检查者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负责规划许可审批后管理工作,建立村民住宅建设档案,做好放线、核样工作,并加强施工期间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级和当地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选用通用图建房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住宅基础施工。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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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农村建筑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技能。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匠培训,将建筑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建筑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鼓励和引导村民建房选择有资格证书的建筑工匠。
第三十条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宅项目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特别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顶防水施工等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安拆模板、搭拆脚手架等关键环节加强必要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村民建房按镇乡、村庄规划建设的,只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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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地证书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规划许可证书工本费、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十二条 村民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只需参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村民对原旧住宅进行原址翻建、申请新的住宅用地后将原旧住宅用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缴纳土地补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农村住宅小区建设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调整数量、质量相当的土地归原承包方继续承包经营;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地的,村委会或者负责拆迁安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办法,向原承包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住宅小区内的建房户分摊缴纳。
第三十四条 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用于本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或者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或者补偿被用地农业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免费提供住宅通用图纸,加大技术宣传力度,主动向村民宣传住宅小区规划、建房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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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质量安全要求、减灾防灾知识、生态环境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定。
鼓励社会各方面技术力量支持农村住宅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组建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服务机构,为农村住宅建设服务。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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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六)抗震: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 国土资源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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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镇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办法予以补办手续。
第四十一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村民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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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9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村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在我国,土地从所有制形式上分为两大类,一是 国有土地,也叫 全民所有制土地;另一种是集体土地。无论是 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是公有制的。
集体土地有两大方面,包括耕地在内的 农用地,以及 集体建设用地。我国实行的是最严格的 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而集体建设用地则包括农民 宅基地、集体公益性用地(如村集体管理用房、养老设施、道路等),以及村办工厂等用地。
而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是分到每一户拥有所有权,而是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村、村民小组等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因此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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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发证,就是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而 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相对应的组织或农户个人是有使用权的,确权就是要明确其使用权。
集体土地的流转中,最前提和基础的就是产权明晰,也就是先要完成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发证就是要明确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登记发证。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才能合法流转。
《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 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进 土地市场建设,维护 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受当时条件限制,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底要把全国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 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快推进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确定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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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覆盖原则,即必须严格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进;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过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在中央有关文件总体要求下,允许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在满足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管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登记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 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城乡接合部等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改革发展和稳定需要。全面覆盖原则即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 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农用地流转需与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 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 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 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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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 土地整治、 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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