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处罚通知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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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知书怎么写
每一个公司单位都是一定的处罚制度。员工不按公司要求履行工作,自然是处罚的。处罚通知书怎么写呢?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处罚通知书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处罚通知书范文篇1:公司罚款通知单 某单位 :
因你单位因某某原因违反某条规定某条某款,现做出以下决定:1:警告限期整改。2:罚款某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某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处罚通知书范文篇2:公司员工处罚通告 处罚通告20XX年*月*日,公司售后部员工***在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时,因服务态度恶劣原因导致顾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根据公司员工守则*章*条*款之规定,鉴于员工***在从事售后服务工作时的不应有表现,经公司研究决定,给予***同志现金罚款***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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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公司***部
0XX年*月*日
处罚通知书范文篇3:员工旷工处罚通告 __________:
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第 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查考勤报表,截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你已经连续旷工__________天;年内累计旷工_______天,经研究对你提出的劝告,请你于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厂上班,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_______ 签 发
____年____月_____日
《公司处罚制度》规章制度 处罚分为警告、留用察看、开除三种。
1、警告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辞退的员工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劳动纪律,月计迟到、早退在4次以上,年计20次以上的;月计旷工在2次以上,累计5-15天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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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2次无病请病假的;无理取闹、吵架、打架、消极怠工、弄虚作假等影响生产、工作、经营和社会秩序较严重的;
(2)不听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玩忽职守,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或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荣誉损失,使他人生命遭受危害或经济财产遭受1000元以上损失的;
(3)工作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或工作质量经常达不到标准要求,完不成任务,经常浪费原材料、能源,损坏工具设备,对公司管理造成较大影响或对公司信誉和经济造成较大损失的;
(4)不讲信用,不执行规定,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骗取公司或他人利益,使公司或本部门经营管理、声誉、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或造成较大损失、损害的;
(5)犯有其他在公司或社会上影响较大错误的。
(6)严重违犯公司规章制度的。
员工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所在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研究决定后,给予警告处分,处分记入公司档案,同时根据影响轻重和经济损失大小给予500元以上经济罚款。
、留用察看
对有下列行为但不足以开除的员工给予留用察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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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二年的处分:
(1)对受警告处分二次以上(包括二次);
(2)聚众打架或打架过程中首先动手打人或引起事端或用凶器类器具打人,情节较严重的;
(3)故意破坏生产、工作秩序,侵害或损坏公司财物等,情节严重的;
(4)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等,任何一项价值在500元以下第一次的;
(5)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
(6)对领导的批评处理进行打击报复的;
(7)阻碍公司重要工作、活动顺利进行的;
(8)其它违法乱纪情节重于警告处分,但不够开除条件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经理以书面形式写出留用察看的处理报告报公司总经理研究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批准的留用察看处分报告送档案室和人力资源科各一份。由档案管理员给予记入公司档案。对被处以留用察看者首先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罚款,而后在留用察看期间,财务每月扣发本人实发工资的20。被留用察看人员于每月1号到人力资源科书面汇报上一月的工作表现情况。经人力资源科调查了解,对察看期间表现不好者,随时通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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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办理开除手续;对察看期间表现好的,期满后由当事人写出书面“解除留用察看报告”一式三份,报人力资源科长签名确认后,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审批手续齐全的报告,由当事人送人力资源科、档案室、部门经理各一份。
、开除
公司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立即开除:
(1)对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满后再次出现类似现象的;
(2)事实证明对公司离心离德的;
(3)道德败坏,以恶言秽语侮辱、报复、恐吓管理人员或其它员工或抵毁公司的。
(4)嫖娼、吸毒的;
(5)提供赌具、赌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对贪污、受贿、赌博、诱导或逼迫下属或他人代交罚款的,任何一项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数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开除;
(7)对偷盗、窝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财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财物者,敲诈勒索钱物、冒支工资者,无论价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开除。
(8)其它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或其它严重违法乱纪毋需留用查看的。对符合以上开除条件的职工,由直接领导(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辅助人员)一式两份写出书面“开除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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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报告须写明开除的事实理由),逐级审批至公司总经理。对批准开除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人罚款XX元,由直接领导按规定时间通知被开除的员工,同时持一份审批手续齐全的“开除报告”到人力资源科换取《员工脱离公司审批表》,并负责带领脱离公司的员工在最短的时间内按表中要求逐项审批、填写、办理财物退还及结帐手续。如当事人在受到处罚后3日内不能进行结帐的,由人力资源科原则当日最迟次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被开除者,信中要标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内来公司,由人力资源科按照处理决定予以安排办理结帐手续。逾期人力资源科将按照处理决定通知财务科,由财务科将应扣罚款额收归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帐户,余款列应付款帐户”。
、处罚说明
对受到警告处分,留用察看期满的员工,满12个月以后在评奖等方面与其他员工同样对待。
1.公司处罚条例
2.处罚通知书范文
3.处罚书怎么写及范文6篇
4.公司处罚通知范文5篇
5.公司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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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员工处罚通知怎么写
员工处罚通知怎么写
我公司作为一家化工企业,一直三声五令的强调生产区域严禁摩托车等机动车辆行驶,凡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必须按照要求佩戴防火罩。
而在3月20日,油墨车间员工易国重驾驶摩托车在生产区域内行驶,并占用了消防通道,此举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易国重处开除处理。量其平时工作中的表现优良,公司领导重新开会商议决定:对易国重处以一个月工资罚款的处罚,并根据其以后的工作表现决定去留。
在3月24日,保安人员xxx当班时间内,没有对外来的车辆要求其佩戴防火罩,并允许此车辆进入了生产区域内。公司决定对牛明德处于一个月工资罚款的处罚,对行政部王磊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特此通知,周知!
xxx化工有限公司
20xx年3月30日
附:处罚通知单
受处分人姓名
部门
岗位
处罚事由:
处罚类型
经济:罚款 元;扣工资 元;扣奖金 元
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辞退?开除?
员工本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员工所属部门主管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日期: 年 月 日
范文三:串货,行政处罚
篇一: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
2011-03-03 11:21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我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书面举报,反映我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我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根据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与厂家市场销售人员一起,对某服装店进行现场检查。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中只有笼统的结论,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45件,案值15000余元,并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省长沙市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据了解,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为慎重起见,我局将扣押的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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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家名义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我局执法人员又书面通知某服装店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涉案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其未能提供,只提供了湖南经销商的电话。经电话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但其与厂家签有代理协议,如果提供销货给某服装店的书面证明,将受到该厂家的经济处罚。
我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这起案件进行讨论。执法人员认为,从该厂家在我市设有专卖店和鉴定报告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服装的(来自:www.xLtKwj.coM 小 龙 文档网:串货,行政处罚)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该厂家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服装系“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涉案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我局执法人员将扣押的服装与该厂家在我市授权的专卖店销售的服装再次进行比对,二者用肉眼看没有任何区别。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一样,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品,因此我局没有将涉案服装送检。
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局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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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在我局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此类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涉案服装与真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的特征,厂家为维护自己的专卖体系和代理商利益,很可能“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既然不能确定某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商品,则应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就不必管商品是真是假,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站在商标注册人的角度,保护其权益。
笔者认为,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向我局提交了书面举报,并提供了商标注册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因此,我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否则可能因行政不作为承担风险。对此类案件不能机械处理,必须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充分听取当事双方的意见,重事实、讲证据,既要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二、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
在本案调查前期,个别办案人员认为既然商标注册人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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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当事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自己销售的服装系真品的证据,就应当尽快定性结案,不必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大多数办案人员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既要合法、公正、及时地调查收集证据,也要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应当调查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终采信那些真实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在众多的证据中去伪存真,借助可靠的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准确定性。
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根据上述规定,我局采纳了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一方面再次进行比对,希望发现能证明涉案
服装真假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书面通知某服装店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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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内提供这批服装是真品的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受行政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某些具体问题(书证和物证的真伪、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实践中,鉴定结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调查办案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法释〔2002〕21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还要优于其他证据形式。因此,一般情况下,只要鉴定结论是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取得且形式符合规定,与其他证据之间无矛盾冲突,可以形成证据链且证明充分的,就可以用来证明违法事实。
至于鉴定机构的鉴别、检验方法和程序是否科学等问题,行政执法机关无法也无须审查、判断,只要将相关鉴定报告及时送达当事人即可。如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应按规定提出复检和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对复检、重新鉴定的结论依旧不认可,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作出了涉案服装系假冒商品的结论,却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由于这份鉴定报告的主体是商标注册人,产生依据的是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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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人员的调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如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等作为补充,而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有一定的可信度,那么对这份鉴定报告的采信必须慎重,不能在疑点没有排除的情况下直接用作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最后,我局依照相关规定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至今未提出异议。
?湖北省洪湖市工商局 吴必灿 吴 天
对《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的讨论
2011-03-31 12:13
案情回放
2011年3月3日,本版刊登了《一起“串货”案引发的思考》,文中所述案情为:某工商局接到某品牌服装生产厂家的举报,反映该市某服装店销售假冒该厂注册商标的服装(该市另有一家该厂家授权的专卖店)。市场销售人员以厂家名义出具鉴定报告,
结论为该服装店销售的服装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但是鉴定报告没有说明鉴定方法和假冒商品的具体特征。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立案调查。
在案件调查中,某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该批服装是从湖南一服装经销商处购进的(此经销商是该厂家授权的湖南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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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均为真品,并提供了进货凭证和银行付款证明。经联系,湖南经销商表示这批服装确系真品。某工商局将涉案服装交由厂家市场销售人员再次进行鉴定,他们依然认定为假冒商品,并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某工商局执法人员认为,涉案服装很可能系“串货”而来,于是一方面将厂家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某服装店;另一方面书面通知厂家提供其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假区别依据等。该厂家一直未提供相关证据,某服装店却要求对涉案服装重新进行鉴定。
这起案件引发了不少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涉嫌“串货”行为的举报,工商机关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厂家的举报应不予理睬;另一种观点认为,按照鉴定报告的结论查处不会错,应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作者认为工商局必须依法受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调查。二是案件调查期间是否有必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提供有利证据,大多数执法人员认为应遵循多方调查的原则。三是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能否直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作者认为本案中的鉴定报告由于不能说明鉴定方法和具体的假冒特征,在采信时必须慎重。
最后,某工商局将该案销案,扣押的服装返还某服装店,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举报人未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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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意见
(一)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在查处“串货”案件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1.应明确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并非鉴定结论的证据性质。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的意见”,它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鉴定结论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的一种法定证据。那么,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属于鉴定结论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
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由此可见,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定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相应内容,应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但是,在诸如原文所述的“串货”案件中,厂家对涉案商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往往只有一句话,即“该商品非我公司(或我厂)产品,为假冒产品”,落款处加盖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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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或鉴定专用章和日期,根本不具备前述的要式性特征,不属于法定证据意义上的鉴定结论,性质应是证人证言。对此,从目前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可得到佐证。比如,《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需要检测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抽取样品,由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检测鉴定;涉嫌假冒他人商标或者厂名厂址的,可由被侵权企业进行鉴别,被侵权企业应当自收到送检样品之日起七日内如实出具鉴别报告,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别报告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很显然,在该条例中,立法者已明确被侵权企业就涉嫌假冒商标的商品作出的是“鉴别报告”,并非鉴定结论。
综上,工商机关查处“串货”案件时,不能简单地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假冒商品的唯一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严密的完整证据链。本案中,负责办案的工商机关最终未将厂家的鉴定报告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而决定销案,并将已扣押的服装返还给某服装店的做法是恰当的。
2.应仔细审查厂家(商标注册人)出具的鉴定报告的真实性。现实中,有些厂家对商品销售有区域性划分规定,并且禁止区域间互相流动(即“串货”)。因此,有些厂家会通过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方式,借助工商机关的执法办案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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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那些“串货”的经销商。此时,工商机关应要求厂家就其鉴定报告明确提供区别商品真假的依据,如商品防伪标记、条形码、生产批号等,否则对该鉴定报告应不予采信。当然,工商机关应对厂家区别商品真假所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应注意审查厂家(商标注册人)的鉴定报告中所鉴定商品的代表性。在现实中,有些售假者会采取真假商品混装的方式,此时如果采取随机抽样鉴定的方式,很难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容易出现仅根据样品的鉴定结果推断出全部商品均为假冒这一以偏概全的结论。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鉴别时,不应轻易采用随机抽样鉴定的方法,鉴定的范围应包括所有涉案商品,切实体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办案原则。?袁夕康
(二)
篇二:《串货管理制度》
XX药业有限公司
《窜货管理制度》
本着谁开发谁收益的总体思想意识,在保证公司整体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有效地预防各区域间物流冲突,保护各区域市场利益,激发经销商、各地域的整体开发、维护、管理市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1(区域间不参与窜货。各区域应在本区域范围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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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跨区域销售。否则视为窜货。
2(各主管应加强对经销商物流渠道的监控,严格掌握本区域终端销量态势,结合终端销量分析经销商物流状况。对不正常的物流现象,及时提出异议。对不予合作,不出具物流明细状况的经销商,要及时提出建议汇报市场管理部。 3(在所辖区域发现非本区域货物销售,由区域主管将非本区域之货让经营单位(个人)出具凭证,核定确认批号、规格、单价、数量、金额及进货渠道,形成书面材料,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罚意见。报营总经理签署处罚文书,责成相关部门执行。并将窜货事件通报公司所属各区域。
4(处罚原则: 对态度诚恳,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主动、积极收集和提供窜货行为的有关原始凭据、材料,配合公司开展反窜货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纠正错误、数量极少的、经本人申请、由营销中心督查
部协调、经双方同意达成意愿后、自行方式处理、督查部记录在案经双方签字、公司免以追究(此类处理方法必须经被窜货方自愿同意)。
5(处罚准则:
A(按查获数量令窜货方零售价买回,所销售的利润归被窜货方所有,另按此规定罚窜货方同等金额的罚金(按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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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零售价额),同时当月销售额并计入被窜方,所罚款70%划给被窜货方,做为对市场的补偿费,拿出20%奖励举报人,余10%做为处理此事的费用。
B(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四件货以上,除上述(第一节)处罚外,公司将追加处罚----将本人上交的风险抵压金全额罚没----解除合同/企业员工给予除名(开除厂籍)、留厂查看一年/下岗----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C(根据主管的责任大小,适当进行处罚。对有意参与者,将给予行政处罚,直至降级、辞退。
D(营销中心所属管理人员,知情不举、或参与此事,按上述一、
二、三、节处罚外-----另加罚款5000---10000元处理。
6(窜货处理程序
7(各省级地级营销人员(包括代理商、经销商)、在下到本地区工作时,与当地的商业公司/医药连锁/营销公司/等商品流通领域,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以上事宜,并切要密切关注,所在地区的所有商品流向(包括批发售出的药品)、物流走向等。
篇三: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
从一起“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引发的思考
风清扬
现在有不少企业以区域代理的方式推销产品。这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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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通常会和代理商约定:各地代理商只能向代理区域范围内的商业单位供货。超出代理区域范围的供货行为就称之为“串货”。
“串货”本来只是经营者之间的民事行为,可是个别厂家为了维护自己和代理商的利益,竟不惜将“串货”的商品说成假冒商品,并向执法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这种现象在我们的执法活动中并不少见,而执法部门稍有不慎,就会成为当事人区域代理之争的“夹心饼干”:不查处,举报方会投诉我们不作为;查处了,又可能会引发行政诉讼。
我局前一阵就遭遇了一起这样的“串货”举报案件,从而引发出工商机关应当怎样对待、处理这类问题,生产经营者向工商机关出具的假冒商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什么样的形式要件等问题的争论和探讨。
案件查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春节前,我局接到立杰公司(国内某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派来的工作人员的举报,反映我地高福商场销售假冒立杰牌羽绒服(立杰公司在我地另开有专卖店),并提供了立杰公司出具的委托书、鉴定报告等文件。我局根据以上线索,对高福商场所销售的立杰牌羽绒服进行了检查,采取了扣押措施。在检查时,高福商场负责人向我们反映,说该服装是从浙江BB公司(国内另一知名羽绒服生产企业,生产BB牌羽绒服)的经销商处购进,均为真品,并提供了从BB公司进货的凭证。据了解立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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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是BB公司的子公司。为慎重起见,我们将所扣押的服装交由立杰公司的代表进行鉴定,他们鉴定后认为这些均为假冒商品。立杰公司还出具承诺书,承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但立杰公司的鉴定只是笼统的证明,并没有说明假冒的具体特征。我们要求高福商场提供能证明这批羽绒服是真品的材料,高福商场又未能按期提供,只是提供了与浙江经销商等打电话的录音,在电话录音中,浙江经销商表示这批羽绒服是真品,因其与立杰公司有协议,如其提供销货给宝应高福商场的书面证明,其将受到立杰公司的制裁。
我们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分析,从立杰公司在我地设有专卖店、立杰公司不能明确说明服装的假冒特征等情况看,这起案件很有可能是立杰公司专卖店的区域排他性经营所引起的,涉案的商品只是“串货”而来,也就是说,服装极有可能是真品。
为慎重起见,我们对所查扣的服装重新进行了检查、认证。经检查,查扣的服装与立杰公司宝应专卖店销售的服装从肉眼看没有区别;该服装标识上有立杰公司的电话防伪标识,打此电话询问,是无效的电话防伪标识。而立杰公司宝应专卖店的服装上,也有同样的标识,电话防伪同样是无效的。考虑到服装商品的特殊性,即使通过质量比对检验,能证明商品的面料辅料等均是一样的,也不能直接认定商品是真货,所以,我们没有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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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搞清事实真相,我们将立杰公司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副本送达给了高福商场,同时书面要求立杰公司出具其所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包括鉴定的方式、方法、真伪的区别等,但立杰公司一直未作出正面的回答。目前高福商场已向我局申请重新鉴定,并对立杰公司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提起了民事诉讼。目前此案搁置至今一直未能具结。
这起至今未结的案件,在我局却产生了不少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以下几处:
一、对这种涉嫌“串货”的举报案件,我们应当持什么样的态度,站在什么样的立场上去调查和处理。
有的同志认为,从商品上看,真、伪商品基本看不出区别,符合“串货”现象的特征,厂家为维护其经销体系,很可能是“指鹿为马”,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因此该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我们定案的依据,我们应当维护高福商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对厂家的举报不予理睬。
有的同志则认为,只要厂家出具了鉴定证明,我们就不必管商品实际是真是假,按照鉴定结论查处不会有错,我们应该站在厂方的立场,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经过争论,我们最终形成共识:对待这一夹带有民事侵权关系的案件,我们不能凭主观判断和感情办事,要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重事实、讲证据,在确定民事侵权关系成立的基础上实施行政处罚。在办案中不仅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偏听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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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还要做是与否的两方面认证,用证据说话。
二、举报时立杰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是否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们考虑,举报人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也列明了货号,却只是笼统地称高福商场销售的立杰牌羽绒服是假冒立杰公司的商品,没有说明具体的假冒特征。这个报告的形成主体是企业,产生依据的是立杰公司工作人员的调查。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来补强,比如对照生产企业公示的真伪识别方法、举报材料中明示的假冒商品特征,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收集的能证明被检查商品符合假冒特征的证据等,那么这个鉴定报告一般只能作为我们发现案件线索的依据,并不能直接用作证据来定案。
自举报人调查举报到我们接受举报并着手进行检查,这中间还存在有一定的时空差,被举报的商品也有可能在这个时间差中发生变化。而鉴定部门所做出的鉴定,
依据于我们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是我们行政执法活动的延伸,鉴定的商品是我们现场检查所抽取的样品和查封扣留的物品,目标直接指向了涉案商品,所以这样的鉴定结果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是否有必要给被检查对象合理的期限,让其有机会提供有利证据。
个别同志认为既然立杰公司已经出具了鉴定报告,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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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对鉴定结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就应当尽快查处定性结案,不必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大多数同志则认为,如果当事人能提出充分的证据,来推翻立杰公司出具给我们的鉴定报告,那我们首先要面对的是此行政执法是否有过错。给高福商场合理的期限,给他们一个能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的机会,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工作中主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做到不枉不纵;另一方面也是我们执法机关对自身进行保护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同时这样做还可以缓和监管矛盾,体现人性化执法。
我们采纳了大多数同志的意见,一方面对商品进行了认真检查,希望通过检查发现能证明商品真伪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要求高福商场在一周内提供能证明被举报商品是真品的证据材料。
四、鉴于案情的复杂性,我们在关键证据――鉴定报告应当要具备的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上进行了严格把关。
首先是严格审查了代表立杰公司投诉举报的人员的身份和立杰公司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委托书等手续,认定该委托书确有明确、具体的授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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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要求立杰公司对我们的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商品出具了一份书面鉴定报告和一份鉴定责任的担保承诺书,承诺该公司对鉴定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上述所有材料都盖有立杰公司的公章,并要求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名。
也有同志提出,按照《证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鉴定结论应当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此,我们以为应当区别对象具体对待,按照合理性原则来把握上述规定,针对具体商品来提出不同的具体要求。
五、有同志对生产企业自己出具的商品真伪鉴定报告的效力持怀疑态度,认为工商机关如果依据这样的鉴定报告作出行政处罚,一旦鉴定人出尔反尔,我们就要面临错案的可能。
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的范围是有限的。只要证据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程序合法取得,并且证据的形式符合规定,证据之间无矛盾冲突,证据链形成且证明充分,就可以确认违法事实存在并作出行政处罚。
至于鉴定、检验机构的鉴别、检验方法、程序是否科学等,我们则无法也无需审查、判断。我们只要将相关鉴定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如对鉴定报告有争议,应当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和重新鉴定的要求,如果对复检、重新鉴定的结论还是不认可,应当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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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因此,对待“串货”举报案件,工商机关应当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报告不认可,可以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对作出鉴定的机构提起诉讼,或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利证据,否则视为认可鉴定结论。
最后,对“串货”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要注意的事项做一下小结:
1、审慎对待类似投诉、举报。要严格审查代表被假冒企业的投诉、举报人员的身份和生产厂家的有关证明材料,看是否有投诉企业的委托书等手续。生产厂家打假人员必须提供生产厂家明确、具体的鉴定真伪的授权证明。
2、厂家打假人员必须参加现场检查。厂家人员必须参检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署意见,或出具载明有其事前查访发现商品是假冒商品的材料、鉴定报告,方可采取有关强制措施,否则只能抽样取证。
3、厂方必须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及担保承诺书。在现场检查、采取强制措施后,厂方必须对我们行政行为针对的具体商品再出具一份书面鉴定报告,最好还要其提供一份鉴定责任的担保承诺书,对鉴定责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4、要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对进货渠道要搞清,如进货凭证反映商品直接出于生产厂家,要求厂家对此要说明情况;如果是在厂家某区域代理处进的货,应向该区域代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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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取证。
5、注意进行两方面论证。既要注重生产厂家的鉴定结论及鉴定依据,也要注重对被举报商品有可能是“真品”的反方向论证,要注意检查商品,看有无防伪标识,防伪标识是否符合厂家的防伪特征,当然有条件的也可以进行质量等方面的比对鉴定(委托有权机构)。
6、要将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在送达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不认可,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鉴定要求或对鉴定人提起诉讼,并规定合理的期限。
7、要给当事人合理的期限,让其有提供商品是“真货”的相关证明等有利证据的机会。
并告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等相关规定。如当事人不能按期提供,应当在期满后与当事人进行一次谈话,对当事人未能按期提交材料的事实进行确认。
8、所有的证据材料,均应当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
“串货”举报案件的是所有夹带民事侵权关系行政处罚案件的缩影,这一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是否侵权、是否经过许可、是否是生产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一般都由权利人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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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关键证据也往往是权利人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这些鉴定结论,说到底是自己为自己说话,执法实践中不能排除权利人因为与被侵权人达成协议而出尔反尔,甚至于指“马”为“鹿”,来保护他们的合作关系、对抗执法机关现象的存在。
如果简单地采用这些鉴定结论,又没有其他有力证据来补强,执法机关就应当对我们的执法风险进行充分的考察和估量。这起案件查处的思路,对我们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案件、冒牌商品案件等等有着普遍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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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旷工处罚通知怎么写【全文】
旷工处罚通知怎么写【全文】
新华字典的定义,旷是指荒废,耽误;勤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到班的劳动。因此,从字面意义来看,旷工是指未按规定提供劳动。下面是旷工处罚通知,欢迎欣赏与借鉴。
旷工处罚通知【篇一】 各位同事:
前几日,售后员工音树被派往邯郸卓立从事维修工作,但其不听从领导指挥,无故旷工不去业务现场,不但延误了客户的生产,也严重破坏了长期以来我司树立的良好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不良影响。
对音树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纪律的行为,销售部本应对其严格惩罚,甚至辞退,但念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写下保证书杜绝再犯,销售部决定给予音树口头警告处分,并罚款500元。在此,销售部要求音树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吸取教训,改过自新。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华辰的发展、壮大与每一位华辰员工的奋斗、努力息息相关。在此,希望所有售后员工从音树事件中吸取教训,做到严于律己、忠于职守,禁得起考验。
同时,销售部将加大售后考勤抽查力度,被抽查的业务组需在5分钟之内拍摄视频短片,确保所有人在场。如再发现售后员工有无故旷工行为,将给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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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处罚,绝不姑息,直接劝退。
销售部
旷工处罚通知【篇二】 兹有我厂职工XXX,男,现年XX岁,系XX车间XX工种。
该同志自XX年XX月XX日到XX年XX月XX日连续旷工XX日,厂办多次通知拒不到厂报到,其行为违反了我厂XX规定,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为严肃厂纪,从即日起给予XX同志XX处分。
特此通知
XXX厂办
XX年XX月XX日
旷工处罚通知【篇三】 3月16日,XX车间员工XX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请假,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为旷工一天,将按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处罚,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
相关纪律及奖惩条例
1、迟到5分钟内罚款3元/次,5-10分钟罚款5元/次,10-30分钟罚款10元/次,
超过30分钟扣半天工资。
2、旷工半天扣1天工资,旷工1天扣2天工资,以此类推。旷工5日以上作自动
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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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禁代替他人打卡和委托他人打卡,一经
发现,重罚;并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4、请假:必须写请假条,手续不完或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的,一律视为旷工处
理。请假1天以内,由组长直接签字批准;请假3天以内,向组长请假,组长签字后报上一级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向组长请假并报上一级领导交总经理批准。
为了塑造我们自己及公司形象,确保车间生产有序、稳定、高效进行,及车间现场整洁舒适;请各位员工务必熟读《员工守则》及《车间6S现场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浙江旭瑞电子
生产部
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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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处罚通知书范文怎么写
处罚通知书范文怎么写
处罚通知书应该怎么写,有什么有注意的事项,书写格式如何,今天小编带着大家的心中所惑,为大家收集资料整理回来了一些处罚通知书的一些范文,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回来的一些处罚通知书的范文范本,希望朋友们喜欢!
范文一:
泥水陈志班组:
你班组于20xx年x月x日在西二路排水工程施工中,未做到工完料尽,文明施工。且在项目部多次通知,将未用完的砖头收集至指定位置,拒不执行!造成200余块砖头被掩埋,后由项目部后勤人员于20xx年11月13日星期日捡出。 鉴于上述行为,影响恶劣!经项目部决定,对你班组处以200元罚款!如再次发生浪费材料,不执行项目部指令。将加重处罚力度!
西二路项目部
xx年x月x日
范文二:
员工处罚通知书
编号: 日期:
姓名: 所属部门: 职位: 所犯过失:
拖延工作上的手续或报告,或有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本规则及其他公司各规章制度 携带有酒气上班 委托他人打卡,或受他人委托代其打卡不检点行为 工作中未经上级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s(“left_art”); 未经批准,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进入公司或滞留其中 未经批准,将公司的财物带出公司,或企图带出公司 未经批准,在非工作时间邀约非本公司人员进入公司 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工作时打瞌睡 未按公司规定提交相关数据报告。 串岗或聚集闲聊 工作怠慢,经上级警告仍不改正 屡次逃避工作 故意不服从上级或拒绝接受正当命令
故意不以适当方法工作
大声喧哗、吵架,扰乱工作场所秩序
工作时间内玩游戏 在互联网上阅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的器物、机器及其他物品损坏 工作中打私人电话(使用公司的电话或个人的手机)
工作时间内公司不能与其取得联系
公私混淆,给公司的业务造成损害时
其它不良行为:
造成后果:
处分:
谴责(口头警告)
记小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