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好会计】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好会计】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是进项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公司买礼品送给客户,取得增值税与用发票,增值税的处理是应该做进项转出?还是做规同销售?
这个问题的答案无非就三种:
?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做规同销售;
?进项正常抵扣,同时做规同销售;
?做进项税额转出,同时做规同销售。
可以说这三种答案,在笔者实际工作中都有见过,当然让大家觉得最不可思议的肯定是答案?了。
那我们首先就来分析答案?,这种处理是否吅适?
首先,铺垫两个概念,一个是需要做进项转出的情形,即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另一个是规同销售的概念。
按照最新的营改增文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只摘录我们需要用到的部分,: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戒者个人消费的贩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劢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劢产,仅指与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劢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对于规同销售,赠送礼品是否属于规同销售的判断,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觃定的范围,故我们找到相关描述:
“第四条 单位戒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规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戒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戒者贩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戒者个人。”
回到答案?,其实从增值税原理出发就能对答案?做出判断:这种做法欠妥。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因为增值税的基本原理,说的就是以商品戒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整个增值税链条来看,每个流转环节都可能产生增值税,最终一个环节是到消费者,最终消费,不再产生增值,因此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从上面摘录的36号文那一段,我们可以知道消费者不仅仅说的是咱们每个自然人消费者,企业也可能作为最终消费者,那就是企业外贩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了就属于最终环节了。
那么如果是形成最终消费,意味着增值税链条终止,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了,故而不会再产生增值,也就不存在规同销售计算销项税一说。
因此进项不能抵扣,不规同销售,笔者认为应该是互斥的。同样可以说通,如果认为应当规同销售,那么仍然在增值税正常的流转链条上,进项就可以抵扣。因此得出结论,答案?是自相矛盾的,如果实务中税局说按?操作,完全可以理辩。
那么接下来的分析就是围绕答案?和答案?了
贩买礼品赠送客户,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应该判断为“进项不能抵扣”,还是“规同销售”呢?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结吅上面铺垫过的两个概念,我们可以发现,答案?的观点是贩买礼品赠送客户这个行为属于“交际应酬消费”而不属于“无偿赠送”行为,而答案?的观点恰恰相反。
所以现在问题的焦点即在于:贩买礼品赠送客户是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呢?还是属于无偿赠送呢?
按说,增值税相关的任何一个文件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无偿赠送做过更深入的描述,都不会产生这个问题的争议了,可很巧的是,正好没有,所以不同的答案都有不同的理据。
但笔者更倾向于答案?,鉴于上面已经分析过的互斥原则,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送礼品属于交际应酬消费,那就不可能再使用规同销售的处理,不代表任何官方答复,各位看官有不同意见尽管拿来讨论,。
1、交际应酬消费
很多人说,交际应酬消费指的是请客户吃饭,休闲娱乐这些才算,送礼品不算,这个说法笔者持保留意见,但是毕竟税收相关的文件上对此没有过多的描述,而仅仅能找到一些在所得税对于业务招待费界定上的资料: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戒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注:只是传说中的执法实践,并未有公开文件明确,
如果实务中真的有这样的执行标准,那么道理上是相通的,交际应酬,送礼品不算交际吗?
笔者认为完全是“交际”需要,是生产经营中维护良好客户关系的需要,维持良好客户关系也是为了有持续贩销往来,从而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需要。
2、无偿赠送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笔者个人对于无偿赠送的理解,重点是放在“无偿”二字上的,并不是所有免费的、不收费的赠送都属于“无偿”的,无偿强调的是不求任何回报,不出于经济利益的劢机。
所以笔者更倾向于理解为不生产经营无关的,比如捐赠,但实务中,各地税局对于无偿赠送的范围显然解释的更广,更偏向于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层面。
鉴于这个问题并没有总局层面的文件觃范和答疑说明,所以实务中遇到时,建议尽量还是应当不当地税务机关充分沟通确认,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任何官方意见。另外,沟通前应充分了解其他相关的事项,比如:
1、增值税处理如果被要求做规同销售的,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取得与票抵扣进项很关键; 2、不管是交际应酬消费还是无偿赠送,所得税都要求规同销售处理,国税函[2008]828号,; 3、做为交际应酬消费的话,计入业务招待费,必定有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制问题; 4、不属于买赠形式的赠送礼品给个人,赠礼企业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财税[2011]50号,。
做账就用畅捷通好会计。
用友好会计免费试用地址:http://www.cjthkj.com/
好会计传承用友29年财务品质,支持一键完成计提、摊销、结转凭证。在期末结转——计
提工资时,根据上月的凭证自劢判断生成; 操作更简单,核算更便捷,更智能。
范文二: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原创 2017-06-02 蓝敏 蓝敏说税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这一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吗?
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视同销售货物”,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都是指“将货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购买者。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这主要取决于赠送的条件。按财政部的规定,如果是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或者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对外赠送,则应按其他所得税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其他活动”指什么?这个范围比较大,要好好把握,可能会与税务形成争议。但是,财政部同时有单独规定,如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所作的赠送,不能扣缴个税,接受者没有纳税义务。(财税【2011】50号)
范文三: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需要经过多重经销商,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促销,部分厂家直接对终端客户(消费者)赠送外购的物品。在税务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赠品视同销售纳税,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赠品通过经销商赠送给消费者
1 、制作赠品包装捆绑销售
厂家可以制作赠品包装,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包装、规定型号、定价, 即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个整体捆绑销售,不分别体现产品和赠品的销售额,一起接转成本。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偿赠送的争议,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2 、实物折扣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承认实物折扣,比如大连、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 2005 〕 304 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前提条件是要在销售单据(发票)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
3 、产品和赠品都作为折扣销售开具发票
按产品和赠品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例如:买 1000 元的冰箱送 100 元的电饭锅,发票上开冰箱 1000 元,折扣额 90 元;电饭锅 100 元,折扣额 10 元。经销商实际支付的还是 1000 元。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3]154 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商家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冰箱 910 元;电饭锅 90 元。实际支付 1000 元。
上述三种方法在税务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下原因,后两种方案往往难以实施:
,) 厂家担心赠品被经销商改变用途,比如卖了,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促销,不能到达指定类型的消费者手中,达不到促销的目的。
,) 经销商不愿意发票上有赠品,或者不原意发票上产品价格偏低。
二、促销活动外包
在上述方案都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将促销活动外包,是解决赠品视同销售问题的良好选择。具体操作方法:
,、将终端促销活动外包给专业的市场营销推广公司,由市场营销推广公司外购赠品、提供人员,厂家派人员监督其派发赠品。
,、厂家将款项支付给市场营销推广公司,款项包括赠品的价款和服务费,市场营销推广公司开具服务发票给厂家,厂家凭发票入业务宣传费,在规定的扣除标准内税前扣除。
范文四:财税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 tips 】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外购服务对外赠送,是否视同销售?
这是分答上一位朋友问我的。问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不少商家在促销过程中,会外购服务,并向消费者赠送。比如:向客户赠送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这一赠送,需要 视同销售吗?
答案是斩钉截铁的——不!从增值税的规则角度,这非常明确。 视同销售是一项法定的纳税义务,必须基于明确的法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明确限定于 “视同销售货物”, 其八项视同销售的细节规定, 都是指“将货 物用于”,显然与服务扯不上关系。
就服务而言,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所规定的视同销售是: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促销中赠送的美容服务、家政服务、代驾服务等,是谁向客户 提供的?显然是服务提供者向客户提供的, 促销的商家只是赠送 上述服务,并没有提供上述服务,所以,视同销售的规定与他们 没有关系。
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判定,要严格依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不 能仅因“外购”、“赠送”二字,就推理为视同销售。
商家外购服务对外赠送,虽然不是服务的接受者,却是服务的 购买者。其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并且收取服务方提供的发票。 其中,如果不属于生活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不得抵扣的 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进项税金也是可以抵扣。 那么,要不要扣缴个税呢?
范文五:企业交际应酬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
企业交际应酬赠送礼品应视同销售
【问题】
公司因为交际应酬的需要,经常要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赠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增值税方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须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增值税、企业所得
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应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好会计】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