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第 191号令
2010-03-18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 2010年 3月 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5月 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 海关总署决定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 164号,以下简称《办法》 )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
本决定自 2010年 5月 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 9月 3日海关总署令第 164号发布,根据 2010 年 3月 15日海关总署令第 191号公 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 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 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 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 (以下称区外) 之间, 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 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 保 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 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 区内。
第六条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 并通过 “电子口岸” 实现区内企 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第七条 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 场所等应当符合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保税港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八条 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国际转口贸易;
(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八)港口作业;
(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 保税港区内企业 (以下简称区内企业) 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 法定义务的能力。 特殊情况下,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 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 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第十条 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制度和海关稽查制度。
区内企业应当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和计算机应用 的软件接口,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有效。
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和守法自律。
第十一条 区内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规范财务管理,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进出保税港区货物、物品的库存、 转让、转移、销售、加工和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和核算。
第十二条 保税港区内港口企业、 航运企业的经营和相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监管 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保税港区。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 不得开展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性产 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章 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口岸不在保 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 保税,但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向海关备案。
第十七条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 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 节海关代征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第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 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 生活消费用品, 按 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九条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不实行进出口配额、 许可证件管理, 但法律、 行政法规和 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 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 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 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第三章 对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需要征税的, 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 状态缴纳税款; 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 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 许 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 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 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 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海关监管货物从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可以要求提供相应的担 保。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 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 运输等过程中产
生的包装物料, 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 可以运往区外, 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 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 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 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 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 副产品出区内销的, 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 属于进 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第二十四条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 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 可 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第二十五条 经海关核准, 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 1个自然 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 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 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一)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 规定办理,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货物转关出口的, 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 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 机器、 装卸设备、 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三)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四)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 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 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第二十七条 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 区内企业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举办商品 展示活动。展示的货物应当在海关备案,并接受海关监管。
区内企业在区外其他地方举办商品展示活动的,应当比照海关对暂时进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
第二十八条 保税港区内使用的机器、 设备、 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 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 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 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
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 当自运出之日起 60日内运回保税港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保税港区行政管理 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日。
检测、维修完毕运回保税港区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 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保税港区。对在区外更换的国产零件、配件或者附件,需 要退税的,由区内企业或者区外企业提出申请,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二十九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 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 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 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 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 在区外开展外发 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 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第四章 对保税港区内货物的监管
第三十条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区内企业转让、 转移货物的, 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 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
第三十一条 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 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 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 出区和储存情 况。
第三十二条 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 记备案。 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 维修后的产品、 更换的零配件以 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第三十三条 区内企业需要开展危险化工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 经营和运输业务的, 应当取得安全监 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备案。
有关储罐、 装置、设备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通过管道进出保税港区的货物,应当配备计量 检测装置和其他便于海关监管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区内企业申请放弃的货物, 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 由保税港区主管海关依法提取 变卖,变卖收入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货物除外。
第三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税港区货物损毁、 灭失的, 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区主管海 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
(二) 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 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 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
(三) 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换的,可以退换为与
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并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需退运到区外的, 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 可以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退运手续; 属于已经办 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 灭失的, 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保税港 区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 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 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 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二) 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 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 海关据 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
第三十七条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 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
因货物性质和实际情况等原因, 在保税港区继续存储会影响公共安全、 环境卫生或者人体健康的, 海关 应当责令企业及时办结相关海关手续,将货物运出保税港区。
第三十八条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实行保税 监管, 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 (仓) 环节 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 视同货物实际离境, 由转出地海 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承运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货物的运输工具,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 要求。
第五章 对直接进出口货物以及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 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 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出口货物的发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 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 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 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第四十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 海关按照进出境旅 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四十二条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 经海关批准, 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 行运输:
(一)价值 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从境外运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列入海关进出口统计,但法律、 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区外运入保税港区和从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 列入海关单 项统计。
区内企业之间转让、 转移的货物, 以及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 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 构成走私行为、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 由海关 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7年 10月 3日起施行。
范文二:191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 的运行安全管理。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统称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 机场。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通用机场 的运行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 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 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 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 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 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
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 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 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 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 规定。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机 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 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机场运行安全工作进 行指导;
(二)研究分析机场运行安全形势,评估机场运行安全状况;
(三)协调解决机场运行中的安全问题;
(四)对机场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 关单位落实。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 落实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不得滥用本规定赋予的管理权限损害航 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机场安全管理的政策、目标、组织 机构及职责、安全教育与培训、文件管理、安全信息管理、风险管 理、不安全事件调查、应急响应、机场安全监督与审核等。
第十条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含在机场使用手册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机 场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
第二节 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每半 年、 每年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 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 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机场运行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的因素或 者已经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 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 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 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 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薄弱环节, 相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部门和人员,机场管理机 构负责跟踪督促落实整改计划。
机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评
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承担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当熟知 相关规章标准,并具有机场运行管理的经验。
评估后由评估人员编写评估报告,评估人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字。 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向驻场单位反馈,并及时报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 管理局备案。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 理局批准的机场开放使用范围为航空器提供安全保障。
国家已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及未经民航总局审定合格的民航 专用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中使用。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和补充机场资料 库,供员工查阅和使用。资料库应当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航 规章、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相关附件、手 册;机场建设和改(扩)建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与机场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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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相关的所有规定、标准、手册等文件;机场设施设备的技术资 料以及运行和维护记录等。
第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 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 录需保存两年以上 , 电子记录应当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的有关要求,就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关闭或临时关闭部分跑
道、滑行道、机坪(以下简称机场关闭)制定具体管理规定,管理 规定应当明确可能导致机场关闭的各种因素、导致机场关闭的因素 的现场确认程序及人员、有权决定机场关闭的人员、与空中交通管 理部门沟通协调及航行资料的发布程序等内容。 临时关闭机场、 跑道(或临时关闭部分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尽可能减少对 航空器正常运行的影响,并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消除相应因素, 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相应设施的运行。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 行区技术标准》设臵相应的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新建或扩建的跑道、 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 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臵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 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节 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人员从事机 场运行保障的所有岗位。
第十九条 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 上岗。与运行安全有关的岗位主要包括:场务维护工、场务机具维 修工、运行指挥员、助航灯光电工、航站楼设备电工、航站楼设 7
备机修工、特种车辆操作工、特种车辆维修工、特种车辆电气 维修工等。
国家、民航总局要求持有从业资格的岗位,该岗位人员应当持 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
培训和考核制度应当包括方针和目标、组织机构、经费安排、 方式和程序、内容及学时、上岗转岗在岗的培训要求、学历教育、 考核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等。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包括必备的安全知识、 技术标准,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 技能等。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企业、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对员工进 行机场运行安全培训,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机场运行安全知识,熟 悉机场运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 能。
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 当每年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 训时间不少于 24学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 一年内违章三次 (含) 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 40学时;一年内违 章五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三次(含)的,机场管理机构
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机场管理机构半年内不得受理该 违章人员提出的控制区证件申请。半年后再次申请时,应当按照初 始上岗员工的要求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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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 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 准编制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以下简称 “ 手册 ” )。手册应当满足机场 运行安全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不断提高机场的安全保障能力和运 行效率。
编制手册应当广泛征求使用者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手册应当包括《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三 所规定的内容。手册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并能保证机场的 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手册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清晰、明确,不产生歧义;
(二)统一、简洁、严谨、规范。
第二十七条 手册的格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便于修改的活页格式;
(二)预留修改记录空白页,应当至少包括修订章节编号、页 码范围、生效日期、监察员签字、换页人签字、备注等栏目; (三)预留机场使用许可证换证记录页,内容至少包括换证日 期、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批准文件号、换证原因、备注等栏目; (四)编排形式便于编写、审查。
手册的具体格式要求见《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编制与管理基本 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规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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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手册是随同机场使用许可证一并批准的机场运行 的基本依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手册运行和管理机 场。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手册的动态管理制度, 对手册 的编制、发布实施、发放范围、发放程序、修改程序、使用保管等 做出规定,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手册的动态管理工作,确保手册 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一本现行完整的手册, 供局方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手册的完整版本 (包括 电子版本)发放给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 单位,发放手册应当做记录。 机场使用手册分发单位列表应当至 少包括分发单位(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栏目。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 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将手册的相 关章节印发给各部门及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机场各部门、岗位的实际 分工制定相应部门、岗位的手册实施细则。手册实施细则应当涵盖 手册中与该部门、岗位职责相关的内容,并不得与手册相冲突。 驻场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将机场使用手册的相关部分纳入本单位的运行管理中。
第三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 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 定。
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定期就 10
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 的工作。
第三节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确保手册与机场实际运行情况 相符,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手册修改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其生效前印发至使用手册的 相关单位并撤换已失效的部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修改手册:
(一)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的;
(二)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与手册内容不相符的;
(三)执行过程中,手册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容易产生歧义的;
(四)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保证机场的设施设备得到有效维 护的;
(五)手册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反映运行安全管理要求的;
(六) 手册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民航规章以及标准等最新规 定的。
机场基础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机场设施、运行状况变化前完 成手册修改并生效;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修改手册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手册的修改;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手册的, 一般应当在 14日内完成修改并生效。
第三十八条 使用手册的人员发现手册存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况时,应当及时按程序告知机场管理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论证后,确有问题的,应当及时修改手册。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每年组织相关驻场单位对手册的完整
性、适用性、有效性等进行一次评估。发现手册存在问题时,应当 及时予以修改。
范文三:191号令试卷
《 191》号令
姓名 ________ 得分 ____ 一、选择题
1. 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应包含在 ____.
A 、部门规范化管理手册中
B 、机场使用手册中
C 、《 170》号令中
D 、附件《十四》
2.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____要分别召开安全生产分析会, 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以后的工作部署;机场运行 中出现不利于安全运行因素或者已经出现 ____,应当及时召 开安全生产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A 、每日、每月、每年,安全生产事故
B 、每月、每季度、每年,安全生产事故
C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事故征候
D 、每季度、每半年、每年,安全生产事故
3. 手册的批准和生效程序应当按照 ____的规定执行 A 、附件十四 B 、 191号令
C 、 170号令 D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4. 巡视跑道期间,在下车检查是,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 距离不得超过 ____米(随身携带对讲机) 。
A 、 30 B 、 50 C 、 70 D 、 100
5.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 (含机坪)标志,
引导标记牌、 ____。
A 、泛光照明 B 、助航灯光系统
C 、导航设施 D 、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6. 目视助航设施评估由飞行员、管制员、 ____、机场管理 机构组成。
A 、助航灯光运行维修电工 B 、场务驱鸟人员 C 、机坪监管人员 D 、勤务保障作业人员 7.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 ____其 它航空器。
A 、根据情况来确定是否优先于
B 、紧随 C 、优先于
8. 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 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 ____。 A 、实用性 B 、适用性
C 符合率 D 持续有效
9. 未经 ____批准,任何人不得在飞行区内动用明火、释 放烟雾和粉尘。
A 、机场管理机构 B 、机坪监管部, C 、塔台或调度 D 、飞行区管理部 10. 机场不停航施工不包括 ____。
A 、跑道改扩建工程 B 、机坪改扩建工程
C 、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D 、锅炉房改造。
二、判断题。
1. 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机坪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 机场助航灯光运行维护规程》设置相应设施的运行。 () 2. 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保障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其 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 少于 12学时。 () 3.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保存两本现行完整的手册,供 局方检查。 () 4. 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尺寸应当 符合 《 191》 号令的要求。 () 5. 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在塔台管制员限定的时间内退出 跑道。退出后,应当直接报告机坪监管部门。 () 6. 助航灯光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 《 191》号令的要求。 () 7. 除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可以在跑道、滑行道实施航 空器维修。 () 8.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 员必须避让航空器, 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 9. 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戴 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持有操作证。 () 10. 未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不的在机场 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 ()
范文四:191号令(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CAR-140)已经 2007年 12月 10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 2月 1日 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 OO 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六章 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机坪的物理特性、 标志线、 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 度, 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 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 最大 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 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 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 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 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 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 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 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 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 航班大面积延误、 航班长时间延误、 恶劣气象条件、 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 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 器移动到指定位置。 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 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 所发生 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 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 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 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 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 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四条 :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 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
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 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 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 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 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 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 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二节 :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
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 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并且应当在机场管 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 发动机怠速运转、 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 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 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 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 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 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 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 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 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 不得影响机位的 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 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 :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 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 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 区, 在机位上除冰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 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 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 在有条件的机场,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 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 减少 对环境的污染;
(三) 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 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 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条 :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 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 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 必须对廊桥和 航空器进行系留。 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 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 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 发现有疑问的引导 指示, 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接机人员未就位, 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 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 等待后续处置。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 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航空器型别、 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 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 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 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 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 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 、 集装箱、行李和集 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 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 作业人员 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 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 禁止任何车 辆和设备进入。 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 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 应当将廊桥停 留在廊桥回位点。 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 第一百二十二条: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 红色机位安全线。 车辆和设备与航空 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 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 除电 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电源车、气源车 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 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 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 50 厘米, 重量能防止 5 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 5 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 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 。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地 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 5千 米 /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 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 15 米的距离先 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 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 发动机 、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 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 指挥信号和意 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 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 方可开始 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 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 并严格按照作业规 程实施保障作业。 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条: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 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 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装卸平台车、 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 行李和其他物品。 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 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牵引, 应当符合 《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安全》 第 3部分 “民 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 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 消防井、 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 及周边至少 20 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 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 型标志物; 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 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 固定设施等, 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 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 时, 应当立即报告 机场管理机构 ,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 若初步 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 部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夜间使用的机坪 (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 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 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 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 场内道路 交通管理、 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后, 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 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 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 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 均应当按规定 佩带工作证件, 穿着工作 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 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范文五:191号令题库
考试题库
191号令题库
一、单项选择
1.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问题,部署安
全生产工作。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B 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对机场的运行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内容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和
驻场运行保障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以及机场设施设备的状况。
A.每季度 B.每半年 C.每年 D.每三年 C 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各项工作的记录,详细记录各项检查和维护情况。记录应当包括电
子文件和纸质文件。纸质记录需保存 以上,电子记录应当保存 。
A.一年 五年 B. 二年 五年 C. 一年 十年 D. 二年 十年 D 4(新建或扩建的跑道、平行滑行道完工或部分完工但未投入使用前应当及时设置 。
A.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B. 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C. 关闭标志、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D. 关闭标志,并发布航行通告。 A
5(机场内所有与运行安全有关岗位的员工均应当持证上岗。下列哪项不是与运行安全有关的
主要岗位:
A.场务维护工 B. 清洁员 C. 运行指挥员 D. 助航灯光电工 B 6(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相适应。下
列哪项不是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A.国家、民航局发布的文件电报 B.机场运行安全的规章制度
C. 必备的安全知识、技术标准 D.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 A 7(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员工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为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D.长期 D 8(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至少对其在机场控制区工作
的员工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 学时。
A.每半年 24 B. 每年 24 C. 每年 30 D. 每半年 30 C 9(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 次(含)的,应当重新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时
间不少于40学时;
A.二 B.三 C.四 D.五 B
10(在机场控制区工作的员工,一年内违章 次(含)或者连续两年每年违章 次(含)
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收回违章人员的控制区证件。
A.五 二 B.五 三 C.六 三 D.六 二 B 11(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的人员,应当熟知手册的相关内容,并
严格遵守和执行手册的规定。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运行保障单位应当 就手册组织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工作。
A.每年 B.每两年 C.每三年 D.定期 D 12(机场跑道、滑行道、机坪的几何构型以及平面尺寸应当符合的要求。
A.《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B.《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D.《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维护技术指南》
1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的破损类型、部位等情况制定道面 。 A.修补方案 B.修补预案 C. 抢修预案 D. 紧急抢修预案 D
14(水泥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 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0毫米;
A.2 B.3 C.5 D.10 B 15(水泥混凝土道面板块接缝错台不得大于 毫米;道面接缝封灌完好。
A.2 B.3 C.5 D.10 C 16(沥青混凝土道面必须完整、平坦, 米范围内的高差不得大于15毫米。
A.2 B.3 C.5 D.10 B 17(水泥混凝土道面出现松散、剥落、断裂、破损等现象,或者沥青混凝土道面出现轮辙、裂
缝、坑洞、鼓包、泛油等破损现象时,应当在发现后 小时内予以修补或者处理。
A.12 B.24 C.36 D.48 B 18(跑道表面摩擦系数低于规定的维护规划值时,应当及时 ,或采取其他改善措施。
A.清除道面的橡胶 B.重测摩擦系数 C.修改维护规划值 D.修理摩擦系数车 A
1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至少进行一次对飞行区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维护经验和不足,
掌握飞行区潜在的缺陷或隐患,并据此制定维护工作计划和修改相关的管理规定。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三年 D.每五年 B 20(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至少 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状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当发现
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破损加剧时,应当及时对道面进行综合评价。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评价报告的建议,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A.每半年 B.每年 C.每三年 D.每五年 D
21(跑道、滑行道和机坪道面应当进行编号,并在 设置标记,便于检查记录位置。
A.道面一侧 B.道面两侧 C.道面上 D.图纸上 A
22(与道面边缘相接的土面,不得高于道面边缘,并且不得低于道面边缘 厘米。
A.1 B.2 C.3 D.5 C 23(道面应当保持清洁。道面上有泥浆、污物、砂子、松散颗粒、垃圾、燃油、润滑油及其他
污物时,应当立即清除。用 清洁道面时,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
道面造成损害。
A.扫帚 B.水 C.清扫车 D.化学物 D 24(飞行区内草高一般不应超过 厘米,并且不得遮挡助航灯光和标记牌。植草应当选择
不易吸引鸟类和其他野生动物的种类。
A.20 B.30 C.50 D.80 B 25(割下的草应当尽快清除出飞行区,临时存放在飞行区的草,不得存放在跑道、滑行道的道
肩外 米范围内。
A.10 B.15 C.20 D.25 B 26(在升降带平整区内,用三米直尺测量,高差不得大于 厘米,并不应有积水和反坡。
在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除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外,不得有突出于土面、
对偏出跑道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物体和障碍物。
A.2 B.3 C.5 D.10 C 27(航行所需的助航设备或装置应当为
A.不易折件 B.易折件 C.金属杆件 D.非金属杆件 B
28(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内的混凝土、石砌及金属基座、各类井体及井盖等,除非
功能需要,应当埋到土面以下 厘米深。
A.20 B.30 C.50 D.80 B 29(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土质密实度不得低于(重型击实法)。
A.85% B.87% C.90% D.92% B 30(对升降带平整区和跑道端安全地区的碾压和密实度测试,每年不得少于 次。
A.一 B.两 C.四 D.六 B 31(除非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特别许可,跑道开放使用期间,跑道中心线两侧 米、导航
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以及跑道端安全地区范围内,严禁从事飞行区割草、碾压等维护工作。
A.30 B.50 C.75 D.100 C
32(位于冰冻地区的机场,冰冻期的排水沟内不得有大量 。
A.积水 B.水草 C.淤泥 D.垃圾 A 33(当跑道、滑行道、机坪上有外来物或者其他异常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对上述
区域进行检查。
A.立即 B.一小时内 C.两小时内 D.三小时内 A 34(每日跑道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跑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A.开放使用前 B.第一班飞机降落后 C. 使用频繁时 D.关闭后 A 35(当每条跑道日着陆大于 架次时,还应当进行中间检查,并不应少于3次。
A.10 B.15 C.25 D.30 B
36(对跑道实施检查时,检查方向应当与航空器起飞或着陆的方向 。
A.相同 B.相反 C.同向反向各一次 D.视情况而定 B 37(采用驾车方式检查时,除驾驶员外车辆上应当至少有一名专业检查人员,并且车速不得大
于公里/小时。
A.30 B.45 C.50 D.60 B
38(对跑道、滑行道、机坪应当定期清扫。对跑道、滑行道的清扫 不应少于一次。应当
建立机坪每日动态巡查制度,及时清除外来物,对机坪 至少全面清扫一次。
A. 每周 每周 B.每周 每月 C.每月 每周 D.每月 每月 C 39( 应当至少对滑行道、机坪、升降带、跑道端安全地区、飞行区围界、巡场路巡视检
查一次。
A.每6小时 B.每12小时 C.每日 D.每两日 C 40( 应当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铺筑面进行一次全面的步行检查。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C 41( 应当对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暴雨期间,应当随时巡查排水系统。
A.每月 B.每季度 C.每半年 D.雨季来临前 D 41(检查人员在进入跑道、滑行道之前,应当得到 的许可。未经 许可,任何人员、
车辆不得进入运行中的跑道、滑行道。
A.塔台管制员 塔台管制员 B. 塔台管制员 指挥中心
C.指挥中心 塔台管制员 D. 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 A 42(巡视检查的车辆应当安装 ,并在检查期间始终开启。检查人员应当穿
A.黄色旋转灯标 机场工作制服 B.黄色旋转灯标 反光背心或外套
C.红色旋转灯标 机场工作制服 B.红色旋转灯标 反光背心或外套 B 43(巡视检查期间,检查人员应当配备有效的无线电对讲机,并在相应的无线电波道上时刻保
持守听。下车检查时,检查人员离开车辆的距离不得超过 米(随身携带对讲机),检查车辆
应当处于运行状态。当塔台管制员要求检查人员撤离时,检查人员及车辆应当立即撤离至管制
员指定的位置,并不得进入升降带平整区、跑道端安全地区、导航设备的敏感区和临界区。撤
离后,要及时通知塔台。
A.30 B.50 C.75 D.100 D
44(当检查人员发现 时,应当立即撤离跑道。
A.通信联系中断 B.飞机准备进入跑道 C.飞机准备降落 D.其他车辆进入跑道 A
45(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A.每年 B.每两年 C.每三年 D.定期 D 46(跑道日航空器着陆 架次以上的机场,应当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
A.10 B.15 C.25 D.30 B
47(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 ,应当关闭跑道。
A.0.25 B.0.30 C.0.47 D.0.50 B
48(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 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
依次公布。
A.每五分之一段 B.每四分之一段 C.每三分之一段 D.每二分之一段 C
49(跑道摩擦系数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A.机场地面保障部门 B.摩擦系数测试部门 C.机场管理部门 D.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D
50(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 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
距航空器15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
A.5 B.10 C.15 D.20 A
51(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厘
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
A.白色 B.红色 C.黄色 D.不涂刷颜色 B 5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 ,制作机场障碍
物限制图。
A.实际现状 B.近期总体规划 C.中期总体规划 D.远期总体规划 D 53(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 应当不少于一次
A.每日 B.每周 C.每两周 D.每月 B 54(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 应当不少于一次。
A.每日 B.每周 C.每两周 D.每月 A 55(在民用机场围界外 米范围内禁止搭建任何建筑和种植树木。
A.1 B.2 C.3 D.5 B
56(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对机场范围内的草坪、树木进行灭虫处理。
A.每月 B.每季度 C.定期 D.不定期 C 57(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巡视检查并清除机场建筑物角落和周边树上的鸟巢。
A.每月 B.每季度 C.定期 D.不定期 C 58(在 期间,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巡视和驱鸟。
A.鸟类数量较多 B.候鸟迁徙期间 C.机场开放 D.机场有飞行活动 D
59(机场在入冬前应按照机场除冰雪预案,对车辆设备、编队作业、协调指挥、通信程序进行
模拟演练。演练应当在航班结束后在跑道、滑行道、机坪上实地进行,一般情况下每年入冬前
演练次数不少于 次;
A.1 B.2 C.3 D.5 C
60(雪和冰的临时堆放高度与航空器发动机底端或螺旋桨桨叶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厘米,
与机翼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 米。
A.40 1 B.40 0.8 C.50 1 D.50 0.8 A
61(在航空器周边 米范围内,不得使用大型除雪设备。
A.1 B.2 C.3 D.5 D 62(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 召开一次协调会.
A.每日 B.每周 C.每两周 D.每月 A 63(建设单位至少配备 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
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A.一 B.二 C.三 D.四
64(进入飞行区的施工车辆顶部应当设置 色旋转灯标,并应当处于开启状态。 A.红 B.黄 C.白 D.绿
65(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 )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A(民航江苏监管局
B(上级供电单位
C(民航江苏空管分局
D(机场中心变电站 B
66(每周至少应当对助航灯光设施的备用发电机进行一次不少于( )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
A(10分钟
B(15分钟
C(20分钟
D(30分钟 B 67(每月至少应当对助航灯光设施的备用发电机进行一次不少于( )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
A(10分钟
B(15分钟
C(20分钟
D(30分钟 D 68(( )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
A(每周
B(每月
C(每季度
D(每半年 B 69(?类精密进近跑道,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时,电源切换时间应当不大于:
A(5秒
B(10秒
C(15秒
D(30秒 C 70(备用柴油发电机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A(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B(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C(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D(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71(目视精密进近坡度指示器(PAPI灯)的空中校验的周期为: D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二、多项选择
1(巡场路路面应当 。破损时,应当及时修补。
A.完整 B.平坦 C.通畅 D. 无积水 ABCD
2(飞行区内排水系统应当保持完好、畅通。 时,应当及时疏通和修缮。 A.积水 B.淤塞 C.漏水 D.破损 ABCD
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商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塔台)依据有关规定,建立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工作制度和协调机制。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A.每日巡视检查的次数和时间
B.跑道、滑行道巡视检查的通报程序
C.巡视检查人员与塔台管制员联系的标准用语
D.巡视检查跑道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等 ABCD 4(对铺筑面的每日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A.道面清洁情况。重点检查可能被航空器发动机吸入的物体,如损坏道面的碎片、嵌缝料老化碎片、石子、金属或塑料物体、鸟类或其他动物尸体、其他外来物等
B.道面损坏情况。包括破损的板块、掉边、掉角、拱起、错台等
C.雨后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D.灯具的损坏情况
E.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F.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等 ABCDEF
5(对铺筑面的每季度检查应当至少包括:
A.嵌缝料的失效情况
B.道面损坏位置、数量、类型的调查统计(含潜在的疲劳损坏裂缝、龟裂、细微的裂缝或断裂,并最好在雨后检查)
C.道面与相邻土面区的高差
D.道面标志的清晰程度
E.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
F. 井盖完好情况和密合程度 ABCDE
6(土面区的每日检查应当包括:
A.草高情况
B.标记牌和标志物的完好情况
C.是否有危及飞行安全的物体、杂物、障碍物等
D.土面区内各种灯、井基座与土面区的高差,土面区沉陷、冲沟、积水等情况 E.航空器气流侵蚀情况;
F.允许存在的障碍物的障碍灯和标志是否有效。 ABCDEF
7(在巡视检查中,发现 等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和机场运行管理部门,做好记录,并将该物体交有关部门。
A.航空器零件 B.轮胎碎片 C.灯具碎片 D.动物尸体 ABCD
8(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塔台管制员停止该跑道的使用,并立即报告机场值班领导或相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按程序关闭跑道(或部分关闭跑道)和发布航行通告:
A.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或局部,并出现错台或局部松动的
B.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的掉块的
C.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D. 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
的 ABC
9(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需要处理但暂时不影响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情况时,检查人员应当报塔台管制员、机场值班领导或者相关部门,并适当增加该区域的检查频次,视情及时修补: A.跑道道面断裂,包括整块板及局部,但不出现错台,板块不松动的
B.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大于12厘米的掉块的
C.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大于7厘米,或坡度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D.跑道出现直径(长边)小于12厘米的掉块,但深度小于7厘米且坡度不大于45度角的破损的
AD
10(巡视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塔台管制员报告飞行区场地情况,并将 记录在检查日志中。
A.检查开始时间 B.结束时间 C.检查人员姓名 D.飞行区场地情况 ABCD 11(出现下列情况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测试跑道摩擦系数:
A.遇大雨或者跑道结冰、积雪
B.跑道损坏修理后
C.在跑道上施洒除冰液或颗粒
D.航空器偏出、冲出跑道 ACD
12(航空器进入机位前,机坪机位应当保持:
A.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B.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C.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D.部分保障人员、车辆、设备可提前进入机位 ABC
13(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A.机位是否清洁;
B.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C.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D.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ABCD
14(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B.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C.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D.在专用除冰坪上进行的除冰作业,可不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 ABC 15(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A.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B.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C.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D.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E.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F.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G.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H.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ABCDEFGH
16(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包括:
A. 内进近面 B.内过渡面 C. 内水平面 D. 复飞面 ABD 17(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包括:
A.进近面 B.过渡面 C.锥形面 D.内水平面 ABCD 18(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
A.巡视检查路线 B.检查周期
C.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 D.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 ABCD 1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管理档案。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A.障碍物限制图;
B.巡视检查记录;
C.障碍物测量资料;
D.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资料;
E.障碍物拆除、迁移和处置的资料。 ABCDE 20(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对机场鸟类危害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A.机场鸟害防范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落实情况
B.机场生态环境调研情况
C.鸟害防范措施的效果
D.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利用及报告 ABCD
21(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害评估结果和鸟害防范的实际状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机场鸟害防范方案。方案至少应当包括:
A.鸟害防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B.生态环境调研制度和治理方案;
C.鸟情巡视和驱鸟制度;
D.驱鸟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管理制度;
E.重点防治的鸟种;
F.鸟情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G.鸟情通报及鸟击报告制度。 ABCDEFG
22(机场鸟类活动平面图应当至少涵盖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锥形面外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并应当包括:
A.垃圾场、饲养场、屠宰场
B.农作物、灌木林、沟塘及其他吸引鸟类活动的设施或者场地的位置
C.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筑巢地、觅食地
D. 大鸟和群鸟(含候鸟)的飞行路线、飞行高度、出没时间 ABCD 2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可能 ,避免昆虫和水生物的滋生。
A. 减少机场范围内的表面水
B. 及时排除水坑、洼地上的积水
C. 定期清理排水沟
D. 抽干排水沟中的水 ABC
24(飞行区内禁止
A.种植农作物和吸引鸟类的其它植物
B.进行各类养殖活动
C.设置露天垃圾场和垃圾分拣场
D.将排水沟进行盖网 ABC
25(鸟情巡视人员应当加强观察,记录
A.观察到的鸟种、数量
B.飞行路线和飞行高度
C.活动目的及原因分析
D.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ABCD
26(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巡视人员记录、鸟击信息、生态调研情况等基础资料建立鸟情信息库,并定期对鸟情信息资料进行分析比较,编制鸟情信息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当包括: A.可能危害飞行安全的主要鸟种以及出现的区域、时间段、原因、有效防范手段等; B.采取的控制措施对减少鸟类的种类与数量的效果,如安装或修理防护栏、修剪树木、清除建筑残余物、施用杀虫剂或驱虫剂、施用灭鼠药、草的高度管理、在机库安装网以及消除积水等; C.与前期相比鸟的种群、数量的变化情况,产生变化的相应原因;
D.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可能带来的影响;
E.下一阶段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的种群、数量;
F.推荐的防治措施和需引起驱鸟员注意的事项;
G.鸟害防范工作的成效和不足。 ABCDEFG
27(机场除冰雪协调机构应当由 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A.机场管理机构
B.航空运输企业
C.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D.消费者协会 ABC
28(机场除冰雪预案应当包括:
A.除冰雪专门协调机构的人员组成
B.除冰雪作业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其相应职责
C.除冰雪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和通信方式
D.因除冰雪而关闭跑道及其他设施的决定程序
E.针对干雪、湿雪、雪浆等以及不同气温的除冰雪作业程序、车辆设备和人员的作业组合方式 F.跑道摩擦系数的测试方法和公布程序
G.除冰雪车辆、设备及物资储备清单 ABCDEFG
29(机场不停航施工工程主要包括:
A.飞行区土质地带大面积沉陷的处理工程,围界、飞行区排水设施的改造工程等; B.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C.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D.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ABCD
30(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 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空中交通管理部门
D.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 ABCD
31(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的资料有: A.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B.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C.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及附图
D.各类应急预案
E.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有关批准文件
ABCDE 32(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机场运行安全信息。运行安全信息包括: A.机场使用细则资料的变更
B.安全生产建议
C.影响运行安全的事件或隐患
D.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信息 ABCD
33(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其中包括
A.航行资料报告制度
B.日常通报制度
C.快报制度
D.月报制度。 ABCD
34. 目视助航设施包括:
A(风向标
B(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
C(引导标记牌
D(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ABCD
35.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ABCD A(每三年
B(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C(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D(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36(参加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评估人员应包括:ABCD
A(飞行员
B(管制员
C(勤务保障作业人员
D(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37. 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 )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ABC
A(机场管理机构提供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与航行资料中公布的相符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 B(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
C(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D(主降方向风斗的夜间照明设备故障
38(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ABCD
A(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B(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C(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D(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39. 机场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的规范依据是:AB
A(《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
B(《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C(《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三、填空
1(飞行区围界应当(完好),具备(防钻防攀爬功能),能有效防止动物和人员进入飞行区。 2(飞行区围界破损后应当及时修复。破损部位修复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3(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4(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5(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6(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
7(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
8(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
9(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10(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11(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 12(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13(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
14(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15(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16(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17(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新的障碍物或净空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新障碍物的(位置)、(高度)等情况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并尽可能(迅速予以拆除)。拆除前应当立即考虑以某种方式对航空器的运行加以限制,并设置适当的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并积极协调、研究解决办法。
18(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场鸟情信息的分析结果,及时对机场围界内对飞行安全危害较大的鸟类巢穴、食物源、水源、栖息地、觅食地进行有效的(整治),并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对机场围界外的上述情况进行整治。
19(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机场围界内定期采取(设置鼠夹)和(洒布药物)等措施,灭杀老鼠、兔子等啮齿类动物。
20(鸟情巡视人员应当观察机场(虫情)、(草情)、(鼠类)等动物情况,并做好记录。
21(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鸟情信息分析报告和鸟害防范评估报告,(每年末)对下一年度机场鸟害、虫害、鼠害等进行预测,制定防治措施。
22(对飞行安全有危害的鸟种及机场防范鸟害的主要措施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 23(在机场及附近发生航空器遭鸟撞击的事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以(快报)形式,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有关情况(包括航空器遭鸟撞击的时间、地点、高度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和保存鸟撞击航空器的物证材料(如鸟类的尸骸、残羽、照片等)。
24(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在鸟击事件发生24小时内,按照中国民航鸟击报告格式将有关情况报(中国民航鸟击航空器信息网)。
25(除冰雪预案应当遵循(跑道)、(滑行道)、(机坪)、(车辆服务通道)能够同步开放使用的原则,避免因局部原因而影响机场的开放使用。
26(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 27(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七)天后方可开始施工。 28(在跑道有飞行活动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29(在跑道端之外300米以内、跑道中心线两侧75 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的任何施工作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半)小时,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30(在跑道端300米以外区域进行施工的,施工机具、车辆的高度以及起重机悬臂作业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31(临时关闭的跑道、滑行道或其一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被关闭区域的进口处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和(不适用地区灯光标志)。 32(施工区域与航空器活动区应当设立(醒目隔离设施)。
33(邻近跑道端安全区和升降带平整区的开挖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红)色或(桔黄)色小旗标示以示警告。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还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 34(未经(机场消防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35(在航班间隙或航班结束后进行施工,在提供航空器使用之前必须对该施工区域进行全面(清洁)。
36(因施工使原有排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防止因排水不畅造成飞行区被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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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