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
,八,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受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规定
三、受案范围
,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认为有错误~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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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申请再审条件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
,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申请再审不予受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一,载明以下事项的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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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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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查基本程序和期限
,一,本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三,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四,本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2.审阅原审卷宗,
3.询问当事人,
4.组织当事人听证。
,五,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六,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1.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2.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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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七,本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十五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八,本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
,九,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五日前通知当事人。
,十一,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十二,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十三,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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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十四,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本院裁定。
,十五,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本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十六,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2.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4.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十七,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十八)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
,十九,本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6
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2.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3.本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
,二十,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二十一,审查期限。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七、监督检查
,一,院、庭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参与案件审理、监督。
,二,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
,三,通过审判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等方面的监督。
,六,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法官遵守审判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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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审判责任内容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丢失或者因过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3.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拒不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裁判的。
6.私自制作诉讼文书~或者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因过失导致制作、送达诉讼文书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7.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8
8.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
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合议庭审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
1.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2.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3.因新的证据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4.因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5.因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
6.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1.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由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员承担责任。
2.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决定错误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员承担责任。
3.审判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
4.院长、庭长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对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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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或者合议庭的错误不按照法定程序纠正~导致违法裁判的~院长、庭长、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有关人员均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情节轻微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2.情节较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附:1.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图
2.民事申请再审文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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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图
当事人申请再审
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受理并向申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者修订 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受理后3个月内审查完毕
调 解 裁定驳回再审申裁 定 再 审 请
达成调解协议 未达成调解协议
制作调解书
裁定驳回再审申裁定再审
请
由本院再审的案件,将案件移送到相
程 序 终 结 关业务庭。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
将指令再审文书连同原审全部卷宗移
送到受指令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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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再审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申请人 对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第 号 不服~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要求针对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具体写明到哪一项,
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法定情形、诉讼请求依据的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一、,例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二、,例如: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三、,例如: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要求言简意赅~简明扼要~首尾呼应, 此 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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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指引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
3、拟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原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5、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6、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的法律关系在实际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7、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证的
8、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9、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
10、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具有以下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的可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1、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未指定的
2、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的获得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裁判
3、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4、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做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未能出庭而作出生效裁判的
5、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定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三、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再审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法申请主体的材料
3、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生效法律文书
4、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5、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6、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7、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载明的内容
1、当事人名称及基本情况
2、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及主要内容
3、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4、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
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1、申请主体不合格
2、申请超过期限
3、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
4、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5、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
6、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式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
7、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8、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0、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11、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12、依照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六、注意事项:
1、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2、当事人向同一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3、申诉和申请再审人在法院审理案件期间可以撤回申诉或再审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范文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把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
把握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立案审查
塔青 陈志远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判体制改革的发展,人民法院内部立、审分立制已经得到普遍推广,人民法院内部审判监督机制得到了不断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逐年增多。立案工作在立、审分立制度建立以后,是所有的申诉进入再审的必经程序,是提高再审案件质量和效率,维护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既判力权威,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诉权,以及对某些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和裁定通过再审加以纠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的重要程序。做好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工作在人民法院新的审判体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下面就如何对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进行立案审查,以及在立案审查中应注意些什么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刑事、行政案件申诉和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性质
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论哪一种申诉或申请再审都要经过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才能引起再审。就性质而言,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都是申请再审之诉。但它们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即:刑事申诉不受时间、案件性质范围、审级的限制,而行政申诉、民事申请再审则是有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同时民事申请再审还规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再审申请。而刑事申诉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提出。申诉不只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还是当事人的一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提出申诉。因此,行政案件申诉、民事案件申请再审超过两年的诉讼期限后,虽然不一定能提起再审,但当事人仍可以提出申诉。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立案和再审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诉讼程序。立案是提起再审的程序,而再审是对生效判决进行实体审理的程序。当事人的刑事、民事、行政申诉只有经过立案审查,认为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才能立案。立案以后才能进行再审。立案是再审的基础,再审是立案工作的继续,也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完结。实行立案和再审分立制度,即可以防止再审的随意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还可以使再审程序从大量的申诉审查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再审的工作效率。既有制约,又有配合。
二、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条件
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再审立案条件主要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对“确有错误”的理解和掌握在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各地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处理亦不相同。为了提高再审案件的质量和效率,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的立案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审查:
1、对主体的审查
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的主体是指有权提起申诉和申请再审的人。我国民事申请再审与行政申诉的主体和刑事申诉的主体不同,民事申请再审和行政申诉主体限制比较严格。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民事申请再审和行政申诉,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当事人是指一审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共同诉讼人、法定代理人;二审案件的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除此以外,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出申诉。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权。法定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有申诉权,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其他公民有申诉权的规定,予以删除。修改的目的是从保护被告人的人权观点出发的。因为其他公民由于对案件事实,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可能会缺乏充分的了解,如不加以限制,提出申诉后会造成被告人长期处于不必要的累讼之中,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被告人有权依法提出申诉。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意见,属于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监督,应当通过其他方式、方法行使监督权,而不能通过刑事申诉程序提出。刑事诉讼法对申诉主体的修改,体现了我国在司法领域对人权的重视和保护。
2、对客体的审查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客体,是指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对象。作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是对所有的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都能提出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未生效的裁判文书当事人不能提出申请再审。已经生效的裁决包括:(1)一审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刑事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5)依法不准上诉的裁定;(6)双方当事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同时,对民事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有关批复的规定,对以下生效裁判,当事人均不得申请再审:(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理由的审查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刑事、行政申诉或民事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以下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首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运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6)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第三,行政诉讼法虽对申请再审条件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对申请再审的理由作了规定,其内容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体相同。该解释第九十七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以上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具备的法定情形是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时必须具备的法定理由。
4、对管辖的审查
所谓申诉或申请再审管辖,是指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应由哪个审判机关受理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都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为作好刑事、民事案件申诉工作,曾经于1987年10月10日和1989年7月21日作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具体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或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刑事申诉或民事再审申请规定: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报结果,但当事人不能越级申诉或申请再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前,前述司法解释仍需贯彻执行。
5、对期限的审查
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指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不服,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要求重新审判的期限。申诉或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即为无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或申请再审期限是从诉权角度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上的限制,它不适用于其他途径引起的再审案件,如上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等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第212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行政申诉和民事申请再审的期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掌握:(1)行政、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2)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间从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申请再审的二年期限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或中断的问题。行政案件申诉期限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民事案件掌握;(3)刑事案件申诉不受时间限制。不管案件已经判处的时间有多长、申诉人都可以提出申诉。
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申诉不受期限限制,已出现许多弊病。如许多陈年旧案不断申诉,甚至出现对五、六十年代的案件也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造成了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因此,为了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及时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对刑事案件申诉作出期限规定是必要的。但法律未作规定前,对于刑事案件的申诉,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时间较长为由拒绝受理。
三、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正确认识和把握以上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条件,对于提高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的效率,保护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诉权和再审立案质量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案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申请再审,能否受理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诉讼保全、先予执行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申请再审能否受理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10日《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和1996年8月8日《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目前虽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前述裁定不能提出抗诉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前述裁定不适合再审。因此针对当事人就前述裁定提出的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首先,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均是起诉前或案件受理后至终审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前作出,案件尚未审结,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不予以受理。其次,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当事人也不能申请再审。再审程序的任务是解决已经生效的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正确的矛盾。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是针对当事人对已经生效裁判实际履行中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的一种程序性裁决,这种裁决不发生在当事人权利、义务确认的诉讼程序当中,而是发生在权利、义务被确认之后的实际执行程序中,其是否正确,均不影响原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正当性,不需要进行再审。因此,人民法院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提出的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执行裁定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或由上级法院予以监督纠正。
2、关于证据、事实方面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对案件证据、事实方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我们应该注意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1)关于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诉或申请再审的问题。
首先,应审查该证据是否“新”。所谓新证据,我们认为是相对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而言的,是指原裁判作出时,当事人没有提供,人民法院亦未获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在裁判时,当事人已经提供或原审人民法院已掌握的,则不属于新证据。
其次,应审查该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认定。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或提供的新证据与原裁判证据有矛盾,但不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均不能以有新的证据为由而提起再审。
第三,对于当事人应举证而未能举证或故意不举证,在申请再审时才举证,并以新证据为由要求再审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其依据主要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举证而未举证或举不出证据的,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败诉的责任,原裁判并无错误。另一种意见认为再审理由成立。其依据是:如果申请再审时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并足以推翻原裁判,法院再不纠正,则是知错不改,有违于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此,我们认为以上两种处理意见均有偏颇之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民事领域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体,双方当事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要积极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能够举证而故意不举证,是对自己的权益自动放弃。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滥用诉权,任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诉累和诉讼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因此,对应举证且能够举证而故意不举证,申请再审时才举证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审查。对于在原审时由于有正当理由未能举证,申请再审时才举证,且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应作为有新证据的理由,予以立案。
(2)关于原裁判确有错误,但能否“足以推翻原裁判”的尺度把握问题。
“错误”作为哲学概念,差之毫厘也可以称之为错误,那么是否原裁判只要确有错误,不论错误程度轻重,一律进行再审呢?回答是否定的。作为法律概念的“原裁判确有错误”不仅有质的要求,还有量的要求,即“错误”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程度才能启动再审程序。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及证据制度的局限性,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是法庭依据证据认定的事实,而非绝对的客观事实。追求个案的绝对公平正义,在案件中难以做到。因此法院的裁判不能因有稍微的差错就启动再审程序,这样做虽然表面上看起来严格执法,实际不仅有害于司法裁判的严肃性,而且对于社会、对于当事人均无益。因为启动再审不当,不仅使当事人长时间处于诉讼之中,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和财力,影响当事人进行其他活动,而且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因此我们认为,对以下几类原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才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一,刑事案件原生效裁判定罪错误的;第二,原刑事生效裁判量刑畸轻、畸重的;第三,民事、行政案件原生效裁判对主要事实认定有误而导致错误裁判结果或裁判错误数额较大的;第四,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者其他严重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对前述四种情形以外的轻微错误,例如,量刑上偏轻、偏重的刑事案件,数额差异很小的民事、行政案件,可改可不改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则不宜启动再审程序。
3、关于审判程序审查问题。
程序合法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现之一。违反法定程序有时可能造成实体处理的不公,但程序违法也有程度轻重的问题。有的程序违法必须纠正,有的程序违法轻微,不足以影响原生效判决、裁定法律效力的,则同样不宜启动再审程序。因此,在审查申诉或申请再审时不能只看人民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同时还要看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与案件裁判结果的关系。除法律规定必须纠正的程序违法以外,只有在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时,才能引起再审程序。对违反法定程序轻微,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纠正的,不必一律进入再审。如我院受理的一起以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房屋租赁纠纷案,就不应启动再审程序。该案当事人刘某某以原一、二审认定主体错误构成程序违法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以同一理由,向法院提出抗诉。经受理审查查明,原一、二审判决、裁定认定主体确有错误,但同时查明,该租赁合同签订主体虽然不是刘某某,但却是刘某某之妻。刘某某不仅参与了整个合同的签订,并且还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出席了原一、二审的庭审。庭审中未提出法院错列当事人的申请主张,且一、二审的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当事人也未提供该方面的申请之诉。仅就更换错列的当事人而启动再审程序不符合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也不符合进入再审的条件。因此,对错列主体的问题,我院向原审法院发出内部函指出错误,要求裁定更正。对检察机关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的抗诉,我院建议撤回抗诉,检察机关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撤回了抗诉。
此外,实践中碰到有的当事人及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引用法条的笔误也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或抗诉,对此情况人民法院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作好工作,但不应启动再审程序。
4、关于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把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作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行政诉讼法对此虽然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也参照适用该规定。由于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作为提起再审的条件,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须由有关机关确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以上述理由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是立即立案审查?还是待有关机关对审判人员作出结论决定以后,才能决定立案?对此,目前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如果等待有关机关对审判人员作出结论后再立案,可能会因为等待的时间过久而致使原案事实、证据事过境迁,某些重要的证据灭失、变化,增加再审困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等待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则提起再审的理由尚未确定,提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申诉权利,统一和公正处理该类案件的再审立案问题,建议有关机关和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作者单位:西藏高院告审庭
范文四:规范审查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的应用
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
(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
(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 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
第五条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
(一)案件的当事人;
(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
(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
(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再审申请或申诉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电话和联系方式);
(二)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具体请求;
(三)再审申请或申诉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判项;
(四)证明再审申请或申诉是在法定二年期间内提出的事实根据;
(五)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六)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或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或申诉超过二年;但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主体不适格;
(三)对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或通知驳回不服,经本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仍不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
(四)经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后仍不服,继续申诉;
(五)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八)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九)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十)执行中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 (十一)同一主体以相同理由或相同请求,向相同法院重复申请再审;
(十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十三)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立案条件
第十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判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一条 上述第(二)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是指下列情形:
(一)定案的证据未经查实,包括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
(二)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公证文书等证据已被证明是虚假的;
(三)立案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未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再审:
(一)原裁判定罪虽然不准,但量刑正确;
(二)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或者属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内;
(三)原裁判未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期正确或者基本正确,或者刑期已满失去再审意义。
第十三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不知道或举证不能、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
第十四条 上述第(一)项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该证据在终审裁判阶段已客观存在,只是再审申请人当时无法知道或不能收集到,且该证据同时不属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二)原裁判生效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法院未予采纳、未取证,而审查认为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
(三)该证据须能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不当;
(四)该新证据提出的时限为二年,从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再审申请,不予立案再审:
(一)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且未能证明未行使上诉权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责任期限内提交证据又未能说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证据的客观原因;
(四)原判决、裁定漏列当事人,但可另案解决;
(五)原判决、裁定虽违反程序,但并未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六)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七)涉外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正在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八)本院已依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同一主体基于相同理由又申请再审;
(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已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十)原审裁判虽略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没有纠正的必要; (十一)裁定、判决生效后已经履行;没有纠正或执行回转可能。
第十六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行政裁判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
四、审查再审申请
第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或申诉应当在再审请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立卷审查后一般应通知再审申请人到法庭聆讯,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经审查或经聆讯后,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二十条 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申诉无理应予驳回的,填写《申请再审立卷审查呈批表》,起草驳回申诉通知书,报审判长审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主管庭长或庭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立案再审的,应当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经听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当拟出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原裁判的内容、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合议庭意见。审查报告应逐级呈报主管庭长、庭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庭长拟同意立案再审,经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再审的,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本院审监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院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暂缓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存在改判可能;
(二)案件一旦改判,存在无法执行回转或难以执行回转的情况;
(三)当事人已提供与执行标的相当的财产担保;
(四)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一般应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第二十七条 需要暂缓执行的,向本院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由执行局办理暂缓执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建议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逐级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案情复杂、疑难的,经庭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如需调卷审查的,应逐级上报主管庭长审批。
第三十条 决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符合减免缓条件或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该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
五、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接受抗诉后,由立案庭立案并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接受抗诉后,应将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函转作出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书面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再审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由立案庭立案,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本院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下列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一)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等提出抗诉的案件;
(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八)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再审,原抗诉检察院对再审判决又提出抗诉的案件;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抗诉案件,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说明原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六、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1日
范文五:法律知识意见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
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查再审申请与再审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相统一原则;
(二)同一法院对同一再审申请只能审查一次原则;
(三)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原则。
第三条 审查再审申请和裁定再审立案应当以作出原裁判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四条 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终审生效裁判的、或者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后通知驳回的、或者不服再审改判提出再审申请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各类抗诉案件,适用本意见。
二、申请再审条件
第五条 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主体一般为下列当事人:
(一)案件的当事人;
(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
(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五)刑事案件生效裁判的被告人、被害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亲属。
第六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七条 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明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是适格主体的材料;
(二)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三)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四)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证据线索;
(五)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再审申请或申诉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电话和联系方式);
(二)再审申请或申诉的具体请求;
(三)再审申请或申诉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和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判项;
(四)证明再审申请或申诉是在法定二年期间内提出的事实根据;
(五)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和依据;
(六)以新证据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说明新证据的来源和获得新证据的时间和方法。
第九条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或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或申诉超过二年;但刑事案件可能对被告人宣告无罪的除外;
(二)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主体不适格;
(三)对中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或通知驳回不服,经本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或申诉仍不服,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请再审或申诉;
(四)经本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裁判后仍不服,继续申诉;
(五)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六)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八)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九)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裁定;
(十)执行中的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 (十一)同一主体以相同理由或相同请求,向相同法院重复申请再审;
(十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十三)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三、再审立案条件
第十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刑事裁判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有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的;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七)量刑明显不当的;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第十一条 上述第(二)项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是指下列情形:
(一)定案的证据未经查实,包括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
(二)作为定案主要依据的证人证言、书面证据、公证文书等证据已被证明是虚假的;
(三)立案证据的数量与质量未达到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程度,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不予立案再审:
(一)原裁判定罪虽然不准,但量刑正确;
(二)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或者属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内;
(三)原裁判未实行数罪并罚而刑期正确或者基本正确,或者刑期已满失去再审意义。
第十三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民事裁判、调解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有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时不知道或举证不能、可能推翻原裁判的证据;
(二)主要证据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
(三)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四)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七)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
第十四条 上述第(一)项有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举证不能的证据是指下列情形:
(一)该证据在终审裁判阶段已客观存在,只是再审申请人当时无法知道或不能收集到,且该证据同时不属应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
(二)原裁判生效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应由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法院未予采纳、未取证,而审查认为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证据;
(三)该证据须能证明原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不当;
(四)该新证据提出的时限为二年,从生效的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再审申请,不予立案再审:
(一)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且未能证明未行使上诉权是因客观原因造成;
(二)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
(三)当事人未在规定的举证责任期限内提交证据又未能说明未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证据的客观原因;
(四)原判决、裁定漏列当事人,但可另案解决;
(五)原判决、裁定虽违反程序,但并未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六)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七)涉外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签订的国际司法协助条约,正在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八)本院已依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同一主体基于相同理由又申请再审;
(九)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已经审查驳回再审申请;
(十)原审裁判虽略有瑕疵,但不影响裁判的公正性,没有纠正的必要; (十一)裁定、判决生效后已经履行;没有纠正或执行回转可能。
第十六条 对本院、各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行政裁判的再审申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立案再审:
(一)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
(四)原裁判的主要事实根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
(五)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的法律;
(六)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
(七)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
四、审查再审申请
第十七条 审查再审申请或申诉应当在再审请求的范围内进行。
第十八条 立卷审查后一般应通知再审申请人到法庭聆讯,听取申诉人陈述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 经审查或经聆讯后,提交合议庭讨论。
第二十条 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申诉无理应予驳回的,填写《申请再审立卷审查呈批表》,起草驳回申诉通知书,报审判长审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报主管庭长或庭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立案再审的,应当传双方当事人到庭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经听证并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应当拟出书面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来源、案件的基本事实、原裁判的内容、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合议庭意见。审查报告应逐级呈报主管庭长、庭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庭长拟同意立案再审,经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由主管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经主管院长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再审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再审的,由立案庭裁定立案,连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本院审监庭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院审查期间,当事人申请暂缓执行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暂缓执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存在改判可能;
(二)案件一旦改判,存在无法执行回转或难以执行回转的情况;
(三)当事人已提供与执行标的相当的财产担保;
(四)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一般应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第二十七条 需要暂缓执行的,向本院执行局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由执行局办理暂缓执行手续。
第二十八条 暂缓执行建议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逐级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审查再审申请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因案情复杂、疑难的,经庭长同意,可以延长三个月,如需调卷审查的,应逐级上报主管庭长审批。
第三十条 决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中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交纳诉讼费。符合减免缓条件或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该规定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
五、抗诉案件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本院接受抗诉后,由立案庭立案并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接受抗诉后,应将检察院的抗诉材料函转作出裁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并书面通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对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再审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由立案庭立案,排定主审法官后移送本院审监庭审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下列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受理:
(一)对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二)对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四)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提出抗诉的案件;
(六)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财产保全、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等提出抗诉的案件;
(七)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或终结诉讼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八)同一案件人民法院已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再审,原抗诉检察院对再审判决又提出抗诉的案件;
(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抗诉案件,应当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说明原因,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坚持抗诉的,书面通知不予受理。
六、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自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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