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监事会的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议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主要是履行财务公司行业的自律管理职能,同时,对协会自身的民主建设、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与议事范围
第三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第四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和相关会议文件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
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期限;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名以上(包括三名)监事或监事授权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和授权代表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且不委托其他监事或授权代表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提请会员大会议予以罢免。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草拟并审议行业自律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审议对会员单位监督检查的报告或有关意见;
(三)提出对会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以及行业自律的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对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汇报,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六)审议协会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以及会员基金管理情况;
(七)对协会理事长、秘书长等主要领导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八)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三章 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
后,开始表决,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议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以举手或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意见,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监事或监事授权代表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可要求监事对通过的若干会议决议分别进行签字确认,也可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一并予以确认。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八条 每次监事会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监事或监事代表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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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监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名。公司职工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
(三)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公司监事行使监督权利的程序:
(一) 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
(二) 监事认为需要就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审核时,应向监事会召集人报告并由监事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有关事件进行审查;
(三) 建议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勤勉的履行职责;
(二)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召集人职权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
第九条 依据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 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提出意见;
(三) 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 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和各种融资等提出意见;
(五)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况为公司发生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情况,并由监事会召集人决定召集或由过半数监事提议,召集人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天前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 审议事项;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由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以直接送交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
确定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通知附带的回执上签字表示确定参加会议。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应在回执上写明不能参加会议的原因,并写明是否委托其他监事参加会议。
会议通知回执应不晚于会期前5日送交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回执可采取直接送交、邮寄或传真的形式交回。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的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主持的,应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人不明,缺乏委托出席的意识表示或委托人未签字的,委托书无效。
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或信函的形式发出,但应具备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受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以受一人委托为限,且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在任期内出现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情况,监事会应立即向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出重新选举监事的提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筹备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或其授权的人组织筹备。
监事会会议举行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提出会议的议程;
(二) 发出会议通知,同时将提交讨论的议题送达全体监事;
(三) 安排会议议程;
(四) 组织会议召开。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由专人保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列席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对会议各项需做出决议的内容应逐项举手表决,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够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会议记录制作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作为监事会档案由专人保存。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决议名称(包括决议届次);
(二)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监事的情况;
(三) 提案名称和内容概况;
(四) 监事的发言要点和决议内容;
(五) 监事签字(不同意和弃权的意见应注明);
(六) 日期。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报送股东会,并根据决议内容分送董事会、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由监事会监督执行。
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报告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补充说明:公司只设一或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的,可参考本规则制定监事工作细则,对监事的权利和职责做出相应规定。
范文三: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监事的该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除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六条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会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以于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范文四:监事会议事规则
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监事 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浪潮消防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任职资格
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名、职工代表监事 1名。股东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设主席 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 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 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要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 题;
(十一)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拟定, 监事会主席在拟定议案前, 应当充分征 求各监事的意见,职工代表监事应向公司员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征求意见。 董事会秘书负责议案文件的编制。
第十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 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三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的方式和内容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 式发出的,发出后应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收件人收取。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对议案获得充分资料及 相关信息、且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 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及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与会监事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以传真或电 子邮件的方式将记名表决票递交会议主持人和监事会秘书, 会议以实际收到的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确认监事出席会议的情况,逾期按 “ 未出席 ” 处理。 以传真、 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的记名表决票, 与会监事事后应当将亲自签署的记 名表决票原件邮寄至董事会秘书,以便作为会议文件存档保存。
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 董事会 秘书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 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 与会监事宣布表决结果。
会议完成全部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经宣布后, 依据表决结果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
(六)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具体的同意、 反对、 弃权票数) ;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 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 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 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附则
(一)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二)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 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三)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本规则中列明的有关专门针 对股份公开转让的特殊规定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 之日起生效。
范文五: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贷款公司治理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监事应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由于增资扩股或其它重大事项需要监事会提前换届的,经股东大会同意后可提前换届。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股东监事候选人推荐方案由股东大会确定。
第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重大事项可单独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 监事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分别由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合规管理工作方案制订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可列席董事会;
(七)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问题;
(八)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召集、通知及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时限由监事会主席确定。
会议通知方式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采用其中一种方式即可。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监事会会议可以以电话、传真、网络等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决议及记录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八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参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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