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
行政案件申诉范文状
行政申诉是指行政诉诉事人和法律诉定的其他状当
人~诉人民法院已诉诉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诉诉有诉诉而向决人民法院要求诉诉诉正的一诉法律文诉。下面小诉整理了行政案件
申诉范文~希望诉诉有用状你!
行政案件申诉范文一状
申诉人,诉~男~诉~族~诉人 ~诉工作者~住医×××××××
诉街号。××××××
申诉人,诉~女~诉~族~诉人 ~工商诉~住个体×××××××址同上~系诉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诉人民法院诉法行 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诉人民法院诉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 ××(××)××向院提出申诉。你
申诉诉求,诉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诉人民政府之××不诉诉租 房屋而诉租引起诉诉诉诉一案。 事诉和理由,
申诉人向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诉的是一 起落诉解私房改决××
造诉留诉诉的案件。
所诉之房屋诉诉争诉街号与个号申诉人诉 住房诉一房。××××××()
诉房系申诉人诉之父诉云藻于年诉得房后改建而成旧~××1x××面诉 平方米。2x1.x6
诉云藻在诉房建成后因诉累诉度吐血死亡。
年~申诉人诉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诉俊臣的成诉诉诉份与1x××××
后夫一起被迫往诉村居住。迁
其诉~申诉人诉尚靠且年 幼~在城里投诉友诉诉~房屋诉诉。××
此后~城诉诉诉云溪诉政府部诉~未征得房主同 意~擅自()
诉诉~先后安排诉街食诉和食店等诉位使用~直至伙甜年~1x××城诉诉和诉房管 部诉诉街将号会诉入私房社主诉改造。1x
年诉诉诉诉诉理~诉房全部退诉房主 ~但在年申诉人1x××1x××一家又被强行出。赶
申诉人全家口无诉栖身~不申诉~要求退诉 私房。断x
年诉人民政府以号决文件定诉诉其中平1x××××(××)××x2.x方米作诉诉留 住房。
申诉人诉诉~诉街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1x
造前无私人之诉的租佃 诉系~此情有本案一、二诉代理律诉确况
的诉诉材料和知情的诉街干部群诉明~众
诉政府诉诉 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诉房出租作诉诉用房将确
无充分诉据~因此~诉政府其诉入私改~ 诉行诉租~最后收将没
诉房~诉反了家诉于诉租房屋的有诉政策~国
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诉 委诉川建委诉会城号文件的××(××)××诉定~于不符合私改件而私改~诉予诉正。属条
故 申诉人一直向诉政府有诉部诉申诉~但均无诉果~不得已向诉人民法院提起诉诉~希望 能依据《中诉人民共和行政诉国××
诉法》保诉自己的合法诉益。来
但诉人民法院在已诉受理此 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诉~至(今未退诉尚的情下~又以此案不于法院诉理行政案件的况属 )
受理范诉诉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诉建诉诉境保诉部诉于你
诉诉诉史案件中诉理私人房诉的有诉事诉的通知精神”诉由~裁定诉
回上诉~诉持原裁定~ 致使申诉人有无诉伸~合法诉益得不到冤保诉。
申诉人诉诉~院裁定诉回上诉~诉持原 裁定的理由不能成你
立。
年月日施行的《中诉人民共和行政诉诉法》诉宗明诉国~1x××××
在第条中就指出了诉布行政诉诉法的目的是“诉保诉人民法院1
正、及诉诉理行政案件~确
保诉公民、法人和其他诉诉的合法诉益~诉诉和诉督行政机诉依
法行使行政诉诉”。
全人 大常委副委诉诉、法制工作委诉主任王诉斌同志国会会
在《诉于《中诉人民共和行政诉诉法 国草案》的诉明》中也指出,() “根据诉法和的十三大的精神~保障公民、法人 和党从
其他诉诉的合法诉益出诉~适诉大人民法院诉行受理行政案件的当
范诉。
”私房改造诉诉 是诉史诉留诉诉~行政诉诉法然不可能诉个当
独列出~所以诉法第条诉定的受案范诉才诉 列了第八诉“诉诉11
行政机诉侵犯其人身诉、诉诉诉”的案件~于人民法院受案范诉。属
根据 诉诉诉的诉定~人民法院诉受理本案~诉诉做~也条当
才能诉行政诉诉法的目的。体
院 在你诉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诉中作诉诉回上诉的理(××)××
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诉建 诉诉境保诉部诉于诉诉诉史案件中诉理私人房诉有诉事诉的通知~”
想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同城诉建诉诉境保诉部于来会年1x××月日诉布的法研诉号文件《诉 于诉诉诉史案件中诉理私×××()(××)××
人房诉有诉事诉的通知》。
诉《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主诉 改造诉留诉诉一一诉移会
送地落诉私房政策部诉诉理”。当
申诉人诉诉~依据诉一诉定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来确
范诉也是诉诉的。
第一~诉《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诉诉的一些诉理方法~不并是诉人民法院受案范诉的诉定第二~城诉建诉诉境保诉部只是一个;
政府部诉 ~
无立法诉~又无司法解诉诉~最高人民法院同诉部下诉既会
的文件不并具有司法解诉更不 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诉《通;知》诉布于年月日~1x×××××
《行政诉诉法》生效于年月日~诉《通知》诉然不能用1x?××××
来限制或解诉《行政诉诉法》。
再者~本案是由诉 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定的~已诉决剥当诉了事人提出诉诉的诉利~人民法院又拒诉受理~ 如何能诉
诉和保诉诉法诉予公民的合法诉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诉诉私改~申诉人一家 受到了大的诉极
害~全家口只有一人有诉口~子女入、就诉学都无着落~全x
家诉 申诉人诉地诉诉持生诉。靠
诉此~诉诉诉院能依法撤诉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
的合 法诉益。
此 致
省市中诉人民法院××××
申诉人,诉~诉××××
附,
原 向诉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一。状份1.××
诉人民法院诉法行诉字第号份 裁定诉一。2.×××× 市中诉人民法院诉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诉一3.××(××)××份。
行政案件申诉范文二状
行政申诉人一诉原告、二诉上诉人,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一诉被告、二诉被上诉人,诉诉社保障会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原诉第三人,诉某~男~诉族。
申诉人有限公司被申诉人诉诉和社保障与会局、原诉第三XX
人诉某工诉行政诉一案~不服确市人民法院第号决行政判MX及中诉人民法院第号决国行政判~诉根据《中诉人民共和行XX
政诉诉法》第六十二之诉定~特提出申诉。条
申诉诉求
、诉求撤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号决行政判及中诉人1MX
民法院作出第号决行政判。XX
、本案的诉诉诉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2
事诉理由与
依据《中诉人民共和行政诉诉法》第国条当六十二,“事人诉已诉诉生法律效力的判、裁定~诉诉有诉诉的~可以向原诉人决确
民法院或者上一诉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裁定不决停止诉行。 ”《最高人民法院诉于诉范人民法院再诉立案的若干意诉》第九条,诉诉诉行政裁判的申诉~具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诉当裁定再诉,
第二诉,有新诉据可能改诉原裁判的第三诉,主要诉据不充;
分或不具有诉明力的第五诉,引用法律文诉诉或者适用条失效、;
尚未生效法律的第八诉,诉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
判的。
一、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于诉范人民法院再诉立案的若干意诉》第九条体第二诉、第三诉~具理由如下, 一诉、二诉法院诉定事诉不~诉据不清足。
第三人申诉人的法定代与表人年以前都是在某工程xxxx
有限公司工作~后申诉人的法人于年诉立有限公司xxxxxx即申诉人。()
因第三人申诉人的法人系与朋友诉系~申诉人在诉工诉缺诉~第三人到申诉人诉帮内属忙~工作容特定~于诉诉诉系。
年月日诉诉~第三人在诉漆诉受诉~于年xxx143x1xxxx2月日向被申诉人提出工诉诉定申诉~被申诉人于年月626xxx34日作出《工诉诉定定诉》~诉定,第三人受诉的决属性诉于工诉。3
申诉人诉诉被申诉人诉诉和社保障会局作出的工诉诉定缺乏事诉依据和法律依据~在第三人的受诉性诉受诉诉诉与存在诉多疑点的情下况便草率诉定其诉工诉~缺乏依据。
而一诉、二诉法院在未诉诉诉诉核诉的基诉下~便以此推定第三人工诉~诉重诉定事诉不~诉据不清足。
、被申诉人工诉诉定事诉不~有清没履行诉诉核诉的诉诉。1
第三人诉某自于称年月日到申诉人诉工作~而申xxxx35
诉人公司在年月日才注册成立~诉诉第三人诉诉不诉诉xxxx1x14
行诉~被申诉人有诉诉诉诉~并没
诉诉一情有况没核诉就做出了诉诉的工诉诉定~且被申诉人诉第三人诉某的受诉诉诉、受诉地点、原因、治诉诉诉等方面均未诉诉核诉~没个笔有一诉诉诉诉~
就以此诉定工诉~所以存在事诉不~有到一政府清没尽个
机诉诉以事诉依据、法律基诉而作出行政行诉的诉诉。当
根据《工诉保诉条条会例》第十九,社保诉行政部诉受理工诉诉
定申诉后~根据诉核需要可以诉事故诉害诉行诉诉核诉~用人诉位、诉工、工诉诉、诉机以及有诉部诉诉予以诉会医构当助。
而一诉、二诉法院也均未诉诉核诉作出相诉判。决
、第三人存在自诉、自的残嫌疑。2
第三人诉某于年月日受诉~被申诉人于年xxx143xxxx2月日受理第三人的工诉诉定申诉~其后诉诉第三人诉某受诉的626
真决诉诉诉未诉诉诉诉诉便草率诉其出具了工诉诉定定诉。
第三人在工诉诉定申诉表受诉诉诉诉述中自己在事诉称从漆工作~在下午五点至六点诉诉被高诉油漆诉诉诉右手掌而因此便自诉诉是工诉。
但根据正常的情下高诉况油漆诉诉诉是右手作诉~假诉第三人在正常的作诉下被高诉油漆诉所诉~被诉的位置理诉是左手而不是右手~且据诉诉目诉的工作人诉,称
第三人诉某用右手握高诉油漆诉诉漆诉~却诉到了右手~他诉也均表示奇怪疑与怎会诉~诉到了右手而且他的行诉也诉重的?
诉反了公司安全操作诉诉。
因此~诉诉第三人的受诉完全不排除自诉、诉诉的嫌疑~而被申诉人有诉诉没真况将核诉诉一诉情便第三人的受诉性诉诉定诉工诉~完全于诉申诉人公司属担承全部诉诉~诉申诉人诉重不公平。 根据《工诉保诉条条残例》第十六第三诉自或自诉的不得诉定工诉或者诉同工诉。
、诉诉被申诉人的工诉诉定~申诉人有新诉据却诉诉不能。3
因被申诉人下的达确限期诉诉通知明诉定诉日~故申诉人15的诉诉的诉诉诉诉诉诉准的法定天~作诉行政机诉作出的行政行诉~15
理诉诉格诉行法定期限~不能意行政、随随期行政。 申诉人自年月日收到被申诉人的工诉诉定限期诉诉xxx2x3
通知后一直诉极与准诉相诉诉据材料~后于同年月日又收x12到工诉诉定中止通知诉~
诉于第三人诉某的工诉诉定诉诉全部诉诉停止~故申诉人本有的新诉据有诉第三人受诉诉诉事诉的诉诉材料一直有机得到即与没会
提交~
直至被申诉人恢诉了工诉诉定程序也未以任何方式通知申诉人~也就是诉被申诉人明确剥告知申诉人具有诉诉诉利却又诉了申诉人的诉诉诉利~使本有新诉据的申诉人无诉提交、也有诉诉提没交。 诉上所述~一诉、二诉法院在有诉诉诉诉诉诉没清况楚的情下诉然判~事诉不~诉据不决清足~理诉撤诉。
二、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于诉范人民法院再诉立案的若干意诉》第九条体第五诉~具理由如下,
、一诉、二诉法院诉定事诉不~诉反法定清程序。1
根据中诉人民法院第号决行政判诉诉定,“诉然被上诉XX
人因上诉人诉诉诉诉仲裁裁诉提起民事事诉而中决止工诉诉定程序~但未中并止上诉人提交相诉诉据的诉利。
”前后诉诉诉重矛盾~法不通。与
作诉家的行政机诉~因其做出了中国止工诉诉定的程序~那
申诉人便理解诉定诉有诉诉一程序的所有活诉都诉诉停止诉行了~而判诉上决称却,
“但未中并止上诉人提交相诉诉据的诉利”诉不是前后不一?任意行政因被申诉人作诉行政机诉的具体行诉被中止了~而作?
诉申诉人的有限公司的诉诉诉利却未被中止~自相矛盾~诉以xx
令人信服。
二诉法院在有任没国何法律依据、家也未诉诉行政行诉有具体条况决法律文诉范的情便任意作出判~诉重诉反法定程序。 、二诉法院民事、行政诉诉不分、相混淆~申诉人系诉准的行2
政诉诉事人。当
中诉人民法院第号决行政判诉诉定,“因上诉人系民事XX
诉诉的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诉第三人诉正的材料后~当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的诉诉。
”诉于作出工诉诉定诉的诉诉和社保障会即局被申诉人作诉一个与当行政机诉~故申诉人被申诉人理诉是行政诉诉的事人~ 而二诉法院诉行政诉诉民事诉诉与清况随都无法分的情~意诉定申诉人系民事诉诉事人~当属便不需要通知~于诉重诉定诉诉。 三、申诉事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诉于诉范人民法院再诉立案的若干意诉》第九条体第八诉~具理由如下,
、暗箱操作~诉反程序~故意诉避、模糊事诉~所做判诉决1
以令人信服。
诉诉中诉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号决行政判~诉定,“因上XX
诉人系民事诉诉的事人~故被上诉人在收到原诉第三人诉正的材当
料后~亦不需要履行告知上诉人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的诉诉。” 申诉人作诉行政诉诉事人~在当接收到被申诉人作出的工诉诉定中止通知诉后~便一直在等待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的通知~ 而法院却诉定不需要被申诉人履行告知申诉人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的诉诉~毫无法律依据可言~任意诉法~诉重的诉反了法定程序~
二诉法院故意模糊事诉被申诉人与气沆瀣一的行诉做法~不得不诉申诉人诉疑二者存在暗箱操作的嫌疑。
、被申诉人诉反法定程序~诉了申诉人的诉诉诉剥利。2
?、诉诉期限诉天。x
年月日申诉人收到工诉诉定期限诉诉通知诉~xxx2x3xxx2年月日申诉人收到工诉诉定中止通知诉前后天诉诉。x12x
?、被申诉人未通知恢诉工诉诉定程序。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期诉~被申诉人未xxx3x12xxx343
告知核诉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申诉人始诉在等待恢诉工诉诉定程序准诉诉诉。
?、被申诉人收诉工诉诉定材料至作出工诉诉定定诉最决两多天诉诉。
申诉人于年月日收到了中诉人民法院的判诉。决xxx332x
第三人在年月日收到中诉人民法院的判诉。决xxx332x
被申诉人收诉工诉诉定的最后一材料最份早是在年xxx34
月日。1
被申诉人于年月日作出了工诉诉定诉。xxx343
收到判诉到作出工诉诉定诉一共从决两天诉诉~也就是诉被申诉人诉申诉人的工诉诉定限期诉诉诉共天~不足天的法定期限~1215
诉重诉反了法定程序。
且被申诉人有下没达没达恢诉工诉诉定程序的通知~也有下重新受理工诉诉定程序的通知~使申诉人不知道诉何诉诉工诉诉启定程序、何诉恢诉诉定程序~诉重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诉利。 根据《中诉人民共和行政诉诉法》第国条体五十四之诉定,具行政行诉有下列之一的~判决并决撤诉或者部分撤诉~可以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诉,诉反法定程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于诉行若干诉诉的解诉》第五十七条之诉定,有下列情之一的~人法院诉作出诉被诉况当确体具行政行诉诉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诉具体内行政行诉诉法~但不具有可撤诉容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诉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因此~被申诉人诉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工诉诉定必然无效~诉予撤诉~而一诉、二诉法院有根据诉事诉作出没决相诉判~诉定事诉不~诉反法定清程序。
诉上所述~一诉、二诉法院诉理此案在事诉有诉、依据不没清足诉反法定程序的情下意诉定~任意判~侵犯了申诉人的况随决
合法诉益~
申诉人特根据《中诉人民共和民事诉诉法》第国条六十二之诉定向市中诉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诉求依法撤诉第号行政判MX决与中院第号决行政判。XX
此致
市中诉人民法院M
申诉人,
范文二:行政案件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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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申诉状
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朱_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______,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
丘______,______市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不服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出申诉。请贵院撤销上述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______市______信息与技术研究开发公司(属个体性质,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在______年___月至同年___月期间的经营活动,严重地违反了有关规定。______年___月,______市______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______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______公司的代表人陈______不服处罚提出申诉,该局于___________年___月作出复查决定。陈仍不服,遂向本局提出申诉。本局于同年___月___日以___工商复(______)第______号《复查决定书》作出处罚决定。陈对这一决定还是不服,于同年___月___日向__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陈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理条件,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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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遂于____年___月___日通知对方不予受理。嗣后,陈仍坚持要起诉,故该院决定予以立案。
_____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要看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就不应受理。当事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经审市工商局据以对______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中所引用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告的起诉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______)___法行字第___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了______公司的起诉。
陈______不服,向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原告有起诉权。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不当。该院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以(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_号行政裁定书撤销了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
法行字第___号裁定书,并决定本案由该院自行审理。
申诉人认为,就本案而论,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有起诉权”的认定是无法律依据的,与法理亦是相悖的,因而是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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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_____公司的起诉虽符合《民诉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但本案是行政案,并非民事案,它还必须服从《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有关规定。该法第三条第二款(属该法总则)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关健在于法律是否规定对本案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根据事实,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1.本局对______公司据以处罚的所有法规、规章都无“不服可以起诉”的规定。
2.甚至违法经营行为发生时(即____年___-___月)或案发时(同年___月),无任何其他与行政处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不履行可以起诉”的规定。
这里需提及一下的是:本局据以处罚的唯一规章是《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是经______市人民政府___府发(______)______号文批准的。它的法律效力,不仅当时无任何法律、法规加以否定,就是到目前也还是无任何法律、法规否定“规章”的法律效力。恰恰相反,经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___年___月___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第十八条却肯定了规章的法律效力。即“对个体工商户投机理”。可见当时本局适用《______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暂行法)对______公司予以处罚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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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引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件》;
从而认定“原告有起诉权”是与法理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相悖的:
1.法律无溯及(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皆无有溯及力的特别规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是____年___月___日起实行。而本案所认定的行为是发生在_____年___-___月间,并未延续到上述《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所以该《暂行条例》不能辖及此案。
2.以下司法解释可为佐证:
(1)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批复______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第1条述:人民法院审理民法通则施行前发生的民事案件,无论是已经受理尚未终结,还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已有规定的,则适用原来的法律、政策;民法通则施行前法律、政策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申诉人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作出别种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案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精神。
(2)国家物价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行政诉讼等问题的溯及力的解释(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价检字第______号第一条述:《条例》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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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处罚单痊和个人不服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不具有溯及力。现在查处______年___月___日《条例》发布以前的价格违法案件,应以案发时施行的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件》为依据。该(暂行条例》没有作出被处罚单位和个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的复议决定即最终裁决。因此,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当事人的起诉,依法不应受理。
本案与上述情况十分相似,故本局根据法律和法规,在本局的(复查决定书》末了写明“本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申诉人认为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本局依法行使权力的权利。
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撤销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中行上字第_____号行政裁定书,依法重新处理。
此致
______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______(基本情况)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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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日(______)___字 第___号______,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根据具体案情,可请求人民法院维持、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事实与理由:
(从生效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方面提出意见)
此致______人民法院
附:原审___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日
行政案件申诉状范文3
申诉人:罗**,男,**岁,**族,**县人,医务工作者,住**县**街**号。
申诉人:陈**,女,**岁,**族,**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罗**之妻。
申诉人因不服**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行政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你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诉人诉**县人民政府之不应经租房屋而经租引起产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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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一起落实解决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案件。所争执之房屋现为**县**街**号(与申诉人现住房为一个房号)。该房系申诉人罗**之父罗**于19**年购得旧房后改建而成,面积 平方米。罗**在该房建成后因劳累过度吐血死亡。19**年,申诉人罗**之母王素容因后夫赵俊臣的成份问题与后夫一起被迫迁往农村居住。其时,申诉人罗**尚且年幼,在城里投靠亲友读书,房屋锁闭。此后,城关镇(现云溪镇)政府部门,未征得房主同意,擅自开门,先后安排东街伙食团和甜食店等单位使用,直至19**年,城关镇和县房管部门将东街17号纳入私房社会主义改造。19**年经县领导处理,该房全部退还房主,但在19**年申诉人一家又被强行赶出。申诉人全家7口无处栖身,不断申诉,要求退还私房。19**年**县人民政府以(**)**号文件决定发还其中平方米作为补留住房。申诉人认为,东街17号确系申诉人一家的自住房,在私房改造前确无私人之间的租佃关系,此情况有本案一、二审代理律师的调查材料和知情的东街干部群众证明,县政府认为申诉人在私房改造前曾将该房出租作营业用房确无充分证据,因此,县政府将其纳入私改,实行经租,最后没收该房,违反了国家关于经租房屋的有关政策,也不符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川建委发(**)城**号文件的规定,属于不符合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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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而私改,应予纠正。故申诉人一直向县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但均无结果,不得已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县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后,你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的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你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19**年*月*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也指出:“根据宪法和党的十三大的精神,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适当扩大人民法院现行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私房改造问题是个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诉讼法当然不可能单独列出,所以该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才单列了第八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该条该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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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你院在(**)绵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中作为驳回上诉的理由提到的“最高法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想来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年*月**日发布的法(研)发(**)**号文件《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指出了“私房因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一一应移送当地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办理”。申诉人认为,依据这一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是错误的。第一,该《通知》只是提出了私房问题的一些处理方法,并不是对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第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只是一个政府部门,既无立法权,又无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会同该部下发的文件并不具有司法解释更不具有立法的效力;第三,该《通知》发布于19**年*月**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于19 **年*月*日,该《通知》显然不能用来限制或解释《行政诉讼法》。再者,本案是由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的,已经剥夺了当事人提出复议的权利,人民法院又拒绝受理,如何能实现和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由于申诉人的私房被错误私改,申诉人一家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全家7口只有一人有户口,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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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就业都无着落,全家仅靠申诉人摆地摊维持生计。为此,恳请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陈**
附:
1.原向**县人民法院提交的《行政起诉状》一份。
2.**县人民法院盐法行诉字第**号裁定书一份。
3.**市中级人民法院(**)绵法行上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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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申诉状(范文)
申诉状
申诉人:李XX,女,生于19XX年XX月XX日,X族,现住XX省XX县XX镇XX村XX庄东组007号,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我因与XXX购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豫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理由如下:
一、购房协议的签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诚实信用。20××年××月××日,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我分2次支付定金×00000元,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房屋建成后,我多次要求XXX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被XXX也有法定义务为上诉人提供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筑许可证等,但是XXX拒不履行法字义务, 导致本人至今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经一审法庭辩论,发现涉案房屋根本没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也没有建筑许可证,系非法建筑,XXX在明知涉案房屋系违章建筑的情况下,欺骗本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二、双方争议的购房合同自始至终系非法、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共利益),陈××非法开发房地产,严重违反了土地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本人签订了购房协议,因购房协议标的物系非法建筑,决定了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始至终都是非法、无效合同,应予撤销,一审法院应依法对双方争议的购房协议是否有效进行认定。
三、非法、无效协议所列条款没有任何约束力。由于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房屋系非法建筑,决定了买卖合同非法性,合同双方约定的条款更没有任何约束力,一审、二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购房合同有效、无效证据的前提下,偏面认为购房合同是否合法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查范围,仅仅依据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购房协议所列条款,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0000元,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属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我的案件能够重新审理,改变错误判决,正确适用法律。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人:李××
2017年××月××日
附: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购房协议
范文四:行政申诉状范文 行政申诉状
XXX,男,1972年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2042XXX19,联系电话:05396463XXX,手机号:15966423XXX。
住址、邮寄地址: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申诉人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书明,男,1970年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7001XXX31x,住址、邮寄地址: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政府,邮寄地址:沭新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任庆虎,职务:县长。
被申诉人
(一审被告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第三人):前塘村民民员会,法定代表人:尹秀钦,职务:村委主任,住址、邮寄地址:山东省临沭县蛟龙镇前塘村(原前利城村)。
申诉人李书明、李文明兄弟俩(以下称:申诉人)因不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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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7日作出的
(2009)临行终字第571号行政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一、申诉请求
请求撤销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临行终字第571号行政裁定书。
二、申诉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之规定,特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诉事由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二)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具体理由如下:
申诉人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是一期明显的行政侵权经济赔偿纠纷案件。其纠纷因申诉人父亲李秋学生前于1985年秋,公开承包了前利城村集体竹园4)6亩,承包期为20年,并一次性买断竹园内几百棵小残竹子。2003年3月20日,申诉人的父亲又续包了20年,共40年,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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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满期。2005年5月20日,被申诉人临沭县政府为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诞生地,竟然强占了申诉人继承父亲的特色风景园林,没给分文赔偿费。迫于无奈,申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驳回起诉。申诉人不服,遂上诉至临沂市中级法院。上诉以后,申诉人才通过互联网搜集到新的证据,但临沂市中级法院以书面审理了本案,维持原判,致使申诉人获取的新证据无法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供。
申诉人在互联网搜集的新证据:第一份至第五份,证明了临沭县政府拨专款296万元或总投资300多万元,于2006年开工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第六份至第十一份,证明了蛟龙镇政府拨专款296万元或总投资320万元、置地20亩,于2006年6月,开始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
申诉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证据,皆证明了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不是前塘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自治而投资、出力等修复。同时,十一份新证据,足以证实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属临沭县政府或蛟龙镇政府修复。申诉人于一审诉讼主体并不失格,只是一审法院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通知蛟龙镇政府参加本案诉讼,或者依法告知申诉人变更一审诉讼主体,既蛟龙镇政府作为被告,再或者增加被告,既蛟龙镇政府。
2、申诉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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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三)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村务公开以及前塘村民联名证实,前塘村委从未收到任何单位款项或以村民自治的形式而投资修复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
一、二审法院裁定,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工程属前塘村委修复,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3、申诉事由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对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八)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具体理由如下:
山东省莒南县法院审判员在庭审时,以下次开庭让申诉人质问本村委,以及暗箱操纵前塘村民委员会为替罪羊的做法与行为,变相剥夺了申诉人的诉权,违法审判程序,影响本案公正裁判。
综上所述,申诉人搜集的十一份新证据,既相互完全证实了新华社山东分社旧址,属临沭县政府或蛟龙镇政府修复,又能改变原裁定,更能证明原
一、二审法院裁定确有错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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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恳请贵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第(二、
三、八)项的规定,给予依法立案、裁定再审,查清事实真相,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李文明 李书明
2011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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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刑事申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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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范文
刑事申诉状范文
申诉人:孔凡珍女、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家住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七组、。
我丈夫秦伟因敲诈勒索罪于20,,年11月12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被叛有期徒刑4年6个月。
申请我丈夫因涉嫌敲诈勒索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南关区人民法院(20,,)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长刑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维持的有关南关区人民法院(20,,)南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秦伟无罪。
申请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望高院予以查明事实真相,给予公开裁决,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1、此次竞标拍卖属正常的民事行为,其目的是竞买中标,并非违法行为。
2、未交足保证金一事认定有罪是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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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原则,以此定罪有些牵强。
3、对围标主体认定存在错误,李小林和张大龙在竞买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是进行围标的主体之一,其表现有两点:一是利用购买的方式阻止他人竞买的围标。二是用假的竞买人身份方式陪标,事后李、张二人却伪装成受害人,从主观谋利改称为受到威胁。
李、张二人并不是在受到威胁之下交出的钱财,而是他们为了确保顺利得到标的,事实是张大龙等人强行阻止他进入拍卖现场,通过贿买才给对方,,0万元。8给月后,当他们得着知对方未交够足额保证金之后,产生有一种“被算计”而不是“受到威胁”的感觉的理由去报的案。因此,本案的发生说明不基于敲诈但未交足保证金是违约责任,不属于犯罪。
二、本案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案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秦伟有欺诈李、张二人的主观故意,更没有证据证明秦伟等人有敲诈、胁迫、吼吓的客观行为。没有证据证明秦伟与李、张二人进行非法交易和沟通,但有证据证明李、张二人主动与郝建国进行恶意串通之事实。本案证明皆为言词证据,且相互之间互相矛盾,许多不能成为证人而只能属于见证人的言词,亦被列为证人证言。从以上几点本案认定秦伟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按无罪处理。
三、一审法院审判长的言词暗示、引诱、使我产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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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觉,造成错误判断。
一审法院审判长在庭审前到关押的囚笼前跟秦伟他们在案的每一个人说,“你们就不要辩论了,认罪吧,说刑讯逼供没有依据,更没有证人,争取个好态度能从轻处理。当时他们认为能判无罪或缓刑呢,就没有辩论。因为关押已经一年之久了,原告方势力如此强大,我丈夫整个身心都难以承受、疲惫不堪达到了极限,感觉辩护也无用,不如按审判长的意图,违心认罪得到清判,能够早日回家与亲人团聚,一切都无所谓了,因此在一审法院没有做出无罪辩护,但没想到判下来是4年6个月的重判。
四、公安机关暴力取证致使秦伟挺刑不过屈打成招。(事实举例)以上原有的口供都是在公安人员严刑逼供秦伟在经受不了折磨后在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下违心签字画押,事实冤屈。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不清导致错误认定事实,在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运用法律不当的情况下判决秦伟有罪是错误的。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宣告秦伟无罪,使秦伟的冤情得以昭雪为盼。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孔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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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申诉状范文(2)
申诉人:,,,女,汉族,54岁,住南充市嘉陵区华兴乡石板滩村7组,系本案当事人,,之母亲,联系电话:,,,,,,。
申诉人李碧珍对,,省,,二0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20,,)南中法刑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不服,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20,,)南中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对本案之当事人,,重新改判。事实及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之子,,等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取得财物的特征,应定抢劫罪,显属事实错误。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
申诉人认为:
一、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没有因果关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案的现场有三处:一处是文峰大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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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0米处,二是凤垭山往重庆公路方向的一条小路上,三是光彩市场一门市部处。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经管者或者相关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暴力或胁迫必须是当场使用,才构成抢劫罪。本案前两处现场之暴力或胁迫,三被告在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客观表现为随意殴打,寻畔滋事。第二现场尹华强胁迫胖子承认偷柴油卖了2000元,偷废铁卖了300元,后以此为动机,要胖子赔尹华强2300元。第三现场取得的财物是吕元强所有的现金,既不是董品发的财物,也不是程飞的财物,且被告也没对吕元强实施暴力或胁迫,因此,本案所称暴力、胁迫与财物的取得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虽然直接参加了前两处现场的行为,而没有直接参与第三现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方面较其他被告轻得多,属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罪或者免除处罚。”
三、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其区别于:
1、从威胁的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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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相威胁。抢劫罪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从本案来看,行为人是以揭发董品发、程飞偷柴油、偷废铁相威胁,并非暴力。
2、从威胁的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不是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抢劫罪只能是行为人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从本案来看,行为人面对董品发、程飞。然而,财物并不是两受害人交出,而是由第三人吕文强拿出,在威胁方式上除口头送到派出所威胁外,尹华强还拿手机录音的方式进行威胁。
3、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从本案来看,非法取得的财物不是当场当时取得,而时相隔一段时间后从第三人吕元强处取得。
4、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敲诈勒索罪主要是财物,可以是一些财产性利益。抢劫罪只以有是财物,而且只能是动产。从本案来看,要求取得的不是财物,而偷卖柴油、废铁的价款。且两受害人拿出的手机和现金,行为人都没有当场当时取得。加之,,,还善意地将自己的电话号码告诉受害人。
综上所述,原判决没有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以致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之暴力、威胁与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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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提出申诉,恳请支持申诉人之请求事项。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二o,,年四月二十一日
刑事申诉状范文(3)
申诉人:范金竹,男,1968年8月生,汉族,湖南隆回人,农民,个体司机,家住隆回县雨山乡双冲村9组。
法定代理人:范金国,男,联系电话:,13469057121。农民,现住隆回县桃花路430号。
代理律师:向阳,湖南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13469057121,QQ:362184748
申诉人范金竹对隆回县人民法院隆刑初字第25号刑字判决和邵阳中院邵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据以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申诉人范金竹的罪名定性不准,申诉人由此遭受了极大的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失。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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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请求
撤销隆回县人民法院隆刑初字第25号刑字判决书和邵阳中院邵中刑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直接改判申诉人范金竹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事实与理由
19,,年,,月22日,范金竹驾驶一辆车号为34—30019东风牌加长货车从本县罗洪乡运粮至县直属粮站,在罗洪发车时驾驶室内坐有4人,车开至高坪镇时下了2人,范金竹与其妻陈湘和继续驾车向县城方向行驶,下午5时40分,天色渐黑,狭窄的砂石路上尘土飞扬。途径本县鸟树下乡五星村路段时,有一群白鹅一上公路就飞扑而来,其中一只鹅在飞扑中撞在范金竹的汽车挡风玻璃上而致死,范金竹便主动停了车,将鹅从车上捡起放到公路左侧,发动车准备前行时,被当地村民刘南花发现,此时,刘南花手持禾钎拦在汽车左前方,要求范金竹赔了鹅再走,范金竹说:“鹅是飞扑过来撞在车上,而不是车压死的。”正在刘南花与范金竹理论与争吵过程中,鹅主郑开新悄悄坐在车右前边拦车,此时,从六都寨方向驶来一辆小四轮车,车上驾驶员见范金竹的车挡在道路中,便对范金竹说:“既然鹅压死了,你先将车移过去点,我好开车过去。”范金竹便将车慢慢向前移,刘南花听到汽车加大油门的轰响声急忙闪至路边,驾驶员的全部精力集中在刘南花身上,没有发现汽车前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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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忽视了汽车右前方是否有人坐着拦车,以致造成了郑开新被车前保险杆撞倒,被车右边的前、后车轮碾压致死的事故,车子压死人后行驶20米时,后面有人大呼:“压死人了,还不停车。”范金竹才意识到压死人了,急忙将车停下。19,,年6月26日,隆回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范金竹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年8月17日,邵阳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理由如下:
一、在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对该货车进行检查鉴定,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案发时,郑新开是坐在汽车前还是站在汽车前,一审法院对五位证人证言在这一关键情节上存在的矛盾,网,未能合理排除,而是片面采信了刘南花、肖海福、阳雪娥的证言,并据此判断申诉人范金竹能够发现死者在车前,存在杀人的故意,是未能全面审核、判断、认定证据,正确采信证据所致。因为当时以上三人处的位置和申诉人范金竹处的位置是完全不同的,刘南花站在车前左侧,肖海福、阳雪娥分别站在离车一定距离的不远处,申诉人范金竹则坐在驾驶室内,要求处在不同位置的人发现同一目标,这显然是不符合情理的。一审法院也没有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检查和司法鉴定,不符合“重证据,轻信口供”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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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这对查清案件事实存在较大影响。
二、在客观事实上,鹅主郑新开是坐在汽车保险杠右前方的。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19,,年,,月22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是否站立在车前的鉴定结果为:19,,年,,月22号道路事故交通发生时,被害人是坐在汽车保险杆右前部的,驾驶员在司机的坐位上无法看到受害人。以上鉴定与申诉人范金竹关于“我一直没有看到死者郑新开在拦车,只看到了左前方刘南花在拦车”的供述相吻合。这充分表明,申诉人作为一名司机,只把精力集中到了刘南花的身上,在没有预见有人坐在车前的情况下,开车前行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其主观上属于过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申诉人范金竹与鹅主郑新开素不相识,无冤无仇,也没有积极追求致伤、致死郑新开的直接故意,也没有放任致伤、致死郑新开的间接故意,主观上不具备合理的杀人动机。一审认定范金竹为故意杀人罪是不成立的。
三、申诉人范金竹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要件
从法理上分析,任何犯罪都要由四个要件构成,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司法实践中,由于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造成人员死亡、间接故意杀人比较相似,容易混淆。
1(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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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两者的共同点在于:第一,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第二,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要正确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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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意志因素上,间接故意杀人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第二,在认识要素上,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在把握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上,对“放任”的理解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在把握两者界限上经常容易产生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要准确理解两者在意志因素上的区别,还必须对“放任”作进一步的分析。间接故意的“放任”态度,实际上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二是行为人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态度,是因为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其他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达到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例如行为人为逃避追捕而加速行驶,而放任可能撞死路上行人的后果发生。又如行为人为了毒死某甲在其饭菜中下毒,而放任可能毒死与某甲共同进食的某甲儿子的后果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并没有被较强的特定目的所驱使,只是基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不会发生的心理预期而实施了行为,只是因为其判断错误而发生了事与愿违的结果。根据以上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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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知识,从案件客观事实及真实的证据来看:申诉人范金竹的行为虽造成了被害人郑新开死亡的结果,但是,申诉人范金竹并不希望和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申诉人范金竹慢慢松开离合,驾车前行时,其精力全部集中在刘南花身上,况且被害人郑新开是坐在汽车右前方的,在汽车马达已经发动时,被害人郑新开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悄悄坐在汽车右前方,明知其作法具有极大的危险性,但仍使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确系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因被害人郑新开是坐在汽车保险杠右前方的,未出现在申诉人范金竹的视线之中。因而,申诉人范金竹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的判断是以不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较大,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下车检查前方是否有障碍物,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并非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再结合其车速始终较慢和感觉异动后即刹车,说明申诉人范金竹在主观意志因素上并非为强烈的特定目的驱使而不计后果,而是具有避免后果发生的愿望,只是因为观察不全面、不仔细,判断过于自信,过错是明显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申诉人范金竹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四、《隆回县公安局提请批准书逮捕书》以范金竹犯过失杀人罪提请检察院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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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11月17日,隆回县公安局出具的《隆回县公安
局提请批准书逮捕书》确认范金竹犯过失杀人罪。
五、隆回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曾统一意见,认为以过失杀人对原审被告人范金竹予以量刑。
1999年,,月27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范金竹故意杀人一案的复查报告》里记录道:第一,撤销本院:隆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第二,以过失杀人对原审被告人范金竹予以量刑;第三,报请中院同意。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此报告一直未形成正式的裁定书。此乃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综上,一审判决审核认定证据有误,在认定的案件事实有部分重要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具有重要影响。一审判决认定申诉人犯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从申诉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推及其主观方面,其罪过形式属于过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1(《关于范金竹故意杀人一案的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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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警大队关于,,:22重大事故综合材料》
3(《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4(《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隆回县公安局提请批准书逮捕书》
申诉人:
法定代理人:
二o,,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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