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
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后一个是实体的。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
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
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
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尽管人人都有权提起诉讼,显然不是所有人的要求都会得到满足,而且法官也不一定会审查所有的请求以检视其是否与法律相抵触。“仅仅享有
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即迫使法院运作”,法院宣布其请求不予受理时,法院也运作了,享有诉权意味着法院将听取请求者的意见,法官还应当就请求的理由作出裁决。
诉权既不是其所要保护的权利,也不等于其具体化了的程序行为。
有别于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诉权介乎程序与实体权利之间。
诉权有别于被主张的实体权利,使用诉权并不一定意味着要主张某种主观权利;即使它旨在保护某一实体权利,它也不能等同于所要审查存在与否的实体权利,这是私法程序中的一般性原则。
诉权也不等同于请求。请求是诉权的行使,是诉权的具体化。被告的答辩也是诉权的体现。诉权的存在不依附于请求的存在:请求方面有瑕疵,还可以重新提出;但是,如果丧失诉权,则不能再次请求。
所有诉讼均需明确区分为“三部曲”:“一方面是程序方面的形式要件,另一方面是请求的实体内容,介于二者之间的是要求法官就请求实体内容进行裁决的权利,诉权的概念指的是第三种情况”。
诉权授予主体要求法官审查其请求内容的权利
传统理论认为诉权的存在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具有可资援引的实体权;具有利害关系;具有资格和具有能力。首先,诉权独立于实体权。其次,如果能力是指权利能力的话,它应该是法院起诉的条件,而不是诉权的条件;如果是指行为能力,它涉及的是诉权的实施和程序的规范性问题。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条规定:“所有对某项诉讼请求的成功与驳回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均可参加诉讼,但是法律对提出或反驳某项请求,或对保护某种特定利益限定了特定主体的情况除外”。
诉权存在的两个条件:1、诉讼利益。当事人只有在其请求的成功能够带来某种利益时,才具有诉权;这种利益还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真实的,诉讼利益必须已经产生,并现实存在。由于原则上排除考虑那些仅仅只是假设的或可能的利益,就产生了对挑鷽性起诉、询探性起诉与宣告性起诉应否受理的问题。挑鷽性起诉与询探性起诉很相近:前者旨在迫使自称享有某项权利的另一人立即证实该项权利;后者则旨在迫使拥有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某种行动的人作出决定。与以前的法律所认可的做法不同,它们现在只作为一种例外被偶然接受。宣告性诉讼的目的在于“让法院证实某种法律情况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大小”。请求者要求法官宣告其为某一权利的主体,但是并无其他后果,因为在诉讼当时,并未有他人与其争执该权利,该权利在未来的实现也并未存在任何障碍。如果受理这样的诉讼,会导致“空泛诉讼”的危险。但从另一角度看,这倒也不失为可以解决那些妨碍正常运作的不定因素的一种办法。2、资格。最确切的定义可能是“原告得要求法官就争议的实体内容作出裁断的资格”两类情形:基于所涉及的权利的性质,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立法者考虑的是诉讼的实质问题。诉权的主体取决于请求的性质,这意味着所涉及的(实体)权利影响到起诉或者应诉的可受理性。如离婚之诉只能由配偶提出,相对无效之诉只能由法律意欲保护的特定人士提出。基于所要维护的利益,诉权可以专门授予某些人。这里对资格的衡量并非基于诉讼的性质,而是取决于原告主张的利益。这一利益通常是超越诉讼请求人而存在的,法律于是很自然地对该利益的捍卫权,赋予那些较之他人更直接相关、因而能够更好地维护这一利益的人。
三、起诉难与法院主管
诉权除了本身的条件,它的行使还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就是法院主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院依据以上理由不予受理是否损害当事人的诉权?法院是否应绝对“可接近”? 近些年来,法院不受理引起社会较大争议的案件类型有:群体诉讼、公益诉讼、社会自治等三方面。如三鹿奶粉案、北大三教授关于松花江污染的诉讼、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发生的收益分配问题、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身的纠纷,出嫁女、外来户、空挂户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利益分配案件。
在群体诉讼中,的确法院为了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受理,最终我们看到政府的行政解决还是不错的。在公益诉讼中,因为,原告的资格问题,法院不予受理也是合理的。在第三类案件中,法院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法院自身能力的限制、执行困难而没有受理也是合理的,有些地方策略性的不予受理,要求行政部门先解决,在复查该决定,也受到了一定的效果。
分析,这些案件其实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有立法问题,比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需要立法确定。还有法院不予管理的社会组织内部问题,法律应给这些组织管理的空间,除非一些相关的条件。
四、重要法理发现(法条建构)
法院主观应增加一条,行政部门正在管辖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理由:1、防止资源浪费。也有助于其他部门的解决。不同意张卫平的法院也受理平行进行的观点。
2、法院是最后一道防线。
3、法院自身能力受限。
范文二: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一是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二是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三是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四是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由于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第一审程序中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因此,在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出驳回起诉裁定,如须驳回起诉,应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由原审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规定。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的要求以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提出的实体上的要求。因此,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照实体法的规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无正当理由或法律依据而以判决形式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包括驳回全部和部分诉讼请求两种情况。驳回诉讼请求在于当事人的这种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实际上
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否定性评价。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不同特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后,尚未审结前,也就是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则具有以下一些法律特征:1、只能发生在案件审结之后;2、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3、不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而且适用于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因为一审、二审、再审程序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都是实体权利、义务问题;4、既适用于原告及提起反诉的被告,也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只能适用书面判决形式,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
在案件受理费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也不相同。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裁定不予受理则不收诉讼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在诉讼费用方面,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也不相同,其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部分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其诉讼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范文三: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
本案是适用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一、案情介绍
近日,XXX法庭审结了一起欠款纠纷案件,受理后经过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不对,但对于该案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还是用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案情如下: 原告祝某是XXX市XXX庄物资站业务员,在职时到外地出差,回单位后找会计郑某报销差旅费六千元,待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郑某收下祝某的差旅费单据,因当时没有现金支付,郑某以个人名义给祝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祝某现金六千元”。现原告祝某以欠款为由要求郑某付清款六千元。本案经研究一致认为,郑某时任单位会计,其收下祝某的报销单据并出具欠条系职务行为,郑某个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所在单位龙旺庄物资站应承担付款责任。但对该案的处理结果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原告所诉的主体不对,原告没有诉权,属程序问题,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二种意见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法庭审理,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并无付款责任,被告既然无付款责任,说明原告的请求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胜诉权,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分析意见
首先,我们应该理解起诉的概念和条件,进而界定裁定不予
1
受理、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必须具备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原告的起诉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所受理。当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某一案件时,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应予审查,如是否重复诉讼、是否属于依法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只要不符合其中某一条件,人民法院就应裁定不予受理,而如果以上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受理、立案后才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的而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两种裁定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受理前的裁定,一个是受理后的裁定。 其次,我们应该看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裁定是人民法院用以解决程序问题,而判决是用以解决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也可称之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应用裁定来判定,而对于当事人是否具有胜诉权,也可称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应用判决来决定。 起诉权与胜诉权即有
2
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为:起诉权与胜诉权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起诉权是形式和手段,胜诉权是起诉权的目的和内容,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存。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就没有起诉、应诉的资格,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也就失去了其依赖的形式和手段。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也就失去了目标内容,当事人可能败诉,其区别为:对起诉权的确认,属于程序问题,应用裁定,对实体意义上胜诉权的确认,属于实体问题,应用判决。 通过对当事人起诉权与胜诉权的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到法院针对这两种情况所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两者的区别及相似之处,二者相似之处:?其结果均是人民法院以强制驳回的形式使原告的主张得不到满足,?二者均是在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起诉之后作出的,在起诉前,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是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这种处理结果不服的,均可以提出上诉。二者的区别:?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的裁定,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案件,依法不能满足其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的情况,即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后,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充分
3
的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满足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在实践中应用的几种情况 ?诉讼主体不正确。该处的诉讼主体仅指狭义的诉讼主体,即原、被告。诉讼主体不正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告不正确,如应由某甲作为原告起诉,而某乙向法院起诉,另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正确,如应告A,结果起诉的是B。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凡是诉讼主体不正确,均属程序上的问题,应一律用裁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对的,
第一种情况,即原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应由某甲向法院主张权利,而某乙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问题,法院审查的结果是某乙没有诉权,即没有起诉的资格,此时,如在受理后审查出,应用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第二种情况,即被告的主体资格有误,本来应起诉A,结果起诉的是B,此时,法院审理查明的结果是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与B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真实的情况是A与原告之间存着着原告主张的法律利害关系,,这种情况首先应确认原告是否有诉权,因不论是A还是B,其中之一与原告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因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即所起诉的被告与其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存在对原告的义务性关系,所以,原告对其所起诉的被告而言丧失的是胜诉权,即原告对B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4
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情况。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于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对这种情况不能裁定驳回起诉。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只是表明权利人丧失了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其权利、以国家强制力来使对方履行一定义务的可能性,其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上的胜诉权,故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剥夺其程序上的诉权。
?继承纠纷中,自继承开始之日超过20年起诉的情况。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继承纠纷的案件,涉及到诉讼时效的,应优先适用继承法。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来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起诉时,必须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从继承法规定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显然是指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继承人,便丧失了起诉权。因此,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对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起诉,在受理前即发现时效已届满的,必须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时效已届满且原告不撤诉的,必须裁定驳回起诉。 而对于本案应是属于上述第一
5
种情况,即被告主体不适格,应用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整理:李婷律师
北京大瀚律师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15号楼1502室
lawyerleeting@sina.com 邮箱:
电话:010-58697885
6
范文四: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
1.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区别是什么
不予受理说明不符合诉讼的受理条件
驳回起诉说明你的证据或者理由不充分,你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2.民事诉讼受理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实质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形式条件: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范文五:党代表提案受理(不予立案)通知书样本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意见受理通知书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意见受理通知书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围绕推动科学跨越发展,促进富民强镇这一总体目标,为我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发展步伐,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等方面有比较重要的建设性参考价值,现予受理。镇党委即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1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意见不予立案通知书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属于以下第 项情况,不予受理。
1、 该提案虽带有一定前瞻性和全局性,但不属于镇党委权限范围;
2、 该提案村级组织能够自行组织实施并能解决,构不成充分的立案条件和理由;
3、 该提案案由、案据和阐述不够全面;
4、 该提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注: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意见不予立案通知书
***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镇工作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经审查,所提建议和意见属于以下第 项情况,不予受理。
1、 该提案虽带有一定前瞻性和全局性,但不属于镇党委权限范围;
2、 该提案村级组织能够自行组织实施并能解决,构不成充分的立案条件和理由;
3、 该提案案由、案据和阐述不够全面;
4、 该提案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特此告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投诉电话:×××
***党代表联络站
××××年××月××日
注:第一联:提案代表留存,第二联:镇党代表联络站存档。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