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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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 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责任的确认和伤残鉴定之后,就会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一、安全事故的鉴定赔偿概述
人身伤害赔偿,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人身伤害赔偿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是指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时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准则。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人身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是惟一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其法律特征是:
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当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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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须受害人受有利益;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5.衡平原则
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二)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常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伤害所消耗的费用;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例如,住院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
1.对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在审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三点:
(,)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经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即可以防止任意扩大赔偿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能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2.对误工费的赔偿
( 1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监护人因学生受到伤害误工,那么监护人的误工费也应当做出赔偿。
( 2 )监护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 3 )监护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 4 )监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对护理费的赔偿
( 1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 2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 3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4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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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6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治疗中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花去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支出必须合情合理。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要有批准手续;护送人员的人数,要以能安全护送为标准。
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一般伤害,这两项内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特殊情况(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影响进食等)外,一般情况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6.对丧葬费的赔偿
( 1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 2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3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 4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学校伤害事故鉴定标准
(一)何谓轻伤
轻微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二)何谓重伤
重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轻微伤
轻微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CA , Tl46 — 199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轻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法(司)发, 1990 ,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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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本标准为轻伤的下限,上限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衔接。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3.重伤
重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司(发), 1990 ,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本标准为重伤的下限,上限为重伤害致死。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做出鉴定。
(四)鉴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鉴定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
鉴定依据:
1.轻微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计后果作出综合评定。
2.轻伤
以外界致伤因子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重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五)制定标准的依据和目的
1.轻微伤
制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伤
制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目的是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3.重伤
制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六)鉴定时限
1.轻微伤
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轻伤
凡须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 3 , 6 个月)。
3.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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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七)比照
1.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重伤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八)适用法律
1.轻微伤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人身轻微伤害。
2.轻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3.重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致人重伤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九)多发(复合)性损伤鉴定的规定
1.轻微伤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2.轻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3.重伤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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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 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责任的确认和伤残鉴定之后,就会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一、安全事故的鉴定赔偿概述
人身伤害赔偿,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人身伤害赔偿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是指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时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准则。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人身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是惟一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其法律特征是:
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当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
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须受害人受有利益;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5.衡平原则
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二)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常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伤害所消耗的费用;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例如,住院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
1.对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在审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三点:
(1)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2)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3)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经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即可以防止任意扩大赔偿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能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2.对误工费的赔偿
( 1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监护人因学生受到伤害误工,那么监护人的误工费也应当做出赔偿。
( 2 )监护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 3 )监护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 4 )监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对护理费的赔偿
( 1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 2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 3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4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5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
算。
( 6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治疗中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花去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支出必须合情合理。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要有批准手续;护送人员的人数,要以能安全护送为标准。
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一般伤害,这两项内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特殊情况(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影响进食等)外,一般情况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6.对丧葬费的赔偿
( 1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 2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3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 4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学校伤害事故鉴定标准
(一)何谓轻伤
轻微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二)何谓重伤
重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轻微伤
轻微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CA / Tl46 — 199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轻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法(司)发[ 1990 ]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轻伤的下限,上限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衔接。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3.重伤
重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司(发)[ 1990 ]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本标准为重伤的下限,上限为重伤害致死。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做出鉴定。
(四)鉴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鉴定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
鉴定依据:
1.轻微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计后果作出综合评定。
2.轻伤
以外界致伤因子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重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五)制定标准的依据和目的
1.轻微伤
制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伤
制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目的是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3.重伤
制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六)鉴定时限
1.轻微伤
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轻伤
凡须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 3 ~ 6 个月)。
3.重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七)比照
1.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重伤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八)适用法律
1.轻微伤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人身轻微伤害。
2.轻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3.重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致人重伤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九)多发(复合)性损伤鉴定的规定
1.轻微伤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2.轻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3.重伤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范文三:宝典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第二节 安全事故的赔偿标准
学校伤害事故发生之后,经过责任的确认和伤残鉴定之后,就会涉及到一个赔偿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和了解,以便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一、安全事故的鉴定赔偿概述
人身伤害赔偿,又称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人身伤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人身伤害赔偿原则
人身伤害赔偿的原则是指在进行人身伤害赔偿时必须遵守的,具有指导性意义的 准则。总的说来,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在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人身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财产赔偿是惟一责任承担方式,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销,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其法律特征是:
其一,损益相抵原则是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原则。当然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规
则。
其二,损益相抵原则是确定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大小及如何承担的原则。
其三,损益相抵所确定的赔偿标的,是损害额内扣除因同一原因而产生的利益额之差额,而不是全部损害额。
其四,损益相抵由法官依职权行使。
在侵权责任中损益相抵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须受害人受有利益;须有构成损害赔偿之债的损害事实与所得利益间的因果关系。
4.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由于混合过错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5.衡平原则
作为赔偿规则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
(二)人身伤害常规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常规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包括诊察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伤害所消耗的费用;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护理人员误工补助费;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例如,住院期间适当的生活补助费和营养费等。
1.对医疗费的赔偿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在审查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时,必须注意三点:
(,)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
(,)在经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经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这样,即可以防止任意扩大赔偿范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又能使纠纷得到合理的解决。
2.对误工费的赔偿
( 1 )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如果监护人因学生受到伤害误工,那么监护人的误工费也应当做出赔偿。
( 2 )监护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 3 )监护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 4 )监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3.对护理费的赔偿
( 1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 2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 3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
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4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 5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6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4.对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偿
治疗中的受害人和护理人员花去的合理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加害人赔偿。应当注意的是,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支出必须合情合理。转院治疗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赔偿,要有批准手续;护送人员的人数,要以能安全护送为标准。
5.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的赔偿
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对于一般伤害,这两项内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特殊情况(年幼、年迈或因严重伤害影响进食等)外,一般情况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伙食补助费不应超过国家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的标准。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
6.对丧葬费的赔偿
( 1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 2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 3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 4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二、学校伤害事故鉴定标准
(一)何谓轻伤
轻微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二)何谓重伤
重伤是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子作用,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规定的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三)人体损伤鉴定标准
1.轻微伤
轻微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CA , Tl46 — 1996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轻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法(司)发, 1990 ,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轻伤的下限,上限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衔接。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3.重伤
重伤的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司(发), 1990 ,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本标准为重伤的下限,上限为重伤害致死。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做出鉴定。
(四)鉴定标准的原则和依据
鉴定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
鉴定依据:
1.轻微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计后果作出综合评定。
2.轻伤
以外界致伤因子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重伤
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五)制定标准的依据和目的
1.轻微伤
制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及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工作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鉴定轻微伤提供科学依据。
2.轻伤
制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目的是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3.重伤
制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之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结合我国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目的是为重伤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六)鉴定时限
1.轻微伤
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轻伤
凡须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 3 , 6 个月)。
3.重伤
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
(七)比照
1.轻微伤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轻伤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3.重伤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95 条的损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未作规定的,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文作出鉴定。前款规定的鉴定应由地(市)级以上法医学鉴定机构作出或者予以复核。
(八)适用法律
1.轻微伤
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造成的人身轻微伤害。
2.轻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1 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3.重伤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致人重伤的”损伤,以及《刑法》其他有关条文。
(九)多发(复合)性损伤鉴定的规定
1.轻微伤
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2.轻伤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3.重伤
三处(种)以上损伤均接近本标准有关条文的规定,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为重伤或者不评定为重伤。
范文四: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及解决方式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及解
决方式
发布时间:2010-11-09
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将为处理建筑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新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 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下面分别谈下这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
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七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程序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领域内农民工、临时用工等较为普遍。因此在发生建筑事故后,也可以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由于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方式比较简便,因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基础赔偿数额供双方协商时参考,使双方的协商有个基础底线。根据被害人情况赔偿费用计算方式是(一)轻伤害赔偿项目,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伤害致残赔偿项目,除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就受害人残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于残疾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抢救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从目前法律来看,
还是根据被害人户籍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同一次事故导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户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给予赔偿。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
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协商调解解决事故
这种方式是建筑领域内常用的处理方式,即由施工单位和被害人家属直接协商,达成赔偿意向。根据律师经验,一般这种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赔偿数额要合理合法,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此,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被害人情况以及上述工伤、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合理的数字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并说明这个数字的法律依据,或者建议被害人家属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行协商,这样就减轻了协商的难度;二是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拟书面赔偿协议,约定领款人、领款人与被害人关系、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需要
注意的是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次性赔偿包括的费用项目,否则约定不明被害人还有重新起诉的权利。
范文五: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伤残死亡赔偿标准 建筑领域是安全事故多发领域,施工企业遇到安全事故特别是发生伤残、死亡后果的事故后,如果处置不当,会引发上访、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会严重影响施工顺利进行。2010年7月1日,新的《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这将为处理建筑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提供新的标准和依据。
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事故赔偿案件的经验,这类纠纷一般通过三种渠道解决,一是较为常见的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解决,二是法院人身伤害赔偿诉讼;三是劳动部门工伤认定仲裁。下面分别谈下这三种渠道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程序
建筑事故大多发生在施工期间,因此从劳动法意义上讲,也属于工伤范畴,如果双方具有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在建筑领域一般是指工程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的工伤程序来要求单位赔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工伤的范围包括: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
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一般下列情况不属于工伤,如: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单位或者自行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是获得赔偿的前提。认定工伤后应当评残疾等级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这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如果单位不赔偿,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入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
(三)工伤赔偿标准,死亡赔偿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
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因工伤残根据工伤鉴定结果赔偿标准为:1、一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三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4、四
级工伤赔偿标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注:假如未退出工作岗位,应继续享受原工资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五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六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7、七级工伤
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8、八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9、九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0、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程序
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建筑领域内农民工、临时用工等较为普遍。因此在发生建筑事故后,也可以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目前我国法律对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作出规定的主要是《侵权责任法》以及最
高法院对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这三部法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由于人身伤害赔偿计算方式比较简便,因此,在双方协商过程中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计算出基础赔偿数额供双方协商时参考,使双方的协商有个基础底线。根据被害人情况赔偿费用计算方式是(一)轻伤害赔偿项目,因就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二)伤害致残赔偿项目,除了上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还应就受害人残疾后生活上增加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同时由于残疾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应当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抢救治疗所付出的医疗费用以及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由于被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重大精神伤害,还需要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从目前法律来看,还是根据被害人户籍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同一次事故导致多人死亡,被害人户籍不同的,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给予赔偿。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
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
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六)残疾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七)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六个月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十)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
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三、协商调解解决事故
这种方式是建筑领域内常用的处理方式,即由施工单位和被害人家属直接协商,达成赔偿意向。根据律师经验,一般这种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赔偿数额要合理合法,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因此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对此,施工企业应当及时咨询律师,根据被害人情况以及上述工伤、伤害赔偿标准计算出一个合理的数字作为双方协商的基础,并说明这个数字的法律依据,或者建议被害人家属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后再行协商,这样就减轻了协商的难度;二是要签订书面赔偿协议,为了防止被害人家属反悔,因此最好是草拟书面赔偿协议,约定领款人、领款人与被害人关系、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等,关键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约定清楚一次性赔偿包括的费用项目,否则约定不明被害人还有重新起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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