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论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答案要点:
?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三个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缺损其一,即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即指行政行为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风俗习惯等情形;
?行政行为被撤销即产生如下法律后果:?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锗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末,由此造成相对人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相对人应对自己的过错负责。
范文二: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区别
无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明显、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都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但是两者存在着较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法程度不同。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政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隶属关系;而可撤销行政行为是一般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抵抗权不同。无效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而可撤销行政行为在撤销之前,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
请求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的请求。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不得提出撤销请求。
确认权不同。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该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范文三:C.判决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C(判决撤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D(判决撤销并责成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99(【答案】ABD。解析: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1)全部撤销;(2)部分撤销;(3)判决全部或者部分撤销的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00(甲欠乙100元,一天甲将4张面值25元的奖券拿给乙,说:“本该给你钱的。这4张25元的奖券,1年后可以兑现,利息比一般的存款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了奖券。第2年4张奖券中的1张得了特等奖,奖金1万元。甲得知后,就立即找到乙。要用100元换回那4张奖券,乙不同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向乙交付4张奖券代替现金交付的债的履行行为得到乙的同意,已使双方的债的关系消灭,同时4张奖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乙取得奖券所有权
B(甲向乙交付4张奖券只是作为债的担保,奖券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
C(奖金应归乙所有,因为奖金属于奖券的法定孳息。其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奖券的所有权之归属,而奖券的所有人是乙
D(奖金应归甲所有,但甲应该适当地分给乙一部分奖金,因为甲的本意只是以奖券所包含的100元存款和较高的利息的价值来抵债,并没有转让奖金的取得权
100(【答案】AC。解析:本题涉及债的消灭和奖券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用4张奖券清偿甲所欠乙的100元钱。该约定不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达到债的消灭效力。乙依约定取得了奖券的所有权,又因奖金属于奖券所载权利的体现,是奖券的法定孳息,根据证券规则,谁持有证券,谁就享有证券上的权利,该奖券所获奖金自然应归乙所有。
三、请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要求依次作答。答案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在试题上作答无效。
给定资料:
1、在消费时代,无论打开电视,浏览电脑网站,还是收听电台翻阅报纸,甚至走在城市街头,无处不在的商品广告总在以各种方式推荐产品。的确,“酒香不怕巷子深”已成为过去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助偶像的力量快速提升信誉度已成为当下众多商家的首选。
2、明星代言广告,借助明星自身的知名度与公信力,可以迅速增加产品的美誉度,为厂家带来赚钱效益,丰厚的代言费用也使得广告代言成为众明星趋之若鹜的“掘金”捷径。但是,与此同时频发的明星”代言门”事件,使得众多代言明星陷入了道德谴责的漩涡。
3、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法规的颁布意味着明星代言的风险成本将会激增。
4、公众对明星的谴责源于最简朴的道德逻辑:一个人从社会上获得了很多,那么这个人就应该回馈社会(更不应做危害社会公益的事。
5、舆论认为,无视公德意识,代言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明星固然可恨,但是相关监管环节的漏洞更应引起重视。
6、日前,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曝光了28商机网、U88招商网和3158等三家发布加盟连锁信息的网站,这二家网站涉嫌发布虚假信息。据报道,这些招商网站的代言人分别是范伟、王刚、张铁林,他们在代言中收取了超百万的高额代言费用。该事件的曝光立即引来公众对明星虚假代言的口诛笔伐。
7、“演而优则广告”的明星们收了高额的代言费后,在接拍广告的问题上凸显社会责任心的严重缺失,导致虚假代言泛滥;
8、2008年三聚氢氨事件,倪萍、邓婕等明星以现身说法的方式代言某奶粉品牌,遭到消费者炮轰;北京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冯小刚为某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代言的广告,购买了该
小区住房,入住后,张先生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何庆魁代言“万里大造林”,3万多名群众受骗,涉案金额近13亿元??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5月26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情况。谈及明星代言问题,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如果明星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可以作为共犯处理。
10、明星天然具有“不知道”的优势:明星毕竟与商家不在同一利益集团,他们只是以自己的“商誉”去兑现广告价值,在知情权上未必比消费者高明,既然“知道”了还有可能获刑,不如直接“不知道”:“明星知情共犯”的前提是“知道”,但这一前提需要原告或司法机关来举证,除非明星参与违法生产经营,不然,举证其“知道”内幕的难度肯定不小。
11、明星们肯定想不通:自己只不过摆摆POSE、卖卖嗲,怎么什么事情都扯到自己的法律责任上来?为什么公众总是和明星代言有着血海深仇?搞清这个问题,其实很明白,那就是我国不少明星的确是赚了不该赚的钱。譬如在美国,药品广告很少,医疗广告更是少之又少,而日(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欧盟干脆不允许药品做广告,英国允许药品做广告,但不允许社会名人出现在药品广告里。我国在这一块儿似乎过于“开放”,公众关注一下也是可以理解的。
12、在虚假广告这个问题上,往往“一个虚假广告倒下去,无数个虚假广告站起来”。《广告法》有用吗?有关部门的禁令有用么?乱象丛生时,明星自然成为关注焦点。在我们对铺天盖地的虚假广告束手无策时,所谓监管或广告发布制作者自律、他律听得耳朵起了老茧时,忽然新法拎出了“明星责任”,民意自然乐于积极跟进。
13、即便把假药劣药的虚假广告主演全罚到明星身上去,也解决不了假冒伪劣商品及虚假广告的泛滥。罪刑法定,有多大权利,就得承担多大责任。但如果在虚假广告问题上只对明星代言热情高涨,而不事前规制,只事后惩戒。恐怕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作答要求:
l、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
要求:观点明确,概括全面,分析透彻,条理清晰;不超过200字。(10分)
2、依据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结合自己的体会和感受,以“明星代言广告现象之我见”为题,作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中心突出,内容充实,逻辑严密,论述深刻,语言流畅,有说服力:字数掌握在1000字左右。(40分)
写作部分参考答案
l、概括给定材料的主要内容:
要求:观点明确,概括全面,分析透彻,条理清晰;不超过200字。(10分) 答案(155字)
借助明星代言已经成为众多商家宣传的手段,但近期频发的“明星门”事件暴露出明星虚假代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法律规定明星要为自己代言的虚假广告承担相应责任。但客观情况是法律规定仍有待完善之处,举证明星“明知是虚假广告仍然代言”也比较困难,因此要消除虚假广告,不仅要在明星代言上下功夫,还要事前规制,事后惩戒。 2、依据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结合自己的体会和感受,以“明星代言广告现象之我见”为题,作一篇议论文。
要求:观点明确,中心突出,内容充实,逻辑严密,论述深刻,语言流畅,有说服力;字数掌握在1000字左右。(40分)
参考例文(1059字)
明星代言广告现象之我见
在消费时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通过宣传快速提升信誉度成为商家面临的重大问题。而明星以其对大众的广泛的影响力,吸引了商家的眼球。明星代言广告便成为商家首选。但是,在明星代言广告这种现象背后却隐藏着极大的问题。
范文四: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杨登峰
内容提要:行政诉讼法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仅规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
律错误,超越职权等五种情形为行政行为撤销的要件,致使有些违法形态难以归入其
中,给司法实践和后续立法造成了困难.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是对司法审查的指引而非
制约,其构成应建立在对法律规范的分类基础上,并采用开放的立法结构.建议将来修
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增列"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的"和"其他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为撤销的要件,以解决
实践中的解释困惑,并增强这一制度的社会适应力.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撤销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引言
自行政诉讼法将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确定为
具体行政行为(以下简称行政行为)有且仅有的五个撤销要件之后,这一立法模式被后续多部立
法所继承,如1990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2008年制定的《湖
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一些专家拟定的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也承袭了这一立法模式,如马怀德主持
起草的《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1]另一方面,也有法律对此做了一些改变,特别
是对"适用
法律错误"这一要件.比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均未将适用法律错误列为撤销的要件,却
代之以"没有法定处罚依据","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要件.这一变化也发生在学者起草的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中,如
江必新主持起草的《重庆市行政程序条例(试拟稿)》代之以"没有合法有效的规范依据或者违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2010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行政程序法中的实体规范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A820119),2009年江
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重点项目(课题编号:O9sJB820001)和江苏省法学会招标课题(课题编号:
SFH2008A06)"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自纠制度研究",2010年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
会公平正义研究》以及"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1]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一(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稿及理由说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
234页.
?
27?
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反法律规范适用规则",并增列"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这一兜底条款.(2] 上述继承与改变之间的反差,给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或制定行政程序法提出了问题:如何规
定撤销的要件?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尤其是适用法律错误,为何会发生上述变化?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是否存在问题?要回答这些问题,比较务实的方法莫过于考查我国法院应
用撤销要件的实
际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下文的讨论就从考查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实务开始.由于变化
主要体现在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要件上,本文以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为线索. 一
,法官对适用法律错误的扩张应用
为了解我国法院在行政审判实务中认定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要件的实际情况,本文搜集了自
1991年至2010年2O年间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行政行为的行政判决400多份.虽然400多份
判决难以全面反映各地法院行政审判实务的现状,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能够体现各地各级法院对
"适用法律错误"的理解和认识.考查发现,我国法院对适用法律错误的认定与法学界的看法有
一
定出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总体上认为,适用法律错误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了不应适
用的法律规范,或没有适用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在形式上,适用法律错误表现为:本应适用某个
法律或法规,而适用了另外的法律或法规;本应适用法律或法规中的某个条文而适用了另外的条
文.在本质上表现为,对事实的定性错误,对法律适用范围或效力的把握错误,对法律的原意或
法律精神的解释错误,有意片面适用有关法律规范,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如"新法优于旧法")
等.(3]法院认定的适用法律错误包括上述情形,但不限于上述情形.扩张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几种:
(一)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如果法律法规对某事项有条,款,项,目的规定,而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仅引用到条或者
款,没有引用到最低层次的项或者目,则被归为适用法律错误.这种情形可称为"引用法律条款
不具体"的适用法律错误.在焦虹诉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复议决定案中,复议
机关黑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撤销了该劳动教养决定.一,
二审法院均认为:"复议机关作出裁决在适用法律上应当条,款,项,目具体,清楚,准确,到
位."行政复议法第28条有2款,第1款有4项,第3项有5目,"而被告作出复议决定适用该条
无款,无目,属适用法律错误".在何小琴诉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事局工伤认定案中,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彭水县人事局在其《工伤认定决定书》中适
用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暂行办法》的第6条,第7条,认定冉显恩不属于工伤,但是该《暂
行办法》第6条规定了7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7条第1款规定了3项应当视为工伤的情
形,因此被告适用《暂行办法》第6条,第7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引用法律条款不周全
引用法律条款不周全系指行政行为可能涉及多项法律规定,但仅引用了其中一部分,未全部引
用.在许某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中,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认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仅引用了定性条款,未引用处罚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在韦灶光
[2]参见江必新等:《先地方后中央: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一种思路》,《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
[3]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第593页以下;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
版社2003年版,第448页;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85页;关保英:《行政适
用法律错误若干问题探讨》,《法学》2OlO年第4期.
?
28?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诉广西藤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是
认定当事人是否违章的依据,并不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
是认定韦灶光与王延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依据,但被告却没适用,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未引用法律依据
未引用法律依据系指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没有引用任何法律依据.在陈洪金诉山东
招远市贸易局行政处罚案中,山东招远市贸易局以陈洪金在家中私宰生猪一头为由,依据《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和第15条,作出没收私宰的生猪,屠宰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是,《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5条第3款,第15条并未规定没收屠宰工具.关于没收屠宰工具
的处罚其实规定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中.[4]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认为,
没收屠宰工具未引用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在吕光明诉杭州市土地管理局拆
迁纠纷裁决案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杭州市土管局裁决拆迁人给被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
偿并安置一处宅基地,"认定事实清楚,有法可依,但市土管局作出拆迁纠纷裁决书时,在适用法
律上没有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体条文,实属不当",遂判决撤销该拆迁纠纷裁决书.
(四)违反了法律适用条款
违反法律适用条款不同于违反法律适用规则.这里的"法律适用条款",系指原《治安管理
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中指导法的适用的条款,即专门规定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时应考虑从轻,减轻,免于或者加重处罚的特殊情形的条款.例如《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有法院
认为,错误适用这些规定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在梁宝富诉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治安处罚复议决
定案中,桐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民间纠纷以调解为
主和汪春生有认错悔改表现为由,撤销了桐城县公安局对汪春生的处罚裁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适用法律有错误."在李金辉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
养决定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金辉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轻微,对其做出劳动
教养一年的行政处罚,违背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理原则,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五)证据不足
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被归为适用法律错误.在王闯诉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
决定案中,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和湖北省高级法院均认为,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定王
闯寻衅滋事的主要证据不足,对其作出劳动教养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其中,湖北省高级法院的判
词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朱军阶诉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
查明上诉人是否因履行职责受伤,仅凭一份证据证明上诉人事发时不当班,认为不符合《企业职
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而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应予撤销."
(六)违反法律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相左,也就是说,在做出行政行为的事实条件
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或者拒绝作出决定,或者作出的决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在方益民
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决定案中,法院认为:"方益民要求享有本国优先权,不属于法律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禁止的行为.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方益民作出的(不予授予优先权的)复议
[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34条:违反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
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
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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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决定,违反了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在丁威诉郸
城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案中,郸城县法院认为,"郸城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王忠兴颁发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76.89平方米,超过了《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51条规定的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的宅
基地面积标准,属适用法律错误."
(七)无法律依据
无法律依据,即法律对某种行政行为之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或者有关规定不合法不足为凭,
但行政机关做出了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不同于未引用法律依据.前者是无法律依据可引,后
者是有法律依据未引.在施某,费某,陆某诉上海市崇明县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行政许可案中,
崇明县法院认为:"被告在接到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后,……
以根据现行政策,办公楼不能办理娱乐场所为由作出答复,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系适
用法律,法规错误."在陈乃信,陈信祥诉福建省霞浦县渔政管理站渔政行政处罚案中,霞浦县
渔政管理站以陈乃信,陈信祥无证捕捞为由没收了他们的渔船.法院认为:陈乃信,陈信祥无证
捕捞事实存在,依法应予以处罚;但没收二人的渔船无法律依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以上为法院扩张应用适用法律错误的主要情形,实际情况可能不限于以上几种.不过,以上
情形已足以反映法院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实际状况.现在需要分析的是,法院对适
用法律错误的
上述认定存在什么问题,导致扩张应用的根源是什么?
二,若干易辨的误解和归类的难题
上述情形其实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在归类上存在误解;二是在归类上存在困难.这两个问
题也是导致扩张应用的根源.
(一)三种归类的误解
1.对引用法律条文瑕疵的误解
行政行为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不周全以及未引用法律条文三种情形虽被法院归为适用法律
错误,但这三种情形只是引用法律条文存在问题,行政行为本身是有法可依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将这三种情形归为适用法律错误其实混淆了程序违法与适用法律错误的区别. 按照正当程序原则,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需说明理由,如行政许可法第38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而说明理由的内容可分合法性
理由和正当性理由两部分.前者是说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后者
是说明行政裁量合理性的依据,如政策形势,公共利益,惯例公理等.[5]《湖南省行政程序规
定》第78条甚至规定:"说明理由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这一规
定将说明理由的内容引向更深层面,合理与否有待研究,但至少可以肯定,法律条文的引用是说
明理由制度的基本内容.
既然引用法律条文是说明理由制度的基本要求,则当行政行为仅存在引用法律条款不具体,
不周全或未引用法律条文等问题,而实质上有法可依且依法做出时,这些瑕疵就是
说明理由的瑕
疵,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畴,将其归入适用法律错误就是一个误解. [5]参见章剑生:《论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前引(3],章剑生书,第418页以下.这一看
法与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39条第1项规定:"书面或由书面证实的行政行为须
以书面说明理由.其中须说明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所考虑的重要事实和法律理由,属裁量决定,应说明行政机关
行使其裁量权时依据的出发点".
?
3O?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2.对违反法律适用条款的误解
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法律适用条款,确实旨在指导法的适用,
但将违背这些条款的情形归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话,有悖其实际功能和属性. 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为例来加以说明.该条第3项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
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
10日以下拘留.这是一条授予治安管理机关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的行为法律规范.它赋予行政机关根据违法情节酌情处罚的裁量权.但是,该法第14条还规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是聋哑人,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考量的因素就不再仅
仅是违法情节的轻重,裁量的范围也超出了该条第3项规定的界限.所以,这类适用
条款其实是授
予裁量权或者规范裁量权的条款,与法律解释规则或适用规则完全不同.如果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
行为时违反了这种法律适用条款,那也属于裁量不当或者滥用职权,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当然,法律适用条款并非都是类似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4条的裁量性条款.例如,该法第
13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这该是一条羁束性条款.将这一条款与其他条款相结合,甚至可能将原本的裁量性条款转化为羁
束性条款.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
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本来是一个裁量性条款.但如果是
精神病人殴打他人,则不得处罚,没有裁量的余地.如果处罚,即违反法律规定.不过,这种违
法仍难以归入适用法律错误.
3.对证据不足与适用法律错误关系的误解
在法院判决中,"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是法院经常采用的一种判词.表面
上看,行政行为似乎存在"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种违法情形.但实际上,这里
的适用法律错误不过是一个赘词.
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将法律适用的过程分为"认定事实",
"寻找相关的法律规范","检验认定的事实是否满足相关规范的事实构成(涵摄)","宣布法律后
果"四个环节的话,C6]认定事实就是整个法律适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决定性的环
节.事实认
定错误会导致后续所有法律适用活动都发生错误.换言之,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同时很可能
适用法律错误.如果这样考虑,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之后缀上适用法律错误似乎无可
厚非.但这一看法忽视了两点:第一,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时,很难判断适
用法律是否错误;第二,法律已将"主要证据不足"作为一种独立的违法形态,再将其归人适用
法律错误势必造成分类的交叠.因此,证据不足不宜归入适用法律错误. (二)两种归类的难题
除了上述情形,其余的两类应归咎于分类的困难.
1.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归类问题
行政行为的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意味着行政主体在认定事实,对事实的定性以及所涵摄的
法律规范方面都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对事实的法律评价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如丁威诉郸城县人民
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案所示的,尽管丁威符合申请宅基建设用地的法定条件,但按法律规定,
村民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4平方米.行政机关划给丁威176.89平方米的宅基建设用地就违
反了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既不属于"适用了不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属于"没
[6][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6页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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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有适用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实际上,违反法律者还是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条款,只是未按照法律
的规定办,而对照学界关于适用法律错误概念的解释,违反法律规定难以归入适用法律错误.但
是,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它应属于哪一个撤销要件? 尽管不少判决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归人适用法律错误,却也有判决将其归入超越职权.例
如,在曾文仲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行政备案案中,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嘉莲街道办事处对香江花园物业委
员会的审查登记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委员
会备案的规定,超越了其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学界也有类似观点,认为行政超越职权分超
越行政权限和超越行政权能.超越行政权限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层次,地域和事务的一方面
或几方面超越该主体职权的情形,包括超越事务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层级管辖权等,超越行政
权限就是超越行政管辖权.超越行政权能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其法定权力主体
限度的情形".其情形之一为,"行政主体拥有某项行政权能,但其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该行政权
能的法定幅度和限度.如县级政府批准征用耕地三亩以上."[7]可以看出,这里超越权能所指的
现象与我们所面对的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区别.不过,上述只是个别学者的看法,其论点立基于对
职权概念的分解和扩展,并无其他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学界更为传统和普遍的观点是将超越职
权仅界定为超越权限,即超越管辖权.[8]如果按照这一传统看法,行政行为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的情形就不能归入超越职权.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既不能归入适用法律错误,也不能归入超越职权,要将之归入其他违法形
态,如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等,将更加困难.
2.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归类问题
将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归入适用法律错误是否得当,更加值得探讨.简单地看,行政行为
没有法律依据,表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适用法律的过程.没有适用
法律,何以谈得上适用法律错误?但如果不把"没有法律依据"归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将之归
入哪一个撤销要件?
除归人适用法律错误外,有些判决也将之归入超越职权.例如,在崔侃峰诉安徽省岳西县植
保植检站行政检查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已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下,其
对不属检疫对象的'桑柴纹羽病'作出检查并出具证明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越权的,违法
的".[9]按照民主,法治原则,行政主体原本没有任何行政职权,只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公共利
益,才由民意机关通过立法授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职权.所以,法律依据本质上是立法机关给行政
主体的授权证书,也是唯一的授权证书.反过来讲,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的行
政行为,就是无权行政.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等同于越权行为".[1O] 但是,超越职权在我国行政法中通常被界定为超越管辖权,即超越地域管辖权,事项管辖
权,层级管辖权等行政权限的违法形态.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行
[7]参见朱新力:《论行政超越职权》,《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土地管理法第2s条第2款:"征用耕地三亩以下,其
他土地十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8]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462页;前引[3],胡建淼书,
第438页以下;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88页;前引[39,章剑生书,第
274页.
[9]类似的案件还如杨世龙诉河南省桐柏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1996)铜行初字第35
号判决书).该案判决认为:吴城镇政府以杨世龙擅自将耕地改为鱼塘为由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没收四周围墙"
的处理决定,"于法无据,属超越职权的行为".
(1OJ前引[3],胡建淼书,第440页.
?32?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政主体对其没有管辖权.在陈乃信,陈信祥诉福建省霞浦县渔政管理站渔政行政处罚案中,渔政
管理站显然不是对陈乃信的无证捕捞行为没有管辖权,只不过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没收无证捕捞者
的渔船.将这种情形归人超越职权,显然扩大了它的内涵.如果可以将"没有法律依据"归入超
越职权的话,哪一种违法形态又不可归入其中呢?所以有学者指出,按照上述思路,"必然会把
所有的行政违法都纳入行政越权范围之内".[11]
(三)扩张原因的归结
由上可以看出,各地法院之所以泛化应用适用法律错误要件,一方面源于对诸撤销要件的错
误解释,但更重要的是有些违法形态难以恰当地归类.行政行为违反法律和没有法
律依据是其中
两个典型.这两种形态与适用法律错误,超越职权相近但不相同,不论并入"适用法律错误"还
是"超越职权"都显得不甚妥当,都只能是权宜之计.实践中,有些法官无奈之下,将之同时归
人超越职权和适用法律错误.例如,在颜凡明诉长岭县人民政府房屋界址划分决定案中,吉林省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相邻权人的房屋界址作出划分决
定,长岭县政府作出的"《关于颜凡明与王大松房屋界址划分决定》属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应予撤销".在张忠林诉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工商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响水县法院认为,
产品质量法第49条仅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可以没收并处以罚款,未规定,仓储,
运输不合格的产品可以没收并处以罚款.被告没收运输中的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显属适用
法律错误,超越职权".这种"骑墙"的界定,深刻反映出他们面对此类问题时的无可奈何.
解释错误,源于认识错误,可通过提高认识来解决.归类的难题则可能源自立法的疏漏.那
么,行政诉讼法当初根据什么将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仅分为五种,究竟赋予各种要件怎样的含
义,这种划分有无不妥之处?
三,行政诉讼法规定撤销要件的背景与纰漏
行政诉讼法制定当初,就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划分及其内涵,立法者并未做说明.考虑到立
法者立法时必定会立足于法律概念当初所具有的含义和法律界对相关制度的基本看法,[12]探究
立法当初法律概念的语义及相关制度背景可以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一条路径. (一)立法当初国内的学理观点
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或之际出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编着,就行政行为的违法形态进行分
类和解释的并不多见,[13]所见到的仅有应松年教授于1988年主编的《行政法学教程》和张焕
光,胡建淼教授于1989年所着的《行政法学原理》中的论述.这两部编着对行政行为违法形态
的分类基本相同,首先将其分为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两类,再将实体违法分为"行政失职","行
政越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四种,将程序违法分为"手续瑕疵"和"形式瑕疵"两
种.其中,行政失职相当于行政不作为,行政越权仅指超越行政管辖权,[14]滥用职权,程序违
[11]前引C33,胡建淼书,第440页.
[12]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于1986年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究和起草行政诉讼法",起草过程中,"总结几年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并参
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
[13]如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罗豪才:《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应松年,
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4]行政越权基本有两类:"一种是纵向行政越权,如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上级行政机关的专有职权,或上级机关行使了
下级机关的专有职权;另一种是横向的行政越权,如公安机关行使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权."应松年主编:《行政法
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60页以下;参见张焕光,胡建淼:《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
社1989年版,第359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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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法(手续违法和形式违法)与目前的界定基本相同.至于实体违法中的"其它违法",则系指
"除行政越权,滥用职权之外的实体法上的作为形式的违法.……与行政越权和滥用职权的区别
是:行为没有超越权限,主观动机,目的没有恶意,但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或与法律原则相
悖.例如,有的省政府制定计划生育规章的的内容同男女平等原则相冲突"."实质上的行政违法
从它发生的当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某些形式上的行政违法,经过有效的补救措施,仍能发生
法律效力."[15]
对行政法学界的上述看法可摘要五点:第一,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刚起步的行政法学界已
将行政行为的违法形态划分为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和其他违法等;第二,
行政越权仅指超越管辖权限;第三,已注意到了"违反法律"之形态的独立性,并将其排除在超
越职权等违法形态之外;第四,未将适用法律错误作为独立的违法形态,更不用说对该概念有何
界定;第五,实质违法是行政行为撤销的基本要件.
尽管当初的行政法学编着尚未将适用法律错误列为行政违法的一种独立形态,但它也不是行
政诉讼法的创新,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1条已有使用.
因此可以认为,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这一概念已普遍使用.在法理学领域,尽管当时
的法理学编着
很少使用"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概念,但经常使用"法律适用",并提出了法律适用正确的标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对事实定性准确;(3)对法律规范理解准确;(4)处理得当.[16]
这应该是我国法学界当时对"适用法律正确"的最基本看法.反言之,适用法律错误就指:(1)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2)对事实定性错误;(3)对法律规范理解错误;(4)处理不当.处理不当
实际上指的是裁量权的不当行使.(17)比照行政诉讼法对于撤销要件的分类,将(1)和(4)独
立出来的话,适用法律错误的内涵就剩对事实的定性错误和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两个意思了.这两
个意思都属于法律解释的范畴,比当今行政法学者对适用法律错误概念的界定还要小.
(二)立法当初对国外法的介绍
立法当初对国外法的介绍应该是当时人们了解,借鉴国外经验的主要窗口,透过这个窗口可
以认识当初立法者了解国外法制的情况.当时,国内翻译和介绍国外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论着
较少,已出版的译着主要有关于苏联,美国和日本的.如苏联马诺辛的《苏维埃行政法》,
?.T.瓦西林科夫的《苏维埃行政法总论》,美国施瓦茨的《行政法》,日本南博方的《行政法》.
但是在这些译着中,并无关于行政行为违法形态的细致划分.马诺辛和瓦西林科夫基本上将行政
法视为行政管理的法,虽有行政过失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但所指的是行政相对人的过失或违
法行为,与我国行政行为的撤销要件相去甚远.[18]施瓦茨只是从司法审查范围的
角度谈及事实
错误与法律错误的问题.(193南博方则仅将行政行为的瑕疵分为违法和不当.(203 除上述译着外,当时出版的介绍国外行政法的专着主要为王名扬先生的《英国行政法》和
[153前引(143,应松年主编书,第160页,第162页.
(16]当时,对法律适用提出的总体要求是"正确,合法和及时".合法指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实体合法与正确的要求基
本相同.参见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6页;吴世宦主编:《法理学》,中山
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页.
[17]"处理要得当.如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种类和一定的量刑幅度,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根据犯
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既不重罪轻罚,也不轻罪重罚,要罪罚相当,合情
合理."同上引,吴世宦主编书,第345页.
(183参见[苏联]马诺辛等:《苏维埃行政法》,黄道秀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210页以下;[苏联]瓦西林科夫:
《苏维埃行政法总论》,姜明安,武树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53页以下.
(193[美]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548页以下. [2O][日]南搏方:《行政法》,杨建顺,周作彩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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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
《法国行政法》.按照王名扬先生的介绍,在英国,越权原则是审查和撤销行政行为的核心依据.
但越权是个大范围,英国没有,部成文法律规定越权的一切情况.根据英国法院的判例,构成越
权的情形有三:违反自然公正原则,程序上的越权,实质上的越权.实质上的越权又
包括超越管
辖权的范围,不履行法定义务,权力滥用,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其中,记录中所表现的法
律错误不仅指"法律的适用或解释错误,还包括程序上的错误和缺乏证据在内".例如,治安法
官在没有充分证据时取消一个酒类营业执照是一个法律错误.(213所以,记录中的法律错误并不
同于我国的适用法律错误.
在法国,撤销之诉即越权之诉,撤销的要件即越权的要件.法国行政法院传统上把越权之诉
的违法形态分为四种:无权限,形式上的缺陷,权力滥用,违反法律.其中,违反法律是法国越
权之诉中最主要的撤销理由,指无权限,形式缺陷和权力滥用之外的一切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三
种情形:行政行为的标的违反法律,法律根据错误,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标的违反法律"
表现为积极和消极两种.前者为行政行为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后者为应作出决定却不作决定.
"法律根据错误"表现为:"(1)不在法律适用范围以内的决定.例如行政机关根据征调的法律,
征收私人土地.(2)(适用)没有效力的法律.例如适用尚未生效的法律,或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
(3)法律解释错误".[22]"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表现为:(1)事实的根据实际不存在;[233
(2)事实的性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243
(三)概括,比较及其结论
如果将上述王名扬先生介绍的英国,法国对撤销要件的末端分类形态以及我国行政法学界当
初对行政违法形态的分类进行归纳比较的话,可以概括为如下表.
英国的撤销要件法国的撤销要件当初我国行政法学界确定的撤销要件 1违反自然公正原则
2程序上的越权形式上的缺陷程序违法
3超越管辖权的范围无权限行政越权
4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履行义务属违反法律之一)行政失职
5权力滥用权力滥用滥用职权
6记录中表现的法律错误违反法律其他违法
上表反映了三个国家各自分类的总体情况.综合,比对前述英国的"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
误",法国的"违反法律"和我国学界的"其它违法"各自所包含的具体违法类型,可归纳,总结出以下
结论:第一,英国,法国以及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分类具有较大的相似性;第二,
撤销要件不限于程序违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几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等均为"类外"
独立形态;第三,均未使用适用法律错误这一概念,而是使用相关的法律解释错误;第四,采用开放
[21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8页以下. [223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96页 [23]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决定的做出必须以某种事实为前提,行政机关在没有该事实的情况下做出行政决定,即构成事实
根据不存在.即便法律没有规定行政决定须以某种事实为前提,如果行政机关宣弥它的决定是以某种事实为根据的,
而实际上该事实并不存在时,也属于事实的根据实际不存在.例如,省长由于申请辞职被解除职务,实际上省长从
未做过这样的申请,因而职务解除的命令被撤销.参见同上书,第697页. (24]如果法律规定行政决定须以某种性质的事实为前提,行政机关根据不具备这种性质的事实所做出的决定,即属于缺
乏事实根据的决定.例如,省长拒绝发给建筑许可证,因为该建筑物破坏古迹地区
的风光,而实际上这个地区并不
具备古迹地区的性质,从而行政法院撤销省长的决定.参见同上书,第698页. ?35?
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性结构,没有将可撤销要件锁定为以上几种.
如果将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销要件与上述情形进一步比较,可看出以下特点:第一,其分
类总体上与英国,法国和我国行政法学当初的分类相近;第二,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替代了"其
他违法";第三,采用封闭性正面列举的立法模式,将撤销要件仅分为五类.后两个特点可算是对当
时学理分类观点的"改进".但这两点"改进",并没有坚实的法理基础,基本上属于无本之木,无法
形成内在协调,周延的分类体系,有些概念的外延难以划定.如此一来,在后续司法实践中,诸多形
态不易归类就是一个必然.可见,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规定存在纰漏,司法实践中存
在的归类难题源自法律本身.
四,修订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建议
对于立法疏漏,有两种解决之道:一是法律解释;二是法律修订.原则上,可通过解释解决的,
不要通过修订来解决.但就撤销要件而言,需要特别考虑三点:首先,通过解释解决,意味着要改变
适用法律错误或超越职权等概念的既定内涵.要使法律界就这种改变达成共识需要经历很长的时
间.而且,如果改变太大,会影响法律解释的严谨性;解决不好,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目前的
司法现状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其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文件已经就撤销要件做了一
些调整,但彼此之间还有较大差异,在要件的构成上仍缺乏体系上的协调性和完整性,亟待统一认
识.第三,行政诉讼法修改和行政程序法制定在即,利用这样一个时机一并修订撤销要件不会影响
法的安定性.基于以上考虑,利用制定行政程序法,修订行政诉讼法的契机,修订行政行为的撤销
要件必要,可行.修订内容主要应考虑正面列举的要件和兜底条款两个方面. (一)正面列举的要件
行政行为的撤销以违法为前提.撤销要件的类型也就是违法形态的类型,而违法形态的划分
应立基于对法律规范的分类.按其功能,行政法律规范大致可分为证据规则,程序规则,实体规则,
解释规则(或方法)与适用规则几类.其中,实体规范可再分为组织法规则,行为法规则.组织法规
则授予行政机关管辖权,行为法规则授予行政机关对所管辖事项的处理?
范文五: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篇一:海南事业单位考试:行政法之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行政法之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1.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构成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违法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乏。合法 要件主要是指下面将要提到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条件,以及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合法条件。明显不适当是指具体行政行 为的内容明显地不合理。
2.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后果。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 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 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 法律效力。如果超过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再在权利救济程序
1
中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中的 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这些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 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这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海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 )
A.正确 B.错误
2.下列做法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 )。(多选题)
A.坚持资源开发的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克服各种浪费现象
B.以信息产业为主导产业,加强产业发展对能源等自然资源的依赖
C.开发人才资源,发展知识经济
D.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环保产业,减少环境污染
3.公文按照行为方向和行文关系可以分成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下列公文可作为平行文的有( )。(多选题)
A.报告 B.函 C.批复 D.知照性通知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判处刑罚。(多选题)
2
A.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 B.副职领导人员
C.其他间接责任人员 D.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下列不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的特点的有( )。(多选题)
A.总量丰富,人均占有量远高于全国水平
B.资源种类齐全,且多数矿种储量充足
C.共、伴生矿产多,具有重要的综合利用价值
D.分别相对集中,有利于形成综合性矿物原料基地
6.2015年8月17日,我国最北高寒高铁( )正式开通运营,最快运行时间由原来的约3小时缩短至约85分钟。
A.哈尔滨至黑河 B.哈尔滨至伊春
C.哈尔滨至齐齐哈尔 D.哈尔滨至大庆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内涵丰富,包括政府的职责定位,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对事业单位管理的创新等,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着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故本题说法正确。
2.【答案】ACD。中公教育解析: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思想是,经济发展,保护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充分的资源和良好的资 源环境。A项做法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因此,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B项加强产业发展对能源等自然资源的依赖,属于浪费资源的做法,
3
不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 要求。C项开发人才资源,发展知识经济,属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自然资源的做法,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D项开展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环保产业,减少环境污 染,属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做法,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故本题答案选ACD。
3.【答案】BD。中公教育解析: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向非同一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中不相隶属的任何级别的机关行文。如:函。知照性通知用于 一些不需要直接执行或办理的事项。如节假日安排、人事任免、机构设置或调整、印章启用或更换以及召开会议等,主要起交流情况、传递信息的作用,发送对象较 广泛,对下级、平级机关均可发送。BD当选。A是上行文,C是下行文。故本题答案为BD。
4.【答案】AD。中公教育解析:《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答案选AD。
5.【答案】AB。中公教育解析:四川矿产资源有以下特点:一是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低于全国水平;二是资源种类齐全,但多数矿种储量不足; 三是大型或特大型矿床分布集中,区域特色明显,有利于形成综合性的矿物原料基地;四是部分重要矿产以贫矿和低品质矿为主,富矿不足。
4
因此,CD项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的特点。本题答案为AB。
6.【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2015年8月17日,我国最北高寒高铁哈尔滨至齐齐哈尔高铁正式开通运营,最快运行时间由原来的约3小时缩短至约 85分钟。哈齐高铁全长279公里,全线设哈尔滨、哈尔滨北、肇东、安达、大庆东、大庆西、泰康、齐齐哈尔南8个客运站。故本题答案为C。 (更多备考资料点击:海南事业单位考试真题)
本文来源:海南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篇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 (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A.被撤销之日B.被废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
5
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否应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是否应撤销
吴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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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的条件、方式、步骤等规范的总称。法院有权对依无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反该类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而法院对依有自由裁量权的程序作出的行政行为,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仅有权进行合理性审查,对行政程序严重不当作出的行政行为才有权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撤销。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是否所有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撤销呢,笔者认为,行政程序种类繁多,其性质、作用、根据各异,因而违反行政程序的后果并不完全相同。如果将所有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概予以撤销,在实践中也会造成一些新的问题。因此,对程序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需要结合程序的不同性质及其后果来具体分析。主要程序直接决定行政行为是否成立,对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与程序公正性关系密切,对于违反主要程序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申请撤销;次要程序对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不具有决定性影响,对相对人权益影响也较小,违反次要程序,不必一律宣告无效,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对程序违法也属违法的认识以及将程序违法作为撤销行政行为的理由,并非一开始人们就达到这一水平,它经历了一个过程,而且行政程序的设计也应保留各不同行政机关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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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职能特点选择自由裁量的
空间。但必须认识到,行政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负有实现宪法和行政法价值的任务,因而立法者设计行政程序裁量空间时应受宪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和制约。目前的中国属于实行行政法治的初级阶段,所以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一种成文的严格的有限的责任,而不应该是模糊的、过于苛刻的、难以追究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如果违反法定程序,应该以撤销为原则,以不撤销为例外。因为如果保护行政机关可以坚持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将造成很明显的不利,因为人民法院应坚持原则,予以撤销。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考虑不撤销,即撤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危害;至于这种“重大危害”的存在与否不是由行政机关任意辩解的,而是由法院根据客观标准作出判断,并且有充分的理由加以说明。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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