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法第九十条
合同法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法人承担。当事人合并和分立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一般不通过合同来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本条对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做出了专门规定。
当事人分立和合并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一些法人或者组织假借分立或者合并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针对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的情况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移转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法人、其他组织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新的法人或者组织。无论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债权及债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该
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所以,企业法人分立的,还应当到有
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使债权人能了解企业的变更情况。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外资企业出现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相关法规: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都应当给予保护,劳动者对其违法、违约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
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劳动合同解除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因此,本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
(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未以法律书面方式或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给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时间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加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用人单位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的规定。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湖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
适于溯及既往。
英美法系认为,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一方在解除前应付的款项仍须支付,已付的款项不得收回。无辜一方付给违约一方的款项,可按一般原则收回,并可收回已支付的订金。合同解除后,双方未来的义务不再履行。合同因意外受挫而解除,在意外发生前应支付的款项,假如未付不必付,假如已付则可收回。假如应收或已收款项的一方,在意外发生之前根据或者为了履行合同支付或欠下费用,法庭在考虑所有情况后认为公平的话,可允许他保留对方已付的部分款项,或者追收应支付的部分款项,最高额不得超越他实际所支付或欠下的费用。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
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
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合同法第九十条)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
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
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国外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不能并存。理由是,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回复到订约前的状态,与未发生合同关系一样,因违约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存在的基础。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与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可以并存。理由是,因债务不履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存在,不因合同解除而丧失。还有的认为,合同解除与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并存。理由是,合同因解除而消灭,不再有因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非违约方却会遭受因相信合同存在而实际不存在所致的损害,对该种损害应当赔偿。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理由是:1(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2(合同解除溯及既往的,如果只是恢复原状,那么非违约方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作准备所支出的人力、物力,以及为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就得不到补偿。3(在协议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了损失,如果获利的一方不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受到的损害,不符合公平原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同
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时费用。”4(在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他要么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要么自己独享主张权利后而取得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
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后是否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分别不同情况: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范文二:交法
新交法全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28号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4年 10月 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 10月 22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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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节 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四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事故预防与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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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 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 路交通的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布局和交 通需求相适应。 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 合理配置道路资源, 完善 交通基础设施,发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管 理目标, 增加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 建立、 健全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重大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 全防范责任制度; 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交通文明建设、 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 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发展改革、城管 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交 通安全教育工作和所属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中、 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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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出版、 广播、 电视等有关单位, 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 教育。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 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市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十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 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摩托车和道路专项作业车辆登记, 应当符合本市的交通发展规划, 在限定的区域 内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期间,机动车需要临时在道路上行驶的, 应当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并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除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 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 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或者不予核发检 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 其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 必须先行办理报废 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
(二)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境保护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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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运机动车及挂车车厢后部喷涂放大的本车牌号;
(四) 大、 中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室两侧喷涂准乘人数, 从事营运的, 应当喷涂经 营单位名称和营运编号;
(五)总质量在 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七)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 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八) 道路施工养护、 环卫清扫、 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 符合国家和 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
(九)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重型载货汽车、 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 使用符 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 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修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七条 机动车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国家机动 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 有未接受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当事人, 应 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第二节 非机动车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应当登记的非机 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 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来历证明。 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 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机 构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申请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可过户给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一条 非机动车牌证丢失,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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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 凭证。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 续。
第二十三条 场地与道路驾驶培训、考试,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考试场 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或者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 驶本市注册登记的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 应当领取驾驶人信息卡。 驾驶人信息卡 记载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事故处理、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其他信息。
驾驶人信息卡遗失、 损坏的, 持卡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补 领,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录有关信息后,方可使用。
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并与驾驶证同时使用。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当由 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 经论证, 对交通环境将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 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 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七条 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 更新道路交通信号。 增设、 调换、 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 应当提前向社会 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根据道路状况,本着安全、畅通的原则, 合理规划并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 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设计标准 和规范。 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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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或者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道路停车泊位, 并设置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汽车、电车和长途汽车、旅游汽车路线或者车站,应 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 畅通、 方便出行的要求。 交通等主管部门在批准前, 应 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在道路上堆物、 施工作业以及开辟通道, 设置台阶、 门坡、 广告等影响道路交通 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行为,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并遵 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 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 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 设置交 通标志、交通设施及施划交通标线的作业除外;
(三)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 50米的地点设置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夜间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 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注意危险警告 标志;
(四) 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横穿车行道时, 直行通过, 注意避 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修复损毁路面,并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及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作业时间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
(二)车辆开启黄色标志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三) 在车行道停车作业时, 在作业现场划出作业区, 并设置围挡; 白天在作业 区来车方向不少于 50米、夜间在不少于 10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施工标志或者 注意危险警告标志;
(四) 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 横穿车行道时,直行通过, 注意避让来 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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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作业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箭头指示标志灯:
(一) 占用左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右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右变更车 道;
(二) 占用右侧车道作业时, 开启左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变更车 道;
(三) 占用中间车道作业时, 开启左右双箭头指示标志灯, 指引后方车辆向左右 两侧变更车道。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车辆、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货运汽车、摩托车、拖拉机、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在慢速车道行驶;大客
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但超越前方车辆时除外;
(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 行机械和摩托车,只准在辅路行驶;
(三)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得在快速车道行驶;
(四) 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 车辆应当避让借 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条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三)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
(四) 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 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 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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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 车通行, 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 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 按照交通警 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 在规定的时间内, 公共汽车、 电车应当在公交专 用车道内顺序行驶。 在未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 公共汽车、 电车不得在快 速车道内行驶。 超越前方车辆时, 只准借用相邻的一条机动车道, 超越前方车辆 后应当立即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上下站、出租汽车停靠站为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地点,其他 车辆不得占用。
在设置出租汽车上下站的地点, 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上下乘客后应 当立即驶离。
在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的地点, 出租汽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或者顺序排队等 候。
第三十八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 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 3日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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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释义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条内容: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违法、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诚信机制,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也是经常发生,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都应当给予保护,劳动者对其违法、违约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点: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本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劳动合同解除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合理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因此,本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是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两方面的要求:(1)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未以法律书面方式或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内,并不是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日期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都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法还对一些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的解除作出了特别规定,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给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时间交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种种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二是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自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加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义务的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用人单位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就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作出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该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management of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ssets liabilities, repayment abilities and sources of repayment; (D) according to the industry, business license business scope, scale, production and sales of authenticity and rationality for judging loan purposes. 20th a guarantor for the corporate units, mutatis mutandis, article 19th paragraph
范文四:合同法第九十条释义
《合同法第九十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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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18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解释)本条是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或者分立的规定。
当事人合并一般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一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被合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后,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事人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新的法人承担。当事人合并和分立虽然也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但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转让一般不通过合同来约定,而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所以,本条对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况做出了专门规定。
当事人分立和合并不仅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也是容易出现纠纷的问题。在我国市场经济秩序还未完全建成的情况下,一些法人或者组织假借分立或者合并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混乱。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针对企业法人分立和合并的情况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精神,本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务人和债权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合并或者分立后,不仅原有的一切债权和债务,依法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也移转给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市场要求和国家的政策,进行了重组和改建。一些法人、其他组织被兼并或者被撤销;另一些法人、其他组织分立为新的法人或者组织。无论法人、其他组织的这些改变是出于何种原因,其合并或者分立后的债权及债务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假借合并或者分立逃避债务,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合并、分立需要办理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该规定办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所以,企业法人分立的,还应当到有关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使债权人能了解企业的变更情况。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外资企业出现分立或者合并情形的,还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范文五:电影:第九道门
第九道门 The Ninth Gate (1999)
导演: 罗曼·波兰斯基
编剧: 罗曼·波兰斯基 / John Brownjohn
主演: 约翰尼·德普 / 弗兰克·兰格拉 / 莉娜·奥琳 / 艾玛纽尔·塞尼耶
类型: 剧情 / 奇幻 / 恐怖 / 悬疑 / 惊悚
制片国家/地区: 法国 / 西班牙 / 美国
语言: 英语 / 法语 / 拉丁语 / 葡萄牙语 / 西班牙语
上映日期: 1999-08-25
片长: 133 分钟
又名: 魔鬼手记 / 鬼上门
第九道门的剧情简介
卡索(约翰尼·德普 Johnny Depp 饰)着迷于收藏离奇古怪的珍稀书籍。这种才华令富翁巴尔坎(弗兰克·兰格拉 Frank Langella 饰)大为赏识。他派给卡索一个艰巨的任务——寻找一本叫《第九道门》的古书,并鉴定他手中那本的真假。这本书在世界上仅存3本,剩下的两本,分别流落到了葡萄牙和法国。
传说,只要通读此书,就可以召唤魔鬼的到来。卡索开始了曲折而又魔幻的寻找历程。他探访了书的原主人之妻、古籍修缮专家、遇上绿眼珠的神秘女人,期间他朋友的暴毙竟然跟书里的插图如出一辙,命案还在连连上演。原来,书中所带的咒语,恐怕会使得拥有者无一幸免。而如果三本书合在了一起,就会迎来邪恶的撒旦。而到底最终魔鬼的脸有没有出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