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750114024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
二??七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
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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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rong超
男 | 已婚 | 1988 年9月生 | 户口:湖南永州 | 现居住于广东深圳-宝安区 3年工作经验 | 团员 | 身份证:
广东省gz市宝安区518101
1861334532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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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意向
?工作性质: 全职
?期望职业: 销售业务、销售管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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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月薪: 4001-6000元/月
?目前状况: 我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可立即上岗
职业目标
喜欢营销管理类工作,喜欢有挑战的工作,大学四年一直在挑战自己,挑战自己的极限,一直在做营销的兼职,坚信“也精于勤而荒于嬉”一直严于律己,在各方面都要从严要求自己。相信自己总有一天会成功的~只有自己不敢做的,没有做不成的,做销售10分靠天,九分靠人做,市场是人做出来的。
工作经历
2013/01 -- 2014/04
电脑专卖店 | 市场主管
行业类别:计算机硬件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人以下 | 职位月薪:4001-6000元/月 工作描述:
在各工业区和住宅小区做广告宣传为店铺销售做铺垫,并且为各用户提供售后维护工作。
2011/06 -- 2012/11
| 销售主管
行业类别:教育/培训/院校 | 企业性质:民营 | 规模:20-99人 | 职位月薪:2001-4000元/月 工作描述:
为学校制定招生计划,带领招生专员在各社区以及学校周围做广告(包括粘贴墙体广告,入户拜访宣传)开展招生工作,定期到中小学校门口驻点宣传,联系各学校任课老师开展招生工作。
教育经历
2007/09 --2011/06
湖南大学 | 市场营销 | 本科
在校学习情况
曾获
院校级三等奖
在校实践经验
2008/03 -- 2010/10
大学生英语周刊衡阳市推销员到衡阳市区域经理
*2008年推销员,在学校新生开学期间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学生英语报》
*2009-2010年《学生英语报》衡阳地区区域经理,负责在衡阳各高校组建团队销售《学生英语报》,团队培训,团队维护,最后指导团队销售。
*2009-2010年。衡阳行动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招生代理
负责公司在衡阳地区的自考、成人高考、家教培训的招生工作,制订季度招生计划,实行电话营销,接待客户的来访、洽谈工作。到各医院和各事业单位接触式发放传单并且交谈留下有意向人的电话以后回访。并且做出了良好的业绩。
语言能力
英语:读写能力良好 | 听说能力良好
范文二: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0907(颁布时间)
20070907(实施时间)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
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别 税额幅度 适用地区
大城市 3(5,30 昆明市各市辖区
中等城市 2(5,24 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小城市 2,18 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县城 1,12 所有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0(8,12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符合条件的工矿区
云南省电子政务门户网(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范文三:[指导]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7年9月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别 税额幅度 适用地区
大城市 ?(,,?, 昆明市各市辖区
中等城市 ,(,,,, 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小城市 ,,,, 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县城 ,,,, 所有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符合条件的工矿区
范文四: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
二??七年九月七日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略)
范文五:[计划]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2007-09-14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年,月,,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秦光荣
2007年9月7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 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
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 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自,,,,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年,,月,,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
类别 税额幅度 适用地区
大城市 ,(,,,, 昆明市各市辖区
中等城市 ,(,,,, 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小城市 ,,,, 其他设区的市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
县城 ,,,, 所有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 ,(,,,, 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和符合条件的工矿区
来源: 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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