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宁移不坠
首先,无论公司还是其他类型的企业,这种行为都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怎么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但现实中,这种风险几乎没有。只要没有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可能知道,当然也不会去处罚。但民事责任的风险则是比较大的。以个体营业执照为例,过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该解释相关的规定还有,如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第六十五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也就是说,如果发生纠纷当了被告,双方很可能都是被告。审判实践中,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双方,因为纠纷要承担律责任的话,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有时可能是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是出租、出借、转让方先直接承担责任。这个要视不同情形,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别人用你的营业执照贷款,借款合同的一方是银行,一方是你,如果钱还不上,银行会起诉你,而且影响你的征信记录。现实中,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极易引发诈骗、合同不履行、出现纠纷后转移风险、逃避责任等民事、刑事案件。如果讲点法理的话,可以这样说,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凭证,任何经营主体都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范文二: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
律责任承担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根据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范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93: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解读九十三: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后法律责任承担问题的规定。
根据2003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根据公平的原则,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仍应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本法针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特别是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无人支付问题,明确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该单位的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取缔,其出资人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依法取缔的单位不能因其被取缔,不存在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报酬。对被处理单位或者出资人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其出资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后,劳动者的损害很难从被处理单位得到赔偿,要求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范文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doc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不ㄢ同的认识~国家法律、行政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国家ヮ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火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伲又不相同~因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堰后~其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盔在的问题成为工商部门、法俐院以及企业关注的对象。因出此~问题亟待解决。笔者认早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 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俪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搠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舆~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当即终 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汨企业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但榫是~这个期限也不能是无限わ的。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时~有权以企业法人的樱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漉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法人嗵为处罚对象。同时希望提高酤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肢律责任的认识~修改有关法癣律法规~对涉及企业被吊销 的问题不周全、不明确之处 ~予以明晰~以期解决司法啾实践中的混乱状况。
关键拔词:企业法人、吊销、撤销翠、注销
当前~对问题~在漶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刳同的认识~国家法律、行政疖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因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偌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魍是否继续存在已经成为工商廴部门、法院以及企业关注的巍问题。
一、有关企业法人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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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龅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尾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陋法人资格问题答复》规定:匆“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辞》第三条和《企业法人登记见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二十艄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仲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漭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如照~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喟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黏随之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辐亡的两种方式~两者的法律碗后果均导致企业法人资格消肉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 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主锔动行为~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筲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叔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ひ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辉~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鳌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钊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檗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缝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晔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界注销登记。”但最高人民法 院在对地方人民法院的请示 中答复:“企业法人被吊销蚶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誊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泾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谥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 部门以及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洹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о
二、企业法人的解散与企轻业法人的终止
要确定企业扩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傲人资格~就必须分清企业法踯人解散和企业法人终止的不ο同。企业法人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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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企业蝤法人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状念。企业法人的解散是指企ぃ业法人因本身不能存续的事梧由发生~而停止积极活动~垆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企业刍法人终止程序的一个环节~嗣是确定企业法人将要终止~雪这种确定虽然不会立即导致骑企业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 导致企业法人的消灭。企业人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偿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终止米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森行为能力丧失~法人资格消媚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鹨消灭。我国《公司法》第一锶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茶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蹊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靓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绵记~公司终止。”这说明企箜业法人的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奏~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只是说明企业嗝法人即将终止~此时企业法擂人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只?有经合法清算后~办理了注穑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告搡终止。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匾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直接披使其权利能力消灭。”企业冕法人解散时进行的清算有两荷种后果~一是经清算企业资瑷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企业厢财产抵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 可按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企业终止,二是经清算资不癌抵债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然~经破产清算~各债权人公晕平受偿后~企业法人终止。,故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 照后~在清算期间~其法人住资格并未消灭~只有在办理颓注销登记后才能构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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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火义上的终止。换句话说~企戴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匈其法人人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 即企业法人因发生法律上的商原因而丧失其营业的上权力飙能力~而不是在被吊销营业マ执照等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蚋出现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炬~否则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 系将无法了结~已经与企业穆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可能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取裾得不正当的利益。清算是清葸理被解散企业法人的财产~ 了结其所为当事人的关系~骈从而使企业法人最终消灭的窬程序。因此~企业法人被吊峪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诵因~企业法人只有在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法人屉资格才正式消灭。
《民法 通则》第36条规定:“法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ヅ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榭~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僳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瘟记。”第38条:“经公司彪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 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 管理条例》第20条:“企炸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谔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醍~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即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枰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樨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岔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蛰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ぢ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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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肉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氟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娥~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 业的名义进行。因此~企业镉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跪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篓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鳐义进行诉讼活动。
三、企即业法人被撤销与企业法人被 吊销的区别
企业法人被撤 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圻律、行政法规被主管部门撤绪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蜱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牌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动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挪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レ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噼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工作让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瘃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钬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则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Ρ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牖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觥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尕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行政摄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晋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瓷撤销。”我国《公司法》第埙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瘾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妫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迦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鸵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全民所长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九条、酏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蛱: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责盾令撤销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之修一,企业终止时~必须保护ㄛ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ぢ,企业终止须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准登记。外资企业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奢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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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仁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浍是外资企业应予终止的情形 之一~并按照《外商投资企耵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外俱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故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姿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清钶算办法》第三十五条“企业毳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开始皖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ㄛ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糊日。”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洚~撤销企业是一种行政决定婷~对撤销决定不服不能和吊喳销营业执照一样可以申请复卖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其产生窥的法律后果与吊销营业执照浠是一样的~即企业法人进入 清算程序~导致企业法人的人解散。笔者认为~撤销与吊窒销在法律后果上是有区别的檠~吊销是自吊销之日起无资合格~撤销设立登记~则是自缥始无资格~既然从开始没有 企业法人资格~就不存在注膀销法人资格的问题~由此撤腆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愁投资人或开办者负责处理~典而不能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艇申请提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揽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呃执照后丧失的具体权利和资 格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蝼照后~首先丧失了生产经营踺权。我国各类企业未经登记跄注册严禁进入市场~否则以 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藻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犬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桃处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渗。其次~丧失了法律保护的 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调整乐合法主体的合法行为~而不怄保护非法行为~企业一旦被碲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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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均为非法行为。更不能亿要求自己或他人作为或不作吭为。再次~丧失了最后救济趿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搡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鹁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榕动停止。依据《中华人民共鸷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铩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祯管理条例》第20条、第3蘅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婺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上菟级主管部门或出资人组织清汔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馆束至工商部门注销前~仍可箝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从 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高起诉、应诉等~它具有民事骰诉讼的主体资格。
五、企真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雕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因为违椒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涕吊销营业执照~因此这类企 业多数情况下不依法进行清晷算~也不办理注销登记。虽腐然认定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讥~并在案件中将其列为被告ξ~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债权鬯人得到的也往往只不过是一胜张空文~法院执行时找不到拔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脍的具体财产~判决很难得到欧切实执行~这样债权人的合曛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还有倍一些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囟~通过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债务清偿完结的证明等~蕖骗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笥了注销登记。办理了注销登家记在法律上就应认定该企业 法人已终止~其法人资格已积消亡。在这些情况下~是否灸能追及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蜓投资者来承担企业法人的民 事责任。根据企业法人制度 理论~企业法人一经登记注哝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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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ヅ拥有独立财产~并以其财产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著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法档人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企是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 况下~原则上应由企业法人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哒决被吊销企业法人债务的基旬本原则。但这项原则也并不昂是绝对的~当企业法人的开竖办者、投资者未履行法定的乱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蟊权益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民锴事责任。因为企业法人被吊求销营业执照后~组成清算组毛进行清算是企业开办者、投?资者的法定义务。企业的开ì办者、投资者不履行进行清镰算的义务~必然直接损害债 权人的债权~根据侵权法律述制度理论~其应承担因其侵靠权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所造 成的损害责任。下面分析企鄯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慰事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屣法人依法清算~由企业法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饨人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清 算期间行使的职责是:清理当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廪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乒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涛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ペ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懂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改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磬事诉讼活动。当企业财产能课够清偿企业债务时~分别支恋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鸪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揖~清偿企业债务~对清偿后肘的企业剩余财产由股东进行喏分配。当企业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刳序进行清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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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开办者、投资韶者依法履行了法定的清算义菟务~没有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户权益~也就不应当承担企业咂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筚的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时靴~债权人的债权能得到全部房实现,当企业法人的财产不锾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端权通过破产程序受偿~不足弧部分被合法消灭。故应只列裢企业法人为被告~判决由企诅业法人偿还债务。
、企业ュ法人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ㄜ~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洙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矿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猾、投资者采取欺骗的手段~溜提供虚假材料~向企业登记页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毒企业登记部门核准办理了注Ё销登记~其法律人格即消灭脊。企业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资不同~自然人是始于出生~ 终于死亡,而企业法人是以岿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仉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 记~注销后不可能再恢复。 故企业法人只要办理了注销懒登记~就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几承担责任。原企业法人的开撵办者、投资者编造了清理债燠务完结的证明~理论上其应又当承担经合法清算应与了结惭的债务。企业法人如果不是痨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 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泥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 业法人的债务没有清偿即被皋注销~这就可推定该企业法谖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锄开办者、投资者占有~故应皎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煎还责任。
、企业法人不依兹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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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开苊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清算菸责任~然而~企业法人的开阐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叼不依法进行清算~致使债权捣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也有的抨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析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衍时~趁机侵占企业财产、抽 逃出资或恶意处臵企业的财藤产。这些行为必然导致企业橼财产的非正常减少~甚至丧瞪失。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甥不足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乞产清偿债权~这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企业法床人的债务除通过完全清偿而藉消灭外~想只部分清偿或不蝴清偿而消灭~合法的途径是跪通过破产程序。由于企业法值人没有进行清算~他人就无?法确定企业的财产状况~无 法知道企业的财产是否足够杳清偿债务~只要未向法院申嫔请宣告破产~就应推定企业悉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企业法蝌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应保证,企业所有债务能够得到全部驼清偿。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寅业执照后~应清算而未清算改~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可蟆将企业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判决企纨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其开泶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般。具体承担责任时~可先执腼行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足部边分由其开办者、投资者偿还酗。但是~这个期限也不能是骼无限的~现实中~企业因两贞年没有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殊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大多已搋经不在了~甚至就没有打算泊清理债权债务~也没有人成顿立清算组织~这样是不是能煺够认为企业法人资格永久存息在~建议通过立法规定~企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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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噎其法人资格存在时间为两年茹~久拖不清算的~其债务应绪当直接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厄、投资者承担。
在企业法昂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拷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法橡人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作 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洎动~但是这也应当是有期限辊的~不能一直拖着~超过两鹨年其法人资格即丧失~不能哧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怵讼活动。企业法人一经注销 ~其法人资格即丧失~不能舆再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谀讼活动。这样既符合法人制笼度理论~企业法人以其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又可防ゎ止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皂者采取不法行为恶意逃废债噌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鬼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尼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参佤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中国政法 盱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闺
2、史尚宽著:《民法总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3、赵旭岌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钰任》~2002年1月18发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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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
内容摘要: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不同的认识,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又不相同,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的问题工商、法院企业关注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经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当即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企业法人资格依然,,期限也是无限的。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时,仍可以该企业法人为处罚。希望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律责任的认识,修改法律法规,对涉及企业被吊销的问题不周全、不之处,予以明晰,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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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法人、吊销、撤销、注销
当前,对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责任问题,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不同的认识,法律、行政法规也规定,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工商、法院企业关注的问题。
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问题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6号)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条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申请人经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资格。,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资格随之消亡。 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两种,两者的法律后果均企业法人资格消亡。注销登记以企业法人申请为前提,是企业法人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法人资格消亡;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并由登记主管机关在企业登记档案上予以载明,不需要被吊销执照的企业法人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但最高法院在对地方法院的请示中答复:“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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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这使得执法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关系人感到有些无所适从。
二、企业法人的解散与企业法人的终止
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人资格,就分清企业法人解散和企业法人终止的不同。企业法人的解散和企业法人的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法人的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本身存续的事由,而停止活动,开始整理财产关系,是企业法人终止程序的环节,是企业法人将要终止,不会立即企业法人的消灭,但它必将企业法人的消灭。企业法人的终止,是指企业法人资格的消灭。企业法人终止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丧失,法人资格消灭,是企业法人在实体上的消灭。我国《公司法》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这说明企业法人的解散是企业法人终止的前奏,企业法人的解散事由时,只是说明企业法人即将终止,此时企业法人的法人资格依然存续,经合法清算后,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告终止。即解散仅为法人权利能力丧失之原因,而非直接使其权利能力消灭。”企业法人解散时的清算有两种后果,经清算企业资产能够抵偿其债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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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财产抵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可按公司章程分配给股东,企业终止;经清算资不抵债的,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经破产清算,各债权人公平受偿后,企业法人终止。故当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清算期间,其法人资格并未消灭,在办理注销登记后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换句话说,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并非其法人人格的当然消灭,而只是法人人格消灭的原因,即企业法人因法律上的原丧失其营业的上权力能力,而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就当然丧失法律人格,否则其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将无法了结,与企业法人成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遭受不测的损害或者不正当的利益。清算是清理被解散企业法人的财产,了结其所为当事人的关系,从而使企业法人消灭的程序。,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企业法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其法人资格才正式消灭。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设立到终止,其标志是以授权的工商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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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再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的名义诉讼活动。
三、企业法人被撤销与企业法人被吊销的区别
企业法人被撤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撤销。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我国《公司法》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十九条、十条、十一条规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是企业终止的原因;企业终止时,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企业终止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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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是外资企业应予终止的情形,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清算;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十五条“企业审批机关批准清算开始之日或者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清算开始之日。”从规定可以看出,撤销企业是行政决定,对撤销决定不服和吊销营业执[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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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样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吊销营业执照是一样的,即企业法人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的解散。笔者,撤销与吊销在法律后果上是有区别的,吊销是自吊销之日起无资格,撤销设立登记,则是自始无资格,既然从开始企业法人资格,就不注销法人资格的问题,由此撤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该由其投资人或开办者,而再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申请提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的权利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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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丧失了生产经营权。我国企业未经登记注册严禁市场,否则以非法论处。轻者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依法取缔,重者除没收财产和罚款及依法取缔并处外,还承担刑事责任。,丧失了法律保护的请求权。法律只保护和合法主体的合法,而不保护非法,企业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其一切经营均为非法。更要求或他人或不。,丧失了最后救济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等于法人立即消灭,仅是除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停止。依据《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企业主管或出资人组织清算组清算。清算程序结束至工商注销前,仍可以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它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五、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这类企业多数情况下不依法清算,也不办理注销登记。认定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并在案件中将其列为被告,判决其承担责任后,债权人的也往往只不过是一张空文,法院时找债务人,也无法查清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很难,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受到了侵犯。还有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编造虚假的清算文件、债务清偿完结的证明等,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核准了注销登记。办理了注销登记在法律上就应认定该企业法人已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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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其法人资格已消亡。在情况下,能追及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来承担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制度理论,企业法人一经登记注册,就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资者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法人承担有限责任。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原则上应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解决被吊销企业法人债务的原则。但这项原则也并的,当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未法定的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也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组成清算组清算是企业开办者、投资者的法定义务。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不清算的义务,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侵权法律制度理论,其应承担因其侵权对债权人的债权所的损害责任。下面分析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一)、企业法人依法清算,由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责是: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与清算的公司未了结的;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民事诉讼活动。当企业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时,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对清偿后的企业剩余财产由股东分配。当企业财产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按破产程序清算。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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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依法了法定的清算义务,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不应当承担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财产能够清偿企业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能;当企业法人的财产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破产程序受偿,被合法消灭。故应只列企业法人为被告,判决由企业法人偿还债务。
(二)、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未经合法清算,其开办者、投资者欺骗的手段,虚假材料,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其法律人格即消灭。企业法人的人格与自然人不同,自然人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始于开业登记,终于注销登记,注销后不再恢复。故企业法人只要办理了注销登记,就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原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编造了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理论上其应当承担经合法清算应与了结的债务。企业法人经破产程序终止,从理论上可推定该企业法人被注销前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该企业法人的债务清偿即被注销,这就可推定该企业法人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被其开办者、投资者占有,故应由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偿还责任。
(三)、企业法人不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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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负有清算责任,然而,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为规避债务,不依法清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也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时,趁机侵占企业财产、抽逃出资或恶意处置企业的财产。企业财产的非,甚至丧失。从而使企业法人的财产以清偿债权,甚至无财产清偿债权,这就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企业法人的债务除完全清偿而消灭外,想只清偿或不清偿而消灭,合法的途径是破产程序。企业法人清算,他人就无法企业的财产状况,无法知道企业的财产足够清偿债务,只要未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就应推定企业财产能够清偿债务,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应企业所有债务能够清偿。故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清算而未清算,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可将企业法人和其开办者、投资者列为被告,判决企业法人承担清偿责任,其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时,可先企业法人的财产,由其开办者、投资者偿还。,期限也是无限的,现实中,企业因两年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其工作人员大多不在了,甚至就打算清理债权债务,也人成立清算组织,是能够企业法人资格永久,建议立法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资格为两年,久拖不清算的,其债务应当直接由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
在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只要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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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人资格依然存续,其仍应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这也应当是有期限的,一直拖着,超过两年其法人资格即丧失,再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企业法人一经注销,其法人资格即丧失,再民事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活动。既符合法人制度理论,企业法人以其财产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又可防止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投资者不法恶意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交易的安全。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史尚宽著:《民法总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赵旭东:《公司的注销与清算责任》, 2002年1月18日《法院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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