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什么请看下面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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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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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各种情形
近期,本人至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最高院民四庭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培训班,现将本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所学和理解进行整理,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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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
内容上,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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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独立的仲裁条款加以表现,后者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独立性体现在仲裁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纷争的解决机制(当然,这也事关当事人在该条款中对于仲裁范围事项的约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存在瑕疵或疏漏而导致仲裁协议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下文中,本人将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逐一进行解析的方式就仲裁协议(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解读。
1、约定或裁或审
案例1: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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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亚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据此,案例1、2中均因在仲裁协议(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且不具备法律但书所对应的情形,故该或裁或审的约定依法无效,对仲裁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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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约定仲裁机构
案例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下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案例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将提交仲裁庭仲裁。
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中国籍的由买方指定,另一名泰国籍的由卖方指定,首席仲裁院由双方协商一致任命。
仲裁地点经协商后一致确定。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条、第16条第一款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条款)需具备书面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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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亦进行了明确,即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项内容。
案例3、4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虽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均未确定具体、特定的仲裁机构(案例4中的仲裁协议虽然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庭的选择和组成的约定,但仲裁机构未能选定),除非当事人就仲裁选定的机构能够形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仲裁条款都归于无效,对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案例5:凡是因为执行合约或与合约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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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构评判之。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案例7: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解析】上述三个案例当事人虽在书面在仲裁协议(条款)中体现了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并确定了仲裁事项,但在仲裁机构(注意:我过只认可机构仲裁,不认可临时仲裁)的选定上却没有明确,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条款)本身因此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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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除非当事人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三案例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均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4、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案例8: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仲裁委员会。
案例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章提交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
【解析】案例8、9中仲裁协议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均不存在,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亦导致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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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条款)无法执行,该类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具有仲裁协议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但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的情形须与仲裁机构不存在严加区别。
案例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颁布的仲裁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案例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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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0和11有所区别,个人认为案例10中对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的表述内容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MAC)的原有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均有所趋同,其表述的不准确足以影响对特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确定和判断,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案例11中,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各自独立前均以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而在北京的机构却并不以北京分会的名称示外,故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的文字即应当对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该案中涉及的约定内容属于名称不够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情形,故该约定仍为有效,对仲裁协议(条款)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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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企业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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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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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v.挪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在北京市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案例14: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v.新加坡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 。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2是本人见过的约定最为细致繁复的仲裁协议(条款),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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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确定了多家仲裁机构导致该仲裁约定无法确定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条款)归于无效。
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3中仲裁协议(条款)约定为在北京市申请仲裁,而北京市辖区却至少有三家仲裁机构(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属于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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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与案例12、13有所不同,表面上,当事人选定了两家不同仲裁机构,但该两家仲裁机构的选定与特定的前提条件一一对应,分别为被告是买方、被告是卖方的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该对应前置条件下所指向的仲裁机构依然为特定唯一(类似于当事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协议的内容),故该约定符合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选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不应视为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6、仅约定了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
案例15:德国旭普林公司案中,合同约定Arbitration:ICC Rules,Shanghai shall apply.
案例16: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v.瑞士魏克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约定仲裁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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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协议是法律常识之一,那它失效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让我看看其失效的情形有哪些吧!!
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形有哪些(一)
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情形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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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
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
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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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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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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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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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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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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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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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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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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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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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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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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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理疵。
对于有想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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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4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确认仲裁协议无效
怎样认定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15
范文三: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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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核心内容: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形下无效?,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又?有哪些,被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等。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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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起诉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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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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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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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
核心内容: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形下?无效,口头方式订?立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等?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失?效的情形又?有哪些,被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等。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
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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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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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失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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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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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诉讼法法律常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在线法律援?助的帮助。
来源:(仲裁协议无?效和失效的?情形htt?p://s.yingl?e.com/l/ss/52229?9.html)
范文五: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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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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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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