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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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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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a、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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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摘要
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放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
可撤销合同-合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自始无效是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确定无效是确定无疑地无效,这与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由权利人确定不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主张和法院、仲裁机构的确定为要件。其特征大致有五种情况:
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欺骗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目的是为了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施加的一种威胁,这种威胁必须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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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包括两种情况:(1)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2)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则的体现。公共利益是相对于个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关系到全社会的利益,表现为某一社会应有的道钻准则.
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法律规范”相对应,强制住法律规范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
可撤销合同-不同之处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
无效合同从性质上说虽然合同存在,但是任何一方在没有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仲裁之前,都是无效的。它是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以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终无有转变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种绝对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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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它的构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会同。“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权力并非没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5)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二)两者的法律后果各有所不同。
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无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从已对方获取的财产返还给对方当事人,并恢复合同签订前的财产关系状况。二是按照合同法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各自的错误状况和程度承担所需承担的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当事人应承担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三是收缴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谓非法收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客观上是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当事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应当指出的是,无效合同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之外,按照中国刑法193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如果违犯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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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两者体现的原则也不同。
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可撤销合同-涉及范围
如果说有效合同对制止不公正、不公平、不合法的交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了重要作用的话,那么无效合同所涉及到的范围是很宽的,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影响了“市场”交易。而可撤销合同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它不仅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样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易。因此,科学、准确地划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范围是至关重要的。就其无效合同的范围有五个方面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无效合同。
所谓违反法律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所谓违反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指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合同。如违反公共道德和伦理观念,限制人身自由和有损人格方面的合同。我们认为,规避法律、当事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也是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从各界所表述的来看无效合同均以违法作为合同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违法含义表述不尽相同,但其违法的内容基本上一致的。违法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道德或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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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可撤销合同来讲,其导致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虚伪性陈述”、“不当影响”及“错误”等,尽管表述各有不同、称谓不同、叙述的方法不同,但就其实质内容上基本上是一致的。由此可见,人们把以欺诈和胁迫订立的合同都作为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一方当事人称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对上述三个方面,利益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对方或亲友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将以欺诈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理由:
(1)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只有当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实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尊重他自己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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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维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有利于鼓励交易,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可撤销合同-法律责任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经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宣布无效和撤销后,随之而来自然就涉及到了对一方当事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的适用
依照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的考察范围应包括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这两个范畴。
(1)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后,负有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依照中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返还或赔偿的后果。如果一方因存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导致合同无效,使对方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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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责任。如属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由于此种行为属法律所禁止的,故由此而致的损失应由双方自行承担,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张权利,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2)可撤销合同应依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和合同撤销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溯及力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国合同法第56条贯彻了《民法通则》的上述立法精神,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其没有法律效力的后果一直回溯到合同订立之时.
2、合同部分无效的后果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是中国民法的民事行为制度的基本规则之一。
3、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财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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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当事人已经给付财产或者遭受损失的情况下,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必须涉及到财产责任的承担。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经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实施了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范文二:可撤销的合同
? ? ?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又称?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b?、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c、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
? 二、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 a、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 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
?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 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 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
?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 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 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范文三: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根据《合同法》规定,可撤销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项存在错误认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较大损失的行为。’合同订立后因商业风险等发生的错误认识,不属于重大误解。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此类合同的”显失公平”必须发生合同订立时,如果合同订立以后,因为商品价格发生变化而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属于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对于这种类型的可撤销合同,注意几点:(1)因一方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如损害到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则不用考虑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撤销合同。(2)并非所有的合同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只有合同的受损害方,即受欺诈方、受胁迫方等才享有撤销权。
3(撤销权。撤销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形成权,即依据撤
销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为了确保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合同法》特别规定撤销权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一年”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范文四: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
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
表示。?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
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a?、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
的行为。?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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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 ?
可撤销?的合?同?
? ?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b、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c?、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b、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c、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b、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c?、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d、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e?、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
?五、?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
?a?、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b、?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c?、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d、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e、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撤销?权之?诉,?而不?能单??方面直接?向对?方行?使。?如果?具有??下列情形?,撤?销权?消灭?:?
?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合?同被?撤销??后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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