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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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招录员工时扣押身份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被责令限期支付但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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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
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未及时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注: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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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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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14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五、招录员工时扣押身份证件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收取劳动者财物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六、被责令限期支付但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七、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九、用人单位严重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未及时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注: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三、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
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范文三: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活动时,以及有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赔偿的义务人之一就是用人单位。但是,用人单位具体应该赔偿哪部分费用,当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甚至解散、破产时,劳动者又该向谁索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赔偿包括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费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其次,理论上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的赔偿义务人之一,但现实中常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状况,需要赔偿权利人认清在该种情况下如何找到赔偿义务人索赔。
一、用人单位依法分立、合并、转让的情形
社会的发展速度加快,企业、公司的变化速度也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今天还是一个公司,明天可能就分立成两个,或者昨天还是势不两立的两个公司,今天就合并皆大欢喜了。面对这种种状况,劳动者其实并不用太过担心。管他千变万变,最后承继的单位还是要承担起赔偿责任。分立后的公司都有责任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合并后的公司要承担合并前的数公司的债务责任,所以要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转让的受让公司也需要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情形
依法进行破产、解散的公司需在进入清算财产的法定程序,如果破产、解散的公司存在工伤赔偿义务的,在清算阶段也要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应当在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范文四: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武某系禹城市某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人。2001年6月25日上午11时许,当砖坯装运工王某推着空车路过对滚机厂棚时,刚推完土、站立在搅泥机附近休息的武某与王某开玩笑,王某推车追逐撞击武某,致使其左脚不慎滑进搅泥机里挤伤。砖瓦厂随即派人将武某送到市医院治疗,当天作了左足外伤清创及跖跗关节截肢手术。后武某住院治疗42天,经法医鉴定为外伤性左足缺失,属六级伤残。期间,砖瓦厂替武某负担了医疗费5343.1元、假肢及安装假肢租车费 6480元,给付武某用作生活费、护理费的现金1556元,共计13379.1元。武某自己支付了假肢费、评残费等共计1160元。后因武某和家人再去找砖瓦厂要求救济未果,2001年11月14日武某以工伤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赔偿,仲裁委下达了仲裁说明书,称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决定不予受理。2002年12月26日,武某诉至禹城市法院,以人身受损害为由,请求判令被告砖瓦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评残费、假肢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06万多元。禹城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原告武某系被告砖瓦厂雇佣的推土工,工作期间原告武某与同厂工人王某违反劳动纪律和砖厂的规章制度,追逐嬉戏,致使原告左足滑入搅泥机里受伤致残,被告作为雇主没有尽到管理的义务,应对原告治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承担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王某追偿。原告对自身受伤的后果存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与法律规定不符,主要的交通费、住宿费未提交证据,故法院均不予保护。据此,2003年3月10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依
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砖瓦厂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假肢费、评残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计37703.96元,扣除已付的 13379.1元,再付24324.86元。判决后,双方均在15天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范文五: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事实 。
3、存在撤销仲裁裁决事由的事实。
4、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据此,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规章制度时必须注意保存民主程序通过的文件和决议书原件;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还必须履行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事先告知义务,并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被告知。
5、告知岗位情况的事实。《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
他情况”,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无法举证的话,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 6、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7、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职工花名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培训服务期协议》、《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劳动者的《辞职书》、《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协议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劳动者退工证明签收单》、每月的《工资签收单》、《考勤记录》、《加班工资签收单》、与其他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书》、《经济补偿金签收单》、《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书》等等。
除此之外,还包括单据、票据、设计图纸、绘图、领物条、借据、奖状、任命书等。 8、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相关具体法律规定汇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第十三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二条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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