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运输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货物运输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甲 方 雇 用 乙 方 的 汽 车 运 送 , 从 运 至 , 车辆行驶至 , 因车没拉腰绳造成车辆一面高栏车厢 全部涨开, 货物全部散落外泄, 给甲方造成约 经济损失。 经双方 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元整。
2、以上赔偿费由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3、 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壹万贰仟肆佰元整, 因此事故发生, 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因此事件车辆所停运的 损失费用。
5、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追究货物损失的责任。 此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一份, 中间人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间人:
年 月 日
范文二:物流货物损失赔偿
运输合同之托运人风险防范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将货物托付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运送到指定地点,向承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托运人,亦即俗称的发货人。由于托运人既是买卖合同中收货人的直接责任人,又是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直接委托人,一旦运输环节出现问题,托运人将肩负替收货人承担损失,并向承运人追偿的双重压力,因此,托运人必须格外防范下列运输活动中常见的风险。 一、货物丢失或损毁的风险 虽然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当由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实践过程中,托运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却不是承运人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是承运人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问题。 由于具体损失数额属于托运人的举证范围,如果托运人此前无法准确描述货物的数量及品质,也就无法据此确定损失货物的价值,即在索赔的损失证据方面出现瑕疵。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四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运输合同中描述托运物时尽可能的明确、详致。包括: (1)在签订合同时,要使用货物的学名并且要用全称; (2)有商标的,要写明商标; (3)要写明货物的品种、规格、价格、花色等; (4)写明货物数量的确定的方法; (5)写明货物质量认定的方法; (6)写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7)其他注意条款。 第二,尽量选择保价服务。根据货运公司通常的运输条款,托运人可选择自行办理保险,也可选择委托货运公司代为办理有关保险手续。具体赔偿数额将根据所购买的险种和具体损失确定。一般来说,阅读保险合同需要抓住以下要点: 1.必须核实保险合同上可填写的内容。如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姓名等是否有误;险种与保险金额是否与你的要求相一致等。 2.阅读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条款,了解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须理赔或如何给付保险金。 3.阅读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在何种事故状况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消费者购买保险后要小心回避这些状况的出现。 4.看合同中的名词注释,这是保险专用名称的正式的、统一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5.看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的规定或列举,明确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否则,如果未办理保价,货物一旦出现损毁,承运人只会按照事先运输合同约定的限额进行赔付,此类限额往往仅为运费的数倍,价值数万元的货物很可能结果只得到数百元的赔偿。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运人此类限责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要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如在托运协议中用较大的加粗字体注明“以上条款托运人须仔细查阅,能遵守者方可签字”,并经过托运人签名确认,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认定该类条款的有效性。 因此,托运人应当重视保价条款的效力,在托运贵重物品时,除选择信誉较好的运输公司外,尽量给物品保价,不要因为保价费用高、心存侥幸而放弃保价。此外,对于经常需要办理托运的人,如对货运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责任限额和保价金额有异议,可与货运公司协商后,另行约定。 第三,货物交付承运人托运时,必须取得承运人收货的确认单据,从而保证货物在交付承运人时状态良好,此后若出现货物丢失或损毁则不属于托运人的过错。 第四,托运人至迟应在收货人收到货物之前提醒其慎重签收货物。做到先检验,后签收,对于有问题的货物则拒绝签收,并尽快与托运人取得联系。否则,一旦草率签收,则很难再向承运人进行追偿。 二、运输延时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否则,将构成承运人的迟延交货。 对于普通货物,短暂的超期交货并不会给收货人造成实质损失,因而可以忽略不计;但对于应时性货物或收货人特别要求的时效性货物,超期交货将很可能造成由作为买卖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承担合同责任。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三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首先托运人本身应按时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物,否则托运人很可能由于自身过错导致承运人得以免责。 第二,在运输合同中双方应明确关于货物的运输期限及迟延交货的责任。 第三,对于迟延交货的情况,收货人应注意保留承运人提供的送货凭证,特别是关于送货日期的记载,确保在追偿时能够提出承运人延时交货的证据。 三、结算运输费用的风险 对于运输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的买卖合同,结算运输费用无疑属于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与承运人的重要交易行为。 为此,托运人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防范: 第一,双方必须在运输合同中明确运输费用的数额及其结算方式。 第二,对于凭借“送货回执”进行结算的情况,托运人应当在取得收货人签收的送货单时,方支付运输费用,以免出现货到前付款,或他人冒领货物的情形。 此外,对于经常需要使用货运服务的卖方,为了提高发货的效率,并减少索赔的难度,建议此类当事人预先制定一个格式性的运输服务框架协议。对于一般货物运输,可直接与承运人使用该协议;对于特殊货物运输,则可在基本协议基础上,签订个案的补充协议,加强其操作性。 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01 1 引言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保管、搬运等各个环节,从物流过程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物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合同,合同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而运输作为物流业重要的业务,运输合同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物流运输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承运 1 引言 物流包括运输、仓储、包装、保管、搬运等各个环节,从物流过程看,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纽带,物流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合同,合同是联系物流过程的重要法律行为。而运输作为物流业重要的业务,运输合同就显得尤其重要。 在物流运输工作中,合同是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最
重要的法律文本,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要求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而收取费用的合同。它既是业务开发最终确定的结果,也是业务实施过程中对照执行的依据,更是解决业务纠纷主要的依据。薄薄的一纸合同,其重要性显而易见。而现实中,物流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营还较混乱,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加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未跟上,出现许多事后救火的场面就不足为奇了。因此,强化物流运输业务合同管理,可以使我们在业务工作中由“事后救火”变为“事前防火”,省去了诸多的法律成本,物流企业应牢牢树立起“亡羊补牢已晚,防患未然为先”的观念。笔者认为,防范法律风险的出现至少应在合同的签定、执行这两个方面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2关于合同的订立 2.1合同条款应合法、完备 如何将自身风险降到最低,是设臵合同条款的重要准则。由于公路运输是我国较为传统的运输方式之一,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因此调整公路运输的法律也比较全面,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合同法》之外,还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因此合同的条款一般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范设臵,对于属常规操作业务且稳定的客户,一般制成固定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中的条款,预先反复推敲,考虑周全,可以较好地维护公司权益,操作起来也更为便利,同时又预留其它特殊约定事项的空白处;如果约定事项内容较多,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这些均有效增强了格式合同的灵活性。对于单笔业务的零散客户,则可以采取托运书即运单的形式,将一些主要的条款内容印制在委托书的背面加注说明,类似于邮政特快专递(EMS),客户一旦签章合同即告生效,同时也意味着接受加注说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运输合同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体积;装货地点、卸货地点、运距;货物的包装方式;承运日期和运到期限;运输质量;装卸责任;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等。由于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所以合同条款务求做到合法完备。但有的企业仅对大额的运输业务合同才认真应对而忽略了其它,认为小额合同没有必要小题大做,于是马马虎虎草签了事,该明确的没有明确,结果出现纠纷时就措手不及,各持说法,没有解决纠纷的条款依据,从而陷入被动的局面。 2.2明确合同的责任期间 《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的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公路运输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即提存)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明确了合同的责任期间,一旦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责任期间则是判断责任方的重要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在这期间,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除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合同的承运日期,运到日期,装卸责任条款可以明确合同的责任期间。如果是传统运输中一次性接收和交付的,合同的责任期间较好明确,只须把承运日期,运到日期,装卸责任条款细化就可以了,一般从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时间起至承运人交付货物给收货人时止,如果承运人还承担起装卸义务的,则装卸期间包括在责任期间内。如果托运人将货物源源不断地交到承运人手中运输,运输过程中又源源不断将其分拨交付给不同的收货人,这就很难界定货物的接收和交付时间了,即承运日期、运到日期很难确定,这往往要结合运输的具体业务实践而综合考虑,主要依据合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业务实践中,承运人与托运人往往要约定合同期限,将运输合同的责任期间与合同期限约定相同。这种运输合同经常一订数年,内容繁杂,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从事。因此,订立合同责任期间条款要清楚明确,以防货物交接时责任期间不明确而引起货物丢失、损毁的责任界限不清。 2.3合同权利义务的划分要明确,并应主张合法的免责权利 由于现代物流在国内尚处于萌芽阶段,法律建设又不可能一朝一夕就完成,故有人觉得,现阶段的物流业存在“无权威”的政策法规、无权威的企业集团和科研机构等状态和无序竞争的现象。这是任何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随着各方面的重视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这种现象必将被克服。市场主体的企业良莠不齐,加上法律建设未跟上,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比如,调查发现广州的货运市场处于不公平竞争状态,市场经营较混乱,有些承运人服务态度强差人意,甚至把自身的经营风险强推给托运人。表现在: (1)巧立名目乱收费。凡是到货运公司办理托运手续的企业,均要按声明所托运货物的价格支付保价费或向保险公司投保交保费,一般托运人选择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的方式。目前广州市的一些货运公司在收取货物保价费时,是按托运人所报的声明价格的3%进行收取的,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保价费按不超过货物保价金额的7‰收取。一般情况下,部分托运人为少付保价费,不如实报出货物的真实价值,而是少报。日后倘若在运输当中出现什么差错,关系到货物损坏赔偿问题,承运人亦会以“声明价格”为依据进行赔偿,即便货物很贵重,托运人也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这种迫于承运人乱收费而谎报货价的做法,为日后的纠纷处理埋下了隐患,非常不利于托运人的索赔。 (2)风险自负,有理难辩。某托运人近期遇上的赔偿纠纷,揭示一些不负责任的承运人的真面目。托运人把一批货物共45件交给广州某货运部托运至北京。这批货物到北京后,有6件被收货单位拒收,原因是这6件货物在运输途中被花生油渗透到其中,造成质量问题而被退回。托运人认为,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当中,获取有关运费、送货费、保价费等,理应对被损坏的货物进行相应及合理的赔偿。然而,承运人的做法是:对托运人上门进行有关协商的工作人员不理不睬,对托运人的电话在接通后突然挂线,根本没有解决问题的意愿。 而另一方面,在当前市场情况下,某些大客户凭借自己雄厚的经济实力,往往提出一些特别的条件和要求,而承运人常常迫于商业上的压力接受某些苛刻的条款,甚至是无理条款,比如承运人为揽生意同意删除正常的免责条款,一旦发生纠纷,承运人就有可能导致破产。例如,某作为承运人的物流企业为托运人运送一批价值近900万元的货物,却只收1万元费用,合同中还要求承运人对货物全程负责并不可享受免责条款,也不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此种情况下,一旦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或短少,未能按时、按量、按质提交货物,即使承运人无任何过失,也得承担责任。这样的交易,不仅对当事人不公平,也使得整个物流服务市场呈无序状态,不利于物流业健康发展。 因此通过法律护航、规范合同的形式保护物流经营人的利益,避免不正当竞争、划分清合同权责很重要。按《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对承运人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或称“严格责任制”,即承运人从货物接收到货物交付最终客户手中为止的责任期间,整个过程,无论何时、何处,也无论是否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无论是其自身过错还是转委托人的过错,只要发生货物灭失或坏损,均由承运人承担责任。同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权利,即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或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或者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或收货人过错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等情形时,承运人举证后可免责。另一方面《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了托运人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托运人的义务,如第二十条规定“货物保价运输是按保价货物办理承托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托运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第二十一条规定“ 托运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可见,保价货物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是按托运人声明价格或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因此,如果托运人为少付保价费或多得到些索赔,不如实报出真实的价值,而是少报或多报,日后倘若在运输当中发生货物赔偿时,承运人依法仅按托运人声明价格或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托运人如果不实事求是也将得不偿失,等等。因此,法律的逐步完善或多或少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不正当竞争,也为划分清双方的合同权责提供了法律依据。了解法律,规范行为,在合同条款里分清双方的权责显得相当重要,它是逐步引导物流业走向规范化的一个台阶,也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唯一途径。所以,在合同中明确划分合同权责,无论是对承运人还是对托运人都是公平的,承运人尤其应主张合法的免责权利。 3 关于合同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责任期间的货物在承运人掌控之下,应该说除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外,货物的数量、性质、完整性与否等状况完全掌握在承运人手里。所以责任期间的合同履行过程承运人容易监控,而且承运人防盗、防抢等意外事故的防御能力已有相当的路途经验,此处笔者就不再赘述了。笔者认为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接货及交货这两个时段尤须注意,因为这是关系到整个运输合同的违约与否,关系到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大问题。 3.1接货时须认真核对接收货物的名称、数量、现状是否与合同一致 国际贸易惯例中在交付货物的同时递交商检报告以示交付的货物数量及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这批货物在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货交承运人后风险就转移至承运人。而一般情况下公路运输合同在货交承运人时只能靠承运人去核对、辩别货物在交付时的状况。如果承运人忽略了这个环节,则可能面临一个极大的违约赔偿风险。 1996年4月初,青岛市某贸易公司将20吨大豆共300件交付给某货运公司运输至北京,收货人为北京某粮贸公司,运输方式为一次性整车运输。货交承运人时由托运人搬装上车,承运人按件收取了运费及其它费用,但承运人未严格按货运清单清点货物件数,该货物到达至卸前货检篷布苫盖与装货时一致,无异状。卸车后,经清点短少50件,于是北京某粮贸公司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承运人答复,货物到目的地时车体良好,篷布苫盖与托运人交付运输时一致,无异状,说明承运人没搬卸过,对件数不足无任何责任,表示不予赔偿。于是北京某粮贸公司于1996年8月诉至法院,诉称:本公司与被告承运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依法成立。承运人负有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的义务,而货物在到达目的地交货时清点短少50件,赔偿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中托运人向承运中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未能按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无误地交付给收货人,又无法提出证据证明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本来就短少50件或有其它免责事由,应认定属违约行为,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接收货物时忽略了认真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量及状况是否与合同一致这一环节,承运人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诉不出,不得面临承担赔偿短缺货物的风险。又如,某托运人将一批旧电脑用装新电脑的纸箱包装后,按新电脑的价格报价并交了保价费、运费,承运人接货时只核对了数量就出发上路了,途中被盗,收货人索赔。尽管承运人后来得知这是一批旧电脑,应按实际价格赔偿,但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后承运人不得不按托运人的报价进行了赔偿,遭受了不应受到的损失。如果当初承运人在接货时审慎些,即使是抽样核对一下货物是否与合同描述的一致,也不致于导致这种局面。 这两个案子有可能都是一个陷阱,但如果承运人在接货时多些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做了该做的工作,即便有许多这样的陷阱,笔者相信无论如何承运人也是不会掉进去的,至少可以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 3.2交货时必须严格核对收货人的身份是否与合同上的收货人一致 如合同上的收货人是个人的,在审核收货人时则应要求其出具身份证,如合同上的收货人为单位则应出具单位证明收货,如为委托收货的,则应出具收货人委托书,否则,货物被冒领了,承运人会面临承担违约赔偿的风险。 1993年5月,某公司向辽宁轮胎厂购得长征牌汽车轮胎130套,双方约定由辽宁轮胎厂代办托运。同年6月,辽宁轮胎厂办理了托运该130套轮胎至目的地的公路运输手续,货物保价13.9万元,收货人为某公司。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当日,向收货人发出领货通知。后有人自称是收货人的员工,现代收货人领货,但代领人说由于匆忙来不及开出单位证明,要求承运人电话核实,于是承运人在电话核实后掉以轻心地交货了。结果后来收货人来电要求收货而未果诉至法院。由于承运人未能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收货人已收货而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虽然承运人报警要求立案查处冒领人,但面对着一起有预谋的事件,要侦查破案谈何容易,而且承运人也不得以这一理由对抗收货人,最终不得不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 有些承运人嫌麻烦,认为现实生活中发生这种事情的机率很少,没有必要这样做,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为了省事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个环节一点也马虎不得,手续齐备了再交货,否则功亏一篑 针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的货损赔偿问题详析 【内容提要】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 【内容提要】针对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货损赔偿问题,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货物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惯例,可以确立的审理规则是: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货损的发生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承运人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赔偿计算方法,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在计算货损赔偿过程中优先适用。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经济总量的快速放大,商品和人员的流通性大大增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新兴的互联网经济带来的电子商务、网络购物等新的营销方式的普及和发展,对商品物流服务的需求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的物流相关产业不断取得发展,各类物流公司、快递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据统计,2007年我国境内规模较大的快递运输企业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达24万人以上,年产值超过400亿元人民币。由于快递运输市场的爆炸式发展,快递企业和人员又缺乏必要的准入机制,以致市场主体鱼龙混杂,其中既有巨无霸式的跨国公司,也有三四个人、几部电瓶车的散兵游勇式企业。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是,运输市场运作不规范,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纠纷不断。在这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大部分纠纷的起因在于货物在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发生了遗失、被盗、毁损等货
损情况;在因拖欠运费发生的纠纷中,托运人也往往以承运人对其货物的货损须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我们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赔偿问题上争议很大,而法院的处理也并不统一,因此很有必要对相关问题做一探讨分析。 一、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毁损的责任归属 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服务行为,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应当是安全、完好、快捷、经济地将托运人的货物运送到其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交付给其指定的收货人。在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后,保证货物的安全、完好,无疑是承运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则承运人肯定无法保证货物的妥善交付,故不能认为其适当地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承运人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此原则为各国立法所采用。托运的货物在运输合同中完全脱离托运人的监管,而一直处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属性决定的。在此情况下,一旦货物发生风险,承运人对货损是否发生、程度如何以及货损发生的原因是最为清楚的,相反托运人则一般无从得知。可见,法律普遍采取这种责任分配方式,一方面是为了督促承运人采取最谨慎的态度履行运输义务,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另一方面也是根据货物运输合同的属性及当事人履约行为的特点合理分配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托运人对托运货物的利益。当然,如果货物的毁损或者灭失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如货物被盗或者被他人纵火焚毁,承运人在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还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我国合同法第311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规定不难看出,法律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的责任首先归咎于承运人,并且这种归责方式采取了过错推定的法律原则,也就是说,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导致货物毁损原因是该条“但书”中明确的三类免责情形,法律将推定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过错导致了货损的发生,并要求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当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因货损向承运人主张索赔时,其只需要证明运输合同成立、货物交运以及货损发生的事实,而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具有不当或者其他过错行为;只要承运人无法证明合同法该条规定的三类免责情形的存在,承运人就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损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法律已经明确货损的归责原则,但一旦货损发生之后,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也争议颇大。其实,合同法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赔偿额确定方式也已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分析前述条文表述,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数额并非直接以货物的实际损失为确定依据,法律强调的是,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对货物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法律也倡导当事人对货损发生时的赔偿数额做出预先约定。 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充分考虑了运输行业的特点和发展中形成的惯例:一方面,运输企业往往投资大、成本高、收益慢,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预先约定货损赔偿额有利于其取得与义务对等之合同权利,有利于其控制和分散风险;另一方面,托运人在货损发生后往往难以证明受损货物的货值和损毁程度,索赔障碍较多,而预先约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托运人对货损取得充分的赔偿。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只有在托运人和承运人对货损赔偿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货物实际遭受的损失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承运人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虽然合同法规定了货损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和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但实践中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仍然问题很多,困难重重。其中最常见的争议问题有二:一是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的保价条款是否应当适用;二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对货物的实际价值的确定。 三、运输合同中保价条款的适用 (一)保价条款的存在和争议 根据合同法31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货损的赔偿数额可以预先做出约定,这种约定可以是针对不同情况的货损而明确的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也可以是一种计算方法[4]。但在实践中,由于承运人提供作为合同依据的运单、快递详情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当事人之间按照上述方法明确预先约定赔偿额的做法并不多见,而保价条款却是运输合同中的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饱受争议的做法。 对于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消费者(托运人)、运输企业和法院的认识很不统一。消费者或者托运人无一例外地认为保价条款是地地道道的“霸王条款”,应属无效;运输企业则拿出行业惯例、《邮政法》等作为“护身符”,强调低廉运费与不保价货物高额损失造成的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主张不保价者责任自负。近年来,各地法院在面对此类争议时所做出的裁判往往也忽左忽右,甚至于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缺乏同一尺度,令托运人和运输企业对相关风险难以预测。 (二)保价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属性 保价条款是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的情况下成立的特殊合同条款,托运人具有选择权。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完整的保价条款应当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果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托运人应当声明托运货物的价值,并根据声明价值的大小支付数额不等的保价费。一旦货物发生全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就以托运人声明的货物价值来确定;如果货物是部分损毁,赔偿的数额按照声明价值的适当比例来确定。第二,如果托运人决定不选择保价运输,那么其除运费之外无需另行支付保价费;相应的,一旦发生货损,承运人的赔偿数额将根据双方约定限制在运费的若干倍数以内。 由此可见,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从性质上分析实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运输合同时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的一种预先约定,故根据合同法的前述规定,一旦货损发生而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存在有保价条款,承运人应当按照保价数额进行赔偿[5]。当然,当托运人未选择保价运输时,保价条款的另一部分内容将发挥其效力,允许承运人对货损不论实际大小只按运费的固定倍数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托运人欲取得足额货损赔偿须在运费之外另行支付保价费并选择保价运输方式,这完全符合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并不存在承运人单方面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三)保价条款不是“霸王条款” 由于货物运输合同的保价条款一般记载在由承运人提供的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背面,故在争议发生时,托运人往往以该条款单方面减轻或者免除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未予提示为由,主张保价条款是“霸王条款”,请求宣告此类条款无效或者要求排除其适用。 我们认为,虽然保价条款一般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但只要该条款不具有合同法第51条、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且托运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此予以充分注意并能够自由选择,即能够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完全能够体现合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而不应被一概视为所谓“霸王条款”而使其
法律效力受到动摇。从保价条款的内容看,其不但符合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操作惯例,而且也公平分配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无视保价条款的合理性,反而容易造成托运人与承运人权利失衡:首先,在运输实践中,运输企业的运费计收标准一般与货物的体积和重量有关,而与货物的价值并无直接关系,故不应让运输企业在收取运输低价值物品的运费的情况下承担对高价值物品的损毁风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托运人不声明货物的内容,又不选择保价,则承运人帮助托运人运输黄金或者运输等量的砖头所计收的运费是同等的。但一旦发生货损,要求承运人以运输砖头所获取的蝇头小利去换取对等量黄金的赔偿责任,显然是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其次,托运人选择保价可以促使承运人在安排运输时,根据货物的高额价值提高履行合同的注意义务,采取特别的运输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由于成本的限制,承运人运输一般货物时采取一般的运输方式,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但当货物价值提高而带来的赔偿风险上升时,理智的承运人往往会考虑适当增加运输成本,如采取专车直送、专人押运等特别方式,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货损发生的几率,控制风险,而从公平角度出发,承运人这部分增加的成本应当来源于托运人支付的对价的增加。再次,从对损失的预见原则分析,如果托运人因贪图保价费的小利而对高价值货物不选择保价运输,可以认为其对自己的货物安全抱有一种放任的心态;而在此情况下,承运人在运输合同订立时无从得知货物的真实价值,也无法预见货损发生可能带来的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承运人承担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则明显有失公平,对承运人关于严苛。最后,承运人对一般货物的货损风险往往可以作为正常经营风险自行化解,而对运输高价货物可能产生的货损风险,则需要借助商业保险进行分摊化解,而托运人针对价值较高的货物支付保价费,可以作为承运人针对这些高价货物投保商业保险的保费来源。 (四)格式化的保价条款应当由承运人充分提示风险 由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使用承运人提供的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等作为确定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而运单一般采取格式化操作,故应当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判断保价条款的选择与否是否代表了托运人的真实意思。一般而言,保价条款在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上的表现形式是:单据的正面有是否保价的选择栏,供托运人填写;同时伴有保价费的金额栏,供承运人填写根据保价金额计算得出的应收保价费;而不保价的具体赔偿限额约定则一般印制在单据背面的一般运输条款中。鉴于不保价的后果带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性质,故根据合同法39条规定,承运人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责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并按对方要求予以说明。因此,应当注意审查运单或者快递详情单是否在正面的显著位臵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印制对背面条款的风险提示字样,如果承运人没有在运单正面以适当方式做出提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托运人办理托运时口头提示托运人注意运单背面的保价条款,则货损争议发生时承运人无权援引背面的保价赔偿限额对抗托运人的索赔;如果承运人已经以适当的方式做出了提示,托运人也签字确认,则可以据此认定保价条款有效。如在一起货损赔偿案件中,双方就保价条款双方适用争议较大。经查,承运人在诉讼中举证的运单正面的内容系由其工作人员填写,虽然运单正面印有相对突出的提示性文字,但因托运人未在运单上签字,故无法说明托运人有条件充分注意到保价条款,并做出自由选择,因此保价条款不能适用。 (五)合法有效的保价条款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优先适用 综上所述,保价条款作为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货损赔偿数额的预先约定,只要该条款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并予以充分尊重。如果货损发生,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保价条款的约定作为确认承运人赔偿数额的依据,即:托运人选择了保价运输方式并已支付保价费的,承运人按托运人声明的价值赔偿;托运人不选择保价运输方式的,以保价条款中约定的最高限额作为决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四、关于货物价值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约定保价条款、或者保价条款被排除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又未以其他方式约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合同法第312条的规定,则需要按照货物的实际市场价值决定承运人的赔偿数额负担。实践中,当事人对货物实际价值的争议主要来源于双方对货物的实际内容各执一词。比如,在一起案件中,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是“服装”,双方只是确认了货物的重量,托运人并未声明货物价值,也未选择保价运输。货物后来在运输途中被盗,托运人在索赔时主张其交运的是“范思哲”品牌的高档时装,其价值与普通的服装完全无法同日而语,双方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当货损发生时,托运人对其请求承运人赔偿的实际损失的范围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主要理由如下:首先,尽管合同法对运输合同中的货损赔偿责任负担问题采取了承运人过错推定原则,托运人一般无须举证证明承运人对货损发生的过错,但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其交运的货物内容、货物运输实际遭受的损害及其价值减损数额,举证责任仍然在托运人一方;其次,合同法第304条对托运人施加了“如实申报”的合同义务,即要求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必要情况,而当事人在货损发生后、尤其是货物灭失后对货物的实际内容发生争议,其原因往往在于托运人在托运时没有如实、准确申报托运货物的名称及数量,由此产生的举证困境理应由托运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
托运货物丢失 双方对簿公堂
本报讯 托运的物品不见踪影,为赔多少双方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北京航天佳捷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托运时在保险声明价值中明确填上不保,被告北京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赔偿数额最多为2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9日,德邦物流托运书载明:托运人为佳捷公司张某,货品为耗材1件,毛重35公斤,保险声明价值处载明:不保。
德邦物流运输条款载明,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公斤赔付;汽运货物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办理保险手续,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本公司依照国家保险条例赔偿货物损失,超过声明价值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诉讼中,德邦公司认可确实将承运货物丢失。佳捷公司表示,承运人应承担安全送达的义务,投保不是托运人必须的义务,因此在保险声明价值处写了不保。佳捷公司知晓填写保价和不保价收费是有区别的。佳捷公司表示,托运书应该是其公司人员填写的,其经常委托运输。
法院审理认为,佳捷公司在填写托运书时,在保险声明价值处明确注明不保,且佳捷公司表示经常委托运输,知晓保与不保的收费标准不同,又表示因投保不是托运人的义务,因此选择不保。双方在建立运输合同时,佳捷公司已经了解是否声明保险价值会导致不同的赔偿标准,佳捷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填写货物保险价值,适当多交运费来加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为自己的利益提供更多的保障。佳捷公司选择不保,应视为就赔偿问题已经与德邦公司达成合意,即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依据该条款,德邦公司对丢失货物应赔偿数额最多为200元。佳捷公司要求德邦公司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其诉请中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说
原告:货物运丢照价赔偿
被告:按约定只赔200元
原告佳捷公司诉称:2007年10月29日,佳捷公司与广州南方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向广州公司出售一批墨盒。货物价值总计为63360元。10月29日下午,佳捷公司通过德邦公司将此批墨盒发往广州。此批墨盒运到广州后,广州南方测绘仪器公司人员在得到通知去取货时,德邦公司却告知货物不见了。后德邦公司确认了货物丢失。在货物丢失后多次同德邦公司交涉索赔,但其只同意最多赔偿2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德邦公司赔偿货物损失63360元。
被告德邦公司辩称:佳捷公司与德邦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货物运输合同,认定该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应以货运单为准。在货运单中双方已经就如果佳捷公司不办理保价运输出现货物丢失、货损的情况约定了德邦公司的赔偿限额,赔偿金额是此受损货物运费的2至5倍。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也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也规定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德邦公司同意最多赔偿200元。
名词解释
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运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新闻观察
托运单上有文章
近年来,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委托快运以其便捷、高效的优势,已经成为经济交往和百姓生活中越来越普遍的运输传递方式。与此同时,围绕委托快运产生的纠纷也逐年增多。其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快运公司将托运人的货物丢失损毁,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激烈的矛盾。
托运人认为,快运公司最基本的义务就是要把东西完好无损的运到,东西损毁了,当然要原价赔偿,天经地义。
承运人也深感委屈,托运人在快运单上也没写明东西值多少钱,凭啥说多少就赔多少?再说快运公司通常都是按物品的重量计算,只收很便宜的运费,出了问题却要赔上万甚至几十万的损失,风险和利润也太不平衡了。
其实,委托快运还是有很多小讲究的,规范一些,仔细一些,无论托运人还是承运人,其实都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运单条款看仔细
填写单据要慎重
小陈委托快运公司将一批价值6万元的墨盒从北京运往广州,可是到了交货日期,广州的客户却说连墨盒的影子也没见到。小陈一查,原来快运公司在运输途中将墨盒遗失了。小陈要求按原价赔6万,可快运公司却说小陈没有办理保价,运单上也没有写明托运的具体是什么东西,根据运单上的约定,只能赔运费的2至5倍,最多赔200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小陈经常委托这家公司办快运,在填写快运单时,为图省事,写得很简单,货品只写了耗材,毛重35公斤,保价处填写了不保,运费40元。快运单的背面运输条款上写明,委托人交货时按照声明价值支付保费。未办理投保而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本公司根据空运货物最高按20元/公斤赔付;汽运货物按货物受损运费的2至5倍赔付。办理保价手续,发生货物损毁灭失,按照声明价值进行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后判定,快运公司按快运单的约定赔偿小陈2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小陈之所以只能得到200元的赔偿,主要问题出在运单的填写上。别看只是一张小小的托运单,发生纠纷的时候,却会成为最重要的证据。
据法官介绍,在此类诉讼中,托运人通常面对的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如何证明丢失的货物到底是什么,价值多少。在托运时,很多托运人因为嫌麻烦、图省事,会把托运的物品写得非常简单笼统,而出了问题,如果承运人对承运的货物提出异议,托运人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法官告诉记者,委托快运时,关于货品名称的填写,应该尽量明确,详细,比如托运货品的名称、品牌、型号,只有这样,才能明确的印证您托运的确切物品以及价值。只是笼统的写耗材、机器、设备,如何判断到底是什么东西,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呢。当然,诸如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收货地点等也要填写准确,千万不要一时大意,留下隐患。
委托快运单上通常都会有保价条款,客户是填还是不填?
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填写了保价条款,可能会多交一些运费,可是一旦货物出现遗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将要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填写不保,那将按照运单条款上列明的方法进行赔偿,通常都是比照运费的若干倍进行赔偿。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即快运单上的保价一栏出现空白,托运人既没有声明货物价值,也没有填写不保。如果出现纠纷,该怎样赔偿?
法官说,这要综合分析,以确定承运人是否知道相关保价内容、是否清楚快运单上列明的赔偿方法。这其中涉及到格式条款的问题。快运单是快运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单证,其背面的运输条款是由快运公司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双方协商。关于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方法,快运单上通常会约定累计最高赔偿限额以及按运费的倍数进行赔偿等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快运公司自身的赔偿责任,对托运人的权利是一种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也就是快运公司,有义务就相关条款对托运人进行提示注意。只有托运人知晓了相关条款的内容,才能视为双方就此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也才能据此约束双方。如果保价处显示空白,通常还要考虑托运人是否经常委托承运、托运时的具体情形、快运单的形式等因素,以判断快运公司是否尽到了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义务,托运人是否知悉赔偿方式的约定。
证据提交要充分
形成完整证据链
小张委托快运公司将价值12200元的测厚仪运给上海的客户,不料快递公司在运送途中将仪器丢失。在物流快运的保价条款一处,没有填写任何内容。小张要求原价赔偿,得到的答复是没有办理保价,最多按运费的5倍赔偿。
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小张向法庭提交了填写的非常详尽的托运单,还提交了其与上海客户签订的测厚仪购销合同、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上海客户与小张交流函件等证据,以证明测厚仪的价值。 最终,法院支持了小张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快运公司赔偿小张12200元。
看似情况差不多,诉讼结果却完全不同。
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小张填写的托运单非常详尽,写明了货物的名称、品牌、型号,而且提供的证据很充分,购买测厚仪的发票、与向小张购买测厚仪的买方签订的合同以及交流的函件,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充分的证明了小张托运的是测厚仪,以及测厚仪的价值。小张虽然也没有选择保价,但是他并没有明确写不保,而是空白。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小张可能是选择不保,也可能根本没有注意到有保价这一项。这种情况下,作为托运单制定方的运输公司就要证明,其就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而本案中,由于运输公司没能证明其就格式条款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因此不能以格式条款约定的赔偿方式约束双方,所以法院判决按照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格式条款要提示
运单形式应改进
对于承运人来讲,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固然,格式条款由承运人制定,但是,很多情况下,托运人并非不知晓其中的内容,通常托运人不选择保价,是因为不愿意多交运费,而一旦出了问题,托运人却又表示,不知道保价的内容,没有细看托运单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就要证明就格式条款的内容对托运人进行了提示注意。这可难住了承运人,当时就是口头说的,现在如何证明呢?
海淀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格式条款的提示注意并非只能以口头提醒的形式体现,从运单的形式上也可以做一些改进。比如,关于保价及货物损毁赔偿方法等一些条款,可以用不同于其他条款的字号、字体、颜色突出显示,安排在快运单比较显眼的位臵,使人一眼就看到相关内容。只要以通常标准,从正常人的角度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就可以认为承运人已经尽到提示注意的义务。
新闻链接
邮寄电脑零件丢失
物流公司保价赔偿
委托物流公司邮寄电脑,收到后发现主机内的零件不翼而飞。今年1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邮寄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占邮件全部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2007年8月25日,张某在河南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分公司邮寄一件包裹到女儿就读的江苏某大学,包裹内装有一台纯平显示器,一件音响,一件主机,共价值3550元,其中主机价值2650元。包裹保费20元,保值价2000元。包裹经洛阳运出于2007年8月30日货到,与当地物流工作人员共同开箱验货时发现主机内部零件全部丢失。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引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邮寄合同有效,被告物流公司未尽到邮寄义务,存在过失,致原告邮寄物品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给予合理赔偿。原告保价邮件内件短少的,被告应按照保价额同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即1493元。
纪念章托运没踪影
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叶某因某快递公司丢失其托运的3套金镶玉纪念章,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今年3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丢失货物损失12000元。
2008年10月16日,叶某委托快递公司快递5套“神七纪念章”,双方签订了快件运单,声明价值为20000元。快递公司在运输中丢失其中3套。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因此,原告叶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快递公司赔偿损失20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快递公司存在大量合作关系的叶某,开快件运单“声明价值”栏,为其托运的“神七纪念章”保价20000元,被托运的纪念章丢失后,快递公司应按照快递运单条款中的约定进行赔偿。叶某要求按照其所主张的实际损失尽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百零四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范文三: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于1996年月10月3日以3.9万元向某区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旧丰田牌面包车,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过户及劳动手续,就投入客运营运。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时,王某的丈夫李某将面包车开到田某经营的“利好洗车场”冲洗,但没有告知何时来领车,就离开洗车场。洗车工人田某某(田某之子)、林某、何某将该车推到车场旁边停放。晚八时许,几位女学生到洗车场洗车,洗车工林某约他们一起到澄迈县福山“红城欢乐园”游玩,林某使用自己的钥匙将该车发动开出,当车行驶到澄迈225线60km+40km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当晚11时许,田某获知林某驾驶李某的汽车去福山游玩发生翻车事故后,找到李某一起赶到事故现场,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夜将该车拉回某县机动车辆检测厂停车场停放至今。1997年1月30日,某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尔后,王某多次要求田某赔偿车辆损失,田某则以面包车的损坏系洗车工林某、何某擅自开车造成事故所致,与洗车场无关,拒绝赔偿。王某索赔未果,遂于1997年4月9日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之丈夫李某将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交给被告田某经营的“利好洗车场”冲洗。该洗车场工人已对原告的车辆作了清洗,双方产生了劳务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未领取车前,洗车场对清洗之车辆负有保管之责任。被告田某是该洗车场的业主,没有管好洗车工,致使林某、何某擅自驾驶已清洗好的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外出游玩,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田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某之丈夫将车辆交给洗车场冲洗后长达八小时未领回,也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林某是洗车场的洗车工人,也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何某虽然是车场工人,但不是导致翻车事故直接责任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田某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管理费,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车辆停止营运六个月的损失,因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就进行营运,属非法营运,其损失不予保护。据此判决:一、被告田某给原告王某赔偿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为26850元的80%,计人民币21480元。被告林某负赔田某不服,向某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某的面包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不合法车辆,不应受法律保护,且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担。另外造成该车损坏的行为人是林某,应由林某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赔偿责任由林某承担;3、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王某辩称:洗车场在接到车辆进行冲洗时,就已形成委托冲洗车辆的法律关系。我付劳务费给田某,田某就有义务清洗、保管我的车。虽然造成我车辆的损坏行为人不是田某,但这是由于田某管理不当造成的。应由田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对该辆丰田牌面包车应不应给予赔偿,谁承担赔偿责任,是田某还是事故责任人林某,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存在两种分岐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辆丰田牌面包车是走私组装车,原告向汽车修理厂购买这辆车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其行为是违法的,其车辆是不法财产,不法财产遭到损坏不应该予以赔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予以没收。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辆车是组装翻新的走私车,也未办理合法手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车辆是不法财产,这是事实,但是,对行为人及其车辆的处罚或没收也只能由海关、公安、工商这些法定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随意损坏,将车交洗车场冲洗,洗车场与顾客之间就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洗车场造成顾客车辆损坏,应当进行赔偿。
【分析意见】
争议焦点问题谈几点个人意见:
车辆遭到损坏,洗车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争议标的物丰田牌面包车是王某以3.9万元从汽车修理厂购买的,属走私组装车。购买时双方仅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上牌,也未办理营运手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对车辆依法查处与没收。法律是社会秩序有序运行的调节器,执法机关,只有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查处、没收不法财产,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不法财产为由随意损坏或占有。如果因为是不法财产就可以随意损坏和占有,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该辆面包车被交到洗车场冲洗,洗车场没有管理好洗车工,造成该车严重损坏,洗车场应当进行赔偿。车主与洗车场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车主与行政主管机关之间因管理、处罚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二者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洗车场造成车辆损坏应当赔偿,车辆主管机关对车主及其车辆也应该进行处罚或没收。
本案是一起承揽合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方有义务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委托人有义务支付一定的劳务费,在委托人未领取承揽物以前,承揽方负有妥善保管及承担风险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造成承揽物毁损灭的承揽方应有尽有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责任。李某将丰田包车交给“利好洗车场”冲洗,于是李某与“利好洗车场”之间便形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根据这一合同,利好洗车场负有认真完成洗车任务,并在委托人未将车取回前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劳务费用、按时取回车辆的义务。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都有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委托人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利好洗车场”没有管理好洗车工,致使洗车工擅自将交付清洗的车辆开出,发生严重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毁损,“洗车场”违反了承揽合同义务,造成合同标的物严重损坏,故应承担违约责任,应赔偿委托人的财产损失。委托人李某不及时领取车辆,也构成违约,故也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范文四:有关各种货物运输损失赔偿限额的规定
国内:
水路运输:
一、《海商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
每公斤为2计算单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于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第57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210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总吨位,,,吨 至,,,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计算单位; ,、总吨位超过,,,吨的船舶,,,,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目的规定,,,,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吨至,,,,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吨至,,,,,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吨至,,,,,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超过,,,,,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总吨位,,,吨至,,,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计算单位; ,、总吨位超过,,,吨的船舶,,,,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目的规定,,,,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吨至,,,,,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吨至,,,,,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超过,,,,,吨的部分,每吨增加,,计算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交通部1993年第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第3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第4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第5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0年第九号部令发布, ,,,,年,月,,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
第11条第二款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2条第二款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年,月,日铁道部发布自,,,,年,月,日实施) 第,,条 货物损失的赔偿价格: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格;损坏时,按损坏货物所降低的价格。货物赔偿价格的标准为:
,(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应按照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
,(执行国家指导价格或市场调节价格的货物,比照前项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
,(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按货物交付当日(全部灭失时,为运到期限满了的当日)当地国营企业或供销部门的零售价格计算。
但保价运输的货物,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价金额,只损失一部分时,按损失货物与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公斤最高赔偿,,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 价格赔偿。
货物的损失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与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本条第二款,、,两项赔偿价格中如未包括货物运输费用、税款和包装费用时,应按全批货物或灭失部分的比例加算各该费用。
对损坏的货物或运输设备,也可用支付加工或修理费用的方式赔偿,
但支付加工或修理的费用,不得超过货物或设备损坏降低价值所造成的损 失。铁路运输设备发生损失的赔偿价格,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号,,,,,年,,月,日颁布与实施) 第,,条在交接中发现铁路集装箱损坏,涉及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时,由托运人或收货人在集装箱破损记录(格式二)上签认。发现自备集装箱丢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
铁路集装箱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及无法洗刷的污染时,应由托运人运或收货人负责赔偿。自备集装箱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上述后果时,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赔偿额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航空运输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于2006年1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并自2006年3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内航空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 第三条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年,月,日制定,,,,,年,月,,日修订 民航总局发布)
第45条 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人民币,,元。
(二)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如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
公路运输: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年,,月,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次部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83条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责任限额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尚未规定赔偿责任限额的,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三)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第一项的规定赔偿。
(四)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货物价格中未包括运杂费、包装费以及已付的税费时,应接承运货物的全部或短少部分的比例加算各项费用。
(五)货物毁损或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六)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失,以实物赔偿的,运费和杂费照收;按价赔偿的,退还已收的运费和杂费;被损货物尚能使用的,运费照收。
(七)丢失货物赔偿后,又被查回,应送还原主,收回赔偿金或实物;原主不属接受失物或无法找到原主的,由承运人自行处理。
(八)承托双方对货物逾期到达,车辆延滞,装货落空都负有责任时,按各自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相互赔偿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47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4)废止。
国际: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已被《交通部关于废止219件交通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日)废止。
国际海运:
《海牙-维斯比规则》
第二条 第4条第5款应予删除,并改为下列规定:
(a)不论是承运人或船舶,对超过每件或每单位相当于10000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相当于30法郎(两者之中以较高者为准)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在任何情况下,概不负责,除非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由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声明,并在提单上注明。
(b)可赔偿的总额应参照该货物根据合同从船上卸下或本应卸下的当时当地的价值计算。 货物价值应按商品交换价格确定,或者,如无此种价格,按现时市场价格计算;如无商品交换价格和现时市场价格,参照相同品种和质量的货物的正常价值确定。
(c)如货物是以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运输工具集装,则提单中载明的装在此种运输工具中的件数或单位数,应视为本款所述件数或单位数。除上述情况之外,此种运输工具应视为一个包件或单位。
第三条 在本公约第4条和第5条之间应加入下述第4条(之一):
1.“本公约所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应适用于运输合同所包含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对承运人提起任何诉讼,而不论诉论是以合同或是以侵权行为为依据。
2.如果此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人并非独立合同人),该受雇人员或代理人有权援引承运人依照本公约可援引的各项抗辩和责任限制。 3.从承运人及此种受雇人员或代理人所能得到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限度。
4.但是,如经证明,损害系受雇人员或代理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该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或代理人便无权援引本条各项规定。
《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第6条 责任限额
,((,)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 责任,以灭失或损坏的货物每件或每其他货运单位相当于,,,记帐单位或毛重每 公斤,(,记帐单位的数额为限,两者中以较高的数额为准。
(,)按照第五条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 货物应支付运费的,(,倍的数额时为限,但不得超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应 付运费总额。
(;)根据本款(,)和(,)项,承运人的总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不 得超过根据本款(,)项对货物全部灭失引起的赔偿责任所规定的限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项规定,在计算较高数额时,应遵照下列规则:
(,)当使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运输器具拼装货物时,如果签发了提单,在 提单中
列明的,或在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任何其他单证中列明的,装在这种运输器 具内的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数,即视为件数或货运单位数。除上述情况外,这种运 输器具内的货物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当运输器具本身遭到灭失或损坏时,该运输器具如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 提供,即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注: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变化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因而,《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都规定如果以集装箱或托盘或类似集装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数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逐件赔偿;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国际航空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29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第133条 就航空运输中的损失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时,该受雇人、代理人证明他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前款规定情形下,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法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大会上由参加国签署,中国和其他51个国家在该大会上签署了该项公约) 第22条 延误、行李和货物的责任限额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包件或者该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货物一部分或者货物中某一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航空货运单、货物收据或者在未出具此两种
凭证时按第四条第二款所指其他方法保存的记录所列的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该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第25条 关于限额的订定
承运人可以订定,运输合同适用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或者无责任限额。 第44条 赔偿总额
对于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以及他们的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的受雇人和代理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依照本公约得以从缔约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获得赔偿的最高数额,但是上述任何人都不承担超过对其适用的责任限额。
国际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年,月,,日订于日内瓦,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中国已参加)
第18条 赔偿责任限制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准。
(,)根据本条第,款计算较高限额时,适用下列规则:
(一)如果货物是用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集装,经多式联运单据列明装在这种装运工具中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应视为计算限额的包数或货运单位数。否则,这种装运工具中的货物应视为一个货运单位。
(二)如果装运工具本身灭失或损坏,而该装运工具并非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所有或提供,则应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虽有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国际多式联运如果根据合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不得超过,(,,记帐单位。
(,)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对延迟交货造成损失所负的赔偿责任限额,相当于对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两倍半,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 (,)根据本条第,款和第,款或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款或第(,)款所确定的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责任限额。 (,)经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发货人之间协议,多式联运单据中可规定超过本条第(,)款、第(,)款和第(,)款所定的赔偿限额。
(,)"记帐单位"是指第三十一条所述的记帐单位。
国际铁路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于1951年11月由原苏联、捷克、罗马尼亚、东德等8个国家共同签订的一项铁路货运协定。1954年1月我国参加,其后,朝鲜、越南、蒙古也陆续加入,至此共有12个国家加入)
第24条 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赔偿额
一、如根据协定的规定,对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铁路应予赔偿时,这项赔偿额应按外国售货者帐单所列的价格,或按这项帐单摘录(该摘录应按赔灭请求提出国规定的办法加以证明)中所列的价格计算。
如不能按上述办法确定全部或部分灭失的货物价格时,则货物的价格应由国家鉴定机关确定。
当声明价格的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声明价格,或相当于货物灭失部分的声明价格的款额给予赔偿。
未声明价格的家庭用品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铁路应按每公斤,(,,卢布给予赔偿。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外,灭失货物或灭失部分货物的运送费用、海关税和因运送发生的其它费用,如未算入货物价格内时,均应予以偿还。
同运送合同无关的费用和损失不应赔偿。
第25条 货物毁损的赔偿额
一、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支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低额的款额,不赔偿其它损失。 这款项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办法确定。
二、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铁路应按照相当于货物由于毁损而减低价格的百分数,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赔偿额不应超过下列款额:
(一)如因毁损以致全批货物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全部灭失赔偿额; (二)如因毁损仅使该批货物的一部分减低价格时,不应超过减低价格部分的灭失赔偿额。 第26条 货物运到逾期的赔偿额
一、货物运到逾期时,铁路应按造成逾期铁路的运费,向收货人支付下列数额的罚款: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时,为运费的,,;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一,但不超过十分之二时,为运费的,,,;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二,但不超过十分之三时,为运费的,,,;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三,但不超过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十分之四时,为运费的,,,。
逾期罚款的数额,应根据货物总运到期限所算出的逾期时间确定。
如货物在某一铁路运到逾期,而在其他铁路却早于规定的期限运到,则确定逾期时间时,应将上述期间相抵销。
二、对货物全部灭失予以赔偿时,不得要求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罚款。
如运到逾期的货物部分灭失时,应对货物的未灭失部分,支付逾期罚款。 如运到逾期的货物毁损时,除第二十五条所定的赔款额外,还应加上运到逾期罚款。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罚款额连同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款额,不应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所应赔偿的总款额。
范文五: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篇一: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乙方:
高伟军 丙方:
汪兴国 甲方雇用乙方高伟军的汽车运送化学物品,行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时,和丙方汪兴国驾驶的汽车相撞,货物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十五万元损失。经贺兰县交警队现场认定,乙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丙方负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赔偿甲方货物损失80000元。其中乙方赔偿30000元,丙方赔偿50000元。
2、以上赔偿费由乙方和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无论损失多大,今后都不得因本事件再次向乙方、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 元,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此次交通事故中乙方和丙方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因甲方已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持本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法 院不予退还的诉讼费由乙方、丙方按赔偿比例承担。即乙方承担 元,丙方承担 元。
6、本协议在乙、丙两方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全部偿付给甲方后,由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各方均不反悔。 协议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撤诉申请书 贺兰县人民法院:
我公司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于201X年8月日,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现由于原告中卫金伦纸业公司和被告汪兴国、高伟军三方就赔偿事宜已庭外和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现我公司申请撤诉,请予以审查批准。 申请人:
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201X年8月31日
篇二: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1、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乙方:
高伟军 丙方:
汪兴国 甲方雇用乙方高伟军的汽车运送化学物品,行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时,和丙方汪兴国驾驶的汽车相撞,货物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十五万元损失。经贺兰县交警队现场认定,乙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丙方负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赔偿甲方货物损失80000元。其中乙方赔偿30000元,丙方赔偿50000元。
2、以上赔偿费由乙方和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无论损失多大,今后都不得因本事件再次向乙方、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元,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此次交通事故中乙方和丙方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因甲方已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持本
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法院不予退还的诉讼费由乙方、丙方按赔偿比例承担。即乙方承担元,丙方承担元。
6、本协议在乙、丙两方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全部偿付给甲方后,由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各方均不反悔。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2、运输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中间人:
甲方雇用乙方XXX的汽车运送XXX,从XXX运至XXX,车辆行驶至XXX,因车没拉腰绳造成车辆一面高栏车厢全部涨开,货物全部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XXX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同意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XXX元整。
2、以上赔偿费由甲方和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壹万贰仟肆佰元整,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自双方签字之日起,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赔因此事件车辆所停运的损失费用。
5、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甲方不得再向乙方追究货物损失的责任。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中间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间人:
年月日
3、货物赔偿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XX年2月25日早晨,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损失赔偿协议书 损失赔偿协议书
1、车辆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租车方):
身份证号:
乙方(车主):
身份证号:
甲方于20XX年月日租用乙方的桂CPD北京现代ELANTRA汽车(行驶证号****),在租用当天于某地与车牌号桂M*****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桂M*****车辆在道路上逆行,且驾驶员属无证驾驶,造成桂CPD车辆损坏。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书上盖章的单位名称)认定,桂M*****车辆及驾驶员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桂CPD及甲方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桂M*****车辆未购买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的其他保险,目前无法联系到车主且无证驾驶者逃逸,造成属桂M*****车辆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及赔偿无法追偿。为妥善解决此次交通事故遗留的问题,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桂CPD车辆及乙方的损失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自愿(替桂M*****车辆、车主及无证驾驶者造成桂CPD车辆的损失)一次性赔偿给乙方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赔偿款包括桂CPD车辆的维修费、租金、损失补偿费等所有费用。
二、甲方通过转账方式将付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后,由乙方自行维修或处理桂CPD车辆。甲方与乙方因本次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全部终结,甲方不再对桂CPD车辆的所有损失负任何责任。同时,甲方保留对桂M*****车辆、车主及无证驾驶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三、如乙方向桂CPD车辆所购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金额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存
壹份,见证人存壹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月日 20XX年月日 见证人:
20XX年月日
2、林木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xx,身份证号码:
xx。 乙方:
xx,身份证号码:
xx,现住xx,20XX年2月7日13时左右,甲方因玩鞭炮,不小心将位于xx的林木烧毁。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xx和xx村村委会确认,乙方被烧毁的林木面积亩,为xx年的xx木。
二、乙方不得虚报损失亩数、材质以及树龄,具体的亩数、材质、树龄以有关法定部门损失评估报告为准。如果乙方虚报损失亩数、材质以及树龄,甲方保留追偿的权利。
三、甲乙双方同意在有关法定部门损失评估报告未出的情况下,在乙方损失金额确定之前,甲方先按照每亩三百元人民币的金额支付赔偿金给乙方,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共计人民币元。
四、甲乙双方同意待有关法定部门损失评估报告出来、乙方损失金额确定之后,双方再就赔偿事项进行友好协商。
五、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上述赔偿款元作为今后乙方赔偿款的一部分,待有关法定部门损失评估报告出来、乙方损失金额确定之后,从乙方应得的赔偿款中扣除。
六、甲乙双方同意在有关部门损失评估报告未出的情况下,在乙方损失金额确定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款之后,乙方暂时不得再向甲方提出赔偿,不得影响甲方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七、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永安市曹远镇政府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20XX年3月日20XX年3月日20XX年3月xx日
3、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乙方:
高伟军 丙方:
汪兴国 甲方雇用乙方高伟军的汽车运送化学物品,行到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时,和丙方汪兴国驾驶的汽车相撞,货物散落外泄,给甲方造成约十五万元损失。经贺兰县交警队现场认定,乙方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丙方负主要责任。在此情况下,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现就损失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1、由乙方和丙方共同赔偿甲方货物损失80000元。其中乙方赔偿30000元,丙方赔偿50000元。
2、以上赔偿费由乙方和丙方在协议签字时,一次性付清,甲方无论损失多大,今后都不得因本事件再次向乙方、丙方索赔或提起诉讼。
3、甲方原和乙方协商此次运费为 元,因此事故发生,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此次货物运费。
4、此次交通事故中乙方和丙方的损失由乙、丙双方自行解决,于甲方无任何关系。
5、因甲方已向贺兰县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持本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法院不予退还的诉讼费由乙方、丙方按赔偿比例承担。即乙方承担 元,丙方承担 元。
6、本协议在乙、丙两方将协议约定的赔偿款全部偿付给甲方后,由三方在协议上签字后生效。各方均不反悔。 协议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宁夏中卫市金伦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金虎 委托代理人: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篇四:
赔偿协议书范本 赔偿协议书范本 (货物损失赔偿协议书)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电话:
201X年07月07日中午10时,乙方为甲方运货,在重庆到成都高速路途中不慎翻车,将甲方货物损坏,给甲方造成 人民币的损失,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 失程度经双方充分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货物损失费 人民币。
二、乙方以给甲方运货的方式抵扣甲方货物损失费,甲方将扣除每次运输费用的40%,直至扣完为止;若到五月底还未扣完,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的费 用给甲方。
三、乙方履行赔偿义务后,甲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乙方提 出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五、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 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表示完全满意。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 人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篇五:
商品索赔协议书 索赔协议书 (以下称为甲方)和________(以下称为乙方) 在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为了确保产品的最高品质水准、防止因索赔引起纠纷,针对乙方的供应部品(以下简称乙方的产品或供应品)及因乙方的供应品不良时产生的损失和赔偿做了有关协商。具体内容、方法如下:
第一条:
索赔的定义
1、本协议中的索赔是指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为存在品质缺陷的不良品(品质缺陷的 范围还包括任何与产品一起销售给甲方的附件、使用说明书等不良或不当所造成产品被误操作或因此造成与该产品关联的其他部件的不良),造成甲方在维修或更换不良品时产生的人力、物力上的损失,或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或甲方赔偿顾客因维修或更换不良品所产生的人力、物力上的损失,或甲方赔偿顾客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甲方有权利就此向乙方提出索赔。
2、索赔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索赔、一般索赔、特殊认证索赔和召回索赔等,详 见表格1。 第二条:
赔偿责任 按上述第一条之规定,若乙方提供的不良品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须按索赔种类向甲方 提供赔偿。 第三条:
索赔的认证
1、甲方负责任命责任人来判定索赔是否是由乙方产品不良所造成的。乙方要服从甲方 的决定。
2、 如果乙方对索赔有异议,须在收到《索赔通知书》后_3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根据乙方的意见考虑是否重新协商索赔事宜。
3、属于下列两种情况引起索赔的,原则上乙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1)由于客户使用不当或保管、管理不善或擅自改装设备引起的索赔; 2)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原材料不良引起的索赔; 第四条:
赔偿责任期限
1. 乙要对自己的供货品,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依据附加的表格2之规定。
2. 若发生了特殊认证索赔或召回索赔,即使过了前项中规定的保修期,但经甲方 判定乙方是责任方时,乙方依旧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照甲乙双方的协议来处理。 第五条:
索赔的通知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索赔的内容(甲方下达《索赔通知书》给乙方)。 第六条:
索赔部品的返还 从接到甲方《索赔通知书》之日起,乙方须于一周内取回不良品。若一周之内没有取走,可以再商定一个双方同意的期限,若乙方在该期限内仍未取走,甲方有权利处理这些不良品,处理所得利益归甲方所有。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不良品的仓储费,仓储费用按照甲方标准执行。 第七条:
赔偿方法
1、乙方要为甲方的工程索赔、普通(一般)索赔及特殊认证索赔按照以下的规定实施赔偿。 1)部品费 若乙方因部品不良遭甲方索赔,乙方除了要赔偿甲方不良品本身的金额还要赔偿因不良品所造成的其他附带损失。乙方所赔偿的不良品金额按售后服务价格计算。 2)修理费 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更换或维修不良品所产生的修理费,具体金额按双方事先约好的工时和人工费率计算。 3)若甲方已经支付了顾客不良部品费、修理费及其他附带费等,乙方要赔偿甲方已 经支付给顾客的费用。 4)若甲方因乙方的产品不良而赔偿了最终消费者在人力、物力上的损失,乙方须按 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协议价赔偿甲方。
2、不属于工程索赔、普通(一般)索赔及特殊认证索赔的费用,甲乙双方再做进一步的 各别协商后决定其赔偿方法。
3、海外索赔也适用上述条款之规定。 第八条:
赔偿金的支付方法 属于上述第七条的赔偿金的支付,甲方直接从乙方的货款中扣除,或者按甲方指定的方 式支付。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所有方面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约束,并按其进行解释。合同双方不可撤 销地将任何争议送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第十条:
其他 本协议中没有涉及到的事项发生时,或无法用本协议中的各项条目来处理的事情, 甲乙双方进一步协商后决定。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时间
1. 本协议书的有效时间是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止。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表格1:
索赔的分类表 表格2: 赔偿责任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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