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
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新的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
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公务员法全文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范文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 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范文三: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施实细 则 -介简
公务新法员施细则(实eNw ivcliservi e cawl exscuetiev eruglaiotn;Tehnew CivliS rviceeLaw Rulse。)
中华 民人共国和务公员法是经20054月年2日7十第全国届人代民表会大常委员会第十五务次会议过的有通关务公员的家国律法度制,之较993年18国月院颁布务的《家公国务员行暂条》例在许方多面都有新的破、并赋予突的特点,所新,常简称以为新公务员法》《。
新公员法务施实细则- 新务公法员实细则
施
《 公务新法员》分则总,公员的务条件、义务与权,利务职与级别录用,,考,核务职任免,务升降,奖职,励戒,培训,交惩与流回避工,资福保利险,辞辞退,职休,申退控告诉,位聘职,法任律任和附责共1则8章共1,7条0。
其要主内容有
:
第,一则总规定。了公务法的员法立旨宗、据、公依员务的范围,立建公员务度制的指导想、原则,公思员务管主部及其门关系等。
第二
,公务员的件、条务与权利。规义定公了员务具备的应七条件项公务员、应履当行的九项义务公和务员享的有项八
三第,职务与级。规定别实行职位分类了制度明确根,据位职分划位职别,类设公务置职员,实务分行管理类,规并了公定务职务员分类的确和公定员级别的和据等依
。
第 ,录四制度。用规对定用担录任主科任以下及其他员相职务层次的非当导职领务公员,采取务开公试、严格考考察等兑平争、优录择的办取。法公《员务法还》报考公务员对的条件录用、序、程用方录式和用录的组织责机构作了明负规确定。外,此《公员务》还规定法新录用,的务员公,有年一的用试,期试期满用不合格的取消用。
录
第 ,考五制核。度定公务员的考核规分为平时核考和期定核考。核内容考括德包能、、、绩勤、廉五个方面,重考核点工实作绩。定期考核结果为优秀分称职、、本称基和不职职称个等次四以此,为作调整公员务务职、级、工资别及对公以员奖励、务培训辞、的依退据此外,还。定了考核的方规和程法序。
第 六职务任,免度。制规公务定员务实行职任制和选委制任领;导员成务职实行任期。此制外还规,了选任制公务定员任职职和终务止间时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形,情及对公以员务职的限制兼性规定
。
第,七 职务升制度。降公务晋升员务,应职当具备拟任务职要所求的思政治素质、想工作力、能文程化和度任经历等方面职条件的资和格。了为证保升晋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
规定晋升应了遵的循序。程
第 八奖,制励度。定规对公务了或员务公员体奖集励行的实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奖励形种类和撤销的奖励情形等。的
第 ,惩九戒制度规定。公务了员的六种十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分处的种类给、予务公员分的程处及解除公序务员分的处件等条
。
十,第培训度制规定了对。公务培训员的主形式要,包括新录用人员:的任初培、训晋领导升务职人的任员培职训从、专事工作项员人专的业务门培训、全公务体的更员新知识、提能力高在的职训。培此外《公,员法务还对公务员参加》培的时训间、训的登记培理、培管情训况学和成绩习使用的培训机和构作了规定等。
十第一, 流与回交制避度。定了规务公员流交制度。公务员以在可务员队公内部交流伍也,以与公务员队伍可的其他公外人职员交。流交流的形式调任有转、、任职锻炼等挂;规定了并公员务回避度制包,任括职避、回地回避域公务、回避。外此《公,务法员》规还定了公务回避员的程序。等
第 二十 ,工福资保利制险度。定规公务员了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机资制、工资查调度制内等容,还定规了务员的公利福和险保度制。
第十三 辞,职退辞度制。规了定公员辞去务职公程的、序得不职的辞情形和任领导职担公务务员去辞现在职务的程,并序规定了退辞和不辞得公务退员情的及辞退公务形员的序程等
第。四十, 休退制度规。了定务员公退的休两种形:强式性制退和休自提愿前退休,并定规自了愿提前休退的件条。外,此规定还务公退员休应后有国家享定的规待。
遇
第 五十 申,控告诉度制规。了定公员务诉申人事处的决理定的形情申诉和的程,并对公务员序控的权利告公务员和申、诉控告要求的等也,作规了。
定
十第六 职,聘位制度。规定任关可机以经准批专业性对较强的职和辅助性职位实行位任制聘
。
第十七 , 法责任。律规定了违反公务《法》的员法律任责,包责令纠正括或布无效,宣给予行处政分、政行处,追罚赔究责任偿和事刑任等。责
第十,附八。对领则成导员含义,的行对使共公理职能管的事业单中除位工人员勤以的外作工人的员参照管理及《公以务员的》行施期等作了规定日
。
新
务公法实员施细则 新-务公员法容内特和点纳
归
可归为两纳方面个一:是于关公务制员和度务员公理管的总性括定规,包公务员括度制的导思指、想本基则,公原员务范的、条件、义务与围利权,公务员职务与的别级,公务员管理构以机及
违反公务员法法律责的等;任是关二于务公管理员各个节环基本管的理度制的规,包括定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免、任职务升、降奖励、分处培、训、交回避流工、福利保资、退休险、申诉控、职告聘任等位。等公员务以暂行法条例为基础,持保了公务制员的连续度性和稳定,同性也时一有些新发展和的点特:
、一调整公务员了范围。的99318年月国务颁院的布国《公务家暂员条行例》定规公,员务限于仅国行政机家关的工作员。中人国产共党关机、人机关、大政协机关各和主党民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管理照公务员。法大了扩务公的员范,第二条规围定:本“法称公务所,员指依法是行履职,纳入国公行政家制,由国编家政负担财工资利福的工作员人。”也就是要只合符依履法公职行、入纳国家政行制编、由国财家政担工资福利这三负条个件工的作人,员都纳入公务将员范围进管理行这样既。合我符国部人事干管的理实现况,情又有于利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统对一导领保持机和干部队关伍的体整性,有利干部于不在同关之间机行交进流至于具体哪些人。是公务员,公员务员中未法列的,将由公务员举法配的法规具套规体。定
二、务公员法实细则施总,结吸收了十余来干部年人事度改制的一些新成革,果如争上竞、公开选岗拔、前任示公、期制、任任职试用期制、部分位职的任聘以制及人事争议裁仲制度等进一步,善完展发了务公员度,制使公员务度保制与持俱进的时生力命。
三新、务员公按照党法十的六关大于完善干部务和职职级结相合制的的要度,改求革完现善的行职级别制务度,使职和级别务的关更系加理。公务员合规定,法务员职公类位按照公别员职务的位性、特点质和管理需要划,为综分合管类理专、业术类和行政执法类技等别类改。变了一单化职务的设,增设专业置技术类和行执法政职务类为公,员提供务多化的职业样发阶梯。同时展扩,大别级的能功规,公务员定同一职务上,可以在照国按家定晋规级升别。使得级成为别除了职务晋之外升务员职公发业的重要展台阶,级与职别一务都是确定公样员务资及工他其待的遇据依不,职务的升公员,也务可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以待。遇这样有利消于“官除本”位思想,现体适向当层基斜的指导倾思,有想利于决解基公务员职层业发空展间狭职务晋升孝困的难突问题出
。
范文四:《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原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原文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原文2016-12-03浏览:分享人:覃莉霞手机版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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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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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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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臵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臵。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臵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臵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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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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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臵。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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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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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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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臵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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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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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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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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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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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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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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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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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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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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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第十四章 退 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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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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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十四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九十五条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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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第一百条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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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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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第十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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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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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1 基本概要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2 简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3 实施方法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总则。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职务与级别。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录用制度。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考核制度。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职务任免制度。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为了保证晋升质最,防止不正之风,《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奖励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惩戒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培训制度。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此外,《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 交流与回避制度。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此外,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任制度。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第十八,附则。对领导成员的含义,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4 主要特点
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同时,扩大级别的功能,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不升职务的公务员,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