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理论模式行为模式
心理异常的行为认知模式 : 有关的行为学习理论有巴甫洛夫的经典的条件作用原理、桑代克和斯金纳的操作条件作用原理、班杜拉的行为模仿原理以及认知行为理论。
一. 经典的条件作用原理
(一)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
巴甫洛夫的经典条件反射以具有明确而固定反应的刺激作为非条件刺激。以与这种反应无关的刺激作为中性刺激。当中性刺激与非条件刺激在时间上同时或先后重复出现,则导致条件反应的形成。最终中性刺激成为条件刺激,引起与非条件刺激相似的反应。
(二)经典的条件作用原理对心理异常的解释
许多症状通常都是诱发焦虑的环境条件与特殊的行为反应相结合后而获得的。
参与想象 : 参与模仿训练包含示范者表现适当行为,当事人模仿,再由治疗者逐步改正当事人的模仿行为。
认知行为模式: 认知心理学家认为信念和期望是刺激和反应之间的中介影响,即个体对刺激的认知因素才是影响其情绪和行为的重要变量。
1. 艾利斯(Ellis)的ABC理论 ABC理论的主要观点是情绪或不良行为并非由外部诱发事件本身所引起的,而是由于个体对这些事件的评价和解释造成的。
范文二:R-C行为模式理论的角度
R-C行为模式理论的角度 2010年第9期
总第197期
黑龙江高教研究
Heilon~iangResearches011HigherEdueation No.920l0
8eria1.No.197
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后续教育机制探讨
从在心理辅导中运用S—R—C行为模式理论的角度
周小红,杨化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五种.受摘要:高校校纪处分类型分为警告,
前四种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在校接
受处分期间可能在思想,行为表现方面出现异常,从而影响这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消除这些不利影响,应当对他们进行更
人性化的心理辅导,学业辅导,实行动态诚信管理体制,利用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导中的s—R—C行为模式理论,建立新的健康
教育机制,使这部分学生能够正确面对处分结果,重新开始新的大学生活,完成学业,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才.
关键词:校纪处分;后续教育;标签理论;心理辅导;S—R—C行为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614(2010)09—013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享有对受
教育者进行动态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
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学
生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
务,并制定了关于奖励和处分的内容,程序.《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对有违法,违
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 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 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垂=程度相适 应.各普通高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纷纷制定相 应的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学生违纪处分包括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类.其中 前四项处分都涉及受处分学生在校期间的后续教育 问题,这也是本文关注的核心问题
一
,高校校纪处分制度简析
1.高校违纪处分制度概述
高校通常对学生违纪处分行为给予列举式陈述 或分类式兜底条款陈述如《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 分条例》规定十分细致,分为总则和分则部分,对学 生违纪行为进行了具体阐述,在分则中以列举方式 规定学生违纪处分行为和处理方式而《西南政法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则是以分类方式规定其叶, 前四项处分主要涉及违反学习,考试纪律或教学管 理规定,扰乱校园安全秩序,有损害大学生形象,社 会公德的下列情形,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警 告,罚款处罚的,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定的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之?,不予治安处罚的情况.前四项处 分与开除学籍的区分点在于违反法律法规,构成刑 事犯罪;或者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
应当说,普通高校在加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 背景下制定了的校纪处分办法,规定了处分的类型, 处分的内容,处分的程序,包括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
后的申诉程序,等等.但处分仅仅是一个行为评价 的开始,完成高校教育责任还任重道远.正如,"法 律不足万能的,法律并不能'包治百病'.对人们的 思想,情感,认识,信仰以及学术争议等问题,采用法 律手段强行f预是不适宜的".
2.高校违纪处分制度的性质
高校违纪处分制度是高校进行有效学生管理的 必要条件,也是创建和谐校园,进行学生道德教育的 重要手段.
首先,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应当是学生管理制度, 是针对学生在校情况制定的惩罚性管理机制.高校 违纪处分制度依法规定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违纪处 分主体,违纪处分种类,违纪处分程序.根据相关法 律的要求对学生的在校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并且是 一
种惩罚性管理机制.即学生一旦违反相应的校
纪,校规就会受刮相幢等级的处分.
其次,高校违纪处分制度是学生评价机制,对学 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学校违 纪处分结果成为对高校学生的一种负面评价,一种 社会学标签理论的贴标评价.这种评价机制的功能 带有埘其他学生的威慑性和警戒性,同时也教育其 他学生谨慎行为.
收稿日期:2010—06—21
基金项目:西南政法大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心理健康
教育整合模式研究的思考和探索"(编号:XZJYZD0902).
作者简介:周小红,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院副教授;杨化,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
院辅导员,政治学硕土.
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后续教育机制探讨l33
二,建立被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后续教育机制 的必要性
无论是警告还是留校察看,处分结果无疑是给 学生贴上_『犯错的标签,从标签贴上去到取下米的 期间,对学生产生一一定的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甚至 还会延续更久.
尽管一部分学生能够通过自我心理调适,认识 自己的过错,并且能以积极的行为弥补过错,争取获 得学校和教师的重新肯定,重新进入正常的大学学 习,生活秩序.但一旦提及曾受处分的问题,他们仍 然心存余悸,受处分后的不良诚信记录将影响整个 大学生活甚至整个人生旅程.而大部分学生在受到 学校违纪处分后,通常会产生一些极端的消极情绪, 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陷入一种无法自拔的囹圄. 1.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在一定期问内失去了 被正面评价机会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奖励性管理,惩罚性管 理和一般日常管理制度.而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 由于已经被贴上犯错的标签,将在一定的期间丧失 获得正面评价的机会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在受 处分一年内不能评优,推优,评奖,助学金似乎已经 成为不成文的规定.受到校纪处分已经成为政治思 想,道德品质评价良好的否定性条件事实上,在学 生众多的情况下,受过校纪处分的学生显然已经失 去和其他同学竞争的优势,想要获得学校奖励性正 面评价需要倾注更多的精力.
2.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容易产生负面或者对 立的心理情绪
社会标签理论认为,倘若学生在学校被教师或
同学等重要他人贴上了某个标签,这个标签就会对 学生产生两种心理效应:一种是形成难以改变的烙 印;另一种是自我形象的修正.这两种心理效应进 一
步表现为自卑心理和放任心理,严重的情况叮能 导致认识体系错误,产生幻觉或其他不良感知觉情 况.受处分学生通常认为,自己因违反校规,校纪, 受到学校的处分,和其他同学卡u比已经成为一个不 守减信,不遵守纪律的过错者.并且处分决定已经 在全校范围或住学院范被通告,总是认为教师和 同学从此以后会用另一种眼光和另一种标准来价 自己久而久之,自卑心理成为被处分学生的一种 普遍心理状态,在集体生活中无法正视自己,也敢 期望他人对自己的重新正确认.
一
认为反正 部分被处分学生则抱有放纵心理,
处分已然成为事实,那还不如,错再错,继续行走在 违反规范之问,对自己的学习和生活都放任自流,结 果造成错加错这种自我认识的错误感知,使学 生偏离常的轨道,在心理I抗拒正确的认识体系. 3.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容易出现的生活,学 习状态
被处分学生容易在学习,生活上自暴自弃,不求 上进.如因考试作弊,代考或淆人代考而受到学校 的严厉处分,被处分学生总是认为反正已经有科目 成绩为零,无论以后如何认真学习,总是会存在补考 记录,从此学习就会成为大学生活的一项副业,x,j-~ 学习仅仪是得过且过,而非力争上游.
一
些网为特殊的原因,或主观过错较小受到学 校处分的学生,容易脱离集体,产生孤僻感和人际交 往困境.如违章使用水,电,气造成轻微火灾的情 况,学生的确违章在先,但主观上并非有期望或放任 火灾发生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 造成火灾事故.学生受到学校的严厉处分后,总是 会想自己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系,自己所受损失与 自己过错之间的关系.这种类型的被处分学生极易 受自卑情绪的影响而脱离集体,封闭自己从而出现 人际交往困境.
这部分被处分的高校学生,因为自己一时过错 违反了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的严厉处分和批评教 育,而学校往往忽视对这部分学生进行有效的心理 辅导和跟踪教育.公正,公平,公开的处分程序完成 的仅仅是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认定,对学生违纪事实 的正当处置,但无法实现对学生成长的关注和关心. 他们的一次失败可能影响他们一生的成功.没有适 度的关心和关怀,这部分学生实际上已成为高校学 生中的弱势群体,来自学校,教师,同学,家庭和自身 的压力都可能引发一些不可预料的悲剧. 三,建立和完善被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后续教 育机制的路径
教育是一项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事业,教育的 目的就是教书育人,培养优秀人才为社会主义建设 事业服务.针对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学校,教师 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和关怀,使之能够从内心 认同和接受处分,认识自己的过错,同时走出心理困 境,重新起航.在后续教育中应当注重当事人权益 保护的价值倾向和道德感化的方式,方法.
学校及有关机构在设计制度或裁判学生违纪案 件时,要确保建以(被控诉或被处分)学生为中心 的理念,将违纪学生的权益保护置于首位,体现现代 社会人权的宪法意义遵循参与各方权利平等及相 互尊重原则,即在处理学生违纪案件时,充分保护学 生违纪案件所涉及的每,个人,同时鼓励最大限度 的公正和彼此尊重.
1.预防和克服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出现"逆 反心理"
高校学牛处于青年期阶段,心理情绪不稳定,处 于一种自我叛逆与社会适应交替的阶段.如斯普兰 格将青年期形容为"第二次诞生",为了生活而诞 生.霍尔认为青年期是由"疾风怒涛"到"相对平 稳".青年期的大学生,虽然已经脱离了孩子的群 体,但尚不能完全履行成人的责任和义务,处于自我 意识迅速发展,社会性需要和社会化程度趋于成熟 l34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后续教育机制探讨 的阶段.这些受校纪处分的高校学生如得不到正确 的对待和关爱,一种与人交往时的不舒服,不自然, 紧张甚至恐惧的社交焦虑等情绪将进一步扩大.克 服因此产生的"逆反心理",即自卑心理和放纵心理 显得尤为重要.针对这些反常态的心理表现,学校 和教师应当给予这些受校纪处分学生更多的心理关 爱和心理辅导,形成定期心理测试,疏导,咨询机制, 改善受校纪处分学生的心理状态.
高校被处分学生在接受处分的同时通常也在受 处分的时限内丧失获得奖励的权利和在政治上要求 进步的权利.这部分学生容易受到暗示,即使简单 的表情,语言和姿势以及符号都会对之产生消极影
响,使其不断提醒自己曾受过违纪处分.对受处分 学生,辅导员应当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动态,从情 感,认知,意志行为等方面化解负面情绪,使之重新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一些已经明显产生 心理障碍的受处分学生,辅导员应当协助心理健康 专业教师运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等方 式破解他们的心理障碍.
2.注重"标签理论"效应
犯罪心理学理论首先提出着名的社会标签理 论,认为,贴标签是违法犯罪的催化剂,一旦某个正 常人被打上"越轨者"的耻辱标签,他的个人经历就 将发生重大的变化,从"初级越轨"逐渐转向"次级 越轨".而后续教育机制的重要任务就是通过一种 重新定义或标定的过程来使那些原来被认为是有问 题的学生恢复为"正常学生".一方面解除受校纪 处分的标签,一方面重塑正常学生的标签.在注重 "标签理论"效应的过程中加强受校纪处分学生的 学业辅导和生活关怀显得十分重要.
学习是大学生的首要任务,部分学生『F是由于 没有正确处理学习与娱乐,人际交往,社会体验等的 关系,而忽视学习,缺乏正确的信念和意志品质最终 造成在考试期问铤而走险或在生活巾违反校纪校 规.被处分学生应得到更多的学业指导,i【:他们重 新回归大学之道,让学习成为精神生活的首业,让理 性战胜所有卑微的心理负担,"让大学成为一个真 正共同理想的共同体".目前,高校学分制管理中 引入了学分制辅导员,一大批有作为的专业教师成 为学生学习上的辅导员,起到更好的导航作用. 在生活关怀方面,辅导员应当联系学生干部和受
校纪处分学生所在寝室的学生共同关心该生的生活 状态,及时帮助受校纪处分学生解决遇到的困难,防 止受处分后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出现,防止受校纪处分 学生产生学习困扰,生活懒散等情况.
3.以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状态为指向建立S ,
R—c的行为模式
根据现代心理学的S—R—C行为模式理论,刺 激一反应一结果(stimulus—respone—COnlsequence)
的现代行为治疗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有效的行为治疗 模式.以实验心理学及心理学中行为学派的理论和 观点为基础,强调条件化刺激和反应的联系及其后 继反应规律,解释行为的建立,改变和消退,用于 "奖励性"或"惩罚性"操作条件对行为的塑造. 大学生的认知能力都非常强,可以在心理辅导 过程中通过语言表现过程实现其心理化(心解). 这就是言语化和心智化的过程.达到反思的目的, 在反思中重新建立新的行为模式.任何行为都是可 以习得或弃掉的.
在建立和谐社会的条件下,高校学生应当遵守 诚信原则和遵守校园基本行为标准.该行为模式实 施的目的是不断强化学生的诚信美德和突出学生基 本行为规范的根本教育目的,从正向予以引导. 对于高校受处分学生,他们受处分时自动接受 诚信分值降低,如学习诚信,生活诚信,考试诚信,上 网诚信等.但是应该根据学生后续表现情况,清除 其违纪记录,恢复学生诚信分数.
许多高校制定了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对学 生在校期间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如《西北大
学学生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这有利于督促学生遵 守规范,但在诚信档案管理中缺乏动态的评价机制, 总是一种诚信缺失的记录而没有诚信恢复或诚信增 加的记录.
因此,建立高校学生诚信档案动态管理机制显 得尤为重要.诚信档案应当包含学生违纪,违规的 记录,同时也应当包含学生遵纪守法,作出重大贡献 的记录.即诚信档案有减分项目,也应有加分项目. 如学生作出对他人,学校,社会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 事件应当增加信用评分.同时,在诚信缺失后的警 告期或考察期内学生无违纪情况,应当恢复诚信等 级和信用评分.这是对学生在校表现的全面记录, 给予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能够客观,公 正评价学生的诚信状况.通过高校学生诚信档案动 态管理机制的建立,正确引导受校纪处分学生回归
生活状态,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让其 正常的学习,
认识自己生活中发生的重大生活事件,构建新的S —
R—C行为模式.
参考文献:
[1]秦惠民.构筑化解高校纠纷的完善机制[J].中国高 教研究,2004,(4).
[2]曾智.社会标签理论及其在学生"问题行为"转化 中的应用[J].教育探索,2007,(3). [3]黄汀.从标签理论反思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式 [J].云梦学刊,2007,(5).
[4儿美]布鲁姆.美国精神的封闭[M].南京:译林出版 社,2007.
[5]陈晓阳,刘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
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4).
[责任编辑:西广明]
范文三:领导行为的理论模式
作者:高云庆
组织人事学研究 1999年01期
有效的领导是集体达到目标、获得成功的决定因素之一。为了有效地管理人类的群体活动,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对领导行为和领导学进行了大量研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理论模式。本文在西方学者关于领导和领导行为的几种主要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提出和概述了一个领导行为的综合模式。
一、领导的基本概念
关于领导,弗雷德·E·菲德勒引述了近十多个不同的定义,内容各不相同,对组成部分的强调也各有侧重。菲德勒认为,领导者是群体中被赋予指导和协调与工作相关的群体活动这一任务的个人,或者是在任命的领导缺席时主要负责执行这些职责的人。领导者通过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等手段来协调群体成员的活动,发展和维持成员之间的团结以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使之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拉尔夫·M·斯托格迪尔认为,领导是对一个组织起来的集体为确定目标和实现目标所进行的活动施加影响的过程。为了有效地施加影响,一位领导者需要对其影响进行实地了解。基思·戴维思认为,领导是管理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例如,要求管理者进行计划与组织,而要求领导者的全部工作则是他们要影响别人来跟随他们。领导是一种说服别人热忱地追求已确定目标的能力,它是把群体团结起来,并把它推向目标的人的因素,它把组织及其人们的一切潜力发挥出来并使之成功的最终行动。戴维思在这里所强调的是领导在激发超出常规的行为反应方面的作用。
综上所述,领导一般可简单地理解为影响,即影响别人,使之心甘情愿地为实现群体目标而努力的艺术或过程。领导的作用是指引途径、进行指挥、督导处理和群体诚挚工作的领头雁;领导者不是站在一个群体的背后驱使和鞭策他们,而是要走在群体的前面促使他们前进,鼓舞和帮助群体尽其可能去实现目标。说明这个道理的恰当例子是乐队指挥的作用,通过乐队指挥的努力、理解,使各种个别的乐器演奏和谐整齐,形成有生命力的音乐。一个乐队因指挥的才能不同而有不同的演奏效果。
二、领导理论的研究情况
领导行为的早期(1949以前)研究,主要是探究领导者具备的特殊品质,试图按照生理、心理和性格等方面的品质,把领导者从群体中明确划分出来。尽管为此做过许多研究,但斯托格迪尔等人的研究否认了领导与特殊的品质之间的任何关系。正如心理学家尤金·E·詹宁斯所说:“研究工作给我们提供了这么一张据说能说明领导特质的五花八门的品质清单,但它对实际工作什么也说明不了。”
本世纪五十年代初,贝尔斯和斯托贝克通过对小群体行为的深入分析,发现了两种主要的领导行为,即社会情感型和工作任务型行为。此后,俄亥俄州立大学的沙特尔及其同事通过了解群体成员对领导者行为的描述,进一步提出了领导者行为的两个重要概念:一个被称为“人际关系导向型(关怀型)”,即认为领导者行为的出发点是关心下属并由此获得下属的尊敬,它包括听取群众意见,平易近人,关心成员待遇和福利等等;另外一种行为被称为“工作任务导向型(指导结构型)”,即领导者规定任务,组织和指导群体成员进行工作,建立和维护规章制度,将全部精力放在工作上。这两个重要概念为以后的几乎所有的有关领导的研究奠定了基础。1964年,布莱克和穆顿以这两个概念为基础提出了管理方格理论。这种理论以形象化的方格图形来表示领导行为,说明一个领导者既要关心生产也要关心人的重要性。管理方格理论作为训练主管人员和识别领导方式的手段,已在全世界得到广泛应用。
利克特按下属参与程度对领导方式进行了分类,提出了四种(压榨和权威式、开明和权威式、协商式、集体性参与式)领导行为,作为研究和阐明它的理论的原则。利克特是一位主张职工参与管理的倡议者,他认为独裁专制已经过时了,明智之举应该是参与制。科奇和高兰奇的研究证实了民主的、参与的行为可以使下属感到工作的责任,提高群体和组织的绩效。
菲德勒1964年发表的权变理论,在领导理论的研究领域产生了很大反响。这个理论把领导者的个人品质和环境因素结合起来,认为领导是一种过程;在此过程中,一个领导者所能施加影响的能力取决于群体承担任务的环境因素和领导者的作风、性格、工作方法与该群体的适应程度。菲德勒按照LPC(最不愿与之合作工作的人)把领导方式划分为人际关系驱动型和任务驱动型两种类型,揭示了领导方式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即就是在周围环境状况很好和很不好时,任务驱动型最有效;在周围环境状况中等情况下人际关系驱动型最有效。福塞斯1983年的研究证实了菲德勒理论的合理性。
以上是领导行为理论研究的大体过程和取得的一些成果。这些理论都以存在一种有效的领导方式为前提条件,相信有效的领导与个人的交往能力有关,既有主观唯心的东西,又有合理的科学成分,需要我们批判地借鉴和吸收。
三、关于领导行为的一个综合模式
对领导行为理论的简要回顾和考察,虽然证实了有效的领导行为对群体和组织的绩效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并且领导方式具有因情况而异和随机制宜的性质,但这些理论排除了群体认知水平的差异,对相同的领导方式可能产生不同的绩效缺乏足够的解释。菲德勒的研究表明群体成员的认知水平与领导者的领导效能呈正相关,也就是说工作群体的认知水平对领导方式的选择有极为重要的影响,领导者应根据特定任务中群体成员表现出来的认知水平考虑自己需要采取的领导方式。按照这一观点,我们以领导者在实际工作经常反映出来的行为“协调”和“指挥”为基础,结合群体的认知水平,概述一个综合性的领导行为模式,对领导方式的选择作出合乎实际的预期。
在上述领导行为模式中,关于领导方式和认知水平的定义如下:
参与型:领导者对下级在一切事务上都抱有充分的信心和信赖,遇到问题总是征求下级的看法和意见,尽可能地与下级讨论问题直到达成一致意见:决策完全委托给下级,鼓励下级独立作出决策,并使上下级和同级之间的信息交流完全畅通。
支持型:领导方式是多协调,少指挥,对下级抱有相当大的信心和信赖,日常工作的决策能够积极采用下级的看法和意见;领导者能够认可和主动倾听意见,给下级提供解决问题的便利条件,在激励方面基本采用奖励的办法,偶尔也实行惩罚。
指导型:领导方式是多指导同时多协调。允许一定程度的下情上达,在决策过程中虽然仍然给予大量的批示,但同时也设法采用下级的看法和意见;虽然下放一定的决策权,但对政策性问题的控制则绝不放松。
指示型:采用这种方式的领导者非常专制,对下级缺乏信任,主要用惩罚,偶尔也用奖赏去激励下级;领导者习惯于上情下达,常常具体告诉下级在哪里、什么时候、做些什么和怎么样去完成各项任务;决策基本上限于最上层,信息交流也是单向(自下而上)的。
认知水平:独自完成一项任务的能力,是思想觉悟、智能、技能、教育、培训和工作经验的函数。一般而言,不同的认知水平,完成工作的信心以及进行工作的兴趣和热情是不同的。
领导行为的综合模式把群体的认知水平分为四个不同层次,即高水平(Z[,4])、介于中等水平和高水平之间(Z[,3])、介于中等水平和低水平之间(Z[,2])和低水平(Z[,1]),每个层次的认知水平都对应于一个适宜的领导方式。不论是正在岗位上的领导者,还是即将走向领导岗位的未来领导者,只要能够对他们所行使职责的工作群体的认知水平有一个合理的的判断,就能够选择相应的领导方式,对领导行为的预期也就是显而易见了。
这个理论模式的意义不仅在于领导者能够获得适当的领导方式,而且说明了有效的领导者是能够灵活运用不同的领导方式的那些人。值得说明的是基本模式仅仅为理论研究,还缺乏实证研究来支持;要真正使本模式具有实际意义,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证研究。
作者介绍:高云庆 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
范文四:税收遵从的理论模式与行为模式(理论普及)
从总体上看,对税收遵从的研究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于预期效用理论(expected utilitytheory)的理性模式;二是基于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的行为模式。
(一)理性模式
理性模式是基于经济学中常常假设的理性人观点,即个人的效用只与收入高低有关,他的目标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税收不遵从的收益超过了以罚款为代表的税收不遵从成本,他们就会选择税收不遵从。因而,理性模式暗含的假设是,纳税人是没有道德观念的,影响税收遵从与否的因素只是税率、查处概率、税收惩罚和纳税人风险厌恶的程度等。
理性模式是经济学研究的主要模式,但是在税收遵从研究中,很多理论分析得出的结论不符合实际。其原因有多种,一种原因是人的偏好并不是相对稳定的,甚至是很不稳定的,偏好可能是决策的结果而不是决策的原因;一种原因是人们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能对各种预选方案都进行考虑,有可能当一种较满意的方案出现后,人们就不再继续搜索其他方案了;还有一种原因是人们对各种决策的结果出现概率很难做出准确判断,人们对概率的反应不遵循统计规律。
例如,研究发现,美国的平均税务检查率已下降到1%以下,而且罚款额也只是偷逃税款的一小部分。根据理性模式,在如此低的检查率和罚款率下,大部分人会选择税收不遵从,但是在现实中却是大部分人选择依法纳税。极端的假设是税务部门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查处概率为零,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理性模式,纳税人会全部选择税收不遵从,可经验证明,有些人天性诚实,不论逃税刺激有多大,他们都将选择诚实纳税。可见,对偷逃税行为的威尽管能够影响税收遵从行为,但是不足以完全解释现实。
(二)行为模式
自20世纪70 年代以来,一些心理学家和行为经济学家发现,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实际经济决策行为经常违背预期效用最大化原则。因而,一部分经济学家吸收了社会学、心理学等研究方法,创立了一种新的行为决策理论,这就是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
经过20 多年的发展,该理论趋于成熟,理论创始人之一卡尼曼(Kahneman)也因此获得2002 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关于人们经济行为决策分析中,前景理论提出了与预期效用理论不一致的三种效应理论,这三种效应理论在税收遵从问题上都有反映。
第一,确定性效应(Certainty Effect)。它是指人们在决策过程中,比较倾向于选择那些被认为具有确定性的结果。确定性效应反映在税收遵从上,就是说假如税制简明并且易于遵守,纳税人就易于选择诚实纳税;反之,如果税制繁琐且存在漏洞,不规范的税收制度会使纳税人无所适从,纳税人就易于选择税收不遵从。
第二,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它是指人们并不拥有稳定的、事先定义好的偏好,在决策过程中,通过改变对结果的描述来改变参照点,继而影响到人们的偏好选择问题。在税收遵从问题上,纳税人风险偏好可能是不固定的,如果纳税人在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在面临还须补缴税款的情况下,就可能倾向于风险爱好;而在面临着可获退税前景时,就倾向于风险厌恶。根据该理论,税款预提制度或预缴制度有利于提高税收遵从度,因为预提或预缴的税款越多,纳税人将来可获得的退税越多(或需补缴的税款越少),纳税人越倾向于诚实纳税。
第三,分离效应(Isolation Effect)。由于人们作出经济行为决策时,会面临着很多信息,人们受到认知能力的限制,不能像预期效用理论认为的那样充分利用各组成部分的信息判断最终结果,而是更可能对各种信息进行取舍分离,以简化决策过程,这可能导致其偏好与选择的不一致。在税收中,纳税人对选择税收不遵从的前景分析包括三个环节:它有多大可能被列为税务机关的检查对象?税收机关对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查出概率有多高,一旦被查出后,将要受多大的税收处罚?根据前景理论,在信息不完全、认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纳税人不可能做到完全理性,而很有可能只根据片面的信息进行判断,例如只根据对逃税行为的法定处罚率进行判断。
随着前景理论的发展,该理论在解释税收决策上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总的说来,虽然预期效用理论和前景理论两者都是研究不确定性或风险条件下的行为决策,但是预期效用理论是用来定义理性行为,是规定性的,而前景理论是用来描述真实行为,是描述性的;前者关注的是财富的总量,是基于最终财富的决策,后者关注的是财政增量(损失或收益),是基于财富变化的决策;前者反映了对风险的永久态度,后者反映了对风险的暂时态度。不过,一般认为,前景理论还无法取代预期效用理论,它可称得上是对预期效用理论的改进或修正。在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分析时,要综合考虑这两种模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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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_张文琴
2016年9月第5期总第149期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dongPoliceCollege
Sep.,2016No.5Ser.No.149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
张文琴
(山西警察学院侦查系,山西太原030021)
摘要:为了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需要从刑事案件侦查的视角,厘清侦查行为的要素及运行规
律,探究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从而促使侦查主体具有合理的行为规范,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侦查行为有特定模式,其本质是侦查主体由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遵从查找、发现、确定的模式开展,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的模式进行分析推断。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是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保证。
关键词:侦查行为模式;侦查行动;侦查思维;侦查目的;驱动点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65(2016)05-0122-07
为适应刑事执法规范化的要求,必须对公安
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当前,学界对侦查行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侦查行为的主体,即侦查主体,如侦查主体的组织结构,侦查机关的各方面建设,侦查力量的组织协作,侦查机制的建立、推进与完善等;二是侦查行为的方法,即侦查方法,包括侦查方法的界定及具体的应用等。在法律方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方法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强制措施等;在学理方面,既有对侦查方法界定的研究、具体侦查方法的提出及应用研究,也有对侦查:“侦查方法应当方法的范畴研究。有观点认为
①,以及对视包括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
的外化。关于侦查行为方法范畴、方法种类等方
面的研究,固然是探索挖掘的重点,但是对侦查行为本质的研究,包括厘清侦查行为要素及其运行规律,探究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对于促使侦查主体规范行为,确保办案质量和丰富侦查学科理论,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侦查行为本质研究是构筑侦查行为模式
理论体系的基础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在透视侦查行为、探究侦查行为本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一)侦查行为的界定
侦查行为属于法律词语。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侦查行为进行统一表述,学界对其界定众说纷纭,其观点差异主要集中在方法论方面。有的认为,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有的认为,侦查行为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活动和采取的紧急措施;还有观点认为,侦查行为应当包括专门调查活动和强制措施等。这些不同角度的界定
如认为侦查方法属关于侦查方法的表述还有其他观点,
于侦查对策的子属,与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
①
频侦查的研究、对空间轨迹查询技术的研究等。学界对侦查行为方法论的特别关注,与侦查学科属性的应用性、实践服务性紧密相关。但对侦查行为本质方面的研究,仍然有阙如之处。
侦查的本质是侦查主体通过实施侦查行为,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以达到侦查目的及其
是侦查主体实施的侦查活动量化指标的过程,
收稿日期:2016-03-27
作者简介:张文琴(1967-),山西警察学女,江苏镇江人,
院侦查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属于同属关系等。这里的侦查方法,是对刑事案件侦查中侦查技
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查谋略及其他侦查方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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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助于对侦查行为的理解。本文前引“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实施侦查方法活动的外化”一说,是把侦查行为界定的表述超脱于学界对方法论的纷争,归结于影响侦查行为结果的元素。,“行为”之释义为笔者认为,从基本词义看举止、行动,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这里的思想活动,就是通常所说的思维①。行为具有目的性,是一个整体的行动过程。:“是在侦侦查行为可界定为基于以上认识,
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是为了达到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而进行的一个整体行动过程,
”是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的统一。侦对侦查行动结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基于侦查思维,
果进行处理,从而客观反映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行动,贯穿于刑事案件侦查的始终,是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一系列侦查行动的组合
。
第二个环节;之后作出立案决定,按照立案程序采取了立案行动,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的立案行动组合。对此过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首先,刑事案件的立案行动有其具体的目标驱动,即按照法律要求,保障所发生的刑事案件能够及时、准确立案,防止漏立、错立现象。同时,立案行动又可分解为受案、审查、立案三个子行动,每个子行动又有各自的目标驱动。其次,侦查行动有匹配的侦查方法将其外化。以审查行动为例,其外化的方法一般为对受案过程中获得的材料和证据进行审以确定手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与要查③,
求、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同时在必要时可使用不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初查方法,如调查询问、现场勘查、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调取现场周围的视频监控等。因此,审查行动是在是否立案的目标驱动下,使用审查和初查的方法,对证实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查找、发现的过程。而判断是否立案,应在多方取证的前提下,遵循“嫌疑—重大嫌疑—证据确实充分”的侦查思维模式,逐步对犯罪事实加以确定。
综上所述,侦查行为的本质是在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下,以侦查思维支配侦查活动,“查找—确定”沿着的模式开展的行动。侦查行动应当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的思维模式,通过相应的侦查方法实现外化,进而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三)侦查行为本质论研究是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体系的基石
对侦查行为本质的研究表明,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都有其内在规律和特定模式。而作为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的综合体,侦查行为也必然有其模式。因此,研究侦查行为本质,为侦查行为模
思维释义为思想活动,基本词语解释是指人类对情感信息的处理过程,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
①
图1侦查行为的界定示意图
(二)侦查行为本质论
从基本词义角度对侦查行为的界定,是侦查
行为本质论的界定范畴。侦查行为的本质是侦查行动,即以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为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对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予以还原,表现为一系列具体侦查行动的组合。对侦查行为本质论的认识,应当结合侦查行动的现实领域予以理解。
在侦查行动现实领域,侦查主体的侦查行为,也即侦查行动的组合,贯穿刑事案件侦查活动的始终。在完成刑事案件侦查任务的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下,刑事案件侦查可分解为立案、初始侦查、深入侦查、破案、侦查终结等行动组合②。上述行动组合还可进一步分解为若干具体行动,且以相匹配的侦查方法得以外化。侦查行动中,无论使用何种侦查方法,都是在侦查思维的支配下实施的,而且侦查行动的运行过程与侦查思维的活动过程都是有规律、有模式的。以立案行动为例,如某公安机关接到一起刑事案件的报案,接警民警按照受案程序受理案件,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立案行动组合的第一个环节;立案单位对这起刑事案件依照立案条件采取审查行动,完成了这起刑事案件立案行动组合的
侦查思维是侦查主体对侦查行动结果进行处理,从而客观反映刑
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行动有多种词语解释,其中一种解释是,为达到某种目
“为达到侦查目的而进的而进行的活动。为此,侦查行动亦可作
②
行的活动”的表述。
把刑事案件侦查按行动划分,是职业教育学习的一种模
式。采取行动划分的方法研究刑事案件侦查,有助于侦查工作领
③
域与侦查学习领域相互对照。行动组合有多种观点,如法理观点,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案件分为立案、侦查、侦查终结三项。本文采学理观点。
123
式理论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二、侦查行为模式理论之要义及其内涵刑事案件侦查基于侦查行为本质论的研究,
中存在特定的侦查行为模式。总的说来,侦查行为是侦查主体基于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的驱动。在侦查思维支配下采取的侦查行动;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沿着“查找—发现—确定”的模式开展,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的模式演化推进,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是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保证。其内涵是
:
”“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制
四个驱动点。(2)存在多个驱动点止犯罪活动”
时,一般选取一个驱动点作为主驱动点,其他为辅
驱动点。如刑事案件侦查的初始侦查行动中,多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驱动点,其余作为辅驱动点。若侦查未知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可把查明犯罪嫌疑人作为主驱动点或第一辅驱动点。(3)主驱动点决定其子行动的组合,辅驱动点对侦查行动的子行动组合有一定影响,但不起决定作用。如刑事案件的初始侦查行动中,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驱动点,那么就把此驱动点作为组合其子行动的起点,相应采取勘查犯罪现场、询问被害人证人等措施,而作为辅驱动点的“收集证据”的取证行动组合不对全局产生决定作用,而是在主驱动点的行动组合中来完成。(4)主、辅驱动点可以相互转化,如初始侦查把查明犯罪事实作为主
图2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示意图
驱动点,深入侦查把查明并确定犯罪嫌疑人作为主驱动点等。
决定驱动点的因素既可以是侦查目的,也可以是目的的量化指标(也称目标)。驱动点既存在量化要求,也存在序化特征。刑事案件侦查的目的和目标为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量化指标为“查明犯罪事”、“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实
”(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制止犯罪活动”人
要素的量化,如与刑事案件有关的人、事、物、时、,“查明犯罪事实”空、原因、结果等指标)。其中
;首先可量化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进而可以继续量化为司法证明的标准,即“据以
、“每个证据必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
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
”、“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明力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能够得出确定无疑据证明的结论,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等。而主、辅驱动点的区分则印证了驱动点的序化特征。
2.侦查目的和目标通过侦查行动转化为还原点
侦查的过程,也被称为还原刑事案件真相的过程。具体而言,就是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通过开展侦查行动,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
,“查成要素,使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如前所述
①
(一)侦查行为由侦查目的和目标驱动,通过侦查行动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
侦查行为是意识作用下的行动,是实现侦查目的和目标而进行的整体行动过程,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通过开展侦查行动,实现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即还原
侦查目的和点①)的转化还原。刑事案件侦查中,
目标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侦查行为组成一个整体
的行动过程。
1.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的驱动点侦查目的和目标作为侦查行动的驱动点,决定侦查行动及其子行动组合。依据法律对刑事案件侦查的要求,侦查行为启动的驱动点为了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结合侦查实践规律,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可解析为“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及“制止犯罪活动”。不同的驱动点决定着不同的侦查行动及其子行动组合。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同时决定侦查行动的子行决定侦查行动的开展,
动由立案行动、初始侦查行动、深入侦查行动、破案行动、侦查终结行动等组合构成。
驱动点的确定与选取有其自身的规律。驱动侦查行为开展的目的和目标为完成刑事案件侦查的任务,在此目的和目标下,确定与选取驱动点的、要求一般为:(1)首先聚焦于“查明犯罪事实”124
“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这里把称为还原点。
作为侦查初期开展侦查行动的主驱明犯罪事实”
动点,通过侦查行动,完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量化指标,从而还原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真相。还原点与驱动点的区别是,驱动点有多个时,需要选取其中一个点作为主驱动点并组合其子行动,其余点为辅驱动点;而还原点是侦查行动的目的地①,侦查行动追求的是所有还原点都确定到达。还原点不存在主辅之分。
3.侦查目的和目标是侦查行动组合的衔接点侦查目的和目标既是侦查行动开展的驱动点,也是侦查行动转化的还原点,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侦查行为成为整体的行动过程。如前所述,刑事案件侦查任务驱动下的侦“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行动,可由
“查明并缉获犯罪嫌疑人”、“制止犯罪活动”作为,“查明犯罪事实”侦查行动的驱动点。其中可作为初始侦查行动的主驱动点,在“犯罪事实”量化指标实现后转化为还原点,同时其余辅驱动点也相继逐步转化为对应的还原点。下一个行动“深,入侦查”是将初始侦查行动的各还原点作为该
行动的驱动点,并再次确定主驱动点和其子行动的组合,依此类推。以侦查目的和目标衔接各侦查行动,使不同的侦查行为组成一个行动过程的有机整体,直到刑事案件侦查的四项任务依法全部转化,在实现各构成要素的法律要求的前提下,揭示刑事案件的本质,这是侦查行为的追求。
4.侦查行为的本质,是通过侦查行动使作为驱动点的侦查目的和目标与作为还原点的刑事案
“同一”②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达到
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刑事案件“查明犯罪事
:“查明犯罪行为发实”这一驱动点的量化指标为生的地点、犯罪行为发生的经过、犯罪行为所造成
的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方法手段、犯罪嫌疑人作案原因,以及其他需要查明的犯罪事实
”等。侦查行为通过侦查行动把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通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查明犯罪事实”准,使的驱动点得以还原,实现侦查目的和目标与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同一”,进而确保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行为模式由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组成
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是构成侦查主体的侦查
行为的要素。其中,侦查主体的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具有特定模式。因此,作为侦查行动与侦查思维综合体的侦查行为也具有特定模式,且受到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共同影响。
1.侦查行动模式
侦查行动无论使用何种侦查方法实施,始终聚焦驱动点进行查找、发现,经过确定转化为还原点。这是一个通过聚焦驱动点,沿着“查找—发现—确定”的模式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过程。
(1)查找是侦查行动的基础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查找”是指在侦查
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侦查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及特有的方法,查找驱动点和侦查目的及其量化指标。查找是使侦查行动的驱动点转化为还原点的基础。查找贯穿刑事案件侦查从立案行动开始到侦查终结行动结束这一过程的始终,是侦查行动的基础。影响查找的要素为驱动点和侦查方法。无论是因人立案的刑事案件,还是因事立案的刑事案件,驱动点都是侦查行动查找的基础。以因事立案的刑事案件为例,侦查行动查找的驱动点可归纳为:
一是初始侦查行动。侦查行动除以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取证查证、网上查证等主要措施方法外化,查找的驱动点一般聚焦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并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量化:第一是刑事案件基本情况,继续量化为刑事案件发生、发现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刑事案件形成的原因和危害结果,现场周围是否还有其他知情人、见证人及其他量化指标等。第二是犯罪现场情况,继续量化为现场方位与环境,现场的态势,犯罪嫌疑人出入现场的路线、方向,作案过程及结果,现场处置情况等。第三是侵害对象,继续量化为被害人及财物。其中被害人的相关指标,如被害的时间、
还原点是侦查行动的目的地,即达到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可以按照法律的要求设定其标准,
①
如整体的侦查行动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设定其标准;侦查行动的目的和目标也可以按照侦查规律设定其标准,如分解的侦查行动标准,可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的规律设定其标准。
相同、一样的范②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畴,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属性,是由事物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侦查行为中,同一指把目标量化为标准后按标准比对,符合即为同一。按照标准同一的要求,侦查目标的标准即为驱动点的标准,也应当是转化为还原点的标准。
125
经过、结果等,被害人被侵害前的情况,被侵地点、
害时所处的状态、正在干什么、和谁在一起,被侵害前的活动情况等;财物的量化指标,如现场被翻动破坏、损失的财物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特征,财物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情况,以及没有遭到翻动破坏、带走的类似财物有哪些及种类、数量、价值、特征,存放时间、位置、条件、知情情况等。第四是犯罪嫌疑人,继续量化为犯罪嫌疑人人数,基本特征,其职业、技能、习惯嗜好,作案特征等。
二是深入侦查行动。侦查行动主要是各种调查取证方法活动的外化,驱动点一般聚焦犯罪嫌疑人是谁。量化指标为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是作案因素,如作案动机、目的及因果关系等。第二是行为实施条件,如作案时间、知情情况、技能等。第三是物质方面的条件,如作案工具、遗留物品及其痕迹特征等。第四是体貌特征,如静态特征和动态特征等。第五是其他条件,如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后有无反常表现等。
三是破案行动。侦查行动是强制措施、取证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方法活动的外化,驱动点一般聚焦在确定的犯罪嫌疑人及量化指标,如有无其他犯罪成员及涉案人员;涉及本案的证据还有哪些需要补充;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其他案件等。
(2)发现是侦查行动的关键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发现”是指侦查主体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及特有的方法,识别驱动
。“发现”点及量化指标是侦查主体能力的体现,是侦查行动的关键。刑事案件能否破获、何时能
够破获等,很大程度上是由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决定的。
“发现”能力主要取决于侦查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同时也有赖于侦查技术的发展及侦查平台的建设与完善。
,“发现”能力主要取决于侦查主体的主第一
观能动性。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和工作阅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案件“发现”的把握。侦查人员既要有历炼,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有善于发现识别犯罪行为的能力。在同等的侦查环境下,发生了类似的案件,侦查人员采取了类似的侦查行动,但侦查效果经常有差异。案件侦查圆满告捷,还是迟迟不能侦破,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起决定作用。126
第二,侦查技术的发展及侦查平台的建设完
善,强化了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公安机关自实施警务信息化建设以来,侦查工作进入全面发展时期。公安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完善,带来了侦查平台的现代化。在技术侦查方面,与之前相比有了显著的提高,如空间轨迹查询跟踪技术、视频侦查技术等现代侦查方法被用于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提高了侦查主体的发现能力,使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有了显著提高。
(3)确定是侦查思维模式在侦查行动中的实现
,刑事案件侦查行动中的“确定”是侦查主体
对侦查行动结果的确认过程,是对发现的目标进行确认转化为还原点的行为。这种“确认行为”需要经过一个过程,即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过程进行确认,通过侦查的思维模式实现从驱动点到还原点的转化。
2.侦查思维模式
侦查主体的侦查思维①,是侦查主体通过对
确认侦查行动结果与侦查行动结果的认识判断,
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关联。其表现为侦
查主体对侦查行动结果进行反复确认,遵循“嫌疑—重大嫌疑—确定”的模式进行分析判断。这
“嫌疑”,里的是指对发现的驱动点与刑事案件的“可能有关”,还原点的判断;这里的“重大嫌疑”是指对发现的驱动点与刑事案件的还原点“有关,的可能性较大”的判断;这里的“确定”是在侦查行动发现该目标的相关指标被多次重叠且具备
一定质量和数量条件②时,对发现目标作出是还“确定”。“确定”即是侦查思维与侦原点的认定,
查行动的有机结合,是对侦查目标确认转化为刑事案件本质及构成要素的相关还原点的决定性行为。
(三)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
1.侦查行动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的外化
刑事案件侦查中的侦查行为由侦查主体采取
对侦查思维的界定有多种观点,如方法论认为,侦查思
维就是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手段、措施、对策来分析案情、收集证
①
据、发现和查缉犯罪嫌疑人的智能活动。本文对其的界定采本质论。
质量数量是对取证的要求,质量指证明力,数量指需要
一定量的证据,不能仅凭一方证据。
②
通过法律赋予侦查主体的的各种侦查行动组成,
权力及特定方法加以实现。侦查行为通过侦查行动实现,侦查行动遵循行为模式实施,侦查行动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的外化。
2.侦查思维模式是侦查行为模式实现侦查目的的保障
为确保刑事案件侦查目的的实现,侦查主体通过侦查行动发现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目标,需要经过查证核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查证核实的过程中,侦查行为应当遵循侦查思维模式,并辅以相应的侦查行动组合,才能保障办案质量。
,“嫌疑—重大嫌疑—确定”也就是说的侦查思维模式决定着查证核实的过程与结果。如果在侦查
过程中,对发现的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目标的查证核实不遵循侦查思维模式进行,则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目前公安部正式公布的刑事错案的发生,大部分可归咎于此。
3.侦查行为模式是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
刑事案件侦查中,只有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达到有机统一,才能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无论从案到人的侦查模式,还是从人到案的侦查模式,侦查行为都应当是对驱动点进行查找、发现和确定的侦查行动,同时以侦查思维为主导,经过“嫌疑—重大嫌疑—确认”的思维模式,使最终的“确定行
“确定思维”为”与两方面达到一致,实现侦查行动模式与侦查思维模式的有机统一,才能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从而构成完整的侦查行为模式。只有侦查主体始终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侦查行为,才能确保刑事侦查的办案质量,完成侦查任务。
三、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研究的动因
开展并逐步深化对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的研究,是法理、学理及侦查实践三个方面都面临的现实要求。
(一)法律规制要求侦查学科探究相关理论,保障准确办理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准确办理刑事案件有相关规制主要体现在:
1.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总要求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第2条规定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
,“保证准确、”行。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其中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查明犯罪事实,
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规定,要求侦查主体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保证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而且要保证查明的犯罪嫌疑人确实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不是无罪的人。这是对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总要求。
2.刑事诉讼法提出了准确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要求
《刑事诉讼法》:“可以用于证明第48条规定
,“证据必须经过查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第53条规定: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
。上述规定要求侦查主体在办理刑除合理怀疑”
事案件的过程中,尊重客观事实,还原刑事案件的
真相,准确查明犯罪事实、查明犯罪嫌疑人,收集一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使其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
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要达到刑事诉
“准确办理刑事案件”讼法规制下的的要求,就需要探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以指导侦查主体
从犯罪事实出发,收集一切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和全部犯罪事实;依据客观规律查明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排除合理怀疑,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就是研究从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出发,在侦查目的及量化指标(或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的驱动下,侦查主体如何利用合理的行为规范,寻找、发现侦查目标,排除合理怀疑,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追求所有的还原点都确定到达,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结构要素。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主体只有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侦查,规范侦查行为,运
127
才能收集并证实一切与刑事案件有用侦查方法,
关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侦查学科相关研究成果为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探究奠定了基础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在对侦查学科现有相关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拓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是对相关研究成果的归纳总结和进一步深化,并被拓展到整个侦查过程的侦查行为中。无论是因事立案还是因人立案,无论是查明犯罪事实还是收集犯罪证据或查明并缉捕犯罪嫌疑人,侦查的整个过程都应当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只有选择确定合理、有效的驱动点,规范侦查行为,还原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才能做到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查明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分子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
[1]
受刑事追究。
(三)侦查实践需要侦查行为模式理论提供支撑
多年来,公安一线实战部门在侦查实践中,为打击刑事犯罪发展出了一些新型的现代侦查方法,如视频侦查、空间轨迹查询定位技术等,也建设发展了侦查平台,如公安信息网络等,侦破了许多大案、要案,使刑事案件破案率显著提高。但仅有侦查技术的发展并不能完全保证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甚至不能全然拂去错案发生的可能。为2014年12月全国刑了确保刑事案件办理质量,
事侦查工作会议推出打击犯罪新机制,明确提出“准确办案”了并要求侦查办案工作必须做到“准”。即从侦查工作一开始,就要按照庭审的标准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确保侦查、移
[2]
送起诉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要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严把案件质量关,
念,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严把侦办案件的质
量关。要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量,除在相关制度、机制上加强完善外,还需要探究出一套符合侦查主体部门和业务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理论,指导侦查主体科学地开展侦查工作。
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就是一套保障准确办案、科学开展侦查活动的行之有效的理论。通过对我国公布的刑事错案进行深入分析可以看到,在侦查实践中没有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开展刑事侦查,是形成错案的根本原因之一;而侦查实践中成功的典型案例里,侦查主体均在工作中遵循了侦查行为模式理论,并以此为指导,通过合理的侦查行为和正确的侦查思维的有机结合,为成功侦破案件奠定了基础。
综上所述,对侦查行为模式理论的探究,既丰富了侦查学学科理论,又使侦查主体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形成合理的侦查行为规范,进而提高刑事案件侦查的效率和质量。对个体侦查人员而言,应当自觉规范执法行为,无论采取何种侦查方法来运行侦查行为,都要在侦查目的和目标的驱动下,运用侦查思维模式,遵循侦查行为模式的要求开展侦查行动,实现刑事案件的本质及构成要素的真实还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刑事执法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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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解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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