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同事纠葛处理不当扰乱工作秩序被解雇
?作为企业员?工,在上班?时如遇同事?间纠葛,不?能采取过度?的抵制措施?,一旦扰乱?工作秩序,?损害了单位?利益,企业?就能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解雇。前?不久,长宁?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解?雇纠纷案。?
?案发单位是?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4岁的?肖某前几年?进入该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师,每月?工资人民币?1.2万元?。肖某说,?上班中发现?同一办公室?一女同事常?对他有暧昧?言行。在一?次公司团队?午餐时,她?还当众表示?要和他结婚?。女同事言?行引起肖某?极大反感,?认为这是对?他的“性骚?扰”。公司?在接到报告?后也进行专?门调查,但?未能证实有?“性骚扰”?行为存在。?为避免两人?间纠纷,公?司调整了他?们的办公场?所。尽管如?此,肖某感?到还在受“?性骚扰”侵?袭。去年6?月,肖某将?情况又反映?到公司道德?热线,要求?开除女同事?。由于无法?查证女同事?的不当言行?,公司难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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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认为公司敷?衍了事,便?决定自行调?查。一天,?他利用公司?全球网络系?统向50多?位同事邮箱?发送求证邮?件,并附贴?了女同事照?片。公司发?现后,向肖?某发送纪律?处分通知书?,以其行为?构成严重错?误为由,决?定立即解雇?。肖某随即?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仅认定戴尔?公司应补给?他工资44?00余元,?而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于?是,肖某将?戴尔公司告?上法庭。肖?某认为,多?次向公司反?映未引起足?够重视,才?采取自行取?证举措,该?行为事出有?因,不属无?理取闹,也?没有对公司?秩序造成妨?碍。公司以?严重过错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显属?不当,应恢?复劳动关系?。
? 戴尔公司?认为,肖某?为达到目的?,占用公司?网络资源私?自群发邮件?,声称女同?事对其“性?骚扰”,此?举破坏了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对?同事间关系?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过错?,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法院在?驳回肖某诉?讼请求时认?为,原告肖?某应当选择?正当途径解?决个人争端?,其擅自利?用单位设备?、网络,散?布非工作性?言论,这种?方式不当,?造成不良影?响,会分散?其他员工注?意力,扰乱?工作秩序,?损害单位利?益。肖某在?获取高额劳?动报酬后,?理应遵循勤?勉工作的义?务,而其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按规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 4种情?况可解雇员?工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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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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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扰乱法庭秩序1
1、罪体 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这里的聚众哄闹,是指聚集多人在法庭内外起哄、喧闹,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冲击法庭,是指未被法庭允许参加庭审活动和旁听人员强行冲进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或者在法庭进行破坏等。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2、罪责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扰乱法庭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量要素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这里的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是指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等。 编辑本段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有关现行法律的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庭秩序的现象。在审判过
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
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的活动。所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即在法庭上殴打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在法庭外殴打正准备参加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视为本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不是参加开庭或正准备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如在侦查阶段殴打正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此外,本罪还必须以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为构成必要。虽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若没有给法庭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
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
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旁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编辑本段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
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乱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范文三:扰乱生产秩序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发泄不满情绪。
二、扰乱单位秩序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扰乱单位秩序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社会后果,但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一)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品、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2、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二)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
1、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2、擅自封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出入通道。
3、占据办公室、实验室、教室、生产车间以及其他工作场所。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认定?
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以及上述机关的直属机构、临时协调机构视为国家机关。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以民政部门的登记为准。企业包括公司和其他企业,以营业执照为准。事业单位以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的登记或者备案为准。
四、本行为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区别?
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如下:
1、危害程度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扰乱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等。例如,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本行为在客观方面造成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
2、处罚对象不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主体是在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中的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和主动参加扰乱社会秩序活动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积极参加者。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主体包括所有从事扰乱行为的人。
五、本行为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区别?
答: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即行为人为三人以上。
六、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是否属于扰乱单位秩序?
答:不属于扰乱单位秩序,对扰乱居(村)民委员会秩序的行为,应当根据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故意损毁财物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 性质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单位职工一般性的无理取闹属于违反单位纪律行为。
二、两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致使单位的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单位的职工一般性无理取闹,主要是对于本单位内部一些问题处理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但这些行为不足以影响工作、生产秩序的正常进行,并且通过说服教育,能够得到劝阻、制止,没有造成其它后果。
三、 两种行为的处理不同。前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可以处以拘留15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后者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以及纪律给以单位内部行政处分或教育,只有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才可以给予治安处罚。
范文四:扰乱金融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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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金融秩序罪
第一宗罪 【伪造货币罪】
第二宗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三宗罪 【变造货币罪】
第四宗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第五宗罪 【高利转贷罪】
第六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七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八宗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第九宗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宗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第十一宗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十二宗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第十三宗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第十四宗罪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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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宗罪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第十六宗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十七宗罪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第十八宗罪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十九宗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二十宗罪 【逃汇罪】
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
第一宗罪【伪造货币罪】
只要实施了制造货币版样或将非货币的物质非法制造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即构成本罪。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死刑。或者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或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
第二宗罪【持有、使用假币罪】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数额未达到四千元以上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宗罪【变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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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四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或者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
第五宗罪【高利转贷罪】
编造虚假理由,将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第三人,且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行为人转贷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
第六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或者,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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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标准: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七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八宗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第九宗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第十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发行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宗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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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内幕交易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在证券交易中,“内幕信息”具体指:(一)《证券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重大事件,即: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到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于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知情人员”,是指熟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下列人员:(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三)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期货交易中,“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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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动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宗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三宗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宗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或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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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十五宗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六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经济组织。
第十七宗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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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1、个人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宗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九宗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宗罪【逃汇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宗罪【洗钱罪】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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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范文五:扰乱法庭秩序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扰乱法庭秩序罪,是指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聚众哄闹、
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
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
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
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所。开庭审理的案件,即包括民事案件、经济
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审判组织既可以是合议庭进行审理,也可以是独任庭进
行独任审理。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诉讼案件、进行诉讼活动的场所。法庭
具有极大的尊严性、严肃性。
法庭秩序是指为了保障法庭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各种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要求诉讼
参与人及旁听群众共同遵守和维护的秩序。法庭秩序是审理诉讼案件的活动正常进行,人民
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法律保障,严重干扰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
家权力,粗暴践踏法律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
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诉讼
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
民法院工作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1日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
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根据有关现行法律
的规定,干扰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经济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屡屡发生扰乱法
庭秩序的现象。在审判过程中行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
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
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
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
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
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评议、法庭宣判等
各个阶段,既包括一审、二审,也包括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
2、从犯罪地点看,本罪限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内。这里的“法庭内”应作广义理解,
既包括行为人在法庭内扰乱法庭秩序,也包括在法庭附近干扰法庭秩序,在法庭外对正在参
加诉讼活动的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或将其从法庭内追赶到法庭外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
等等,都应视为发生在法庭内的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既也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都发世在法
庭内,也包括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之一发生在法庭内的行为。如果行为和结果都不发生在法
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
序的行为,所
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
常进行。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
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
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的活动。所谓殴打司法工作人员,
即在法庭上殴打执行公务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等。
在法庭外殴打正准备参加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也应视为本罪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于不
是参加开庭或正准备开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殴打行为,如在侦查阶段殴打正在讯问犯罪
嫌疑人或者询问证人的侦查人员,在执行阶段殴打人民法院执行判决的执行人员等,就不能
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也应是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此外,本罪还必须以严重扰乱法庭
秩序为构成必要。虽有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但若没有给法庭
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
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1)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
侮辱等;(2)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3)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4)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
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5)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且仅限为自然人。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三类人:(1)诉讼参与人。如公诉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当事人本身、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本身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2)旁
听的人员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听劝阻,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3)不允许旁听的人员,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如在法庭附近设置高音喇叭,进行高分贝噪音干扰,向法庭内投
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
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
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
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乱法庭
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
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
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乱法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乱法庭秩
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乱法庭秩序罪来论处。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
在本法中规定了扰乱法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乱法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
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
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乱法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
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乱法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
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乱法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
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
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
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
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
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正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乱法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
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
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
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
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
比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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