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行政执法案件终身负责制
行政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度
为增强我局执法人员案件办理工作责任感,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及时限
案件承办人是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承办人应自案件办理之日起对所办理案件负责,并对案件所引发的问题承担责任。不因承办人职务、岗位等变动而免责。
二、责任内容
1.案件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应确保案件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办理完毕,同时向案审员说明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在陈述申辩、听证等阶段,责任人应主动向服务大厅受理陈述申辩的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等说明案件办理情况。
2.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发生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责任人应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做好案件调查工作,在必要时,参加应诉;
3.对起诉期限已满,同时未超出案卷保存年限内的案件,责任人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案卷抽查等其他案件调查工作。
4.对办案人员或其承办的案件被群众(相对人)投诉及被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责任人应及时向局指挥中心和队伍管理中心说明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
三、追责范围
1.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责任人未能按照合法、规范的要求完成案件办理的;
2.相对人对责任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的;
3.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引起相对人上访的;
4.上级机关指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
5.责任人承办的案件因存在问题被群众(相对人)投诉或被媒体负面报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在案件自查工作中,查出案件办理存在问题的。
四、追责形式
对责任人的追责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 ? ? ?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今年四月?上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顺利实施。?对就如何科?学合理的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笔者谈一?谈自己的浅?显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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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含义?和要求
?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含义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从办案?之日期一直?延续到终身?,如果所办?理的案件出?了问题,无?论过去了多?长时间,只?要办案人员?还活着,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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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
? 1、办案?人员要有完?整的、独立?的权力。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上述含义可?以看出,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法官、?检察官、警?察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只有?权力与责任?对等,才能?用权力来履?行责任,也?才能用承担?责任来约束?权力。如果?办案人员手?中的权力有?很大的“水?分”,或者?名义上依法?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际行使权?力时处处受?限,无法独?立、自主地?依法办理案?件,很多时?候只能听命?于领导的要?求或者上级?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要求这个办?案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承担具体?的责任,如?果一定要追?究他的责任?,则很大程?度上是把他?当成了“替?罪羊”,对?他而言其实?是不公平的?。
?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办案人员权?力不完整、?不独立,对?所办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权,往?往只是看领?导脸色行事?,按上级指?令办案。这?样一方面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冤?假错案产生?以后,也“?不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难?以追究有关?领导和上级?的责任,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无从追?责。
?2、要有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以往?出现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不多,究其?原因,除了?办案人员权?力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外,没有统?一的、明确?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各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均有质量?标准,但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3、?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办案人员队?伍。司法工?作是知识和?经验的结合?,司法案件?千差万别,?各有各的特?点,对办案?人员来说,?既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当前,司?法办案队伍?最大的弊病?是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行?政化,司法?人员考试录?用、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均与公务?员一样,与?司法人员承?担的责任不?相符,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谋?求发展,不?得不千方百?计去争取行?政职务或职?级,这导致?了近些年出?现的办案能?手几乎都成?了领导的现?象,不利于?办案队伍的?稳定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 4、要有?坚强有力的?保障机制。?首先,要保?障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干扰?和打击。目?前,司法机?关地方化色?彩浓厚,一?些地方领导?理所当然地?把司法机关?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工?具,借口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肆无?忌惮地对司?法机关所
办?案件作指示?、提要求,?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权;其?次,要有合?理的物质保?障机制。目?前,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当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存在?矛盾时,司?法机关难免?不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再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费保障上地?区差别大,?“人往高处?走”,导致?待遇差的地?方的司法人?员想方设法?向待遇好的?地方流动,?加深贫困地?方司法机关?人才危机;?再次,要有?通畅的、符?合司法人员?愿景的职业?发展渠道。?当前,司法?机关的人员?管理机制仍?然沿用公务?员管理模式?,待遇由职?务和职级决?定,受机构?级别和职数?限制,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除少数?干警有幸晋?升领导职务?外,绝大多?数干警比普?通公务员大?得多的承担?着大得多的?责任,却拿?着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工资,这必?然导致司法?办案队伍的?人才流失。?此外,由于?司法工作专?业性强,社?会接触面窄?,与地方党?委政府交流?不够,导致?司法人员与?党政部门公?务员实际待?遇和发展空?间相比较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才流失,
? 5、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需要?赋予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独立的、?明确的决定?权,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办案更是?如此,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探究其形?成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督不到位?,这既有监?督制度规定?不完善、监?督程序不规?范的因素,?也有监督主?体不作为、?不负责的因?素。因此,?要建立并实?施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强?化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办案活动的?监督。 二、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想法 ?
? (一)通?过立法确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其与?单位领导、?内设机构的?关系
?1、明确规?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任何时?候发现其所?办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其是否?在原办案岗?位,也不管?其是否离休?、退休,只?要没有去世?,就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即使办案人?员去世,也?应撤销因办?理该案所获?得的奖励和?荣誉;
? 2、建立?边界明确、?关系清晰的?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具体权?力。笔者认?为,除社会?影响大、需?要相机处理?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等极少数案?件外,都应?该授权办案?人员独自依?法处理,包?括作出案件?的实体处理?决定和法律?文书的签发?等程序性决?定,让其有?职有权有责?,这是让其?承担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 3、明确?办案人员与?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理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要求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需要赋予其?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决?定权,正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对自?己所办案件?自行决定,?只有在办案?人员认为自?己难以决定?,提交单位?领导、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时候,?单位领导、?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才能就案?件处理作出?决定,此时?,案件承办?人只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此?外,建议减?少案件层级?管理,取消?中层部门负?责人管理、?决定案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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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和?冤假错案或?瑕疵案件认?定程序,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
? 1、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明确冤假?错案的认定?程序。案件?质量标准是?评价案件质?量的基础,?也是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前提,没?有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标准,就无?从谈起、也?无法实施办?案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应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法、?检、公、司?、国安等办?案部门,制?定统一的、?原则性的总?体案件质量?标准,再由?上述部门就?涉及自身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制定?共同质量标?准,最后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办案环?节制定该环?节办案质量?标准,标准?应要求统
? 一、全?面、客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 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坚决废除?“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捕率”、?“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违?反司法规律?的评价考核?指标。对办?案人员所办?案件,采取?定期评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在评查时?要充分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发现?冤假错案和?瑕疵案件时?,要区别两?种情况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作假?证据、贪赃?玩法等非法?手段造成的?冤、假案,?由于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应坚决?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另?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制于?侦查、取证?技术及认识?差异等客观?原因,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故意做?假案,但客?观上造成了?错案,这种?情况下的错?案和故意伪?造证据等假?案、错案是?不一样的,?对这类问题?,可给予相?关办案人员?以行政和党?纪处分,比?如降级、降?职、免除或?撤销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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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适?应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保障机制?
1、?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去地方化?”。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应由中?央统一行使?,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目前由中?央统一管理?难度很大,?相对而言,?在各省、直?辖市范围内?差别较小,?容易达成共?识,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管,?使司法机关?面对来自地?方的干扰时?,能够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说不?,而不必担?心人员受制?、经费受卡?、前途受限?,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 2、建?立健全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相应?的薪酬制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或检察官?、人民警察?(含司法警?察)、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书?记员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薪酬体系,?避免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职级“独?木桥”的现?象,让他们?安心本职工?作,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较?大幅度提高?办案人员薪?酬待遇,让?司法人员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不是一?般的公务员?,他们享有?丰厚的保障?和高度的尊?荣,具有独?立、完整的?司法权,也?承担着比普?通公务员更?大的责任,?他们比其他?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更需?要权力保障?和责任约束?。
3?、建立内外?部机关、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办案?排除干扰。?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防?范、遏制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建立,为?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
独立行?使权力、依?法抵制各种?干预干扰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即使?办案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抵制不?了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干预干扰?,但只要他?们把相关事?实和痕迹都?如实记录下?来,案件一?旦出现问题?,原本应由?他们全部承?担的责任,?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嫁”到干预?干扰司法的?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执行这?两个制度的?时候,要求?办案人员不?徇私情,如?实、准确的?记录,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办案人员?正确行权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生活?的一条铁律?,司法办案?也是如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独立的?、明确的决?定权,这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生死荣辱,?不可谓不大?,必须加强?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办案人?员办案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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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坚持?德才并重,?选好办案人?员。在选择?办案人员时?,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办案?人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专业技能培?训,促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办案权力掌?握在忠诚可?靠的人手里?,执法办案?活动始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 2、建立?健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机制。要结?合各部门、?各办案环节?的特点,完?善、
覆盖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办案环节?; 细化监?督制约各项?规定,务必?
3?、加强执纪?执法监督。?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办案?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是否存?在不廉洁现?象、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往情况?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呈报?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依法依?纪处理。在?严肃处理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同时?,对经调查?属举报不实?的,要明确?地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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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浅谈如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今年四月上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顺利实施。对就如何科学合理的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笔者谈一谈自己的浅显认识。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含义和要求
(一)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含义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指法官、检察官、警察各自对办理的案件承担法定责任,这种责任从办案之日期一直延续到终身,如果所办理的案件出了问题,无论过去了多长时间,只要办案人员还活着,就要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要求
1、办案人员要有完整的、独立的权力。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上述含义可以看出,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法官、检察官、警察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只有权力与责任对等,才能用权力来履行责任,也才能用承担责任来约束权力。如果办案人员手中的权力有很大的“水分”,或者名义上依法拥有一定的权力,但在实际行使权力时处处受限,无法独立、自主地依法办理案件,很多时候只能听命于领导的要求或者上级的指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要求这个办案人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承担具体的责任,如果一定要追究他的责任,则很大程度上是把他当成了“替罪羊”,对他而言其实是不公平的。
长期以来,由于司法办案人员权力不完整、不独立,对所办案件的处理并没有决定权,往往只是看领导脸色行事,按上级指令办案。这样一方面导致了一些冤假错案,另一方面,冤假错案产生以后,也“不便”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更难以追究有关领导和上级的责任,最终导致冤假错案无从追责。
2、要有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和考评机制。以往出现的冤假错案,之所以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不多,究其原因,除了办案人员权力边界不清、责任不明外,没有统一的、明确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质量标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各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均有质量标准,但缺乏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3、要有高素质、专业化的办案人员队伍。司法工作是知识和经验的结合,司法案件千差万别,各有各的特点,对办案人员来说,既要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当前,司法办案队伍最大的弊病是对司法人员的管理行政化,司法人员考试录用、职务晋升、工资福利均与公务员一样,与司法人员承担的责任不相符,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谋求发展,不得不千方百计去争取行政职务或职级,这导致了近些年出现的办案能手几乎都成了领导的现象,不利于办案队伍的稳定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
4、要有坚强有力的保障机制。首先,要保障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不受干扰和打击。目前,司法机关地方化色彩浓厚,一些地方领导理所当然地把司法机关作为地方党委政府的工具,借口维护地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肆无忌惮地对司法机关所办案件作指示、提要求,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依法行权;其次,要有合理的物质保障机制。目前,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当司法机关的执法办案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存在矛盾时,司法机关难免不照顾地方政府的利益,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再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导致经费保障上地区差别大,“人往高处走”,导致待遇差的地方的司法人员想方设法向待遇好的地方流动,加深贫困地方司法机关人才危机;再次,要有通畅的、符合司法人员愿景的职业发展渠道。当前,司法机关的人员管理机制仍然沿用公务员管理模式,待遇由职务和职级决定,受机构级别和职数限制,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除少数干警有幸晋升领导职务外,绝大多数干警比普通公务员大得多的承担着大得多的责任,却拿着与普通公务员一样的工资,这必然导致司法办案队伍的人才流失。此外,由于司法工作专业性强,社会接触面窄,与地方党委政府交流不够,导致司法人员与党政部门公务员实际待遇和发展空间相比较低,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人才流失,
5、要有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监督方法。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需要赋予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独立的、明确的决定权,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办案更是如此,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探究其形成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督不到位,这既有监督制度规定不完善、监督程序不规范的因素,也有监督主体不作为、不负责的因素。因此,要建立并实施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强化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办案活动的监督。
二、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想法
(一)通过立法确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制定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其与单位领导、内设机构的关系
1、明确规定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负责,任何时候发现其所办案件存在质量问题,不管其是否在原办案岗位,也不管其是否离休、退休,只要没有去世,就要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即使办案人员去世,也应撤销因办理该案所获得的奖励和荣誉;
2、建立边界明确、关系清晰的办案人员权力清单,明确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的具体权力。笔者认为,除社会影响大、需要相机处理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新类型案件等极少数案件外,都应该授权办案人员独自依法处理,包括作出案件的实体处理决定和法律文书的签发等程序性决定,让其有职有权有责,这是让其承担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3、明确办案人员与法院院长、检察长以及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和中层部门负责人的关系。按照权责一致的理论,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有相应的责任,要求办案人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需要赋予其独立的、不受干扰的决定权,正常情况下,办案人员对自己所办案件自行决定,只有在办案人员认为自己难以决定,提交单位领导、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时候,单位领导、审判委员会或检察委员会才能就案件处理作出决定,此时,案件承办人只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此外,建议减少案件层级管理,取消中层部门负责人管理、决定案件权力。
(二)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和冤假错案或瑕疵案件认定程序,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
1、制定统一的案件质量标准,明确冤假错案的认定程序。案件质量标准是评价案件质量的基础,也是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前提,没有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标准,就无从谈起、也无法实施办案责任追究。笔者认为,应由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法、检、公、司、国安等办案部门,制定统一的、原则性的总体案件质量标准,再由上述部门就涉及自身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制定共同质量标准,最后由各部门根据自身办案环节制定该环节办案质量标准,标准应要求统一、全面、客观、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评价体系,坚决废除“命案必破”、“限期破案”、“批捕率”、“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违反司法规律的评价考核指标。对办案人员所办案件,采取定期评查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在评查时要充分听取办案人员的意见;发现冤假错案和瑕疵案件时,要区别两种情况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作假证据、贪赃玩法等非法手段造成的冤、假案,由于是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应坚决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儆效尤;另一种情况是,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制于侦查、取证技术及认识差异等客观原因,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故意做假案,但客观上造成了错案,这种情况下的错案和故意伪造证据等假案、错案是不一样的,对这类问题,可给予相关办案人员以行政和党纪处分,比如降级、降职、免除或撤销职务等。
(三)、建立适应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保障机制
1、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真正实现“去地方化”。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应由中央统一行使,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目前由中央统一管理难度很大,相对而言,在各省、直辖市范围内差别较小,容易达成共识,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管,使司法机关面对来自地方的干扰时,能够挺直腰杆、理直气壮地说不,而不必担心人员受制、经费受卡、前途受限,有利于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司法的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2、建立健全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相应的薪酬制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或检察官、人民警察(含司法警察)、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司法技术人员、书记员各自的晋升渠道和薪酬体系,避免千军万马挤行政职务职级“独木桥”的现象,让他们安心本职工作,精益求精地做好本职工作,提高他们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较大幅度提高办案人员薪酬待遇,让司法人员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不是一般的公务员,他们享有丰厚的保障和高度的尊荣,具有独立、完整的司法权,也承担着比普通公务员更大的责任,他们比其他绝大多数工作人员更需要权力保障和责任约束。
3、建立内外部机关、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司法办案排除干扰。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最大限度防范、遏制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对司法活动的干扰;建立完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两项制度的建立,为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独立行使权力、依法抵制各种干预干扰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即使办案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暂时抵制不了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干预干扰,但只要他们把相关事实和痕迹都如实记录下来,案件一旦出现问题,原本应由他们全部承担的责任,也可以部分或全部“转嫁”到干预干扰司法的权力部门和领导干部身上。执行这两个制度的时候,要求办案人员不徇私情,如实、准确的记录,确保责任追究有据可循。
(四)、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办案人员正确行权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政治生活的一条铁律,司法办案也是如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独立的、明确的决定权,这种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当事人的生死荣辱,不可谓不大,必须加强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办案人员办案活动的监督:
1、坚持德才并重,选好办案人员。在选择办案人员时,除了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廉洁奉公的职业操守,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办案人员的现代司法理念和专业技能培训,促使其与时俱进,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和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办案权力掌握在忠诚可靠的人手里,执法办案活动始终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2、建立健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机制。要结合各部门、各办案环节的特点,完善、细化监督制约各项规定,务必覆盖每一项工作、每一个办案环节;
3、加强执纪执法监督。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办案活动中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是否存在不廉洁现象、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往情况等,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调查,呈报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依法依纪处理。在严肃处理办案人员违法违纪的同时,对经调查属举报不实的,要明确地予以澄清,对诬告陷害的,要坚决追究法律责任,以维护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陈? 平? ??李世文)
范文四: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附件1-1:
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 及时办理施工图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备案等手续,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开工建设。
2. 向施工单位提供经图审合格并加盖专用章的施工用途和设计变更等相关设计文件。
3.不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
4.工程竣工后,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项目未经验收合格不擅自交付使用,工程验收合格15日内,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及时整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2:
勘察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规范市场行为,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依法签订工程勘察业务合同,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2.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落实工程勘察现场见证制度,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准确,不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坚决杜绝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3.向业主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确保相关的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并及时将勘察报告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设计单位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承诺内容: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规范市场行为,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设计业务。依法签订工程设计业务合同,自觉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坚决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2.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工程建设标准、规划许可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规范内部审核校对程序,确保设计文件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3.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的进行认真修改变更。向相关单位提供加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执业人员印章和审查机构专用章的合法有效的施工图纸。按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做好设计交底,积极做好设计后续服务。
4.及时将设计图纸及相关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参与竣工验收时,以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专用章的设计图纸作为验收依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施工业务,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偷工减料。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定符合规定并满足施工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所有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绝不在工程建设中使用。
4.健全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检测制度,做好工程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验收。
5.对施工或者竣工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进行返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6.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并及时整理移交建设单位归档。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让所承揽的工程监理任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经图审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进行监理,绝不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2.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成立适宜的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合格监理人员,并确保到岗履职。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合理确定监理人员岗位职责,科学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认真审查分包单位资质和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定期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4.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规定程序开展监理工作,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章:
附件1-6:
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
注:其他责任人、变更责任人栏目不够时可自行添加。
承诺内容: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不转让所承揽的施工图审查业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2.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审查,确保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设计安全,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对未经现场见证的勘察成果拒绝审查。
3.如实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各专业审查人员的审查记录齐全,出具的审查报告签字、盖章手续完善,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全套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并长期保存。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委托审查项目,审查合格的,及时提供规定套数的加盖有审查机构专用章的施工图纸。
5.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的审查管理。设计单位对项目开工前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的修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均要体现在施工图上并经审查合格后,才在施工图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决不在设计修改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上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实施质量检测,不与承接工程项目的各方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2.加强检测工程的质量控制,保证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正确,并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3.出具的检测报告签章手续齐全,决不出具虚假报告,及时收集整理检测数据并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建筑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机关,一份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与档案材料一并提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一份由各责任主体单位自行保存备查。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签章:
范文五:追踪“建筑终身负责制”
有这样一个故事:美国的一位老人买了一个轮椅,由于质量问题,老人在使用该轮椅时受伤。于是,老人起诉到厂家,获赔数万美元。产品质量出了问题,由厂家负责赔偿,那么房屋是不是也应该这样呢?
近日来,包括钱江三桥在内的桥梁垮塌新闻不时出现,伴随于此的是各地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6月23日,南京江宁区空港工业园内的拆迁安置房小区永欣新寓业主投诉,小区刚刚入住,即出现天花板混凝土掉落现象;河南郑州长江路代庄街交叉口的京沙快速路安置房小区“汇景嘉园”因大量使用各种伪劣材料,遭市民举报,7月17日早晨,该小区8栋楼整体拆除;2010年10月,北京旧宫三角地保障房项目――明悦湾因该项目住宅工程部分建筑混凝土试块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被责令拆除……
建筑质量安全事关民生大计,拆除危险建筑物是为了防患于未然,但是没被拆除的“豆腐渣”建筑物又有多少?事故发生后能否追责呢?又该如何保障建筑安全,减少建筑事故的发生?近日,“建筑终身负责制”被再次提出。
终身责任牌保终身?
建筑终身负责制不是字面上的对建筑终身负责,而是如同商品有一定的保修期限。建设方包括建筑的规划方、勘察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在该建筑的设计年限内对建筑的使用安全负责。
建筑终身负责制的提法由来已久。在国外,建筑终身负责已成为行业惯例。上世纪60、70年代,中国引入此法。北京地铁一、二号线修建完成后,在醒目位置标示了主要负责单位以及人员名称。北京建工集团原总经理、清华大学兼职教授杨嗣信表示,建筑终身负责制旨在提高建筑人员对质量安全的责任心,以此保证建筑质量。
去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明确要求住宅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通知》要求,住宅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住宅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住宅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在每栋建筑物明显部位永久标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责任人的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近日来,保障性住房质量问题多次被曝光,各地建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质量的监督。
6月29日,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的东亚瑞晶苑限价房小区交用入住。在该小区的绿地中,树立着一块铜牌,引人注目。上面刻着该项目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名称和责任人姓名。这是北京的保障房项目首次设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牌。
日前,甘肃省建设厅也发布通知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该省建筑物终身负责制将全面推行,凡在该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在建筑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工程参建各方对工程质量承担永久责任。安徽、湖北等地也纷纷就保障性住房终身负责制颁布通知并提出要求。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王钢介绍,设立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牌,落实了保障房质量的责任,而且是终身责任。对于参建各方来说,如果干得好,这是永久的荣誉牌,但干得不好,也是责任追究的基础。
设立终身责任牌,能否实现建筑终身负责制? 能否有力遏制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呢?
“终身负责”不是口号
一个名叫卡恩的德国设计师的故事似乎能给我们一些启迪。
卡恩出身建筑世家,柏林很多有名的建筑都出自他祖上和他的手笔。有一天,柏林郊区有一座修建了一百年的别墅,正好到了它的设计年限。这幢别墅是卡恩的爷爷设计的,爷爷临死之前,把他所有设计过的建筑都详细地记录了下来,超过使用年限的,就要卡恩去提醒住户,其中有不少都是几易主人。
在常人看来那幢别墅美丽气派,宽敞结实,完全不像百年建筑,再用30年都没问题。
卡恩坚决地说不行,“它的设计寿命到了,就不能再这样使用了。”由于大门紧锁,卡恩长按门铃无人应答,卡恩只好把自己写的通知贴到了大门口:此楼设计寿命已到,请搬家或修缮,后面留下了卡恩的联系电话和EMAIL。
这是一位建筑界人士讲的一个真实的故事,他表示,建筑终身负责制不是一句口号,也不是一句空话。这种精神值得我们学习,不单在技术上,更多是在思维和理念上。
“出了问题要一查到底”
住房乃民生之一大要素,百姓生活幸福与否直接与住房相关。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往往是一个家庭举全家之力购置一个“安居之所”,如果这个“安居之所”不能实现“安居”,百姓的幸福生活则无从谈起。
百姓安居工程出了问题谁来负责呢?杨嗣信表示,应该从头一查到底。建设方、规划方、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都不能免责,而且各方要明确责任,防止互相推诿。
此外,对于近日频现的桥梁垮塌事故,铁道部桥梁隧道专家王梦恕表示,在道路桥梁方面,运营维修方的责任也要追究。
“建筑质量出现问题大家习惯于把矛头指向施工方,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在建筑业中的不合理造价所导致的设计、施工等方面的问题。”杨嗣信说,要从根本上改变建筑投标标底数额低于成本价的不正常现象,保证施工单位的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杨嗣信还表示,要减少施工方在建筑过程中的垫资问题。他坦言,如果垫资问题不解决,施工方面的偷工减料现象将无法杜绝。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现在建筑成本预算透明化,由于建设方(甲方)的投资金额有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常常出现低价竞标的情况。在施工中,就不得不在很多方面降低成本,以保证利润。
其次,从长远和宏观角度来看,杨嗣信提出,要保证工程质量,还要保证建筑工程的工期。不违背自然规律,不抢工期。
施工方负责人还表示,因为工期问题,很多施工单位不得不在短时间内完成指定工程任务。而在这一时期内,由于时间、气候、温度等客观因素,造成很多人为的建筑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对此也是头痛不已。
除此之外,杨嗣信还对现在的工人素质表示出担心。他认为,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筑工人较为专业,有8级之分,然而在今天,“农民工”常常不培训就能上岗,边学边干,也成为建筑质量出现问题的一个因素。他表示,要加强工人的熟练度,提高建筑技术,最后他表示,要监督建筑材料,保证建筑材料安全、达标。
在管理方面,王梦恕则提出,中国应借鉴国外建设工程大BT(Building―Tansfer)的管理模式。即一个大项目不再分包给各个建筑公司,而是承包给一个实力强的公司,由该公司进行融资、建设等,最后,再由政府进行回购,投资人对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负责。他表示,在国外很多大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都是通过BT模式管理,而我国很多大的建筑公司已经具备了承揽BT项目的资质和实力。
□ 编辑 于俊霞 □ 美编 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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