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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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与张**、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过洛南县法院与贵院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申请人对于基本事实、判决依据有一些疑问~现请求贵院就,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127号判决书的疑点予以答复。
贵院判决认为:“张**系未成年人~其父的户口不在该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给付张志哲一半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
申请人对于该判决~有几点不明:
1、张**是否系未成年人与他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成员同等待遇有何关系,原审既然认定张志哲是该组村民~具有成员权益~为什么不能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2、张**父亲户口在哪是否影响张**的该村成员权益,为何贵院会因为其父户口不在该村而判给付一半征地补偿款,
3、贵院的判决从何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贵院认为的“公平原则”体现在何处,张**本就是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成员权益~这一点贵院在判决书中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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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判决只享有其他成员一半的补偿款是否能够体现公
平,
5、原一审的判决法律依据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
贵院维持了原判~请贵院解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的性
质,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申请人对于以上问题存在疑问~请求贵院能一一答疑~
并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
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四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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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因洛南县城关镇牛王庙村一组与张**、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经过洛南县法院与贵院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申请人对于基本事实、判决依据有一些疑问,现请求贵院就(2014)商中民一终字第00127号判决书的疑点予以答复。
贵院判决认为:“张**系未成年人,其父的户口不在该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原审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给付张志哲一半征地补偿款并无不当。”
申请人对于该判决,有几点不明:
1、张**是否系未成年人与他能否享受与其他村成员同等待遇有何关系?原审既然认定张志哲是该组村民,具有成员权益,为什么不能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待遇?
2、张**父亲户口在哪是否影响张**的该村成员权益?为何贵院会因为其父户口不在该村而判给付一半征地补偿款?
3、贵院的判决从何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贵院认为的“公平原则”体现在何处?张**本就是该村村民,依法享有成员权益,这一点贵院在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判决只享有其他成员一半的补偿款是否能够体现公平?
5、原一审的判决法律依据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贵院维持了原判,请贵院解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的性质?能否作为判案的依据?
申请人对于以上问题存在疑问,请求贵院能一一答疑,并请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二〇一四十一月十二日
范文三: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350楼2403号。
因申请人上诉程****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虽经两次审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民事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
一、 贵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仅为3000元的依据是什么?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是法律所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法定赔偿原则。若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依照法定赔偿原则: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无法依照本法第一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
而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合理转让价格、合理许可费用等等。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
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贵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存在,且侵权人所获利益、被侵权人所受损失都无法计算,所以,可以依据法定赔偿原则,综合考虑,确定赔偿数额。首先,被上诉人的负责人程如鹏之前为上诉人的员工,理应知道该商标系上诉人所有,却将该商标用于自己开办的美容院,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其次,上诉人于2010年1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时至今日,侵权时间已长达三年,若按照侵权人所得收益计算,难道其每年的收益才一千元,还一直持续经营,这与市场规律不符;再次,上诉人为本案经过三年已经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贵院却仍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3000元,上诉人认为数额过低。
综上,以上问题望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9月5日
范文四: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篇一:判后答疑申请书3篇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判后答疑申请书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 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 18991107108;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
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 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 xx于20xx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 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xx,刘xx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xx,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xx。法院依据陈xx的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xx的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
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
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xx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 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综述:首先,本次纠纷已过时效,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时效异议,法院却不做任何审查认定。其次,周xx事后病情逐步好转
8个月后突然死亡,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亡与早前的事故有必然因果联系,法院也不予查明,死因至今是个谜,由此就草率判决由被告承担责任,实为牵强。再者,申请人是专门砌墙的工头,干完活介绍几个工人给刘锁全,并且已经离开了该工地,由此法院就认定申请人为上楼板工程的工头,法院这种逻辑简直让人费解。退一步讲,如果申请人是雇主,那为什么刘xx在现场指挥管理,刘xx也是申请人的雇员吗?最后,吊车的雇主按常理应该也是上楼板工程的雇主,为什么放着可以查明事实的条件,却不追加对本案事实认定起关键作用的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而是在此以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来推理出本案的事实认定。
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与适用法律错误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乱,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判后疑问,呈至贵院,望一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x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判后答疑申请书(2678字)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笫一条的规定,现就袁xx(以下简
称袁)诉王xx(以下简称我)离婚纠纷一案。贵院
(20xx)渭中法民一终字第00146号判决。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一)关于证据:
1:证人黄xx(以下简称黄)的证言、证书和其提供法庭的诉前离婚协议全过程录音资料及协议第二天黄在电话中就袁在协议书中对渭南市老城街32号省军区干休所公禹楼东梯一楼东户单元房(以下简称a号房)的写入提出质疑的电话录音资料(以下统称为录音资料)。
2:出自袁手但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3:袁在诉状中对a号房的诉求分割和对老城街向阳新村住宅院(以下简称b号院)的隐而不报(以下简称袁的诉状)。
以上三个证据是我提供法庭用以证明我之主张的一组前呼后应、自成一体、互相关联、互相印证、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该组证据作为事实是无可否认的客观存在;作为证据;不但足以证明家庭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而且足以证明袁企图利用离婚,这一民事诉讼之形式实施其刑事诈骗的阴谋、手段和目的。其中:(一)录音资料足以证明:1: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出自袁手。2:夫妻共同房产的真实情况。(二)袁的诉状足以证明:1:袁是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的。2:袁虚构隐瞒房产债务、制造伪证和违约诉离的最终目的。(三)协议书不但是袁为其虚构隐瞒房产和债务制造的书面伪证,同时也是袁制
造这一书面伪证的证据。只要我签字后交到袁手,让袁签字,袁制造伪证的阴谋就得逞了。
该组证据和干休所证明书及b号院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可互为佐证,只要法庭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没有签字的诉前离婚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该案真象自然水落石出,大白天下。故一审以没有形成书面协议为理由,否定已达成口头协议之事实。以没有袁的签字为理由,否定协议书出自袁手之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重审和终审对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错误的维护和回避只能是知错不改,错上加错。
二)关干债务:
1:c号房首付款6万元缴于20xx年10月29日。同日在我和我父名下各取款3万元。后又于20xx年3月29日缴款10917元,同日在我父名下取款1.1万元。两次共借我父4.1万元。袁既然不承认该债务,就必须提供缴款当天所缴款额的资金来源,否则法庭无由支持袁的狡辨。但是,法庭不但支持袁的狡辨,而且在终审判决书中把我提供法庭的两张不同金额、不同银行、不同时间的取款单写成一张4.1万元的存款单!
2:如果我在出自袁手的协议书上签了字,袁还会说借其妹的4万元债务他没主张吗?法庭还会对该债务不闻不问吗?
(三)关于房产:
1:a号房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干休所单元房。虽在我名下,但产权归干休所所有,属部队军产。尽管王选民煞费苦心地利用
辨称把“出资”写成”“出资购买”,但却改变不了该房产属军产的事实!袁诉求分割的是该房产的产权,在没有产权的情况下刘沙舟竞公然在居住权上作文章!并以判决分配居住使用权为名行判决分割所有权之实!
试问:1: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袁在诉前协议时为什么自己不提出还反对我二姨提出?
2:袁利用起草打印之便私自将该房产写入协议并分割在我的名下,当黄在电话中就此向袁提出质疑时,袁为什么狡辨说“你的,你的写给你了么??”?
3:20xx年秋我父母从白水搬家时袁及其家人为什么不阻止、不反对而且还帮忙呢?为什么放着自己的房子不往却在外租住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b号院的两间平板房盖好后一家人才从租住屋搬入?
2:b号院的土地使用权购于20xx年5月。该院落占用两块相邻的庄基地:《临渭国用(99)字
第020080和020081号》。院内西北角盖有两间平板房,内分一室一卫一厅。20xx年春这两间房盖好后一家人便入住至今。该房在袁名下,一切手续也都在袁手。诉讼中袁以丢失为由拒不向法庭提供。一审判后,我在一不知姓名,二不知住处,土地部门又相互推委且卖方丈夫己逝多年,妻子另迂新居的情况下最终从齐会芹手中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书交给法庭。然刘沙舟却在重审判决书中以我没有向法庭递交土地使用权证而将该住宅院排
除案外!请问各位法官:法庭此举之法律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另外:一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平房两间。写成袁的父毋处;重审判决书中利用辨称把该住宅院写成庄基两院,写成袁的父母处;终审判决书称审理查明除3.5万元贷款外其佘与一审相同。那么请问法庭历时两年的审来审去,两间平房在袁和各位法官大人的众目暌暌之下被我说的不翼而飞了!那么请问法庭:房子都审没了,何谈父母处!众位法不清楚,袁也不清楚吗!为什么就一声不吭恁我在法庭之上胡说八道呢?
3:当事人双方对 b号院的诉讼之争是权属之争。该标的物的客观存在是当事人双方的共识。法庭为什么非要舍争讼而审共识并非要将其排除案外而后快呢?
4:c号房亦在袁名下。20xx年交付使用后因我父不支持袁的装修计划,袁便有事没事冲我发火。07年开始闹离婚,十月的一个星期天将我欧打后撵出b号院,后不久又换了大门的锁子,从那以后我便住c号房与袁分居至今。
综上可见:1:c号房和b号院系夫妻共同房产。否则诉前离婚协议时袁不会将该两处房产作为共同房产纳入方案,进行分割。a号房在我名下,但是是我父母出资并居住的,这一事实袁及其父母早在10年前就心知肚名,一清二楚。但该单元房虽在我名下,却是产权属部队所有的单位公禹住房而非个人房产,这一事实袁为什么在诉前之十多年岁月中都没搞清楚呢?2;a号房是袁虚构夫妻共同房产,b号院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房产。3:除3.5万元贷
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另借我父的4.1万元是袁隐瞒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在协议书中谎称借其妹的4万元是袁虚构债务。
(四)我的疑问
1:根据录音资料的证明力,诉前离婚协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当事人双方没有签字的协议书是否出自袁手?
3:袁的诉状能否证明袁绝不会在出自其手的协议书上签字?
4:出自袁手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是袁为其虚构隐瞒之房产和债务制造的出面伪证?并作为袁制
篇二: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又名何肖洒,男,生于1997年8月25日,汉族,学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9708252812。
法定代理人:?..,男,生于1965年10月4日,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2522196510042816。 被申请人:洛南县寺坡中学
法定代表人:?.,系该校校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96年4月30日,汉族,学生,住洛南县寺坡周岭村。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商洛市中级法院(2013)商中民一终字第00?号民事判决,申请判后答疑。 申请判后答疑事项:
一、申请人对法院对明显存在鉴定瑕疵的鉴定,不做分析,违
反证据认定的原则,断然采信,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身体遭受侵害,伤害程度需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残程度。申请人一审向法院申请鉴定,鉴定经商洛市中级法院委托,由各方确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评定。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按照鉴定规则,活体检查等鉴定过程得出合理公正鉴定结论---8级伤残。结论得出后,被申请人洛南寺坡中学为逃避责任对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按照证据规则和民诉法被告对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应在确定时间
缴纳重新鉴定申请,并支付重新鉴定的费用。可洛南县法院不顾诉讼规则还让受害人---申请人重复支付鉴定费用,重新进行鉴定。二次鉴定机构---西安交大司法鉴定中心明显违背鉴定规章制度,自认为鉴定鉴材不全还作出鉴定结论,将8级伤残变为9级伤残。申请人要问,二次鉴定是对方不服引起为什么费用由我方支付,不交费用的法律后果就是承认一次鉴定结论,可法院让受害人在此承担费用明显偏袒对方,决定做法和诉讼法公平原则相违背。二审法院明知二次鉴定存在问题为什么还要认定,为什么不传讯鉴定人员当庭询问,可见认定二次鉴定存在违反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认定的法律规定,请给予解释和释明。
二、本案是健康权纠纷属于侵权案件,造成侵权的直接当事人已经确定,直接因果关系清晰。按照侵犯人身权案件侵权人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一二审法院主观认定侵权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请问为什么不是混合过错。既然认定原告有过错,作为侵权
直接人难道无过错。显然法院认定有违基本事实,请给答复。
三、一二审都认定原告—受害人有主要过错,被申请人学校为次要过错,违背客观事实事实,并且没有真正证据支持。侵权发生地点特定,时间地点特定,学校作为造成原告受伤的事件-----体育课组织实施者,对发生学生伤害可能预见不够,没有起码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起码的组织
者责任,对即将发生事故听之任之导致原告身体受伤,并造成终身残疾。学校对原告伤害有明显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过错。一二审主观让学校承担次要过错,有违客观事实,并且缺乏必要证据。申请人不服,请给答复。
四、对于认定受害人的部分损失标准以及剔除受害人损失数目没有依据,原告直接花费都被剔除让人不服,请答复。
五、申请人在学校办理团体学生平安险,学校隐瞒保险公司承保必须赔偿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申请赔偿,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申请人应该得到赔偿无法实现。一二审明知存在此事实却不做处理,还让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让人不服。
综上所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健康权一案的认定和判决有违事实和法律,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判后答疑。望中级法院能给申请人一个合乎事实、情理和法律的答复。
此 致
商洛市中级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2014年6月5日
篇三: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南昌八一电子技术培训学校
申请人对贵院洪检民监[2016]3号与洪检民监[2016]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不理解,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洪检民监[2016]3号与洪检民监[2016]4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的有关疑点予以释疑及答复:
一、关于法官选择性滥用法律条款的问题。
1、洪检民监[2016]3号第五页第一段?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并非不可反悔,只是反悔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于推翻。从原审证据看,虽然第二职工学校在一审已经曾经承认本案协议书系在第二职工学校办公室打印,其后又予以否认,但因其否认的事实并未影响到本案主要事实的认定,故其否认并未不当?是什么意思,恳请检察官答复:足于推翻自认的证据在案卷中哪一项哪一页,原审案卷只有法定代表人李火英唯一签字承认有打印协议的电子文档证据,没有法定代表人李火英签字或在场可以信赖反悔证据,如何叫足于推翻,
2、洪检民监[2016]3号第四页第一段?故原审法院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认定申请人所持本案《房屋租赁协议》不符合常理,采信第二职工学校提交的《搬出协议》判决认定本案并无不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
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目前没有证据证实第二职工学校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申请人提出原判证据不足,无效证据没有排除,原审法院对第二职工学校提供的伪造证据避而不谈、司法鉴定权威性低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是什么意思,恳请检察官答复:在上述对方当事人自认的核心证据二审法院法官故意不收集,对[妨碍举证的推定规则]第,,条避而不谈,滥用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第七十三条,是否涉嫌选择性滥用法律条款,
二、关于事实关系。
1、被申请人到底签订了几份协议,是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签订的,事实证据何在,申请人要求双方当事人质证司法机关为什么不组织,
三、关于证据问题。
1、二审法院采集双方可信哪些证据判案,这些证据哪些符合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 上述疑问,请南昌市经办案件检察官予以答复。
此致
南昌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南昌八一电?a href=“http://www.cdfds.com/yong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蛹际跖嘌?a href=“http://www.cdfds.com/xuexiao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学校
2016年9月8日
范文五:判后答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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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判后答疑申请书(一)
申请人: ___ (陕AT 车主) 男 汉族 年 月 日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申请人诉西安 实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针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判后答疑申请,请求对以下问题予以答复:
一、就本案案由部分。
1、申请人在原审时诉请为“物权确认和经营权为申请人所有和享有”,依照《物权法》法院应当对本案的案由如何定性,
2、二审法院属上级纠错职能的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 民终 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的出资、证据、证言、证词、要求调取的相关手续资料?不足以对抗特定行政机关核发的?证书?”不予审查,以商事条例搪塞。申请人继受取得涉案出租车的财产所有权,为车辆的当然所有权人。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时效力”。既然申请人确认的是物权归属为何法院依据合同审判,
二、就本案事实部分。
3、申请人出资数万元购车款。被被申请人以“空手套白狼”的违法方式,利诱、逼迫签下制式条款。以挂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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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模式将车辆登记在 ___ 出租车公司名下并支付一定的管理、服务费用。公交管〖2000〗98号文件中公安部向最高法所做复函中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于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依据《法物权》所有权如何判定归属,
4、申请人在合同中的签字是对出租车商事经营模式的认可,能否因签字而丧失对物权的请求权,申请人对经营模式的认可及对名义权利人的认可是否从而完全丧失对自己物权的主张,
5、承包合同的签订能否引起物权权属的设立和变动,
6、判决中为何未对涉案车辆交易、转让、出资更新的事实进行鉴别论述,
7、既然西安市交通管理委员会(市交管发20138号)文件已经作出“企业应充分考虑‘承包人’在过去的承包经营中一次性承担车辆及附属设施购置费等成本的实际”的认定,对该文件的性质出租车公司亦不持异议,那么承担了车辆更新费用的人是否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其出资行为如何认定,对其法律性质及法律意义如何认定,为何法院未依法认定车辆归申请人所有,
8、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拥有承包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经营承包车辆从而收取承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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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那么申请人作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能否因合同关系取得对自己物权的承包权,
9、使用权的基础什么,承包合同的标的能否单纯是使用权,
10、原车主作为实际权利人与申请人之间的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若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转包的标的是什么,标的物是什么,
三、就本案适用法律部分。
11、针对本案申请人提起的“依法确认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归申请人所有和享有”的诉请,法院在审理时应当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还是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2、《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满重新许可实施意见》的适用,能否否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的规定,能否与民法相悖,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13、依据《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同承包人收取费用”,若是出租车承包人是否应承担车辆的更新费用,
14、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登记证书能否作为认定车辆权属的依据,
15、既然“谁出资,谁所有”是我国法律规定确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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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的原则之一。原审法院是否规避性司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以上疑问,请贵院予以答复。
此致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二)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因靖边县人民医院与XX医疗损害纠纷一案,虽经两次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但依然疑点重重。基于此,申请人请求贵院就(2013)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XXX号判决书的有关疑点予以解释或答复:一、关于证据问题。
1、榆林市法院系统为何不按照鉴定程序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中院统一指定鉴定机构的依据和原因是什么,
2、鉴定书不依照病历作出分析和认定的依据是什么,3、对于存在明显缺陷的司法鉴定意见,贵院不允许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的原因和依据是什么,
4、临床医学认为臂丛神经损伤恢复期为两年,被申请人在损伤恢复期内的4个月内提出申请并作出伤残的依据或合理性何在,
二、关于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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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
2、被申请人臂丛神经损伤与申请人的医疗损害有何因果关系的证据何在,
三、关于赔偿问题。
1、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取最高赔偿值的依据何在,2、一审判决护理费为87元,二审改判107元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
上述疑问,请予以答复。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靖边县人民医院时间 2013年7月17日
判后答疑申请书(三)
申请人:杨宏伟 ( 20XX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上诉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 20XX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的疑点进行解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收到贵院的( 20XX )沪高行终字第 4 号判决书后,对判决书中诸多问题存有疑问。为了解贵院判决所建立的事实与法律的基础,达到服判息讼之目的,特向贵院申请判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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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对于该案争议焦点的归纳:“本案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主要解决涉诉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应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而不是解决《萌芽》杂志社承担的公开义务问题。”
但是贵院的判决理由并未对以上争议焦点作出具备法律依据的说明:
一、贵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被上诉人的答辩理由一:“《萌芽》杂志社并非国家行政机关,因此该组织制作获取的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以及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海市作家协会以及其属下的《萌芽》杂志社作为上海市人民政府全额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贵院是如何认定《萌芽》杂志社的组织机构性质的,以及如何理解引用上述二条法规中“适用本条例”的法律含义的,
二、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二:“有关高校对该大赛获奖者的认可并不改变该大赛的目的和属性,该大赛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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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资料和获奖评审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
上诉人在原审以及二审中均举证说明了“认可新概念大赛获奖者”的有关高校均为新概念大赛组委会成员,同时也都是大赛的主办单位、组织者。同时也是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获取单位。
因此,上诉人不能理解贵院的该条判决理由是如何界定新概念作文大赛获奖者被大赛主办单位提前录取、高考加分、特招录取权利的法律性质的,七所高校作为首届新概念作文大赛的主办单位之一,通过新概念作文大赛自主选拔、评审并给予获奖者高考加分、提前录取、特招入学是如何获得相应的行政授权的,
三、贵院在判决书中判定理由三:“本院认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与具体的信息公开职能不能混同,具有监督管理职能并非等同于直接承担其他主体的信息公开义务,且被上诉人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并无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萌芽》杂志社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
而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四条:“本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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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无法理解“上海市人民政府和《萌芽》杂志社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这样的判决理由,更无法理解在法律法规明确的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内,上海市人民政府是以什么法定理由免除了“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的,
上诉人对以上判决理由的疑问,申请贵法院以及原审合议庭给予答疑。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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