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船舶救生衣
船舶救生衣
船舶救生衣
船舶救生必备工具之一,根据结构样式划分,可分为背心式套头式、连身式、腋下式救生衣。根据材料划分,可分为固有浮力式,即采用固有浮力的材料(如木棉、软木、泡沫塑料救生衣);气胀式,即用压缩气体充胀的救生衣;混合式,即同时使用固有浮力材料和压缩气体充胀提供浮力的救生衣。根据功能划分,可分为工作救生衣,即渔业船舶从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以备落水时自救的救生衣,一般体积较小,结构为无领背心式;太平救生衣,即俗称“救生救生衣”,通常在一般落水求生的时候使用,一般为有领背心式。 目录
基本信息
执行标准
使用说明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定
基本信息
船舶救生衣是按照国际海事组织(IMO):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的要求设计制造的新款救生衣,适合船舶救生。
船舶救生衣提供7.5kG以上浮力、24小时浮力损失小于5%,并配有救生口哨。
船舶救生衣产品通过CCS、CE认证,。
错误!
船用充气救生衣
执行标准
生产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 IMO):国际救生设备规则(The International Life-saving Appliance
Code,简称 LSA)标准;
国际海事组织(IMO):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标准;
GB 4303—2008 《船用救生衣》标准;
JT/T 107—91(GB 4304—84):船用工作救生衣标准;
出厂质检
固有浮力救生衣/传统泡沫救生衣
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GB 4304—2008《船用救生衣》要求;包含材料、外观、加工质量、属具、浮力损失等
气胀式救生衣/新一代充气救生衣
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 MSC.81(70)救生设备试验及其修正案:MSC.200(80)、MSC.226(82)要求;包含材料、外观、充气质量检测、压力测试等
新一代船用救生衣
使用说明
救生衣上面用耐久颜料涂写渔船标准船名号、船籍港
应存放在易于取用的地方,渔船工作救生衣应放置于驾驶台、机舱、通讯器材房和甲板指定处;太平救生衣一般放在船员房间的床位处和网机操作区。
严禁将救生衣防御潮湿、油污或温度过高处,严禁将救生衣当作枕头或坐垫。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规定
船舶救生衣数量按照乘客的数量而配备,保证每人一件。同时在值班处所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另在甲板易见处配备相当于乘客总数5%的救生衣,而且额外配备乘客总数10%的儿童救生衣。
参考资料:
滨州日报[渔业船舶救生衣使用常识] 永晟救生设备永晟救生衣
范文二:【船舶救生设备】救生衣
救生衣(life jacket)又称救生背心,顾名思义它是一种救护生命的服装,主要用于水面活动。
救生衣的设计样式类似于背心,采用尼龙面料或氯丁橡胶(NEOPRENE)的浮力材料或可充气的材料以及反光材料等制作而成。
救生衣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7年,是船舶和飞机上最基本且最主要的救生设备。它具有足够的浮力,能使落水者头部露出水面(国际规定标准:下巴离水面12CM左右)。
救生衣一般采用鲜艳的颜色,通常为橙黄色。实践表明,这种颜色在海上最显眼,最容易被发现。因此,国际上,救生设备几乎采用橙黄色。
(是不是有恍然大悟的赶脚,哈。)
救生衣上配有哨笛,以便落水者以声音引起注意,获得救援;
此外,救生衣上还配有以海水电池供电的自亮灯,以便在夜间示位和引起周围的注意。
救生衣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简要)
1、救生衣应牢固地穿着;
2、绳带应绑紧并打死结,多余的绳头要收好;
3、反光带应朝外;
4、属具如哨笛、自亮灯等应收纳于救生衣上并易于取用;
5、充气救生衣要注意确保气体充足;
6、避免从超过5米的高处跳水。
狗狗也有救生衣
救生衣是船上最简便又是最重要的救生用品,关于它的知识和使用,以后我们还会陆续再做介绍。
范文三:救生衣、圈系列——东台市北海船舶设备
救生衣/圈系列——东台市北海船舶设备 三片救生衣
三片救生衣是我公司新研发的一款产品,它浮芯采用进口材料,外表是一层类似PVC的塑料。
此产品广泛用于海上船员石油平台工人工作时穿着。
船用三片式工作衣;浮力,113N
应用范围:海船、内河船舶、海上设施、港口、码头的作业。
充气式救生衣
性能特点:单气室气胀式救生衣,是按照欧洲标准EN396:1993,A1:1998设计制造,并参照国际标准MSC.81,70,的有关要求。它由一个尼龙复合布TPU材料制作的气室、自动,戒手动,充气装置、CO2贮气瓶、嘴吹气管和外衣套等组成,在遇险落水的紧急情况下,自动充气装置可在5秒钟内对气室充气,也可拉手动拉绳对气室充气,以保证落水人员的安全。产品体积小、重量轻、穿着舒适、使用方便,适用于各类水上航行船舶作业人员救生用,也可以作为个人
防护用品休闲救生用。ZHGQYT-0511、ZHGQYT-0521两款救生衣通过德国劳氏船级社CE认证,ZHGQY,T,ZD型通过中国船级社,CCS,认可,其中ZHGQY,T,ZD-I型是与为渔民作业方便而设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认可。
主要技术参数:
1,重量:?1kg;
2,入水后仰角:面部不水平面夹角?40?,躯体不垂直面夹角?30?;
3,入水干舷:口部不水平面距离?120mm;
4,充气成型时间:?5s;
5,漂浮时间:?24h;
6,24小时后浮力损失:?5,;
7,使用环境温度:-30?~,65?;
8,有效期:3年
救生圈
聚乙稀救生圈 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年修正案,SOLAS
74/96, 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 国际海事组织 救生设备试验 海安会决议MSC.81(70)获得CCS船检证书
SDF5556救生圈
1、外径710mm 内径440mm
2、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3、具有不少于2.5kg的质量
SDF5556救生圈
1、外径710mm 内径440mm
2、能在淡水中支承不少于14.5kg的铁块达24h之久
3、具有不少于4.3kg的质量
范文四:救生衣
救生衣
Billy pugh 是美国的一家救生衣、 吊兰及其相关部件的生产商。 在全球范围年提供各类船用 就剩产品,并于 2001你年被选入石油工业名人堂。发展较早、产品应用广泛,目前其救生 网等产品都已成为行业标准。 主要有:救生衣、 吊兰、 浮标、 梯子等。 救生衣主要有 wvo-50、 wvo-50s 、 wvo-100 。吊兰主要有 x-800系列、 x-904系列。 Billy pugh产品所用主要行业包 括 :船舶、石油行业、海事等。
0595 3661 7060 负责人
吊笼系列
规格及标准
X-870
4人,载重线, 18'29' 整体高度。为的内陆和更轻的海况。
256磅, 72“×72”×16“ (装运尺寸)
X-870-D/CX-870-D / C
X-870与其他 safetydouble 电缆(1/2“ ) ,包括镀锌钢丝绳安全载重线。
X-871X-871
4人, 22'33' 载重线,整体高度。波涛汹涌的大海条件。 270 lbs; 72″ x72″ x16″ 270磅, 72“ X72” X16“
X-871-D/CX-871-D / C
额外电缆包括镀锌钢丝绳的安全负载线。
X-871-6X-871-6
6人, 350磅, 84“ X84” X16“
X-871-8X-871-8
8人, 400磅, 94“ X94” X18“
X-871-10X-871-10
10人, 500磅, 94“ X94” X22“
X-871-12X-871-12
12人, 580磅 ; 126“ X126” X22“ (不能运送货物需要许可证的普通车) X-816X-816
4人 ; 13'25'载重线, 整体高度。 这种人才网用于应用程序, 使用较小的蓬勃发展起重机。 240 lbs; 72
″ x72″ x16″ 240磅, 72“ X72” X16“
D / C(双索) ,要求信息
X-840X-840
4人, 27' 总高度 245磅, 60“ X60” X16“
D / C(双索)的,要求信息
吊笼
救生衣系列
救生衣主要有 wvo-50、 wvo-50s 、 wvo-100
范文五:救生衣
救生衣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8-02公布 2006-10-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
全许办[2006]65号
关于公布《救生衣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审查部: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章)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抄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目 录
1 总则?????????????????????????????????(1) 2 工作机构???????????????????????????????(1)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 4 许可程序???????????????????????????????(3) 4.1 申请和受理?????????????????????????????(3) 4.2 企业实地核查????????????????????????????(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 4.4 审定和发证?????????????????????????????(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 5 审查要求???????????????????????????????(5) 5.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 证书和标志 ?????????????????????????????(20) 6.1 证书????????????????????????????????(20) 6.2 标志????????????????????????????????(21)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 8 收费 ????????????????????????????????(22) 9 工作人员守则 ????????????????????????????(22) 10 附则????????????????????????????????(23) 附件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救生衣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救生衣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救生衣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救生衣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救生衣产品划分为4个单元,其产品见下表: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船级社,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技术审查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1) 2)
配合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起草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
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1
3) 4) 5) 6) 7)
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或者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实地核查; 推荐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配合实施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救生衣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王府井大街99号世纪大厦A909 邮政编码:100006
电 话:010-65136633-348 传 真:010-65247524 电子信箱:gxw@ccs.org.cn
联 系 人:龚晅威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武汉救生设备检测中心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新路128号 邮政编码:430022 电 话: 027-85865135 传 真:027-85865165 联 系 人:李新喜
检验产品范围: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气胀式救生衣,救生衣灯,救生服(包括抗暴露服) 农业部环保机械设备及船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上海赤峰路63号 邮政编码:200092 电 话:021-35014016 传 真:021-65976049 联 系 人:张祝利、赵平
检验产品范围包括:救生衣(固有浮力材料)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 2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由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组织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
3
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5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产品检验时间另计)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www.aqsiq.gov.cn)、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注1:除表列标准外还包括相应中国海事局、中国船级社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 注2:本实施细则所采用的标准均为现行有效的标准,并随相关新标准的生效而替代
5.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表2 企业生产救生衣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5.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6
表4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7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登记表(附件)
说明:本表共 页(此页为第 页),共 项,每页均应由抽样组代表和企业代表签字和企业盖章
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8
一、救生衣(固有浮力芯材)
救生衣产品质量检验分本体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部分,两部分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般来说应由生产条件审查组或检验机构人员在进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对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
抽样方案:
1.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4件(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
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每个品种/型号的救生衣(如不同品种/型号产品使用同种材料可在企业提供书面声明的情况下可不必重复抽样,)须提供以下数量的材料:
(1) (2) (3) (4)
包布:3m;
缚带:编织带3m;用包布缝制的缚带,累计总长度不少于4m,并应在救生衣上截取; 缝线:1卷;
芯材:按MSC .81 (70)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300mm×25mm 16块;按
GB4303-84;JT/T107-91为检验标准的产品,芯材尺寸300mm×300mm×25mm 10块。
3.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
4.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检验项目和要求*: 1、原型试验检测部分:
9
10
11
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1)以LSA和MSC 81(70)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81(70)。
(2)以GB4303-84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12
(3)以JT/T107-91(GB4304-84)为检验标准的产品
*除上列各表提出的检验项目外,还应满足国家船检机构现行救生设备规范、规程和修改通报的要求
二、气胀式救生衣
气胀式救生衣产品质量检验分本体试验检测和材料试验检测两部分,两部分检测所有项目均合格,则产品检测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一般来说应由生产条件审查组或检验机构人员在进行生产条件审查的同时对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
抽样方案:
1、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气胀式救生衣4件、充气钢瓶60个,自动充气装置、手动充气装置各10套,自动充气装置中一次性启动元件30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100件),
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应从企业材料仓库中抽取用于制造充气浮力室的涂层织物3m和300mm×70mm试样20块(300mm×50mm的试样40块,经、纬向各20块,涂层面对涂层面,按气胀式救生衣的连接方式连接,形成300mm×50mm的试样经、纬向各10块)。
3.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
4.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箱,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13
2
检验项目和要求: 1、本体试验检测部分:
14
2、材料试验检测部分: 15
三、救生衣灯:
抽样方案:
1.一般来说应由生产条件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时,或检验机构人员直接对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
2.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衣灯20只/如按GB5869-86检验抽取15只,(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200只)。
3.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
4.样品包装: 16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检验项目和要求:
17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未特殊说明为MSC81(70)条款。
五、救生服
抽样方案:
1.一般来说应由生产条件审查组在对企业进行审查时,或检验机构人员直接对产品进行抽样、封样后,由企业向检验机构送样。
2.应从企业成品库中(已由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在产品单元中抽取某个型号的救生服2套(企业提供的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每个品种/型号50套);
由企业按救生服制作工艺用4块救生服外布制成350mm×350mm的试样2块,接缝呈十字型。
3.样品封样:
抽样完毕后,由抽样组在所抽的样品上注明抽样编号(与抽样单上一一对应)、主持抽样审查员的姓名及日期。
4.样品包装:
应用不易损坏样品的纸箱进行包装,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寄或送至细则中规定的检测机构。
检验项目和要求:
以LSA和MSC 81(70)为标准检验产品
1、通用试验部分:
18
19
2、保温试验部分:
试验服装:3.2.6; 3.2.7。受试者应穿上一组标准服装,包括内衣(短袖、短裤)、衬衣(长袖)、长裤(非毛织品)及毛织短袜。若救生服或抗暴露服需连同救生衣一起穿着,则在保温试验时应穿救生衣。
注:表列标准条款号见MSC81(70)。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的应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产品规格或者产品升级时应向审查部提出申请并重新进行产品检验。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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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8-005-×××××。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5)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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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8.5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
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
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22
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
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
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
10 附则
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20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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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救生衣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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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6条40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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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资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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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力资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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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文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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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过程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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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产品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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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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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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