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篇一:如何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如何解决施工中因合同问题引发的纠纷
【摘要】本文从施工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为出发点,探讨其出
现的原因、特点,以及针对性的提出一些探讨性的建议与预防措
施。
【 abstract 】 this paper caused by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 case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is paper explores its appear the
causes, characteristics, and purposefully presents some approaches
to sex advice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关键词】:合同 ;管理; 机制
【 key words 】 : contract; Management; mechanism
合同是管理的灵魂,是维持甲乙双方关系的纽带。在施工中很
重要的一环就是合同的签署,合同也是在各种工程中约束两方的
重要依据。所以,我们需要把目标成本转化为合约的形式,用具
有法律效益的合同来规范和落实。在工程设计过程中以合同内容
为基础实施设计项目管理。合约的规划必须层层分解到位,对合
约中的内容明确化、具体化。这样才能尽可能避免以后因合同问
题引发的纠纷。
当前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随着建筑市场的升
温而不断上升。由于该类案件主要表现在对纠纷性质认识,诉讼主体资格定位和法律、司法解释的把握上存在问题,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技术问题比较突出。这也是目前急需引起各相关单位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的原因
1、利益驱动,竞争激烈。发承包方为了各自的利益,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如超资质等级承包,无资质承包、垫资承包、甚至减低工程质量标准、违法分包、转包等等。
2、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到位。
3、建筑业行情火暴,利润空间大,引发各路“诸侯”纷纷投资进入建筑市场,人员良莠不齐,造成建筑业行操作不规范。
4、负债经营。有的承包方本身缺乏资金保证和履约能力,贪图抢占建筑市场的需求,不顾建筑周期长、资金和物资需求量大、风险高的事实,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即产生连锁反应。
二、因合同问题引发纠纷案件的基本特点
1、案件数量上升,争议标的越来越大。审理涉及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篇二: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
合同审核必须把握的五个重要问题(2015最新总结)/
美邦律师
2015-03-31 摄影@凡人镜界 海坛特哥 合同审核,是律师的基本功,不少资深律师分享了自己的经验。本文是美邦律师整理多
年来自己的经验,与大家交流。
一、合同审核与一万小时定律 一万小时定律,大致意思是,要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需要训练一万个小时。合同审核也是如此,量的积累非常重要。笔者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听一个前辈律师说过,律师助理必须审核过1500份以上的各类合同,才对合同审核有所感觉,这个过程中,会慢慢经历一开始的不知所措、到中间的事无巨细、到最后的举重若轻。有点类似《神雕仙侣》中,杨过大侠在不同阶段使用不同的剑。
二、合同审核时,应树立以合同履行为中心的理念 审核合同时,应始终坚持以合同履行为核心的理念。合同主体是否适格,合同是否有效,这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直接和其履约能力相关联;合同义务,也是合同履行的具体内容;违约责任,也是规制合同无法正确、全面履行时的后果;合同担保,也是为了督促双方履行合同以及无法履行时寻找替代责任;合同解除或权利义务终止,也是为了达到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将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至订约前的状态。
三、区分通用条款和商业条款,有助于提高合同审核的效率和突出重点 合同通用条款,是各类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基本条款。合同商业条款,是针对特定交易出现的条款。从篇幅上来看,一份合同中,通用条款大致能占五分之二的内容。因此,提前把最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表述背得滚瓜烂熟,审核合同时候,觉得篇幅少了,而且可以重点关注商业条款。不同合同文本,通用条款的起
草质量不一样,根据客户
及交易复杂程度,决定通用条款的全面性。
常见的通用条款,例如:当事人基本信息、鉴于条款、陈述与保证、保密条款、责任限制条款、违约责任、通知条款、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不可抗力、合同生效条款、合同变更解除、可分割性、合同份数、合同语言、双方关系、合同期限、完整协议、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独立缔约条款。 要注意积累全面的通用条款的范本,见到好的条款表述,单独摘出存储下来。一般来说,英美外资所起草的中英文对照的大型交易合同,比如并购协议,商标或专利许可使用协议等,通用条款比较详细,表述也比较好。就举不可抗力条款而言,详细的不可抗力会包括,不可抗力本身的定义;范围举例,特别是国家政策的变动是否属于列举情形,比如美国对中国某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进出口合同中,卖方是否据此可以主张是不可抗力等;不可抗力的举证;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的 1
消除;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及责任的影响等。笔者也见过最简单的不可抗力条款,就一句话,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商业条款,要与客户多沟通,了解客户需求,特别是客户不同层级人员对商业条款的判断和授权。商业条款,也要了解行业一般规律,否则,客户老总会询问律师意见,比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成本问题,商铺租赁合同中标的商铺周围的市场价格等。
四、合同的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
合同审核时,注意区分实体条款和程序条款。正如法律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样,合同条款也可做如此区分。程序条款是为了保证实体的进行。程序条款是否详尽细致,直接决定了合同的实操性。日本企业的合同条款,相当细致,也十分注重程序性和实操性,很多条款会从时间、地点和方式上,落实具体的义务。 程序条款,是否详尽,要取决于客户的要求以及交易的性质,如果客户作为商铺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商铺租赁合同规定的过于详细,往往会造成客户动不动就发生违约的情形,而员工的遵守规则的意识不强,容易引发公司被动。特别是交易对方,因为别的事情,故意从另外一个合同找茬挑刺,以达到一个合同服务于另一个合同的目的。
五、合同审核的具体问题
1. 审核要点
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如何寻找审核要点呢,
(1)通过网络搜索审核要点
首先在互联网检索,该类型的审核要点,这些都是律师和法务人员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出来。比如,审理商铺租赁合同时,使用百度网页搜索,搜狗微信搜索,输入下述关键词,(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审核要点、审查要点、如何审核、审核注意事项、(商铺、房屋)合同法律风险点,不断替换类似关键词,然后把相关文章汇总,归纳审核要点。
(2)通过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寻找审核要点 审核某类合同时,寻找此类合同的民事诉讼案由,然后查询一定数量的判决书,查看争议焦点以及法官评议内容,从诉讼角度,提前预防合同纠纷的产生。
(3)通过合同范本对比,来寻找要点
较为规范的合同,大多有条款主题,修改某类合同时,找几个归纳完整的合同范本,最好是真实使用过的合同版本,然后,不断对比。看审核对象,与其他合同版本差异在哪里,有没有其他范本的条款可以借鉴。
2. 合同审核的快与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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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的角度。我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对方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怎么实现我方合同目的,合同有什么风险和陷阱,有什么大的方面问题,双方卷入本合同诉讼的概率多大,
慢的角度。像起草合同一样去修改,从格式排版到内容措辞,精雕细琢。合同格式,有西式、中式以及混合模式。
3. 合同审核的技术 受高中英语短文改错的启发,归纳合同审查的三种技术,在审核合同中,时刻反问:(1)是否有不利条款需要删除,(2)是否有不利的表述或不正确的表述需要修改,(3)是否有重大事项遗漏了需要添加,
4. 合同审核的反馈方式
不同客户,对此要求不一样,有些客户直接在原文修订批注就
可以,有些客户要求律师出具合同审核意见书,在后者的情形下,律师需要特别注意意见书的行文表述,对重大风险要作出重要提示,否则客户可能追究律师的责任。 另外,与客户反馈时,要注意标注合同版本,注意邮件主文和附件内容的挂钩,否则,如果合同多次修改,又涉及群发,客户方面(特别是大国企)层层转发邮件,容易发生出错,到时候不知道错误在哪个环节,有些情况,会出现法务人员因为他自己的失误,在无法向其主管领导交差时,将责任推给律师。
5. 注意合同范本的学习和积累,但也要避免过度依赖
在互联网时代,律师对范本极其依赖,有些律师用其他律所版本,但页眉或者页脚忘记替换,出现了其他律所的名字。过度依赖范本,会丧失独立制作能力,初稿版本不好的合同,还不好改。
学习、研究优秀的合同范本,内化为自己的东西,就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前进。但不要过度依赖合同范本,可以要参考合同条款的范本,并进行横向比较,整合、剪裁、完善。
没有合同范本,也不用怕。因为任何类型的合同,总有第一个起草者,先根据交易的商业流程或者模式,搭建合同结构和要点(小标题),再根据小标题要点来找范本条款,然后注意条款的衔接。
心中没有范本,但能够起草各类各种语言版本的合同,长短不限,才是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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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
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 徐华忠
合同风险,防在合同签订时
——合同中易被忽略的十个问题
江苏亚邦药业集团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徐华忠
在长期的法律实务工作中,笔者发现,许多合同纠纷的起因竟然源于合同本身,即由于合同条款的欠缺、疏漏、表达不完整或理解上可以产生歧义 等而最终导致了合同难以正常履行,合同当事人甚至要对簿公堂。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问题容易被忽略,且容易为日后的纠纷埋下隐患呢,
一、对方住所未标明,“变更请求”寄达难
杭州某机械厂与常州某纺织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机械厂为纺织厂生产并提供流水线一条。但是,在合同中,双方并未将双方的经营地址写 入合同条款。合同订立后,纺织厂因车间改建,需要将原预定的流水线设备的长度缩小
1.8米。于是,纺织厂便以书面形式向机械厂寄送了《合同变更请求书》。 以后,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对方也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但在实际交付时,机械厂所提供的却还是依据当初在合同中所约定长度的流水线,导致设备到达现场后, 因长度太长而无法安装。在交涉中,纺织厂认为,他们在一个月前即以书面形式
向机械厂邮寄了《合同变更请求书》,且由于缩短流水线长度不仅不会增加机械厂的 生产成本,反而会使成本有所减少。对此,纺织厂还主动放弃了成本减少部分的设备价款。而机械厂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也从未对纺织厂的设备变更请求提出过 异议,应视作已经接受了该请求。鉴此,机械厂应立即另行提供长度合适的流水线,并承担纺织厂因延期上线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机械厂却大呼冤枉,说从未 收到过纺织厂的变更申请书。最后查清的事实是:由于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注明当事人地址,而纺织厂在邮寄变更请求时,又将地址笼统地写成“杭州市XX机械 厂”,而事实上,由于对方企业成立的时间不长,且其注册地(因享受税收优惠而挂在了开发区)与实际经营地(在某郊县某村)并不一致。并且,当初纺织厂在邮 寄变更请求时,又采用了平信方式,这才最终导致了这一结果。
“当事人处所(地址)”极易被合同签订人员所忽略。其实,除了上述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外,合同标的或合同履行时间的变更、合同的敦促履 行、合同标的物或质量异议的提出、货款的催收等等,都需要以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作为有效的邮寄或送达地址。尤其是在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相一致时,“住 所(含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的约定则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万万马虎不得。
二、质量标准不明确,产生纠纷索赔难
某饮料厂向某包装设备厂订购了两台灌装机,饮料厂在现场看
货后即支付了定金,并在15天后交款提货。但在使用过程中,饮料厂发现,罐装机 所使用的内胆材料并非316L的不锈钢材质,导致每次使用的前几分钟内,饮料中都会出现大量的铁锈,直接影响了饮料的质量,并造成了饮料厂的经济损失。对 此,饮料厂要求对方提供符合饮料厂使用要求的设备,并赔偿饮料厂已经造成的饮料报废损失12000元。对此,包装厂则认为,饮料厂在选购该设备时,并未言 明购买灌装机的用途。而包装厂的《产品说明书》第一项即表明:“该灌装机通常
用来灌装农药或其他非食品类液态物质”。再说,饮料厂在现场看货后直接购买灌 装机,属于看样购货。包装厂称,只要所提供的灌装机与原样品的内在质量一致,他们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未能达成任何协议。饮料厂心有 不甘,便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两台灌装机,并要求包装厂赔偿其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的质量要求的约定,饮料厂又是在现场看货后订购 了该设备,且因其隐瞒了灌装机用途而使机械厂无法建议原告选用不锈钢内胆材料(如果提出,则是完全可以变更的);包装厂所供灌装机的内在质量也与样品质量 无异。鉴此,法院最终驳回了饮料厂的起诉。事后,考虑到双方已有的合作关系,包装厂主动为饮料厂更换了不锈钢内胆,而饮料厂则也承担了相应的材料费用,但 前后却耗去了七个多月的时间,这可是一笔更大的损失。
在合同审查实务中,笔者发现,有关质量条款一项中,除了有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会填写标准号外,大多的合同中,质量条款往往为空白, 或者是约定不明(如“参见相关标准”)。这样的约定,难免会成为以后合同纠纷的隐患。我们知道,其实大多的合同所涉及的产品往往是既无国标,也无行标,而 是非标产品,这就需要合同当事人来约定产品标准。但是,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却并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的质量标准约定,原因往往是不想“小题大做”,或者是 “反正双方都明白”。但是,如果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受损害方想要主张权利就缺乏有力的依据了。比如,某药厂欲向某工具厂订购车间用推车30辆。工具厂获悉 后立即派员至药厂,并提供了所有的产品样本(上有推车照片及尺寸),后还在药厂人员的陪同下,参观了车间现场。药厂人员在作比较后,最后选择了编号为C3 型号的推车,工具厂即回厂赶制。20天后,30辆推车准时交付。但药厂人员发现,推车的宽度与车间走廊宽度基本相同,稍不小心就会撞上两侧的墙壁,根本就 不能正常使用。于是,药厂要求工具厂换货。而工具厂则认为,样本上标有详细的车辆外形尺寸,药厂是在认真比较后自行选择的。另外,为了尽量少占资金,工具 厂平时也只按客户的订单制作推车,厂内也并无存货,自然也就不同意换货了。药厂曾想诉诸法院,但自觉胜算不大。于是,最后只好将推车暂存在工具厂内,让工 具厂帮忙联系销售,并另外订购了符合尺寸要求的推车了事。
所以,对于非标产品,对于按“通常理解”也无法充分理解的
产品,双方在约定质量标准条款时,一定要准确、具体而详尽。在约定质量要求时, 一般应考虑这样一些问题:1、产品应符合买受人的实际使用需求;2、有合理的产品质量保障期限;3、材质、规格、型号、大小、数量等等的约定要具体而明 确,且绝无歧义;4、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要以书面形式固定,并应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的附件。
三、异议期限无约定,要想维权难上难
2007年3月,天津甲企业向江苏乙企业提供了工业原料(级别为分析纯)一批,价值为120万元;天津甲企业同时又欠江西丙企业货款 400余万元。2008年底,丙企业根据与甲企业的合同约定,选择有管辖权的江西某基层法院,向甲企业提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诉讼,要求甲企业立即支付全部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经过审理,法院判令: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甲企业应立即偿还丙企业货款400余万元。而在此前,法院还应丙企业的申请,要求行使 代位权,即要求法院保全甲企业在乙企业的债权(即工业原料货款)120万元。今年3月,江西某基层法院向乙企业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而乙企业则认 为,甲企业
的原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主要指标仅符合工业级的标准,其价格也与分析纯级相差很远(价差总额在50万元以上)。于是,对于法院的执行通知, 乙企业并未理会。
其实,对于甲企业所提供的工业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甲乙双方也曾有过多次的电话沟通,但是,因双方的意见始终难
以统一,处理也就被搁置了下来。而乙企业则认为,反正我方并未支付货款,既然你不急,我们当然更不用着急了。
6月中旬,江西某法院执行人员来到乙企业,要求强制执行120万元债权。而乙企业则以“甲企业所供原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甲企业在乙企业的 债权不明晰”等为理由进行抗辩。但是,执行法院认为:甲企业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甲企业的原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乙企业也并未就质量问题与甲企业进行过沟通 和协商。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 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因此,法院作出了对乙企业强制执行的 裁定。
对于质量异议的提出期限,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号《关于对无法定和约定期限的工矿产品内在质量提出异议应如何确定期限问题 的复函》中规定为,个月,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又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为,年;同时,第一百三十七条还规定了“诉 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对于许多产品来说,这样的期限规定并不十分合适。比如,普通的水果,在交付的同时就能分辨出质量 的好坏来,如要等到6个月或1年后,作为合同标的物的水果早已不存在了;而如一些大型设备,从交
付到安装调试结束,则甚至需要几年的时间。由于产品质量问 题往往与货款的支付期限直接挂钩,所以,质量异议提出期限的约定应符合产品本身的特点,并符合行业的通常惯例,这样也易被双方所接受。比如,某合同对合同 标的的质量异议约定为:“如有质量问题,买受人应在标的物交付后一周内提出。另外,出卖人对该产品非人为损坏的免费维修期限为一年。”这样,出卖人既可及 时拿到货款,买受人也不再有质量保证期限内的维修之忧。
四、合同履行没有“地”,引发纠纷多被动
在许多合同中,在“合同履行地”一项内,要么是填写与该项无关的内容,如“汽车运输”,要么与交货地混同,甚至有直接写“到站XX”的。 在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比如,常州的企业与郑州的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常州方为出卖人,郑州方为买受人。按照目前企业的通常做法, 出卖人一般会负责将货物免费送至买受人处,即郑州的那家企业。这样,一旦因合同纠纷而引起诉讼,则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管辖。我们知道,被 告所在地是不能改变的,而合同履行地呢,如果合同中没有专门的履行地约定,那么,交货地应视作合同履行地。这样,作为常州的出卖人,当需要选择法院起诉 时,那么,选来选去,也只能选择郑州那家企业所在地法院。这样,抛开一些地方存在的地方保护等等因素不说,单是诉讼而引起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就不是个小数 目,另外,还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那么,像上述这样的情况,我们怎样想出办法,能为出卖人争取一个在当地的管辖法院呢,在实践中,我们通常采取这样一些做法:
1、“让利”争权法
即在签订合同时,以表面上的“让利”而争得当地法院的管辖权。如合同标的物的运输费用为1万元,我们则在货物价款中主动“让利”1万元, 而在合同中则另外约定:“货物的交付地为出卖人住所地,由买受人选择自提货物或委托出卖人代办托运,运费由买受人承担。”这样,在合同中无明确的履行地约 定时,货物的交付地即可作为合同履行地。在一旦发生纠纷时,也就为自己争取到在当地法院起诉的权利。
2、“强迫”接受法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很平等的。因为一般来说,出卖人往往有求于买受人,也因此会被迫作出一些让步。买受人则 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利,比如在履行地问题上掌握主动权。江苏亚邦药业集团的注册地点在金坛,实际经营地(办公地)却在常州,而成员企 业(系集团全资企业)又分散在金坛、滨海、响水等地。由于集团(含成员企业)的法律事务统一由集团总部负责,为方便诉讼,在签订合同时,集团则会想方设法 将管辖权争取在集团实际经营地法院。所以,即便是成员企业的买卖合同或技术转让等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当自己是作为买受人的有利身份时),我们都将 合
同履行地统一为“合同价款支付人所在地”(即亚邦药业集团所在地)。这样,便可大大方便一旦引起合同纠纷的法律诉讼等救济和协调等工作。
3、双方管辖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随意选择并约定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为合同纠纷的管 辖法院。但是,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直接标明由出卖人或买受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往往不会被对方认可。因此,在无法达成一致时,当事人可约定“如发 生合同纠纷,双方均可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对此,有人认为,“双方均可管辖”为约定不明,故该约定为无效,应适用法定管辖,即选择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 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其实,这样的理解是完全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中明确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的规范,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五、违约责任不明确,诉讼索赔举证难
常州某塑料公司向南通某企业订购了一套价值为160万元的塑料管道生产线设备。尽管价格偏高,但南通那家企业承诺:在三年内,该企业决不 向常州、无锡、苏州三地的同类企业提供相同设备,以确保塑料公司独家使用性能优越的该设备,保证其竞争
能力和企业的丰厚利润。供货结束后,塑料公司忽然发 现,南通的那家企业在与自己签约的同时或在稍后,又同时向无锡惠山、宜兴和苏州的四家企业供应了同类的设备。于是,塑料公司决定起诉那家南通企业,要求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但是,在咨询律师后,塑料公司最后只好作罢。原来,在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中是这样约定的:“出卖人承诺,在向买受人 提供该设备后三年内,出卖人不向常州、无锡、苏州的三地的同类企业提供相同设备,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很明显,尽管条款中提到了“违约责任”,但条款中 并没有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或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塑料公司也无法证明因对方违约而给自己造成的具体的损失来,最后只好吃了个哑巴亏。所以,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或违约金数额,一定要在合同中直接标明。这样,对方一旦出现违约情形,你就可追索已经约定的违约金。笔者曾经历过这样一个案子:常
州某企业向安徽太和的 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提供了4万元的人用药品,合同中约定了付款期限,另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如买受人延期付款,则应按合同价款的1%,逐日支付出卖人违约 金。”出卖人在完成交货等合同义务后,买受人并未及时付款。后经出卖人长达一年半时间的催要,但最终也未能收到分文。再后来,出卖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常 州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安徽太和的那家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最后,仲裁委作出了缺席裁定:太和那家企业应支付常州某企业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 万
余元。在规定的期限内,对方既未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又未自觉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于是,常州的那家企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并很快执 行到位。
六、合同性质应明晰,乱戴帽子定吃亏
案例一、
某咨询中心需要订购办公家具一批,某家具厂闻讯后立即上门推销,并提供了产品样本。咨询中心人员在样本上仔细比较后作出了选择,初步决定 购买总价值为36000元的沙发、办公桌椅和电脑桌等家具产品。但在签署合同时,家具厂却拿出了自己早已制作好了的“定作合同”。
案例二、
某清洗公司为某化工企业清洗外墙,但在签订合同时,清洗公司要求某化工企业与他们签订《劳务合同书》,并说这是他们的“惯例”。
那么,上面的两个案例能够说明了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看案例一中的“定作合同”。什么是定作合同,我们又怎样区分定作合同与买卖合同呢,
所谓定作合同,用最通常的理解即是,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专门制作适应定作人需要的某种特定的产品(往往是非定型的专用产品),而如果定作人不想接受时,该产品还会因没有足够的客户(也即它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随意买卖)而被可能长期搁置。
由于定作的特殊性,为了保护承揽人,法律也对承揽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一是管辖法院的倾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函(1995)175号〕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举证责任的倾斜,即要求定作人承担比普通 的买卖合同更多的举证责任;三是利益的倾斜,即承揽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依法享有提存、变卖定作物等等权利。
而上述的办公家具,完全可以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应是定型的普通商品,所以,咨询中心大可不必与对方签署定作合同,而只需要签订普通的买卖合同。因为一旦签署了定作合同,则咨询中心无疑会增加自己的责任,也会承担更多的合同风险。
我们再来看案例二中的“劳务合同”。清洗外墙,其实是清洗公司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清洗任务,客户按约定给付报酬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 定,该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因清洗外墙的风险性很大,“蜘蛛人”摔伤甚至致死的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果企业与清洗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就构成了 民法上所称的雇佣关系。而劳务人员一旦遭受伤害后,客户作为受益人,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是承揽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 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即使清洗人员在
范文二: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合同出现错误怎么办
合同法常见问题
合同法常见问题
1、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答: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买卖合同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除去上述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之外,《合同法》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3、与别人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对方的主体资格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导致的结果:一是无效;二是效力待定。二,双方约定的标的物必须合法。三,内容要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来源的人。
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
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
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答: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6、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
答: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答: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
答: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
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答: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
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答: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
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
答: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如: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
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包括其他物品)
答:收费的有保管义务。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答: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
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
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
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
答: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
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就可以不给其发货。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
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答: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
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
答: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
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答: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2)采取补救措施。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
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篇二:论合同错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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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错误(下)
――从比较法的角度
张炳生
三、错误的后果
如果按照纯粹的意思主义的合同理论,处理合同错误的方法是简单的,即宣告合同无效或允许当事人撤销合同。因为合同的成立以合意为前提,只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会有合同的存在。在发生错误的情况下,不管是大陆法上所谓的内容错误还是表达错误,抑或英美法上的共同错误还是单方错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指向是南辕北辙的,或者至少是无法重合或对接的,因此发生错误的合同,根本就没有当事人的合意存在,合同无效或允许撤销便是最自然的归宿。但这种思维是简单的,作为解决错误合同的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缺陷,即没有充分考虑到相对方的利益,进一步说,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了交易的极不安全并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所以作为对意思主义合同理论的修正的表示主义也同时在发出自己的强烈声音:一个公开表达其意见的人必须承担他对环境错误估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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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洲大陆上意思主义的观点曾经是大行其道的,无论是法国民法还德国民法,而且理论的研究发展了关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原则,即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可以由于错误以及欺诈或胁迫而不生效力,也就是说意思表示有瑕疵即不能成为有效合同,这种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得到了非常明确的落实,该法明确宣称“如果是由于失误表示同意或因受到暴力或欺诈被迫同意,都是无效的” [41]。但是在英美普通法上则不同。直到19世纪,合同可以因错误而撤销的观念几乎被认为是不可思议的。尽管现在普通法上也允许对基于是另一方的误述或虚假陈述的合理信赖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主张撤销,但这实际上并不是在强调错误,而是关于诚信的规则。大陆法与英美法的不同性格源于不同的生产方式与生存环境,用最简洁的语言进行概括,因为“大陆法是农民的法律,而英美法则是商人的法律”
[42]。当然如果细究起来,还可以发现其他制度上的原因,譬如,在大陆法对以错误为由主张撤销表示显得相对宽松还在于可以通过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以及通过信赖利益赔偿制度补偿相对方的损失,而在英美普通法上,因缺乏这些配套的制度而使得维护意思表示的效力就成为必须的选择。
然而,交易的无国界发展使得调整交易的规则必然地发生相互借鉴与吸收,大陆法和英美法上对待合同错误的规则和理论是追随市场的脚步而不断演进的,时至今日,已经可以怎样说:如果“当事人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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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时承诺和期待的后果,并未如其所愿地出现,如果这样的话,他能否主张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因而不应受合同的约束?一般来说,答案是否定的” [43]。各国都清楚地认识到,在规制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时,并非只有一种价值的考量,更非首先应当照顾错误方的利益。交易的安全与效率,相对方基于信赖而合理的成本支出与利益期待,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法律规则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等价值或原则都是更需要优先得到满足与实现的。毕竟交易本身是一种盈亏不定的东西,合同本质上也是一种冒险行为。已经错误地表示了缔约意思的人是最应当对自己的疏忽、无知或轻率行为承担不利后果的。因此,对基于错误的合同进行救济,是多重价值权衡之下的结果,是各种规则综合运用的产物。因错误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或者允许撤销,只是在具有特别理由的情况下的例外救助,而不是动辄适用的普遍规则。
(一)不能因错误而撤销合同的情形
1.单方错误
作为各国统一的原则,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即当事人的错误是单方面的,另一方不知道而且依合理情形也不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了表示错误,则错误方事后不得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其理论依据是,在发生单方错误时,双方虽然没有真正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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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真正的‘意思一致’并不是必须的。问题的关键是,从了解当时情况的第三方客观的角度来看,经正确解释的允诺之间是否一致:问题不是双方当事人想什么,而是理智的第三方从他们的言行中可以推知什么” [44]。实际上相对方或第三人需要理解的是合同的含义,而不是当事人的意思,相对方基于正当的信赖而产生的合理期待应受到保护,或者说,错误方因自己的过失带来的不利益不应转嫁给相对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在这方面似乎是独行侠。按《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因错误而撤销表示的条件只是“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误”,或根本不要进行该内容表示的人“在可以认为其知悉情事并理智评价情况即不进行此表示时”,便可主张撤销,所以法院在作出允许错误的合同时,无需考查相对方是否对错误方的意思表示发生信赖;如果有的话,也无需考查发生这种信赖的理由是否充分以及错误方是否有“不可原谅”的疏忽,等等。原因在于,如上文所述,德国法根本上就没有区分共同错误与单方错误,无论单方错误还是共同错误,只要符合第119条第1款的条件,撤销合同是没有其他限制的 [45]。
原则上讲,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它必须从属于必要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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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一:如果相对方知道或者依合理情形应当知道表意人发生
了错误,而不依通常的方式对错误方进行必要的提示或说明,便不能因仅是单方错误而剥夺错误方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的权利。在英美法中,这种判例很多,前述Hudson v. Kelley 案中虽然可能只是原告的单方错误,但被告明知原告错误的存在而将错就错,原告有权要求重新起草合同。而Chernick v. United States 案中投标人的出价仅是正常价格的1/10,业主按合理情形是应当知道投标人的错误的,因此投标人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这一观念在大陆法国家中也是深入人心的,即如果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基于错误而订立的合同,则他对合同有效性的信赖便不值得任何保护。基于这样的观念,各国立法上纷纷要求,构成错误条件不但要求它是“根本性的”、“实质性的”、“重要的”,而且还要求它是对方“可辨认的”[46]或“错误是明显的”[47],即只有依照合同的性质、订立情形和当事人双方的地位,相对方进行了合理的注意应该知道产生了错误,错误的条件方才是充分的,合同才可以要求撤销。即使在没有错误是“可辨认的”或“错误是明显的”这一类概念的法律体制中,也会在法院的判决中看到类似的提法。如瑞士联邦法院认为:“不管是否考虑一般经验或经证实的案件事实,原告应当认识到,被告对于其误解的事实是十分倚重的,即如果不是因为他的错误的话,被告是不会订立合同的”[48]。这就是说,错误表示
篇三:合同审批中常见问题
合同审批中常见问题:
1、 签约时应请注意我方主体名称是否准确,尤其是相类似的公司名称不要混淆;并且,如深圳市网兴科技有限公司,经常会少写“市”。
2、 签约前应确认对方是否具备独立签约资格,如果是内设部门、分支机构等,就需要视具体情况加以甄别,以确定是否需要补充其他授权文件等。
3、 合同中的签约日期、签约人、合同编号等内容应填写完整。
4、 线上合同审批中,如合同以附件形式上传,合同中内容及相关信息,例如签约方名称、日期、金额等必须与系统上信息一致。
5、 合同中请尽量不要直接复制粘贴商务谈判中的缩略语,以免法务同事理解业务部门的真实意图时出现偏差。如不确定表述方式,建议可以使用口语来描述,由法务同事调整成合同语言。
6、 合同中要尽可能为新浪争取利益,但也相对请注意合同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7、 合同中要有对价,对价是合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8、 合同金额不要出现计算错误,大小写请注意一致。
9、 起草补充协议时,请注意将原协议签署时间及日期、合同编号作明确表述,并说明修订之处,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共同构成完整协议。
10、 使用模板起草合同时,请确认合同中的“甲方”、“乙方”不要弄混,合同日期不要忘记修订。
11、 合同中的引用,包括原合同名称、条款、上下文的缩写等,
请保持一致。
12、 内容合作协议模板主要应该关注:?对方的内容与授权的合法性及相关文件的审查;?合同终止后内容的处理方式(下线还是保留)。
13、 数字作品合作协议是与作品授权书同时出现的,请注意二者的一致性。同时,此类合同的补充协议较多,应请注意补充协议的下列细节与主协议的协调:?授权范围;?授权期限。
14、 无线业务多为多方主体的合同,请避免出现各种
笔误,如将五方描述成六方;抬头处与盖章处表述不一致等。
15、 如果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手段,仲裁委员会须唯一确定,且其所在地点须与选定的仲裁地点不矛盾,仲裁规则也必须确定唯一;同时,在表述“北京仲裁委员会”时,不应称呼为“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也不应称呼为“北京的仲裁委员会”。
16、 如果选择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手段,尽量争取以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或者折中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注意约定的管辖法院的级别:在约定时注意不要搞错法院的级别,一般合同案件均由基层法院进行管辖,如海淀法院。
17、 请注意合同的文本格式问题,不要在合同中出现空白页,空行,间距不一致,页码错误,不写条款序号,或者序号混乱等。
18、 合同前后的主体要保持一致,例如合同正文抬头写微梦创科,落款却写成新浪网技术。
19、 最终打印版合同,应当是清洁版,将修订标记去除。
20、 初次与我方签约的合作方,需提供其最新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资质文件。
21、 若合同中涉及较复杂的费用或者分成条款,请先邮件给财务同事,经财务部门的同事确认过后,再发送给法务走合同审核流程。
22、 合同中关于诉讼纠纷争议管辖地的约定,原则上应明确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或我方所在地法院。如对方坚持修改,可以改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尽量避免管辖法院直接约定为对方所在地法院,尤其是对方所在地不在北京的情况下。
23、 合同如同时存在中英文条款或中英文版本,请注意须在合同中明确究竟是哪种语言为准。
范文三:担保合同书写错误怎么办
担保 书写 错误 合同 担保合同的概念 公证书错误纠正
护理记录书写错误原因
篇一: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
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
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 + 机构缩写 + 业务种类缩写 + 字第 + 时间(年、月、日)+ 同种合同流水号(三位数)”
1
进行编号。例如2008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2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
,1号”、“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2号”。
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四、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空白条款,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
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
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
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
2
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七、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包括我行需要以负责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
格式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单页合同除外)。
综合授信类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八、合同选择
叙做对公、零售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时,应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九、额度期限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额度期限,即额度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到期日是否必须是在额度期限内(透支贷款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亦同),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额度生效后半年内(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允许跨越
3
额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
额度生效半年后,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时,不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如确需跨越额度到期期限的,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以银承方式出账的,到期期限最长可以跨越额度到期日三个月。
十、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综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举,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具体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条款中约定。
十一、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额度以转授信方式叙做时,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六条中填写被转授信人的名称、转授信金额。若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被转授信人和转授信金额尚未确定,则须在该条第4款中写明被转授信人的范围,将该条第1、2、3款以斜线划去。该情况下,在综合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合同空白条款中对转授信部分也应予以明确。
单笔业务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十二、合同选择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4
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
票据类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合同中清单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印制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但应注意加盖骑缝章
保理类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帐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帐款转让
通知确认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
保函类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
委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国际业务类合同:《信用证开证总合同》、《进口押汇总合同》、《出口押汇总合同》、《外币票据贴现总合同》。在总合同项下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时,相应选择使用《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申请书》、《外币票据贴现申请书》。叙做其他国际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选择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担保提货合同》、《提货担保书》、《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开立保函合同(国际业务)》等;
贸易融资类:《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或《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或《合作协议书》;
担保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与主合同相对应。如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
5
同》,则相应的担保合同就应选择《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无须再签订担保合同。除上述额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
十三、主合同修改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确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减少、债务期限的缩短均属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则上均应事先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篇二:保证担保合同(改)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鉴于:1、甲方在乙方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设立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甲方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乙方作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
6
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借据号______________.
2、丙方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基于上述条款所述,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7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9.若存在债务人自行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就主合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
8
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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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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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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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
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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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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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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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
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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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
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
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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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
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
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
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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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
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
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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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
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
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
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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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
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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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
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
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
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
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
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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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
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
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
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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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
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
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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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担保合同书写错误怎么办
担保合同书写错误怎么办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格式合同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行格式合同根据业务种类分为综合授信、贷款、票据、保理、房产买卖抵押贷款、保函、委托贷款、国际业务、担保合同、贸易融资、离岸业务、同业和其他等十三类,共六十八种文本。
二、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业务的不同种类,按业务种类使用对应的合同文本,并注意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一致性,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或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如主合同为单笔业务合同,则相应的从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质押担保合同。
在使用合同时,应注意区分额度业务与单笔业务,在额度项下发生单笔业务时应签订相应的单笔业务合同。
三、格式合同应按照“深发 + 机构缩写 + 业务种类缩写 + 字第 + 时间(年、月、日)+ 同种合同流水号(三位数)”进行编号。例如2008年1月22日与A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贷款合同编号应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之后,在同一天与B客户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则该合同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2号”。同一授信有多个担保的,担保合同应按在流水号之后加序号编号。例如编号为“深发渝贷字第20080122001号”的贷款合同,同时有两个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的编号依次为
“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1号”、“深发渝保字第20080122001,2号”。
为了表明额度合同与单笔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对应性,并便于我行内部管理,必须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额度项下的每一单笔业务合同中必须注明额度合同号,从合同中必须注明主合同号。
四、格式合同内容(包括空白条款,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的填写应规范、完整,并与本项业务的终审意见一致。
对于终审意见中为控制风险而设定的限制性条件,若该条件涉及我行的权利及/或客户的义务,应在空白条款处予以明确约定。对确无内容可填的空白格,则须用斜线划掉。。
五、填写利率条款时,注意按照我行有关业务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进行选择。
六、格式合同填写出现错误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需在原合同上修改时,须将错误之处用一横线划掉,在旁边注明正确的内容,然后再由各方当事人在修改处盖章(当事人为个人时则签字)。
七、格式合同的签订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当事人本人(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代替签字(包括我行需要以负责人签章代替签字)时,务必审核其签章的真实性。
格式合同应加盖骑缝章(单页合同除外)。
综合授信类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八、合同选择
叙做对公、零售综合授信额度业务时,应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九、额度期限
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的期限是否可以跨越额度期限,即额度项下每一单笔业务的到期日是否必须是在额度期限内(透支贷款额度、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亦同),以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为准。
额度生效后半年内(含)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使用,但单笔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原额度期限。
额度生效半年后,以流动资金贷款方式使用时,不允许跨越额度到期期限,如确需跨越额度到期期限的,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以银承方式出账的,到期期限最长可以跨越额度到期日三个月。
十、授信方式
《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对综合授信方式只作了一般性列举,如果合同双方需要对具体授信方式作出界定,可以在空白条款中约定。
十一、综合授信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额度以转授信方式叙做时,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第六条中填写被转授信人的名称、转
授信金额。若在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被转授信人和转授信金额尚未确定,则须在该条第4款中写明被转授信人的范围,将该条第1、2、3款以斜线划去。该情况下,在综合授信额度相应的担保合同空白条款中对转授信部分也应予以明确。
单笔业务合同的选择与使用
十二、合同选择
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根据具体授信业务种类签订相应的业务合同。
贷款类合同:《贷款合同》;
票据类合同:《汇票承兑合同》、《承兑汇票贴现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合同中清单不够填写的,可另行印制作为附件附于合同后,但应注意加盖骑缝章
保理类合同:《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应收帐款转让申请核准书》、《应收帐款转让
通知确认书》、《应收账款池融资合同》;
保函类合同:《开立保函合同》、《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债务保函》;
委托贷款类合同:《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委托贷款合同》;
国际业务类合同:《信用证开证总合同》、《进口押汇总合同》、《出口押汇总合同》、《外币票据贴现总合同》。在总合同项下办理单笔或多笔业务时,相应选择使用《开证申请书》、《进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申请书》、《外币票据贴现申请书》。叙做其他国
际业务时,应根据具体业务选择使用《打包放款合同》、《担保提货合同》、《提货担保书》、《福费廷业务合同》及《开立保函合同(国际业务)》等;
贸易融资类:《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动态动产质押)》或《仓储监管协议(适用于静态动产和非标准仓单质押)》或《合作协议书》;
担保类合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应与主合同相对应。如主合同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合同》,则相应的担保合同就应选择《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额度项下单笔业务无须再签订担保合同。除上述额度合同之外的其他主合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为《保证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及《质押担保合同》。
十三、主合同修改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主合同修改而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我行合同中已明确主合同项下债务金额的减少、债务期限的缩短均属于减轻债务人债务的情况,但是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如果主合同修改的,我行原则上均应事先取得担保人的同意。
篇二:保证担保合同(改)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保证人):
鉴于:1、甲方在乙方处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设立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甲方作为借款合同的出借人,乙方作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合同金额为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_____),合同约定日期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借据号______________.
2、丙方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基于上述条款所述,为确保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三方友好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
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9.若存在债务人自行提供的物的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就主合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
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
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三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保证合同效力
1(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
本合同的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债权人):
身份证号:
乙方(债务人):
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身份证号:
签订地点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保证担保合同
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
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
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
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
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
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
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
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
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
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
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
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
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
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
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
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
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
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
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
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
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
(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
束力的文件;或
(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
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
(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
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
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
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
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
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
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
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
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
第八条 保证人免责范围
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
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 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
(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
实际的重要债务;
(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法律与条
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
(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
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
(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
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
(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
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第九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
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
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范文五:合同有错误怎么办,合同有错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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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合同有错还有效吗
合同代表着法律性的文件,双方如在交易的时候签订了合同,代表双方都需要按照合同里的内容进行做事,不能够违反合同里的规定。但有些人在签完合同后才发现里面内容有错误,那么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合同有错还有效吗?
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述,如果在合同内容中出现错误,应该积极跟合同另一方沟通协调,重新达成合意内容,对错误的地方进行补正,签字盖章确认。如果不能协商处理,建议尽快诉讼解决,这样可以规避将来给自己一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合同有错还有效吗? 一般有效。合同无效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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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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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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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有错误怎么办, 合同有错还有效吗? 要是合同的错误不影响到它原本规定,那么大多是有效的,担心合同无效的人可以按照规定将错误给改正过来。要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不懂内容,可以在线咨询委托赢了网专业律师来帮助你,他们是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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