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浅析_杨雪
收稿日期 :20110302
基金项目 :江苏省文化科研课题 (10Y B15) ; 徐州工程学院科研项目 (XK Y2010305)
作者简介 :杨雪 (1977 ) , 女 , 江苏徐州人 , 徐州工程 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 , 硕士 , 主要研究方向为营销管理 。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浅析
杨 雪
(徐州工程学院 管理学院 , 江苏 徐州 221008)
摘要 :新兴的文化产业是中国 21世纪增长最快 、 最具活力的行业 。 但中国文化产业领 域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 的 建设现状 不容乐观 ,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 需要从提高知识产权保 护意识 、 健全 知识产 权法律 制度体 系 、 加 大法律 调 控和制裁 力度等方面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进行完善 。
关键 词 :文化产业 ; 知识产权 ; 法律制度
中图 分类号 :G 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 9951(2011) 03 0049 04D OI:CN KI:13 1354/C. 20110531. 1300. 020
网络出版时间 :2011 05 3113:00
网络 出版地址 :http://w ww. cnki. net/kcms/detail/13. 1354. C. 20110531. 1300. 020. html
当今 , 社会经济的主流是文化经济 , 传统的产业 要增加文化价值 , 新兴的产业要突出文化价值。 文 化 已然走出捉摸不定的抽象概念成为一种新兴的 社会产业。 文化产业 大多是以 文化创意 为核 心、 通过技术的手段方式以实现产业化制造并营销 不同形态文化产品的特定行业。文化产业在发达国 家越来越受到政治界、 经济界、 文化界的重视 , 已成 为发达国家增长最快、 最具活力的行业。 2005年 , 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占 GDP 的 6. 56%; 英国文 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已经超过了金融 业 ; 日本的动漫产业已成为该国第三大产业 , 使日本 成为世界上受人瞩目的新兴 文化超级大国 [1]
。随 着文化产业的发展 , 对文化产业的保护也越来越受 到企业和社会的关注。法律能够为文化产业提供制 度保障 , 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当前 , 中 国的文化产业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 , 加强文化产业 领域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一、 文化产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国内外的理论研究和产业实践表明 , 文化产业 所涉及的行业 , 不论是被视为主体 的 新闻出版 、 广播影视 、 文化艺术 和 文化休闲娱乐 , 还是被 喻为高新技术产业的 软件及计算机服务 、 网络文 化服务 以及传统行业的 设计策划 , 无一例外地都 以文学、 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基础 ,
以传播他们创作的作品为手段 [1]。因此 , 这些文化 产业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方面法律制度的保护。中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正处于 逐步建立和完 善阶 段 , 为保护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 保证。
中国早在 20世纪初期 , 就颁布了相关法律对版 权进行 保 护 :1904年 清 政府 颁 布 了 第 一 部 商 标 法 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 1910年颁布了 大清 著作全律 ; 1928年国民 政府颁布 了 著作权 法 。 这些法律的实施奠定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 础 [2](P46 48) 。 20世纪 70年代末 , 随着改革开放 , 中国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快速发展 , 先后制定、 颁布了 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 细则及条例等配套法 规 , 这是中国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先后制定、 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有 :
第一 , 著作权 法 , 2010年 2月 第二 次修订。 配套条例有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著作权集体管理 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 护条例 。这些法律主要是保护权利人对自己创作 的文学、 艺术、 科学作品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各种权 利 , 其客体范围除一般意义上的作品外 , 还包括民间 文学艺术和计算机软件等 [3]。
第二 , 专利法 , 2008年 12月第三次修订。配 套细则有 专利法实施细则 。该法针对工业技术领 域的发明创造成果 , 保护创造者的发明专利权、 实用
第 27卷第 3期
2011年 6月
(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H ebei No rth U niver 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Vol 27No 3June 2011
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3]。
第三 , 商标法 , 2001年 10月第二次修订。配 套法规有 商标法细则 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注册和管理办法 。该法针对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 商标和服务商标 , 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 占性权利 [3]。
第四 , 反 不正当 竞争法 , 1993年 9月颁 布。 该法主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鼓励和保护公平竞 争 ,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另外 , 知 识产 权制度 还包 括 宪 法 、 民 法通 则 、 刑法 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文、 立 法解释 ,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知识产权 的意见批复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关知识产 权的条文、 指示、 命令、 决议等。
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另外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是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各项国际条约、 公约等。中 国先后加入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1980年 )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 公约 (1985年 ) 、 商标国际注 册马德里协定 (1989年 ) 、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 条约 (1990年 )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 约 (1992年 ) 、 世界版权公约 (1992年 ) 、 保护录音制 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制品公约 (日内瓦公 约 ) (1993年 ) 、 专利合作条约 (1994年 ) 等。 [4](P37) 此外 , 还参加了一些著作权、 著作邻接权、 专利、 商标 等专门公约。中国 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 , 还要受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 TRIPS 协议 ) 的法律约束 , 且遵照 TRIPS 协议 和世贸组 织的要 求 , 对中国的著作权法、 商标法、 专利法、 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 提高了知识 产权的国际保护的范围和力度 [5](P197) 。 这些国际公约的制定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 完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二 、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 存在的问题
目前 ,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 , 无论在国内立 法方面 , 还是在参加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对外合作 方面 , 只用了短短十多年的时间 , 就走完了发达国家 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然而 ,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 状依然不容乐观 , 尤其是打击假冒商标和各种盗版 活动 , 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当前 , 中国在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 在知识产权立法上存在滞后现象 , 法律法 规尚不健全。科技的迅速发展使得新的技术领域不 断涌现。网络的流行、 生物技术的大幅提高、 基因工 程的不断创新、 航天技术的发展成熟等 , 使现有的知 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范围已经不能满足新出现的技术 领域 , 为知识产权制 度带来了新的挑战。如通过网 络侵害商业秘密、 侵犯版权等问题 , 国外均有立法 , 中 国则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 ; 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 护、 版权的贸易规则等 , 仍然存在着一些不明晰的空 白 , 给版权的管理、 执法和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 )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执法效果方面不 够理想。知识产权管理、 执法队伍偏小 , 管理理念落 后 , 条块分割管理体制下的主管机构的多元化和职 能交叉性直接导致了执法效率低下和相互协调性的 缺乏。此外 ,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 盗版侵权现象猖獗。据西方发达国家不完全统计显 示 , 中国企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比率超过了 50%; 软 件市场上盗版软件的销售使用率也高达 95%, 远高 于发达国家 20%的数字 [6](P9) 。在其它的音像图书 类制品市场 , 盗版率也都达到惊人的程度。有关人 士估计中国出版社每年因为盗版就至少损失 10亿 元的市场。
(三 ) 对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经济、 社会价值 认识不足。版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 , 自主创新能 力不强 , 侵害他人版权和忽视自我保护的现象普遍 存在。有关资料显示 , 目前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 ; 99%的企业没有申 请专利 , 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 ; 71%的大中型 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机构 [6](P9) , 2/3的大中型企业没 有技术开发活动。国外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制造、 占有、 许可、 转让 , 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 遏制了中国 在这些领域的技术创新空间和以这种技术为依托的 新的产业的形成。
(四 ) 整个文化产业中版权的中介代理体系尚未 形成 , 中介服务机构和版权代理制度建设尚未成熟。 各类作品的版权代理行为长期很不规范 , 在版权的 交易、 结算、 履约、 使用等方面普遍缺乏诚信制度和 调节机制 , 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 体系。此外 , 中国企业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 权管理部门 , 也缺乏知识产权奖酬制度 , 这不仅使得 企业不能主动、 系统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 也同 时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7](P59) 。
三 、 完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 建议
西方一些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 体系已相对健全 , 管理服务体系也相对完善 , 如德国
2011年 6月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第 3期
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 企业主体、 国家支持、 员工 努力 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 , 充分发 动了全国各方面的力量。美国则通过加快立法、 扩 大保护范围、 加重侵权处罚力度等措施来保护知识 产权 , 同时 , 美国企业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 积 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活 动 [8](P7) 。在科技创 新方面 , 和中国同时起步的韩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则成立了知识产权的专门管理机构 韩国知识 产权局 , 建立了 知识产权管理 的专门网 KIPOnet, 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自动化、 网络化服务 [7](P60) 。 面对上述问题和全 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 势 , 中国在加快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要 做好以下工作 :
(一 ) 加强宣传力度 , 提高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 意识。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后而非首要手段 , 培养公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才是首要手段 , 而加 强对公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则是整个知识 产权保护得以实现的社会基础。只有广大公民彻底 改变漠视侵权的行为 , 企业真正重视专利、 发明的申 请 , 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才能产生深远的影响。文 化产业领域普法宣传首先要求公民守法。推出的新 产品中如含有他人知识产权的 , 要依法取得许可 , 不 可侵犯他人权利。其次要积极维权。无论在国内还 是国外 , 中国的企业及个人已经享有的知识产权同 样可能遭到别人的侵害 , 要注意依法维护自己的知 识产权。再次要自主创新。中国政府应增加对自主 创新的投资力度 , 要鼓励国人积极开发享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成果。袁隆平在中国还没有颁布 专利法 之前 , 就已经在美国、 澳大利亚申请了杂交水稻育种 技术的专利 ; 中石化公司在世界范围就某些化工技 术申请了多国的多项专利 , 初步建立起自己的 市场 保护圈 , 外国企业若想进入这个 圈 制售有关化工 产品 , 都要向中石化取得许可 [5](P198) 。
(二 ) 建立、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 扩大现 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深化权利的保护内容。随 着新技术、 新知识的不断涌现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 设的首要问题是建立、 健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 尽快修订国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 制定切实 可行的知识产权政策、 战略 ,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知识 产权的效用 , 以提高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同时 , 知识产权的内容在不断更新 , 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 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 商标、 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 软件、 集成电路、 植物品种、 商业秘密、 生物技术等在 内的多元对象。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的特点 , 制定一 些配套的规范或司法解释 , 将其归入知识产权制度 领域 , 从而适应当今社会知识的迅速发展以及国际 化趋势、 技术发展趋势的需要。另外 , 中国拥有丰富 的传统文化资源 , 应在解决高新技术产生的知识产 权新问题的同时 , 也关注到将传统知识、 民间文学艺 术及遗产资源纳入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来 , 使其得 到传承和发扬。
(三 ) 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调控和制 裁力度。首先 , 加 大对侵权行为的 法律调控力度。 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 现代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执法和司法队伍 ,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统 筹协调能力 , 建立有效的行政保护机制 , 建立和完善 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等 ; 其次 , 加大对 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 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的空前提升 , 世界各国均加 强了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借鉴西方国家的 经验 , 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一方面 是加大经济赔偿的数额 , 如美国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所涉及的侵权赔偿呈现出高额化趋势 ; 另一方面 , 违 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还会受到行政处罚 , 对部分 侵权行为可以要求承担刑事责任 , 如实施监禁或有 期徒刑等。只有加大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调 控和制裁力度 , 才能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好地得 到贯彻 , 最终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知识经济的运行和发展需要完善的知识产权法 律制度和有效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日益 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 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 发展、 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措施。中国应顺应国际 潮流 , 进一步加快知识产权立法的修订、 完善步伐 , 提高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 壮大执法力量 , 建立与 市场发展相适应的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机制 , 使中国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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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6月 杨 雪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浅析 第 3期
国共产党员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信仰 ; 要求知识分 子了解马克思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 , 积极 引导先进知识分子信仰马克思主义 ; 要求大学生在 接受高等教育阶段 , 系统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积极引导优秀大学生建立马 克思主义信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 ; 要求普通 群众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 信仰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 , 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 不反对马 克思主义 , 吸引优秀群众信仰马克思主义。
(五 ) 因势利导 , 实现向共产主义信仰的转换和 提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不过是特定历史时期的 中国化 了的信仰体系 , 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 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 中国特色 的马克思主义 信仰 , 其实质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所要求的政治立 场、 人生追求和价值取向的统一体。与马克思主义 信仰相比 , 根本区别在于一个是 初级阶段 信仰 , 一 个是终级信仰。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信仰不是 一种 孤立的 、 独立的 或所谓 完整的信仰 , 而是置于 马克思主义信仰整个体系的内在结构之中的 初级 阶段 信仰 [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 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信仰将日益为中国的广大民众所接受 和认可 , 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信仰 , 并随着马克思主 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而实现与经典马克思主义的 完美结合 , 最终实现中国民众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信仰向共产主义信仰的转换和提升。
参考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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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igation Report on Belief i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LIU Bo
(Co lleg e of H 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China Jiliang U 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 310018, China)
Abstract:T he belief in so cialism w ith Chinese character istics is not only a specific pheno meno n of spir itual culture in China s ideolog ical and cultural spher e of the tim e but also a Marx ist belief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the investig atio n, study and analysis of some co mmo n peo ple s belief in that in H angzhou and H aining cities of Zhejiang Prov ince, the paper thinks that the education o f belief in socialism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should be reinforced fr om the aspects of publicity, economic developm ent, r e form and innovatio n, and differential tr eatment and so on. Do ing so can help the Chinese people realize the conver sion and prom otion from the belief in socialism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M ar xist belief. Key w ords:M ar xist; belief in so cialism w 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vestigatio n repor t
(责任编辑 李桂萍 )
(上接第 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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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Legal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Culture Industry Y A N G Xue
(Schoo l o f M anag ement Science, Xuzho u Institute of T echnolog y, Xuzhou, Jiangsu 221008, China)
Abstract:Culture industry is one of the fastest r ising and the m ost vital industries in China of the time. As far as legal protec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concerned, the leg al system is not so per fect. So peo ple need streng then the institutio nal development by m eans of improving the aw areness of leg al pro tection, per fecting the legal system and r einfo rcing reg ulation and sanctio n efforts.
Key w ords:culture indust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al system
(责任编辑 李桂萍 ) 2011年 6月 刘 博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仰的调查报告 第 3期
范文二: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王家鹏
,,重 庆 市 北 碚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重 庆 , ,:::,,
,,。 ,摘 要 文化产业迅速崛起并成为当代社会新的经济增长点 因 而 受 到 世 界 各 国 的 高 度 重 视 由于文化产业产品的特殊性 尤 其
、,。 ,是当代信息传播技术 影印复制技术的革命性创新及推广应用 使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护面临严峻考验 因 此 要促进文化产业
,。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完善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 键 词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文 章 编 号 ,,,中 图 分 类 号 ,,,,,,,,,, 文 献 标 识 码 , ,,:,,,:,,:,,,,::,,:, )))
,,文 化 产 业 是 现 代 工 业 文 明 的 产 物 与 其 他 产 业 在 其 他 法 规 中 涉 及 到 知 识 产 权 的 规 定 也 较 为 丰 外
,。《》不 同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将超越经济范畴进 而 影响到 富 年 颁 布 的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民 法 通 则 规 ,,,,
、。,人 们 的 思 想 价 值 观 等 文 化 产 业 的 振 兴 不 仅 可 以 。定 了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内 容 随 着 计 算 机 技 术 的
,满 足 人 们 日 益 增 长 的 精 神 文 化 需 求 而 且 可 以 构 建 ,《》,发 展 年 颁 布 了 计 算 机 软 件 保 护 条 例 ,,,,,,,,
,本 民 族 的 统 一 价 值 观 增 强 整 个 社 会 的 认 同 《《》年 颁 布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 中 。 ,感 作 为 发 展 中 国 家 我 国正处在文化产 业 发 展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费 者 权 益 保 护 法 等 年 修 订 ,,,: ,,的 关 键 时 期 要振兴文化产业 应 对 外 来 文 化 威 《》后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定了对严重侵 犯 知识 ,,,胁 繁 荣 文 化 市 场 丰 富 文 化 产 品 重 要 措 施 之 一 。 产 权 的 行 为 进 行 刑 事 处 罚 上 述 法 规 的 制 定 实 。 就 是 要 加 强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从 某 种 程 , 施 使 我 国 国 内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体 系 基 本 , ,度 上 讲 加 强 知 识 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 不 但 能 。 ,《》《完 善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发 展 商 标 法 著 作 权 、,够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而 且 还 能 提 升 我 》《》,法 和 专 利 法 等 也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修 订 一 些 新 的 。国 在 国 际 贸 易 中 的 地 位 。,运 而 生 年 国 家工商 行 政管理总法 规 也 应 ,:::
局发布实 《》,施 地 理 标 志 产 品 专 用 标 志 管 理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发 布 了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 海 关 保 护
》,工作的 意 见 对 中 国 海 关 知识产权保护 工 作进行
。,《署 年 农 业 部 发 布 了 第 七 批 农 业 了全 面 部 ,::,
植 物 新 品 》,种 保 护 名 录 等 规 章 制 度 文 化 部 颁 布 、一 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了 国 家 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目代表性传 承 人 认
》,定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对 国 家 级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项 ,,一国 内 立 法 保 护 目 代 表 性 传 承 人 的 认 定 标 准及扶持措施 等做出我国现 代知 识产权 保护制 度 是随着我国的改革 。具体规 定
。《开 放 而 逐 步 建 立 起 来 的 年 制 定 的 中 华 人 民 ,,,, 《》,年 第 次 修 改 后 的 专 利 法 开 始 施 行 进 一 ,::, ,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以 下 简 称 商 标 法 是 我 国 的 第 一 ,步 完 善 了 强 制 许 可 制 度 加 强 了 对 专 利 权 的 保 ,部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法 律 标志着我国知识产 权 保护制 , 《护 国 家 版 权 局 修 订 颁 发 了 著 作 权 行 政 处 罚 实 ,《度 的 开 始 建 立 而 年 颁 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施 办 法 国 务 院 公 布 了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播 放 录 》,《《》,专 利 法 以 下 简 称 专 利 法 和 年 颁 布 的 中 ,,,: 音 制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以 下 简 称著 作 权 法 则 ,,,。 标 志 着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的 初 步 形 成此
收 稿 日 期 ,, ,:,,:,,, ))
,,—,,,,,,,。作 者 简 介 王 家 鹏 ,,,:男 河 南 信 阳 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刑 事 诉 讼 法 学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投 稿 网 址 年 月 ,,,,,,,,,,,,,, ,:,, ,, ,, ,,,
》,,,品 支 付 报 酬 暂 行 办 法 海 关 总 署 修 订 完 成 了 法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一立
《 知,我 国 在 年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之 后 为 与 国 ,::,》, 护 条 例 实 施 办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识产权海关保法,际 贸 易 规 则 相 对 接 对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了 较 《》,会 审 议 并 通 过 中华人民共和 国 侵 权责任法 明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并 制 定 了 一 些 新 的 法 规 尽 管 如 、、确 将 著 作 权 专 利 权 商 标 专 用 权 等 纳 入 民 事 主 ,。 此我国在立法方面的任务还相当繁重,体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范 围 内 补充和完善了 知 识 产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对 象 不 全 面,,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体 系 这里主要 国并没有将文化产业中 是指我的服务,,二国 际 条 约 保 护 。 ,性 行 业 包 括 在 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内 其 实 在 许 ,目 前 我 国 已 加 入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多服务贸易领 域 涉 及 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如 服 务 ,《》《条 约 主 要 有 立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公 约 护 工 成保、,业 的 商 标 标 识 品 牌 商 誉 等 应当纳入知识产 权 的保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保 护 。 护 范 畴 之 内 这也是国外服务行 业 发 展 的一种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伯 尔 尼 公 约 界 版 权 公 约 标 国 世商。趋 势 》《际 注 册 马 德 里 协 定 有 关 议 定 书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 有关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存在立法,, 》《计 国 际 分 类 洛 迦 诺 协 定 与贸 易 有关的知识产权协 上 的 空 白 ,,,》《》。,议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版 权 条 约 等此 外 我 国 ,、例 如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的 权 利 归 属 问 题 非 物 质 文 也积极 投入 到其他有关 知识产 权 保护的条约的起草 、化 遗 产 的 权 利 内 容 问 题 手 工 艺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界 ,与 修 订 努 力 促 进 全 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的 发展和 、。 限 问 题 知 识 产权的滥用问题等 这些问题在今后 。完 善 ,的 立 法 上 必 须 解 决 而 这 些 问 题 的 解 决 不 但 要 借 鉴 从以上 国内 立法保 护和国 际 条约保护两个方面 ,,国 外 的 经 验 做 法 参 考 国 际 公 约 上 的 相 关 规 定 而 且 ,,来 看 我 国 在 加 入 后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 ,要 结 合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实 际 制定出符合我国,律 制 度 不 断 建 立 和 完 善 当 前 基 本 上 达 到 了 世 界 贸 。 ,国 情 的 法 律 法 规 同 时 我 国 作 为 的 成 员 国 ,,: 。 易 组 织 中 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产权协议的基本 要 求 ,,之 一 又 是 最 大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应密切关注国 际 社会 律关 于知识产权 的规定 为 我国文化产业的发 这些法,有 关 知 识 产 权 发 展 的 前 沿 动 态 并 积极参与有关知 ,、展 和 繁 荣 提 供 了 制 度 保 护 形 成 了 以 国 际 条 约 法 律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交 流 与 合 作 在 制定有关文化产 法规及 其相 关司法解释 为基础 的 文化产业发展的知 ,业 知 识 产 权 公 约 上 为 我 国 及 发 展 中 国 家 争 取 更 多 ,,,。 ,识 产 权 保 护 体 系换 言 之 目 前 我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的 有 利 条 件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已 经 建 立 起 来 并 具 ,,二执 法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有 一 定 的 完 整 性 ,当 前 我国专 门设立 的有关文 化产业知识产权
,、保 护 的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有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国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海 关 总 署 信 息 产 业
,、部 等 部 门 们 分 别 或 重 叠 对 文 化 产 业 中 的 专 利 他商
、。,标 版 权 等 进 行 管 理 和 规 范 可 是 由 于 各 个 部 门 之
,,间 缺 乏 有 效 的 沟 通 机 制 职 责 界 限 不 明 晰 各 自 在 自
, 己 领 域 行 使 行 政 管理权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 , 阻 碍 了 我 国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因 此 发 展 文 化 已
,,产 业 强 文 化 市 场 执 法 必须建立一个专门 的 执法 加、二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产权保护存在的 ,,主 体 由 其 专 项 负 责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管 理 与 协 调 并
问 题 。 ,独 自 承 担 责 任 另 外 个 别 地 区 的 文 化 执 法 部 门 对
,文 化 事 业 和 文 化 产 业 的 区 别 尚 不 清 晰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不 强 文 化 执 法 队 伍 的 执 法 理 念 和 执 法 水 平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呈 现 出 较 为 良 好 的 发 展 势 头 中
,央 也 审 时 度 势 地 提 出 大 力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并 将 文 化
,产 业 列 为 国 民 经 济 的 支 柱 产 业 和 新 的 增 长 点 促 进
、。文 化 的 大 繁 荣 大 发 展 与 政 府 的 政 策 支 持 相 联
, 系 我国在 文化 产业的法制 保障方 面 也建立了一个
, 的 基 础 别 是 有 关 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 制 度特较好
。, 建 立 尽 管 如 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 我 国已经
。 产 业 的 迅 速 发 展 还 有 不 相 适 应 的 地 方 要 表 主文化
现 在
。以 下 方 面 个,
,第 卷 第 期 王 家 鹏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 ,, ,,
,、,尚 不 足 以 应 对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需 要 缺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大 发 展 大繁荣带来了 诸 多 机 遇
乏 也
,,给 我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带 来 了 巨 大 有 力 的 执 法 和 监 督 机 制 使 文 化 市 场 秩 序 混 乱 。 ,,、、、,挑 战 面 对 新 形 势 我 们 必 须 积 极 地 行 动 起 来 色 情 赌 博 暴 力 愚 昧 迷 信 等 违 法 内 容 充 斥 其 间
。 ,建 立 健 全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制 度 因 音 像 集 中 经 营 场 所 沦 为 非 法 制 品 集 散 地 文 物 的
,,、,此 基 于 我 国 国 情 与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现 状 笔 者 认 走 私 贩 私 盗 掘 古 墓 现 象 愈 演 愈 烈 严 重 扰乱了文
为 完 善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产权保护制 度 当 从 以 ,化市场的 正 常 经 营 秩 序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现 象 十 分 严
,下 几 个 方 面 着 手 ,,重 束 缚 了 文 化 产 业 的 发 展 内 在 驱 动 力 影 响 了 中
,,。一创建 优 秀 的 民族产业品牌与标志性 文 化产 国 文 化 产 品 在 国 际 上 的 形 象 与 声 誉
业 模 式 ,,三司 法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虽 然 发 展 迅 速 但 在 与 西 方 发 ,目 前 我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在 法 院 审
,达 国 家 的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进 行 对 比 时 无 论 是 产 业 ,判 过 程 中 存 在 一 个 无 法 回 避 的 问 题 即 不 管 在 民 事
、、,规 模 经 济 增 长 贡 献 率 产 品 出 口 输 出 量 还 是 就 ,诉 讼 还 是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前 必 须 要
、、业 岗 位 供 给 量 产 品 科 技 含 量 创 新 意 识 和 文 化 产 ,对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客 体 予 以 重 新 确 认 这 样 不 仅 浪
。 业 发 展 的 保 障 水平往往都处 于 劣 势 而 发 达 国 家 ,费 有 限 的 司 法 资 源 而且也给诉讼当事人 增 加了许
、,由 于 经 济 技 术 上 的先天优势地位 其 文 化 产 业 有 ,多 诉 讼 负 担 从 而 导 致文化产业知识产权 诉 讼效率 ,,,,、、着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在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经 营 规 模 创 。低 下这 种 审 理 方 式 对 于 保 护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新 能 力 市 场 运 作 能 力 以 及 资 金 实 力 等 方 面 有 较 ,显 然 已 经 相 对 落 后 难以适应因文化产业 迅 速发展
。 ,,大 的 优 势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立 足 本 国 实 际 高 度 重 。而 不 断 更 新 的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的 类 型 需 求 克 服 对 知
,视 推 动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这是我国经济 社 会 快 速 发 ,识 产 权 客 体 认 定 的 僵 化 模 式 使 新 的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展 的 切 入 点 和 着 力 点 发挥文化产业 对 经 济 社 会 ,类 型 的 保 护 有 法 可 依 就必须深入研究文 化 产业知
,发 展 的 杠 杆 作 用 大 力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民 族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模 式 在 制 定 法 律 时 要 有 超 前 意
、,,化 特 色 化 积 极 树 立 民 族 品 牌 意 识 打 造 优 秀 的 ,。 识 使 相 关 法 律 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做 到 认 定 知 识
,,民 族产业品牌与 标 志 性 文 化 产 业 模 式 强 化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有 法 可 依 避 免 出 现 过 多 的
,,。,,产 权 保 护 意 识 引 导 我 国 企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建 法 律 盲 区 此 外 我 国 加 入 之 后 内 地 市 场 开 ,,:
,立 正当的企业联 合 体 共同抵御国际垄断势力的 ,、放 的 程 度 越 来 越 高 加 之 全 球 化 信 息 化 加 速 发
,冲 击 积 极 应 对 外 来文化产品 对 我国市场的不断 , ,展 国 外 文 化 产 品 大 量 涌 入 我 国 文 化 市 场 伴 随 而
。 ,侵 蚀 同 时 根 据 我国具体国情和文化产业发展 。来 的 是 涉 外 知 识 产 权 纠 纷 的 大 量 增 加 面对涉外的
,,的 实 际 需 要 在 加 强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法 制 建 设 保 、、知识 产 权 纠 纷 中 诉 讼 地 法 律 适 用 举 证 责 任 分 配
,护 民族文化产业 之 时 积极寻求有利于我国文化 、及 范 围 生 效 判 决 的 执 行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都 必 须
。 产 业 发 展 的 国 际 化 渠 道 我 国 知 识 产 权 制 度 的 。 解 决 尽管有 关的 国际知识产 权保护 条 约在上述几
、建 立 发 展 和 完 善 总体上是为 了 适应我国改革开 ,个方面 都 有 涉 及 但 是 有 的 规 定 不 符 合 我 国 的 具 体
,放 和经济发展的 需 要 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知识 。 ,国 情 所 以 有 必 要 对 我 国 法律中有关知识产权 纠 ,,,。 ,产 权 国 际 化 趋 势 的 影 响 所 以 当 我 们 制 定 和 。纷的涉 外 条 款 进 行 修 改 和 完 善
,修 改有关知识产 权 法 律 法 规 时 不仅要保护权利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趋势保
,,持 一 致 加强对国际 技术市场的开拓和利用 而
,且 要注重保护我 们 的 民 族 利 益 推进有关知识产
,权 法律制度向有 利 于 民 族 产 业 的 方 向 有 利 于 扩 ,,,,大对外交流的方向发展 而不是盲目地与国际
。接 轨
、三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的
完 善 建 议
,随 着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到 来 我 国 在 世 界
经
,“济 中 的 地 位 与 作 用 越 来 越 重 要 不 但 是 世 界 ,,”厂 而 且 也 是 各 国 争 相 角 逐 的 市 场 这 不 仅 给 工 我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社 会 科 学 版 投 稿 网 址 年 月 ,,,,,,,,,,,,,, ,:,, ,, ,, ,,,
,,,二规 范 文 化 产 品 的 进 出 口 标 准 情 这 对 保 护 文 化 产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是 极 为 不 利
。的 为 了 有 效 防 止 他 国 对 我 国 文 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而 这 与 我 国 长 久 以来没有认识 到 知 识 产 权 对 经 济 ,。 害 必 须 尽 快 规 范我国文化产品的进出 口 标 准 我 。,社 会 发 展 的 重 要 作 用 有 关 因 此 大 力 提 高 文 国文化 产业 知识产权的 保护要 充 分利用国内市场和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全 民 保 护 意 识 形 成 自 觉 保 ,,国 际 市 场 加 强 民 族 文 化 知 识 产 权 品 牌 的 国 际 化 扩 ,,,。护 的 良 好 社 会 氛 围 极 其 重 要 。, 大 影 响 力 对 侵 犯 我 国 文 化产业知识产权的 行 为
励 个 人 的 维 权 行 动鼓,, 。 善 于 利 用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规 则 进 行 维 权 对 有 利 要
我们知道 知 识 产 权的保护要求知识产权 的 所有 于我国 文化 产业知识产 权保护 的 制度应当努力使其
者对侵害其知 识 产 权 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提出 排 除妨 ,国 际 化 和 标 准 化 从而使我国文化产业知 识 产权保
、。害 停 止 侵 害 等 主 张 要 培 养 这 种 自 我 保 护 的 意 。护 制 度 在 国 际 上 得 到 认 可
, 、,识 要 对 个 人 的 维 权 行 动 进 行 支 持 援 和 鼓 励 就声,,三完 善国内法律 对传统 文 化的知识产权保护
。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成 为 人 们 的 自 觉 行 为 使,,我 国 历 史 悠 久 人 文 资 源 丰 厚 特 别 是 传 统 技
,培 尊 育社会大众养成尊重知识重知识产权、、,, 艺 民 间 文 学 艺 术 中 医 中 药 等 具 有 独 特 的 知 识 产
的 习 惯 。权 优 势 和 发 展 文 化 产 业 的 先 决 条 件 发 挥 我 国 现
,, 护他人 的知识产权是 他人的基 保对本尊重也有 的 文 化 资 源 优 势 推动文化产业发 展 并 形 成 文
,,,是 社 会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基 本 要 求 侵 害他人的知识产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化 优 势 笔 者 认 为 当
,。前 最 重 要 的 工 作 就 是 尽 快 完 善 有 关 国 内 法 律 对 传 权 将 受 到 道 德 良 心 的 谴 责 也 为 法 律 所 不 容 因
。 , , 产 权 保 对 某 些 具 有 专 属 性 的 统文化的知识护文此 在 全 社 会 形 成 尊 重 知 识 产 权 的 社 会 氛 围 同 要
,,。化 资 源 尽 早 进 行 确 权 保 护 这 样 既 有 利 于 保 护 文 时 辅 以文化产业知 识 产 权 保护的社会合力
,,化 资 源 又 能 促 进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对 那 些 ,,五修改 和 完 善 部分相互矛盾和冲突的 文 化产
,具 有 民 族 共 通 性 各 个民族和地区可 以 共 享 的 文 业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 我国文化 产 业 知 识产权保护制度从建立 到 形成 ,、化 资 源 如民间文学艺术 古 代 诗 词 歌 赋 的 保 护
,。,体 系 经 历 了 几 十 年 取 得 了 不 小 的 成 就 但 是 随 着 , 有 刚 性 的产业利用与开发标准 禁 止 一 味 追 求 要
,我 国 经 济 社 会 的 迅 猛 发 展 知识产 权制度在许多方 ,商 业 利 润 而不顾传统文化内涵 肆 意 开 发 利 用 的
。 ,面 暴 露 出 疏 漏 与 不 足 就 目 前 而 言 应 当 重 点 解 决 ,行 为 坚 决 打击利用 发展文化产业进 行 破 坏 文 化
的 是 文 化 产业 知识产权法律 制 度 本 身 的 矛 盾 与 冲 。,资 源 的 活 动 与 此 同 时 也要 规 范知识产权滥用
。突 我国知识 产 权 制 度是由不同时期和环境 下 制定 。与 文 化 垄 断 行 为
,的 各 个 法 律 构 成 的 中 有 些 法 律 的 出 台 较 为 仓 其,,四制 定 并 实 施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 ,促 虽 历 经 修 改 完 善 但 相 互 之 间 的 衔 接 还 是 存 在 所 谓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就 是 以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不 少 问 题 部 分 规 定 的 重 合 和 冲 突 造 成 了 适 用 中 ,,为 目 标 以 优 化 知 识 产 权 资 源 配 置 为 核 心 对 我 国 ,,,,。 的 矛 盾 缺 乏 可 操 作 性这 些 问 题 需 要 通 过 修 改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创 造 运 用 管 理与人才战略做
。 ,和 完 善 相 关 立 法 加 以 解 决 此 外 我国 文化产业知。 ,出 全 局 性 的 部 署 而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中 必
。 权 制 度 保 护 的 范 围 还 存 在 真 空 地 带 服 务 行 如识产,须 要 强 调 文化产业的重要地位 并 将 文 化 产 业 知
,、业 保 护 问 题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的 权 利 内 容 问 题 手 工 、、识 产 权 的 创 造 运 用 保 护 和 管 理 贯 彻 落 实 于 从 知
、艺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界 限 问 题 中 医 药 保 护 问 题 等 都 。 ,识 产 权 战 略 的 制 定 到 实 施 的 全 过 程 可 以 说 知 ,,:。需 要 立 法 加 以 确 认 今 后 应当进一步加大对这些 优 。 识 产 权战略是文化产业 发 展 的 根 本 保 障 同
,势项 目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力 度 以 提 高 我 国 传 统 文 化 ,时 将 知 识 产权战略 放在更加突出的 重 要 位 置 需
。产 业 在 国 际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力 要 切 实 提 高 整 个 社 会 保 护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意
,,。 ,六进一 司法对文化产业知识产 步加大权保护识 目 前 我 们 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 意 识 还 比 较 单
的 力 度 ,薄
知 识 产 权 法 律 制 度 是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大 发 展 大
“”复 制 盗 版 的 山 寨 现 象 已 经 成 为 司 空 见 惯 的
事
,第 卷 第 期 王 家 鹏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 ,: ,, ,,
。 ,繁 荣 的 主 要 法 律 保 障 对 文 化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的 约 我 国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制 度 性 难 题 促 进 我 国
保 文
。 。 了 文 化 产 业 发 展 的 状 面 对 可 护水平也反映况化 产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能 增 多 的 文 化产业知识产权诉讼 就 要 妥 善 解 决 ,参 考 文 献 ,知 识 产 权 客 体 确 认 的 难 题 创 新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的 审 理 模 式 积 极探索适 合我国国情的知 识 产 权
,,,,,, 肖 荣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努 力 有 目 共 睹 ,,,,:,,,司 法 程 式 对 侵 害 知 识 产 权 的 行 为 进 行 严 厉 打 ,,,,,,,,:::):,),,,:,,),:),,,,,,,,,,,,,,, ,,,击 维 护 知 识 产 权 所 有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提 高 人 们 ,,,,:,,,,:,:::):,),,:,,,,,,,,,,,,,,,,,,, 。、创 作 创 新 的 原 动 力 吴 汉 东 知 识 产 权 法 ,,北 京 ,法 律 出 版 社 ,,,,,,::: ,, ,,:,),::,
刘 迷 迷 ,诸 琳 ,曹 睿 浅议我国文化产 业的知识产权保 ,,, ,护 ,,科 协 论 坛 ,,,,:, ,:,,,,,,),,,,、四 结 语 任 燕 论 我 国 文化产业知识 产权的法律保护 ,,公 民 ,:,
与 法 ,法 学 版 ,,,, ,:,:,,,),,,,, ,黄 杉 ,白 芳 对发展成都地区文化 产业集群的思考 ,,,:, 任何一 个产 业的发 展都离 不 开法律制度的保障
成 都 大 学 学 报 ,社 会 科 学 版 ,,,,,:::,,),, ,作 用 没 有 法 律 制 度 作支撑的产业发展必 将 是短命 ,, ,丛 立 先 ,卢 洋 论我国文化产业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社 ,:,。的 文化产 业的 特殊性 决定了 我 国文化产业知识产 会 科 学 辑 刊 ,,,,,::,,,,),,, 。 ,权 保 护 具 有 特 殊 的 意 义 然 而 我 国 的 文 化 产 业 要 丛 立 先 我 国 文化产业的知 识产权战略选择 ,,政 法 ,:,,, ,、想 大 发 展 繁 荣 仅 仅靠知识产权的保护 是 有缺陷 大论 丛 ,,,,,:,,,:,),,, ,、的 应 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与 文 化 产 业 中 的 反 垄 断 反 不 杨 柳 论 文 化 产 业 提 升 城市形象的策略 ——— 以 重 庆 为 ,,, :、、正 当 竞 争 反 补 贴 反 倾 销 等 法 律 制 度 紧 密 结 合 起 例 ,,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
,,来 形 成 一 个 完 整 的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不 仅 要 防 止 滥
,, ,。 ,用 而 且 要 防 止 过 度 保 护 同 时 还应当进一步健
,全 和 完 善 我国有关的文化产业机制 积 极 破 解 制
,责 任 编 辑 李 航
范文三:发展文化产业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嘉宾: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COO 刘 弘
主持: 中国经济网 王姣雁
整理: 本报记者 佘 颖
主持人:您曾经表示,要把乐视网做成百年老店,坚持正版化,坚持收费+免费的形式。在中国,这种大环境形成了吗?
刘弘:应该说,这种大环境已经形成了。优酷去年在纳斯达克上市,此前我们已在国内创业板上市,成为第一只视频股,然后酷6也上市了。这些网站的上市,强化了网站自身的版权意识和自律行为,对网络视频正版化的进程也有很大的促进意义。另外,国家对打击网络盗版也非常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还采取专项行动制约网络盗版的泛滥。比如,2010年3月,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工信部联合建网行动,对网络盗版进行了专项整治。
主持人:您从国家层面谈到我们已经具备了这种大环境,反过来再看一看受众。长期以来,人们已经形成了一种习惯,下载片子是可以免费的,现在看一部片子还要收费,这种消费习惯怎么去改变?
刘弘:我是这么考虑的:有些片子可以免费,比如说标清格式,比如对内容的及时性或者新颖性需求不高的,可以选择免费。有人希望看到更加清晰的片子,需要更高的视听感受,对电影、电视剧的及时性也有要求,这种客户我们可以实行收费。
主持人:目前像乐视网这样在国内从事影视业的企业,大都属于中小企业,常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乐视网是上市了,但大多数文化创意公司还没有达到上市的水平。除了上市,还有其他的融资途径吗?
刘弘:也有,比如银行贷款,肯定是中小企业希望获得的融资渠道。还有项目融资,比拍电影电视剧缺钱,只要项目好、发行的平台确定、电影发行的力量足够、电视剧有好的电视台接受,做项目融资也是比较容易的。还有一些金融机构推出的金融产品,比如担保公司把电影项目质保化,作为债权产品、信贷产品向用户发售。
主持人:融资渠道的确很多,但对于刚起步的文化创意公司而言,资金和内容都不占优势,能不能提供一个更好的途径,使企业既能顺利发展,也不受资本所限呢?
刘弘:很多文化创意产业去银行贷款都面临着一个问题,文化创意都是轻资产的企业,主要靠人。银行贷款必须有可供抵押的有形资产,比如说房地产、厂房设备、汽车等等,而对无形资产他们现在还把握不准。如果一家拍电视剧的公司去银行贷款,能拿得出来的肯定就是版权,把电影项目或者电视剧项目未来形成作品的版权作为抵押。这就有一个问题:到底这个版权值多少钱。市场上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体系,有专门的二手车的评估体系,能得出质押的东西值多少钱,但版权的评估体系还不完善。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多做工作,尽快建立起相关体系,这样银行在评估版权作品时就有依据了。
主持人:据悉,相关主管部门目前正在组织专家制定国家“十二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您认为这一规划应该如何从战略层面关注未来文化产业的发展?
刘弘: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任何一个国家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都必须保护从业者的劳动成果。从业者花心血创造了一个作品,如果被其他人复制,他可能就缺乏创造的动力了。从网络视频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我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网络视频盗版行为的打击,也取得了很多成果。现在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比如,复制一部热播的电影电视剧,判赔只有一两万元,比购买成本低太多了,对盗版的人来说,他可以先盗版,你告了我再买也不迟。处罚力度应大到让盗版者觉得盗版比购买正版花的钱多得多,他才有动力去购买正版。所以,一是要提高处罚的标准,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一定要负相关的刑事责任,这样才会起到震慑作用。
范文四: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权威资料]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辽宁省是一个文化大省,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形成以及快速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带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受到利益驱动、法律环境欠佳等因素的影响,辽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研究和解决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本文运用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理论对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相关的法律见解,其中分别对文化产业中的标识与商标,商标权与专利权竞合等方面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同时对于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监管制度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当今社会,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快,文化产业作为最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步伐,辽宁省的文化产业在近年来有了长足的进步与飞速的发展。其中辽宁广播电视系统、辽宁新闻出版行业以及辽宁旅游业等文化产业的发展在全国同行业中都居于先进水平,其中尤其演艺业发展十分突出,以2012年为例,2012年,全省演艺业实现产值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7.5%。同时,在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动漫产业支持与发展以及文化旅游业的开发这几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更是辽宁文化产业发展的点睛之笔,辽宁省文化产业已经形成了一个大规模,全面性的发展模式,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色,而且正在逐步成
为国家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整个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占据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二、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近年来,随着辽宁文化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开始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辽宁省与下属的地级市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政府文件,例如2011年的《辽宁省专利纠纷调处办法(试行)》,2001年的《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及陆续出台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大连市出版物管理规定》等等。总体上来讲,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保护工作做的比较好。但是,我们却可以发现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方面,辽宁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的立法工作还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毕竟知识产权法在我国尚属一个新鲜的事物,到目前仅有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部分新型案例在处理上并没有先例,这致使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设立与执行都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虽然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例会在一个侧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地完善,但是法律法规在适用时会产生一定的阻力,有可能无法充分地发挥应有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关于辽宁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在文化产业领域体现的很少,即辽宁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明显不足。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会催生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文化产业是滋生知识产权类犯罪的肥沃土壤,对于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保护不足,必然会导致全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这样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
尽管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立法及改法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方面,立法中并没有涉及到一些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如: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判定,传统知识、遗传
资源和民间文艺的权利对象、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具体范围,以及权利的执行渠道与方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在以后的立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另一方面,就是没有将文化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包括在内。从实践上来看,服务贸易领域存在很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一行业同样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比如在服务业当中,会发生服务业的品牌问题,这就是涉及到商标、商号等问题,其理当属于知识产权管辖范围,另外按照国外发展趋势来看,对于提供的服务方式,有些就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进行保护,在服务的很多内容上,有些也是可以通过版权来保护的。所以服务贸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十分迫切,这一点仍然需要学术界进行讨论与研究。
综上所述,应该说辽宁省虽然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有所作为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仍有待完善,知识产权工作责任依然较大,这些都是有待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三、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通过前文可以看出,辽宁省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
针对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来讲,法律救济是最为基本的救济手段,但由于国家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不完善的地方,新型案件有不断出现,导致在法规的制定与案件的处理上属于一种摸石头过河的状态,这就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2010年,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案件1275件,从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看,涉及网络环境与软件工业等文化产业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成为审判重点难点。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审判范围更加全
面,案件纠纷更加专业复杂已成为了辽宁省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特点。
在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救济方面,救济力度不足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2010年的沈鹤(小沈阳)表演者权纠纷案就是一个比较鲜明的例子。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人士表演者权纠纷的案件。虽然表演者的权利最后得到了法律的维护,但处罚力度明显不够,因此不足以起到法律的一个警示性与预防性作用,不能够有效地震慑侵权者,会使得知识产权人陷入一个被动维权的局面。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更容易发生,不利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发展与进步。
2.地方性法规保护存在的缺陷
(1)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较笼统,缺乏细致划分。例如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较为详细,但是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却基本没有提及,也就更不用说为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几大龙头产业提供专门的立法保护了。笔者认为,单纯的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中的知识产权问题适用《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与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是不够的,因为无论是《条例》还是《知识产权法》,其中较为笼统的条文不足以解决辽宁省日益发展的文化产业中所产生的多种多样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只有针对我省文化产业的发展现状进行专门性的立法,才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2)省级下属市级地方性法规适用面较窄,不具有整体借鉴性。在辽宁省的部分城市在本地区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鞍山,大连,铁岭等城市,都较早地进行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尝试。但是,其内容主要是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不具有全省范围内的适用性。因此一部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适用,具有规范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3)上下级相关地方性法规配合不力,经常出现权力交叉与适用上的分歧。在省级法规与下级法规适用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管辖的异议与界限的模糊。在很多的条例上,省级法规与下级规定存在差异,在具有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地方性法规的城市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究竟是适用本地先关规定处理,还是适用省级法规规定处理,往往会成为难题。而有时因为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使得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的困难。
3.新型侵权行为缺少具体规制
随着辽宁沈阳文化产业的发展,一些新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开始出现,其主要的表现形式即为侵权的竞合,而对于这种新型侵权行为,目前辽宁省地方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制,这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型侵权的从字面上来看不难理解,但是从其真正的含义上来看,新型侵权行为则包括了许多新的要素,其基本的特征就是一个侵权行为,却造成了多种权利的损害,形成了一种侵权竞合的情况的出现。例如,以名人形象抢注商标,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新型侵权。一方面,它侵犯了权利人的商标申请权,另一方面,它也侵犯了权利人的肖像权;诸如此类的新型侵权目前可以说是层出不穷,这种新型侵权可能到这知识产权层面上不同权利受到侵犯,同时还可能导致不同法律部门之间的不同权利受到侵犯。例如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法等,这都无疑给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而且由于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使得一个侵权行为做出后可能涉及多个权利的归属问题,这使得新型侵权行为更加的复杂,再加上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交叉,使得在侵权案件的举证与调查上也存在着一定不便。这些都只能在地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中得到解决。
四、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对策
1.建立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
由于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与商标的本身特性,使得商标专利极容易被侵害。商标的独一性,先注先得等特征,使得很多商标专利的合法权利人面对抢注等侵权行为时根本无能为力,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享受商标所带来的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健全辽宁省文化产业商标专利地方保护制度,最主要的就是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专门性的规定,用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例如:(1)在知名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应对其合法知识产权人提供商标注册方面的法律优先条件,为其预留商标注册时间,例如规定一定的期限仅允许权利人注册,他人只有在此期限后方可注册,防止他人的恶意抢注;(2)在接受注册申请时,实行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正确合理地区分权利人与抢注人;(3)对于知名文化产业的商标注册,应规定相关商标注册部门应尽到相应的提醒责任,最大程度上防止因权利人疏于注册而产生的恶意抢注事件等。诸如此类的一些规定,都应该在辽宁省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中得到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知名商标的保护相关行政机关也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如严格商标注册程序,加大商标注册人资格审查力度等。
2.建立完善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制度
辽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完善的事前事后救济制度,完善的救济制度是确保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受到良好的法律保护的重要前提。这一点,需要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双重配合。
针对于此,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应该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制定专门性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确保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依法进行;第二,加大对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的处罚力度,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充分发挥指导预防作用。而在政府的政策与职能方面,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支持作用,例如推行知识产权人政府部门登记制度,即在知识产权产生后如果权利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立即注册商标或申请知识产权,可以进行政府登记,在一定时间内取得暂时性的专有性的注册权与申请权,这样可以由政府进行第一步的保护,以在最大程度上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3.加大对于新型侵权行为的规制力度
针对于新型侵权行为,以立法手段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所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特别注意所侵犯权利的所属的法律部门,注意其交叉点,从而确定最为合理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制定时,应当考虑将新型侵权行为即侵权竞合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来制定相应的处理规定,并在法律条文中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使得权利人更加方便的举证与维权,确保侵权人受到合理的制裁。另一方面,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应该考虑到法律处罚力度的问题。例如,在处理知识产权法体系内部的侵权竞合时,应该考虑到各种侵权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对于单独侵犯其中一种权利的处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从一较重行为处罚还是分别对多个行为进行处罚,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再比如涉及同时侵犯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时,是应该按照知识产权法体系内的处罚方式进行处罚,还是按照民法体系中的规则进行处罚,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这其中的规制力度需要依靠立法活动来进行调解,而最终目的必然是要更好地震慑与惩罚犯罪,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型侵权行为的出现对于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但是同样可以推动相关立法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可以在理论层面上催生一部完善的地方性法规的诞生,从而促进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另一方面可
以更好地规制新型侵权行为,从而推动辽宁省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2012年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分析[Z].中商情报网,2012.1-3.
[2]李殿伟,王宏达.论我国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9(7) 34-36.
[3]丛立先,卢洋.论我国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J].社会科学辑刊,2008(1) 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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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契合性
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契合性
[摘要]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契合性,具体体
现在三个方面:文化产品是具有创新性的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文化创新和知识共享;文化产业生产经营者是能享有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主体。总之,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
[关键词]文化产业;知识产权;契合性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志码]A
按照2012年国家统计局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所谓文化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可见文化产业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生产出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二是要将这些生产出来的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提供给社会公众。文化产业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文化产业工作者的创造性活动,还需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无论是作为文化产业核心的文化产品本身,还是文化产品的生产、流转过程,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可以说文化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契合性。
一、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契合性
什么是文化产品,目前尚缺乏权威的定论。此前,国家机关发布的某些文件中对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也有论及,但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因而
造成了人们对文化产业及文化产品内涵与外延认识上的混淆。2007年4月,由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6部委联合发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对文化产品的种类作了描述,指出文化产品分为新闻出版类、广播影视类、文化艺术类、综合类,包括实物、产品或制品,如出版物、影视产品、音像制品等形式。这一分类显然是从产业角度划分的,“注重的是生产者或提供者的生产与提供行为和过程,没有具体划分文化产品。但就所涉及的实物来看,包括了文化产品、文化用品、文化设备和相关文化产品”。2012年国家统计局最新出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规定,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四类:一是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二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三是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四是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显然第一类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而后三类只是为了实现第一类文化产品的生产、传播、展示、销售等活动而涉及到的辅助活动。正因如此,《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将第一类界定为文化产业,而将后三类界定为文化相关产业。根据该文件的规定,文化产业所涉及到的文化产品种类包括新闻出版发行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信息传输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工艺美术品的生产等。从表面上看,这些文化产品是指某个文化行业或部门的整个服务或生产活动,不同于一般意义的静态物品,但如果仔细分析,这些服务或生产
活动仍然是以提供某种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知识产品为核心的。如新闻出版发行服务中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等的出版、发行、批发、零售活动,表面上是各种生产与服务活动,但其核心仍然是围绕着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进行的。而这些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的核心并非表现为纸质或电子版本的物态产品,而是蕴含在其中的知识信息,即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所要保护的客体――作品。当然,文化产业发展中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客体并非仅作品一种,还涉及到专利、商标等类型。因此,在讨论文化产品与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契合性之前,对知识产权客体有清楚的认识是十分必要的。
随着知识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法已成为法学中的一门显学,但是与此不相称的是,知识产权基础理论中的一些概念至今尚存争议,而知识产权客体就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首先,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是否为同一范畴,刘春田教授主张严格区分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认为“知识产权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与此不同的是,许多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是同一范畴。特别是在多数民法学著作中,权利的客体、标的、对象都是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所以,按照学界通说,知识产权客体与知识产权对象没有区分,知识产权的对象也即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知识产权所针对的事物。物权的对象是物,债权的对象是行为,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不过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不是一般的知识,而是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其次,知识产权客体是什么,这一问题是自改革开放后知识产权法兴盛以来就一直被学界热
议并争论不已的问题,可谓是观点纷呈。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精神产品说、创造性智力成果说、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说、信息说、无体物说、知识产品说等。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反映了知识产权客体某个或某些特征与属性。但是,从根本上讲,这些观点在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界定时都更多地关注知识产权客体所涉及到的事物之外部特征,如无形性、信息属性等,而没有对知识产权法的功能与作用以及在此目标下对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规范性予以涵摄,或者说,现有学说更多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客体所反映的客观存在的外部特征而不是法律所要求的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征,因此现有学说大多是对作为“社会事实”或“自然事实”的知识产权客体之事物的特征描述,而不是对作为“法律事实”的知识产权客体之认识。也就是说,从社会事实或自然事实提炼出法律事实的过程,“绝不是自动的如河水倒映着物体一般,而是涵摄着主体的心智努力从而去更加深入细致地刻画与解释社会生活。法律规则固然不能脱离事实,但须注意的是在此基础上还有重要的一步,即必须能从日常生活中分离提升出一个法律世界”。在知识产权法的世界里,知识产权客体应该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和法律功能保持一致。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从诞生到近代发展再到现代扩张的过程中,分别体现了保护创作者利益、推动社会进步、过度追求经济利益等不同立法目的。事实上这三种目的在当前知识产权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为,无论就世界范围而言,还是就某个国家或地区来说,知识产权法的发展水平是不均衡的。知识产权法必须将激励创新与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作为其立法目的,所以,现代知识产权法在制度设计上必须在保护创作者个人利益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之间保持平衡。由此而言,知识产权的客体应该是承载知识产权法所要保护的利益之载体,表现为符合一定条件的知识产品。 1.文化产品具有文化内容,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性要求
文化产品虽然常表现为一定的物,如图书、音像制品、电影胶卷等。但是与一般物不同的是,文化产品必须具有文化的内容。所谓文化内容,是指“源于文化特征或表现文化特征的象征意义、艺术特色和文化价值”。文化内容影响到该产品使用者的情感、认知、对是非的判断。“文化被理解为一整套渗透于人类生活的外在形式以及思想深处的规范和价值。”因此,文化产品有时也被称为精神产品,凸显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物质产品的特殊性质。根据《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文化产品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属性,具有传递文化特征、价值观的意义,甚至没有商业价值也可能构成文化产品。版权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等不同称谓都突出了文化产品的特性。
2.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特征
与物权客体不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殊性在于其非物质性。所谓非物质性是指与物质性相区别的精神属性,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无形性或无体性。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主要表现为:(1)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以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2)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也就决定了智力成果是不可占有的,也就是说,它不像物权那样可对其客体直接支配和控制,具有排他性;(3)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使它不受有形磨损的影响;(4)智力成果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特点,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和复
制自己,具有可传播性;(5)因为其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不发生消灭信息(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可以说,正是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需要提供不同于物质性财产的保护模式。文化产品尽管表现形态各异,如图书、广播、电影、演艺活动等,但这些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是一定文化的表现形式,其本质是非物质性的信息而不是其所附着的物质载体本身。如图书本身虽然是物,但图书的核心内容与价值体现在其内在的作品上,而不仅仅是一些纸张的集合。所以,文化产品更多地需要知识产权法予以保护。
当然,与一般的知识产权客体不同的是,文化产品也不仅仅是其中的精神内容,还包括了外在的载体,是精神信息与物质载体的综合。因此对文化产品的保护除了知识产权法外,还需要物权法的保护。
3.文化产品生产投入成本高、复制成本低、易受侵权,需要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由于文化产品的内容信息占据了文化产品的绝大部分价值,因此文化产品具有同一般知识产权客体比较相近的特征,那就是复制成本低、易受到侵权。现代科学技术特别是复制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使得复制信息产品的成本降低。于是,高生产成本与低复制成本之间的差额就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竞相逐利的对象。对此,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文化产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就会被打消,文化企业也会因为合法的预期利润无法收回而丧失生存空间。所以,文化产品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应当且必须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文化产业发展目标与知识产权立法目的之间的契合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文化软实力,为此,努力使“文化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华文化走出去迈出更大步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基础更加坚实”、“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可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共同发展是推进文化产业的基本目标。增强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就是要激励文化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不断创造出丰富的文化产品,满足和不断挖掘社会公众文化消费需求,增加文化产品在国民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但是,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文化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主要内容,它对人们的素质、品德和价值观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把好文化产业内容关是第一。中共中央提出在文化产业上要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这才是发展文化产业的正确道路。”这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一致的。
1.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保障与激励
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是指文化产业发展中各个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通过其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发展文化产业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将具有一定价值的文化信息通过创新性思维、想法、手段、载体等再现或包装成一定的文化产品,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从而实现文化产品的经济价值,促进国民经济财富的增长。因此,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可以说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点。没有对经济效益的追逐就没有发展文化产业的必要。
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是建立在文化企业对其所拥有的文化产品合法权益的实现上。文化企业对其拥有的文化产品的合法权益不仅体现在占有、使用、收益、转让等各项物权权益方面,还体现在发表、署名、修改、保持作品完整、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各项知识产权权益方面。文化企业正是通过挖掘文化产品不同层面的价值而实现其经济效益。一个地域中所有文化企业经济效益之和就是该地域文化产业整体的经济效益。所以,文化产业经济效益的实现首先需要知识产权对文化产品创造者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确切保障。
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所提供的许可、转让、质押等一系列文化产品流转方式上。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从静态看,是其所拥的文化产品的价值;从动态看,它体现在通过文化产品的流转而实现的其内在的财富。但是与一般的有形物不同,文化产品的核心内容是知识信息,具有无形性,既不能通过占有而实现拥有,也不能通过交付而实现转让,所以不仅需要通过知识产权法予以确权保护,更需要知识产权法提供合法有效的交易方式。对此,现行知识产权法对于知识产品的交易规定了合法交易的模式,如著作权法规定的“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著作权质押登记”,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
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文化产品的流转和经济价值实现提供了特殊的保护方式,由此促进了文化产品经济价值的实现。而文化产品经济价值的实现无疑会从根本上激发文化企业及文化产品的创造者、生产者、经营者继续创造的积极性,也会激发其他社会公众的创造热情。 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还建立在知识产权法通过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文化企业生产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文化产品交易市场秩序方面。由于文化产品的侵权成本低,文化产业领域的侵权行为就非常普遍,而且花样翻新。显然只有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才能真正维护文化企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使其保持继续创新的积极性。对此,现行著作权法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也都有相似规定。
文化产业的经济效益还有赖于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调解文化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所形成的利益纷争而实现。在现代分工体系下,绝大多数文化产品的形成都不是一个人所能完成的,往往需要很多人,甚至是不同行业的人之间的配合。以图书印刷发行为例,除了需要作者完成作品以外,还需要出版社的出版发行才能将图书投放到市场,此后还需要书商的介人才能
将图书推介给广大读者。因此围绕图书这一文化产品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并非是某一单方主体的,需要在很多主体之间分配。如果没有一套公平的分配机制就会挫伤文化产品市场经营者的积极性,并影响到文化产业的良好发展。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或者说为解决文化产品形成过程的利益纷争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据。如著作权法对合作作品的认定及利益分配则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对职务作品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图书出版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显然,这些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有效解决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利益纷争提供有力依据。
2.文化产业社会效益的实现离不开知识产权法的规范与平衡
从文化产品形成来看,任何文化产品的产生,特别是其中的知识信息部分的形成都离不开对前人或社会知识存量的学习、借鉴和创新。从消费角度而言,文化产品的消费不仅仅是物质与信息的交换过程,更是一个文
化价值与理念影响甚至改造受众心理、认识乃至世界观、生活价值观的过程。从内部构成来看,文化产品内在具有的文化内容使得文化产业不仅具有物质财富特征,还具有精神财富的特征,而后者对文化产品而言更为重要。从文化产品的外在特征来看,文化产品所具有的公共性或可共享性,决定了文化产品可以为不特定多数人同时共同享有或使用,即具有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这就说明文化产品的价值并不因为使用者增多而减少。反过来说,文化产品具有的外在特征决定了文化产品应该为更多人使用,而且使用越多,其社会价值就越大。可见,文化产品从其诞生时起就不是简单的私人物品、不是私人知识产品,而是一种社会物品、社会知识产品,因此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和社会效益。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至少可以反映在两个方面。首先,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体现在文化产品应该为尽量多的人使用,从而在整体上增加其社会财富价值量;其次,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体现在文化产品的内容应该与社会核心价值观念、社会公共道德观念等保持一致,为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精神动力提供正能量。
现代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与上述增强文化产业社会效益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为实现文化产业社会效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首先,知识产权法要求文化产品的生产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这就为发展文化产业、助推社会精神文明的进步而实现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提供了制度支撑。如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
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同时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专利法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商标法也明确规定,商标设计“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次,知识产权法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规定,最大限度实现文化产品的社会共享,促进文化产业社会效益的实现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如何在保护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个体利益的同时,实现文化产品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不仅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立法追求。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几种实现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一是合理使用制度。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依照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人可以在不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其作品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使用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是法定许可制度。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过权利人同意使用其作品,但是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主要规定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材编写可以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三是报刊转载许可制度。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四是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特定主体强行使用他人专利而后给予专利权人合理使用费用。由于强制许可是以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前提的,所以,专利法对此作了严格规定。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健康等目的,或者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或者为消除不正当竞
三、文化产业中的生产经营者与知识产争等特殊情形时方可使用。
权主体的契合性
“从权利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民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主体是民事权利主体之一种,而民事权利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文化产业中的生产经营者就是能以其自己名义享有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自然人与法人。因此,文化产业中的生产经营者与知识产权主体的契合性从一般民事立法角度来讲没有太多讨论价值。但是,由于知识生产的特殊性,因此对于某些特殊知识生产行为中权利主体的界定,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1.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中法人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即符合上述条件的作品就是法人作品。法人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单位所有。
文化产品生产经营者大多数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本身不具备智力创作活动的能力,而是由其内部职工进行创作。其内部职工与法人单位基于劳动或人事合同而形成劳动用工或人事用工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内部职工行为属于单位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相应地,所创作出的文化产品上的物权或知识产权也属于单位所有。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文化产品生产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的生产,它不仅是劳动者为单位生产物质或精神财富的过程,也是劳动者个人智力活动自由创作的过程;不仅是劳动者工作职责或义务,也是劳动者行使科研自由等个体权利的过程。因此,对于作为法人作品的文化产品之界定,法律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第一,必须由单位主持;第二,必须是代表单位意志创作;第三,必须是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不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即使是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并借助单位设施所形成的作品,也不属于法人作品。
2.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中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所以,理解职务作品内涵的关键点在于:一是职务作品是公民所创作;二是职务作品是公民为了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智力成果。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其中“工作任务”的理解。一般来说,工作任务是存在一定工作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由劳动者按照劳动用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而需要完成的任务。所以,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是文化产品中职务作品存在的前提。如果没有劳动或人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不存在工作任务。这时即使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并完成了一定的任务,这种任务也不是工作任务而是其他任务,如委托任务,从而形成的文化产品也就不是职务作品而是委托作品。这种界分对于文化产品著作权主体的界定具有很大影响。依据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创作者,即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公民。但为了平衡利益,著作权法同时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别是如果创作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那么该作品的创作者就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创作者一定奖励。
3.文化产品生产经营中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
所谓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而创作的作品。随着现代科技的发达,文化产品需要借助多媒体的表达方式和载体形式,因此文化产品的形成往往需要许多文化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才能够完成。这种情况下,委托他人代为从事一些文化产品的创作就成为必需。当然,随着市场经济与知识经济的纵深发展与不断融合,知识产品的商品化进程已不可逆转。当市场资本将文化产品作为谋利对象时,资本拥有者委托他人生产文化产品也是非常自然的事情。所以,委托作品也是文化生产经营中非常普遍的现象。从民事法律角度而言,委托本身是一种合同行为,是由合同双方基于委托事项达成的合意。所以,对于委托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同时考虑到文化产品生产的特殊性,又规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四、结语
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增强中国文化软实力的关键,而发展文化产业的原动力是基于市场经济竞争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在文化市场中的体现,同时
也是基于对人的主体性的尊重和对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价值的肯定。所以如何保护文化市场主体的创意成果,并建立起激励和实现创意成果参与市场价值分配的制度体系就成为推进文化产业有效发展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深入研究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契合性,探索二者契合的关节点,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除立法外,还需要从执法、司法、守法以及创意法律服务等各个环节建立起保障文化产业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显然,就是要完善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运行机制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文化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制环境。所以,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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