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范文(精简篇)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范文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范文
工作单位++++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加拿大BC09++++联系电话021-6422++++
办理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行政复查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8条,撤销被举报人三级资质(暂定期一年)。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吊销被举报人沪(青浦)0212号《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事实及理由:
2016年1月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实名举报信》(证据编号1),要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骗取物业资质行为。
被申请人2016年02月22日给申请人的回复(证据编号2),认定事实不清,与青浦区局先前的答复不符,有违政府公信力,涉嫌行政乱作为,为企业违法行为谋利益。
一、被申请人回复事实不清
被申请人回复称: 2006年12月8日宾泉物业公司因其持有的资质证书已过期,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并提供了相应的文件材料 ,与青浦区局的答复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情况》(2006年)公开信息证明:
被举报人: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处理意见是: 延期一年 。(见证据3)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 该企业得知换证消息后,于2006年2月到青浦区房地局办理物业资质换证手续。由于申报材料不全,信息操作等方面原因,直至2006年9月才通过信息预审,取得了申办预约号2006001815号 。
二、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1)
被申请人回复称: 按照新设立物业管理企业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没有法律依据,超越了法定职权,是行政乱作为。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7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5日给申请人的函(证据编号4)证明: 宾泉物业注册于青浦,并于2003年9月12日在青浦房地局申请并获得《上海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4条,如果重新核定,也要先办理注销手续。
被举报人不是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 ,被告是因为: 1、资质过期,2、接管物业产生纠纷 被 延期一年 而停牌。
三、被申请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2)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上海市关于实施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强调, 申报材料要求真实可信,完整齐全 。
被举报人在2016年12月12日前不可能提交有效的 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如有提交,一定是已在2006年7月5日被撤销(证据编号5)的《上海金兰花苑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书》(证据编号6)。
范文二:信访复查申请书的范文_行政法论文
信访复查申请书的范文_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开俊,男,1962年5月14日生,
住址: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6组。电话:15520181359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绵阳市青义镇。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成都市外东狮子号。
第三人(利害关系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江金明。住址:丰都县农业局内。
第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丰都县农业委员会(原丰都县农业局)。
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请求撤销该答复,立案再审。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原判决书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金优725”和“冈优177”的品种所有权人,这两家公司才有审定申请权或引种申请权和掌握“审定”、“引种”文件,而且是这两家公司从四川把种子送至重庆市各区县分配到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书面委托代销,要求以公司的名义销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夫妻俩代销种子持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名称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以服务部的名义在经营,案卷第97页第13、14行法定代表人江金明的笔录证实十直镇第二服务部是丰都县植保站的分支机构,第98页第1行证实申请人的妻子**珍是服务部的负责人、申请人是从业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且申请人《行政诉状》中列了上述三个第三人为当事人,被申请人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04年2月10日开庭(案卷104—109页丰都县法院传票存根为证),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被申请人《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应当立案再审。
(二)被申请人对本案关键性诉讼请求的问题审理遗漏,原判决和信访答复没有记载,没有查清楚的问题如下:
1、该种子的和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正规?
2、两个农作物新品种的品种所有权人是谁?应该由谁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孙开俊有无权申请审定或申请引种?即使是通过审定了或同意引种了孙开俊有无权掌管该两个品种的“审定”、“引种”文件?
3、本案中原告孙开俊出示的《农作物种子代销委托书》和《营业执照》经庭审质证,具有关联性,原判决书中已予以确认,既然确认了,在本案中又起了什么作用?
4、本案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这些最基本的、而且是必须要查清楚的问题都没有查清楚,就断章取义违法认定申请人违法并擅自经营、销售四川国豪种业有限公司的“金优725”和四川华丰种业有限公司的“冈优177”小袋包装的杂交水稻种子未经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引进的事实成立。事实上,依法律规定不应是申请人个人在经营种子,而是两家委托单位和营业执照上核定的法定
单位在经营种子,即三个第三人(企业)在经营种子,即使是违法行为也是三个第三人(企业)违法。
(三)、被申请人档案案卷中第45、46页《询问笔录》是假的,是复制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存档案卷中也没有申请人亲笔签字的原件。
(四)、申请人代销的新品种是通过四川审定了的。第三人丰都县农业局没有提供“相邻省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未经销售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通过或未经同意引种的,视为经营未经审定种子,参照《种子法》第六十四条按经营未经审定种子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或规范性文件。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案卷中第95页被告超期提供的《电话记录》为法律依据,违返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
(五)、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2004年3月9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明确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六)、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明确的记载:“七、该案存在的问题经复查,该案存在以下问题:
1、丰都县农业局办案人员在2002年11月21日检查丰都县十直镇种子市场时,对孙开俊经营的“冈优177”33公斤,“金优725”31公斤杂交水稻种子,经电话请示丰都县农业局局长刘武洪,同意对该批种子进行登记保存。但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的规定,而是在2003年2月19日才作出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孙开俊。
2、该案我院于2003年12月10日受理本案,同月12日向被告丰都县农业局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责任须知及在2004年2月10日的开庭传票,告知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定性文件。但丰都县农业局在没有申请延期缓交证据和规定性文件,系规定期限后才提供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那么,丰都县农业局逾期所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定性文件能否作为本案的证据采用?
3、本院以传票方式传唤当事人在2004年2月10日开庭,有一个第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有两个第三人未到庭参加庭审,但判决书中既未列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四川国豪种业有限责任公司驻丰都负责人代吉荣,也没有列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第三人四川华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负责人江金明。判决书是否存在漏列当事人的严重暇疵?
4、我院在2004年3月9日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载明:丰都县农业局作出处理决定和逾期提交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会增加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难度,因而维持2003年6月27日对孙开俊作出的丰农种(2003)字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和判决驳回孙开俊要求赔偿其种子款1280元的诉讼请求。该建议书怎么又被信访人孙开俊复印。
以上4点,均违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判决书中漏列当事人的规定,说明该案确实存在明显
的暇疵?但该案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维持,且又经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信访人孙开俊申请再审予以驳回。
八、复查后的处理意见1、该案已经两级法院判决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均认为原判是正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案件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是否可告知信访人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申请人夫妻俩共同卖种子的行为是履行第三人丰都县植保站十直镇第二服务部目标责任书的相关义务,是在单位上班工作。充分证明申请人夫妻俩都不是经营主体,经营主体是第三人丰都县植保植检站法人单位。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18日作出的(2007)渝三中法民监字第57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为证。
以上七点足够认定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当立案再审纠正。但被申请人2011年3月31日《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却说原判决正确,希申请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与《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中实际复查的结果不相符合,属阴阳法律文书。申请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及信访条例的规定,特申请信访复查,纠正确实存在明显的暇疵、严重错误的判决和错误的信访答复。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孙开俊2011年4月13日附:1、《丰都县人民法院答复孙开俊信访意见书》2、《丰都县人民法院关于孙开俊信访案的复查情况报告》3、丰都县人民法院2004年3月9日(2004)丰法司建字第1号司法建议书
范文三:信访复核申请书
信 访 复 核 申 请 书
一、申请人:罗小迪
二、申请事项:
1,到底此祠堂“因已征收而属于国有”,“还是由国家代管、接管,现在不予落实政策归还”。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
2,申请人认为信访复查机关,敷衍申请人,请贵局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要求
要求重新复查无依据。则提出信访复核申请,请求贵局受理复核。 重新复查。若
3,是否现在归还,关系到两千多祠堂子孙和学校多名教职工的利益,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申请听证。
三、事实与理由及法律法规规定:
萍乡市房管局于2013年4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信访复查申请,于2013年4月19日及时地进行了书面答复,处理意见是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萍乡市房管局根据1是:1950年11月10日第五十八次政务会议通过的《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四条之规定,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城市郊区的农业土地和荒地,照土地改革法第三条规定予以征收。
萍乡市房管局根据2是:根据1987年10月28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87)城房字第575号第三点:3、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其他私人房产(不含华侨代管房),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
刘氏祠堂如果已根据土地改革法被征收,毫无疑问就属于国有,则不存在因解放初期代管、接管暂不落实政策问题。
若未被征收,依据[87]城房字第575号通知,则可能存在代管、接管问题,87年的落实政策期间不予处理,并不表示以后不予处理,则说明这不是国有,而是暂不归还。至于以后是否归还,以后再说。
所以,两项依据是互相矛盾的,不可能对同一房产,同时适用。就像一辆汽车,不归还的理由,不可能被海关罚没的同时又被海关代管。若是被罚没,此车罚没之后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和车主无关。若是被代管,海关使用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是可以向车主追责的。甚至使用该车交通违法,交警可以直接对车主进行交通违法处罚。
同样,若祠堂已经被国家征收,则该块土地上的任何安全事故,刘家不承担任何不动产业主应该承担的责任。若祠堂只是被政府代管、接管,如果高空坠落物砸死人,或者院子里的水池淹死人,或者发生火灾烧死人,发生了安全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可以向不动产业主追责的。
因此我们要求复查机关,重新复查,先确定祠堂所有权,被拒绝。复查机关要求申请人申请复核。申请人认为复查机关是办理信访事项进行敷衍。
依据《信访条例》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贵局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最好是贵局对复查机关进行督办,提出改进建议要求重新复查。
现该祠堂已被芦溪中学拆除,建成了住宅楼,卖给了芦溪中学教职工,未办理土地登记和房产登记,听说只卖使用权,不得转让。但是大多数教职工已有更好的住宅,因此将这些住宅出租。
如果确认已被国家征收,以后租户被砸死、淹死、烧死等等和刘家无关。如果确认是代管、接管,现在不予归还,若芦溪中学需要继续使用,申请人可以和刘家的两千人进行政治思想工作,体谅国家困难,顾全大局,多做少说,让芦溪中学教职工继续免费使用住宅楼。甚至芦溪中学教职工对外出租,我们也不收取租金分成。但是出租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给国家财政,办理好出租屋流动人口登记,且不得偷税漏税。另外租户
不得在住宅楼里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未采取安全措施挖化粪池,挖污水井,无井盖等等,刘家有权制止。
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申请人:罗小迪 手机:13979918080
2013年5月27日 附件:《关于要求归还刘氏祠堂信访复查申请书的回复》
范文四:信访复查申请书
信访书
信访人:高桂花,女,汉族,住新建路南关大桥北头西侧。 信访事项
对新建路办事处拆迁房屋处理结果不服,故申请重新处理。 事实与理由
我被政府征收的土地和房屋,一楼南北长16.6M,东西宽15M,二楼以上南北长16.6M,东西宽19M,临街前墙与邻居高建民家的照齐。现在,尽管我的房子已经拆除,但土地证和房产证还在,邻居高建民家的房子也存在,都可以作为参照或参考。政府对我家房子的拆迁补偿,一没有实地丈量,二没有按土地证和房产证,仅凭开发商提供的一份建筑草图计算拆迁面积。虽然我与办事处之前签订过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但政府并未实际履行,我家应得的安置房也没有兑现。另外,其他拆迁户都是按三层补偿,单单对我家的房子按不足两层赔付,实在令我们全家感到非常不公。 综上所述,新建路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对区域内所有拆迁户一视同仁,不应该无视客观事实,凭主观意断薄此后彼、另立规矩。恳请办事处领导重视我的诉求,尽快还我以公道。
信访人:高桂花
2015年1月16日
范文五:信访听证申请书
信访听证申请书
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工作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
联系电话:1384467560913944211922
申请事项: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2013年1月16日提出申请复核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因为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发涉及面绝非是个例,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复杂。我们与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市邮政局的分歧是涉及广大职工一生养老保障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企业是否按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计发退休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原则问题。我们需要辨明事实和公开听证。
复核请求:申请人不服吉林省邮政公司2012年10月22日的复查意见,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第三人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关于徐伟萍、于桂香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申请公开听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国家上一级行政机关吉林
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并纠正恢复申请人的在岗期间、退休养老金计发的合法待遇。
申请复核确认我们被逼迫内退期间降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我们被逼迫内退,并没有看见过任何协议内容,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违规行为,此前已经多次向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阐述)要求公开个人“内退协议”“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复核1997年法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为什么一再降低,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三、请求省信访复核徐伟萍社保信息空白原因,请求复核调取徐伟萍的个人社保权益信息清单,责令省、市邮政局补录2006年以前退休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信息, 依法“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之本人。”经过职工签名确认。
四、请求复核徐伟萍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存储额是依据什么统计的,1995-1997年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
五、请求复核内退后缴费基数连年降低,导致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执行标准的法律依据,
六、吉林市邮政局从1997-2007年开始连年降低、岗位工资、少报工龄工资、取消工资总额,(医疗补贴、奖金、各种补贴等)只降不涨执行的法律依据,
七、请求复核1995-1997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根据什么工资标准
计发的,我们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并责令公开1995-2007年行业工资人均额和个人工资单保留工资、邮政代缴和缴费基数数据信息。
八、要求省信访领导责令省、市邮政局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省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2001】7号文件 行业上年度本企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我们申请公布1997-2007历年行业(省邮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缴费基数)
九、申请复核在计发退休养老金过渡时期,试点办法和新办法过渡时期“中人”吉林市邮政局执行“就低不就高”的法律依据,十、要求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市邮政公司依法改正计发纳入省统筹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缴费基数,追缴补缴各项社保基金。补发因违规计发所欠养老金,补发因违法内退期间所欠全部工资和漏涨工资,补发因内退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因吉林市邮政局违法强迫实行内退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信访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复印、邮件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附件:
1、请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申请书依据、事实与理由全文
2、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1998-2004-2007年工资单
5、吉林市邮政局社保缴费、代缴和省社保缴费比例对比表
6、个人工资、省、市在岗平均工资、邮政行业工资与缴费基数对比表
7、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8、依据法律条款参照退休审批表说明
9、个人社保缴费空白信息(二份)
10、吉林市邮政局欠缴社会保险金信息
11、政策法律依据吉政发【1998】22号吉政发【2004】28号《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2001】7号《关于原邮电行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文件索引(复印件)
信访听证申请书二:信访听证申请书(2408字)
申请人周雪莲、女、1963年11月29日、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11293787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岳塘村13组.
请求事项
申请因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求信访进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元月15日开始本人因岳塘区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上访四年多来导致多个问题造成我四年多无家可归上无片瓦
下无插针之地连租住房都不能居住被逼38次搬家,在国门之外流落多年,家中被操被盗共六次。被骗无辜拘留一次差一点死亡在霞城乡政府池塘中。软禁三十多天,在接访途中被乡政府副乡长打伤住院一次其中两次转院至今末处理一次。被郭桂清恐吓无数次遭受了无数次侮辱和白眼,等等状况。目前我已精疲力尽了只有请求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依照信访听证程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宗旨。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处理到底,让信访的群众有个理服,有个心服有个安慰,让稳定压倒一切,不让不稳定的因素客观存在。
一、根据乡政府提出的答复意见书、我收到后非常不服这样的答复意见绝对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权论理以权压法。
1.51户的劳务用工补偿协议、是落实对拆迁户土地被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属于上述拆迁户的权利,该权利也经各级政府和湘钢认可,不可随意被侵犯或变更。
2.政府给51户的劳务补偿项目,是为保障51户拆迁户的特殊群体的特别安置,在所有问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基础下,任何人和部门都没有借口和权利妄自独断,51户现在的劳务补偿项目已经成为郭桂清非法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政府要剥离51户的劳务,相关部门应该要出示书面材料告之51户全体拆迁户更要对51户人员进行善后安置,被强行逼退的人员以后生活怎么保障其他问题谁来负责管理,我们14年来没有得到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可能像一个流浪者子子孙孙被政府拒之门外,请求
政府高度重视。
3.市政府多次要求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可是岳塘区根本没有考虑过市政府的意见只是压制误导我签订停访息访承诺书,并要说明经市、区、乡政府三方有关领导及负责人与我沟通协调,霞城劳务队给予我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本人也同意了。可是就在我签下停访息访承诺书之后并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也找区、乡政府多次很多天以后他们后来又让我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书,我当时并不同意可是乡政府领导说签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也咨询了区法院在信访局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大家都告诉我只有我不在上访这个15万元已经注明是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跟拖欠你员工的工资款是没有任何牵扯的,所有我同意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我当时还告诉乡政府领导会向法院再起诉霞城劳务队起诉其拖欠员工工资,他们也默认并要我请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只要不再上访就可以所以我没有再次上访。
4、区、乡政府对我的承诺并没有全部到位,法院也认为和解协议书是政府行为他们也很为难不好撤销和解协议书,我实在没有办法只有请求市政府复查,请求依法依规宪法、人权法、国家合同法第54款,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公安机关信访责任追究办法132号)与(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进行合理合法维权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诉求人所签订的息访和解协议书系显失公平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 直属下级霞城乡政府副乡长谭东风在接访回家途中暴打访民,并在第二天再次勾结黑恶势力头目郭桂清追打至法警医院。我被迫转至仁和医院后又药物过敏差一点死亡。再后来又转至市二医院住院治疗。导致访民几乎失去生命。至今末愈也请政府关注重视一下,请求根据干部严厉问责制度处理,并书面告之本人处理结果。( 有证据可查)。
三、区政府强制拆迁后,村.乡两级随意克扣我的征拆款项,希望根据事实归还。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户征拆老百姓。(有据可查)
四、2010年4月居住房至2011年6月家里多次被恶意盗取直接损失近10万,两个派出所出警也不立案,更没有一个口头或文字的答复,在此我确实怀疑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公安局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为什么可以玩忽职守(有公安出警材料可查 )。
五、、(霞城乡骗我去乡政府湘潭解决我的诉求。就直接把我骗关在霞城乡派出所14小时之多,没有喝水没有给我吃饭。最后在我一再强烈要求想带我出去吃饭中用言语刺激我。逼我三九寒天投塘在霞城乡政府前面。乡政府干部全部不出来。派出所也不出面救人当时很多群众要求派出所应该首先救人为主。可是教导员周
晓琴和副所长说我是逃避打击,反正我又不会死。后来还是当地3个老百姓把我从数九寒冬的池塘中救上来后。派出所继续迫害无然后程序将我在晚上11点多关押至拘留所。还向我家里要了两百元钱。我不知道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他们如此漠视生命。以权论理以权抗法等等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六、申请岳塘区信访局副局长回避,因为他是导致此信访问题扩大的当事人。
七、申请根据市长办公室黃呵批示允许市督查办,市妇联维权罗部长、市红网论坛、市电视台、委托律师、及关连人、亲属等。
八、因本人是弱势群体为了保证此次信访听证公开、公平公正本人特别请求听证程序可以录音、录像。给我一个理服、心服让事实还原、还我一个公道、还我尊严与清白。
综上所叙;
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霞城劳务队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藐视习**2014年元月20日强调习**强调;《拖欠群众钱款等问题立即解决危害百姓的事再小也要除,不等不靠,立行立改》请求调查事实真相召开信访听证会。请求督促岳塘区几任党政一把手面对12个媒体和一千多群众的承诺落实到位。现任岳塘区长也面对红网承诺过没有兑现请求认真落实。就我上述几个诉求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解决落实到位。
此致;
岳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周雪莲联系电话18973290329
2014年3月22日
信访听证申请书三:听证申请书(7022字)
申请人:腾达西铁公司亢其华等1169名内退职工(已签名800余人)名单附后。
代表人:亢其华、王春田、金秀云、宋立功、陈作来、王杰章、阿兰秀、张莲芝、王本让、何学福、徐世全、彭正福。
委托代理人:亢其华,腾达公司内退职工,电话:15193157268
申请人不服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现依据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相关条款,再次请求依法听证 。
请求事项
1、请求通过依法听证,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甘肃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责令腾达西铁公司依法纠正自己的错误,支付申请人企业改制衔接费、身份置换金(股份)和在此期间的分红或利息6000万元。
2、请求腾达公司承担与本案有关的一切费用50000余元(06年至今上访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亢其华等1169人,均属1985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原西北铁合金公司国有企业职工。2002年7月,由于企业亏损严重,由甘肃省人民政府主导进入“政策性破产”程序。
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腾达公司企业改制实施方案规定:用破产企业的净资产1亿3000万元,对国有职工进行身份置换,工龄计算截止2003年12月31日。身份置换办法、标准及管理方式是:身份置换金由基础股和工龄股两部分组成,即3000元,1550元×工龄,以资产形式量化到员工个人名下,作为员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由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会管理,员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参与股利分红。“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还规定:距法定退休不到五年的职工,不参加身份置换。
2003年6月26日,企业改制完成,重组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
至此,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破产”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申请人按照改制政策的规定均自愿参加身份置换,填写了《员工身份置换申请表》,与新公司腾达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成为腾达公司员工。按照文件规定,经公证部门公证,申请人依法持有股权,成为新公司股东。
2006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北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55—11号终结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将原已生效的改制文件规定的“职工个人股,可以转让、继承,不允许退股”修改为“股转债”。于是,2006年6月27日之后退休(改制时距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职工领取了股金(身份置换金)。未领
取的按时支付股息分红。对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距法定退休5至13年的申请人正退后却不予支付股金和股息分红。因此,申请人和腾达公司发生争议,遂以改制程序不公平等问题向省国资委多次提起申诉,国资委久拖不决。
2009年5月2日,国资委作出复查意见称:“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你们的安置费并未投资到重组公司,因此内退职工不拥有重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我委对你们享受腾达西铁公司股权或债权的要求不予支持。”
该复查意见用一句话来归纳:“凡是内退的,就是和西铁公司(破产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有“股权或债权。”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并且与改制政策相悖。依法申请甘肃省人民政府复核,省政府作出甘政信复字(2009)11号复核意见书敷衍了事,极不负责任的维持了国资委的复查意见。申请人不服,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多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请求举行听证会,至今未作任何答复。其行为严重违背了《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的相关条款。
因此,申请人再次向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起申请,强烈要求按照《甘肃省信访听证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理由是:
一、省国资委“复查意见”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
1、复查意见对申请人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的认定错误。
(1)、西铁公司从2002年7月改制,2003年6月26日重组公司”腾达公司”依法注册并正式运营。腾达公司在已经归档的生效文件中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记载了内退人员状况:“现有内退职工1169人,其中西铁公司(破产企业)l77人,重组公司(指腾达公司)992人,男704人,平均年龄51.57岁,女465人,平均年龄43.37岁,男女平均距法定退休年龄7年”。
以上事实,被申请人腾达公司是认可的。甘肃省国资委的“复查”为何刻意回避,
(2)、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实现重组,已经正式注册并依法独立运营。按照 859号和2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腾达公司应该在30天内,即2003年7月26日前,和原西铁公司自愿参与改制的所有职工,整体变更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3)、腾达公司和西铁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
众所周知,腾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原亏损高达14亿元的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明显与法律相悖。
在此次先重组、后破产的企业改制中,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一手拿着“矛”一手拿着“盾”,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既是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重组人,双重身份。对他有利的时候,他是“运动员”。对他不利的时候,他是“裁判员”。这一点,省国资委是清楚的。因此,申请人认为,省国资委对“你们这部分职工未与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认定没有政策标准界定,加之“裁判员 ”又是既得利益者,相关规定又是2003年6
月26日既得利益集团实现重组后,在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法律效力。
(4)、在企业改制中,整体变更劳动关系,是政府政策做主导,司法程序不能越俎代庖。
该“复查意见”把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依赖于司法程序的终结,以“破产终结”为前提条件,实属无法可依。明显与政府859号、21号改制政策关于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的条款相悖。
(5)、省国资委认为,“只要内退的,就是与西铁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就是政策规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该项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认为,如果按照省国资委的逻辑:腾达公司从2002年起到2007年是长达6年的改制重组,2003年6月26日依法注册不算数,2006年6月27日破产后企业改制才算完成,1169名职工没有和西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把近2000人踢出去才算改革,腾达公司可以搞马拉松式的改制,也可以创造企业改制的吉尼斯世界记录,
试问,政府政策规定的30日内处理劳动关系是否算数,改制文件中的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界定应该从何时算起,是2002年7月还是2006年6月,企业改制应该是多长时间,
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实现企业重组后,于2OO3年6月26日依法登记运营。之后,职工参与身份置换,资产量化,和腾达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均系改制政策规定的2003年12月31日
的在册职工,毫无异义,应当属于腾达公司职工。如果不属于腾达公司职工,腾达公司为何签定劳动合同?为何变更劳动关系?
申请人认为,即便是腾达公司在改制中,操作程序不规范,劳动关系处理不彻底,其过错责任不在于弱势群体(申请人)。
根据注册时间和正式运营的时间看,应当依法认定:2O03年7月26日之后的内退,是腾达公司的企业行为。因为改制文件中有明确规定。腾达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破产清算时根据‘统一标准,重新选择’的原则,自主选择内部退养”之说与事实严重不符。
“破产清算时”是什么时间,到底有多少人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腾达公司和国资委、督查处没有证据证明是1169名职工在此期间“选择了内退”。
申请人认为,该“复查意见”引用了政府合法文件,掩盖了企业的违法行为。是国资委和督查处强奸民意~
(1、)事实是:2003年6月26日,腾达公司实现重组正式运营之后,采取掩耳盗铃之术,企图占有申请人6000万元的股份。派出“宣讲团”开始给已参加身份置换的老职工制造各种精神压力,大会动员,小会报告,广播电视天天讲。很明确,矛头直接指向老职工。老职工工龄长工资高股份高,成本高,老职工必须内退。同时,二级单位的头子,带着“硬”指标大呼小叫。大肆宣讲“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杨志明副省长铁面孔、铁手腕、铁心肠的指示精神”,“莫斯科不相信眼泪”,“老同志要牺牲自己,积极为新公
司做贡献,减轻新公司的压力”,“要认清形势,转变观念”,“年龄大的要退,只要退,什么都不影响,包括将来企业效益好了,分红和利息都不影响”,“将来企业搞好了,是不会忘记你们的”,“40岁以上的女同志,你们当小姐嫌老,当奶奶太年轻,如果不退,到时候别后悔”,“我肯定用年轻的不用年老的”,“这可是最后一次机会”。
在此期间,既得利益集团为达到自己的目的采取了一切不法行为,对申请人实施劝退、诱退、逼退,“一刀切”、“限期”内退、“限期”调离、“拆庙送神”、“拆岗并岗”、“岗位减员”、“自己找单位、”“同工同酬”、“岗位聘约”、“优化组合”、集中“查”岗、“调”岗、“换”岗、降工资、工段之间相互打分、班组之间相互打分、职工内部采取抓阄、相互打分等等。恶意制造内讧互相残杀,制造人与人之间的仇恨。一段时期内搞全员(3000余人)下岗、轮岗,大办失业证、待业证,就连拖儿带女的寡妇也不放过,一片“白色恐怖”,在改制企业内部造成不稳定不和谐的负面影响。部分职工对上述行为向腾达公司的头子反映,答复是:“这就是改革”~
在此形势下,申请人无奈,只有违心的“为新公司做贡献”,“牺牲自己”“ 减轻新公司的压力”,逼迫距法定退休年龄6到13年“内退”。
申请人内退后,只能靠每月300到400元的生活费苦苦度日。
综上,既得利益集团如此宣讲、实施“内退”政策,长达五年。
改制文件中所谓的“统一标准,重新选择”,就是在上述情形之下的强奸民意~不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2、)腾达公司强迫超出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在岗职工内退,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政府法令和相关改制政策。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111号令第九条规定“职工据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该文明确规定了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4个条件:(一)、必须是企业富余职工;(二)、必须是据法定退休不到5年的;(三)、必须是经本人自愿申请;(四)、企业根据前两个法定条件,审查作出是否可以内退的决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1994)259号文规定:国务院(111号令)颁发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企业在分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简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三)、对未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
关规定办理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甘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符合退养条件、实行内部退养的职工可有重组公司托管”。该文明确规定,在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内,符合内退条件的内退职工由新公司“托管”,并未规定重组公司内退的职工也叫‘托管’。
甘经贸企业(2O02)246号文规定“国有企业改制中,对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不足5年的内退人员,企业在重组时,一次性提取分年度支付个人生活费和社保“两金”后,由重组公司接受承担“两金”的上缴和个人生活费的发放”。该文件明确规定的是原改制企业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在改制中预提留费用。并未规定新公司内退职工的费用提留。上述四个文件都说明了一个问题:必须是原企业的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才是“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
二、改制程序不公平,申请人利益受损害。腾达公司严重违背劳
社部(2003)21号文内退职工可以参加改制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社部(2003)21号文明确规定“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除此之外,所有国有职工均可参加身份置换。
1、应该支付腾达公司992名内退职工的改制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包括以下情形:
(1)、支付被强迫超出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界限的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超出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界限办理内退的做法违背了国务院(l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甘政办发(2005)24号、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的规定,应当予以纠正。纠正的办法是按照地方法规的相关规定,通过职代会纠正并恢复原待遇。
(2)、支付2006年6月27日之前内退,之后正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发(2000)53号文件“各地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的职工,不得实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出劳动关系的办法,可以在企业离岗退养”;改制文件引用了甘经贸企(2002)246号文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改制文件引用了甘政办(2005)24号文件“对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上3个文件是腾达公司使用的“一刀切”的政策。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
条件下的职工,在2006年6月28日后退休的享受了此待遇,而内退后正退的职工至今没有享受此待遇。明显的改制程序不公平,违背了腾达公司“以政策为准绳”的原则。
(3)、支付没有写申请,被勒令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违背了国务院(1993)111号令、劳动部(1994)259号文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4)、支付2003年6月26日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逼迫内退职工的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一、申请人均是2006年6月前参加改制,身份已经置换。理由二、腾达公司改制文件均是2006年破产时产生的,未经协商。文件的滞后性决定,对申请人没有追溯力。
(5)、支付2003年6月26日之后,从腾达公司岗位上正式退休职工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理由是,新公司于2003年6月依法登记并运营,申请人符合政策规定,应当享受该项待遇。
2、应当支付西铁公司内退177人衔接费和股份以及分红或利息。
理由是,劳动部(2003)21号文件规定,除在改制前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外,均可以参加改制。
三、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随意扩大国有企业改制中关于“身份置换”政策适用范围,严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严重侵害了国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极不严肃~
在此次改制中,一部分不是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人,不该享受国
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却享受了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亢其华等1169名应该依法享受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金的老职工,却没有被享受。严重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四、强迫“内退”在前,既得利益集团修改、制定相关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约束力,且在实施修改生效文件行为时,未告之申请人,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腾达公司于2003年6月26日完成改制实现重组,并正式挂牌独立营运。2006年6月27日,省高院对西铁公司的“政策性破产”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后,腾达公司制定了相关规定,修改了已生效的改制文件的重要条款。
申请人认为:发生“内退”的“既定”事实在前,文件规定在后,对内退职工没有追溯力。并且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条款的修改,未对申请人履行告之义务。
五、腾达公司“内退协议书”未约定不支付衔接费和股份。
申请人认为,“内退协议书”是企业和内退职工签定的最重要的一份法律文件。腾达公司在签定此协议时,未约定不支付该项待遇。因此,腾达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腾达公司的改制,是由省国资委主导的抢劫式的损人利己的改制。严重丑化和损害了人民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严重损害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崇高威望~
从现实中看,腾达公司既得利益集团,确实达到了“名”“利”双丰收的目的,1000多名内退职工却在饥寒交迫中生存。
省国资委复查意见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没有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在愚弄申请人。该复查意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瑕疵”性错误,也不是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水平问题,是严重的导向性和倾向性错误~
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因此,再次向甘肃省人民政府提起申请,1169人强烈要求举行听证会,依法听证。
此致
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刘伟平
申请人名单附后
代理人(无偿代理): 亢其华
公元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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