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2016-04-11浏览:分享人:熊莹文手机版
农村土地流转指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类型为土地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谋局2016~农村土地流转再上新高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十三五“规划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明确指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臵办法~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
在福建~政策为土地流转保驾护航
2016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或分别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据了解~福建省被列入农民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共有4个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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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别是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被列入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福建省共有10个县市区~分别是漳浦县、建瓯市、沙县、仙游县、福清市、武平县、永春县、邵武县、屏南县、古田县。2016年年底福建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要求2016年在全省范围推行~2017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土地流转将随着政策的暖风迎来春暖花开的2016年。
互联网平台助力土地流转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在“辉煌的十二五”系列工作会议报告上指出: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超过4亿亩~比2016年增加了2亿多亩。农村土地流转呈上升趋势~我们有理由相信~2016年~会有更多的土地进入到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最关键的是供求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地发布~这是保障土地流转有序进行的一个关键所在~福建省内目前已有一家专业从事土地流转服务的平台51找地网。据悉~51找地是一家深度型农村土地营销平台~致力于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建立包括项目分析、市场前景、农业技术、营销推广在内的基于新农业项目信息数据库~为用户精准匹配土地需求~用互联网+的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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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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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2017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2017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流转或将迎来政策拐点。日前,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赵龙表示,在目前的情况下,城里人特别是工商资本不能到农村进行宅基地的交易和买卖。下一步,宅基地怎么在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或者能不能在更大范围之间进行流动,相关事宜正在研究。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是造成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隔绝的重要壁垒,这一现状极大地限制了城市对农村的反哺。宅基地的流转若能设计、实施得当,将能促进农民福祉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并成为将来全面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有效铺垫。
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僵化,造成农业生产力落后,是农村经济近些年日渐衰退的根源。土地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限制流转,虽然保证了农民的基本生存需求和社会稳定,但也阻碍了人才、资金向农村的流动,从而限制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的现代化转型。特别是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不足,直接导致了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国内粮食的生产成本远高于美国等海外国家,大量进口粮食冲击了粮价,带来很大的政策负担,这些矛盾近年来逐渐凸显。
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已开始多年,其对农村劳动力人口的吸纳作用更是创造了“春运”等大规模人口流动的世界奇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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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的趋势来看,人口从农村向城市流动是难以逆转的——很大一部分年轻劳动力的收入完全来自城镇务工,几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由此产生的过剩宅基地必然需要流转,而高效的流转有赖于扩大流转范围。
将农村宅基地流转有条件地向城里人或工商资本开放极为必要。宅基地仅仅在农村集体成员间流转,难以解决宅基地总体过剩的问题,不仅会导致流转价格较低,影响农民的财产性收益和福祉,也限制了资金、人才向农村的流入,不利于农村的发展。毕竟,部分城镇人口有回农村置业养老的需求,工商资本也有投资农业或相关产业的需求。
确保宅基地面向城市人口和资本高效流转,需要充分市场化的手段。部分地方政府将集体土地通过行政手段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然后转卖,也实现了土地流转,但这种非市场化的手段由政府掌握定价权,时常会损害农民权益,激化社会矛盾。
当然,并非采用了市场化手段,宅基地流转就一定会成功。无论是宅基地过剩的现状还是城里人及商业资本对宅基地的需求,都只是证明放开宅基地流转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为了防止工商业资本对农民利益的侵蚀,防止可能发生的矛盾,宅基地在更大范围内开放流转需要一些规范性的制度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土地自由流转成为城市反哺农村的重要渠道,从而有效缩小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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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农民福祉、农村发展是宅基地流转成败的重要标准。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福利制度,流转过程中的收益也应由农民享有。尤其要看到,我国城乡之间土地、户籍等制度的不同,造就了城乡二元结构,而农村在其中明显居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大量的农民工支撑了城市建设,却难以享受到城镇人口的福利。因此,宅基地流转作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一个初步尝试,更需要注重城市反哺农村,从而为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全面改革做出正确导向。
当今我国社会由于受到各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的影响,农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突出的表现在土地的生产关系方面。
新年伊始,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在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和农村宅基地的建设方面出台了很多法规性文件,这些文件将会引起农村生产关系方面发生巨大的变化,事关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大家一定要了解。
这几年国家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将会逐步向宅基地确权方面演进,审核通过的,国家将会给农户颁发宅基地确权证书(有的地方会以土地证替代)。国家颁行的这些法规性文件第一件要做的事情就是对农村土地利用现状的摸查,下一步就是要纠正一些不正常的现象。
这些现象包括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农业用地被侵吞等等。对于存在的问题,今年将得到全部纠正;无法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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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既成事实,国家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让超出规范的农户用经济补偿集体的方式继续占有。但是可以肯定,农村的土地将会得到更加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农民的正当利益将得到有效地维护。
这些年我国农村城镇化速度加快,农村的土地利用必须在坚持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充分尊重农民的决定权和使用权。当然,农村也要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有的学者提出应当以农村集体经营的土地为资本成立股份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经营,每个村集体的农民都是股东,这样农民还可以获得分红。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农村问题的建设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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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评析
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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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探索No.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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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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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长春130012)
摘要:新中国土地政策演进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变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二是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时期,三是使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成功的,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而功不可没;但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去加以解决。
关键词: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土地集体所有统一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
中图分类号:D60l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06)04—0095—05
建国50多年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一是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二是制定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三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七个“l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前两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实施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其中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我们制定和执行新时期农村土地政策提供了借鉴,这也是我们研究和评价建国以来新中国农村土地政策的根本缘由。
一、不同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主要内容(一)土地改革: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
没收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农民所有,是中国共产党从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出发制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新中国成立之初,土地改革的任务并没有全部完成,当时,在约有2.64亿多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还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农村中的封建剥削制度依
收稿日期:2006—04—20
然存在。为此,中国共产党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上将土地改革列为促进农业发展、进而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三个条件中的首要条件…。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公布实施,新中国的土地改革由此大规模全面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总结了以往土地改革的经验教训,在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于以往土地改革的政策内容:一是关于地主“五大财产”以外的财产不予没收的政策。《土地改革法》规定只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而对地主的其他财产,诸如现金、衣物等不予没收,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没收地主的一切财产。二是关于保存富农经济政策。不再使用“平分土地”口号,而是明确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财产不得侵犯。三是增加了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的政策。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土地情况,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收归国有,作为一县或数县范围内的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之用。四是增加了不没收、不分散使用进步设备耕种和技术性经营的农地政策。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技术性的大竹园、大果园、大茶山、大桐山、大桑山、大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原属于地主者,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收归国有。五是关于债务的政策。改变过去“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的做法,在《土地改革法》中没有就废债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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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国共两党政
治纲领之比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419060400019)
作者简介:陈方南(1969一),女,上海崇明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从事**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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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10月20日公布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人民公社主要是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理办法》。它明确规定“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建立起来。生产队的规模相当于初级合作社,大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这就纠正队则相当于高级合作社;原来固定到生产队使用了过去一般提出废债口号的错误,有利于正常债的土地基本不动,个别进行调整,其所有权可以归务关系的发展,从而解决了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大队也可以归小队;原来生产队所固定使用的耕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六是只建立农民协会,不再畜,其所有权一般归生产队所有;原来归大队所有组织贫农团、雇农工会。《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的大片集中的森林,可根据具体情况,或归大队或“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下放归生产队。分散在各生产队土地上的小片森委员会”是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不再组林,一般归生产队所有;原属于一个生产队使用的织贫农团,也不成立农工会。不仅如此,还对中农水利设施仍归原生产队使用,原属几个生产队共在农民协会领导成员中的数目作了规定,即“农村用的水利设施则由几个生产队联合管理和使用,协会中的主要领导成分应该由贫农雇农中挑选”,原属全大队共同使用的仍由大队管理。生产队对“各级农民协会领导成分中有三分之一的数目由土地实行集中劳动,集体经营,“产品按需分配”,中农中挑选”。这一政策规定在政治上团结了中取消按劳分配原则。这些政策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农,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2|。
对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济和“三级所有,队为基通过上述政策的贯彻实施,新中国彻底废除础”的人民公社体制加以确定,使农村的土地所有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实现了农制关系由农民土地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又民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除中共中央决定不过渡到全民所有制。但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基本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上是按照行政命令方式进行的无偿合并与调动,外,中国内地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短短三年使农村土地制度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上进一步集时间,就使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贫苦农民获得了中,导致了权责利的严重脱节。再加上这一时期7亿多亩土地,被免除了350亿公斤的粮食地租。
的**运动,大炼钢铁,对于土地的破坏相当严(二)互助合作及人民公社运动:土地集体所重,造成了土地经济关系的严重扭曲,农业生产的有统一经营
严重滑坡,粮食大量减产,粮食供应关系严重恶1953年,由于土地改革的完成和国民经济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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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恢复,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被提(三)新时期农地制度改革:土地集体所有家了出来。而私人所有、小农经营方式的局限和生庭经营
产技术的落后,很快便与迅速工业化战略及农业自1978年以后,以安徽实行包产到户为发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要求格格不入了,再加端,拉开了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全面改革的序幕。上土改后期因土地买卖而重新出现了两极分化的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家先后制定了19r79年现象,中央决定重新调整土地政策,实现农村土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制度的再一次变革。为此,在社会主义改造和人定》、1980年的《关于迸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民公社时期,国家先后通过了1953年的《关于农责任制的几个问题》、1982年到1986年间中共中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央连续下发的五个“1号文件”、1987年的《把农村作社的决议》、1955年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改革引向深入的决议》、1993年的《中共中央、国程》、1958年的《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决议》和1962年的《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施》、1998年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等一系列决议,对农业合作题的决定》、2003年3月1日开始实行的《农村土化和农村人民公社化土地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地承包法》,以及2004年和2005年中央下发的两其中,农业合作化过程被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互助个“l号文件”等等。这些政策法规主要从三个层组,包括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形式。二次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了调整:
是初级农业合作社,其特点是开始对土地实行统一是以土地经营为突破口,促进集体所有、家一经营。农民虽然还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使用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框架的形成。新时期的农村权已归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以土地人股,在年终土地政策最初并不是为了推行各种生产责任制,分配时,农民按股分红,其比例约占分配总额的而是为了稳定人民公社体制提出的。《中共中央30%,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总额占70%。三是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反映了这高级合作社,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每个合作社的种倾向和目的。随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报酬分配,主要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决定。
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前一段时间关于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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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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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到户政策的争论作了结论,认为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此后,“双包”作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被概括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固定下来。1982年到1986年连续五个“1号文件”,从理论上说明了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从而确立了土地家庭承包经济的基本框架。
二是稳定和强化制度内涵,不断调整政策本身的内容。这种调整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对“双包”形式中农户对土地承包的权益和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包产到户是对产量承包,即在生产队统一经营的前提下,按农户的意愿和专长承包粮食生产或畜牧生产,然后按承包的产量作为劳动量的计量标准,取得既定的劳动报酬。而包干到户则是将农民付出的劳动和报酬直接挂钩,农户按照合同规定,除向集体上交土地承包费,完成国家税收和农产品交售任务外,其他产品和收入全归自己。用农民的话说就是“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第二,提出要有计划地建立农村改革试验区。1987年中共中央通过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议》,规定了试验区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特点:首先,试验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具有双重功能,即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一方面探索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另一方面努力探索和发现集体所有制的其他实现形式。其次,试验区的土地改革是有目标、有组织的制度建设,它有明确的改革方案、目标和思路作指导,并有一套较为系统的监测指标。再次,试验区土地制度改革的目的主要是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为今后的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第三,在土地承包期限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从1984年将土地承包期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到1993年又提出再延长30年不变,到1998年更明确地提出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通过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肯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这对于稳定农民的经济预期,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家庭经营制度为基本制度框架,衍生和配套农村其他经济制度。在确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框架后,国家在90年代初取消了30多年来农副产品统购派购的制度,对粮、棉等少数重要产品采取了国家计划合同收购的新政策。1993年又提倡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土地经常调整导致的细碎化;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实际上为土地流转市场创
造了前提,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实现劳动、技术、资本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了契机;在二、三产业发达、非农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农民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些政策无疑为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从而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推动农村城镇化和实现现代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应该说,新时期农村土地改革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原来的纯粹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各方面实现了农村经济体制和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而新的农村土地制度表现出了巨大的绩效,一方面它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快速发展,包产到户使1980—1984年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提高了20个百分点,占同期种植业增长38个百分点的一半以上,被世人称为农业发展史上的“奇迹”;另一方面又引发了国民经济持续20多年的高速增长。
二、对不同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评价(一)对土地改革政策的评价
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土地改革政策是以解放、发展和保护农村生产力为出发点的,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注意把土地改革同发展生产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结合起来,使土地改革为新中国的政权巩固和经济发展发挥了最大效用。同时使旧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多变性和土地占有结构的畸形化得到了有效抑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化土地制度的建立和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这一时期在政策实施中也表现出一些缺点:一是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后,由于一些系统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理论的缺乏,造成土改后期大量的土地买卖,出现了土地向少数人集中,有些农民重新失去土地的不平衡现象。二是国家对农村基本建设项目和社会化服务设备与组织建设方面的投资不够,从而使小农经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低。三是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分散性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大规模经济建设的要求。据国家统计局1955年对25个省16000个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1954年的各类农户粮食商品率为25.7%,其中贫农为22.1%,中农为25.2%,富农为43.1%,这对于一个正在迅速工业化的国家来说是一个严重的约束。四是在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后各项配套措施不完善,致使建国初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生命力缺乏,最终导致必须向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新型土地制度的转化。
(二)对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评价
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行总的来说是失败的,它带来了农村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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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体制一次错误的变革,其不良影响不仅在农村有反映,而且扩展到了整个城市及其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过程中,都存在急于求成的现象,速度过快,而配套的改革措施的不同步,造成了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从初级社过渡到高级社仅用了不到三年时间,而高级社从兴起到完成只用了不到半年时间,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时间更短,只有三个月。这种疾风暴雨式的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及其惊人的不正常发展,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带来了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和生产力本身释放度的下降和损失,限制和束缚了土地制度的优化和农业生产的
增长。
二是在合作化后期和整个人民公社化过程中,政府采取了强制命令的手段,这严重违反了马克思合作化理论的自愿性原则,从而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向高级社转化过程中出现的“拉牛退社”现象,就是农民一种抵抗情绪的表现。
三是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变革使人们对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认识绝对化,认为越公越先进,从而否认商品经济,取消农产品市场,导致了市场对农村土地利用缺乏弹性调节,而且使一些符合农村客观实际的有关土地制度的科学管理方法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这种认识以大搞政治运动和片面追求纯粹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要特征,使得经济关系成为政治关系的附属品,严重束缚了当时和此后土地制度体系的完善。
四是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本质上就是无效率的制度安排。人民公社体制政社合一的组织形态决定了管理制度的不健全,责权利相互脱节。人民公社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劳动形态又决定了激励机制缺损。这两方面叠加,就决定了人民公社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虽然土地是集体所有,但土地经营权由国家掌握,从产业结构的确定到农作物的播种面积,都由国家计划控制。结果是国家对土地利用享有绝对的决策权,集体却没有经营自主权,至于农民则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经营权,只是一种劳动的责任和义务的主体。
五是人民公社变革的直接后果是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长期迟滞,并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从1957一19r78年的20年间,农民纯收入由87.6元增加到133.6元,年平均增长不到3元,而且几乎全部来自于集体分配收入。粮食总产量也在1958年后一直减产,直到1966年才恢复到l菇8年的水平。棉花产量由1958年的196.9万吨达到1964年的209.8万吨,用了六年时间。而油料产量从1958年的477万吨增长到197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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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数据的521.8万吨,则用了20年的时间。另外,农业人口提供给社会的农产品数量也远远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至于农产品供给全面短缺,几乎所有农产品均要凭票证供应。这是人民公社制度实施带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灾难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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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失败的,但也有可取之处:一是在农业合作化初期,国家在政策上采取的积极引导、主动服务等措施是正确的,尤其是农业合作化过程采取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循序渐进的步骤,这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成功的一页。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成互助组,土地实行自愿人股、自愿人社,可以说是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在中国的运用。农民以土地人股,并按股分红的制度,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具体运用。二是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经营和管理方式上出现的“包产到户”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对于农业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本身的完善都是一个极其有益的尝试,也是一种比较好的制度形式。虽然这种责任制形式呈现出不稳定性、不彻底性以及按劳分配标准非科学性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上的一些不足,但是,这种责任制形式对于当时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对于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体系的完善以及自1978年以后的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变革的推动,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和经验。三是这一时期所进行的兴修农田水利、改良土壤等,对于后来农业抵抗自然灾害能力的提高起到了一定作用。
(三)对新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评价
新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成功的,如何评价其对中国农村乃至整个国家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都不为过,而围绕土地制度变迁制定的各项政策功不可没。其成功之处表现在:一是在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种渐进式方略。即在确立家庭承包制的过程中,先是规定在集体内部进行分业、联产计酬,然后实行“双包”责任制,最后是联系最终利益分配的家庭经营。这样就使各项具体政策在执行中避免了以往历次土地改革中因急于求成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震荡,达到了土地关系的逐步完善和协调化,使土地经济要素和商品经济发展与市场波动性变化的动态同步化了。二是在土地政策制定和执行中采取了差别化的方略,允许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在家庭承包制的基本制度框架下,在土地使用权上衍生出不同的制度创新。三是提倡试验推广的制度变迁方式,这样做不仅可以通过试验学习积累知识,而且可以使交易成本降低。事实上,1993年的
“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以及实现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或股份制的农地制度创新等,都是在总结局部试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其优越性是十分明显的,但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政策规定的土地产权关系混乱,产权结构扭曲化、缺乏法律保护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对“集体”的界定不明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土地归村行政组织所有,而《土地管理法》又规定农村土地归村合作经济组织所有,以后的文件又提出土地归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而且土地所有权表面上归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是农民在独立使用,其实质是农民所有。而农民在土地处置权上又受到国家和集体的干预,缺乏自主性,严重影响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资源要素流动和优化配置机制的形成,国家宏观失控。结果造成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上的多重主体,即作为法律所有者的集体、实际上履行所有棣职能的国家和实际上占有土地并使用土地的农户的情况。土地所有权关系的混乱,造成土地使用权的极度膨胀化和土地所有权的弱化,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关系虚无。
二是土地使用缺乏有效的规范化流转机制,土地要素市场发育缓慢。建国后农村一直实行无偿性的土地分配和使用制度,这种制度在建国初期是无可非议的必然选择,而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后50年的今天,仍然实行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否定土地的商品属性,导致土地流转只是一种低层次的双向流转,高层次的单向流转很少。
三是缺乏建立农民自组织的有关政策。一般来说,农民组织制度与土地产权制度和市场流转制度一起构成土地制度体系。但农民自组织的缺乏,造成了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互相侵权,大量的土地非法买卖、出租和转让、抵押和入股,耕地变成非农用地,国家强行合同收购粮食,各种社会摊派费用增大、税费加重等现象,严重侵犯了农民的
利益。
四是土地法律、政策和制度三个层次的关系严重扭曲,致使土地经济关系规范化、配置高效化难以实现。因为现行的中国农村土地政策是在改革开放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所以它不仅
万
方数据有完整、发达的体系和极大的权威,而且可以突破原有法律法规的约束,甚至直接导致法律法规的修改,从而形成了以土地政策为中心的土地制度与法律体系。但是政策本身的功效根本代替不了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功效,这样政策上的多变性,使土地制度和土地法的职能完全丧失,造成农民缺乏稳定感。长期的有形投资潜力出现严重断链,土地掠夺短期化行为上涨之势无法有效抑制。
三、结论
纵观建国后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和土地制度
的变迁,可以看出,194卜1979年,中国农村土地
政策的实行带来的是两次强制性制度变迁。第一次的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成农民土地所有制,第二次的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则的公有公营。就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言,这两次制度变迁都是为了争取最广大、最基层的农民群众对新政府的支持和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但形成的不同土地制度却表现出不同的制度收益权和处置权,但这种土地处置权却导致了农现出产权残缺。这种产权残缺最终诱致了制度创出明显的自发演进和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制度[1]胡绳.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社,1991:319.
[2]陈吉元.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M].太原:山西经
济出版社,1993:77—78.[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国农村40年[M].郑州:中原农民出版社,1989:131.
[责任编辑:张慧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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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民土地所有制变成了集体所有,实现了土地绩效。前者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村的两极分化。而后者使农民从根本上缺乏对土地排他的使用权、收益的独享权和自由处置权,表新欲望的生成。1979年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采取了渐进式方略,使制度变迁表现变迁特征,使家庭承包制还原了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存在的问题仍然需要通过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制度创新去解决。
参考文献:
范文四:中央对农村土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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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农村土地新政策
016农村土改主攻三方向,农村宅基地制度将全面深入,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结束,一年一度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即将召开,对2016年的农业农村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针对农业改革中最受瞩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问题,多位业内专家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预测,明年农村“土改”将会呈现三大方向。一是以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代表的“三块地”改革试点将全面深入,二是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代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将迎来系列部署,三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将迎来顶层设计。
就在三天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 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试点地区的选取标准是由“两权”抵押贷款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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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工作指导小组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确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原则上选择国土资源部牵头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开展。
在多位专家看来,这项具体工作其实是年初确定的农村“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政府层面已经对土地改革有了完整的部署,接下来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落实。“三块地”的试点改革是封闭运行的,由于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目前来看改革推进的步伐可能相对偏慢,地方积极性也不高,但是最终还是需要按照国家的顶层设计去推进。
李国祥表示,由于今年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改革试点涉及的前期法律问题陆续厘清,试点范围内该暂时调整的法律法规已经做出了相应调整,因此2016年“三块地”改革试点应该是以深入探索为主,会有更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拍卖,土地征收范围也会有所缩小。宅基地方面,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可能会成为核心,这项改革会和农民工市民化时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联动起来,对我们国家整体的改革有长远的影响。
除了“三块地”改革试点外,2016年还将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攻坚年”。《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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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二轮承包期即将期满,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政策的意见》,准备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与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框架思路也已经基本形成,这也将是新一年里农村工作的一个大亮点。
此外,按照此前定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间表,该项工作在2017年要全部做完。也就是说,在今年全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增加了9个省试点后,明年试点范围和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日前撰文表示,接下来将加快推进和确保如期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构建农民土地权利保障的基础体系。加强规范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及服务体系,健全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准入和监管制度。
016年农村“土改”的第三件大事是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有望迎来顶层设计。《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我国将研究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专家表示,虽然关于这项改革意见的制定进度目前并没有太多消息流出,但根据今年早些时候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可以看出一些改革的大致思路。
根据《方案》显示,在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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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是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善土地复垦制度,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等。
人们最害怕的是变化无常,要学习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变化中另找创新,并不是停留在变化的痛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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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国家根据一定时期内的特定政治和经济任务, 在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方面规定的行动准则。土地流转政策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的小编为您整理了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相关的内容,仅供参考。北京房产纠纷律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 。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 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 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 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 ,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 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