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第一部分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
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
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
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
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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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
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
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
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
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
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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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
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
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
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
**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
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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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
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会国代表大
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
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
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
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
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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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
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
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
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
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
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
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
报》,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
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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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的报告》(1949年3月5日),《**选集》第四卷)
四大纪律: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
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1)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
其是;(2)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
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公道正派用人,不任
人唯亲、营私舞弊;(7)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个不得: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
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
收受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
法利益。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
工作报告》,**2004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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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
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
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
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
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
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
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
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
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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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一)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
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
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一)领导干部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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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
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
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
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
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
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
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
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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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9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
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
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
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
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
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
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
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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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
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
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
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
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
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
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
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
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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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
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
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
(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
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向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
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
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
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
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
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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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
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
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三)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
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
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
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
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四)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
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
办理。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
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
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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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
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
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
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
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
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
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
**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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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
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
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
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
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
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
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
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
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
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
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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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
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四)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
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招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
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
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
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
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五)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
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
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
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
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
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
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
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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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
好各自的职责。
(参见《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
活舍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
导班子书面报告来往密切的亲属从业的情况。(来往密切的亲属具体指: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
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
避的情况。 (参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
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10号)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二)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
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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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
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
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
件等情况。
(四)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
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
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
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
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六)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
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
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七)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
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
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九)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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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十)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关于国有企业实行
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
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参见《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等重要事
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一)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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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限。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
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
部门备案。
(四)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
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办发?1995?8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
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大事
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凡属重大事项,应根据权限和责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
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股东会(董事会),按照
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
定。
凡属重大事项,要由企业主管业务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充分
听取意见后,提出方案;召开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前,党政主要领
导要进行沟通,确定决策议题。
研究重大事项,要发扬民主,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对分歧较
大的应暂缓决策,待条件具备时再行研究。
- 20 -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大
唐集团制?2003?55号)
(一)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亲自撰写廉洁自律总结报告,并亲
自向职工代表报告。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的领导
人员,必须指定他人代报告。
(二)领导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对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的各项规
定进行总结报告。对不依据事实进行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职工代表要将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
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职代会上进行通报,形成书面材料。
于职代会闭会后15日内与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报告一并报集团公司
党组。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和情况报
告的规定》,试行)
中国大唐集团下属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领导干部廉政谈
话制度的要求接受谈话,如实回答组织需要了解的问题,认真汇
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接受批评教育。
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的思想
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
被谈话人对谈话的要求、希望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的表态,
- 21 -
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
诫勉谈话时,被谈话人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大唐集团党制?2003?4号)
- 22 -
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
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
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形式主
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
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
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
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中发?1997?9号)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
- 23 -
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
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
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发?1997?9号)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
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
- 24 -
级待遇;
(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
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
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
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
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 25 -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中发?1997?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
月9日)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
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
行)》,中发?1997?9号)
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
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
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
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
训中心。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
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
- 26 -
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
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
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
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
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
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
目;
- 27 -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
(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试行)》,中企?2002?9号)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入账,不得
据为己有;
(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
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的所得也
不得据为己有;
(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
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并据为己有。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
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
(一)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
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
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
业或下属企业投资、入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
- 28 -
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
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
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
法(试行)》,中企?2002?9号)
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与其有关联
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
助。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
法(试行)》,中企?2002?9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
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
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
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谋取非法利益。也不许以上述方式
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
其他经营性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 29 -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
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
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
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
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
业批准,企业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
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二)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
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
- 30 -
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
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
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
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
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
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
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
证手续。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 31 -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
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
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
买人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
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
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
他经营性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
- 32 -
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
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
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
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
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
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
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臵、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
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 33 -
(二)在合资、合用、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
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
外的任何账册;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
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
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
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
私营企业主所送予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
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
法(试行)》,中企?2002?9号)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企业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准擅自决定大额度资金的
运作。即不准擅自决定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
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运作。
不准擅自决定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即不准擅自
- 34 -
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技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
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
事项的决策。
不准擅自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免。即不准擅自决定对本企业中
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
聘用、解除聘用。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1)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
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
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
动的重大事项;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
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
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
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3)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
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4)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 35 -
(5)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
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
资产修建事项;
(7)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
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臵。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
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
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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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第一部分:廉洁自律准则
第一部分:廉洁自律准则
一、相关基本知识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2(党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
- 1 -
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3(党员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 2 -
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 3 -
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会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
- 4 -
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2年11月14日通过,
6(“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参见《中国共产党第+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2001年9月26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 5 -
7.“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参见《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1949年3月5日,,《**选集》第四卷,
8(“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
四大纪律: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八项要求:,1,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2,遵守民主集中制~不独断专行、软弱放任,,3,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4,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5,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允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6,公道正派用人~不任人唯亲、营私舞弊,,7,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8,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个不得: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资本运营、产权交易过程中擅自决策或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得在招标采购中收受回扣,不得在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利益。
(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2004年1月11日)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 6 -
,一,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党组,、政府以及党委和政府的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4.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组织实施;
5.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6.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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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一,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各级党委,党组,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一,领导干部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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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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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本书第9条,第二款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参见《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
1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一,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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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参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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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履行的义务
1(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应向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3,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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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三,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四,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五,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参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
2(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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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1,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2,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特别是**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3,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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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4,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5,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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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四,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招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五,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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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参见《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舍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
3(必须按规定报告任职和公务回避情况
企业领导人员任职三个月内,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或企业领导班子书面报告来往密切的亲属从业的情况。(来往密切的亲属具体指: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企业领导人员每年应向职代会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报告执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情况。 ,参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中组发?2001?10号,
4(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职代会报告下列重要事项:
,1,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
,2,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3,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
,二,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必要招待的各项费用。
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业务招待费全年核定额和实际支出额以及主要开支项目,开支是否符合制度、手续是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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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报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应当包括:本人收入,住房、购房、装修住房,电话费开支,使用公车,出差出国,境,费用支出,购买本企业内部职工股以及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情况。
,四,报告与职工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兼并、出租、破产、拍卖、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资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
,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每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上述重要事项。需要及时向职代会报告的,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以向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报告,由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六,未建立职代会和通过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报告并听取代表的意见。
,七,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审核小组,负责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核,并向职代会报告审核情况;职代会应当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裁员、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
,八,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根据职代会提出的意见或作出的决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向职代会报告改进情况。
,九,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其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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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任免、奖惩的依据。
,十,国有企业上级党组织、工会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对《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据实报告的,由有关部门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参见《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监发?1998?4号,
5(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为保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一,申报人必须申报下列各项收入:
,1,工资;
,2,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等,
,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申报人于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经接受申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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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三,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接受本单位申报人的收入申报,并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申报材料报送相应的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四,申报人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收入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申报、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参见《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申办发?1995?8号)
6(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重大事项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凡属重大事项~应根据权限和责任~召开党委,党组,会议、厂长,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或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或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集体研究决定。
凡属重大事项~要由企业主管业务部门事先进行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后~提出方案,召开研究重大事项会议前~党政主要领导要进行沟通~确定决策议题。
研究重大事项~要发扬民主~经充分讨论后决定。对分歧较大的应暂缓决策~待条件具备时再行研究。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试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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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集团制?2003?55号,
7(必须按规定报告廉洁自律情况
,一,企业领导人员必须亲自撰写廉洁自律总结报告~并亲自向职工代表报告。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职代会的领导人员~必须指定他人代报告。
,二,领导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对执行廉洁自律情况的各项规定进行总结报告。对不依据事实进行报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三,职工代表要将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职代会上进行通报~形成书面材料。于职代会闭会后15日内与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报告一并报集团公司党组。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承诺和情况报告的规定》,试行,
8(必须按规定参与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中国大唐集团下属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按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接受谈话~如实回答组织需要了解的问题~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积极接受批评教育。
被谈话人要根据谈话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执行党纪政纪的情况~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谈话人对谈话的要求、希望和建议~应作出明确的表态~对存在的问题须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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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时~被谈话人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
,参见《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试行,》,大唐集团党制?2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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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令行禁止的行为
1(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人股。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中发?1997?9号,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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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一,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3,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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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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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日,
5(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参见《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
6(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禁止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和在住房问题上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参见《关于印发**同志在中共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的通知》),中纪发?2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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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8(国有企业领导人不准利用职权谋私利
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从事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
,二,未经上级批准或本企业领导班子决定,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并领取报酬,
,三,私自进行职务发明专利的对外投资、入股、转让、合作等,或利用职权办理相关事宜;
,四,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给他人或其他企业;
,五,离职、离岗退养或退,离,休后3年内从事下列行为:
,1,个人、合伙或以其他企业名义从事或代理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为交易对象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2,未经企业返聘,在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分包工程项目;
,3,利用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为个人或为他人,包括其他企业,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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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必须如实入账,不得据为己有;
,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的所得也不得据为己有;
,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并据为己有。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一,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含兼职企业送给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红利,应当上交本企业,由企业按奖惩制度处理。
,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技术成果、非职务发明专利在本企业或下属企业投资、入股、转让时,企业应严格按经济合同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和制定监管办法,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受前述现金、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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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及奖励和赞助的,应在收受1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登记上交,并在本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企业领导干部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与其有关联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以划转、调拨、公款私存、将用公款购买的房产或汽车等公物落户给私人、无偿或低价将国有企业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让私人使用或者转让给私人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名下谋取非法利益。也不许以上述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以外的任何企业和其他经营性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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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号,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中纪发?1995?7号,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未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企业领导干部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或者担任这些企业的顾问或名誉职务。
,二,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或者本企业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职,应当确定其本职和兼职,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单位给予的工资或者其他报酬,应当上交本企业。
,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出资在经批准兼职的企业合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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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其红利不视为个人兼职取酬。但兼职企业给予企业领导人员的股份及其红利应视为兼职取酬。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人的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或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因驻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活动的,应当经过投资企业批准;投资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的,还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企业批准。进行上述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委托协议书的公证手续。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是指提供人力、资金、关系贷款、物资、技术、设备、担保、经营场所、经营项目、商标、品牌、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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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或者以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人价格或者降低场地、设备租金,以及其他方式提供优惠条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既包括私人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也包括以承包、租赁、委托、合作、联营等方式在国有、集体单位的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经办或者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个人受聘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高级职位;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经营;个人进行中介活动等方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或者依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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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
18(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新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二,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三,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四,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参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2003年2月19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从事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落户或变相落户至私人名下,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臵、无偿量化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徇私舞弊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二,在合资、合用、股份制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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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
,四,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从事中介活动,收取中介费;
,六,在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将折扣费、中介费、回扣费、佣金等私分或据为己有;
,七,在关联交易和业务活动中,索要和收受关联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贵重物品,
,八,收受或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所送予的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或向上级领导干部赠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参见《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企业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准擅自决定大额度资金的运作。即不准擅自决定超过由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运作。
不准擅自决定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即不准擅自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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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企业的资产重组,工程发包,对外担保;企业对外部投资,在国,境,外技资;企业上市、配股、分红,股权收购、转让;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新产品开发,委托生产,转产;企业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改革、重要管理制度、职工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不准擅自决定重要的人事任免。即不准擅自决定对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命、免职或者聘用、解除聘用。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下列事项:
,1,违反企业决策管理程序,在未进行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决定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造或进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成立新企业等涉及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
,2,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委托理财、担保、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或对本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和设备、进行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等重大事项;
,3,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将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为奖励进行分配,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补贴,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4,违反决策程序,超越权限调拨使用大额资金;
,5,未经批准,或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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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臵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暗箱操作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事项;
,7,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公司章程,决定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任免、聘用、奖励和晋升,决定对职工的安臵。
,参见《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中纪发?2000?12号;《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中企?2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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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第一部分廉洁自律准则
目 录
第一部分:廉洁自律准则
一、相关基本知识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2(党员的基本义务
3(党员的基本权利
4(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5(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6(“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7(“两个务必”
8(“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个不得” 9(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内容 10(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考核 1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 12(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二、必须履行的义务
1(必须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2(必须按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 3(必须按规定报告任职和公务回避情况 4(必须按规定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
5(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6(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7(必须按规定报告廉洁自律情况 8(必须按规定参与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 1 -
三、令行禁止的行为
1(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
3(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4(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
5(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6(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7(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收取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折扣费、中介费、礼金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和收受现金、物品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在参加健身、娱乐活动中接受关联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和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擅自兼职和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
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
1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准从事可能侵害该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
1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新规定
1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损害国家、企业、职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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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
第二部分:廉洁自律相关制度
一、廉洁自律
1(关于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2(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办法
5(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6(关于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解释
7.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二、党内监督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2(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3(关于重申和建立党内监督五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5(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三、重大事项报告
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若干问题的答复
3(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
- 3 -
4(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5(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
四、民主生活会
1(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2(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3(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
五、综合
1(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5(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
- 4 -
- 1 -
范文四:题库2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部分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新题库
一、单选题
1、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明确指出:_____。(C)
A、《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B、《准则》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C、《准则》强调“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
D、《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2、 2015年10月12日,______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A)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中共中央
C、中共中央书记处 D、中共中央办公厅
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对______的具体化。(B)
A、习**讲话精神?? B、党章规定
C、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______起施行。(D )
A、印发之日?????????? B、2015年10月12日
C、2015年10月22日? D、2016年1月1日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 (C )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_____信念。(B)
A、马克思主义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C、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一条是:坚持公私分明,_____。(A)
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二条是:坚持崇廉拒腐, _____。(C)
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D、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三条是:坚持尚俭戒奢,_____。(D)
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D、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四条是:坚持吃苦在前,_____。(B)
A、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五条是:廉洁从政,_____。(B)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六条是:廉洁用权,_____。(A)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七条是:廉洁修身,_____。(D)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八条是:廉洁齐家,_____。(C)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_____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D)
A、依纪治党与依法治党
B、依法治党与以德治党
C、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
D、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A、B、C、D)
A、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B、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C、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D、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制定了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分别是:(A、B、C、D)。
A、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D、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内容包括:(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重大意义包括:(A、B、C、D)
A、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B、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C、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D、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对“廉”的具体化,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好____之间的关系。(A、B、C、D)
A、公与私 B、廉与腐 C、俭与奢
D、苦与乐 E、勤与腐 F、权与钱
三、判断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二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A)
A、对??? B、错
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A)
A、对??? B、错
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A)
A、对??? B、错
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A)
A、对??? B、错
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A)
A、对??? B、错
9、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A)
A、对??? B、错
10、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清正廉洁,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B)
A、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范文五:补充题库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部分
补充题库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部分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一、单选题
1、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准则》)明确指出:_____。( )
A 、《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B 、《准则》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C 、《准则》强调“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
D 、《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2、 2015年10月12日,______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
A 、中共中央政治局 B 、中共中央
C 、中共中央书记处 D 、中共中央办公厅
3、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对______的具体化。
( )
A 、习**讲话精神 B、党章规定
C 、十八大精神 D、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______起施行。(D )
A 、印发之日 B 、2015年10月12日
C 、2015年10月22日 D 、2016年1月1日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 (C )
A 、领导廉洁从政规范
B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 、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_____信念。( )
A 、马克思主义
B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C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D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一条是:坚持公私分明,_____。( )
A 、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二条是:坚持崇廉拒腐, _____。( )
A 、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D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9、《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三条是:坚持尚俭戒奢,_____。( )
A 、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D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10、《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四条是:坚持吃苦在前,_____。( )
A 、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 、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C 、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 、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1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五条是:廉洁从政,_____。( )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六条是:廉洁用权,_____。( )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七条是:廉洁修身,_____。( )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八条规范”,其中第八条是:廉洁齐家,_____。( )
A 、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 、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 、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D 、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1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_____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 )
A 、依纪治党与依法治党
B 、依法治党与以德治党
C 、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
D 、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
二、多选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A 、
B 、C 、D )
A 、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B 、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C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
D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制定了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分别是:(A 、B 、C 、D )。
A 、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B 、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D 、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规范,内容包括:(A 、B 、
C 、D )。
A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 、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 、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 、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重大意义包括:(A 、B 、C 、D )
A 、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B 、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C 、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
D 、加强党内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对“廉”的具体化,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好____之间的关系。(A 、B 、C 、D )
A 、公与私 B 、廉与腐 C 、俭与奢
D 、苦与乐 E、勤与腐 F 、权与钱
三、判断题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二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从严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
A 、对。 B 、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紧扣廉洁自律主题。
4、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
A 、对 B、错
5、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
A 、对 B、错
6、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
A 、对 B、错
7、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A 、对 B、错
8、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
A 、对 B、错
9、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
A 、对 B、错
10、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清正廉洁,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A 、对 B、错
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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