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地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百分之二,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 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画、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臵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七)其它违反国家绿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内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值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株以下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十二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一百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
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臵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款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的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范文二:园林绿化条例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第一章 值 值
第一 值促值城林值化事值的值展~改善生值值境~建值整值、值条园
美、文明的值代化城市~根据家有值法律、法值的值定~值合本市值值国~制定本例。条
第二 本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值和值城;值值市,值条条划区划区、建制值值林值化的值、建值、保值和管理。划区内园划
第三 市、值;市,、、值人民政府值把城市林值化建值值入条区园
国会划并园民值值和社值展值~逐年加大城市林值化投值比例。
第四 鼓和加强城市林值化的科究~推先值技值条励园学研广~提高城市林值化的科技值和值值水平。园学
第五 城市中的值位和有值值能力的公民~都必值依照家条国
有值值定履行植值或者其他值化值值。
任何值位和人~都有保值城市值木花草和林值化值施的值任个园~有值值值害城市林值化的行值值阻、制止和值值。园
第六 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全市行政域的城市条园区内
园林值化工作。
各值;市,、、值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按值定的值值~值值值区园区内
的城市林值化工作。园
园区内园林值化值察人值值值值的林值化行政值法工作。
第七 值在城市林值化工作中成值值著的值位和人~城市条园个
人民政府或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予表彰和值。园励
第二章 值建值划与
第八 城市值地系值值由市人民政府值值市值行政主管部值条划划
和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制~值入城市值值值。园并体划
城市值化系值值由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值施。划园
各值;市,、人民政府值值制定本行政域值地系值值~值市区区划
园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案后值值值施。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第九 城市林值地值地值值管理制度~值公值地、生值值地、条园园
防值值地、附值地、其他值地等城市值地和值城市生值、景值值生值作用属极
的域界定控制管理值。区
值、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按照值值分工值值城市值值控制的值督划园
和管理工作。
第十 城市林值化工程的值值值以植物造景值主~值化面值条园划
不得少于值地面值的百分之七十。
城市值合公、社公、值值公、值公、街旁值地的建值、改园区园园状园
造~必值符合家有值值值建值的值定~根据城市值值定的性值、功能、国划
服值值象~值值值具有不同特色的游值活值~配值必要的值施。划区
街道值化注重遮值值、弱、值街景、美化市容。滞减噪声装
鼓利用庭院、空地值植花草值木~提倡值展垂直值化、台值化励阳、
屋值值化。
第十一 城市苗圃、花圃等生值值地的建值~值适值城市值化建条
值的需要~生值值地面值占城市建成值面值比率到百分之二~值值区达城市值化苗木自值。
城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值值行值督园
管理。
第十二 城市值地系值值定的林值目由林值化行政主条划确园园
管部值值值。鼓公民、法人和其他值值值建和值助林建值。值值林值地。励园园
第十三 各值值地面值占建值用地值面值比率值符合下列要求,条
;一,新建居住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按居住人均不区并区
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不低于一平方米建值社公~区区园旧居住改建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按居住人均不低于一平区并区
方米建值社公。区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
之十五。
;三,工值企值、交通值、值值、商值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枢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四,值生有害及有值染的工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值气体厂并
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值林值。
;五,校、院、休;值,值院所、机值值、公共文化值施、部值学医体
等值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四 因特殊情不能按第十三值定值准建值的值位~条况条
必值值城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批准~按年地价值值少建值地值值园并当
值~收取的值用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用于易地值化。园
第十五 城市新建、值建、改建建值工程中~林值化值目必值条园
与体划并主工程同步值~同步值值~同步施工~按值值方案安排建值值
用。
建值值位完成林值化建值的值值~不得值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园个
值化季值。
第十六 城市林值化工程的值值、施工~值理~值委托持条园当
有相值值格值值的值位承。担
园区内园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林值化值值、施工值行值一管理和值
督值值
第十七 城市工程建值值目交付使用值~施工值位必值同值除条拆
园内清内垃圾条林值化用地范值的值值值施~除值建筑~值值化值造件。
第三章 管理和保值
第十八城市林值地的管理值值按下列值定值行,条园
;一,城市公值地、生值值地、防值值地、值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园、
公路和河道、值道值林值地~分值由值林、交通、水利、值路等部值值两园园
值。
;二,社公和居住值地~由街道值事值值值。区园
;三,机值、值、部值、企事值值位附值地和值前值任地段林值体属园
地~由各值位值值。
第十九 城市值值的值有值地~由市、值;市,、土值源行条内区国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政主管部值和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登值造~定管理值位。园册确
任何值位和人不得擅自改值城市值值的林值地性值~不得个内园
破城市值值的地形、地貌、水和植被。需值坏内体确体更的~按城市值值制定的程划并会序值批~值同值人大或其常委值值同意。
第二十 各值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和林值地管理值值值位~条园园
植值、值花、值草成活率到百分之九十以达达上~保存率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不到的适值值植。达
园虫清林值地的值水、施肥、除草、防寒、防值、修剪、病害防治和值保值工作由管值值位值值~保持值木花草繁茂~值施完好。
第二十一 任何值位和人不得值城市值木花草、林建条个坏园
筑和值化值施。禁止下列行值,
;一,值害值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扒践值~坐值值~踏值地~值花值、值值~坏内弃弃向值地值值物~在值林建筑和值施园涂上刻、值、画、值值。
;二,依值搭建或值圈值木、值地~在值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值冠下值置直接影响值木生值的值点。
;四,在林值地值园内垃圾倒、排放值水值物~值倒、渣土。
;五,在林值地园内随挖园意坑、取土~值毁林建筑、值施。
;六,在林值地园内叶垃圾它焚值枝、或其值物。
;七,其值它国反家值林值地管理值定的行值。
第二十二 市或高新技值值值值值值条内区区内园砍禁占用林值地、伐或移值值木。因城市建值或其特殊需要值值占用林值地、它园砍伐或移植值木~按以下值定值限值批,
(一,砍园伐或移植值木二十株以下值值占用林值地五十平方米以下~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提区园园出值值意值~值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批。
;二,砍园伐或移植值木二十一至一百株或值值占用林值地五十一至五百平方米~由、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逐值值区园署意值~值---,,,,,,----------------------------------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市人民政府值批。
;三,砍园伐或移植值木一百零一株以上或值值占用林值地五百零一平方米以上~由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提园出意值~值市人民政府值批。
;四,同一值位或人十二个个内月值值申值在同一地点值值占用值地或砍伐、移植值木的~不予批准。
值;市,、值值值占用林值地五百平方米以下、区园砍伐或移植值木一百株以下的值批值限~由地值值人民政府值定~当当超出地值值人民政府值限的~由地值值人民政府值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同当园意~人民政府值批。
第二十三 值批准占用林值地和条园砍伐或移植值木的值位和个人值值以下值用,
;一,值毁植物和值化值施的~值值植物和值化值施值值值。
;二,值期占用林值地的~值值值园园期占用值~值值占用林值地的~值值值值占用值。
;三,砍数并砍数伐值木的~值值相值株的值栽保值金值栽伐量三倍的值木。
收取的值用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用于值园栽值值~值款值用~不得用。挪
没异有交足值值值和地重建面值不落值的~有值部值不得批准值工。
第二十四 值条园古值名木必值值加保值。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建立古值名木案和值档坏砍志~指定值位和人值值值管理~值禁破和伐。因特殊需要迁园移古值名木~必值值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同意~值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按照条园兼值地上、地下管值安全使用和值木正常生值的原值~适值值值木值行修剪~在管值下新栽值木值值值合适的值值。管值管理部值因管值建值工程需要修剪值木值~必值值林值园化行政主管部值批准~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值园修剪~管值管理---,,,,,,----------------------------------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部值交付有值值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值木值斜危及管值安全和正常运行值~管值管理值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园伐值木~同值向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告。
第二十六 要值格控制在城市林值地值条园内置商值、服值值点、广告等。
第四章 法律值任
第二十七 值条条条园反本例第十三~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值救措施。
第二十八 值条条条反本例第十四值定~拒不值值少建值地值值值的~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园并令其限期值值~值值值款值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值款。
第二十九 值条条条园反本例第十五第二款值定的~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林值化行政主管园
部值作值值化~值并两未完成值化建值面值值投值款倍的值款。
第三十 值条条条园反本例第十六第一款值定的~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令其限期改正~值值工程值值值或工程承并包价款值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值款。
第三十一 值条条条园反本例第十七值定的~由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值令限期完成~值建值值位值以并每平方米五元的值款。
第三十二 值条条条反本例第二十一值定的~值情值值重作以下值理,
有;一,值行值之一的~值令值值值失~值以二十并元至五十元值款。
有;二,至;六,值行值之一的~值令出迁拆清、改、除、停止侵害~除值值值失外~值以一并千元以下值款~
因交通、生值等事故和其他原因值花草值木及值化值施的~按值坏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值,,,-----------------------------,,,,,,----------- 值值准值值~值直并接值任者值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值款。
第三十三 值条条条反本例第二十二值定~造成值失的值值值值任~并按值失值值值的五至十倍值以值款。
值反本例第二十四值定~擅自条条砍迁伐、移、值值古值名木~或值值古值名木致其死亡的~值令停止侵害~值值值失~按值并失值值值的五至十倍值以值款~擅自砍构伐、值值古值名木情值值重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值任。
第三十四值值条条反本例的直接值任人值或者值位值值人~除按以上款条值值外~情值值重的~由其所在值位或上值主管机值值予行政值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值任。
值拒值、阻碍园林值化工作人值依法值行值值的~由公安机值依法值理~情值值重成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值任。
第三十五 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和林值地管理值位的工作条园园
人值玩忽值守造成值失和用收取的值化值用的~由其所在值位或挪上值主管机值值予值值值值和行政值分。值用值值、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值任。
第五章 附 值
第三十六 市林值化行政主管部值根据本例制定值施值法条园条~值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值施。
第三十七 本例自一九九四年十二条条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值布的《石家庄市城市林值化管理值法;值行,园》同值值止。
---,,,,,,----------------------------------精品文~值得下值~可以值档
值,,,-----------------------------,,,,,,-----------
范文三: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四川园林绿化条例
返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适应公众游憩需要,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1;1省行政区范围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指常年开放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各类公的和街头绿地;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的绿化用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林带用地和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城市内依托自然地貌,美化和改善环境的林地。
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期实施、各负其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因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出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园林绿化规划,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创建园林式单位。
第九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团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包括:发展目标、布局、规模、树种、育苗规划、园林绿地定额指标和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问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的指标是:200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三千万米。远期目标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七平方米。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占新建、改建、扩建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
(一)旧城改造区、城市主干道以及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向业和服务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工矿企业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四)医院、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污染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园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第十五条 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城市规划区面积的百分之一。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应当继承优秀的传统造园艺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保证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水平。
第十七条 设市城市的园林绿化规划出同级城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建制镇的园林绿化规划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各级各类公园的总体规划设计接以下规定审批:
(一)面积在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不足六万平方米(成都、重庆两市十万平方米)的,山区、县(市)城市人民政府国林绿化行政上管部门审查,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古典园林,其恢复、保护规划设计,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的编制实施,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各级各类公园和古典园林的总体规划设计,确需变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体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同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三章 建 设
第二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按规划和设计进行建设。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区、拆开发区居住区的绿地,由改造或开发单位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计部门对各单位的园林绿地建设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五 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应当兼顾行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城市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根据有关园林绿化规划和工程定额标准,在其基本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配套实施,并在基建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绿化专业部门进行绿化,并对责任单位按实际需要绿化费用的一至二倍收取绿化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当资格
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并按规划专项用于异地绿化建设,其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江河湖岸的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完善游憩设施。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第四章 管 理
第三十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实行以下分工;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或者居民负责;
(四)苗圃、草困、花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负责管理维护其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六)开发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或开发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城市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同时补偿同等面积的园林绿地。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园林绿地所有者交纳园林绿地占用费,并到县级以上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原状或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需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设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竹花草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齐全完好。
第三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都应加强对团林论物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防治。
第三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的园林绿地,其管护经费在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适当的绿化管理经费。
第三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树权单位,对妨碍交通、管线、房屋安全的树枝应及时剪除,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交通、管线单位认为树木危及交通、架空管线安全的,应与树权单位协商,及时修剪。其中确需移植、砍伐的,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手续。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及公民生命、房屋安全时,有关单位可先先移植或都砍伐,并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对城市古树名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应当建档挂牌,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三百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名古树名木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收取的各项城市绿化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不得挪用。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三条 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金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并处10一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并处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也不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百分之二的滞纳金。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资二倍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或迁出或者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经营服务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评教育,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追缴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每株树木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单位处以每株树木五万元以下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没款由处罚机关负责收缴,按《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授权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
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四: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报告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策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
中商产业研究院
ASKCI Consulting CO.,LTD
中商产业研究院简介
中商产业研究院是深圳中商情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辖的研究机构,是国内领先的产业研究咨询服务机构,是中国专业的第三方市场研究和企业咨询服务提供商,研究范围涵盖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金融、新消费、大健康、“互联网+”等新兴领域。公司致
力于为国内外企业、上市公司、投融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提供各类数据服务、研究报告及高价值的咨询服务。
自2003年以来,中商在发展中已不断成长,迄今为止,中商汇聚了350余名来自不同行业的资深顾问,中商依托自主研发的Askci数据库和CISource
中商情报通对各类数据建立月度、季度、年度持续的信息收集监测,覆盖近5000多个细分产业市场数据库,持续更新;中商始终为客户提供最新最全的行业数据,企业数据、研究报告等高价值咨询服务。
前 言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生存环境的关注日益增强。创建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在越来越多的城市中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以创建园林城市为契机,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为市民创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成为越来越多地方政府的重要目标。截至2014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81.2万公顷,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3.08平方米,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40.22%和36.29%。“十三五”时期,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和各级政府对城市绿化越来越重视,很多更是把创建“园林城市、宜居城市”作为重要目标,的双重驱动下,国内市政园林市场增长空间巨大。
《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2011-2020》提出了明确的园林绿化提升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7平方米。此外,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造林绿化投入力度,支持重点生态工程等造林工作,完善各项补贴制度。中商产业研究院预计,到2020年,中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资额将达到3400亿元,城市建成区绿地覆盖面积将达到280万公顷。
中商产业研究院发布《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策略研究报告》由资深专家和研究人员通过周密的市场调研,国家统计局、政府部门机构发布的最新权威数据,并对多位业内资深专家进行深入访谈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市场研究的工具、理论和模型撰写而成。本报告主要分析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现状;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环境;行业发展状况;河北省地产园林、市政园林、旅游景区园林发展状况及前景;重点企业的经营情况;报告根据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轨迹及多年的实践经验,对河北省园林绿化行业未来投资前景作出审慎分析与预测,是园林绿化企业了解行业当前最新发展动态,把握市场机会,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的必备参考工具,极具参考价值!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 格】纸介版:13800元 电子版:13500元 纸介+电子:13800元
第一章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概述 第一节 园林体系相关概述 一、园林的定义与涵盖 二、世界三大园林体系 三、中国三大园林体系
第二节 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综述 一、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阶段 二、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总体特征 三、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影响因素 (一)促进行业发展的有利因素 (二)影响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四、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模 (一)城市园林绿地规模分析 (二)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三)城市绿化覆盖率增长情况 第三节 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经营模式 一、业务承接 二、组织投标
三、组建项目团队和实施 四、竣工验收及项目结算
第四节 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周期性分析
第二章 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分析 第一节 城市园林绿化规模分析 一、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分析 二、城市公园面积情况分析 三、城市公园绿化面积分析 四、城市人均公园绿化面积 五、城市建成区绿化率分析 第二节 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分析
一、城市园林景观设计资质等级 二、城市园林景观设计业务流程 三、城市园林景观设计市场分析 四、城市园林景观设计竞争分析 (一)园林景观设计竞争特点 (二)影响行业竞争格局因素 第三节 城市园林工程建设分析 一、城市园林工程领域特征分析 (一)城市园林工程艺术多元性 (二)城市园林工程项目地域性 (三)城市园林工程项目季节性 二、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业务流程 三、城市园林工程施工领域竞争 四、城市园林工程施工企业分布 第四节 城市园林养护分析 一、城市园林养护业业务流程 二、城市园林养护业业务标准 三、城市园林养护业收费情况 四、城市园林养护业存在问题 五、城市园林养护业发展措施
第三章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环境分析 第一节 2015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宏观经济环境 一、河北省GDP增长情况分析 二、河北省产业结构情况分析 三、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分析 四、河北省工业发展现状分析
第二节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产业政策环境 一、行业监督管理体制分析 (一)行业主要监管部门及机构 (二)园林施工资质等级及管理 (三)园林设计资质等级及管理 (四)园林工程项目监管及招标 二、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
三、园林城市申报要求分析 四、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分析
第三节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技术环境 一、城市园林苗木种植技术分析 (一)圃地选择 (二)整地作床 (三)树种选择 (四)合理密植 (五)混交方式 (六)苗木移植
二、城市园林景观设计技术分析 (一)园林绿化设计的核心 (二)园林绿化设计内涵精神 (三)园林绿化设计的措施 三、城市园林工程施工技术分析 (一)传统的园林施工技术 (二)全站仪设备技术应用 (三)防水以及疏排水技术
第四节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产业社会环境 一、河北省人口环境分析 二、河北省生态环境分析 三、河北省城镇化率分析
第四章 河北省园林绿化市场发展分析 第一节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一、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要求 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三、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流程 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名录分析 第二节 河北省园林绿化市场发展现状 一、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分析 二、城市公园面积情况分析 三、城市公园绿化面积分析 四、城市人均公园绿化面积
五、城市建成区绿化率分析
第三节 河北省园林绿化投资规模分析
第五章 河北省地产园林发展分析 第一节 河北省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河北省房地产投资规模分析 二、河北省房地产供应面积分析 三、河北省房地产销售规模分析 第二节 房地产园林绿化分析 一、房地产园林绿化建设意义 二、房地产园林绿化施工管理 三、房地产园林绿化成本控制 第三节 河北省地产园林发展分析 一、地产园林工程市场规模 二、地产园林景观设计要素 三、地产园林景观设计趋势 四、地产园林工程市场前景
第六章 河北省市政园林发展分析 第一节 河北省市政工程市场分析 一、河北省市政工程建设重点领域 二、河北省市政工程投资规模分析 三、河北省市政工程投资结构分析 第二节 河北省市政园林发展分析 一、河北省市政园林绿化发展现状 二、河北省市政园林建设重点项目 三、河北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第七章 河北省旅游景区园林绿化分析 第一节 河北省旅游景区市场分析 一、河北省旅游人数规模分析 二、河北省重点旅游景区分析 三、河北省旅游市场前景分析 第二节 河北省景区园林景观分析
一、度假酒店绿化景观设计 二、度假景观工程项目建设 三、主题公园园林景观设计 四、城市生态湿地景观设计
第八章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重点企业竞争力分析 第一节 企业A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资质水平分析 三、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四、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五、企业发展策略分析 第二节 企业B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资质水平分析 三、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四、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五、企业发展策略分析 第三节 企业C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资质水平分析 三、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四、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五、企业发展策略分析 第四节 企业D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资质水平分析 三、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四、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五、企业发展策略分析 第五节 企业E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企业资质水平分析 三、企业工程项目业绩
四、企业竞争优势分析 五、企业发展策略分析
第九章 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投资前景分析 第一节 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投资环境 第二节 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投资机会 一、市政园林投资长期增长 二、十三五规划带来新机遇 三、交通绿化投资前景看好
第三节 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行业投资风险 一、宏观政策风险 二、市场波动风险 三、市场竞争风险 四、原料价格风险
第四节 2016-2021年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投资策略
2016年最新目录推荐
1、智能装备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工业4.0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工业互联网行业深度调查及趋势预测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智能装备制造行业前景分析及发展预测报告》 《2016-2021年中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工业机器人行业深度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服务机器人行业深度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一带一路”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规划分析及投资潜力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工程承包行业深度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海外工程行业市场调查及投资咨询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高铁行业运营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3、“互联网+”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市场商机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旅游行业运营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能源行业运营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医疗行业运营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教育行业运营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4、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民营银行筹建咨询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社区银行创新发展策略及前景预测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供应链金融行业调查及市场前景咨询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5、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系列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众创空间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科技孵化器运营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市场调研及投资风险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网红经济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战略咨询报告》 《2016-2021年中国粉丝经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与投资商机研究报告》 6、战略性新兴产业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前景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全球及中国无人机市场深度调查及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虚拟现实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人工智能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北斗卫星导航产业深度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地理信息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7、智能汽车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智慧汽车行业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无人驾驶汽车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智慧停车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前景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车联网产业运行动态及投融资战略咨询报告》
8、房地产转型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房地产+众创空间跨界投资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房地产+社区O2O市场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房地产+医疗跨界投资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房地产+养老跨界投资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房地产+旅游跨界投资模式及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9、城市规划系列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城市规划行业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智慧城市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城市更新运作路径及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市政工程建设及PPP模式应用策略研究报告》
10、现代服务业系列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民营医院运营前景调查及投资风险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健康服务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节能服务行业市场前瞻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教育改革创新前景及发展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市场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旅游行业发展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体育服务行业深度调查与前景预测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会展行业发展前景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职业教育培训市场潜力与投资前景研究报告》
《2016-2021年中国冷链物流市场前景调查及投融资战略研究报告》
中商行业研究服务内容
行业研究是中商开展一切咨询业务的基石,我们通过对特定行业长期跟踪监测,分析行业需求、供给、经营特性、盈利能力、产业链和商业模式等多方面的内容,整合行业、市场、企业、用户等多层面数据和信息资源,为客户提供深度的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全面客观的剖析当前行业发展的总体市场容量、竞争格局、进出口情况和市场需求特征等,对行业重点企
业进行产销运营分析,并根据各行业的发展轨迹及实践经验,对各产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准确分析与预测。中商行业研究报告是企业了解各行业当前最新发展动向、把握市场机会、做出正确投资和明确企业发展方向不可多得的精品资料。
中商行业研究方法
中商拥有10多年的行业研究经验,利用中商Askci数据库立了多种数据分析模型,在产业研究咨询领域利用行业生命周期理论、SCP分析模型、PEST分析模型、波特五力竞争分析模型、SWOT分析模型、波士顿矩阵、国际竞争力钻石模型等、形成了自身独特的研究方
法和产业评估体系。在市场预测分析方面,模型涵盖对新产品需求预测、快速消费品销售预测、市场份额预测等多种指标,实现针对性的进行市场预测分析。
中商研究报告数据及资料来源
中商利用多种一手及二手资料来源核实所收集的数据或资料。一手资料来源于中商对行业内重点企业访谈获取的一手信息数据;中商通过行业访谈、电话访问等调研获取一手数据时,调研人员会将多名受访者的资料及意见、多种来源的数据或资料进行比对核查,公司内部也会预先探讨该数据源的合法性,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及合法合规。二手资料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农业部、中国海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发布的各类数据、年度报告、行业年鉴等资料信息。
中商的产业研究服务优势
中商的影响力
国家政府部门及权威媒体广泛报道与引用中商产业研究院专业研究结论
国内外主流财经媒体及国家政府部门大量引用中商数据及研究结论,如央视财经、凤凰财经新浪财经、中国经济信息网、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研网)等。
范文五: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23号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张庆伟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四)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附图;
(五)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申请建设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时,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蓝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审核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设计单位的《风景园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六)绿地涉及的地下建筑结构施工图立剖面图。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园设计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具备减灾避险功能。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公园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动广场、建筑物出入口及公共厕所等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新建十公顷以上的公园,其名称和设计方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园周边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城市人民政府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 单位和居住区园林绿化应当合理布局,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和安全等要求。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园林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园林绿化。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水系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河道、景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自然化建设与修复,营造滨水生态景观。
城市园林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生态修复等建设,因地制宜、因形就势的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和生态防护林。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园林绿化季节完成。 建设单位应当按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进行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备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二十五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广场应当以绿化为主,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必要的健身休闲设施。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的,其绿化面积可以按比例折算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他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业主负责养护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实施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养护费用由养护管理单位承担。没有养护管理单位或者养护管理责任不明的绿地、树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
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应当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新。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施日常养护管理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占用绿地申请书、地形图、绿地权属人意见、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超过1年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退还并恢复原状。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 临时占用绿地需要迁移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临时占用绿地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新建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其中必须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评估。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不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的,由公园管理单位清理现场恢复原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活动主办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公园、省星级公园严格保护。 禁止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三十三条 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不得擅自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确需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
调整其他已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第三十五 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镇规划区及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管理体系。
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的正常生产。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当按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成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擅自移植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三十七条 移植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移植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移植方案和技术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移植树木的,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三十九条 砍伐树木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载明拟砍伐树木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内容的申请书;
(二)权属人意见;
(三)树木补植计划或者补救措施。
第四十条 因同一事由一处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二十株以下的,由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二十株(含)以上一百株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一百株(含)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批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植或者砍伐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准予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补植不低于砍伐树木规格、数量或者价值的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树木移植和补植的品种、数量、规格、位置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一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树木修剪费用。
第四十二条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树木保护措施,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原有树木保持合理距离。
第四十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四十五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采用卫星遥感等先进技术对园林绿化资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控,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并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管理、建设、房产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园林绿化统计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查处。
第四十七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九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许可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抄送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 相关的执法部门或者单位对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决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抄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未按规定确定、调整城市绿线以及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四)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五)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代为绿化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即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及街头绿地、小游园等;
(二)生产绿地,即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三)防护绿地,即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即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单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即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设施,包括亭、廊、花架、喷泉、假山、石桌、石凳、围栏、围墙、园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观建筑和园林服务设施。
第五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工业园区、开发新区、国有林场、农场等城市型居民区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