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离婚前警惕财产被转移
柳卉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疼人、儿子乖巧,有车有房,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乐融融。这样的日子一直维持了15年。15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从此戛然而止。阵痛之后,柳卉决定离婚。为此,她不惜请私家侦探来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可是,正当她胜券在握的时候,突然惊奇地发现,丈夫把至少200万元的财产转移了。她该怎么办,她能夺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吗?
惊人秘密
柳卉和丈夫汪强既是同乡又是大学同学,两人结婚十多年来,感情融洽。
那时候,他们的家庭似乎很美满:汪强已经升至公司副总,柳卉也当上了证券公司的部门主任,儿子在念小学四年级了,他们买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高级住宅,有两部汽车。
然而,痛苦总是在不经意中来到。2002年4月的一天,柳卉在一家酒店的门口突然发现了丈夫的小汽车。“奇怪,这时候他在这里干什么呢?”好奇心让柳卉想进去探个究竟。她装作找人,在前台查到了丈夫开的房号。当她敲开酒店的房门时,眼前出现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神色慌张的丈夫开门看到她站在门口,满脸惊讶,而房里还有一个忐忑不安的年轻女人。那一刻,柳卉觉得自己的心就像被剜了一刀,疼痛不已。她不敢相信,这就是自己一直信任的丈夫!
柳卉没有像其他女人一样当场大闹,她强忍着泪水离开了。晚上,满脸愧疚的汪强回到家时,柳卉还强作笑颜,和儿子一起吃了晚饭。等儿子睡觉之后,柳卉才把汪强拉进房间,愤怒地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汪强狠狠地抽了自己两巴掌,称自己是一时糊涂,而且这是第一次,请求柳卉原谅。想着儿子,想着这个幸福的家庭来之不易,柳卉这次原谅了丈夫。
房间里的可疑卫生巾
这件事情很快过去了,刻意注意丈夫行踪的柳卉没有再发现其他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既然丈夫已经改过,自己何必再揪着不放?日子又归于平静。
此后不久,他们又在华侨城购置了一套房产。本来是用于投资的,由于新房离汪强上班地方比较近,简单装修后,汪强有时候便在那里休息。2003年5月,柳卉路过那里就顺便到房子里看了看。这一看不要紧,居然在房子的垃圾桶里发现一片带血的卫生巾。柳卉一下子懵了,凭女人的直觉,她知道丈夫又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
但是这一次,面对柳卉的质问,汪强却一口否认。这一次,柳卉没有原谅他,两人大吵了一架,柳卉把屋子里的东西都砸得一团糟。
面对丈夫的变心,柳卉想到了离婚。可是想到小孩,她的这一念头又打消了。就这样,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又维持了一年。
私家侦探
令柳卉没想到的是,2004年6月,汪强首先提出了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不和。面对柳卉的质问,汪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外遇的事实。
这时起,柳卉开始想到跟踪。可是汪强已经很警觉,很多次柳卉去跟踪都被他甩掉了。虽然跟踪失败,但是柳卉已经初步感觉出丈夫的确养了情人。
柳卉想到请私家侦探。第一次,她在一个人行天桥上看到一个私家侦探电话号码,就打过去联系。可是交了2000元押金后,那“侦探”就消失了。柳卉没有气馁,通过朋友的牵线,她又请了一个私家侦探。私家侦探经过两个多月的跟踪,终于查到汪强的确养了一个情人,地点就在新房附近的一个小区。而且,让柳卉吃惊的是,通过私家侦探拍回来的照片来看,汪强和那个女人居然已经有了一个一岁左右的小孩。
铁证
多次和丈夫沟通未果之后,柳卉走上法庭。
证据在手上,柳卉开始同丈夫协商离婚的事:各自的小汽车归各自所有,柳卉拥有现在居住的房子,汪强拥有新房。这些条件双方都没有异议。可是,让柳卉吃惊的是,本来还有100多万元的股票和十几万元的存款,汪强居然矢口否认。
柳卉通过朋友得知,汪强的股票已经转在了他二哥的名下,存款也已经被取走转移。而且,年薪至少四五十万元的汪强,却让公司开了一张月薪6000元的证明。
多次和丈夫沟通未果之后,柳卉找来律师,准备上法院用法律来夺回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律师说法
恶意转移财产法院会追究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锦伦: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离婚时两个人应该平分财产。但是在这个事件中,通过柳卉请人拍到的照片和种种事实表明,离婚是由于汪强的婚外情引起的,汪强属于有过错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解释,有过错一方应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汪强和其情人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还可能构成重婚罪。
关于汪强对财产的转移,柳卉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股票,柳卉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转移的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此外,《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案件中,汪强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因此,柳卉不仅应该分得共同财产,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注:文中人物均用化名)
范文二: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
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
问:两年前,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尽管当时我很痛苦,但还是忍住没问他,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因为我们曾一起度过了最艰苦的日子,努力创业,现在总算有了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也就在三年前,就是公司业务基本走上正轨时,我为了更好地照顾家,主动放弃了在公司里的职务,让他另聘了工作人员,我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公婆、孩子和他。
我以为这份感情可以让我们长长久久,可他竟没经住诱惑。经过两年的观察,我发现他并没回心转意,反而开始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将辛苦打拼得来的家业就这样拱手送人,于是坚持不离。但就在前几天,我偶然发现丈夫竟不知何时将公司转到了他弟弟的名下,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我知道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早晚要离婚,可财产都被转移了,离婚后我就会一无所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手机尾号“0037”的读者
说法:这位读者问的问题比较常见,经常有当事人反映离婚前对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指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位读者提到的公司权益和其提到的房产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认为这位读者丈夫的行为属于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既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位读者的丈夫未同其协商一致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位读者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及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丈夫单方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可能判决这位读者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的行为及擅自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并判决撤销上述转移财产行为,从而,在审理这位读者和其丈夫离婚诉讼时能够将上述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可追究这位读者的丈夫非法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这位读者应当做的是,聘请具有离婚专业诉讼经验的律师,调取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本来该是我俩的房子,咋说不是就不是了呢?”近日,道外区的张艳到哈市妇联权益部哭诉了她的遭遇。
原来张艳这段时间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从8月份至今已经开了两次庭。离婚原因是张艳得知丈夫今年年初瞒着她在道外区为其女友购买了一处价值20万元的门市房。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女友的名字,但为了要回房子,张艳软磨硬泡加上鼻涕眼泪终于从原房东那换来了证言及买卖合同书,证实这套房子确实是张女士丈夫买的,而且是他付的钱。
张艳说,自己家里本来很有钱,丈夫一直做服装生意。可到办理离婚的时候,她才发现钱都不见了,不仅如此,还莫名其妙地背上了5万多元的外债。
但是在法庭上,张艳的丈夫也出示了一份由房东签字画押的证言,证实房子是其女友买的,与自己无关。最终庭审因同一人出具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言,事实无法认定而暂时告终。
无独有偶,南岗区的于阳和丈夫开了家夫妻店,在学校附近经营文化用品,一直以来生意都很红火。平时丈夫负责管账。今年5月份,丈夫三番五次做于阳的工作,准备向朋友借钱,以便让店铺的生意增
加竞争力。在丈夫的鼓动下,于阳出面向亲戚朋友借了6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9月份,于阳的丈夫突然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了离婚。这时她才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是在赔本经营,从往来账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了厂家1万多元的货款。加上她向朋友借的6万元钱,夫妻共有债务达7万元之多,这个结果是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
于阳回忆,店里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丈夫在用钱时捉襟见肘。他们是1999年结的婚,第二年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4万元的家底。她想不明白,几年来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部长说,在权益部受理的妇女上访中,因丈夫有外遇而背着家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占了20%%。上访时很多妇女都坚定地表示,家里就是有钱,可到离婚时却怎么也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
据哈市一家私人侦探所负责人唐先生介绍,在他们办理的婚姻咨询类业务中,询问如何识别共有财产、如何找回隐匿、转移财产的占了很大部分。而且,在婚姻行将破裂的边缘,夫妻双方往往都会使出浑身解数,盗出存单转投股市、国债;利用买房置地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让对方根本摸不到边;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可谓花样百出。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哈市元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像于阳只要细心审查店里账目,与进货厂家、长期客户保持联系,就不难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张律师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但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真有“劳燕分飞”的时候,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但是为了“好合好散”,夫妻财产公证无疑是多上一道“保险”。 据张律师介绍,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写法
一.概念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机关认可的财产协议书。
二.主要内容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三.范文
××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婚姻法》规定了六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这六种情况是: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
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离婚财产如何调查取证?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那么,先来看看一下几个问题:
1、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些什么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 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2、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范文三: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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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
问:两年前,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尽管当时我很痛苦,但还是忍住没问他,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因为我们曾一起度过了最艰苦的日子,努力创业,现在总算有了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也就在三年前,就是公司业务基本走上正轨时,我为了更好地照顾家,主动放弃了在公司里的职务,让他另聘了工作人员,我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公婆、孩子和他。
我以为这份感情可以让我们长长久久,可他竟没经住诱惑。经过两年的观察,我发现他并没回心转意,反而开始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将辛苦打拼得来的家业就这样拱手送人,于是坚持不离。但就在前几天,我偶然发现丈夫竟不知何时将公司转到了他弟弟的名下,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我知道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早晚要离婚,可财产都被转移了,离婚后我就会一无所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手机尾号“0037”的读者
说法:这位读者问的问题比较常见,经常有当事人反映离婚前对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指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位读者提到的公司权益和其提到的房产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认为这位读者丈夫的行为属于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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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本来该是我俩的房子,咋说不是就不是了呢?”近日,道外区的张艳到哈市妇联权益部哭诉了她的遭遇。
原来张艳这段时间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从8月份至今已经开了两次庭。离婚原因是张艳得知丈夫今年年初瞒着她在道外区为其女友购买了一处价值20万元的门市房。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女友的名字,但为了要回房子,张艳软磨硬泡加上鼻涕眼泪终于从原房东那换来了证言及买卖合同书,证实这套房子确实是张女士丈夫买的,而且是他付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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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南岗区的于阳和丈夫开了家夫妻店,在学校附近经营文化用品,一直以来生意都很红火。平时丈夫负责管账。今年5月份,丈夫三番五次做于阳的工作,准备向朋友借钱,以便让店铺的生意增加竞争力。在丈夫的鼓动下,于阳出面向亲戚朋友借了6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9月份,于阳的丈夫突然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了离婚。这时她才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是在赔本经营,从往来账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了厂家1万多元的货款。加上她向朋友借的6万元钱,夫妻共有债务达7万元之多,这个结果是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
于阳回忆,店里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丈夫在用钱时捉襟见肘。他们是1999年结的婚,第二年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4万元的家底。她想不明白,几年来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部长说,在权益部受理的妇女上访中,因丈夫有外遇而背着家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占了20%%。上访时很多妇女都坚定地表示,家里就是有钱,可到离婚时却怎么也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
据哈市一家私人侦探所负责人唐先生介绍,在他们办理的婚姻咨询类业务中,询问如何识别共有财产、如何找回隐匿、转移财产的占了很大部分。而且,在婚姻行将破裂的边缘,夫妻双方往往都会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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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哈市元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像于阳只要细心审查店里账目,与进货厂家、长期客户保持联系,就不难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张律师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但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真有“劳燕分飞”的时候,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但是为了“好合好散”,夫妻财产公证无疑是多上一道“保险”。
据张律师介绍,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写法
一.概念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机关认可的财产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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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三.范文
××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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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目 录
内容提要
写作提纲
正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4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4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5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5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5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5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6 (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7 (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8 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10 (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10 (二)统一的度量标准?????????????????????11 (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11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12 (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12 参考文献???????????????????????????15
7
内容提要
在六大会计要素中,资产是最重要的会计要素之一,与资产相关的会计信息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的情况,从而使资产减值问题一度成为我国会计规范的热点问题。人们也期望通过会计上的法律法规减少信息的不对称,让企业向广大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产减值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本文通过对新旧会计准则的对比,针对会计实务中对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分析资产减值准备在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存在的问题,并对新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与评价,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阐述了资产减值准备提取在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境况。从资产减值准备入手,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分析,提出了计提标准不恰当,计提时间未作统一规定等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分析方法等对策。
8
写 作 提 纲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 (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
(二)统一的度量标准
(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9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问题的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日益完善,大众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要求也逐步提高。而市场经济的完善,竞争的加剧,企业对其交易方会计信息要求也提高,国家为了宏观调控的需要,也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真实的会计信息。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是不可逆性的规定。按照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预期不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就不应列入资产,预期不会带来原预计额的经济利益的资源要折扣后列入资产,即减除预计减值后的部分才是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问题的研究,理论上提高企业对现行资产减值准则的认识,促进企业完善企业相关会计核算,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对于完善我国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提出建议,促进我国资产减值准备准则完善。实践中,这一研究旨在加强企业对与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的认识,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提示相关部门就准则中不完善的地方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以下就是我的论文。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理论概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回收金额,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其中,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减值,应依据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损的某些迹象,如果存在任何一种迹象,企业应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正式估计。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对于可收回金额须以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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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
大部分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主要包括坏账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范围包括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固定资产。计提方法是按单项资产计提。
1、计提公式:减值准备=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
2、全额计提情况:
?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的固定资产;
?已遭损毁,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其它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意义
固定资产减值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当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时,确认固定资产发生了减值,这是就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从而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使账面价值真实客观地反映实际价值。计提减值准备使得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制定的财务政策更加稳健。而从信息的使用者角度出发,适时考虑无形损耗,更精确计量了期末资产的价值,同时也剔除了虚增的利润,降低了财务风险,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计提减值准备是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有益补充,它的实施也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会计信息更加真实,财务政策更加稳健。现在,企业固定资产的更新速度越来越快,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的减值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确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模式不固定
固定资产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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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年度终了”较好掌握,但是“定期”会计制度没有说明,这就给企业提供了很大的选择空间,使企业在操作的时候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财务人员可以随意制定计提时间,造成虚假信息泛滥,误导投资,也使企业之间提供的相关信息缺乏了可比性。
企业的会计行为受会计准则等制度规定的约束,但是会计准则在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指导作用的同时还兼有一定的灵活性,给会计人员区别不同情况留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和判断余地,如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或可由会计人员做出不同的判断。准则的灵活性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从实际出发,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会计方法,操纵会计报表。
(二)公允价值的获取
对于固定资产减值而言,公允价值的获取有难度,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在公平交易,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的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 可见,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的是现值,其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公平交易的市场而不是其它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无疑在很大程度上会提高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尽管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但非市场化的因素依然很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依赖的“成熟市场经济”相距甚远。部分市场仍然处于垄断状态,竞争不充分,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不能反映市场的公允性,我国目前的资产信息、价格市场不健全,不能定期、及时地公开各种资产的最新市价,因此公允价值难以得到合理的确定,不同市场上所反映出来的市场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价格难以真正反映价值,准则对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划分不同性质的资产所使用的计量属性,企业资产按照其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待出售和处置或者持有的目的就是为了出售并且有公平市场价值的资产,如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等;另一类是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通过持续使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资产,这类资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如企业的生产设备和产房等固定资产,这类资产即使有公平的市场价格,但由于这类资产在正常经营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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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会被出售或处置的,因此,其相应的市场价格与其特定主体价值的计量是无关的,其价值取决于其未来所能实现的经济利益的折现值。即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同企业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下其特定主体价值是不一样的。因此,如果笼统的运用公允价值和现值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取其高者,不仅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也会降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单个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和经营管理水平下降的条件下,企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能会大于账面价值,账面价值可能大于现值,此时,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的要求来看,企业应该以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来计提资产减值,这正是投资者决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但是,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完全可以已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大于资产的账面价值为由不计提减值,而不对现值进行估计。而此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资产价值不仅没有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也损害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所获得的信息本身可能就是不完整的,增加了公允价值计量的难度,造成了投资者的决策失误。
(三)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
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量难度较大,新准则规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来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可见,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准确性取决于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确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是,对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确定很难把握。主要表现在:
1、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取得是需要企业管理层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其中预计的固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固定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如销售量,以及售价的预测;为实现固定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如设备购置、厂房构建的预测;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固定资产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如处置收入、处置费用公允价值的预测。而这些预测,一方面需要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和估计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需要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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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具有较高的现金流量管理水平,对于我国而言中小企业占据着市场经营的主体,而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小、经营决策权高度集中,但凡是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一家一户自主经营,使资本追求利润的动力完全体现在经营者的积极性上。由于经营者对千变万化的市场反应灵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合一,既可以节约所有者的监督成本,又有利于企业快速作出决策。其次,中小企业员工人数较少,组织结构简单不会单设部门去管理现金流量,这样一来,对于企业的财务信息就会造成不确定,带来数据失真的后果。
2、合理折现率的计量难度大。新准则规定:“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因此合理的折现率必须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的风险价值。要求合理折现率的确定必须以能够反映该项资产特定风险的市场利率为依据,如果该项市场利率难以取得,也可以采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替代利率可以是调整后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借款利率。调整时需要考虑该项资产的特定风险,以及其他有关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这样一来折现率成了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对于企业而言,客观估计某项固定资产的特定风险有相当大的难度,不同的会计人员对于固定资产价值的会计估计显然会有差异,这样也容易导致利润操纵,因而计提是否真实合理不易确定。
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要将计提的减值准备考虑进去。这样做企业将导致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一部分进入了产品成本,一部分进入了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应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样做不是强行将本来属于一体的事物拆成了两部分,而对计提减值准备金额估计的大小将使营业费用与非营业费用之间的界限变模糊,进而影响到营业利润与非营业利润的计算结果。由于折旧率和尚可使用年限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各期均要做相应的改变,固定资产均要重新计提折旧,不但计算烦琐,而且容易出错。
(四)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利润操纵
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公允价值等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很重要的基础。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知道,公允价值、未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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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折现率等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其结果会因人而异。尽管新准则对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但是要企业真实地计提固定资产减值,还存在一定的难度。利润操纵是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实现自身的效用少交所得税或实现公司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调节公司盈余的行为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能够平抑各年度间的利润波动,为踌年度利润调节留出空间,有的企业甚至将视为操纵盈亏的“蓄水池”。企业利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形式:
1、 少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增加企业利润。
企业自身的动机,有些企业为了上市或向银行贷款,少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来增加企业利润,不能真实的反映资产价值,反映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从而来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了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从而来得到想要的结果。
2、 多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减少企业利润。
盈利的公司加速计提,一些企业往往趁着当前生产经营态势较佳、利润大幅增长的经营背景,大额加速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既能集中清算、释放一些历史问题遗留下来的各种潜在风险,又能利用“会计估计”而低估固定资产形成秘密准备金,为以后的会计期间留下足够的“业绩储备”。
固定资产减值的计提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增减。有些企业人为地多提或少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达到调节企业利润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主观随意性较大,留给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计提标准以及比例的确定都可由企业自行根据情况确定,这在客观上也为企业利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操纵利润提供了方便企业既可以“少提”来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多提”减少利润,为来年增加利润做准备,从而达到一定的目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使得企业想要利用转回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美梦破灭,避免出现虚列资产,少提减值而导致企业利润的虚增,这一项规定大大减少了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调节利润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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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一)确定积累时间统一计提模式
新会计准则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时间未作统一规定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并规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发生减值的可能性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应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这一规定统一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时间,避免企业对外报送季报、年报时均应按照准则规定来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的迹象,以便确定是否应该计提减值准备。准则还规定了,对于固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一旦确认后,会计期间内均不得转回。
1、判断资产减值迹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是是否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前提,资产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
(1)从企业外部信息来源看,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幅度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有不利的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等。
(2)从企业内部信息来源看,如果企业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2、确定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时,应当按照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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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3)资产的公允价值经济安全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顾及另一项金额。
3、由于该企业治理结构、会计准则的不完善以及会计信息市场的不完备,会计政策选择权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赋予企业一定的会计弹性,便于企业通过专业判断和会计选择向市场传递企业的特有信息。然而,现在我国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发展时间毕竟还很短,各项措施都极不完善,在这
[9]种情况下不宜赋予企业过多的选择权。因此,应该对资产减值的试用范围作较详细的规定,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的范围,避免企业执行会计政策的主观随意性,统一和规范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尽可能减少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多样性和选择权。
对于不同的计量模式实际上可以统一起来,就会显得标准得多,好掌握的多了。所以,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计量标准,形成统一规定,从而有利于今后制定该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则。但这样做,必须要计算现金流量净现值,估计各现金流出、流入量及贴现率、使用期限等,这就对该企业的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统一的度量标准
作为企业治理、会计准则市场的不完善和不完整的会计信息,会计政策选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给了企业一定程度的会计适应性,安心的企业通过专业判断与会计选择给市场的特定企业的信息。然而,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在股票市场仍然很短的开发时间,这些措施都是很不完美,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有太多的事要让企业期权。因此,我认为审理的范围应是资产减值,为一个更详细的要求,减少会计人员估计的范围和判断的人类,避免企业主观和任意实施会计政策、统一和规范会计资产的减值准备等上述方法、规定比例方法来减少同类业务的多样性和选择。
(三)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
提高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确定方式的操作性,我们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操作性较强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固定资产可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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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的确定由企业根据自身所处的 经济 环境而定。如企业处于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可鼓励企业建立财务预算或预测制度,根据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的反馈情况,看企业是否具备采用在用价值这一计量属性来确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认识
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应制定固定资产的核算程序和标准,规范固定资产减值的核算,确保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首先要建立固定资产的状态管理,并要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性能及时分析,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要及时进行减值测试,正确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五)完善会计监督体系
完善会计监督体系,不仅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更要加强以独立审计为核心的外部监督,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这样才能确保固定资产减值会计的合理运用,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1、开发相应的制度和规定
虽然对逆转资产减值是一种严重的虐待在中国的政策,但作为一个实际的政策,,其存在的修订的精度可以提高企业财务数据。如果未来的资产价值的逆转恢复,然后要自然减值亏损公认。为了防止损害调整利润情况是由企业、计提的减值,之前的资产价值回收和逆转的准备。这种情况下属于企业谨慎性原则在过去对反向的滥用,秘密的准备。我想,是区分开发有关系统提供了一个标准,而不是一个合理的解释减值准备的转移反应,进行应用回顾性的调整。针对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这个禁令不是逆转,但应进一步提高会计标准,而发展相应的制度和法规来规范的使用的固定资产减值。
2、加强信息披露
在目前的有关规定,规定企业会计政策的变化,在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不应详细描述了哪些变化。所以大部分的企业提供或者转让大型回来时,并没有提及或少提及的原因是资产减值,而且没有透露细节,甚至如果投资者想知道更多的损害企业资产,没有开始。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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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企业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公众披露企业的资料,减值准备的利润来提高使用现象的控制有一定的影响。此外,作者建议监管部门披露信息作为上市企业将被评估的重要部分,限制人为操纵利润。
3、提高从业会计的职业判断能力
提高从业会计的职业判断能力,必须加强企业会计人员在职培训,学习先进 科学 的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并强化企业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企业自身要注意到积极开发应用先进的财务管理软件,促进企业财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强化,及时准确地提供固定资产价值变动信息,从而适当地记录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加强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监督,在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减值计算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注册会计师应收集资产减值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是否合理,复核可收回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审计证据,以评价固定资产减值所依据资料的相关性、充分性和可靠性;在审计报告阶段,应将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固定资产减值中可收回金额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的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在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一项错报,并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如差异金额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则不必调整,但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对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各项差异综合起来考虑。被审计单位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不合理或披露不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当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决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以引起会计报表使用者充分注意,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例如强调不相容职位的相互分离与相互牵制。为了使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能够比较公允地反映出企业资产的减值情况,正确报告当期的资产和经营业绩,对于在测算过程中的一些关键岗位必须进行有效的分离,以达到相互监督、相互牵制的效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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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企业内部监督部门作用,对于一些需要有关人员做出判断的事项应当交由相关的监督部门再次核查。
综上所述,通过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分析,对此我有了一些了解,但是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我并未能完全深入了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只有通过不断地完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在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才会得到更好的解决,本文只是粗浅的分析,尚未触及课题的精髓,仍需要加强学习知识,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因此这篇文章只是一个粗浅的研究与论述,我今后仍需多加学习,运用更多的实践知识,在具体应用方面多以研究,并做进一步的探讨与分析。 评语:看了你的论文,与上一稿相比没有太大改观啊,尤其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部分,要继续找一些资料,可以到收费网站或找一些权威的书刊杂志的资料来补充。一定要找一些有深度的资料,不能过于简单了。佟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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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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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郑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8~商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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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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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讲述
离婚前财产被转移该怎么办
问:两年前,我发现丈夫有了外遇。尽管当时我很痛苦,但还是忍住没问他,希望他能回心转意。因为我们曾一起度过了最艰苦的日子,努力创业,现在总算有了一家有一定规模的公司。也就在三年前,就是公司业务基本走上正轨时,我为了更好地照顾家,主动放弃了在公司里的职务,让他另聘了工作人员,我回家做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公婆、孩子和他。
我以为这份感情可以让我们长长久久,可他竟没经住诱惑。经过两年的观察,我发现他并没回心转意,反而开始向我提出离婚。我不愿将辛苦打拼得来的家业就这样拱手送人,于是坚持不离。但就在前几天,我偶然发现丈夫竟不知何时将公司转到了他弟弟的名下,还有我家的房子,也转到了他父亲的名下。我知道目前这种情况我们早晚要离婚,可财产都被转移了,离婚后我就会一无所有。请问,我该怎么办? 手机尾号“0037”的读者
说法:这位读者问的问题比较常见,经常有当事人反映离婚前对方有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当指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位读者提到的公司权益和其提到的房产应属其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我们认为这位读者丈夫的行为属于在离婚前隐藏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既然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位读者的丈夫未同其协商一致便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是无效的,这位读者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相关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及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丈夫单方转移双方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可能判决这位读者丈夫擅自向其弟弟转移公司权益的行为及擅自向其父亲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无效,并判决撤销上述转移财产行为,从而,在审理这位读者和其丈夫离婚诉讼时能够将上述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可追究这位读者的丈夫非法转移隐藏共同财产的法律责任。这位读者应当做的是,聘请具有离婚专业诉讼经验的律师,调取其丈夫非法转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前财产转移花样多
“本来该是我俩的房子,咋说不是就不是了呢?”近日,道外区的张艳到哈市妇联权益部哭诉了她的遭遇。
原来张艳这段时间正在与丈夫打离婚官司,从8月份至今已经开了两次庭。离婚原因是张艳得知丈夫今年年初瞒着她在道外区为其女友购买了一处价值20万元的门市房。
虽然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丈夫女友的名字,但为了要回房子,张艳软磨硬泡加上鼻涕眼泪终于从原房东那换来了证言及买卖合同书,证实这套房子确实是张女士丈夫买的,而且是他付的钱。
张艳说,自己家里本来很有钱,丈夫一直做服装生意。可到办理离婚的时候,她才发现钱都不见了,不仅如此,还莫名其妙地背上了5万多元的外债。
但是在法庭上,张艳的丈夫也出示了一份由房东签字画押的证言,证实房子是其女友买的,与自己无关。最终庭审因同一人出具了两份完全不同的证言,事实无法认定而暂时告终。
无独有偶,南岗区的于阳和丈夫开了家夫妻店,在学校附近经营文化用品,一直以来生意都很红火。平时丈夫负责管账。今年5月份,丈夫三番五次做于阳的工作,准备向朋友借钱,以便让店铺的生意增
加竞争力。在丈夫的鼓动下,于阳出面向亲戚朋友借了6万块钱,并立下了借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可9月份,于阳的丈夫突然以感情不合为由提出了离婚。这时她才发现,自己苦心经营的小店原来一直是在赔本经营,从往来账目上看,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反而欠了厂家1万多元的货款。加上她向朋友借的6万元钱,夫妻共有债务达7万元之多,这个结果是她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的。
于阳回忆,店里生意一直不错,客流不断,很少看到丈夫在用钱时捉襟见肘。他们是1999年结的婚,第二年开店时夫妻俩已攒下4万元的家底。她想不明白,几年来这生意怎么能越做家越穷呢?
哈尔滨市妇联权益部何淑艳部长说,在权益部受理的妇女上访中,因丈夫有外遇而背着家人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占了20%%。上访时很多妇女都坚定地表示,家里就是有钱,可到离婚时却怎么也拿不出有效证据来证明。
据哈市一家私人侦探所负责人唐先生介绍,在他们办理的婚姻咨询类业务中,询问如何识别共有财产、如何找回隐匿、转移财产的占了很大部分。而且,在婚姻行将破裂的边缘,夫妻双方往往都会使出浑身解数,盗出存单转投股市、国债;利用买房置地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让对方根本摸不到边;在生意上做假账,证明自己经营失败,不仅没赚到钱,反而背上了债,可谓花样百出。
针对婚姻一方五花八门的转移财产行为,哈市元辰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认为,摆脱“转移”陷阱,当事人还是谨慎细心为好。像于阳只要细心审查店里账目,与进货厂家、长期客户保持联系,就不难找到其中的漏洞。最稳妥的办法就是一旦发现双方出现了离婚苗头,就及时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监管”共有财产。
张律师指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现代人财产组成成分已不仅仅局限于现金、首饰、房产,而是转向多元化。其中包括固定财产,如汽车、家用电器、家具等;金融资产,如股权、期权、股票等;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比较丰富。但如果在婚姻的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没有对这些财产的权属作出明确约定或公证,那么一旦真有“劳燕分飞”的时候,势必要为财产划分而焦头烂额。家庭虽然并不是功利场,但是为了“好合好散”,夫妻财产公证无疑是多上一道“保险”。
据张律师介绍,夫妻财产公证的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在结婚前就婚前自有财产、婚后有可能获得的财产所有权进行约定、公证,也可以在婚后随时对取得的财产进行公证。怕麻烦的夫妻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写法
一.概念
离婚财产处理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并请求婚姻机关认可的财产协议书。
二.主要内容
(1)财产协议书递交机关的名称。
(2)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经过。
(3)具体协议内容:包括财产总额,具体分割情况等。
(4)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认可;
(5)双方当事人及证明人签字盖章、具体日期。
(6)写明协议书的份数。
三.范文
××区民政科:
余××(男)与赖××(女)自19××年结婚以来,长期感情不合,双方经协调决定离婚。现就家庭财产分割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包括,彩电一台,冰箱一台,音响一台,存款5000元,以及家庭日常用具若干。由于女方抚养孩子,家里的财物余××只取走自己的衣物、书籍,其余均归赖××所有。
2.余××,赖××婚前财产仍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各自所有物并无争议。
3.余××,赖××现住房,系男方单位所有。赖××待离婚申请批准后自动搬出。
以上协议是××厂(男方单位)工会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希望民政机关予以认可。
男方余××
女方赖××
证明人陈××
(××厂工会主席)
19××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婚姻法》规定了六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这六种情况是: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司法实践中,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
1、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4、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夫妻因为工作、学习等多方原因长期不在一个地方一起居住生活的情形。那么,这样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呢?
答案是否定的。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生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法律意义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当然,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
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那么,离婚财产如何调查取证?
离婚调查一般来说就是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以及对离婚有何种过错,过错程度等内容,这里面包括个人进行的离婚调查,也或者是在法院、律师职责下进行的调查,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婚调查,都要在合法的条件下取得,否则,这种调查是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那么,先来看看一下几个问题:
1、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需要查些什么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 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2、离婚调查,离婚财产调查中当事人要注意的事项
对于没有掌握的对方财产,注意诉讼的保密工作,尽量封锁消息,除律师外不要对任何人讲自己打算离婚并要采取行动,需要及时申请法院调查的存款等财产,以有效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在不能获得有效凭证的情况下,应留意配偶的投资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记下配偶投资、合股的公司全称外,还可留意记下配偶准确而具体的购房地址、车辆号牌、工资卡号、银行存款账号、股东卡号等,以便可向相关部门查询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如发现配偶有转移的迹象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提起诉讼等。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 ——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
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
范文五:什么是离婚前转移财产及离婚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遇到婚姻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什么是离婚前转移财产及离婚财产被转移怎么办
导读:当爱情被婚姻淹没,当感情被柴米油盐磨灭,离婚成为必然的结果。在离婚时财产纠纷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很多人会采取离婚前财产转移的方法,避免离婚财产被分割。在离婚前财产转移,是对另一方财产的侵害。那么,一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何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离婚前转移财产?
在网络上有很多的朋友搜索:离婚时如何转移财产。在此,需要解释一下,离婚前转移财产是违法的行为,是夫妻一方为了能够在夫妻财产分割时,避免分割某些财产,将财产进行转移,目的是完全占有该财产的违法行为。虽然,现在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不追究责任,但是这不会影响其违法的性质。所以,在遇到一方离婚前转移财产时,不必惊慌,法律规定了如何保护另一方利益。那么,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呢?
二、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如何处理?
在解决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的问题之前,需要了解的是并非对方转移
的任何财产都是违法的。法律对离婚前财产转移进行规定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呢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才能确定对方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可以请求处理转移的财产。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分为两种情况:
1、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前财产转移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离婚后,财产分割后,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行为怎么办?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相关知识
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的保护措施,但是与其在离婚后通过法院重新分割财产,还不如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呢? 其实,这个还是很简单的,只要用一点点心,除非你不在乎,否则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是很容易做到的。
1、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没有可能在离婚前转移的。
2、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
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4、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5、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以上即是对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的一些解决办法,虽然不是很全面,但是还是希望能给您一些启示。您可以学习一下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这样不仅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也是对您自身权益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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