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湖南省统计局 2010年4月6日
[ 发布:湖南省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0-04-06 10:12 ]
十二、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人口自然增长率略有回升。年末全省常住人口6406万人。全省总人口6900.2万人,比上年增加55万人,增长0.8%。其中,城镇人口2980.89万人,乡村人口3919.31万人。人口出生率13.05‰,比上年提高0.37个千分点;死亡率6.94‰,下降0.34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6.11‰,比上年提高0.71个千分点。人口年龄构成中0-14岁、15-64岁、65岁及以上人口分别占16.5%、74.3%和9.2%,与上年比较,0-14岁人口比重上升0.2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0.4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16个百分点。年末全省就业劳动力3935万人,比上年增加24.92万人。
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10元,增长8.8%;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3%。其中,工资性收入2234.01元,增长12.2%。本乡地域内务工收入较快增长,增幅达16.0%,超过外出从业收入5.5个百分点。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分别增长18.0 %和14.0%。人均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417.7元,增长22.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84.31元,比上年增加1258.80元,增长9.1%;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9.5%。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8979.96元,增长6.7%;经营净收入1744.37元,增长10.7%;转移性收入
3940.80元,增长12.2%;财产性收入419.17元,增长32.4%。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828.23元,增长8.9%。其中,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衣着和食品支出分别增长18.3%、5.1%和5.1%。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020.87元,增长5.7%。其中,食品、衣着和居住分别增长1.0%、7.9%和9.8%。全省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为38.6%,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为48.9%。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30.2平方米,增长3.1%;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1.69平方米,增长2.4%。
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明显。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879.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0.1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33.0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46.1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828.79万人,增加480.30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46.3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82.4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92.01万人,增加1.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472.08万人,增加68.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02.04万人,增加70.49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参合人数达4618.2万人,参合率91.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14个试点县全面启动,106万60岁以上老年农民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8.16万人。全年145万城镇居民和262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年末全省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8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0.12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0.9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38个。全年
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0.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6.86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0.38亿元。
注:1.本公报数据为初步统计数,其中能耗数据为国家统计局初步审核数据。
2.湖南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绝对数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
3.常住人口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地且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和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以及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口。计算公式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户口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不在本地但已经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居住在本地、户口待定人口。本公报所使用的2009年常住人口数为本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推断数据。
(注):各位律师办理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以以此数据为标准
范文二: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7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说明:
一、以上第 1、 2项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于 2017年 1月 20日召开的《 2016年度湖南国家统计调查数据新闻发布会》发布的数据 ;
二、 第 3、 4项暂为湖南省统计局公布的 2015年统计数据, 2016年统计数据尚未公布 ;
三、 第 5项参照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 《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湘财行 〔 2014〕 15号 ) 每人每天 100元的标准确定 ;
四、以上数据在湖南省统计局正式统计公布后进行相应调整。
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 ×伤残系数 ×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3、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 ×抚养年限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元 /天) ×住院天 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收入(天 /月 /年) ×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 ×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 ×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范文三:2011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湖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1年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湘公交管〔 2010〕 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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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 2010— 2011年度全省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有关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大队,机场支队及所属大队、高支队及所属大队: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3]20号)的规定和省统计局《 2010年湖南统计年 鉴》 发布的有关数据, 特制定 《 2010-2011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现予公布。请各地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
附件 :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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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办公室 2010年 11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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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2010— 2011)
序 号 项 目 标 准(元)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084.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910.00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28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021
3 职工月平均工资 2167.3
4 国
有
各
行
业
的
平
均
收
入 农、林、牧、渔业 15922
采矿业 22846
制造业 24918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32042
建筑业 21584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9890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7115
批发和零售业 25575
住宿和餐饮业 17531
金融业 46127
房地产业 25536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317
科研、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3334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94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23016
教育 29476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3406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1353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314
5 住宿费 一般地区 40元 /人?天
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 30元 /人?天
伙食补助费 省内 12元 /人?天
外省 15元 /人?天
经济特区 20元 /人?天
说明:1、以上第 1— 4项依据湖南省统计局提供的二OO九年统计数据,第 5项按省 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湘财 [96]行字第 136号)的标准执行。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参照第 1项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参照第 2项计算。
4、丧葬费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13004元) 。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其误工费参照第 4项计 算。
6、凡 2010年 10月 1日起在我省境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 损害赔偿调解时,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范文四:湖南省2014—2015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湖南省2014-2015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湖南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统计调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87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 赔偿项目:
一、 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 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 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 1
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 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 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12元/人每天,外省:15元/人每天,经济特区:20元/人每天。)
六、 营养费(湖南省一般为20—30元/天)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1岁。
八、 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2
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
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资×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
3
范文五:湖南二o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二O一六年度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制订以下标准~供审判人员审理实践中参照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处于本标准下发起至下年度标准下发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律适用此标准。
第一条 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可获赔偿的损失时~应在原告的诉讼请求基础上~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相加后~依据责任情况按比例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按比例计算~法院确定数额后由侵权人向被害人直接赔偿~并应单独判决。涉及到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案件~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的规定~与财产损害合并判决。
第二条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后续治疗费等必
然发生的费用~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三条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我省2015年度相同或者相近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我省2015年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数据 1、农、林、牧、渔业 30091元/年 2599.25元/月 2、彩矿业 43045元/年 3587.08元/月 3、制造业 51639元/年 4303.25元/月 4、电、热、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1198元/年 5099.83元/月 5、建筑业 44081元/年 3673.42元/月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1377元/年 5114.75元/月 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075元/年 5756.25元/月 8、批发和零售业 46667元/年 3888.92元/月 9、住宿和餐饮业 34654元/年 2887.83元/月 10、金融业 110638元/年 9219.83元/月 11、房地产业 49956元/年 4163元/月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4755元/年 3729.58元/月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7439元/年 4786.58元/月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8235元/年 3186.25元/月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2494元/年 3541.17元/月 16、教育 54595元/年 4549.58元/月 17、卫生和社会工作 70720元/年 5893.33元/月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4992元/年 5416元/月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49071元/年 4089.25元/月
第四条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住院期间确需雇请护工人员护理的~一般须出具有营业资质的陪护机构盖章的陪护合同、陪护费发票等。非护工人员的~其中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参照2015年度居民服务行业平均工资3541.17元/月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五条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六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湖南
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并参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指导意见~按照每人每天60元执行~计算时间以实际住院天数和路途往来天数为标准~一般只计算受害人。住宿费的最高标准为:省内150元,外省200元。
第七条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八条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我省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我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3889元~6个月的总额为26944.5元。
第九条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等于基本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但被扶养人无须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基本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我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我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993元。
计算公式:,28838元或10993元,×应补偿年数×,11—定残级,×10/100=应赔偿数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我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我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9501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9691元。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另外~对于伤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以法医鉴定为准。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受害人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司法鉴定结论~为减少讼累~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可参照一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100%~二级伤残丧失90%~三级伤残丧失80%~……~十级伤残丧失10%予以计算。但对方当事人对此参考计算方式主动提出异议~法院应要求受害人在期限内申请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司法鉴定。
一人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的规定~在其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上适当提高赔偿比例系数,其余各处属5级以上,含本数,的~
每处提高5%~属6级以下,含本数,的~每处提高3%~提高赔偿比例系数不得超过10%~合计赔偿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0%。如一个30岁的农村人因伤鉴定一个3级伤残~一个4级伤残~一个7级伤残~其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为:10993元×20年×〔,11-3,×10%+5%+3%〕
第十条 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于基本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基本死亡赔偿金按照我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我省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993元。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确定。
第十一条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原则上以户籍登记作为按城镇或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依据。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况应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进行赔偿:
,一,虽然为农村户口~但举家迁居城镇~且退回了农村承包地或城中村的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判断退回承包地或者城中村的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的。判决退回承包地或者城中村村民承包地被全部征收以原村委会的证明为准,迁居城市以公安机关的暂住登记为准。
,二,虽然为农村户口~且有承包地~但在城市持续务工和
生活或学习一年以上~生活消费相当于城市居民的。判断持续在城市务工和生活满一年以上~以公安机关的暂住登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为准,公安机关未能掌握其经常居住地的~以用工单位的合同和经常居住地居委员会的证明为准,判断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以学校的学籍及证明为准。
注:城镇的地域范围除县级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外~还包括乡、镇政府所在地的集镇或者已列入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居委、村等。
第十二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一般以国产器具为标准~以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书面意见来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精神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不超过50000元为宜。判决精神抚慰金达到或超过50000元的~判决书应由主管院长审核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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