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水保法
水土保持法讲义
一、新法的修订过程和重点内容
2012年 11月 25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以 154票赞成, 2票 反对, 3票弃权高票通过了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这是我国水土保持事业发展的 重要里程碑。
1、 修订背景和过程
2、 新法的重点内容:十个方面
(1) 、强化了政府的水土保持责任 (1-9条 )
(2) 、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10-15条)
(3) 、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化了特殊区域的四个方面的 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 (16-29条 )
(4) 、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30-32条)
(5) 、完善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33-36条)
(6) 、完善了水土保持的技术路线(37-39条)
(7) 、强化了水土保持监督管理(40-42条)
(8) 、强化了水土保持的监测(43-46条)
(9) 、强化了法律责任(47-58条)
(10) 、明确了单设水土保持机构的职责(59-60条)
二、新法的主要制度
1、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四条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2、水土流失调查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 调查结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 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 、水土流失调查及其公告的主体:
国家级:水利部; 省级: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制度
(1)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划分与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 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 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对水土 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2) 、水土流失重点防护区的保护和治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 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 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 淤 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4、 水土保持规划制度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流失类型区划 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护和合理利用水 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 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 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第十四条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 应当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公告制度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 采石等可能造成 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 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 应当与地质灾害 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6、 地貌植被保护制度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脆弱的地区,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
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 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 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对采伐区和 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 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 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7、陡坡禁垦制度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 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 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 禁止开垦坡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8、水土保持方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 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 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 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 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 持方案, 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 应当委 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 目标、 措施和投资等内 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 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 水 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生产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9、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 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 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11、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和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 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
12、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 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多渠道筹集资金, 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 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13、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
第三十二条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 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损坏水土保持 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 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织实施。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国务院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4、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对生 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 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 件。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 如实报告情况, 提供有关文件、 证照、 资料;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15、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16、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制度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 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 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 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和规程, 保证监测 质量。
17、其他制度
(1) 、宣传制度、教育制度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普 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2)科技推广制度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 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3)举报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4) 、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 奖励。
(5) 、公众参与制度
第十三条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6) 、行政代履行制度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 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 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造成水土流失, 不进行治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 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三、水土保持方案
1、管理依据
(1) 、法律法规:
(2)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 、技术标准
2、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1) 、目标与任务
(2) 、适用范围
(3) 、分类管理
(4) 、分级管理
(5) 、其他要求
3、水土保持方案的主要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及项目区的介绍
(2)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3)水土流失预测
(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5)防治措施体系及设计
(6)水土保持监测
(7)投资估算等
4、方案审批管理
(1)方案审批程序
(2)技术评审
(3)方案审批
5、方案落实
(1)方案后的衔接
(2)建设单位及职责
(3)施工单位的管理
范文二:新《水保法》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文)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10年12月25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 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 划
第三章 预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 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 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 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 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 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 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 普及水土保持科 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 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推广先进 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 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 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 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 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全国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 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 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 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 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 水土流失 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 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 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 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 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 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 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 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 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 预防和减轻水 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 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 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脆弱的地区, 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 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 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二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 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二十五度的禁止开垦坡 度。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的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禁止毁林、 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 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二十二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 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 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 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 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 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 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 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无法 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 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 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 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 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应当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 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 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
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治 理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 淤地坝等水土保 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 善运行管护制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江河源头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 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应当进行治 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 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 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 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
计制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 并在资金、 技术、 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 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 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 以 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 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 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人工沙障和网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 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三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 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 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
用水水源。
第三十七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 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采取修建梯田、 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 保存和利用, 做到 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 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 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 丘陵区、 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五)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发挥水土保持 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 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 对全国水土流失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 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 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定期对下列事项进行公告: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 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被检查单 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 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由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不依法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 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或者在禁止开 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 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 采集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 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 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 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 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 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 失,不进行治理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 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 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 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范文三:水保法实施条例
@ 筑 龙 网 www.zhulong.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0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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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理 李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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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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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一章 总 则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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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H Z
(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
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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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第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 人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W
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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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
(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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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开垦荒坡地方的;
(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
或者尾矿废渣的;
(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 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 地方人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开展基金等资金,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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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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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六条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O
L 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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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
. 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W
W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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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 防 网
龙
第八条 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筑
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恶化。
第九条 在水土流失严重、草场少的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舍饲,改变野外放牧习惯。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组织营造薪炭林,民展小水电、风力发电,发展沼气,利用太阳能,推广节能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平地或者缓坡地建设基本农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将已开垦的陡坡耕地逐步退耕,植树种草;退耕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限期修成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
@ 筑 龙 网 www.zhulong.com G
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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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十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O
L 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U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
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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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W
W 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W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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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龙
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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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的具体报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法》施行前已建或者在建并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三章 治 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按照水土保持规划,修筑水平梯田和蓄水保土工程,整治排水系统,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七条 水土流失地区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给个人使用的,应当将治理水土流失的责任列入承包合同,当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 筑 龙 网 www.zhulong.com 第十八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水土流失,可以由农业个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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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或者专业队承包治理,也可以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劳入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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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实行承包治理的,发包方和承包应当签订承包治理合同。在承包期间,O
L 承包方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承包治理合同转让给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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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负
. 责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W
W 可以交纳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防治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W
主管物价的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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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龙
风固沙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时,筑
所提取的育林基金应当用于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防风固沙林。
第二十一条 建成的水土保持设施和种植的林草,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物,应当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侵占水土保持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四章 监 督
第二十二条 《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水土保持监测网络,是指全国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大江大河域水土保持中心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监测站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防治区水土保持监测分站。
@ 筑 龙 网 www.zhulong.com 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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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N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别分行水土保持监测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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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流失的面积、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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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及其发展趋势; W
W
W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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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有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县级以龙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单位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的情况。
筑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第二十六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非法开垦的陡坡地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擅自开垦的荒坡地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一元。
第二十八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每平方米二元至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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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照《水土保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N 度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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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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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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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第三十二条 依照《水土保持》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水行政W
主管部门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 应当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
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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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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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到水土流失危害的时间、地点、范围;
(三)损失清单;
(四)证据。
第三十三条 由于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位和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的种类、程度、时间、和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作出“不能避免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认定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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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资料编号:国务院令第120号
范文四:宣传标语
宣传标语 1、增强先进性意识 创建文明餐厅
2、强化争先意识 提高服务能力
3、提高素质葆先进 增强本领办食堂
4、宾客至上 服务第一 以人为本 永创一流
5、团结拼搏 务实求精 客客至上 诚实守信
6、重质量 讲服务 求发展
7、您的需求就是我们永远的追求
8、为了您的满意我们一直在努力
9. 你的满意就是我们最大的幸福
10、以服务求生存 以管理求效益 以品质求发展
11、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改变
12、优势互补,共建餐厅 服务师生 互惠双赢
13、建知识型团队 创文化型食堂
14、树高校食堂形象 创高校伙食品牌
15、质量在我手中 客人在我心中
16、树金方圆形象 全心全意为您服务
17、合作跨越南北 共谱餐厅文明
18、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
19、高校食堂也是育人重要的阵地
20、从小事做起 从我做起
2、粮食就是生命,知识。
3、,远离浪费。
4、文明礼貌,秩序井然。
5、饮食是文化,请从窗口文明做起。
6、《锄禾》不只是诗,知辛苦,更需要行动。
7、天地“粮”心,珍食莫蚀。
8、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
9、饮水要思源,吃饭当节俭。粒粒盘中餐,皆是辛苦换。
10、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恒念物力维艰。
11、尊敬他人就是尊敬自己,与人方便就是与己方便。
12、倒下的是剩饭,流走的是血汗。
13、盘内一分钟,厨内更多功。
14、知青的年代已过去,请勿再“插队” 。
15、请大家保持餐桌卫生,给我们一个干净的用餐环境。
16、食不净则多病,食不尽则多蝇。
17、学校食堂可真大,干净整洁靠大家,来买饭时请排队,争先恐后真不对。
18、即使饥肠辘辘,也要风度依然。
19、干净、卫生,你我共同努力。
20、,留住美丽,为了我们的家更美好,请不要用。
21、不用方便筷,植树造绿荫。
22、自备碗筷,保护环境。
23、饭菜穿肠过,礼让心中留。
24、相互谦让,亲如一家。
25、粒米虽小君莫扔,留美名。
26、粒米虽小犹不易,莫把辛苦当儿戏。
27、食堂饭菜香,买饭多谦让。
28、米饭粒粒念汗水,不惜粮食当自悔。
29、古诗《锄禾》你我读,盘中餐苦当记住。
30、节约光荣,人见人赞;浪费可耻,谁闻谁恶。
31、轻轻地我走了,正如我轻轻地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食堂碗筷……
32、自觉排队,文明就餐
范文五:宣传标语
建设宣传标语
云集星聚 铁建精兵尽展风采
争雄逐鹿 昆明地铁再铸辉煌
精细管理 兴企必树名牌意识
做优图强 建功当创一流工程
铁军奋发担重任 劈斩荆棘树丰碑
匠心筑精品 树华夏劲旅
巧手绘宏图 展铁建风采
文明城市建文明轻轨,文明社会做文明市民。
地铁交通为文明城市增光添彩。
地铁交通是文明城市的魅力。
以人为本 规范管理 保障安全 健康发展
推进创先争优 抓好安全质量 实现科学发展
鼓足干劲 挥洒豪情 掀起百日大干生产高潮
地铁交通提速城市生活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当科学发展标兵
推进创先争优深入开展,共创昆明古城美好明天
聪明的人以血的教训珍爱生命 愚蠢的人以生命换取血的教训 抢工期、保安全、赛质量、比文明施工、创一流业绩 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质量管理精益求精
干就干一流,争就争第一,比就比工作,赛就赛业绩
党员当先锋,青年建奇功,决战一百天,勇夺第一名
城市品味积累于一点一滴,城市文明体现在一言一行!
每天文明一步,城市精彩十分!
昆明城市精神:崇文 融和 创新 致远。
全民齐建绿色家园,万众共建天堂昆明
履行市民文明公约,遵守市民行为规范!
讲文明,您平凡而伟大;献爱心,您美丽而可敬!
本地人外地人都是一家人,故乡他乡都是创业之乡。
除了汗水,什么都不要带走;除了脚印,什么都不要留下。 带着平安上路,载着幸福回家!
我们在创文明城市,您准备好了吗?
文明用语从我说起,文明举止从我做起。
文明你的语言,优雅你的举止。
同爱姑苏古城,共建文明家园
营造绿色环境,净化生存空间
创建文明城市,共建和谐昆明!
文明城市,温馨家园,创业乐园
构建和谐社会环境,创造美好生活家园
全民动员,攻坚克难,为昆明蝉联全国文明城市而努力! 你心我心,文明同心;你行我行,和谐同行
你文明,我文明,城市更闻名;你添彩,我添彩,昆明更精彩
安全就是生命,责任重于泰山。
居安思危除隐患,预防为主保安全。
生命至高无尚,安全责任为天。
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在心中,生命在手中。
留一生安全给自己,送一份平安给家人。
杜绝违章,珍惜生命。
“四口”好比老虎洞,不加防护把命送。
" 再提高、上水平"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安全是幸福的源泉 安全是效益的保障
防微杜渐 警钟长鸣
生命至高无上 安全责任为天
安全伴君一生 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来于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加强安全文明生产,完善工地安全文化,树立企业安全形象。 安全第一贵在行动,预防为主从我做起。
巩固安全发展机制 构建和谐平安工地
重视安全,关爱生命,为安全生产贡献一份责任和力量。
安全就是政治,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稳定,安全就是幸福。 生产再忙,安全不忘,人命关天,安全为先。
安全投入保证及时到位 事故预防做到准确超前
关注安全点点滴滴不马虎 珍爱生命分分秒秒保平安
深入现场排查隐患隐患排除欢乐融融 采取措施根治事故事故根治平安天天
反思事故教训教训入心人人警惕 总结安全经验经验开花处处结果 用你的责任和细心谱写安全的永恒旋律
学安全知识 懂劳动保护 行科学管理
地铁交通施工,给您出行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您的理解是对地铁交通建设最大的支持
精心组织 文明施工 建市民满意工程
创文明城市 建文明工地
确保工程质量 加快施工进度
施工管理又好又快 市民出行便捷便利
抓管理 重质量 促工期 保安全
建好城轨工程 造福姑苏人民
做文明市民,建文明工地,创文明城市
和谐昆明你我创建 文明出行一路平安
公交先行 城轨给力,城轨为城市交通提速
施工暂时路狭 只为长久畅通
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
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
建优质工程 树千秋丰碑
同建绿色温馨家园 共享清澈碧水蓝天
献一流产品,树一流形象,创一流管理,促一流效益,育一流人才。 保安全、抓质量、抢进度、促发展,掀起大干新高潮。
开展劳动竞赛,奋力争先创优。
全线积极行动起来,迅速掀起施工高潮。
团结求实,奋力拼搏,为实现年度计划而奋斗。
干就干最好 争就争第一,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谁英雄谁好汉,劳动竞赛比比看!
地铁交通 创造和美新生活!
建优质工程,树企业形象(系2009年7月25日,**视察中国铁建昆明二环路改扩建BT 工程项目时,语重心长地送中国铁建10个字)
生命至高无上 安全任重如山
文明诚美好 共建靠大家
争先创优铸精品 齐心协力绘苏城
安全永续幸福 文明美化生活
创建文明城市 闪亮江南明珠
一年之计在于春 大干之际正宜人
掀起大干高潮 加速地铁进程
安全人人抓 幸福你我他
积极开展劳动竞赛 奋力争当地铁功臣
早日建成便捷地铁交通 装点苏城和谐幸福生活
一人把关一处安 众人把关稳如山
安全是朵幸福花 大家浇灌美如画
高品质的工程源于高标准的工作
追求绿色时尚 拥抱绿色生活
与生命相约 与环保同行
绿化美化净化 靠你靠我靠他
科学发展抓预防 预防为主重教育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安康杯”竞赛活动水平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创建“双优”工程
齐心协力,积极进取,为安全、优质、文明、高效简称昆明地铁交通作贡献
创建文明工地,营造和谐氛围
抓工程安全质量 建轻轨精品工程
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素质,增强安全达标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以质量打造精品,以安全赢得公信
积极开展“安全在我心中”群众性劳动保护活动,努力提高广大职工安全保护意识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温馨美好家园
人人参与创建城市,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群策群力创文明昆明,同心同德建和谐家园
点滴体现修养,细节彰显文明
文明每一分,温馨每一时,快乐每一天
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建文明城
让城市多一份文明,让百姓多一份满意
人人参与创建城市,个个争当文明市民
文明从细节做起,昆明因你而美丽
手牵手共建和谐城,心连心同做文明人
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
防事故年年平安福满门 讲安全人人健康乐万家
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闭着眼睛捉不住麻雀 不学技术保不了安全
专管成线,群管成网; 上下结合,事故难藏
抽一块砖头倒一堵墙 松一颗螺丝断一根梁
灾害常生于疏忽 祸患多起于细末
只有防而不实 没有防不胜防
绊人的桩不在高 违章的事不在小
提高认识 突出重点 强化管理 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做细做实 打造和谐地铁工程 为更快更好建设昆明“三区三城”做贡献
掀起创先争优新高潮,开创文明城市新局面
以创先争优为指向 深入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建设文明和谐工程 安全来自长期警惕 事故源于瞬间麻痹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以全新理念构建和谐项目 靠科学管理打造精品工程
安全防范精细到位 质量管理精益求精
立足岗位做贡献 创先争优当先锋
质量安全是基础 创先争优促发展 劳动竞赛鼓干劲 奋勇拼搏当先锋
科学发展 促进施工生产更好更快 以人为本 建设和谐项目有你有我 精心施工 确保质量 创优质工程 强化管理 保障安全 争一流水平 胜负在工期 成败在质量 技术是保证 安全是关键
规范管理 强化安全 构建和谐 争创优质
树精品意识 创优质工程 讲文明施工 建标准工地
安全文明创达标 质量进度争一流
劳动竞赛促生产 大干快上掀高潮
科学管理 文明施工 安全生产 加快建设
抢工期、保安全、赛质量、比文明施工、创一流业绩
以一流的管理 保一流的质量 抓一流的进度 创一流的精品
有品质才有市场,有改善才有进步;
强管理、抓机遇、抢时间,重安全、严质量、快进度
为了企业发展扎根昆明 为了家人幸福忘我工作
大干快上实现节点工期,痛饮庆功喜酒回家团圆
安全,只认规章不认人。
安全不离口,规程不离手。
安全赐福遵章者,事故专选大意人。
安全都知道,关键是做到。
安全得遵章,吃啥啥都香。
我要安全、我懂安全、事事安全、人人安全
生命至高无上,安全责任为天
安全记心上 平安走天下
举安全之盾,防事故之患
安全在心中,保护自我时时刻刻不能忘
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生产,生产蒸蒸日上;文明建设,建设欣欣向荣
多看一眼,安全保险;多防一步,少出事故
责任心是安全之魂,标准化是安全之本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团结拼搏,勇争第一,我能!横刀立马,勇创新高,我行!
地铁建设做贡献,劳动竞赛立新功
团结协作促生产,大干快上筑精品
劳动竞赛燃激情,安全生产双飘红
劳动竞赛比学赶帮,工期质量保质保量
谁英雄谁好汉,地铁建设比比看
居安思危除隐患 预防为主保安全
现场施工讲文明 周边居民得安宁
人人遵守建筑法 安全生产靠大家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法律化、程序化、规范化
创一流施工业绩,树文明施工新风
传播安全文化 确保文明城市
自我防范铺下通天路 安全生产架起幸福桥
劳动竞赛人人争先 昆明地铁你我共建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地铁让城市更便捷
瞄准目标 鼓足干劲 满怀豪情 攻坚克难 大干100天 确保地铁工程节点目标如期实现
抢抓有利时机,以竞赛促进施工生产;
实现企业技术、管理和工程承建模式创新的同步跨越;
从策划到组织 从组织到实施;
保安全 保优质 保高效;
抓管理 重质量 促工期 保安全;
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开展安全行业竞争;
抓项目建设 保证质量双达标;
抓质量 保安全 争效益 岁岁上台阶;
“再提高,上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以管理保质量 以质量保进度 以进度求效益;
安全花开把春报,生产效益节节高;
完善质量体系,强化工程质量;
质量是安全基础,安全为和产前提;
树立科学发展观,提升质量竞争力;
加快施工步伐,注重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质量;
战严寒斗酷暑奋勇争光,重质量求效益争创一流;
学先进,抓管理,提高战斗力 抢工期 重质量 创造高效益;
团结拼博,求实创新;
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战略是纲,创新是魂,品牌是命,质量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