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地税汇算清缴表格
篇一: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汇算清缴情况明细表
SB015
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
企业编码:计算单位:元(列至角分)
财务负责人签名:填表人签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供缴费人进行年度结算或终止结算时使用,共有3张附表,缴费人结算时请先填写附表(缴费人填表前,请仔细阅读本填表说明及当地地税部门
提供的具体补充说明);
2. 本表表头资料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
3. 第1列费种、第2列费目分别从附表1中第1列、第2列提取,相同费目只提取一次;
4. 第3列从附表1中第3列分别提取起止日期,同费目所属期分段的,合并所属期后分别提取;
5. 第4列工资总额、第5列可扣减项目金额、第6列结算所属期缴费基数、第7列结算所属期应缴金额分别从附表1第4列、15列、16列、18列对应
1
项目中提取,同费目分行计算的,按该费目合计数提取;
6. 第8列结算所属期内已申报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已成功向地税部门申报的、费款所属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应缴数(结算所属期内缴费人自行申报金额,即按每月缴费基数乘以当月缴费比例计算申报的累计数。不包括社保部门产生的应征数);若年度结算申
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所属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
7. 第9列已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该费目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期内(含起止日)的已减征金额或抵缴金额
合计数;
8. 第10列结算期已批准未减征或抵缴金额按费目由计算机提取数据库信息产生,取数口径为结算期内已按减征或抵缴流程批准的费款所属期在结算所属
期内(含起止日)的减征或抵缴数尚未减征或抵缴的金额。
9. 表中补充资料由缴费人如实填报,有未填列项不能成功申报,并按提示返回操作。
SB015-1
社会保险费结算汇总表(附表1)
1、此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结算时必须填写,并与主表同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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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缴费人必须先填写附表2,本表第4-15列可不写,第16列缴费基数按费种费目向附表2第7列取数;
3、第3列所属日期、第5-14列调整项目和第17列缴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维护,如果年度内缴费比例或调整项目发生变化的,可分不同时间段分行设置,各
时间段应完整连接;
4、 表中需结算的费种、费目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表》中有结算标记的项目中取得,并按各地的维护设置产生第3列、第17列; 5、 第4列由缴费人据实填列结算所属期内实际发生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同费目所属期拆分的,工资总额对应所属期拆分填列; 6、 第9、14、15、18列,按表中逻辑维护计算公式。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表(附表2)
填表说明:
1. 本附表仅适用于能核算销售(营业)收入,不能准确核算工资总额的缴费人,其他缴费人请不要填写与保存该表; 2. 此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附表1中第4列无法正确填写时填写本表; 3. 年内缴费比例有变化需要分段计算缴费基数的,可以分行填列,并与附表1对应; 4. 本附表第6列行业工资含量(%)由税务机关维护后系统自动调取; 5. 本附表第5列、第7列按表中逻辑维护运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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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个人缴纳部分应补(退)社会保险费明细表(附表3)
年度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为《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附表,附表1有“个人缴纳部分”相应费目结算并有数据时填列,合计数与主表第11列对应费目应补(退)金额一致,填列后与主表同时报送。
篇二:2014年汇算清缴-朝阳地税
申报系统在地税局网站上下载
北京市互联网地税局客户端
减免税备案和年报在客户端做 季报在IE端
分公司总分机构也在IE端
核定征收也在IE端
进入客户端
点击汇算清缴
第一 基本信息
第二 汇算清缴
等四个模块都要保存并上传成功
流程
第一 登陆地税局互联网客户端
进入所得税申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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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基本信息
勾选企业所得税填报表单
41张表 填的要选 不填的不要选
在纳税人基础信息模块里面 紫红色的 如果不选 系统里面就没有 勾选完了点保存
打印功能
CA证书的不要提交纸质资料
非CA企业要交三张报表和申报表
107 一定要选是
103 104 105 107 根据这四个判断是不是小微企业 107选了否就不是小微企业了
104 从业人数按全年季平均值
101 和 201 基础信息不能修改 改了填好的数字就清零了 206和207可以多选
209 一般企业都是应付税款法
208 直接核销(不计提直接冲) 备抵法(计提)
系统默认必选的 100000 101010 102010 105000 105050
105080 106000 107041 107042
必选但是可以不填
高新和软件企业二选一
勾选完保存退出
去汇算清缴的绿色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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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
报完了之后提交资料 只要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可以不用先备案 直接按优惠报年报 但是不符合不要乱报 要调增税款并处罚 固定资产六大行业税收优惠
加速折旧单笔5000以下的可以一次扣除 2014年底发的文 小微企业事由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限制的 自己判断一下符不符合 不要乱填
绿色白色土黄色的界面 左边小箭头如果向右 下边就有下拉表单 点开 只要是白色的部分都可以手工填数
清除是把当前界面的数据清零 保存是把数据保存在本地 上传才会到税务局
全表检验通过以后才能进行单表打印和全表打印
篇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最新)
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自查报告表
2012-2014 年度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单位:元
备注:1.纳税人应对照自查项目认真开展自查,在相应的“是否存在涉税问题”栏填列“是”或“否”,如自查项
目本年度未发生的,在相应的“是否存在涉税问题”栏内注明“未发生”;对存在涉税问题,如自查前汇缴申报已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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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应的“自查前汇缴申报是否已纳税调整”栏填列“是”,否则填“否”,同时应在第2列“自查调整额或补交税额”填列自查调整金额。2..如需填报内容较多,可另附纸张。 3.本表一式两份,由法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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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广西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上报软件
广西地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上报软件(税务端)
软件功能:辅助税务管理员对企业 软件功能:辅助税务管理员对企业 通过 通过《《涉税通。企业版 涉税通。企业版》》软件制作 软件制作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上传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上传 情况进行查看。情况进行查看。软件的运行环境:必须在内网的计 软件的运行环境:必须在内网的计 算机运行。算机运行。 软件的数据范围:各市的管理员仅 软件的数据范围:各市的管理员仅 可查询本市的数据。可查询本市的数据。第一部分:软件的下载与安装 软件的获取下载地址 ? 广西区地方税务局FTP服务器:ftp://151.16.16.9 ? 登录用户: jsj_user ;登录密码:jsj_user ? 系统存放路径:计算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系统(税务端).exe ? 双击运行安装程序,根据安装向导的指引即可完成软件的 安装过程。 《广西地税企业所得税辅助软件》安装 第二部分:软件的使用 软件的启动程序 桌面的快捷方式 ,开始,菜单中对应程序组中的快捷方式 软件的操作流程 软件的主页 纳税户基本情况 报表上报情况 查 询 报 表 上 报 状 态 基 本 情 况 导 出 基 本 情 况 打 印 显 示 报 表 导 出 报 表 导 出 所 有 报 表 导 出 新 报 表 定 位 基 本 情 况 定 位 报 表 情 况 单 户 查 询 软件的主页 第二部分:软件的使用 1、 软件的主页 备注:使用此软件必须先在此窗口进行选项操作;另:“单位”的选项是软件自动根据区域IP生成的,不可修 改 纳税户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软件的使用 2.1 软件的使用—纳税户基本情况(主界面) 功能:根据主页设置的条件显示从广西地税信息系统中 取得企业的纳税户基本情况。软件的使用—纳税户基本情况(查询报表上报状态) 作用:查询纳税户的报表上报状态: 操作:鼠标左健点击“上报份数”,按着左键不放,并如图示将 “上报份数”拖到标题行的上方灰色区域,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将 按照“上报份数”进行分类:“0”--未上报报表的; “1”--己上报报表的; “2”--重复上报报表的; 软件的使用—纳税户基本情况(导出与打印) 作用:将纳税户基本情 况清册,生成为电子 表格文件,保存在用 户指定的位置。操作:点击“导出”, 软件将根据指定的存 放路径进行文件保存。作用:打印纳税户基本情况 清册; 操作:点击“打印。 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主界面) 作用:页面显示纳税户上报报表情况,绿色表示已经导 出报表了,白色表示没有导出或导出后纳税户重新覆 盖上报过; 操作:双击选择的纳税户可以打开其的年申报主表进行 审核,单击鼠标右键也可以打开快捷菜单。报表上报情况 第二部分:软件的使用 2.2 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显示报表) 作用:显示年度报表的主表,管理员进行审核;操作:选择纳税户,鼠标左键点击“显示报表”,即可将 纳税户对应的年度报表主表显示出来。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导出报表) 作用:将纳税户所上报的报表的ZIP格式文件导出.操作:选择纳税户,鼠标左键点击“导出报表”,软件将 文件于管理员指定的位置进行保存。备注:管理员可通过将导出的文件在《涉税通.企业版》 软件中进行恢复操作后,对该纳税户的所有报表进行 审核。 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导出新报表) 作用:软件将重复上报报表的纳税户的最新的ZIP格式文 件导出,方便管理员进行审核。操作:鼠标左键点击“导出所有报表”,存放于管理员指 定的位置保存。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导出所有报表) 作用:软件将所有己上报报表的纳税户的ZIP格式文件逐 个导出,方便管理员进行审核。操作:鼠标左键点击“导出所有报表”,存放于管理员指 定的位置保存。软件的使用—报表上报情况(定位纳税户) 作用:查看已上报报表的纳税户所对应的基本情况;操作:选择纳税户后,鼠标左键点击“定位纳税户”,将 会跳跃定位到“纳税户基本情况”窗口中所对应的记录。查询 第二部分:软件的使用 2.3 软件的使用—查询 作用:单户式查询纳税户的基本情况与报表上报情况 操作:输入纳税户代码,点击“查看纳税户”,软件将显 示纳税户对应的信息; 软件的使用—查询 作用:若纳税户已上报报表的, 可根据纳税户代码,定位到 “报表上报情况”窗口中,纳 税户所对应的记录。操作:点击此“定位”。作用:根据纳税户代码,定位到 “纳税户基本情况”窗口中,该纳税户的基本情况记录。操作:点击该“定
位”
范文三:2015地税汇算清缴表格
篇一:2015年汇算清缴报告所需资料
2015年事务所汇算清缴报告所需资料
1、 报告协议书一式两份
2、 管理当局声明书
3、 与客户的交换意见书(格式由所里统一下发)
4、 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证副本、验资报告、上年度的审计报告
复印件、上年度汇算清缴报告(如上年度在本所出具,可不提供)
5、 被审计当期的国、地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1-12月)
6、 手工帐的需提供本年度所有账本(电子帐需提供本年度1-12月
份末级科目余额表、1-12月份明细账和序时账)、本年度1-12月份会计凭证
7、 1-12月份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现金流量表)
8、 现金盘点表
9、 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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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固定资产盘点表和折旧清单、存货盘点表和存货声明书
11、 各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2、 12月份交税回单复印件
篇二: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主要涉税事项申报指南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若有不清楚的事宜或政策发生变化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拨打全省统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者965432航信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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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深圳地税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2015地税汇算清缴表格)(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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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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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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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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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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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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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陕西地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二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文集
策划??乐税网
陕西地税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之二 【标????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辅导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源】
第二部分 收入和扣除
1. 企业不征税收入应符合哪些管理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 件:(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 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 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 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为免税收入。
3. 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 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4. 分期收款转让股权收入可否按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
答: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和债权等)转让收入、 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 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 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5. 预收数年租金可否按年计入相关年度收入申报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10〕79号)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 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 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 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6. 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 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 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 税收入处理,相应的当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政策性搬迁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01年第590号令)的规定,《企业政 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指出,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 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 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 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 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8. 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哪些?
答:《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搬迁补偿收入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搬 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对被征 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资 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和其他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 于搬迁而处置企业的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由于对存货的处置不会因政策性搬迁而受较 大影响,因此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 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9. 工资薪金如何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 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 薪金。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合理性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 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 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 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 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因此,上述企业可按规定确定企业的工资、薪金金额。
10. 2013年12月已经计提的工资,在2014年3月支付,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 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的工资方可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实际 支付的工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是为了减少过多的税收同会计差异,如果在汇算清缴结 束前支付的,应当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的,应当在支付年 度扣除。
11. 2013年已经计提,但尚未支付的“五险一金”,如果在2014年5月31日前缴纳的,是否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期仍未支付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五险一金”的性质同工资相似,因此应当比照工资费用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即在实际缴纳年度扣除,但比例应按照所属年度比例计算扣除限额。
12. 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扣除,是否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作为前提?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为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 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 职工福利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 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 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 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 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4. 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 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 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 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 取暖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属于福利费范畴,应对实际发放的 包括取暖费在内的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 企业办公用房作为职工宿舍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 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 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劳务费等。所以,你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的房屋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 前扣除。扣除标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17. 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 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18. 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 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 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 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19.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要求?
答: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 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 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 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20.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附表一《收入明细表》中,填报说 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 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 确定问题也明确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 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因 此,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应以税法要求的收入为准,即包括主营业务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21. 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国务 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 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 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 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 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如何和新法衔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 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 比例计算扣除。
23. 关联企业的广告宣传费如何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2〕48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
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
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
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24. 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
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
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
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
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例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
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
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
息
=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25. 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
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以管理费
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
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
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
除。
26.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费如何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 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 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 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例如, 某公司2012年7月将一台全新机床出售给某资产租赁公司,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将该机床租回。机床的账面价值为800万元,出售价格为1200万元。合同约定租赁期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时间为5年,每年该公司需向资产租赁公司支付租金300万元。该公司净支 付总额即融资利息总额为1500-1200=300(万元),因此在租赁期内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会计 制度规定计算的当年租赁费用。
27. 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 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 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 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 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28. 企业在发生福利费事项时,是否必须凭合法发票列支?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原则,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合理性”的解 释,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 正常的支出。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要对具体事项具体 对待。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合理的福利费列支范围的人员工资、补贴无法取得发票的,有关 收据、凭证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对购买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实物资产和发生对外的 相关费用应取得合法发票。
29. 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 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 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 据。
30. 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 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 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 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 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 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31. 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赔偿准备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如何申请?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 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 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 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申请享受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 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 财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2.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有哪些?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
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以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
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重新认定,不符合条件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追溯 时间应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 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2〕26号)公布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114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财税〔2012〕47号补充确认中华全 国总工会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33. 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答:关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受赠人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捐赠 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应为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受赠 人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的,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可以是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也可以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当然要加 盖印章。
34. 通过县教育局向学校捐赠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 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 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 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35. 哪些公益性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答:除企业向汶川、玉树、舟曲灾后重建恢复的公益性捐赠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 确的特定事项捐赠可以据实全额扣除外,其他捐赠支出均不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36.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利息费用相对较大,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相应的政 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 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 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 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
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 准予在税前扣除。
37. 土地闲置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一样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 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可作为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 中扣除。因此,土地闲置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 闲置费原则上是不得扣除的。
38. 房地产企业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收房款所缴税金(含预缴土地增值税)能否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 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 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 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文件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 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所以,房地产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完工未结转收入的预 收房款所缴纳的税金等(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9.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设备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 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 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 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 旧或摊销年限。例如,某高危企业,2010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在税前扣除,该 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2010年底结余80万元。2012年 企业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150万元,应先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结余的80万元, 剩下的70万元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2012年购置安全设备固
定资产计税基础为70万元(150-80),这70万元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40. 企业注销分支机构时,交回总机构存货相应的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 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 条第三项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应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 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 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1. 运输业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代开发票环节 已经扣缴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是否退还多缴的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国税
函〔2008〕819号)规定“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 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发票货运企业,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税之前,因 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不予退税。
42. 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按以下规定进 行处理:
⑴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下列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 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 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 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 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⑵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 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 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 扣除。
⑶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⑷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 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⑸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⑹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 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43. 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对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取“由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程序申 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 的信贷资金管理方式的,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 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 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 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4. 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 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 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 补贴等。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 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 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45. 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6. 企业支付给季节工、临时工等相关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 定,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可以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后,准予按 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 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7. 企业融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 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 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包括手续 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8. 从事代理服务企业的营业成本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 定,从事代理服务、且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的企业,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属于企业 营业成本范畴,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49. 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 定,电信企业为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 要委托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 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0. 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 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
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51. 企业维简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67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 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 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煤矿企业不执行本公告,继续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52. 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自2013年1月1日 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 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3.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 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 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 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 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 除的资产损失可以追补确认,其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范文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具体操作步骤(地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具体操作步骤,地税,
一、涉税通.企业版:
http://www.taxcn.net下载安装涉税进入通审软件网站
通〃企业版软件~进入企业版~用户名:admin~密码为空~点击“登录”进入“纳税人管理”界面~点击“新建纳税人”~进入“纳税人基本信息”~请纳税人详细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录入后~点击“确定”~点击左界面出现的纳税人名称~右界面出现“纳税申报信息列表,申报税种,”~双击“新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出现“请确认纳税人及其相关信息”界面~请核对录入的信息是否正确~选择“地方税务局”点击“确定”进入“申报报表属性”界面~选择符合企业申报的具体条件和要求,A类或B类企业,~并在附送报表选项中选择相应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表》,没有关联业务的点击“?”取消,和点击《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点击“确定”点击“是”~上网状态点击“确定”~不上网状态点击“取消”~
右界面出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封面”~点击封面空白选择“填报时间”~选择左界面报表列表~录入符合纳税人的相关内容。如果企业基本情况需要修改~点击“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税务登记信息”进行修改。没有修改的点击“年度申报报表”~点击要录入的年度申报报表及其附表以及财务报表~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部分纳税人选择录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关联业务往来报表。所有的数据录完确认无误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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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可以在录入过程中随时点击保存,~点击“申报”选择存放的路径,文件名可以修改为企业名称,~点击“保存”点击“确定”上报税务机关。
注意,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申报年度一经确定不能更改,若数据录入错误,点击“纳税人管理”双击“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点击“撤销申报”可修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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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版:
,一,软件的安装:
1、安装2011版软件以及2个补丁,通过市局FTP/下载区/办公室/所得税处/2011汇算清缴软件文件夹下载,。
2、行政区划码及附加:点击“添加”录入行政区划代码及附加,各科、税务分局区划码由税政科统一安排,。
3、录入机关名称,请录入全称,。
4、机关性质:点击“属于地税”。
5、是否计划单列市:不要选择。,长沙不属于计划单列市,
选择Microsoft 6、数据库类型:不要选择~默认的就可以了。,Access系统默认,,
7、数据库名称:点击右边“…”选择保存的路径,最好不要放在C盘,~在D盘上新建一个文件夹~命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命名为“2011汇缴”~文件类型选择“所有文件**”~点击“打开”。
8、用户名和密码:根据自己需要设置~也可以不设置。
9、以上全部操作完后点击“保存”,再次确认输入的信息是否正确,~然后点击“是”点击“确定”~出现数据库尚未初始化~现在执行初始化码,窗口~点击“是”出现初始化数据库成功窗口~点击“确定”。
,二,软件的具体操作
1、接收申报:双击“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点击“确定”进入用户登录~用户名:admin~密码为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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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确定”进入“涉税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
各科、税务分局接到企业报送的U盘或者邮件后~点击“接收申报”打开保存的数据库,如43010。。。。或者企业名称,点击“打开”进入“查看申报表”界面~点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下拉菜单~请认真审核纸质的申报与接收的数据是否一致,如有错误请退回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提交,~点击左上角“审核”点击“确定”点击左上角“确认接收”~接收后点击右界面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名称行次变为蓝色,~点击中间绿十字“信息”查看纳税人信息是否填写完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联系人地址不能为空,~如有空白~请手工录入~录完后点击“保存”。
注意,把纳税人报的数据在没有接收以前先备份一份。
2:汇总数据:
在机关列表中点击要汇总的机关,机关名称变蓝色,~选择要汇总的年度,在右上角~系统默认的是当年,~点击“?汇总”点击“确定”~然后查看汇总后的汇总表是否存在问题~选择要查看的机关~点击“汇总表”在左界面选择“汇算清缴汇总表”选择年度~点击“刷新”点击“单位”选择“万元”,系统默认的是亿元,~如果要把汇缴报表导出~点击“导出”。
注意,要记住导出的数据库保存在哪个文件下,方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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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报数据:
在机关列表中选择要上报的机关~点击“上报数据”选择导出范围~点击“全部数据”选择导出的路径,文件名可以更改为各科、税务分局,~点击“保存”点击“导出”点击“确定”~然后上报税政科。
各局税政科接到科、税务分局报送的U盘或邮件后~在机关列表中选择要导入的机关~点击“导入”选择要导入的文件,注意文件类型要选择支持所有文件,~点击“打开”点击“导入”~界面显示成功导入申报数据***条,跳过0条,~如果显示跳过**
条未接收~请核对接收的纳税人名单~条~就有错误~说明有**
然后重新导入,点击覆盖已经存在的申报数据,~注意查看导入的申报数据是否与预览的申报数据相符。接收后点击中间绿十字“信息”查看是否填写完整~如有空白~请手工录入并保存,抽查各科税务分局接收的企业信息是否完整,。
在机关列表中选择要上报的机关~点击“汇总”点击“上报数据”选择导出范围“全部数据”~点击“导出”选择导出的路径~点击“确定”~通过FTP上报市局所得税处杨春丽文件夹。
注意,导入的机关列表树型目录标记为蓝色,不能出现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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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