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复合调味料配方
经典肉味王?复合调味料配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be0?68c01?00d56? q.html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57?27346?04_10 ?_2.html
经典肉味王?复合调味料?配方
食盐 40公斤
强化肉味肉?膏 1.2公斤
4256(4%) 0.5公斤
小麦淀粉 10公斤
香葱精油 0.5公斤
白糖 10公斤
花椒粉 0.3公斤
味精99% 30 公斤
辣椒粉 0.6公斤
白胡椒粉 0.4公斤
桂皮粉 0.5公斤
老姜粉 1公斤
I+G 0.8公斤
草果粉 0.5公斤 八角粉 1.7公斤 1604#(0.8%) 2公斤
范文二:企业标准(液态调味料)
备案号: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液态调味品
年 月 日发布 年月日实施
发布
前言
本公司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产品质量法》,加强企业对产品质量的控制与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根据DBJ440100/T34-2009《液态调味品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产品质量控制和评价的依据。
本标准的表述和编写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本标准由上海万诚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 年月 日首次发布。
2
液态调味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品的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液态调味品的术语与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方法、包装、标识、贮存及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香辛料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经熬制、冷却、过滤、真空包装、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液态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 白砂糖
GB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2710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2721 食盐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276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T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SB/T10040 花椒
SB/T10371 鸡精卫生标准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
3. 1液态调味料
体态为液体的调味料,分为发酵型和非发酵型,本文所列为非发酵型。 3. 2非发酵型液态调味料
通过物理方法从原料中提取呈味成分,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制成的液体调味料。 3.2.1液态复合调味汁
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呈液态的复合调味汁。
4要求
4.1原料要求
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和有关规定,不得添加或使用非食品原料。
a)香辛料应符合GB/T15691的要求;
b)食盐应符合GB2721的要求;
c)鸡精应符合SB/T10371的要求;
d)味精应符合GB2720的要求。
e)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要求;
f)花椒应符合SB/T10040的要求。
g)鲜(冻)畜、禽肉应符合GB2707和GB2710的要求。
h)蔬菜应符合GB/T5009.38的要求。
4.2感官要求
液态调味料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液态复合调味汁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气味和滋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无异物
4.3 理化指标
液态调味料的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氯化钠,% ? 10 总砷(以As计),mg/L ? 0.5 铅(以Pb计),mg/L ? 1 黄曲霉毒素B1 ,ug/L ? 5
4.4 微生物指标
表3 非发酵型液态调味品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理化指标
5.1.1 总砷
按GB/T5009.11中规定的方法。
5.1.2 铅
按GB/T5009.12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1.3黄曲霉毒素B1
按GB/T276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5.1.4氯化钠
按GB/T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2微生物指标
5.2.1菌落总数
按GB/T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大肠菌群
按GB/T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沙门氏菌
按GB/T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志贺氏菌
按GB/T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程
6.1液态调味料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出厂检验
6.2.1检验时,以同一批次为一个检验单位,按批次总数的3%随机抽取,其数量不应少
1kg,按本标准制品出厂检验为感官指标及卫生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
群。
6.2.2检验中,若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中有
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该项目进行复检,若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
格品。
6.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 6.3.1检验时,在出厂检验认为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三包,按本标准规定的所有项目进
行检验。
5
6.3.2检验时,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6.3.3遇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加工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b)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
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e)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f)出厂检验与上次检验型式检验有差异较大时。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7.2包装
液态调味品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运输时必须有遮盖物,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
7.4贮存
产品应保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中,避免日晒、雨淋和受热。库房内设垫仓板和防鼠、防蝇设施。禁止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库贮存。
7.5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日期起,包装产品,在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18?下冷冻保质期一年。
6
范文三:包子馅复合调味料
一种包子馅复合调味料
本发明涉及一种包子馅复合调味料,其组成成分及重量份数为:食盐15~25份;味精5~15份;淀粉5~15份;黑胡椒1~3份;大茴5~15份;小茴6~10份;洋葱粉5~15份;蒜粉2~6份;姜粉2~6份;桂皮6~10份;凉姜2~6份;丁香1~2份;陈皮3~7份;草果0.5~1.5份;白芷0.1~0.3份;山萘0.5~1.5份;辣椒0.5~1.5份;孜然0.5~1.5份;香叶0.5~1.5份;二氧化硅0.1~0.5份。本发明包子馅复合调味料既具有独特的美味又同时具有纯正的天然营养成分,咸淡适口、鲜味突出、香味扑鼻、营养丰富、味道鲜美;而且,本复合调味料使用的食材都为市场上常见的材料,成本低廉,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申请(专利)号:CN201210572749.4
申请日期:2012年12月20日
公开(公告)日:2014年6月25日
公开(公告)号:CN103876095A
主分类号:A23L1/226,A23L1/00,A,A23,A23L,A23L1
分类号:A23L1/226,A23L1/00,A23L1/29,A23L1/00,A,A23,A23L,A23L1,A23L1/226,A23L1/00,A23L1/29,A23L1/00
申请(专利权)人:天津市兰氏调味品有限公司
发明(设计)人:兰宏杰
主申请人地址:301800 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顺发路9号
专利代理机构:天津盛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2209
代理人:董一宁
国别省市代码:天津;12
主权项:一种包子馅复合调味料,其特征在于:其组成成分及重量份数为:
法律状态:公开,公开
范文四: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Q/CSJS 长 葛 市 思 甲 食 品 厂 企 业 标 准
Q/CSJS 001-2008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2008-08-01发布 2008-08-10实施
长葛*********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由长葛*******提出并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义亭、姚二超。
本标准2008年8月10日首次发布。
半固态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半固态复合调味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非发酵调味品、食盐、香辛料等为主要原料或以非发酵调味品、香辛料、油类、肉类或菜类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辅料制成的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5641 食用盐
GB 10146 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及辅料要求
3.1.1 非发酵调味品:应符合相应的非发酵调味品标准规定。 3.1.2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3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相应产品的规定。
3.1.4 食用动物油脂:应符合GB10146的规定。
3.1.5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6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体态、无霉变、无异味和无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食盐(以NaC1计)/(g/100g) ? 3.4 卫生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坤(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 酸价(以脂肪计)(KOH)/(mg/100g) ? 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3.5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GB/T 5009.40规定方法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T 5009.3规定直接干燥法检验。 4.2.2 食盐
按GB/T 5009.40规定方法检验。
4.3 卫生指标
4.3.1 总砷、铅
按GB/T 5009.40规定方法检验。
4.3.2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方法检验
4.4 食品添加剂
按相应的方法检验。
4.5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方法检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样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
由检验部门自同一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在生产车间或成品库房随机样
品1000g,2500g。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
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食盐、净含量。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
a) 产品定型时;
b) 原辅料来源、生产工艺条件发生改变时;
c) 停产3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5.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该批产品合格;若有不合格项,允许在该批产品中两倍
抽样复检,如果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为不合格品。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标志
6.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6.1.2 产品运输包装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
b) 产品数量、规格;
c) 生产日期与批号;
d) 运输及贮存的注意事项;
e) 生产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f) 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
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贮。
6.5 保质期
产品保持期为12月。
范文五:复合调味料的使用
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群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群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菌群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DB11/515 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6 半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7 液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QB/T2640 咸味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分为调味酱(包)、调味油(包)、调味粉(包)、脱水蔬菜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2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6 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4.1.7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2640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4.5 单件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7 生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和外观,以鼻嗅、口尝的方法检查气味和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食盐
应遵照GB/T12457的规定执行。 5.2.2 总砷
应遵照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2.3 铅
应遵照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2.4 总汞
应遵照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5.2.5 水分
应遵照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5.2.6 氨基态氮
应遵照GB/T 5009.39 的规定执行。 5.2.7酸价、过氧化值
应遵照GB/T 5009.37 的规定执行。 5.2.8挥发性盐基氮
应遵照GB/T 5009.44 的规定执行。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应遵照GB 4789.2 的规定执行。 5.3.2 大肠菌群
应遵照GB 4789.3 的规定执行。 5.3.3 沙门氏菌
应遵照GB 4789.4的规定执行。 5.3.4 志贺氏菌
应遵照GB/T 4789.5的规定执行。
5.3.5 金黄色葡萄环菌
应遵照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5.4 单件净含量
应遵照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调味酱:感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调味油: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调味粉:感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氨基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6.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a).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批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供需双方发生产品质量争议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配料、按同一工艺流程、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5 抽样
在成品库中没批随机抽样5箱,每箱抽取10包,型式检验应在检验合格的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 6.6 判定规则
6.6.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
6.6.2 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6.2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一次;判定以复检结果为准,若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的销售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规定。 7.1.2 产品的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并符合相应的国家卫生标准。 7.3 运输: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和重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
7.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无异味的仓库,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贮。
7.5 保质期:符合本标准规定,在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