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十二条红线
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各部室、队组:
为了进一步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的落实,切实做好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工作,省煤炭工业厅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按照晋煤瓦发[2014]201号、阳煤政发[2014]105号、平煤字[2014]84号文件要求,现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生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各部门、队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十二条红线”的实施办法,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全面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切实做到瓦斯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触碰红线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通 风 部
2014年4月14日
范文二:十二条红线
第三条1.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及其他作业地点存在无风,微风或瓦斯积聚、超限的。
2.局部通风机存在无计划停电停风、盲巷未及时封闭或缺栅栏、警标的。
3.局部通风机无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及自动分风切换装置或发生循环风的
4.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未停止作业的。
5.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开关闭锁装置失效、未执行停送电制度或停电检修无措施、未挂警示牌的。
6.擅自甩掉开关三大保护及各类(照明、煤电钻、皮带)综合保护装置及水泵电机接地极的。
7.矿升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小绞车固定不牢靠或声光信号不完善、斜井防跑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及传动部位防护设施不齐全或不完好的。
8.防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缺失或不可靠、排水能力不符合规定,水文地质极复杂矿井排水泵无独立供电线路、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无双回路电源的。
9采掘工作面临时支护不到位、空顶作业或平行交叉作业、支护强度或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上下顺槽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10.锚网巷道大断面或交叉口无双重支护的。
11.矿井、采掘工作面出现透(突)水征兆、自燃发火征兆、冒顶征兆未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的。
1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除继续作业的。
范文三:十二条红线
十二条红线
(一)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的。
(八)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十)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范文四:瓦斯治理十二条红线
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
3、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风停电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4、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照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5、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抽采活动的,
6、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7、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鉴定)或认定,降低矿井瓦斯等级管理的。
8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9、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瓦斯、突出矿井仍进行生产建设的。
10、矿井未按照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11、矿井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12、未按规定提取使用矿井安全费用,导致矿井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13、
范文五: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高瓦斯及突出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1/12的。
十二是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导致瓦斯治理工程亏欠的。
晋中市煤炭工业局
落实省煤炭厅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1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所有地方煤矿及煤矿主体企业、煤炭工业局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煤矿主体企业、煤矿要完善各自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主要负责人总负责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主体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瓦斯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为瓦斯防治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体企业、煤矿要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有技术决策权、决定权。
第四条 煤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填绘符合实际的通风系统、通风网络等图纸,编制一通三防管理方面的制度、措施、台帐,矿井必须严格按照设计配置采掘工作面风量,回采工作面回风必须安装风速传感器,风速低于正常值时地面监控值班室能发出报警,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必须纳入闭锁测试范围。 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通风阻力测定,严格
检修维护通风设备设施,保证通风系统可靠、设备设施完好,严禁出现不合理通风,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凡矿井出现主要通风机不能正常切换、备用风机出现故障、负压异常升温、风量突然下降等矿井通风系统异常情况,矿井必须立即停止井下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原因未查明、措施未落实、系统未正常前严禁组织井下作业。
所有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主、备用局部通风机必须取自同时带电不通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电源。 严禁利用局扇风机解决工作面上隅角瓦斯。
第五条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
第六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设置符合实际的瓦斯检查地点和巡查路线,综放工作面应设置煤壁、架间、后溜、上隅角、工作面、回风巷等地点,井下回风巷机电设备安装地点、打钻地点、放炮地点、无人作业区域、密闭、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应加强瓦斯检查,特别是井下电气设备送电前必须检查瓦斯。严禁假检、漏检、谎报、瞒报。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和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或人为原因造成误报警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或一次2%以上瓦斯超限的必须全矿井停产整顿,同时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及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矿井组织专家进行瓦斯会诊。
第七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完善的瓦斯抽采达标工作体系,制定规范可行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实时对“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抽采工作面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或称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工作面采掘前严格进行抽采达标评价,编制出评判报告,报告由矿长、总工批准。
高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在投产前必须具备预抽瓦斯达标工作面。 矿井必须按照设计批准的抽采方法进行抽采,严禁擅自改变、减化抽采工艺。
瓦斯抽采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井,应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论证,论证能力仍不足的应及时完成矿井设备、设施的升级改造,否则按设备不达标进行停产整顿。
瓦斯抽采泵站及管路,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新安装瓦斯抽采系统严禁使用PE、PVC等高分子材料瓦斯抽采管路。现使用PE、PVC等瓦斯抽采管路的,必须严格执行晋煤瓦发【2012】1760号文件要求。
第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揭露煤层前必须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程序,严格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效果检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严格按照防突专项设计要求开拓底(顶)板岩巷,在岩巷内采用瓦斯预抽等方法进行区域和局部消突,使计划开采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瓦斯压力降到以下。
第九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建设施工前,必须委托资质机构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依据防突设计编制矿井开采方案,防突方案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必须经县煤炭工业局
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
按要求应做瓦斯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矿矿井在未批复前不得降低瓦斯等级管理。
第十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报警、断电值一律下调20%,实现超前预警断电。甲烷传感器、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按规定进行调校测试。 甲烷等传感器必须安设齐全、位置正确,瓦斯涌出异常等地点要增设甲烷传感器。受火区威胁矿井、开采自燃煤层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在相应地点安设CO传感器。各种传感器定期调校,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故障闭锁功能灵敏可靠,每10天进行断电试验。 所有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第十一条 现从事高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必须每三年进行一次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现从事瓦斯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经鉴定有升级为高瓦斯或突出矿井的,必须于鉴定批复之日起180日内提出评估申请。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
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矿井要严格执行双回路供电,严禁没有“MA”标志、不合格和已淘汰的机电设备入井,各种保护设施要做到齐全有效,严禁电气失爆。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要做到供电可靠,保证连续正常运转,杜绝无计划停电停风。
第十三条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不少于提取安全费用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中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