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保健食品标签规定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 说明书是指对产品名称、保健功能、保存条件与保质期、适宜人群与食用方法、生产者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产品名称、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注意事项、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联系方式。
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经营企业的名称、地址。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批号、净含量等。
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文字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和顺序一致。
(三)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 (四)计量单位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
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
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最大展示面积版面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等警示性内容。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角,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名称字体可大小有别,字体以面积计差异不得大于2倍,应当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除名称外,可以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应当与汉字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且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四)“不适宜人群”的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字体。
(五)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六)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七)保质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八)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销售热线、网络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 非独立销售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
用于运输、贮藏的外包装,其标签至少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或“保健食品”字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规格、贮藏方法、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保质期、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后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及其附件同时废止。
范文二: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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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品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颁布实施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一切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用定义如下:
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功效成分:指保健食品中产生保健作用的组分。
食品标识:即通常所说的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说明物。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作用、保存条件与期限、食用人群与食用方法,以及其它有关信息。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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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保健食品专用名称:表明保健食品的主要原料、产品物理形态、食品属性的名称。
保健食品作用名称:在保健食品名称中,用于表明保健食品主要作用的名称部分。
保健作用声明短语:以短语形式,对保健作用的简单介绍或描述。
第四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所有标识内容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应科学、通俗易懂,不得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
应与产品的质量要求相符,不得以误导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某一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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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不得以虚假、夸张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描述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动用。
第五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方式必须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各项标识内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标示于相应的版面内,当有一个“信息版面”不够时,可标于第二个“信息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必须牢固、持久,不得在流通和食用过程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
必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第六条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本《办法》附件1(参见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识内容及其标识要求)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其标示方式必须符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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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所规定的相应要求。
第七条凡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或标示方式不符合本《办法》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处罚。
第八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看称号
保健品仍是国外的最有名望,所以冒充伪劣保健品通常会盗取国内外知名品牌,因为称号一样或附近、包装类似,而报价又通常低于315防伪,消费者稍不留意就会上当受骗。以营养素弥补剂类为例,“钙尔奇碳酸钙D3”、“乐力复方氨基酸螯合钙胶囊”和“21 金维他”就常变成被仿冒的目标。值得一提的是,这三者均为OTC 药品而并非保健食品。
因而,当遇到标有保健食品“蓝帽子”标识的“钙尔奇钙片”、“乐力钙”或“21 金维他”时,均可直接判定其为冒充商品。
看标识
保健食品标识俗称“蓝帽子”象征,为天蓝色图画,下(或右边)有“保健食品”字样、商品同意文号及批阅部分,并按规则打印在商品包装的左上角。伪劣保健食品的象征多见过错格局有以下几种:榜首,单有“蓝帽子”图画和“保健食品”字样而其下(或右边)无同意文号和批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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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保健食品象征不是天蓝色,而是绿色、白色等别的色彩;第三,未按规则打印在商品包装的左上角,而是右上角或别的部位。
看文号
保健食品同意文号相当于商品的身份证,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网站能查询到该商品的注册称号、质料、保健功用、适用人群以及改变申请等一系列有关信息。可将同意文号输进上述网站进行数据查询,以判定真伪。
看功用
现在获国家同意的保健食品功用共有27种(可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如呈现下列状况,即涉嫌冒充伪劣商品:
榜首,呈现上述27种以外的功用或超越两种保健功用的商品;
第二,声称改进性功用的保健食品;
第三,运用“治疗”、“治好”、“效果”、“康复” 、“治疗”等词汇的商品,或以图形、符号等方式暗示前述意思的商品。
内地销售的正规进口保健食品必须贴有简体中文标识。中文标识上必须包含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成分、原产国家或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国内经销单位名称和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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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法等内容。
消费者购买进口食品时一定要到正规场所,并仔细查看中文标签上的相关内容,如果发现标签上的字体或内容不规范,就要谨慎购买。
市场上正规的进口食品都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和《进口卫生证书》。证书上的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都应与商品标识上的信息一致,否则可能是非正规进口食品。此外,在市场上销售的进口保健食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其保健功效及产品说明书也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获得批准后进口保健食品才能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市场上出售的没有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很可能是经过非正规渠道入境的,甚至可能是不法分子仿冒伪造的。这些身份不明的进口食品没有经过正规部门的检验检疫就进入销售环节,质量和卫生都缺乏保障,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消费者千万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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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选保健食品先看标签
不少人去买保健食品时,经推销人员一说,就云里雾里了。其实,保健食品好不好,不必听推销员的宣传,只要仔细看看标签,就会做到心中有数了。 认准保健食品的标志 保健食品在外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处应有明显标志图标,其图标形似一个蓝色小草帽,下面有“保健食品”四个字,还有批准文号、批准单位(如图所示)。 看标签,鉴别假保健食品 造假者往往采用形形色色的手法在食品标签和外包装上做手脚来迷惑消费者,非法取得高额利润。常见的不规范标签有以下几种: ◇用活动标签有的生产厂家将产品和不同日期的标签一起出售,让商家随卖随贴,甚至出售空白日期的标签,出售时用打号机随意标示生产日期,将所卖保健食品变成“永不过期的产品”。 ◇玩文字游戏将保质期写成3~6个月,如3个月后变质,消费者无法追究,但超过3个月仍可销售;也有的只写保质期,不写生产日期,消费者无法推断是否过期;还有的只写生产日期见××处,或见“包装内”,但难以找到;有的虽有保质期及生产日期,但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 ◇变换包装将过期的大包装化整为零,分成小包装,小包装上无标签,不标生产单位及地址,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用一个不过期的大包装盒样品来应付消费者。 ◇模糊用语外观包装精美,但生产单位及地址不明确,只写某省某县,或“香港出品”、“美国出品”。 编辑/李衍 liyan@cpcw.com
范文四:保健食品标签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八条 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未在标签上标注的其他内容,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 第十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可以对保健食品标签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注释。保健食品标签可以根据产品特性标注相应的内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中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
内容; (二)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者欺骗性的文字或图形; (三)“XX监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四)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五)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清晰、醒目、持久、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读,科学合法,字体和背景、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二)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标注涉及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的,应当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相一致; (三)除注册商标外,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和标签; (四)计量单位应当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五)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保健食品或保健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得以字号大小和色差误导消费者; (六)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中与生产日期、保质期相关项目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健食品标签同一最大可视版面(下同)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名称和批准文号。 (二)保健食品标志应当标注在版面的左上方,颜色为蓝色,当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三)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不得擅自添加其它的商标或商品名,应当在横版标签的上三分
之一或者竖版标签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四)应当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应当与汉字内容有直接对应关系,且书写准确,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五)注意事项和不适宜人群以及有特殊要求的贮藏方法的内容应当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示,字体不小于“适宜人群”字体。 (六)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的经营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名称、地址。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标注应当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地址一致。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及受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注册地和生产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分别标注。 (七)产品净含量及规格应与
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最大可视版面标注,且应与最大可视版面的底线相平行。一个销售单位内含有多个单件包装时,其包装在标注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注规格。规格的标注应由单件产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注件数,可不标注“规格”字样。单件保健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 (八)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按年、月、日或年、月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的标识应当清晰、准确。 (九)联系方式除标注邮政地址、邮编外,还应标注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 (十)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平方厘米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四条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在产品名称附近的同一版面上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并在标签及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中注明“补充某某营养素”,除此之外不得声称特定保健功能。 第十五条 在保证说明书和标签所标注内容完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明确标注项目的形式,合并标注相应的内容。合并的内容必须符合产品真实情况,易于理解,不得隐瞒需要标注的信息。 第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使用除产品名称外已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保健食品标签的右上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产品名称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保健食品,应当在保健食品标签注意事项中标注“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字样。 经电离辐射处理过的任何原辅料,应当在该原辅料名称后标明“经辐照”字样。 第十八条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的保健食品(如赠品、非卖品等)说明书和标签规定应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第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志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图案标注(见附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当在保健食品标志下方,并于保健食品标志紧密相连,清晰易识别。 第二十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1日起生产或进口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已生产销售的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范文五:保健食品评审专家教您选保健食品先看标签
摘要:随着国人经济能力和自我保健意识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食用保健食品。但现在的保健品市场就像百花园一样琳琅满目,各种保健品的广告、促销活动此起彼伏,令人眼花缭乱。如何选对一款适合自己或家人的保健食品成为了许多人头疼的问题。为此小编特地采访了咱们NUSKIN全球抗衰老科研顾问团(简称SAB)的保健食品评审专家金宗濂教授,他告诉我们,其实只要仔细看看保健食品的产品标签,就能做到心中有数了。
Q1:
保健食品的产品标签上包含哪些重要信息?
A:保健食品标签包含了保健食品标志、产品的原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任何保健食品都有一定的适宜人群,有的还标注不适宜人群,消费者在选择时应该也必须加以注意。2016年2月4日最新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还规定相关制定依据和技术要求应作为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的附件公布。
国食健字G20XXXXXX
Q2:
如何识别保健食品标志?
A:保健食品产品外包装上应有“小蓝帽”标志,标志下方为批准文号和批准部门。目前市场上存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卫生部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卫进食健字+(年代号)+顺序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国产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进口保健食品为“国食健字J+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
每个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只能对应一个产品。如果消费者在市场上发现一个批准文号对应多个产品的情况,务必谨慎。消费者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cfda.gov.cn)“数据查询”栏目查询产品的真实情况。
Q3:
如何通过产品标签判定保健食品真伪?
A:消费者若需购买保健食品,应到信誉好、证照齐全的正规销售场所或官方网站购买。购买时除要认准保健食品标志和批准文号外,还要仔细察看包装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如新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都会被贴上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码,“如身份证一样一件一码”,通过短信或登录“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都可以进行产品真伪的查询。
Q4:
保健食品的原辅料标示有什么讲究?功效成分的含量是越多越好吗?
A:普通食品原辅料是由多到少排列的,保健食品则是以配方各成分的重要性来排列。通过观察原辅料表,您可以清晰的了解您所食用的所有原料,包括功效成分是哪些,辅料是哪些。当然从中你也可以了解到你不想要的原料。比如说,如果一个人对蛋白质过敏,那么购买保健食品时一定要仔细看看,原料表中有蛋白类原料的绝不能买。
功效成分通过实验可以确认有效剂量范围,剂量越高并不一定说明效果更好,功效实验中常常发现有些成分过量食用时功效反而呈现阴性(即无效)。所以食用保健食品并不是一次性的多多益善,而是要连续适量的使用才能发挥最佳的保健效果。
Q5:
保健食品的保质期是怎么确认的?标签上标示的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吗?
保健食品的保质期是由保健食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数据双重确定的。在制定保健食品的保质期前,需要对保健食品进行稳定性评估、微生物试验、理化试验及感官检查等客观的质量变化分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1)明确规定了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贮存条件。专家表示,保质期是厂家向消费者做出的保证,保证在标注时间内产品的质量是最佳的。虽然过了保质期的产品不一定会发生质的变化,但专家仍提醒消费者不建议使用过期食品。
相信大家购买商品的时候,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已经成为首要考察的项目了,却往往忽略了“贮存条件”,事实上,这三个应该是好朋友。对于保健食品来讲,这点同样重要。举一个例子:某胶囊类保健食品的保质期明明是两年,可买回家才吃了两个月发现就变色结块了,是保健食品不合格吗?不一定,反省一下自己有没有遵循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果没有按照标示的阴凉干燥的贮存条件存放,那也只能吸取教训了。
最后金老师特别提醒大家留意保健食品标签上的注意事项和警示语,按照要求选购和食用。如: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宜超过推荐量或与同类营养素补充剂同时食用;含有硒的保健食品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