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家庭”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中的留影
“家庭”在中国传统法律发展史中的留影
,法学院 学号:0912968 姓名:汪鹏,
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公认的五大法系之一,在世界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可谓是一枝奇葩。
中国法制的历史不仅悠久,而且在中华民族的辗转相承中形成了许多鲜明的特色,其中“家
族本位”便是一个十分鲜明且有趣的特点。在这篇文章中我想就自己目前所学的谈谈中国传
统法律是如何体现中国法制史的家族本位特点的,由于学习中国法制史时间尚短,所谈必然
有所纰漏和不足,希望老师包涵,并期待老师能予以指导。
中国传统文化以家庭为本位、重视亲情伦理的特质,对中国传统法律产生过深刻的影响,
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中国传统法律都对“家庭”予以了充分的重视。在此我想从四个
方面进行总结,讨论中国传统法律“家族本位”特点的体现。
一、罪名的重视:一方面,从中国法制发展源头上来看,夏商周时期在罪名的设立
上就充分体现了对家庭的重视。由于夏商周时期中国法律发展处于起步价段,在法律和制度
方面的发展可以用原始和简陋来形容。但就是在这样的一个时期,中华民族对家庭的重视却
是毫不含糊。据《孝经?五刑章》所载,夏代“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相类似的,
《商书》有商汤“刑三百,罚莫大于不孝”的记载。这一句句“莫大于不孝”将当时统治者
对家庭的急切重视暴露得一览无遗,更从中华民族法制发展源头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对
“家族”因素的重视。
另一方面,在中国法制史中十分重要的“十恶”的罪名中,单就关
于家庭的就占有四条,分别是“恶逆”、“不孝”、“不睦”和“内乱”。值得引起重视的是在
“十恶”中维护统治者地位和权威的罪名也就是四条,并不比关于家庭方面的罪名多,由此
可见统治者把维护家庭看得有多么重要。
,注:“恶逆”是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
夫之祖父母、父母,“不孝”在行为性质上与恶逆一样~都是对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程
度更轻,“不睦”是指谋杀及卖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内乱”是
指强奸小功以上亲属~父祖妾或与之通奸。,
二、原则的遵守:立法原则上,作为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基本大法,周礼始终贯穿
着一条基本原则,即“亲亲”、“尊尊”。其中“亲亲”也就是要求“父慈子孝,兄爱弟敬,
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做到长幼有序,倡导以孝为核心,每个人都应该爱戴自己的亲属。
审判原则上,早在《礼记?曲礼上》中就有明确记载:“八十、
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也就是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和七岁
以下的幼儿即使是触犯法律也不用负刑事责任。“矜恤老幼”原则在中国西周时期就已出
现,在这方面的认识远比同时期其他国家的法律先进。我认为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并不是
中国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认识比西方进步,而是中华民族对家庭的重视异于其他民族,用
一句最经典的话解释就是“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因此,中国传统法
律才会在刑事审判上更加体恤老人与幼儿。
刑罚执行原则上,中国传统法律存在着极其特殊的一个制度:
“存留养亲”。如《后魏律?法例律》规定:“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
成人子孙,无旁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事实上存留养亲
制度并不只限于流放刑,徒刑犯与死刑犯在许多时期也拥有此项权利。刑罚执行可以因为
家有老人要供养而推迟,如果说这都不能体现中国法制的家庭本位特色,我想没有人会同
意吧。
三、量刑的差异:《大清例律》规定,“子孙杀祖父母、父母,妻子谋杀丈夫??均
凌迟处死;祖父母、父母故杀子孙,杖七十,徒一年半。”仔细分析该条规定可知两点:第
一,子孙若杀祖父母或父母,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判处凌迟,不管罪过在谁,没有任何特例;第二,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才判杖刑和徒刑,即表明若是祖父母、父母过失杀死子孙的,可以“勿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在伦理道德上我不反对这样的规定,但若真的将之应用于实践我想那将是十分可怕的,相信有一定法律素养或是生活阅历的人都会明白我为什么这样说。
前面的一个例子是我认为在中国传统法律中比较不合理的规定,当然关于亲属相犯问题中国传统法律中也有比较合理的、甚至可以说是我们应该考虑借鉴的规定,比如“准五服以治罪”的罪行适用原则。该原则最早确立于西晋的《泰始律》,是指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依据“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原则定罪量刑。这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代我国法律可以考虑予以借鉴(事实上,当今的日本法律中就有关于“卑杀尊属”的规定)。
五、婚姻的附属性: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婚姻是只是家庭的附属品。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婚姻的定义,《昏义》里有两句最古老、最典型的界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可见,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之延续及祖先之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
因此从西周开始,法律就明文规定婚姻就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否则婚姻关系不成立。细细分析可以发现除了最后一项亲迎,其他的程序都不需要(或者更贴切的说是不允许)婚姻双方当事人插手,即婚姻是家庭包办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自主选择的自由,而这一“合法权利”便是中国传统法律授予的。而婚姻关系的解除,西周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细细研究便可发现丈夫能或不能休妻,很大程度上仍然受到家庭的制约。比如“七出”中的“不顺父母”、“无子”等,在“三不去”中更是将“有更三年丧”作为限制丈夫休妻的理由。在伦理道德的层面上这些规定是否合理我们暂且不管,但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将个人的婚姻基本上完全纳入了家庭的控制范围。这些规定内在地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对家庭的重视,并且凸显了中国法制“家族本位”的特点。
总所周知,中华民族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因此缺失宗教情结的中华民族对家庭的重视程度是其他民族无法理解的。深刻体会中华民族的“家庭情结”及中国法制“家族本位”的特点有利于我们学习和理解中国法律制度史的发展,例如在学习中国古代“同居相隐不为罪”原则时,站在当代法制角度是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律能规定亲属包庇,藏匿犯罪者甚至是向有罪的亲属通风报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用负刑事责任。但当我们将中华民族古已有之并且是十分浓厚的“家庭情结”与之相联系,那么就会发现这种看似荒诞的法律条文其实也是可以理解的。
范文二:“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每一个阶段的发展,都和当时儒家思想的发展相适应并受着它强烈的影响与制约。儒家人性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而“性善论”则是儒家人性论的核心和精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影响深远。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意即绝大多数人先天的秉赋和性情相差无几,但经过后天的习染,有了善恶之分,慢慢相去甚远。再加之其一贯提倡的“仁”,可以看出孔子具有明显的性善倾向。孟子本于孔子而又有所发展,明确提出了“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1〕认为人性本善,犹如水性天然就下。在“性善”的基础上,孔孟把诱发人内心固有的良知、善性看作是治国最根本的途径,认为人性本善,所以,人具有自力奋斗、自我救赎的可能性。而善性的不断推动,则使人能不断地把自我生命推到一个新的境界。这样,人之拯救的最根本的力量源泉在于自己,在于人自觉自愿为善的本性,自然在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时,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性规范是不重要的。于是,孔孟在道德与法律之间选择了道德,极力提倡“德治”,力求发挥道感化作用来缓和社会矛盾,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宁,把教化放在首位,并认为是比刑政更为优越的统治方法,并进一步指出德礼教化能从根本上禁绝犯罪,是预防犯罪最彻底的方法。基于性善,孔孟虽轻视法律的作用,但也并不否认法律的必要性。由于人性常变,道德教化不可能独当此任,便需要法律的辅助了。如孔子在听到郑国统治者“尽杀符之盗”的消息时说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以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2〕这里体现了宽猛相济、道德与刑罚并重的思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总是把德礼教化作为主要手段,而把政刑作为辅助手段,其作用和目的是促进德化。然而,法律的辅助作用应该是正辅,不能与德礼教化的宗旨如仁爱、宽惠相违背。在刑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于是,孔孟在刑
罚的适用原则上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主张“省刑罚”、“薄赋税”。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也是儒家与法家在法律
思想上对立的重要标志之一。对法律作用的相对轻视,使儒家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礼治,在德与法的关系上强调德治,在人与法的关系上强调人治。“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儒家基本的法律观,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模式,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正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所以孔孟的性善论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基础。
RE:“性善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发展的影响(海门电大11秋行管本科 沈蓓蕾 1132... 作者:张璇 发帖时间:2011-11-11 13:35:46
因为相信人性本善,所以人治才有可能被普遍接受
范文三: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
中国传统法律的产生、发展与演进历程
华裔人类学家张光直在《中国青铜时代》一书中认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两种类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会的演进以突破性方式为特征,另一种是非西方式的,社会的演化进程是连续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国文明最具典型。比较中西国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国国家的形成并不是如同古希、罗马那样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也不是表现为调和旧贵族与平民的冲突,它有自己的发展道路。随着原先部落社会的平等原则被打破,社会出现了“分层”,男子的劳动在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主要生产部门中占据主导地位,少数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资料、资源,这些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权,在金字塔型的权力结构中,位于顶端,是最高的权力中心和主宰,所谓“帝,天神也”,“执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风雨所至,莫不从服”[1]《说文》中也说“帝、谛,王天下之号也”,可见,中国国家前的这种组织结构明显与以“民主”、“平等”为组织原则的西方部落联盟不同,它没有相应的权力或机关可以与之抗衡,由于国家的产生没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与国、政权与族权混然一体,融为一炉。这种独特的国家演进模式,对中国法律有重大影响,致使中国法律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统治,具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此外,战争对中国法律的产生也有重要影响。我国史前的“五帝”时期,社会极不平静,不同血缘、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间的冲突、战争经常发生,为了争取胜利,调整在战争中所发生的长官与士兵、士兵与士兵、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在战争中往往要颁布一些誓词、军纪、军令,《汉书.
刑法字》认为“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国《说文》解说中,法的古体为“ ”,古法音废,废、法往往通义,废有废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为伐,具有攻击、惩罚的意思。“刑始于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这种传统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后,对中国法都有重要影响。在奴隶社会,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2]
此阶段基本上是用血缘来确定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国法和家法的两重性,或者说宗法就是国法。习惯法还起着很大作用。进入封建社会,中国法律的发展,经历了确认、成熟、发展和解体的几个阶段。
战国李悝著《法经》六篇,打开了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先河,但将《盗法》和《贼法》列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指导思想影响,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重罪名,重刑罚,重打击的格局。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当数先秦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3]
法家“法治”理论的哲学基础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和发展进化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本性,这种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范,所谓“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行”[4]秦统一中国,第一次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制, 围绕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进行统一的法律调整,改法为律,从此法称为律,如《秦律》、《汉律》等。汉初,倡行黄老之学,与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被统治者采用,引礼入法,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开始占统治地位,法律下降到从属的次要地位。历史进入唐代,中国封建社会达到了兴盛时期,法制趋于完备,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5]这标志着礼法结合以法典的形式稳定下来,
封建法制趋于完备。在宋时,随着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严重,统治阶级全面强化专制主义集权,皇帝颁发的敕令是最有权威的法律,编敕成了最经常、最重要的活动。到元时,大多法规是条格汇编、律令判例混为一体。内容庞杂,结构松散。明时,法律出现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加强对经济领域的立法,如制定了盐法、茶法、税法等门类。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广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谕令是最主要最经常的法律,单行条例也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关后,随着阶级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现了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加强,如《蒙古律例》《回疆则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于君主专制主义日益发展,导致法律成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渐渐走向它的尽头。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封建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西方资产阶级“法治”(Rule by law)理论被介绍到中国。
特别是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输入大陆法系以来,中国传统的法律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发展开始与世界法制的发展连结起来。法律中才出现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等部门的分类。在此法律的演变过程中,围绕中西法文化的“体”“用”问题,有过激烈的争论,值得一提的是,梁启超极力宣传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认为中国贫穷、落后、软弱的根源是历代统治者长期推行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则日密,政权则日夷,君权则日尊,国威则日损。”[6]“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孙中山以西方“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民主共和等先进思想为武器,对封建政治制度和传统的法律学说也进行了彻底的清算。他认为中国的出路在于推行民主法治,他大声疾呼:“国于天地,必有与立,民主政治赖以维系不敝者,其根本在于法律,而机枢在于国会。必全国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举措有常轨,必国会能自由先例其职权,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谓民治,所谓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说我们要承认“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得多”[9]应该“取欧美之民主以为模范,同时仍取数千年旧有文化而融贯之”。但由于资产阶级先天的软弱性、妥协性以及封建专制主义的顽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担最终还是落到无产阶级的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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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史记、五帝本记》
[2]《汉书. 刑法字》
[3]《慎子》佚文
[4]《韩非子.八经》。
[5]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序》
[6]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一, 第96页
[7]]梁启超《中国法理学法律史论》中华书局1989年版文集十五, 第43页。
[8]《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480页.
[9]孙中山《中国现在和未来》
范文四:传统中国的法律图景
传统中国的法律图景:正史与律文背后——对《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的初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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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法网络学堂 时间:2008年3月6日16:47
编 辑:zhao
周平
一、探求正史与律文背后:当代学者的努力与尝试
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在20世纪的发展,得益于薛允升、沈家本、程树德、杨鸿烈等人对正史与律文的考订、梳理。他们构建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基础,形成了一套传统的研究方法。刘广安:“二十世纪中国法律史学论纲”,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第3~12页;王志强:“略论本世纪上半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方法”,载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1~338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当代的国内学者在这一领域很难超越前贤的研究成果。(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当代学者未能承继有清一代朴学的遗绪),如果有,则主要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依据新的理论对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重新加以解说;其二是依据考古材料及古文献的重新发掘对他们的研究作出些修订。第一方面的努力如一些学者在马列主义指导下的重新解说,如法文化史的研究等;代表性的成果有:蔡枢衡著:《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修订版等。第二个方面的努力典型如对《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研究等。但对当代学者在中国法律史的传统路径上的研究构成最致命的打击并不在此,而是对传统研究的基石——正史与律文的怀疑。就正史,早在本世纪初,梁启超先生即说,“二十四史非史也,二十四姓之家谱而已”;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卷,第96~105页;1997年春季卷,第107~117页。就律文,如“八议”自唐以降历朝刑法典固莫不予以保存,清代历届刑律亦莫不保有此制,实则《大清会典》早已声明八议之条不可为训,虽仍其文,实未尝行。而雍正六年且有明谕申述此意。此类情况并不限于清律 。王世杰语,转引自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载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
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217页。由此进而怀疑:如果说这幅以正史与律文为素材构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图景并非虚幻,至少也只是片面真相。正是这一怀疑,进而为探讨中国古代法制的真实和全面的图景,导致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某些显著变化。以下论述参考了以下著述:黄源盛:“近五十年来台湾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载东吴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编:《中国法制比较论文集》,1992年版,第77~100页;[日]滋贺秀三:“日本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载中国法律史学会编:《法律史论丛》(第3辑),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94~304页;[美]高道蕴:“《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导言”,载[美]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4页。
(一)就论题而言,研究者们从正史与律文的考订、梳理转向了对法律运作的现实的考察,对法律的社会面相的考察。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对司法审判的研究。如贺卫方先生所说,“真相藏身于浩如烟海的司法判决之中,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够发现法律究竟如何被解释、被曲解,甚至被置之不顾。”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载贺卫方著:《司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217页。在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黄宗智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郑秦的《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滋贺秀三等人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何勤华的《清代法律渊源考》及徐忠明、贺卫方等人的论文。[美] 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郑秦著:《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王亚新、梁治平编,[日]滋贺秀三等著:《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何勤华:“清代法律渊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2期;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载贺卫方著:《司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217页;徐忠明:“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
2.对司法官僚、知县衙门的研究。主要有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戴炎辉的《清代台湾之乡治》、郭润涛的《官府幕友与书生——“绍兴师爷”研究》、吴吉远的《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高浣月的《清代的刑名幕友》、陈景良的《士大夫与宋代法律文化》及夫马进等人的论文。另外,张伟仁先生的长文《清代的法律教育》亦可归入这一主题。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戴炎辉著:《清代台湾之乡治》,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年版;郭润涛著:《官府幕友与书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吴吉远著:《清代地方政府的司法职能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年版;高浣月著:《清代的刑名幕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景良著:《士大夫与宋代法律文化》,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1996年,未出版(可参见陈景良:“文学法理,咸精其能——试论两宋士大夫的法律素养”,分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卷;1997年春季卷);[日]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89~430页;张伟仁:“清代的法律教育”,载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5~247页。
3.对民间习惯、民事契约的研究。主要有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杨国桢的《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朱勇的《清代宗族法研究》、滋贺秀三的《中国家族法原理》以及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人的论文。白凯与黄宗智编的《清代与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法》中的一些论文也可以归入此类。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杨国桢著:《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朱勇著:《清代宗族法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日]滋贺秀三著:《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日]寺田浩明、[日]岸本美绪等人论文可见梁治平、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美]白凯、黄宗智著:《清代与民国时期中国的民法》(Kathryn Bernhardt & Philip c.c.Huang, eds.1994. Civil Law in Qing and Republican China. Standford, Calif.: Standford University Press),未有中译本。
4.另有一些总体性的研究不易归入以上之类。主要有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布迪·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等。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重印;[美]布迪·莫里斯著:《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二)就材料而言,大量的文献档案被发掘或重新得到利用,很多的学者整理出版了一些重要文献和相关的研究成果。具体而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牍秘本、“县官”手册。如郭成伟、田涛点校的《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华书局出版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在某种程度上也可归入这一类,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其他如各类《政书》、《牧令书》、私人笔记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利用。
2.对官方档案材料的挖掘、整理、利用。如张伟仁对台“中研院史语所”所存清内阁大库原藏清代法制档案的整理研究(见张伟仁著的《清代法制研究》)、戴炎辉对台湾淡水分府与新竹县档案的整理、四川省档案馆对清代巴县档案的整理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所藏之清代宝坻县档案和乾隆朝刑科题本的整理研究。已整理出版的有:张伟仁著:《清代法制研究—
—中研院史语所现存清内阁大库原藏清代法制档案选辑附注及相关之论述:辑一:盗案之初步处理及疏防文武之参劾》(共3册),史语所集刊之76, 1983年版;《清代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另对清《刑案汇览》的研究亦相当集中。瞿同祖著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和[美]布迪、莫里斯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两书是其中的代表作品。
3.对社会调查资料的整理利用。主要集中在1930年民国司法行政部编订印发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仁井田升根据日军侵华时期南满铁道株式会社调查部1940年到1942年间的调查编成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日本岩波书店1952~1958年版,共6卷)和戴炎辉等人调查整理的《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台北法务通讯社1979年再版)。
4.另外,近年亦有利用话本小说、戏曲杂剧等通俗文学材料的研究成果出现。主要是徐忠明的系列论文,重要的有:“包公杂剧与元代法律文化的初步研究(上、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卷、1997年春季卷;“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10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清官司法”,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3期。
(三)研究范式、角度与方法论的变化。这与整个学术潮流的变迁、与其他学科的发展扩张有密切关系。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中国中心观或法学研究本土化。所谓中国中心观的研究取向,依柯文的说法即:(1)从中国而非西方着手来研究中国历史,并尽量采取内部的(即中国的)而非外部的(即西方的)准绳来决定中国历史哪些现象具有历史重要性;(2)把中国按“横向”分解为区域、省、州、县与城市,以展开区域与地方历史的研究;(3)把中国社会再按“纵向”分解为若干不同阶层,推动较下层社会历史(包括民间和非民间历史)的撰写;(4)热情欢迎历史学以外诸学科中已形成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巧,并力求把它们和历史分析结合起来。柯文著:《在中国发现历史——中国中心在美国的兴起》,林同奇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5页。所谓法学研究本土化,即不能仅满足于以西方的理论框架、概念、范畴和命题来研究中国,应注意在研究中国的现实的基础上,总结中国的经验,认真严格地贡献出中国的法学知识。苏力:“法学研究的规范化、法学传统与本土化”,载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1~219页。就中国法律史研究现状而言,具体表现如:对现代/西方法律概念应用的谨慎,尽可能地使用、提炼本土历史概念;对从西方历史经验中提炼的理论框架保持足够的警醒并予以反思,在对具体历史的研究中已不满足于简单地搬用西方理论和思想,如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社会/第三领域/国家三元结构与家——国——天下的同心圆结构的争论等。即如黄宗智所说,“寻找符合中国实际的概念和理论”。[美]黄宗智:“中国
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 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383页。
2.研究角度及方法的多样化。从研究角度而言,从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或称观念的社会史)切入的研究著作逐渐增多;从研究方法而言,社会学、文化人类学、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学)、哲学阐释学、语言学、后现代主义学说等理论方法都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中得到体现。具体而言如:“大传统”、“小传统”的区分,“地方性知识”等源自文化人类学;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同情的理解”的哲学阐释学渊源;对本土概念、理论的强调以及对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框架的批判出自后现代主义对普适真理的颠覆等。
这些变化或多或少地体现在当代一些出色的中国法律史的论著中,反映了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者们的努力和尝试。这些论著中有几本相当出色,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里程碑式的作品,如黄宗智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等。下文拟着重分析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
二、《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的初步阅读
(一)概要
该书是黄宗智先生所提倡的结合经济史、文化史和社会经济史、利用诉讼档案来研究清代以来的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成果。[美]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在该书中,黄宗智首先利用《满铁惯调》关于村庄一级民事纠纷的实地调查资料重建了那些民事诉讼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第2章),[美]黄宗智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以下引证均在文后括注页码、章节,不另行注出。并阐述了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民间调解(第3章),之后还对从1760年至1850年间四川巴县档案、1810年至1900年间河北宝坻县档及1830年至1890年间中国台湾淡水分府与新竹县档案收集来的628件民事案件的具体分析将之区分为正式受审的221件及初告一状以后在庭外通过民间调解成功处理的126件及264件记录不完全的案件(附表A.3)。该书第4章通过对正式受审的221件的案件分析指出其中有192件(占87%)皆经由知县明确通过法律、依据大清律例作出判决的,只有11件案子(占5%)确由知县用法律以外的原则仲裁处理,当事双方都在各自的要求和利益上做了些退让(第78页),从而认为清代民事审判并非像想象的那样是州县长官的“教谕式的调解”,[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3页。而是根据法律频繁并且有规则地处理民事纠纷。之后黄氏通过对清代诉讼三
个阶段的详细分析,指出了628件案件中,确知有126件是在初告一状之后在庭外由民间调解成功地处理的;此外,在264件记录不完整的案件中应有半数左右亦属未经堂审即得以调解的,即通过半正式途径解决争端的兴许多达258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构成了黄宗智所说的清代纠纷处理中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第三领域(第5章)。上述对诉讼档案的分析对一些传统的中国法律史观念提出了挑战。譬如,清代法庭是不是真的很少审理纠纷?好人是不是不打官司,而法律诉讼的增多只是由于奸诈之徒和邪恶的衙门胥吏的无中生有、挑唆渔利?县官是不是偏向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他是否更像一个调停者而不像是一个法官?从而如何理解诉讼档案与传统观念间的差距构成了以后几章的主要内容。黄氏首先区分了清代民事调判制度的两种形式:产生于一个相对简单的小农社会背景的宝坻——巴县形式与一个社会分化、结构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的淡水——新竹形式,并将之主要视为由社会结构的变迁导致的纵向(历史的)变化(第6章)。之后又从诉讼的规模、民事诉讼费用、“衙蠹”及当事人的抉择与策略分析解释了清代民事诉讼的实际并非是我们观念中所想的那样极端(无讼/滥讼,清官/衙蠹,良民/讼棍等)。事实上,打官司者不在少数,而且是抱着解决民事争端、保护自身财产和合法权益的合法目的,地方衙门多是按习惯标准收费等(第7章)。再次通过对县官“手册”的重新阅读证实了上述律文正史与法律运作现实的差异和背离,指出了州县官们的活动中德治文化与实用文化的双重影响,或称“实用道德主义”。即作为儒者,清代州县是道德家;作为官吏,他们则也是讲实际的人。律文正史与法律运作现实的差异背离集中地在州县官长们的身上得以体现(第8章)。最后,黄宗智则从马克斯·韦伯的概念体系出发,将清代法律界定为实体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矛盾性结合,并将之放在“世袭君主官僚制”的政治制度背景下世袭君主统治决定了官僚机器应尽量简单,避免多层化、限制国家机器对社会的深入程度、以免颠覆建立在个人依附基础上的控制,官僚制则要求制度的成文化和规范化、常规化的行政管理和规章制度。认为清代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可以看做是“世袭君主——实体的”表达和“官僚——理性的”实践的一个结合,德治主义和实用主义纠结在清律、县官和地方政府的实践中,权利在理论上被否定但在实践中得到保护(第9章)。
该书的成功之处、富有新意之处甚多,如对诉讼档案的利用及深入细致的考察分析;对天理、国法、人情在清代纠纷处理的非正式系统——民间调解与正式系统——州县审判中的不同理解的区分;对州县衙门审判与民间调解之间的互动——第三领域的描述和探讨;对诉讼规模、费用和当事人的抉择和策略的探讨;从对清代法律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及相互影响的分析描述中提示清代法律的整体图景等。本文就此从略。
(二)对具体论断的一些怀疑
事实上,在该书中,黄宗智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值得怀疑之处。
其一,黄宗智认为清代处理纠纷的正式系统即州县审判基本上是明确通过法律、依据大清律例作出判决的。黄宗智本人亦承认知县作判决时很少援引具体的律例条文。但黄宗智认为“虽然县官判词中并未具体引用律例,但只要细读一下这些判词,并同时参照大清律例的有关条文,便会发现,它们的法律依据是无可怀疑的。各个案件归属的律例虽然在判词中未经言明,但事实上大都是显而易见的。”(第87页)事实是否如此?或者所谓的依律例判决是否可以视为县官依据其自身的知识观念所作出的判决?其理由是:(1)清代县官并不能被认为是掌握专门知识的法官,他们的律例知识极为有限,据张伟仁的研究,清代官员或因满人身份、或因科举中式、或因恩荫、或因捐纳而任职,事先受过法学教育的很少,他们的法学知识大多得自在职历练,这种历练的成果亦难预期,即使是若干负担重大司法责任的官员在任命之时,似乎亦未要求具备法学素养。张伟仁著:《清代的法律教育》,第177页。(2)其次,大清律例的有限的条文是否足以应对清代的民事诉讼案件?黄氏所引证的律文总计为32条(即律78、93、95、99、101~117、149、152~156、275、312、344、366~367条文,另有336条为诬告,黄氏书,第79~99页),且若细加推究,除去婚姻部分,事实上主要是律93条“盗卖田宅”、95条“典卖田宅”、78条“立嫡子违法”3条而已,其他如律149条涉及“违禁取利”、312条为“威力制缚人”、336条为“诬告”。黄宗智提及了例的大量增加,但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被提出者寥寥。(第79~99页)(3)再次,正如黄氏本人所称,律例(尤其是律)是官方儒家德治主义的表达的典型,而官吏则同时是熟读儒家经典的道德家(第196页),因而所谓的依律例判例在某种程度上毋宁说是依据儒家道德伦理的判决。这一点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贺卫方:“中国古典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载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8~217页。
其二,处理纠纷的非正式系统——民间调解的调解依据是什么?在这一点上,黄宗智采用了与前述“县官严格依律例判决”反差极大的说法,黄宗智认为在民间调解中,调解的依据纯然是妥协至上原则及世俗和常识意义上的是非对错,是通过妥协来维护相互间的友善关系(第66页)。黄宗智的说法事实上否定了有一相对确定的民间习惯法的存在。而这是令人不大容易接受的。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其三,介于民间调解与官方审判之间的清代纠纷处理的第三领域中,纠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在黄宗智的解说中,在第三领域,纠纷是在当事人及有关调解人员对县官批词中难得见到官方律例的表达(第110~114页),当事人及有关调解人员的猜测而得的究竟是什么?
是县官最终判决的依据抑或仅仅是作为儒者通常的厌讼态度?似乎后者更易让人信服。以黄宗智对妥协至上的息事宁人的强调,及其在有关第三领域纠纷处理的论述中不见有世俗和常识意义上的是非观念的说法,民间习惯法在此显非调解的依据。如此,决定调解结果的依据仅仅是当事人在权力网络中的地位差异而已。
其四,上述的问题与黄宗智所采用的法律概念密切相关。虽则黄宗智的研究基本上是一社会史的研究,但黄宗智却并没有采用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法”的概念,而采用了一个规范实证主义的法律概念,即作为规则的法律只存在于大清律例中。正是由于这一点,在黄宗智的第二领域(民间调解)与第三领域中并不见有法的存在,而仅仅是权力网络而已。而如果将法律界定为一定群体共享的规则知识、观念,则兴许可以整合黄氏著述中的上述疑问。县官的判决依据乃官僚阶层共享的关于儒家经典及官方表达(律例)的知识;民间调解中“地方性知识”得到较充分的运用;第三领域则是上述两种知识系统的相互冲突、平衡、妥协、吸收的空间。当然,这两种知识并非截然有别,但确乎存在“分工”上的区别。梁治平:“习惯法与国家法”,载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7~140页。另外,在纠纷的处理中,并非是依据确定不疑的规则的衡量,而是相对模糊的“知识”的运用。
(三)关于该书研究框架的讨论
在黄宗智的这一著作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三领域”与“表达与实践”的运用了,这既是本书的成功之处,同时也是值得深究的问题。
1.“第三领域”概念的虚化。“第三领域”这一概念出自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并被黄宗智寄予厚望,以构建其研究框架。在《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一文中,黄氏将第三领域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并列,构成“国家/第三领域/社会”的三元模式以超越传统的从西方观念中抽象出来的“国家/社会”的二元模式。[美]黄宗智:“中国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载邓正来、[英]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420~443页。但正如梁治平所批判的,黄宗智所谓“‘第三领域’有关的各种制度、活动和人物里面,究竟有什么具有如此确定的内容和特征,以至能构成一个介于社会与国家之间而又独立于两者的另一个领域?他的‘社会/第三领域/国家’的三元模式,是以(与二元论者)同样的关于‘社会’和‘国家’的假设为前提,据此假设,‘社会’与‘国家’乃是相对峙的不同质的实体,从而使研究者过分夸大了所谓的‘正式的’法律与‘非正式的’法律间有差别和对立”。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15页。黄氏本人在这本新著里显然
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这本新作中,黄宗智对“第三领域”的概念使用相当谨慎和有限,只将之界定为介乎民事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纠纷处理方式,界定为诉讼中的一个具体阶段,从而“第三领域”的概念被虚化,不再有理论分析意义。事实上,“第三领域”的概念如果从这本书来看,已被黄宗智放弃。笔者怀疑,“第三领域”概念的虚化可能与其分析力度不够有关,至少在黄宗智的这本书中,被有限使用的“第三领域”中,国家审判与民间调解如何具体的冲突、合作、互动、融合并未得到清晰地整理,并没能将之扩展到介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独立的实体地位。至少,“第三领域”的概念在该书中的运用远不能令人满意。
2.“含糊”的表达与“混乱”的实践。在“第三领域”概念被放弃之后,黄氏推出了“表达与实践”的概念,这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第三领域” 概念蕴涵“‘国家’与‘社会’为相对峙的不同质的实体”的指责。虽然,对“表达与实践”概念的运用构成了这本书中许多精彩的篇章,如“从县官‘手册’看清代民事调判”(第8章)等。但这一对概念的运用亦未能尽如人意。其一,“表达与实践”这一对概念实际上只说明了第一领域(州县审判)中的官方表达及官方实践对表达的背离,并未能涉及第二领域(非正式系统的民间调解)及介乎州县审判与民间调解之间的第三领域。虽然黄宗智区分了官方表达与民间表达,[美]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经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载《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0页。但从这本书中我们并未得到一个民间表达的具体可见的图景。另外,民间实践是否存在,是什么样的实践,民间表达与民间实践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特别是在第三领域中,是谁的表达、什么样的表达、谁的实践、什么样的实践在影响着纠纷的处理,这些表达与实践又存在什么样的关系?黄宗智并未予以说明。其二,在该书中,表达与实践都是多层次的概念。就官方表达而言,既存在着大清律的表达,亦有大清例的表达(黄宗智认为,固定不变的律文是道德与意识形态的说教,例则是力图为解决实际问题和纠纷提供实用和恒常的指导,第216页),还有州县官僚的表达(德治文化与实用文化的结合,第196页)。实践的多层次在黄氏的书中是隐藏的,即多种不同的官方表达主要是在州县审判的实践中得到遵从或背离。黄宗智同时提及了官方表达在民间实践中的影响(第63~64页)。在多层次的表达与实践中,各层次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各层次内的表达与实践又是一种什么关系,实践对表达的形成是否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即实践是否仅仅是对表达的依从或背离),什么样的影响?黄宗智同样也未予说明。在此处,黄宗智面临一个两难困境,一方是“含糊的”表达与“混乱的”实践;另一方则是细致深入地对上述问题予以说明,而如此则“表达与实践”的概念将面临丧失其分析意义的危险并最终如“第三领域”一样不得不放弃。黄氏最终选择了前者。
黄氏采用“表达与实践”的概念,放弃“第三领域”概念虽可避免将“国家”与“社会”视为相对峙的不同质的实体的指责,却因无力深入探讨民间表达与民间实践,最终放弃了“社会”。至少,“表达与实践”的概念并没能清晰地说明第二领域、第三领域。这样一幅清代法律图景至少不能说是相当完整的。
三、简短的结语
上文对黄宗智先生作品的评论也许过于苛刻了,但这并不能抹杀这部作品所应具有的里程碑式的地位,并不能抹杀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法律史研究者们的努力与尝试,以及这些研究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一领域的研究有望描绘出古典法制的全景图,有望为其他领域、学科贡献出自己的研究概念、范畴和理论分析框架。
范文五: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
中国传统文化的发展
姓名 薛艳军 指导教师 张燕
(吕梁高级实验中学理科1415班 山西 离石 033000)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中华民族的史
遗产在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
关键词 传统文化,传承与弘扬,汉字,演变。
传统文化和美德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加强中华优良传统文化建设,是不断满足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自觉主动地推动文化
发展繁荣。传统文化和美德对于丰富人的精神生活,提高人的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时代,传统文化和美德与经济政治相互交
融、与现代科技紧密结合,日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让优秀传统文化美德走
进生活。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漫长发展进程中积淀形成的中华优秀传
统文化,是凝聚中华民族的强大精神纽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而要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焕发蓬勃生机、展
中国传统文化的演变过程包括一下几个方面:文字,服装,节日,武术,音乐,曲艺等 一:中国传统汉字的起源与发展。 现独特魅力、实现创新发展,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让优秀传统文化走进新生活。 等。 汉字是世界上使用时间最久、空间最广、人数最多的文字之一,经历了6000多年的变
化,其演变过程为:甲骨文---金文---小篆---大篆---隶书---楷书---行书、草书。汉字的
创制和应用不仅推进了中华文化的发展,而且对世界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约在
距今六千年的半坡遗址等地方,已经出现刻划符号,共达五十多种。它们整齐规范,并且有
一定的规律性,具备了简单文字的特征,这就是汉字的萌芽。汉字形成为系统的文字是公元
前16世纪的商朝。在商朝早期,就是甲骨文的出现。甲骨文是刻在龟甲和兽骨上的古老文
字。在商代,国王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要占卜, 甲骨就是占卜时的用具。 占卜的人或者
叫巫师,把自己的名字、占卜的日期、要问的问题都刻在甲骨上,然后用火炷烧甲骨上的凹
缺。这些凹缺受热出现的裂纹就称为“兆”。巫师对这些裂纹的走向加以分析,得出占卜的
结果,并把占卜是否应验也刻到甲骨上。经过占卜应验之后,这些刻有卜辞的甲骨就成为一
种官方档案保存下来。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的文字,为后世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
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汉字的演
变过程是汉字字形字体逐步规范化、稳定化的过程。小篆使每个字的笔画数固定下来;隶书
构成了新的笔形系统,字形渐成扁方形;楷书诞生以后,汉字的字形字体就稳定下来:确定
了“横、竖、撇、点、捺、挑、折”的基本笔画,笔形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各个字的笔画
数和笔顺也固定下了。一千多年来,楷书一直是汉字的标准字。 甲骨文是一种成熟而系统
的文字,为后世的汉字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后,汉字又经历了铜铭文(金文)、小篆、隶书、
楷书等形式,并一直沿用至今。汉字是以象形字为基础,以形声字为主体的表意文字体系,
总数约有一万个,其中最常用的是三千个左右。这三千余个汉字可以组成无穷多的词组,进
而组成各种各样的句子。汉字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使用人口最多的文字之一,是一种表意
体系的文字。同其他名族一样,如英国,别看他们说的是英语,英语也是根据汉字推理出来
的,没有汉字哪来的英语。汉字在于每一个字是行,意,义三者的统一体,所以汉字就成为
二:中国传统服装文化。 聋哑之人沟通的重要途径,当然也可以用手笔画。所以汉字被永久的保护而传承下去了。 在遥远的古代,人类穴居野处,过着原始生活。那时,人们只知道用树叶草葛遮挡烈日,
防御虫蛇的啃咬,风雨的侵袭,保护身体。或者是为了猎获野兽,把自己伪装成猎物的模样,
如头顶兽角、兽头,身披动物皮毛,臀后拖着长长的兽尾,以便靠近目标,提高狩猎效果。
后来,才逐渐懂得用猎获的赤鹿、斑鹿、野牛、羚羊、狐狸、獾欢、兔等野兽的皮毛把身体
包裹起来御寒保暖,即古人所谓的“衣毛而冒(覆盖)皮”(《后汉书·舆服志》)。而这种完
全出于实用的考虑,正是人类衣服和装饰产生的主要动因。至于为了遮羞或美饰则是后起的
想法,是在人类形成了道德感、性羞耻心与审美观才产生的。当然,人类这些最初用以遮体
的兽皮、树叶或用作伪装的兽角、兽头、兽尾,还只能说是服饰的雏形。到了人类学会磨制
骨针、骨锥,缝制衣服,人类的服饰才脱离萌芽状态。这从旧石器时代的周口店山顶洞人①、
山西朔县峙峪人②和河北阳原虎头梁人③等遗址发掘出的各种兽骨制成的骨针、骨锥,可以
得到有力的证明。这些骨针和骨锥,虽然远不如今日的钢针、钢锥那般锋利,但以骨针针孔
之细小、针体之短小圆滑及骨锥之尖锐,就当时的打磨水平而论,已经是相当精巧的了,打
约在五六千年前,中国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社会步入繁荣阶段,原始的农业和手工业开始形
成。人们逐渐学会将采集到的野麻纤维提取出来,用石轮或陶轮搓捻成麻线,然后再织成麻
布,做成更进一步适应人体要求的衣服。这是人类服饰发展史上一个崭新的开端,也是人类
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发明饲养家蚕和纺织丝绸是相当早的。历史上就流传着“伏
羲氏化蚕桑为繐帛”(《皇图要览》)、黄帝元配妻子嫘祖西陵氏“始教民育蚕,治丝茧以供
衣服”(罗泌《路史》)等传说。考古发掘表明,在新石器时代,人们已将蚕蛾驯化家养④,
并能织出较为精细的丝织物。到了殷商时期,养蚕已很普遍,人们已熟练地掌握了丝织技术。
随着织机的改进,提花装置的发明,已能织出除平纹织物外,还有畦纹和文绮织法的丝绸。
加上刺绣与染彩技术的逐渐成熟,服饰也日益考究。史载,商纣王一次就赏赐给300名宫女
大量丝织品,足以说明当时养蚕、取丝、丝绸业已具相当规模。衣服的样式是从简单到繁复
发展的。最初极其简单。在寒冷的北方,人们往往不分男女老少都披一件完整的兽皮。后来
把兽皮中央穿个洞,或在兽皮一端切个凹口,就形成了名为贯头衣或斗篷的最早的衣服。在
气候温暖的地带,人们最初只是用一块方布把下身围起来,这就是最早的裙子。它很像今天
我国西南方少数民族所穿的筒裙。衣服分上下,又是较晚些的事。一般说来,背心、套袖、
套裤出现较早。当人们将背心、套袖、套裤和遮羞布连缀起来时,上衣和下衣也就出现了。
帽子和鞋,是伴随衣服产生的。人们最初把一片树叶或树皮顶在头上以避免烈日的炙烤、淫
雨的淋漓,这就是最古老的帽子。后来才逐渐发展为用兽皮或布帛裹头。人们用树皮或兽皮
裹脚以防备荆棘碎石,抵御冰雪严寒,这就是最早的鞋。后来才由裹脚之物逐渐发展为鞋。 服 服饰是在社会的发展中自然而然产生的。最初的衣服是动物的皮毛,仅仅起到避寒和遮
体的作用,起不到完全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文明,服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
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穿衣服显示了一个人的家庭背
景,还可以给人一种心旷神怡的感觉。人们通过美丽的服饰,按自己喜欢的来装扮自己,增
加了对自己的信心。我们可以从一个人的穿着看出一个的性格,地位和所生活的环境。如今
服装已经成为了一种文化的象征,同时也是一个民族的符号。不同的场合穿不同的服装也是
一种必要考虑的重要礼仪。国君为政之道,服装是很重要的一项,服装制度得以完成,政治
秩序也就完成了一部分。服饰是社会文化现象的反映,是区分族群的标志。由于每个民族的
生存环境,风俗,信仰,审美等方面的差异,服饰的材料,样式,色彩,图案,配饰,制作,
工艺等也都千资百态,风格迥异。不同的少数民族服饰,反映出不同民族,不同时代的装饰
习俗和其中蕴藏着的审美情趣,审美追求。服装样式的变化,材质的运用,色彩的搭配,这
样的选择不但记录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生产力状况和科技水平,而且反映了人们的审美观念和
生活情趣,烙有特定的时代印痕。中国的服饰历史源远流长,从原始社会,商周,舂秋战国,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明清,到现代都以鲜明特色为世界所曙目。中国的传统民间故事
对服饰的发展也有巨大的影响,就好像历代的皇帝都已龙自喻称自为真龙天子,皇帝所穿的
衣服上所绣的十二章纹日,月,星辰,群山,龙,火,粉米等都取自民间传统。中国服饰风
格统一在中国文化精神之中,它的俊逸飘洒正如写意的中国画,展示了魅力的东方神韵,它
随时代而变异的风格记录了中国文化走过的绚丽脚步。在服饰文化的这个范畴中,女姓的服
饰更显得丰富多彩,这和女姓在社会扮演的角色和所处角地位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女姓的性
格大部分是属于温婉,柔美,而且大多数女姓是不需要做繁重的体力劳动还有打仗,所以女
姓的服饰要比男性的服饰有更多的变化,更多的装饰。在早期,女装和男装类似,穿深衣,
后来则以襦裙为主。汉代的直据,男女均可穿着。一般女姓的服饰上身着儒服,下身为裙装,
整体风格朴实为华。魏晋时期妇女服装承袭秦汉的遗俗,在传统基础上有所改进,一般上身
穿衫,袄,儒,下身穿裙子,款式多为上俭下丰,衣身部分紧身合体,裙为多折补间裙,裙
长曵地,下摆宽松,从而达到俊俏,潇洒的效果,襦裙是当代妇女的主要服饰。魏晋南北朝
时期男子的服装有时代特色,一般都穿大袖翩翩的衫子。直到南朝时期,这种衫子仍为各阶
层男子所爱好,成为一时的风尚。隋唐时期,我们的社会达到一个空前繁荣的状况,国家统
一,在服饰等方面与周边交流频繁。在隋唐及初唐时期,妇女的短儒都用小袖,窄袖长到手
腕,肩披长巾,下着紧身长裙裙长可拖地,裙腰高系并以丝带系扎,脚穿高头鞋禄,造型瘦
俏,给人一种俏丽修长的感觉。中唐时期的襦裙的比初唐的较宽阔一些,其它无太大变化。
唐代妇女喜欢穿长裙,这种上衣极短而下裙拖长的服饰,更能显示出比例上的节奏感而表现
出体态美。到了宋代,妇女的服饰也是别出心裁,花样百出,宋代妇女的便装却时兴瘦,细,
长与以前各个时期不太相同,衣饰花纹由比规则的唐代图案改成了写生的折枝在纹,显得更
加生动,活泼,自然。因为劳作的需要,这些劳动妇女或奴婢,她们只能穿袖衫儒。比晚唐,
五代时更瘦更长,颜色以白色为主,裙裤也比较短。宋朝汉族男子服饰服沿袭了大襟右衽交
领和圆领这两种传统服饰式样。宋朝汉族女服基本样式有两种:大襟右衽交领和对襟,女装
相比男装要富于变化些。从总体来看,宋代妇女的装束,除了北宋是曾一度流行的大袖,肥
阔的裙裤外,窄、瘦、长是这一时期的特征。
节日文化。 三:中国传统中国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我们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历史文化长期沉淀凝聚的一个过程。节日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逐渐潜移默化地完善,慢慢渗入到社会生活中。它和社会的发展一样,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古代的这些节日中,大多和天文,历学,数学,以及后来划分出来的各种节气有关。这从文献上至少可以追随到战国时期,一年中划分出来二十四个节气,已基本准备,后来的各种传统节日全部和这些节气有密切关系。节气为节日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大部分节日在先秦时期,就已初露端倪。最早的风俗活动是和原始崇拜迷信,禁忌有关;神话传奇故事为节日凭添了几分浪漫色彩,还有宗教对节日的冲击与影响;一些历史人物被赋予永恒的纪念,渗入到节日中,所有这些,都融入凝聚节日的内容里,使中国的节日有了深沉的历史感。到汉代,我国主要的传统节日都已定型,人们常说这些节日起源于汉代,汉代是中国统一后,第一个大发展时期,政治经济稳定,科学文化有了很大发展。节日发展到了唐代,已经从原始祭拜,禁忌神秘的气氛中解放出来,转为娱乐礼仪型,成为真正的佳节良展。从此节日变得欢快喜庆,丰富多彩,这些风俗一直延续发展,经久不衰。中国的节日有很强的内聚力和广泛的包容性,一到过年,举国同庆,这与我们民族源远流长的悠久历史一脉相承,是一份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各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习俗,众多的民族节日,是一份有特挖掘的文化宝藏。中国的节日有舂节,清明节,端午节,元旦等等。中国古时春节曾专指二十四节气中的立春,也被视为一年的开始。后来改为夏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一)开始为岁首。从明代开始,新年节日一般要到正月十五日(元宵节)之后才结束,有些地方的新年庆祝活动甚至到整个正月结束为止。春节入选世界纪录协会中国最大的节日。中华民国成立后,民国政府废除传统农历(阴历,实为阴阳历)改行欧洲的格利高里历(阳历),曾试图禁止人民庆祝农历新年,但因民间的坚持而未果。在袁世凯主政期间,将格利高里历的1月1日定为新年元旦,以农历正月初一为“春节”,但老百姓照旧“过新年”,作家们照旧以“过元旦”来称呼过农历新年。春节到了,意味着春天到了,万象复苏草木更新,新一轮播种和收获季节又要开始了。人们刚刚度过了冰天雪地草木凋零的漫漫寒冬,早就盼望着春暖花开的日子。按照往常的习惯,大家纷纷开始准备年货,节前十天左右,人家就开始忙于采购物品。年货包括鸡鸭鱼肉,荣酒油酱,南北炒货,都要充足,还要准备一些过年走亲访友时赠送的礼品。小孩子要添置新衣新帽,准备过年时穿,在春节前要在住宅的大门上粘帖红纸黄字的新年寄语,也就是用红纸写成的对联。屋里粘贴色彩鲜艳寓意吉祥的年画,心灵手巧的姑娘们剪出美丽的窗花贴在窗户上,门前挂的大红灯笼或帖福字及财神,门神像,福字还可倒贴。路人一年福字倒了,也就是福气到了,也就是这些活动都是要为节日增添足够的喜庆的气氛。 清明节是我国民间重要的传统节日,是重要的“八节”(上元,清明,立夏,端午,中元,中秋,冬至和除夕)之
一。公历的四月五日,但其节期很长,有十日前八日后及十日前十日后两种说法,这近二十天内均属清明节。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历代沿袭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固定的风俗。清明节的起源,据传始于古代帝王将相“墓祭”之礼,后来民间亦相仿效,于此日祭祖扫墓,历代沿袭而成为中华民族一种
固定的风俗。本来,寒食节与清明节是两个不同的节日,到了唐朝,将祭拜扫墓的日子定为寒食节。寒食节正确的日子是在冬至后一百零五天,约在清明前后,因两者日子相近,所以便将清明与寒食合并为一日了!在墓前祭祖扫墓,这个习俗在中国起源甚早。早在西周时对墓葬就十分重视。东周战国时代《孟子·齐人篇》也曾提及一个为人所耻笑的齐国人,常到东郭坟墓同乞食祭墓的祭品,可见战国时代扫墓之风气十分盛行。到了唐玄宗时,下诏定寒食扫墓为当时“五礼”之一,因此每逢清明节来到,“田野道路,士女遍满,皂隶佣丐,皆得父母丘墓。”(柳宗元《与许京兆书》)扫墓遂成为社会重要风俗。而在仍有些寒冷的春天,又要禁火吃冷食,怕有些老弱妇孺耐不住寒冷,也为了防止寒食冷餐伤身,于是就定了踏青,郊游,荡秋千,踢足球,打马球,插柳,拔河,斗鸡等户外活动,让大家出来晒晒太阳,活动活动筋骨,增加抵抗力。 因此,清明节除了祭祖扫墓之外,还有各项野外健身活动,使这个节日,除了有慎终追远的感伤情怀,还融合了欢乐赏春的气氛;既有生离死别的悲酸泪,又到处是一派清新明丽的生动景象。真是一个极富特色,非常特别的节日。清明祭扫坟茔是和丧葬礼俗有关的节俗。《汉书.严延年传》载,严氏即使离京千里也要在清明“还归东海扫墓地”。就中国人祖先崇拜和亲族意识的发达、强固来看,严延年的举动是合情合理的。因此后世把上古没有纳入规范的墓祭也归入五礼之中:“士庶之家,宜许上墓,编入五礼,永为常式。”得到官方的肯定,墓祭之风必然大盛。由于清明与寒食的日子接近,而寒食是民间禁火扫墓的日子,渐渐的,寒食与清明就合二为一了,而寒食既成为清明的别称,也变成为清明时节的一个习俗,清明之日不动烟火,只吃凉的食品。二十四节气之一。在每年四月四或五、六日,民俗于此期间扫墓。 端午节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又称端阳节,午日节,五月节等。端午节是中国汉族人民纪念屈原的传统节日,以围绕才华横溢,遗世独立的楚国大夫屈原而展开,传播至华夏各地民俗文化共享,屈原之名人尽皆知,追怀华夏民族的高洁情怀。但有例外,东吴一带的端午节历来不纪念屈原,而是纪念五月五日被投入大江的伍子胥,且吴越地区以龙舟竞渡在此日举行部落图腾祭祀的习俗更是早于春秋很久。端午节有吃粽子,赛龙舟,挂菖蒲,蒿草,艾叶,薰苍术,白芷,喝雄黄酒的习俗。“端午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之一,并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端午节又称为端阳节,为每年的农历五月初五日,在湖北,湖南,贵州,四川一带,端午节又分为大端午与小端午。小端午为每年农历五月初五,大端午为每年农历五月十五日。时至今日,端午节在中国人民中仍是一个十分盛行的隆重节日。国家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006年5月20日,该民俗经国务院批准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有个传说,是在4000多年前远古的尧舜盛世之时,尧天子在位时勤政于民为百姓办了很多好事,很受广大百姓爱戴,但因其子无才不太成器,他没把“天子”的皇位传给自己的儿子,而是传给了品德才能兼备的舜。尧对舜说:“你今后一定要把帝位传交好,待我死后也可安心瞑目了。”后来舜把帝位传给了治洪水有功的禹,禹亦像舜那样亲民爱民为百姓做了很多好事,都十分受人爱戴。后来人们把尧死后,舜帝祭祀天地和先帝尧的那一天,当作一年的开始之日,把正月初一称为“元旦”,这就是古代的元旦。历代皇朝都在元旦举行庆贺典仪祈祀等活动,如祭诸神祭先祖,写门对挂春联,书写福字,舞龙灯,民间也逐渐形成祭神佛,祭祖先,贴春联,放鞭,守岁,吃团圆饭以及众多的“社火”等娱乐欢庆活动。晋代诗人辛兰曾有《元正》诗:
“元正启令节,嘉庆肇自兹。咸奏万年觞,小大同悦熙。”记述元旦庆贺情景。在民国以后虽然定1月1日为新年,当时只有机关、学校以及外国经营的洋行大商号等才放假1天,老百姓并不承认,仍延承古时旧习以农历初一为新年,因此老北京的街市上与民间均没有什么欢庆活动。解放后将1月1日岁首改称为“元旦”节后,政府仍按照几千年来使用的农历历法按农时节令,在立春前后冬闲时期的“春节”放假三天,民间办“庙会”等欢庆,传承百姓的心愿和千百年的民俗。
四:中国音乐文化。 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发展了人的双手,肌体,喉咙器官,语言,大脑,劳动也创造发展了音乐艺术。中华民族的祖先大约在一百年以前,也就是从云南元谟古猿人化石起可知,远古的人类就已经在中国的土地上劳动,生息和繁衍。当我们的祖先开始制造原始的劳动,工具和进行集体劳动时,他们为协调动作而发出有节奏和高音的呼声,这就是古人最早的歌声。这就是后来的音乐,中国作为众多发展中国家最大最强的一员,这方面必须起到带头作用。因此,那些历朝历代流传下来的古剧音乐文化中优秀的音乐文化,我们需保留。而那些落后的音乐文化将被抛弃,开展新的音乐文化。音乐文化包括古典音乐,乡村音乐,摇滚音乐,等等。
1,广义的古典音乐是指西洋古典音乐,那些从西方中世纪开始至今的、在欧洲主流文化背景下创作的音乐,主要因其复杂多样的创作技术和所能承载的厚重内涵而有别于通俗音乐和民间音乐。2、狭义的古典音乐是指古典主义音乐,是1750-1820年这一段时间的欧洲主流音乐,又称维也纳古典乐派。此乐派三位最著名的作曲家是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当我们听到巴赫、贝多芬、莫扎特、舒伯特的音乐时,它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优美的旋律,充满意趣的乐思,还有最真挚的情感,或宁静、典雅,或震撼、鼓舞,或欢喜、快乐,或悲伤、惆怅......在西部环境,古典音乐一般是分类覆盖物音乐由由专业训练的艺术家组成和执行。古典音乐是书面传统。它组成和被写使用音乐记法,和忠实地概括来说执行对比分。艺术音乐是规定广泛被应用描述古典音乐和其它艺术性的音乐表示的严重的形式,西部或非西部,特别是提到严重的音乐组成在1950年以后’’而乡村音乐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弦乐伴奏(通常是吉他或是电吉他,还常常加上一把夏威夷吉他和小提琴)及歌手的声音。乡村音乐抛开了在流行乐中用得很广的“电子”声(效果器)。最重要的是,歌手的嗓音是乡村音乐的标志(民间本嗓),乡村音乐的歌手几乎总有乡村的味道。各民族的音乐也个不同,每个地方都有音乐,音乐也各不同.
五:中国武术文化。 武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创造、逐渐形成的一个运动项目。在原始社会,兽多人少,自然环境十分恶劣,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严酷斗争中,人们自然产生了拳打脚踢、指抓掌击、跳跃翻滚一类的初级攻防手段。后来又逐渐学会了制造和使用石制或木制的工具作为武器,并且产生了一些徒手的和使用器械的搏斗捕杀技能,这便是武术的萌芽。从现有的考古发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旧石器时代,已出现了尖状石器、石球、石手斧、骨角加工的矛,而到了新石器时代末期,则出现了大量的石斧、石铲、石刀和骨制的鱼叉、箭镞,甚至还有铜钺、铜斧等。这些原始生产工具和武器,后来大部分成了武术器械的前身。原始社会末期,部落战争的频繁发生,进一步促进了武术的发展。在部落战争中,远则使用弓箭、投掷器,近则使用棍棒、
刀斧、长矛,凡是能用于捕斗搏击的任何生产工具都成为战斗的武器。据史籍记载,大禹时期三苗部族多次反叛,征伐多次未能使之降服。后来,禹停止进攻,让士兵持斧和盾进行操练,请三苗部族的人观看这种“千戚舞”以显示武力雄厚,三苗部族从此臣服。这是原始社会一次盛大的武术自卫演练。古代的“武舞”为后来武术套路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般按其内容分为套路和搏击格斗两个类别.红拳;
原始陕西(及甘肃)拳术,唐时传于嵩山少林寺,尊达摩为始祖。故称少林拳。
各个民族的文化都不竟相同,但各个民族的文化都是从古代文化保护并传承下去,一直传承下去.
参考文献:1.甲骨文的由来与发展,山东人民出版社:第一版(396),2011. 2.中国古代服饰史,沈从文.陕北大学出版社,2004. 3.中国音乐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1984.
4.中国武术史概要,余水清. 湖北科技出版社,2006.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Name Xue Yanjun tutor teacher Zhang Yan
(Lvliang senior middle school science experiment class 1415 Shanxi Lishi 033000)
Abstract: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is a relatively stable cultural form of the Chinese na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ancient Chinese social formation and the relatively
Key words: traditional culture, inherit and carry forward, Chinese character, evol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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