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院工会委员会院长开幕致词
医院工会?委员?会院?长开??幕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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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代?表、?同志?们,?**?市中?心医?院第?**?届工?会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和??党委的关?心下?,今?天隆?重开?幕了?,?
这是?我院?广大?职工?和工?会会?员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出席?这次??职代会的?正式?代表?共有?**?名,?代表?了我?院各?科室?各专?业的?职工?和工?会会??员,**?名列?席代?表是?我院?各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和工?会小?组的?负责?人,?**?名特?邀代?表是?为我?院业?务技?术建?设做?出贡?献的?老专?家和?热心?工会?工作??的离退休?干部?。在?此,?我谨?代表?大会?主席?团,?向莅?临大?会的?领导?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向各?位职?工代?表,?并通?过你?们向??全院职工?特别?是在?临床?第一?线的?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问?候,? ?
医院的?职工?,是?推动?医院?建设?和发?展的?基本?力量?,工??会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几年?来,?我院?业务?技术?水平?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取得?令人?瞩目?的快?速发?展和?进步?,职?工的??生活福利?也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这?些成?绩,?离不?开全?院职?工的?努力?,也?离不?开各?个工?会小?组?同志们?的艰?苦创?业和?无私?奉献??。实践证?明,?工会?是党?团结?职工?、教?育?职工的?重要?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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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五?年,?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第??**?届工会委?员会?坚??
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落实?党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认?真实?践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的?工作?,推?动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促?进了?医?院的深?化改?革。?经过?不懈?的努?力,?在上?几届?工会?委员??会打下的?良好?基?础上,?建成?了全?市医??院第一家?“模?范职?工之?家”?,获?得上?级工?会的?好评?。?这里,?我代?表第?**?届工?会委?员会?,向?上级?领导?和关?心支?持工??会工作的?职?工群众?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次大?会,?我们?将在?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探??讨医院建?设和?发展?的经?验与?教训?,积?极参?与医?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研究?确定?未来??五年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为实现医?院效?益再?上新?台阶??,并在未?来五?年内?保持?医院?强劲?的发?展势??头,实现?医院?跨越?式发?展出?谋献?策。??
这次职?代会?还有?一项?重要?的议?程,??就是进行?工会?的换?届选?举,?全?体职工??代表将投?票产?生新?一届?的工?会领?导班?子。?这里?,我?作为?院长?,?向将由?选举?产生?的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几点?希望??,
这次?会议?后,?你们?将作?为工?会委??员和经审?委员?,走?上为?职工?服务??的工会工?作岗?位,?党组?织和?职工?代表?信任?你们??,给你们?创造?了一?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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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施展才?华和?为职?工服?务的?舞台?,希?望你?们能?珍惜?这个?机会?,这?不仅??仅是荣誉?和权?力,?更重?要的?是责?任和?义务?。工?会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服?务工?作,??如何规范?地依?法履?行工?会的?职能?,代?表党?组织?团结??职工、关?心职?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如何?充分?发挥??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你?们来?说,?是新??课题,是?挑战?也是?机遇?。相?信,?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关??心支持下?,你?们一?定能?不负?重托?,以??创新的精?神和?求实?的态?度,?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和?进步?,创?造新?的业??绩,?再谱新的?篇章?。?
各位?代表?、各?位领?导,?第?**?届工会?委员?会在?全院?职工?的关?注和?期?待中胜?利召?开。??我们相信?,在?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关心?领导?下,?在医?院?各部门?的热?情支?持下?,各?位代?表一?定不?会辜?负全?院职?工的?重托?,认?真?完成预?定的?各项?任务?,把?职代?会开?成一??个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开?拓?奋进的?大会?。?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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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物业纠纷之业主委员会能否最为被告
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告问题
案例:
某业主委员会于2005年7月30日,就本市杨浦区延吉四村某居民大楼的管道更换事宜,与上海爱康建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建材公司向业主委员会供应管件及配件,总价款人民币50200元。合同签订后,建材公司于2005年9月15日按约履行了交货和安装义务,在业委会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了验收单并约定减去800元货款,但业委会却至今未付货款。建材公司遂于2006年7月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业委会给付货款49400元。
而业主委员会却辩称,欠款未付属实,但认为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主体、法人,不能作为义务主体,无权对外订立合同,故合同为无效合同,应当将业主列为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了更换部分楼宇物业的管材等设施,代表相关业主签订了购买管材的合同,该货物已安装并实际已经由业主使用,故业主委员会应支付系争货款。业主委员会以其不具有主体资格,认为合同无效,并以此拒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业主委员会应给付爱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9400元。
法官析法: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作为一个新兴的组织,其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能力和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存在着争议。上海市曾对业主委员会如何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作出过规定,但对于是否能在诉讼中作为被告却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本案中,业委会为了业主的利益,向建材公司购买货物,理应按约支付对价的款项;而将全体业主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违背诉讼的效率原则,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如果这样的话,正常民事活动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导致即使为了正常的物业维修,也没有人敢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交易合同,最终损害的还是业主的利益。本案业主委员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最终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如果有证据证明因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可以向该直接责任人追偿。
业界观点:
关于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被告,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只能作为原告不能作为被告。
实务界以上海和北京为代表,2002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业主、业主委员会在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公布了审理意见,其中规定凡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有权
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200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中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充当原告不能充当被告;《物权法》第83条第2款只规定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几种情形,即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理论界也有学者认同此观点,如“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1]{程建乐《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载于《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二辑·总第二集)}只有重庆市在司法实务中认为业主委员会既可以作为原告也可以作为被告。2004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认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资格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业主委员会既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否认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观点主要是考虑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理由是:
1、业主委员会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产,其作为被告的
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物权法》第72条、73条、76条、79条、80条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同时承担费用分摊,如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维修资金等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而有关共有部分的重大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有的财产并不意味着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但是由于业主共有部分具有整体不可分割的特点,各个业主不可能对共有部分及其收益单独行使占有、使用、处分等权益,该共有部分及其收益的实际占有、使用、处分权掌控于业主大会,如维修资金、共有部分出租出售等收益,业主大会的决定是建立在各个业主个体意志之上的团体意志,该团体意志是一种不受业主个体意志所左右的独立意志,因此业主大会有权独立支配共有财产,而业主委员会是其执行机构,由此可以认定业主委员会有可供独立支配的财产。业主委员会虽对共有财产没有所有权,但是具有独立的支配权,完全可以以独立支配的共有财产(除维修资金外,下同)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共有财产不够承担全部责任,则剩余责任由全体业主按照约定或法定出资分摊,这完全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胜诉的权益由谁享有,则其作为被告败诉的民事责任就应由谁承担。不言而喻,无论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代表全体业主,则诉讼后果当然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这实际上属于任意的诉讼担当,即权利主体
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赋予他人诉讼实施权,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诉讼,如代表人诉讼中人数众多一方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全体进行的诉讼。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支配财产必须以业主大会的决定作为前提条件。
2、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在现实中非常必要。首先,如果不允许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就相当于剥夺了本诉被告方提起反诉的权利,这显然有悖于法理;其次,现实生活中也有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力以及违法违约事件的发生,比如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定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擅自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企业造成了损害,则在诉讼维权中物业服务企业应以谁为被告?如果以众多业主为被告只能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全体业主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与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应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且业主委员会应诉要远比代表人诉讼更简捷快速。合同的签订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而为,合同的违约解除也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而为,为何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全体业主签订、解除合同而诉讼中却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维权呢?有违常理;最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属于民事纠纷,如果业主委员会不
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则受侵害的业主起诉时因无被告可列而可能被法院拒之门外,无法通过诉讼来实现实体法赋予的撤销权。因此如不承认业主委员会的被告地位,无异于封阻了受侵害方的司法救济途径,更严重的后果是因法律为之设置了不能作为被告而无需承担被告败诉的民事责任,会潜意识地助长业主委员会侵权行为的任意发生,从而使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民事交易的相对方处于极不安全的境地。
因此,针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业主委员会侵权违约事件而被侵害方无法列明被告的现实必须正视而无法回避,业主委员会是否作为被告应以现实生活的客观需求为衡量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应该是社会需求的表现,“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笔者建议在《物权法》司法解释或《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条进行扩大解释,增加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代表全体业主参与诉讼的规定,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并授权。
范文三:村务监督委员会:能否监督村委会
■ 半月谈记者 王汝堂
在村级权力架构中,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探索地性创设了一个与村委会并列的“又一驾马车”——村务参议监督委员会,其成员分别由党员和村民代表直选产生,独立行使监督和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力。目前,两城镇56个村全部设立了村务参监委。
“一肩挑”需要监督
两城镇位于日照市新市区北郊,是“接轨青岛、融入半岛”的第一站。随着区位优势的凸显和开发价值的提升,一些社会矛盾逐渐暴露。2004年底,新一届村两委换届选举时,两城镇精简干部221名,共选出村干部118名,其中交叉任职105人,兼职率达89%,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一肩挑”53人,兼职率高达95%。权力的相对集中,增加了群众监督的难度,极易造成一人独揽村里大权的现象。
农村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监督。2004年12月18日,第一个村务参议监督委员会在两城三村挂牌成立,到2005年1月2日,两城镇56个村全部成立了参监委,并且全镇统一制作了与村委会规格相同的大牌子,统一刻制了与村委会形状相同的圆型公章,设立了专门的参监委办公室,保证了参监委与村委会并驾齐驱。
参监委权力有多大
参监委的权力到底有多大?两城镇党委副书记赵东波说,主要有两个,一是参议,二是监督。参监委成员除了党支部召开的党务会议外,村里其他一切会议都有权参加,参与工作建议,提出监督质询事项,必要时还可以否决村委不合理的决策,并要求村委召开村民大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公决。财务收支、财产变更、重大村务决定等必须由参监委监督把关并签字盖章后才能组织实施。参监委还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受理村民对村务和村干部的投诉。
今年4月24日,两城镇东张家庄村,在“村村通”工程施工现场,69岁的村务参监委主任赵衍顺正认真地监督施工队伍配料。“主要看是否能达到规定的标号,防止偷工减料。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我们参监委要负责任。”而就是这个仅有16万元的工程,此前也在参监委直接监督下进行了招标,从3家施工队伍中选中了报价最低的一家。
而在不远的王官庄村,村务参监委则否决了村委会的一项提议。本村有不到10亩山地被邻村的地包围着,看到与其挨边的田地都承包给一家公司养鸡,而该公司又有意将这块山地承包下来,村委会就提出把山地从农民手中收回,作为集体土地发包。不料,这个想法一提出,就被村务参监委给否了。村支书兼村主任梁启录说,这样的事,原来开个会就算通过了,现在不行了,必须听取参监委的意见。
直面四大争议
两城镇规定,村务参监委设主任1名,委员4名,其中要有党员2名,群众3名,在本村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中直选产生,任期与村委会同届。按照回避原则,明确要求参监委候选人不能是村两委成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村民。参监委的最大特点是与村委会并列,形成了有效的参议监督机制。
然而,这一做法在酝酿之初,就引起了激烈的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
一是成立参监委是否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城镇党委书记季作会说,虽然该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参监委的概念,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机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管理、监督和参与的权利,况且参监委是由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直选产生的。去年,中办国办发出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提到,要强化村务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参监委的设立完全吻合这一精神。
二是参监委会不会成为村两委的阻力?两城镇将参监委与村党支部的关系界定为:党支部书记以村务干部身份出现时,参监委有权监督;处理党务工作时,参监委无权监督。两城镇镇长、镇参监委领导小组组长刘森林介绍,如果参监委成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党支部可以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罢免,也可以向镇参监委领导小组反映情况,镇里调查属实后,可以直接免除其参监委成员资格。
三是参监委如何保持独立性?季作会说,在制度设置上,规定参监委对村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对村委会负责。这个定位确定了参监委成员时刻要为全村大多数村民利益着想。村参监委还要接受镇参监委领导小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四是设立参监委会不会增加村里经济负担?刘森林镇长认为,从参监委具体运作情况看,参监委综合了村民代表议事会、党员代表议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四套机构,吃补贴人员从20多人减少到5人,并且他们的报酬由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其业绩酌定,管理成本自然大大降低。
干部群众纷纷叫好
从我们走访的20多个村庄看,两城镇参监委确实推动了全镇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全镇没有发生一起反映村财务不清,干部不干事、乱干事的上访事项。在苗王庄村,我们了解到,参监委主任赵志信帮新上任的村两委出主意,想办法,并积极做群众工作,收回24亩不缴纳承包金的桑园重新进行发包,一下就聚集资金十多万元,顺利启动了村里的修路计划。
两城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赵永忠说,现在四块机构合成一个,不但减少了人员,减轻了村集体的开支,而且权力有了制约,这就逼着我们在工作方法上要更科学、更民主,在言行上更慎重。竹园村支部书记王为洪说,参监委除了参议监督工作之外,还做了大量宣传发动群众的工作,干部清白不清白,参监委自有评说,群众也易于接受,工作好干多了。
东港区委书记刘西良认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民主化进程的四个“轮子”,缺一不可。但选举仅是民主政治的第一步,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民选出来的干部依然可以不对选民负责。两城镇的实践证明,在农村创设参监委,形成了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机制,有利于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加快农村的经济发展。
范文四:探讨:村民委员会能否构成单位受贿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赵煜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王某承包某镇砖厂。此后,王某在经营期间多次受到砖厂所在村村民干扰,无法正常生产。2011年6月,王某找到该村村委会主任李某,请村委会帮忙协调,并承诺提供10万元用作村委会的经费。李某答应后,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10万元用作村委会经费,并安排协调解决了村民与该厂的问题。
分歧意见
村委会收取王某10万元作为经费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原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根据刑法和《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单位受贿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村委会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不构成单位受贿的主体。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村委会的行为构成单位受贿。虽然村委会不属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但“单位”不仅限于这五种情况,如职务侵占行为主体中的“其他单位”就包括村民委员会。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种情况下可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追究责任,即认定村委会主任李某构成受贿。
评析意见
单位实施法律和纪律未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单位违纪的行为,认定处理时常常存在较大争议,应据实研究明确。
就此案来说,应从党纪严于国法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追究责任人李某的纪律责任。
一、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单位受贿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此类情况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笔者认为,这种意见是不正确的。
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的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上述主体范围,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单位”具有多重含义,职务侵占罪中的其他单位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但这里的单位仅指作为行为人“所在单位”或“案发单位”的单位。相比之下,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其涵义明显不同,应严格按照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理解适用。对此,2007年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村民委员会不能构成单位受贿。
二、此种情况不能一律认定为个人违纪违法
第三种意见认为,单位实施法律和纪律未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单位违纪的行为,可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个人的责任。这类意见中比较典型的如2002年最高检《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也认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对上述立法、司法解释的立场,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如《刑法纵横谈》认为,最典型的如单位盗窃,发生在生产队、村委会的,法律没有相应规定,不能处罚单位。处罚个人又确实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笔者赞成这一意见,即单位集体研究形成单位意志,为单位利益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不宜认定为个人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下,单位违纪违法与个人违纪违法涉及的罪名不同,导致难以追究个人责任。如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以奖金、福利形式私分企业资产,此类单位不能构成私分国有资产;同时由于私分行为具有公开性、广泛性特征,不符合个人贪污的构成要件,则不能将该单位中的责任人认定构成贪污性质。
可见,上述立法、司法解释难以涵盖实践中的复杂情况,仅在有限情况下能够适用,即单位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法律和纪律没有规定,但单位中相关人员实施行为完全符合个人违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方可直接追究个人的责任。
此案例中,村委会不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要求,不能构成单位受贿。同时,由于该行为系基于村委会的单位意志实施的,且利益归属于单位,也不能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
笔者认为,从党纪严于国法的角度,此类行为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以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追究李某纪律责任。
范文五:业主委员会能否诉请业主缴纳物管费?_5063
业主委员会能否诉请业主缴纳物管费,
====================================================================== 【案情】
2007年4月,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由于对之前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满意,业主大会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小区进行管理。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下设了一个办公室并聘请了一名保安,主要负责小区的安全和卫生,并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向每个业主收取10元/月的管理费。但刘某等十余位业主认为小区内经常发生失盗事件,且经常有垃圾不能得到及时清理,对业委会的管理不满而拒付每月10元的物管费。业委会也有他的难处,整个小区有一百来户人家,一个月收来的物管费就那么千把元钱,保安又要管安全,还要管卫生,只能保证基本的安全和卫生,不可能实现正规物业公司的管理。可是,刘某等人坚持认为业委会没有履行好职责,拒绝支付物管费。经居委会调停,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业委会无奈,遂将刘某等十余位业主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处各被告支付拖欠了近两年的物业管理费。
【分歧】
业主委员会能否诉请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一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主张要求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业主委员会是经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受权承担物业管理职责,其实是充当了一个物业管理公司的角色,其诉请法院要求业主缴纳物业管理费应得到支持。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并补充理由如下:
根据现行法律,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其他组织”,民诉法解释规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并进行了列举。同时《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选举产生,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小区进行管理,其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业主委员会没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但是,立法的进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并不断的完善。立法时只考虑到业主大会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公司,而没有考虑到存在业主委员会自行行使物业管理权的可能性。根据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
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实际上是赋予了业主委员会有
限的诉讼主体资格。
作者:安源区人民法院 颜桓琛 陈远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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