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
【典型判例6】
2005年11月,武昌一所高校为建设学生公寓对外进行招标,并规定: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拦标价”的,为废标。湖北某建筑公司参加了其中C 栋楼的招标,最终按照校方的拦标价632.4元进行投标并中标,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2005年8月,该工程竣工交付,但建筑公司申报结算价远高于中标价,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建筑公司向洪山区法院提出诉讼,以校方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为由,请求判决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并据实结算工程款。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结论显示,涉案工程单方造价为829元,法院遂认为学校公布的“拦标价”低于成本价,而某建筑公司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校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洪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市中院的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市中院的判决。
【律师解答】
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低于成本价合同是否有效,实务中有争议。
争议来源于司法解释,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
法院判决:一审认定无效,二审认定有效,再审认定有效。三级法院认识不一致。这是2005年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低于成本价合同无效。观点出自《2011年最高院民事审判会议纪要》。
【分析】施工方诉讼思路是错的:
法律规定低于成本价中标无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目的在于签订低于成本价的合同。不是为了干涉价格。质量已经合格了,再去考虑效力已经没有意义了。
该案是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在一定工程范围内包死的,在包死的范围内总价不变。这个案件包死的范围是很明确的。可以直接参照结算,无需据实结算。
范文二:A.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篇一:我国现行法的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为(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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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
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国家行政法规的地位和效力( )。 A.低于宪法B.低于法律C.低于地方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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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会计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 )。 A.宪法B.法律C.会计行政法规D.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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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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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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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刍议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
刘 飞
(300450 中国海监天津市总队 天津)
摘 要:法律效力作为一个常用的法律概念,从广义上说:泛指法律约束力和法律强制性;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上的效力、空间上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本文旨在从广义上探讨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应具备的要件,以及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加强劳动监察,以减少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的发生。
关键词:劳动规章;法律效力
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行为规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规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用人单位和劳功者产生法律与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法律效力源自何处?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功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0条规定:职工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从事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上述法律规定表明,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也是法律为劳动者所确定的义务。可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我国法律直接赋予的。
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有效的必备要件
1.制定主体合法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顾名思义,是用人单位自己制定的规范劳动活动的行为准则。有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制定劳动规章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行政系统中处于最高层次、对用人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全体职工有权实行全面和统一管理的机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或组织虽然可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但无权以用人单位名义发布,不具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资格。
2.内容合法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必须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用人单位意志的体现,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国家法律的赋予,而不是用人单位的意志所固有的,只有当用人单位的意志与国家意志相一致。用人单位的意志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合法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的必备要件。
3.程序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过程要有职工民主参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日期、津贴、奖金、劳动纪律、考勤、请假、升迁、伤病补偿及抚恤、福利措施、劳动安全卫生等内容,几乎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劳动关系运行的各个主要环节,它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应当有职工民主参与。国家应通过立法规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或者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征得工会的同意;没有建立工会的,应征得过半数职工所推举的职工代表的同意,或者交给过半数职工群众讨论,并吸取其意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劳动者的共同利益。
其次,对劳动者公示是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生效的前提。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既然对全体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就应当为全体劳动者所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更加明确了公示这一程序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生效的充分必要条件。
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在效力上的关系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按照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成员,承担某工种或岗位、某职位或职务的工作,并且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则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各种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来说,按法定或约定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如无法定原因拒不履行或履行有瑕疵,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集体协议,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因为集体合同涉及企事业单位、工会、全体职工各自的权利义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便于履行和检查。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4条一款规定第“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劳动合同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都是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但三者之间仍有区别:其一,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只有用人单位一方,是单方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订立,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或其团体的双方法律行为:其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所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只是单个职工的权利和义务:其三,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与集体合同在内容虽有较叉,但侧重各不相同。用人单位劳动规章侧重于规定在劳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中职工和单位行政双方的职责,也即劳动行为规则和用工行为规则。集体合同侧重于规定本单位范围内的最低劳动标准。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按以下规则确定其效力: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定的劳动者利益低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时,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为准。
参考文献:
[1]张在范.破解“规则侵权”的困局:论劳动规章直接诉讼模式之确立[J].《河南社会科学》,2010年4期.
范文四: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的执行效力
【执行效力】
劳动规章制度系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宪章, 是劳动管理的自治规范、 行为守则, 一经制 定、生效, 对用人单位的全体成员皆具有约束力, 在内容与实施上相当于法律、法规的延展 和具体,是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 律、行 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 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 条司法解释实际上赋予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类似于法律的效力。
同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规章等都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赋予类 似的效力。 如:《劳动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 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三 ) 项中的 “ 重大损害 ” ,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 定 ; 《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办法审查、备案的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范文五: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效力分析
摘要:中国属于单一制国家,行政权力的规范可谓重要。而对行政权力进行规范,其前提即是需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规范,以抽象行政行为来规范和指导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对于立法法的逻辑分析以及现行法律构架的分析,确立不同主体所设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部门法中的效力,以效力等级确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优先性和效力性,通过剖析来更好地指导具体行为。
关键词:法规 规章 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256-02
引言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法律渊源依据效力可以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效力依次递减。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了中国的法律渊源,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对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进行剖析。
一、概念及分类
地方性法规,其具备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是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另一类是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但制定后必须经过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规章,分为两类,一类是地方政府规章,即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作为立法机构制定的。另一类是部门规章,则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立法机构制定的。
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分析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从法理分析,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而政府规章是由人民政府即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故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应当高于政府规章。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2条之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系由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下属的各部委等制定,而地方政府规章则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从机构级别效力来说中央政府的下属机构与地方政府一致,故两者制定的规章效力同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其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是等同的,那么从逻辑推断显然地方性法规的效力就高于部门规章之效力。
(一)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冲突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第3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故当出现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其所在的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时,应当如何具体处理,立法法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对此,第一,依据前述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的分析,可以认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之效力,而部门规章之效力等同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改变它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
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此可见,原则上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改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制定或批准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规章,所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处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时应当优先考虑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适用。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处理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出现冲突时,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的逻辑分析,显然是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使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见当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时,如要适用部门规章则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反之则不需要。所以从逻辑分析,还是冲突时的程序规定以及裁决机关,显然可以认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之所以考虑确定适用地方性法规仍需要国务院决定,盖因中国国土范围较大,部门规章在于全国,而地方性法规则着眼于局部地方的特殊性。
(三)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0条第2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2条,同时考虑行政机构的级别,显然可以得出部门规章的效力应当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但第82条包括第86条第1款第(3)项并未将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明确的区分,故存在法律解释上的问题。
总结
结合本文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效力等同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效力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前提即是有法可依,在法律渊源中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涉及到广大公民及社会团体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国家、集体、个人等的利益非常重要,它规范着相关主体的行为。为此,作为立法机构在明确自己的权限下对于各种条款进行明确的阐明,以明确规范各种主体的行为。
[责任编辑 王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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