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抵扣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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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规范
2013-4-7 9:18:41来源:重庆国税作者:【大中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全额征收改为凭发票在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是“营改增”最大的变化。不仅关系到税款计算,也涉及税收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高度重视。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上述规定外,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
认证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将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生退货时,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税务机关将无法受理。
分开计算
对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要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件明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例如,某试点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既有物流运输业务,又从事餐饮业经营等。2013年3月,实现不含税运输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8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5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价款6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间准确划分。则该企业3月购进自来水、电力不予抵扣的进项税,(0.9,6×17%)×800?(800,1200),0.768(万元)。
不得抵扣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过渡优惠政策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购进一辆提供上下班通勤车,进项税8.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情形,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该车辆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30?5×3×17%,3.06(万元)。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3月购进5辆依维柯轻型客车,用于公司行政使用。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六、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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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还要注意,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一是要有真实的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虚开发票,一般不要接受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否则,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应按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发现对方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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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营改增以后增值税抵扣规范
“营改增”企业进项税抵扣规范
2013-4-7 9:18:41来源:重庆国税作者:【大中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全额征收改为凭发票在销项税中扣除进项税,是“营改增”最大的变化。不仅关系到税款计算,也涉及税收风险。纳税人要引起高度重视。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除上述规定外,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
认证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逾期未认证的专用发票将不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发生退货时,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专用发票逾期未认证,税务机关将无法受理。
分开计算
对既有增值税应税业务,也有非增值税应税业务,要合理划分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准确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财税〔2011〕111号文件明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例如,某试点物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既有物流运输业务,又从事餐饮业经营等。2013年3月,实现不含税运输收入1200万元,餐饮业收入8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共用的自来水支付价款15万元、进项税额0.9万元,购进共用的电力支付价款6万元,进项税额无法在应税项目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之间准确划分。则该企业3月购进自来水、电力不予抵扣的进项税=(0.9+6×17%)×800÷(800+1200)=0.768(万元)。
不得抵扣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过渡优惠政策原享受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购进一辆提供上下班通勤车,进项税8.5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1相关规定,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应税服务”情形,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1月购入一车辆作为运输工具,车辆不含税价格为30万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为5.1万元,企业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抵扣。2015年1月该车辆被盗。车辆折旧期限为5年,采用直线法折旧。该运输企业应将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实际成本进行扣减,扣减的进项税=30÷5×3×17%=3.06(万元)。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2013年3月购进5辆依维柯轻型客车,用于公司行政使用。消费税暂行条例明确“中轻型商用客车”应征收消费税。如果自有的该类车辆是用于非交通运输业务(非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
六、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还要注意,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具体为:
一是要有真实的交易,不能虚构业务、虚报数量、虚开发票,一般不要接受上门提供的专用发票,更不能接受虚开的发票。“票、货、款”要相一致,即购进货物(提供劳务)、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提供劳务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一致。否则,不仅不能抵扣进项税,还应按税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是发现对方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一般纳税人如果出现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以及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是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如果不全,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范文三:“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重点
“营改增”后,建筑业增值税抵扣要点重点汇总
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
发票要求
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省、县(市)区及***项目,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管理要点:
(1)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集中采购;
(2)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7%;
(2)外租周转材料:17%;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1%。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1%;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7%、分包11%;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人工费
管理要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1%。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行政部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1%,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行政部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行政部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行政部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1%;
管理要点:由行政部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
(2)汽车租赁费:17%;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7%。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7%;(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1%。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1%;
(2)办公设备维修:17%;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7%;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7%。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行政部等相关部门集中采购。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7%。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二、不可抵扣事项
(一)所有明确列入不可抵扣范围的支出业务应取得普通发票,不能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时,相关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三)发生非正常损失时,相关进项税额和随之发生的运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各单位应加强相关资产的管理,完善相关制度,避免非正常损失的发生。
(四)取得合法凭证,但业务内容不属于可抵扣范围,主要有以下项目:
1.项目部食堂所用的厨具、餐具、水电暖气煤气、用具、菜品、热水器、饮用水设备、纸杯、及为运输厨房用品而发生的运输费;
2.项目工会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物品采购、租赁(场地或车辆租赁)或者慰问费等;
3.为项目部员工租赁宿舍及宿舍配套用品、水电暖煤气、物业费;
4.自购的周转材料摊销;
5.机械使用费中外购设备折旧费、机械操作人员工资及附加费;
6.征地拆迁费及房屋、道路、青苗补偿费;
7.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个人学历教育培训、外聘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8.用于职工福利类的培训费、劳动保护费、水电气暖燃煤费、租赁费、书报费、修理费、广告费、物料消耗、取暖费等不得抵扣;
9.会议费中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取得的发票为餐饮或娱乐业发票不得抵扣;
10.差旅交通费中机票费、车船费、因公出差的餐费及误餐补助等;
11.通信费中以职工个人名义开具的通讯费发票,为职工发放的移动话费补贴、电话费补贴;
12.车辆使用费中司机安全行车费以及用于集体福利的修理费、油料费等;
13.业务招待费,包括餐费、酒、招待用茶和礼品等;
14.折旧、摊销、排污费、诉讼费;
15.保险费中为员工购买的人身保险不得抵扣;
16.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税金等不得抵扣;
17.行政事业性收费;
18.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汇兑损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五)其他不可抵扣事项:
1.不能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项目;
2.取得合法凭证,未在规定180日内进行认证;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可抵扣情形。
三、需要做进项转出的事项
1.上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服务,事后改变用途(发生上述第二条不可抵扣情形)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转出;
2.因进货退回或者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管理要点:在发生进项税转出事项时应按照的规定逐级审批,做好台帐登记。
范文四:“营改增”时代:增值税抵扣的十大常见误区
“营改增”时代:增值税抵扣的十大常见误区
核心提示:“营改增”时代:增值税抵扣的十大常见误区。
误区一: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
增值税抵扣凭证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外贸企业)、税收缴款凭证!
没错,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取得税收缴款凭证,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
误区二:过了180天就不能抵扣
因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详细说明原因,经审批后仍可抵扣。
客观原因包括:
(1)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增值税扣抵凭证未按期抵扣??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误区三:不知税控机可全额抵扣
重要的事情要说三遍,购买和置换税控系统费用、每年的服务费取得服务单位开具的发票,可价税合计全额抵!全额抵!全额抵!
法规:财税[2012]15号
误区四:损失报废直接转出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进项税额需转出。但是,如果是自然灾害、市场原因(如:货物过期)造成货物报废处理的损失,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法规:国税函[2002]1103号、《增值税暂行条十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误区五:免税项目没有转出
企业如果同时有增值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需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比如深加工结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需转出。也可先按照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年底再清算调整。
法规: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六条
误区六:员工福利、个人消费照常抵扣
购买iphone年会抽奖、员工宿舍的风扇、员工宿舍饭堂水电费等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购买的烟酒茶,取得专票照常抵?NO!
误区七: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转出
购买中央空调、为装修房子购买的原材料,进项税额万万不能抵!
误区八:共用固定资产、专利技术还区分抵扣
如果购进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不是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还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
法规:财税[2013]106号文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误区九:没有按比例抵扣
对于除误区八所列项目,日常购进的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企业汽油费,同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可要按比例抵扣。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法规:财税[2013]106号文第二十六条
误区十:视同销售还转出
视同销售项目,除不得抵扣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外,如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投资,进项税额可照常抵扣!
法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范文五:“营改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问题
日期:2012-09-04
企业在抵扣试点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凭证缺失等问题,特就“营改增”相关抵扣政策及目前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的哪些服务,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目前,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此外,船舶代理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下的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以上应税服务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时,可以向其索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务机关在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和“税额”栏均自动打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可以凭哪些种类的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答: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可以凭试点纳税人开具的或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中,通用缴款书是指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时,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还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应注意发票开具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属于应税服务范围。不同应税服务汇总开具的,应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发票开具内容含义不明确的,应备存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说明问题,帮助纳税人避免有关涉税风险,本专题特编写如下案例,并逐一提示案例中存在的风险点,以期帮助大家加深理解。
案例:公司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某产品的生产制造,为确保产品质量,公司A部分原材料从国外进口,并委托上海的公司B(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办理运输及报关等有关事宜。同时,为提高管理绩效,公司A的市场拓展、法务咨询等业务由上海的集团总公司统一组织安排,并由其根据受益原则在各分公司之间分摊有关费用。2012年公司A发生如下业务:
1.4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一张发票开具内容为“杂费”,一张发票内容为“运费”;
2.5月份参加总公司统一举办的产品推销会,收到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票内容为“服务费”;
3.6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代理报关服务费”;
4.7月份进口原材料一批,收到公司B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开具内容为“THC费”。
经核实,开具内容为“杂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报关业务收取的费用;开具内容为“运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开具内容为“服务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总公司向公司A收取的市场推广服务费;开具内容为“THC费”的发票其业务实际内容系公司B为公司A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码头操作费。
风险点1:同一公司同一服务项目发票开具的内容不一致。
公司A向公司B支付的货运代理服务费,公司B前后开票的内容不一致,有时甚至简单冠以“杂费”二字。
风险点2:开票内容过于简单且未附有关说明材料。
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列明为“服务费”,没有任何费用清单,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原始凭证缺失,金额确认标准无法掌握。
风险点3:发票开具内容与实际业务不一致。
实际为办理国际海运业务收取的有关费用,却写成“运费”,显然与事实不符。
风险点4:发票开具不规范,使用英文简称。
实际为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收取的码头操作费,没有以中文开票,而是用了英文简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操作建议:本案例中,发票品目的模糊不清以及有关凭证的缺失,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很难确认真实的业务内容,更无从判断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对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来说,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开具发票应如实开具,尤其是当前“营改增”试点并不是所有服务业均纳入试点范围,开票内容更应明确属于试点的服务业行业,而不能模糊地列为“杂费”或“服务费”,更不能以“运费”指代服务费。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在接受应税服务后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业务内容真实有效,明确属于此次纳入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2.抵扣凭证合法规范,填开内容与事实相符,且费用名称能清楚表明业务性质;
3.该项应税服务不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5项所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4.若发现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明显不符合规范的,纳税人有权拒收,对已经取得的明显不符合规范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建议按发票开具有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取得有关凭证,对开票内容模糊不明确的建议附上服务项目明细清单及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内容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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